最新构建大刑侦格局工作总结 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调研报告(通用5篇)

时间:2023-09-07 16:52:14 作者:紫衣梦 最新构建大刑侦格局工作总结 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调研报告(通用5篇)

报告是一种常见的书面形式,用于传达信息、分析问题和提出建议。它在各个领域都有广泛的应用,包括学术研究、商业管理、政府机构等。怎样写报告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报告应该怎么制定呢?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报告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构建大刑侦格局工作总结 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调研报告篇一

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在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和结案方式。从我国几十年的司法实践来看,它对于及时、有效地解决民事纠纷,提高办案效率、减少诉讼成本,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和良好的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党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的历史时期,法院调解制度再一次被提到了重要位置,通过调解审结案件,对于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发展第一要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民事诉讼中调解工作的基本做法:

与判决相比,调解结案的.好处在于:1、直达诉争双方的思想根源解决矛盾纠纷。由于许多民事案件所涉及的不仅仅是单纯的财产关系,而且还涉及当事人的人身关系和情感世界,因此,用判决的方式很难更好地解决这类纠纷。调解能很好地抓住当事人之间矛盾症结,既能从事实上又能从思想上、心理上彻底解决这类问题。2、案件调解结案后无须启动二审程序,当事人一般也没有提起申诉,很少启动再审程序,对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大多能自觉地履行从而减少执行案件数量,减轻执行环节的压力,这样既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也有利于人民法院提高案件的审判效率。3、诉讼中的调解,尤其是庭前调解制度的实行,简化了繁琐的诉讼程序,及时开展调解,提前解决纠纷,这样减少了诉讼环节,避免了诉讼资源的浪费。采取调解方式审结案件,不但能提高办案效率,及时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能防止各种不稳定因素的产生,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由于民事诉讼调解具有诸多优越性,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具有的巨大功能作用,受到了民事诉讼当事人和法官们都乐于接受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在民事诉讼制度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二、民事诉讼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认识上存在片面性。首先,对民事诉讼调解的地位认识片面。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推进,着重对庭审方式进行改革,强化庭审功能,强调当庭宣判率,从而制约了法官在庭前、庭审、庭后调解,削弱了法官的调解意识,导致部份法官不再重视调解,而过于热衷于裁判权的行使,甚至简单采取“一判了事”的方式结案。

(二)工作上存在敷衍性。

由于对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部份法官对调解工作采取敷衍的方法,因调解工作法官需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而做了大量工作不一定达到预期目的,费工费力,有时甚至出力不讨好,不如判决结案简单明了,所以,调解与否并不重要,只要当事人一方不同意调解,便顺水推舟不再作调解工作,导致调解流于形式。

(三)方法上存在单一性。

有些法官对民事案件的调解,只是在走程序,在庭审中征询当事人意见,若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则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协商不成即终止调解;若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便终止调解;法官不注重说服教育,摆事实、讲道理、分清是非,阐述有关法律规定,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不能充分发挥法官调解案件的能动作用,只是被动的简单应付了事。

(四)督导上存在软弱性。

构建大刑侦格局工作总结 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调研报告篇二

什么是当事人主义的诉讼调解?具体来讲,必须合理配置法官职权与当事人的权利,法官的行为和价值判断应以当事人的处分权和利益为基准。一方面,应当调动当事人的参与性及自主性,发挥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作用,实现当事人主义的私法功能;另一方面,法官有义务通过自己的释明、沟通等行为帮助和促进当事人实现自己的权利,并承担约束当事人正确行使这一权利的职责。同时,法院也有责任为促成和解提供必要的条件(包括程序、物质条件、法官身份保障以及司法政策等等)。调解率的提高最终取决于当事人的处分权,法院与法官的调解仅仅是当事人达成和解中的推动力。调解利益的享有者首先是当事人双方,其次才是法院和社会。这样,既可以使当事人的权利与法院的利益不再处于一种矛盾冲突之中,也可以突出调解本来的价值和优势。通过逐步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才能切合我国的现实需求。

三、基于我省实际情况,完善民事诉讼调解的建议和意见

(一)关于调解的指导思想。

应严格执行“能调则调、该判则判,判调结合”的审判原则,不能讲加大调解的力度就重新回到原来以“调解为主、重调轻判”的老路。各级法院应当制定合理的内部目标管理考核指标体系,建立相应的诉讼调解激励机制,对诉讼调解率和服判息诉率高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奖励,但不能自行规定调解在所结案件中应达的比例。调解率的提高最终取决于当事人,片面强调调解结案率只会使调解工作偏离“公正与效率”的终极目标,得不偿失。

(二)关于调解的基本原则。

1.全面落实自愿原则。首先,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处分权。是否调解的选择权在当事人,是否再次调解的选择权也在当事人,法院不得在事先未告之当事人进行调解的情况下通知其到庭调解。其次,在没有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情况下,当事人依法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结果,法院应当予以认可。

2.坚持合法原则。首先,调解的程序必须合法:一是主持调解时须有调解主持人和书记员两人以上在场,不得自调自记,或光调不记;二是不得久调不决,超审限调解。其次,调解的实体内容必须合法:一是调解协议必须是当事人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得强迫、误导、引诱其作出非真实的意思表示;二是调解协议不得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三是调解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四是调解协议必须具有确定性、可执行性。

3.增强保密原则。调解成功的基本前提是要消除当事人的一切后顾之忧,给当事人创造一个和谐可信赖的环境和氛围。调解当事人主要通过谈判协商来解决争议,往往涉及各自各方面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即使构不成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一些情况,当事人通常也不愿意对外公开。而以往一般强调调解的公开公正,未采取确实有效的措施来保障调解内容在保密的条件下进行。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了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进行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笔者认为,应当进一步明确:参加调解的人员对在调解过程中获知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应予保密。

4.突出灵活性原则。灵活性原则是指调解活动在法律规定的程序范围内可以灵活安排。调解活动本身是非强制的,因此创造一个和谐、信任、宽松的气氛有利于调解的成功。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调解启动的时间、调解协议生效的方式、是否制作调解书等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还应当进一步规定调解的方式、调解的地点、主持调解的人员等几方面的灵活性,以利于各地操作。

(三)调解案件的适用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但是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笔者认为,但书排除的虽然清楚,但是“有可能调解”的案件范围依然太宽,实践中不好把握。汇总各地的经验发现:在不同类型的纠纷中,调解的需要及难易程度完全不同。如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被告构成侵权,停止侵害,赔偿金额并不在乎,因此历年来知识产权案件较少能调解;而婚姻家庭案件等调解成功率则较高。其次,调解的作用及成功率在不同的诉讼程序(简易、普通,一审或上诉)中,以及在不同审级的法院中完全不同。一般来说,在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调解率较高。再次,在基层、特别是农村或少数民族地区,实际上未纳入调解率统计的撤诉案件比例有明显的上升。这些撤诉案件大都经过法官做调解工作,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又不愿交纳诉讼费,就以自行和解申请撤诉,法官也予以准许。鉴于以上的实际情况,应当规定庭前可以调解的案件范围以及应着重调解的案件。如矛盾易激化的案件、群体性纠纷案件、婚姻家庭和继承案件、鉴定、审价、评估费用过高的案件、涉及社会关注的新型纠纷或重大的社会问题、而法律又没有明确规定的案件,这些纠纷就应当着重调解,通过调解解决,可能比判决的效果要好得多。

(四)关于调解的阶段。

对于此问题,目前全国各地的执行情况不一,既有由立案庭直接进行的,也有由审判庭主持的;既有建立专门的“速裁庭”的,也有将人民调解引入法院的;既有由主审法官或合议庭成员直接进行的,也有委托法官助理、书记员、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或其他人员进行的。比较成功的是将加大调解力度与构建新的审判机制相结合,即在立案庭设立庭前准备组或调解合议庭等,由法官助理、速裁法官、书记员组成。是否进入庭前调解则有两种操作方式,一种是立案后由庭前准备组进行初步审查,主动分离简单案件,将可调解的案件交速裁法官及时处理,不能速裁的案件交审判庭排期开庭;另一种则由当事人自愿选择决定,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时,即送达征询当事人选择决定诉讼方式意见书,由当事人决定进入庭前调解程序或排期开庭审判程序。笔者认为,第二种方式更好一些,更能体现当事人主义的理念。必须强调的是,审前调解未必适合于所有案件,对于一些大额经济纠纷或侵权赔偿案件,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往往是协商的开始,当举证和法庭调查完成之后,当事人对事实及双方实力优劣的判断将更合乎理性,对法律争点及其判断更为明晰。因此排期开庭的案件也应当注意随机进行调解。

(五)关于法官的中立性。

庭前调解程序的建立,使得调解的主持人不再仅仅是主审法官,调解人员范围的扩大及适当的开放性,不仅能使调解达到预期的效果,而且有利于法官的中立性。应当明确:调解只是法官诉讼职权(包括诉讼指挥权、调查权、释明权等)中的一个部分,而不是一种与审判权对立或并列的、可以分割出来的独立职权。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可以以各种方式促进和解,在当事人协商的基础上提出调解建议不能认为是强制调解,合意的达成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结果。只要不违反法律、程序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就是正当的。法官最主要的职权是做出判定,他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引导,但不能剥夺当事人的处分权,不能在主持调解过程中透露或暗示法院将来可能作出的实质性处理意见,不能就双方争议的焦点作结论性判断,以保持法官的中立性。调解主持人依法行使释明权,依法提出调解方案等调解行为,应当记入调解笔录,不能视为违反法官中立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六)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首先,要保证当事人选择调解的时机、次数、地点等的自愿性。有必要通过发送调解须知、诉讼风险提示、征询当事人选择决定诉讼方式意见书、申请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承诺书等来保障当事人能充分行使自己的诉权。其次,规范法官行为,平等行使释明权。在对当事人进行释明或帮助时,必须保证使双方始终处在平等的地位上,能够获得同等的信息和机会,并尽可能使之达到实质的平等。同时,法官可以通过其职权,对当事人在调解中的行为加以约束,要求他们诚实地参加调解,对自己的承诺负责。

(七)加强对调解工作的监督。

为防止各方、包括双方当事人和法官滥用调解,防止不必要的怀疑和风险,防止案件当事人把法院调解当做减少债务的诉讼“技巧”或权宜之计,利用调解之名行逃避法律之实,以达到迟缓、拖延时间,来藏匿、转移、变卖财产,规避管辖或作虚假承诺等,必须建立相应监督规则,一是法官在审核调解协议时要注意审查有无主体错误、遗漏当事人、代理人越权代理调解、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现当事人利用调解之名行逃避法律之实,以藏匿、转移、变卖财产,规避管辖或作虚假承诺等现象的,要依法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二是审监庭应定期对调解案件质量进行检查,分类进行对照检查,逐项打分,发现违法调解的案件,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三是纪检、监察部门每年两次向部分调解结案的案件当事人了解案件办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背当事人意志、法官以权压调等违法违规现象,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调解者,依法查处,以杜绝违法调解现象。

(八)注意总结调解经验和方法。

山东省xx市法院总结了心态透视、情理共融、案例疏导、法制教育、沟通解怨、亲友旁助、良知启迪、反向借力等十种调解方法;江苏省xx市法院提出了 “五准” 调解法:站准坐标、找准症结、摸准脾胃、看准火候、借准外力;福建省xx县法院归纳出“三个三”:三自愿:程序自愿调解,实体自愿处分,执行自愿兑现;优待“三对象”:老弱病残需帮扶的当事人;弱势需助的当事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便利“三区域”诉讼活动:交通不便的山区、边远地区、苏老区当事人。我省的 xx县法院总结调解方法较为全面,值得借鉴和推广。一是坚持依法规范调解;二是确保调解的透明公正;三是找准四个切入点(即案件争议焦点、矛盾转化的交叉点、法理和情理的融合点、双方利益的弥合点),提高调解成功率;四是因案而异,不拘一格、多管齐下、用足调解方法;五是以法官的“四心”(听取陈述耐心、观察矛盾细心、排忧解难诚心、评判是否公心)赢得当事人放心,增强其对司法的信心;六是加强法官业务知识和政治理论的学习,注重听、察、说、引导等四种调解能力的培养。

笔者相信通过规范调解工作,提高调解效率,人民法院调解工作将上一个新的台阶。

构建大刑侦格局工作总结 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调研报告篇三

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调研报告

一、坚持党委领导,构建法院为主,各部门联动的“大调解”格局。

“大调解”工作调和的是矛盾,调顺的是民心,调稳的是执政根基。“大调解”工作已经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闸”,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密切党群关系、干群关系的“连心桥”。一是健全组织机构,加强工作领导。建立由党委领导,政府支持,综治部门牵头,法院主导,各行政部门、社会团体、自治组织参与的大调解网络,形成人员联动、设施联用、信息联享、机制联通、矛盾联调的全面覆盖城乡每个角落的大调解体系,更好地发挥调解合力的作用。二是健全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把制度建设作为有力支撑,不断促进大调解体系规范化运行。对大调解体系中各调解主体的职能分工、诉讼与非诉调解机制的对接、非诉调解结果的司法确认、大调解工作的监督考核等内容,应在对本地实际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缜密、实用的操作制度,要明确回答纠纷发生后由谁负责调处、怎么调处、调处后怎么办、调解体系发展的持续性等问题,做到落实有部署、推进有保障。三是监督支持到位,大调解全面覆盖。首先,建立健全调解工作考核奖惩机制。党委要把“大调解”体系建设和开展工作纳入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工作考核中,非诉调解组织的调解工作情况作为年终考核奖惩依据之一,奖优罚劣。法院要将各庭室、各族法官调解工作纳入审判绩效考核,加大检查考核力度,作为创先争优的`考核指标之一,不断鞭策其加强调解工作。其次,强化调解队伍建设和经费保障。法院要落实法官分片包干制度,指导人民调解组织有效开展调解工作;加大对调解人员的业务培训,通过举办培训班、点评调解文书、现场指导、邀请旁听案件审理等多种形式,讲解法律法规,交流工作经验,提高调解员水平;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要将调解工作经费、调解员的补贴等列入财政预算,解除广大调解员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全身心投入到调解工作中。

人民法院在发挥大调解体系主力军作用的同时,还要加强与其他调解主体的沟通协调和联动,充分发挥各方优势和主动性,全力化解各类纠纷。一是建立健全诉前调解与信访维稳的联动机制。法院应加强与信访部门的沟通协调,在调处涉诉涉法纠纷的同时,共同做好突发性事件的稳控工作。二是建立健全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联动机制。法院应加强与司法局和各乡镇的沟通协调,将法官下派人民调解组织,加强对乡镇人民调解指导站和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和规范,根据乡镇所辖区域,分工负责,定点联系并指导调解员的工作,进一步深化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以具体案件成功调解为落实的措施,积极推动建立覆盖全县的诉讼调解与非诉讼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格局。三是建立健全诉讼调解与行政调解联动机制。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纠纷或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的纠纷,法院应加强与行政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群团维权组织的联动配合,充分利用他们的专业技术优势和独特地位优势,实行委托调解、邀请调解、联席会商等方式,建起一条矛盾纠纷专业化调处的快捷通道。

健全和完善诉前调解、委托调解、协助调解、调解协议确认等工作制度,使调解衔接工作更加科学规范,更具可操作性。一是完善诉前调解机制,对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小额债务纠纷等,当事人要求诉讼立案的,由法院主动向他们宣传非诉讼调解的特点,鼓励、引导他们先由人民调解组织、行政机关、行业协会调解。二是完善协助调解,法院在诉讼调解过程中,根据案件审判需要,吸收特邀调解员、当事人亲友或有关组织的人员等协助法官一并进行调解。()三是完善委托调解,对已经立案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经当事人同意,直接将案件委托上述单位或聘任、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四是强化效力确认,对经特邀调解员或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协会等诉讼外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经审查后,依法确认其效力,赋予其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四、建立联席会议和信息通报制度,构建运转有序、信息通畅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成立由党委政法委领导挂帅,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县“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大调解”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督办、考评,制定“大调解”工作具体实施意见和工作流程、工作制度。联席会议由县政法委牵头,根据实际,适时召开,互相通报情况,研究解决“大调解”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法院、公安、信访、司法行政和人民调解组织要及时通报发现和受理的矛盾纠纷及调解工作情况,切实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对涉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在调解或审理终结后,要将生效的法律文书通报给人民调解组织和行政机关,并针对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对调解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构建大刑侦格局工作总结 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调研报告篇四

构建社会新农村调研报告(一)

一、基本情况和取得成效

x街x道为区委、区政府所在地,原辖30个自然村,全区部分行政村规模调整后改为27个社区,总面积47.97平方公里,总人口10.5万人,农业人口4.4万,人均耕地0.2亩,改革开放以后,尤其是近年来,xx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牢固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发展和稳定两大主题,全面加快推进城市化和新型工业化进程,积极落实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新农村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围绕“生产发展、生活宽裕”,实现了农村物质文明建设的新跨跃

发展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前提。近年来,xx街道坚定不移地实施“兴工强街、借力发展”战略,致力做大经济总量,切实增强发展后劲。,全街道实现地方生产总值43亿元,财政总收入3.75亿元,地方财政收入1.25亿元,被评为全国千强乡镇,实现了经济发展的新跨跃。一是实施“四个一批”工程,强力推进民营经济发展。始终把发展民营经济作为经济工作的重点,通过实施“深化改革、改制一批,培植骨干、带动一批,放宽政策、扩张一批,科技创新、提升一批”的措施,有力推动了全街道的经济发展。目前,全街道共有各类民营企业400多家,个体工商户4000多户,工业产值年均增长24%,经济技改投入年均增长20%。在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同时,各村充分发挥各自优势,通过建设大型批发市场、提供优质服务等方式,积极拓展集体经济增收渠道,在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上取得了明显成效,如朱陈西南、于泉庄等村依托xx陶瓷产业优势,分别建起建材批发市场和陶瓷商城,增加了集体收入,同时也带动了餐饮、娱乐、交通运输等第三产业的发展。二是突出“三个重点”,促进农民增收。突出现代农业建设,把“奶牛富民”工程和“农业生态家园富民计划”示范工程作为农业内部结构调整的龙头工程,加快养殖业发展;突出富余劳动力转移,大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增强再就业能力,几年来累计转移富余劳动力3万多人;突出第三产业发展,以老206国道、新206国道和龙潭商业街为轴线,建成“工”字形商贸区,大力发展餐饮、娱乐、商贸、物流业,膨胀第三产业规模,促进了农民向商人的转变。,全街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100元。三是实施“工业反哺农业”,让群众享受到发展成果。实行“多予、不取”,彻底免除了农民的“三提五统”,大部分村免费为群众供应米、面、油等生活用品,为老年人按月发放一定数量的生活补助,朱张桥西南、河北等村还在农业生产中免费实行“统一耕地、统一供种、统一播种、统一施肥、统一浇水、统一收割”服务,使农民能够腾出更好的时间发展经济;完善保障机制,全面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参合率97%,15个村居利用集体积累为群众垫付参保基金。

(二)围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开创了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新局面

大力实施旧村改造工程,几年来先后有朱张桥西南、朱陈西南、于泉庄、湖南崖、韦姜屯、闫泉庄等近二十个村实施了旧村改造,开发金湖、金泰等居民小区13处,吸纳城区人员3万人,改善和解决了城区2万多居民的福利待遇,全街道人均居住面积为27平方米,村居主要道路硬化、绿化、亮化率达100%,自来水入户率达95%,有线电视入户率达85%;深入开展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去年春节前,街道拿出50多万元专项资金,以“以奖代补”的形式,组织各村开展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取得了显著效果。

(三)围绕“规范运作、管理民主”,构建起农村政治文明建设的新格局

近年来,xx街道紧紧围绕发展农村民主,以基层党建为重点,牢牢把握配强班子、完善制度、规范运作三个关键环节,坚持规范与创新并举,营造了农村民主、和谐、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一是配强班子,夯实基础。底成功对党支部、居委会进行了换届选举,运转过程中又对个别素质差、能力弱的干部特别是支部书记进行了调整。针对各村不同情况,重点采取“选”、“派”两种方式选拔任用支部书记。去年以来采取“选”的方式对6个社区的班子进行了调整,调整支部书记6人。对朱张桥东南、连泉庄采取“派”的方式,取得良好效果。二是完善制度,推进党员干部管理科学化。建立农村干部管理制约机制和利益导向机制,制定了农村干部经济待遇德、能、勤、绩、廉“五挂钩”制度,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出台了《关于严肃劳动纪律强化干部队伍作风建设的意见》,对农村干部应遵守各项纪律进行细化,制定了“十四不准”,促进了干部作风的进一步转变;实行干部任期目标承诺制,制定了《关于严格落实干部任期目标承诺和践诺奖惩制的意见》,与当选的村干部和班子签定了任期目标和年度目标责任书,面向党员群众公开承诺,得到了群众的认可。三是规范管理,推进居务运作正规化。出台了《村级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建立了两委联席会议制度和党支部向党员、居委会向党支部、居委会向居民代表定期报告工作制度,进一步深化了居务公开民主管理,重要事项实行全面公开,广泛听取群众对集体事务的反映、意见与建议,保障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综上所述,该街道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取得了可喜成绩,但是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制约农村经济繁荣、社会稳定发展的因素依然存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任重道远。

二、主要困难和突出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清。在调研过程中,发现群众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比如,有的认为建新农村就是盖新楼房,建新农村就是修新马路,忽视了全面发展,忽视了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还有的认为建新农村,是中央提出来的,应该由上面拿钱解决,忽视了新农村建设要突出农民的主体地位;还有的认为建新农村,就要马上将现有的.自然村落拆迁,进行统一建设,忽视了新农村建设要立足各地实际,循序渐进,不能急躁冒进。

(二)失地农民众多。作为全区工业基地,失地农民逐年积累,数量众多,全街道失地农民人口达到人,占全部人口的%,人均耕地为0.2亩,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很大压力。一是失地失业,生活难。多数居民失地,未能得到很妥善地安置,基本上失去了养活自己及家人的经济来源,为其生活及家庭的生存构成极大的威胁。二是补偿标准低,再发展难。由于当时土地占用补偿制度不健全,因为政府行为等多种因素,多数土地补偿标准低,甚至无偿占用,为居民的生活和经济发展造成很大的困难,为社会稳定埋下了隐患。三是居民成为社会“边缘人”,获得社会保障权难。农民失地即为非农民,失去了土地的社会保障权,但相关的配套制度和政策措施缺乏,难以获得城市人所享有的基本养老、医疗及各种福利等社会保障权,全街道养老保险参保率仅达到4%,农村弱势群体保障体系薄弱。

(三)集体收入不平衡。由于各种原因,村居之间发展不平衡,经济条件好的村庄与差的村庄差距太大,个别村居基层集体经济相对薄弱,部分村因历史原因集体经济负债重,经济收入渠道少,但用于居民的福利、老年人保障等支出费用巨大,正常的办公费用基本依靠转移支付来维持。如此次调研的湖南崖村,每年用于基础教育、村庄建设、发放居民面粉粮油、交纳居民电费水费等开支大约为120余万元,村集体仅靠收取沿街商品房等收入,收大于支,难以维持正常运转。阻碍农业农村发展的体制性障碍依然存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合理配置的机制还未完全建立,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还未形成,城乡居民收入的差距仍然很大。

(四)居民素质偏低。当前,绝大多数居民的素质不容乐观。突出表现在:思想方面,思想比较保守,传统意识比较牢固,生产、生活和行为方式都与现代社会生活的要求差距甚远。技能素养方面,具有一技之长的人还比较少,导致种地只能粗放经营不能集约经营,打工则只能卖苦力打粗放工。文明意识方面,赡养父母、尊老爱幼等传统美德有滑坡趋势,公共卫生、热心公益等集体观念逐步淡化,乱堆、乱放、家庭卫生问题比较突出,婚丧大操大办、封建迷信等不良社会行为依然存在。

三、发展思路和几点建议

(一)加强宣传发动。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宣传力度,让基层干部、社区群众全面理解20字方针的重大意义和深刻含义,切实突出群众的主体地位,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鼓励群众勇于创新,积极改革,大胆实践,调动他们建设美好家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加强教育引导,强化国家政策方针、法律法规的宣传,进一步提高广大农村干部群众的觉悟,增强对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性、艰巨性、长期性的认识,防止出现片面性、盲目性和急躁情绪。切实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几个新农村建设取得一定成效的村的经验表明,农村基层党组织作用发挥,尤其是村支部书记作用的发挥是新农村建设的关键,因此,必须选好、配强农村支部书记,加强培训教育,并充分发挥好他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

构建大刑侦格局工作总结 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调研报告篇五

我的家乡在杭州,那里风景优美,有许多名胜古迹。杭州有许多又宽又长的柏油马路,道路两旁绿树成荫,鲜花盛开。杭州还新建了几条地铁,人们在地铁里来来往往,奔赴各方。

我想,我们应该要好好学习,长大了肯定能实现我的梦想。

相关范文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