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工作管理制度发文(通用20篇)

时间:2023-11-22 16:49:10 作者:影墨 统计工作管理制度发文(通用20篇)

在现代社会中,统计数据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如经济、教育、医疗等,具有重要的指导和决策意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统计方法和技巧,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学校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1、配合省局开展《省统计管理奖惩办法》立法调研活动。

2、以《条例》出台为契机,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做好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和清理工作。

3、探索开展县、乡政府统计事务委托代理试点。

4、制订《市统计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结合企业统计规范化认证工作,推动企业(单位)统计基础建设。

二、深化宣传教育,着力提升统计法影响力。

1、通过媒体宣传、集中培训、在线学习、送法上门等形式,广泛宣传《条例》。

2、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合作,将《条例》纳入地方领导干部培训内容。

3、扎实推进统计“六五”普法。继续做好经济普查、“12?8”统计法颁布纪念日等重大活动和重要时点的普法宣传。做好统计普法考试、登记,全面完成统计“六五”普法任务。

三、强化检查指导,不断提高统计源头数据质量。

1、按照“群众有举报的必查、弄虚作假的必查、拒绝配合的必查”的要求,选择一定数量的乡镇、街道、企业作为重点,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反映发展成果。

2、加强对源头数据监督核查,杜绝对数据生产中间环节的非法干扰,强化责任追究。认真做好三季度国家开展统计数据质量专项检查的准备工作。

3、结合统计双基建设,以为统计改革与发展服务、为基层统计部门服务、为统计各专业服务,为统计调查对象服务为出发点,加强对重点地区(单位)的行政指导。

4、整合执法资源,提高执法效能,提升执法效果。开展乡镇分片执法试点,尝试建立统计执法条块结合考核模式。

学校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适应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加强和改进学校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和教育部《教育统计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统计工作的目的是对学校事业规模与结构、学科与专业、教学与科研、社会服务、对外合作与交流、财务与资产等方面的现状和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与统计分析,便于准确反映学校发展状况,提供重要决策依据,服务学校科学发展。

第三条学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严格按照《统计法》及《规定》要求,及时、准确填报上级下达的统计调查报表;及时、准确收集和整理学校管理所需统计资料,反映学校在发展过程中的基本情况;利用统计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开展统计服务;运用统计手段,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第四条学校统计工作分为综合统计工作和专项统计工作。学校综合统计工作的内容包括:高等教育事业统计报表(高基报表)、高水平大学办学绩效数据采集表、普通本科高校发展潜力指标数据采集表等综合统计报表。学校专项统计工作的内容包括:上级对口部门的专业性统计业务报表。

第二章织织机构与职责范围。

第五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学校由校长或校长指定的校领导担任统计工作主管领导,全面负责学校的各项统计工作。发展规划处是学校统计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执行学校综合统计工作职能。

第六条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归口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相关的统计工作,并在发展规划处的统一协调下,配合其他部门完成涉及本部门工作的相关统计任务。各学院与统计有关的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归口管理。

第七条学校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应指定一名处级领导干部分管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并确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统计工作,将统计工作纳入其岗位职责。

(一)建立健全学校统计管理制度,执行学校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和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全校综合统计信息工作,完成学校综合统计工作任务。

(三)审核对外报送的学校基本数据,编撰和印发学校基本数据统计公报。

(四)围绕学校事业发展情况开展统计分析,为学校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五)做好统计资料的归档工作,推进学校基本统计数据的信息化工作。

(六)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加强与各级部门及兄弟院校的工作交流。

第九条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统计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业务情况建立相应的统计制度。

(二)根据学校综合统计工作要求,及时、准确填报学校下达的有关统计报表。

(三)保质保量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给学校的专项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

(四)根据要求及时、准确提供相关统计数据,结合本单位工作开展统计分析;

(五)负责收集、整理本单位的统计资料,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和历史资料。

学校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为加强学院统计工作,根据《统计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统计工作是学院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领导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各部门应予以高度重视。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教育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

1、学院办公室是学院统计工作的`管理部门。院级各类统计资料由学院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上报;上级单位下发至学院有关职能部门的条线上的报表,由各职能部门负责填报,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后上报。

2、学院各部门应设置专职或兼职统计员,各专、兼职统计员必须按时、如实地提供统计资料。

3、各部门应明确一名领导分管本部门统计工作,检查、督促并协助完成本部门统计任务。

第四条。

各有关人员必须加强自身学习,增强法律意识,依法完成统计任务。

1、各专、兼职统计员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各类统计资料及数据,并不得伪造、篡改;部门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资料及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强令、授意专、兼职统计员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对拒绝、抵制篡改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专、兼职统计员进行打击报复。

上述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凡学院办公室收集的院级统计资料,各部门专、兼职统计员在填报时须签字,经部门负责人审阅、签核、盖章后报学院办公室。学院办公室负责院级统计资料的综合、上报工作。学院办公室有关人员在统计汇总材料上签字后交院长或分管副院长签批后方可报出。

3、凡属保密的各类统计资料,有关人员应按国家保密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4、各部门上报的统计资料应做好保管、归档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一、统计人员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做一个合格的计划生育工作者。

二、认真学习《统计法》,严格依法行政,及时上报计划生育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统计数字。

三、建立健全和完善各种统计资料数据档案。归类存档,实行规范化管理。

四、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提供计划生育统计信息,坚持严、细、实的原则,按时完成上级规定的各类统计报表。

五、统计人员严格执行统计人员保密制度。

1、建立综合统计工作制度。为统计数据上报统一,必免重复上报,要在各相关数据确认后,经统计员,股长,主管领导签字后上报。

2、建立统计例会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各乡(镇)街统计员会,统计员会议,除完成上报,审核,汇总报表外,还要对各乡(镇)街统计质量情况进行评估,并对评估结果纳入本年度目标管理。

3、建立统计质量检查制度。每半年对全市统计质量评估一次,要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的信息对计划生育统计质量进行检查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结果向有关领导及上级部门通报。

4、建立坚持统计台帐管理、检查制度。我们利用每半年对基层工作考核时机,专门对统计台帐进行检查,坚持做到“五清两相符”。

5、坚持生育指标审批及管理制度。建立集体审核,主管领导签字制度,并对指标审批情况每年定期自查两次,对要件不全,审批程序有误等要及时纠正,严重者要追究其相关者责任。

6、坚持统计资料保管、保密制度。每年将各种统计报表,统计调查,指标审批,生育登记单,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按要求归档,立卷,需长期保存的装订成册,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妥善保管。

7、加强统计台帐管理制度。

乡(镇)街要建立出生,死亡,节育手术登记及办理《生育登记单》统计台帐;村要将全年生育、节育手术等信息上报乡(镇)街由乡(镇)街生成电子档案。按要求各种统计报表的数据必须来源于电子档案材料。

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条乡镇统计工作是县政府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统计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乡镇统计工作信息化、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是统计工作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保障源头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一步规范乡镇统计工作,提高乡镇统计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结合我县乡镇统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襄垣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由乡镇统计站行使乡镇统计工作职能,在本乡镇进行数据采集、数据整理、数据公布和管理。

第三条乡镇统计工作站依法全面组织协调本乡镇的统计工作,确保本乡镇的统计调查工作顺利开展,推进各项统计改革和统计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乡镇统计站依法受县统计局委托,组织宣传贯彻《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保证统计资料科学、及时、准确、可靠。

第五条 乡镇统计站要努力实现乡镇统计工作“七有”(即有机构、有人员、有资格、有制度、有台帐、有设备、有办公室,)“四化”(即台帐电子化,档案规范化、分析长态化、报表信息化),并不断提高七有四化标准。

第二章乡镇统计站的'职责

第六条乡镇统计站和统计人员要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村级统计数据的收集、审核、汇总和传输上报。

(二)负责对本乡镇部门统计数据的审核、管理与统一使用。

(三)负责参与本乡镇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工作,在全国人口普查、企业普查和经济普查期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本辖区的普查机构,负责辖区内普查的组织实施。

(四)负责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统计人员搞好统计工作,并组织领导本乡镇的统计业务学习,培训统计人员。

(五)建立健全计算机数据台帐和统计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将当年各种统计资料整理装订归档。

(六)负责的本乡镇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协助上级统计机构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工作,对发现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及时向上级政府统计机构报告。

(七)负责组织本乡镇范围内的农村社会经济调查活动,并围绕乡镇党政部门的中心工作,搜集、整理统计信息,研究农村经济运行中新情况、新问题,开展统计分析,为上级和乡镇党政领导决策管理提供可靠的数据和经济信息服务。

(九)积极完成党委、政府和上级统计部门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乡镇统计站机构人员

第七条 乡镇统计站是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乡镇统计工作。乡镇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人事、统计业务、统计信息网络上受县统计局领导。组织生活、工作纪律服从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

第八条乡镇企业根据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建立统计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第九条乡镇统计人员的条件是:思想作风好,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强,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持有统计上岗证,有一定的农村经济工作经验,并有志于农村统计工作。

乡镇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调离时要办好交接手续。

第四章 制度建设

第十条 乡镇统计站要建立健全学习制度,提高统计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一) 坚持乡镇党委、政府和县局组织的集体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进一步加强政治学习,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统领全局,适应政治新常态,不断增强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不断增强工作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加强统计业务、相关经济知识和计算机知识的学习,不断丰富和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进一步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统计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 乡镇统计站要建立报表管理制度。

(1)统一管理本乡镇范围内统计调查报表。

(2)各乡镇统计工作站必须接受上级统计部门布置的报表任务,并按照统一的规定和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调查统计,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统计数据,做到准确、及时、全面填报;要注重数据间的匹配性、协调性和科学性,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或拒报。

(3)以纸介质上报的统计报表应当做到干净整洁、内容完整、签章齐全,以磁介质或网络传输、电子邮件上报的统计报表应当做到电子文件名称规范、格式正确、无病毒、有密码和身份控制。

第十二条乡镇统计站要建立统计资料管理制度。

(1)统一管理本乡镇范围内基本统计数字。

(2)统一审查和核定本乡镇范围内的各部门的统计数字,防止数出多门,相互矛盾。

(3)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公布和提供乡镇的统计资料。

(4)保守属于国家机密的统计资料,对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统计资料或企事业组织的商业秘密,非经资料所有人的同意,不得泄密。

第五章业务建设

第十三条乡镇统计站应按档案管理工作的要求将各种年度报表资料于次年四月底以前完成立卷归档工作。各项统计原始记录,包括基层上报的原始资料应收集齐全,装订成册,并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乡镇统计站要建立健全乡镇统计台帐,并做到规格统一,指标齐全,数据真实,字迹清楚,并逐步建立各专项统计台帐。

第十五条乡镇统计人员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并结合统计报表和本乡镇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统计分析。

第十六条乡镇统计站应配合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开展辖区内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及统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七条 乡镇统计站的统计设备维修和保养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统计站人员要定期对所有统计设备进行保养,设备发生故障要及时维修,以确保所有设备都能正常运行,不得以设备原因影响乡镇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章 基础建设

第十八条 乡镇统计站应有满足统计工作需要的办公场所。

第十九条 乡镇统计站应按照规范化建设要求,配备必要的办公施,如桌、椅、电脑、电话、打印机、档案柜等,有专门网络并保证二十四小时畅通,以满足日常报表的需要。

第二十条 乡镇统计站要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超过服务年限需报废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变卖和丢弃统计站财物。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需要和统计工作的需要及时更新统计设备,并不断强化统计基础设施建设,为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六章 考核与处分

第二十二条 县统计局负责对各乡镇统计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由县统计局反馈到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统计人员晋升和评优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行的,由县人民政府或监察机关按照《公务员法》《统计法》和相关法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三)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的;

(六)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它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七)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于二〇xx年六月一日开始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县统计局农调队负责解释。

学校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一)教职工统计由人事处负责。包括全校教职员工的人数、性别、民族、文化程度、职务(称)、年龄、政治面貌、行政奖惩等内容。

高层次人才情况由人才办、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和社会科学处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统计由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

(二)本科教学及学籍统计由教务处负责。包括专业设置、教学计划、课程设置、教师授课及课时、专业设置、学籍信息、学生考试成绩、学科竞赛、教学实践、质量工程、教学成果、教学奖励、教材建设、教学研究成果等各类有关数据。

有关学生第二课堂、校园文化建设、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等统计由校团委负责。

(三)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及成人教育生等学生统计分别由教务处和学生处、研究生院、海外学院及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包括招生情况、在校生人数、来源、年龄、政治面貌、奖惩、毕业生人数、学位授予等内容。毕业生就业、创业情况由学生处负责。

(四)科学研究状况统计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和社会科学处负责。包括科研论文、科研项目立项、科研经费、科研奖励、科研平台、知识产权与专利等内容。

(五)学科建设统计由发展规划处负责。包括各级重点学科、esi学科建设情况等内容。

(六)社会服务情况由海峡创业育成中心(新农村发展研究院)负责。包括横向经费、科技成果转化、产学研合作项目等社会服务情况。

(七)资产设备统计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包括教学科研设备、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数量及使用情况、学校占地面积和校舍面积(含教学科研及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实验室面积、学生宿舍面积、生活用房等分类校舍面积)等内容。

(八)图书资料的统计由图书馆负责。包括图书资料(含电子图书)的种类、数量等,及各种有关的服务及设施使用情况等内容。

(九)基本建设统计由基建处负责。包括基建投资完成情况、校舍施工完成情况等内容。

(十)财务统计由计划财务处负责。包括各项预算内外经费收支情况和分析比较、投入产出情况、工资总额等内容。

(十一)对外交流与合作情况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台港澳事务办公室(合署)负责。包括国家留学基金委教师出国项目、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赴台港澳交流学生项目、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国际来访和回访、国际学术会议等等内容。

(十二)学校的新闻统计由宣传部负责。包括校外各级媒体有关我校的报道、校内媒体的.新闻宣传等内容。

(十三)校友情况、社会捐赠统计由校友会负责。

(十四)各学院、研究院、研究所、基地、研究中心等学校教学科研单位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各种统计工作,并积极配合学校各职能部门的统计工作。

(十五)未列入以上范围内的统计项目,按其性质由发展规划处协调有关职能部门提供。

第四章统计工作流程与要求。

第十一条统计数据的采集。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严格按照统计调查范围、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标准等规定要求,如实提供统计数据,在报送期限内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保证数据来源有据可查。

第十二条统计数据的报送。上级下达的要求以学校名义上报的综合统计报表,由发展规划处组织统计、汇总填表,经分管校领导审签后按时报送。各类专项统计报表,由职责部门、直属单位归口负责组织统计、汇总填表,由部门(单位)统计工作负责人审核签字,经分管校领导审签后按时报送,并送发展规划处备案。学校下达的校内统计报表,各部门(单位)组织统计、汇总填表,由部门(单位)统计工作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按时报送。

第十三条统计数据的发布。为保证统计资料准确、全面、统一,学校的基本统计数据以发展规划处正式发布的基本统计数据为准,其他部门(单位)不得发布与其不一致的数据。发展规划处每年初发布一次《学校基本数据统计公报》,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更新学校主页网站的基本数据。

第十四条统计数据的使用。各部门(单位)引用或对外报送学校基本统计数据,须经本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发展规划处核实。涉及特定用途的基本数据,应结合实际情况向相关部门(单位)采集并使用最新统计数据。

第十五条统计数据的变更。各部门(单位)对报出统计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负责,一经上报不得随意更改。确需变更的,经本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附情况说明,报学校核实审批后,再交上级统计单位更正。已上报教育主管部门汇总的统计信息和数据一般不得更改。

第十六条统计数据的归档。各部门(单位)均应保管好本部门(单位)的统计资料、各种统计报表以及有关统计工作的文件、指示、通知、规定,对外报送的统计报表和资料要送交校综合档案室存档。属于国家保密的统计资料,统计人员须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一、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认真参加应诉活动,模范遵守诉讼程序,维护法律尊严。

二、市统计局执法检查科作为本局法制工作办事机构负责代理参加统计行政应诉。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时,要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认真做好应诉准备。

1.接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后,必须对送达回证签名盖印本局公章。

2.认真审查起诉副本,审查原告的主体资格,审查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审查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假,审查原告的诉讼时效。

3.接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执法检查科应向市人民法院提供书面答辩状并对本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举证。举证的内容包括:证据和统计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的统计制度方法。

四、在应诉中应充分运用应诉权、反驳权、答辩权、申请回避权、阅查或复制庭审材料权,请求维护行政行为权,申请强制执行权。

五、认真履行诉讼义务。包括:

(1)不能滥用诉讼权利;

(2)接到法庭合法传唤,要及时参加应诉;

(3)法人代表不能出庭应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

(4)不得防碍行政诉讼活动正常进行;

(5)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6)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

(7)对市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 决裁定,自觉履行。

六、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应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交申诉状,提出申诉;申诉意见未予采纳,裁决未予变更时,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终审裁决有错误时,应向检察部门提请抗诉。

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统计法》,建立健全各项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坚持依法统计,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维护《统计法》的严肃性。

二、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各项普查和调查工作,保质保量完成统计任务。

三、抓好统计自身建设,组织、管理、协调和指导本辖区内各社区居(村)委会的统计工作,积极开展统计业务培训。

四、负责组织检查、指导、督促本辖区内基层统计单位的统计业务工作,准确、及时地搜集、整理、报送统计资料。

五、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坚决抵制和检举统计违法行为,不参与编造、篡改统计资料,不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六、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实现“街道、社区居(村(委会)”二级联网直报。

七、建立健全街道、社区居(村)委会基层统计台帐和原始资料档案,实行档案化管理。

八、严格遵守统计纪律,保守统计秘密,对国家和私人统计资料不批准或个人同意,不得擅自公布和泄露。

九、积极参与街道办事处的目标考核,及时提供统计信息资料,对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监测、监督、分析。

十、完成街道领导和上级统计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一、统计人员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做一个合格的计划生育工作者。

二、认真学习《统计法》,严格依法行政,及时上报计划生育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统计数字。

三、建立健全和完善各种统计资料数据档案。归类存档,实行规范化管理。

四、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提供计划生育统计信息,坚持严、细、实的原则,按时完成上级规定的各类统计报表。

五、统计人员严格执行统计人员保密制度。

1、建立综合统计工作制度。为统计数据上报统一,必免重复上报,要在各相关数据确认后,经统计员,股长,主管领导签字后上报。

2、建立统计例会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各乡(镇)街统计员会,统计员会议,除完成上报,审核,汇总报表外,还要对各乡(镇)街统计质量情况进行评估,并对评估结果纳入本年度目标管理。

3、建立统计质量检查制度。每半年对全市统计质量评估一次,要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的信息对计划生育统计质量进行检查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结果向有关领导及上级部门通报。

4、建立坚持统计台帐管理、检查制度。我们利用每半年对基层工作考核时机,专门对统计台帐进行检查,坚持做到“五清两相符”。

5、坚持生育指标审批及管理制度。建立集体审核,主管领导签字制度,并对指标审批情况每年定期自查两次,对要件不全,审批程序有误等要及时纠正,严重者要追究其相关者责任。

6、坚持统计资料保管、保密制度。每年将各种统计报表,统计调查,指标审批,生育登记单,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按要求归档,立卷,需长期保存的装订成册,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妥善保管。

乡(镇)街要建立出生,死亡,节育手术登记及办理《生育登记单》统计台帐;村要将全年生育、节育手术等信息上报乡(镇)街由乡(镇)街生成电子档案。按要求各种统计报表的数据必须来源于电子档案材料。

学校办公室收发文管理制度

1、公文草拟。根据需要和领导指示初步拟定文稿。学校发文由办公室草拟,涉及各部门职责,需要由学校统一行文的,由部门草拟文稿。

2、公文审核。对草拟文稿的审核,由办公室负责。审核的主要内容是:看是否的确需由学校统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等。不需由学校统一行文的公文,由各部门自行发文。

3、公文复核。指公文正式印制前对文稿的校对、核稿,重点是看: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

4、公文签发。将经审核的文稿交校长签字,批准发文。

5、公文的印刷、用印。经审核无误后的公文即可印刷与装订。如需加盖公章的按《河南省洛阳经济学校印章管理制度》加盖公章。

指将公文发放到相关部门。确定发文后,办公室收发员要在《收发文登记表》上编制发文编号,登记公文名称、发文日期、数量、发放部门等。对内发放文件须有各部门相关人员签收。学校级文件发放时只发到相关部门,由各部门自行管理。各部门收到文件后要签字确认。

接收的文件由办公室收发员登记编号,经办公室主任在《文件批阅签》上审批后,原文件附《文件批阅签》交校领导阅看并签字确认。

学校收发文由办公室及时归档,填写《文件归档登记表》。

学校办公室收发文管理制度

一、学校的文件由办公室负责起草和审核,学校校长签发;学校各部门的文件由各部门负责起草,校长办公室审核,校长签发。

三、上级来文(除所领导亲收者外),均由办公室专人负责拆封登记,附文件阅批卡后,,然后送主管学生领导阅,再根据主管领导意见具体安排落实并存档。

四、机要文件应按照机密程度及传阅范围规定穿越,不得随意扩大范围。收发、传递、保管、归档要严格按照保密规定执行,做到切实行动。

五、规定传阅的文件,阅后交办公室专人归档,其他人员不得扣压或丢失,需用时,应履行借阅手续。

六、电子公文一定坚持每天上、下午两次查阅,并及时存档备份。急件应及时打印并报主管领导阅办。

发文管理制度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项目部:

为使发文工作做到规范、准确、及时、安全,形成统一的编写格式及处理程序,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发文工作,提高发文效率、保证发文质量,保证文书的安全、及时传递。

第二条公司所有文书的呈批和发文由行政部统一管理。第二章行文规则第三条公文的种类。

第四条公文格式。

公文格式一般包括:标题、主送部门(领导)、正文、附件、发文单位、发文时间、抄送单位、文件版头、公文编号、机密等级等项。

1、标题:公文的标题应当准确、简要的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发文部门、事由和公文种类。

2、主送部门:指公文主要送达的单位(领导)或部门,凡是向上级报送均为主送部门;一般只写一个主送部门,不得多头主送。如需要,同时报送另一上级,可以用抄报的形式。

3、正式公文的'主体:文字简明扼要、条理清楚、实事求是。4、发文单位:写在公文下面偏右,要写全称,如以领导个人名义行文,应冠以职务身份。

5、发文日期:公文必须注明发文日期,以表明从何时开始下文。发文日期在发文部门下面向右错开,要写全年月日。发文日期一般以签发人签发日期为准。

6、抄报、抄送单位:属上级的列入抄报,平行或下级列入抄送。

7、文件版头:正式公文一般都有版头,版头以黑色大写印上“陕西中隧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8、公文编号:一般包括编字、年号、顺序号。

9、机密等级:机密公文应当根据机密程度划分等级,分别注明“绝密”,“机密”,“秘密”,“普通”字样。

10、附件: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发文部门之前注明附件名称和件数。

11、其它:公文排版要求详见附件。

第五条行文要求。

1、行文须严格按要求格式书写、排版(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明确发文权限。属于全面的,重要的方针政策性问题,以公司名义行文。属于限定方针范围内的日常业务工作问题,以有关部门名义行文。

3、公文由主办部门经办人拟稿,经部门主管审核、签字后交行政部登记。由行政部送呈有关领导签发。发文涉及几个部门的,经办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会签后,再上交行政部。

第六条关于公司的公文编字。

为便于公司公文的使用、保管、立卷、归档和查阅,将公司公文编字明确为:

第七条发文程序包括拟稿、校对、审核、签发、用印、发文、归档等程序。

(一)公文的草拟、打印、校对。

1、相关部门经办人负责公文的起草(包括录入、排版)。起草公文涉及的人名、地点、数字、标点符号要准确,时间要写具体的年月日。人名、地名、文件名称、事物名称等,不得用简称。

2、起草公文后,到行政部统一打印、输出。行政部负责核对是否符合公文标准格式。

(二)公文审核。

文件起草后,由经办部门主管审核、签字。如涉及其他部门,经办部门送相关部门会签。把“文件呈批单”(具体格式见附表),同文件一并交行政部。

(三)公文的核稿。

所有公文呈批前由行政部负责核稿。核稿的主要内容包括:

1、文件呈批单是否填写准确,完整。所有相关部门是否都已签字。

2、公文打印、排版格式是否符合公司要求;

3、公文意思是否得表达清楚、准确。

5如核稿不合格,行政部签署修改意见后交经办人重新办理。

(四)公文的呈批。

行政部核稿通过后,在“文件呈批单”上填写公文编号和密级,签署处理意见。由行政部主管根据事情的轻重缓急,按审批权限、业务性质分类,分别呈相关领导审批。

行政部不得积压文件,要及时呈批或下发。

(五)公文批阅。

公司相关领导认为文稿与原意不符,由行政部退回拟稿人重写或修改。拟稿人重写或修改后,再次送签时必须附上修改前的所有原稿。行政部负责核对修改稿与原稿,确保公文严格按领导意见进行了修改,并且由经办人告知相关部门主管。

(六)公文打印。

公文签发后,交行政部主管。行政部主管审查后交行政部人员登记、打印正式文稿;

对于不需要盖章的文件,在打印正式文稿后,由行政部人员填写“发文登记表”后,进行发文,同时将一份正式文件、领导签发的原稿中的终稿、文件呈批单及该文件电子版存档备案。对于需要盖章的文件见下一步。

(七)公文盖印、登记。

需要盖章的文件,打印后由行政部人员履行盖章手续。“文件呈批单”由行政部人员留存备查,行政部人员须在文件呈批单上签字。

文件盖章后,将一份正式盖章文件、领导签发的原稿中的终稿、文件呈批单及该文件电子版存档备案。同时由行政部人员填写“发文登记表”后发文。

(八)发文。对外发文要求:

1、行政部人员通知经办人到行政部办理文件领用手续后,

由经办人带文件外出自行办理(特殊情况下,如绝密文件须有他人陪同前往);领取文书的当事人必须在登记簿上签名。

2、需要以信函、特快专递或以电子邮件形式发文的,统一由行政部人员办理。

对内发文要求:

行政部人员负责将文件进行打印装订,供公司本部人员传阅签字;负责将电子文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给各分公司、项目部传阅,各分公司、项目部由相关负责人进行装订打印、传阅签字、存档。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原相关文件予以废止。本办法由行政部负责解释。

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一)恪守统计职业道德、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上级部门制定的各项统计制度、方法和规定。准确、及时完成国家和上级统计部门规定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

(二)全面负责组织实施本镇(街)各项统计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标准和地方统计标准。

(三)负责收集和整理本镇(街)范围内的工业、农业、固投等各项统计数据,并对主要统计数据进行审查和质量评估。

(四)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核算制度,开展统计数字质量检查,保证统计数据准确可靠。不得虚报、瞒报、拒报、伪造和篡改各类统计资料。

(五)搜集、整理本单位综合与专业的统计资料,为业务主管部门编制、检查计划提供可靠依据。

(六)管理本单位统计资料,定期整理归档,建立健全统计资料档案制度。

(七)开展统计分析,提交统计报告,及时为领导和有关部门的管理和决策提交依据。

(八)努力学习统计专业知识和科研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九)配合统计主管部门做好本单位统计人员的上岗培训和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

(一)定期整理统计资料,加强统计资料管理。各种统计资料保存连续完整,及时按照归档要求整理、装订、编号、管理、移交;及时备份同期计算机统计资料、统计软件,并保证与纸介质资料一致,积极推行档案存储光盘化;能够将年度统计资料整理成册。

(二)设立专门的档案柜,确保档案资料完好无损。

(三)各种统计报表和分析资料、原始记录及有关统计工作的文件、材料做到及时整理,分类入档,并对历史统计资料搞好搜集和整理。

四、统计人员调动或调整时,要分类别、按时间先后顺序搞好交接。交接的资料、材料要列出清单,并由交接双方签字。

(五)各种统计资料要妥善保管,严格遵守《统计法》和《保密法》中有关统计资料保密工作的规定,不得乱翻阅,严格借阅手续,杜绝统计资料丢失现象的发生。

(六)按照文书档案管理标准,整理后及时将档案移交镇档案室,并办理移交手续。

(一)全镇统计报表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分级负责、集中汇总、逐级上报”的办法进行管理。统计局对我镇统计数据质量统一管理,负责我镇统计数据质量的监督、检查和评估等工作。

(二)我镇统计办(站)负责人是统计数据质量第一责任人,专(兼)职统计员是统计数据质量直接责任人。

(三)编制、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必须全面、及时、准确,做到表种不缺、指标不漏、时间不拖、数字不错。

(四)统计员要在统计数据填报、汇总、整理的每个阶段,从基础数据收集到最后数据的确定,对数据质量进行认真审核,确保统计数据客观真实。

(五)统计人员要在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和原始记录的基础上,做好统计数据的审核工作。统计数据的审核要本着客观、真实的原则,确实反映出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切忌弄虚作假,不得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数据。

(六)业务报表必须经统计人员核对无误后,报镇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上报上级统计机构。

(七)统计报表报出后,如发现差错,应在更正期内立即申请更正。上报单位在报出报表的同时,留存一份归档管理。

(八)对社会公布统计数据及评估分析,必须经县级以上统计机构审核后,方可实施,不得擅自对外公布统计数据和结果。

(九)对未经批准对外公布统计资料或瞒报、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报党委会研究处理。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统计数据质量责任追究的责任人包括单位领导、统计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单位领导承担领导责任,统计办(站)主任是第一责任人,专业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各专业要认真做好培训、布置、收表、审核、数据处理、评估、上报等各环节工作,增强在各阶段工作中的质量意识,并采取具体的质量控制措施,以保证主要统计数据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镇(街)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对外公开使用的主要统计数据,必须以评估确认的数据为准。

(二)统计人员应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及时、准确、全面收集统计资料。漏报或不按规定报送纸介质统计资料的,应责成调查对象按照统计制度规定补报纸介质统计报表。

(三)市统计局有权督促统计人员按照统计法及统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保存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原始资料进行规范化管理。存储在计算机上的统计数据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及时进行备份。没有按规定年限保存原始资料或原始资料严重丢失、没有备份、数据无法查证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专业负责人追究责任。

(四)当年的原始资料没有依法保存的,以故意毁灭原始记录、统计台帐或统计资料论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专业负责人的责任。

(五)上报的数据,应当按照工作职责范围,分别由直接责任人、专业负责人、分管领导人审核。因审核把关不严,造成统计数据失实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六)统计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原始统计数据。发现有关原始数据确有错误的或统计调查对象要求修改的,应责成有关调查对象更正或补报报表。

(七)统计人员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资料应当保密。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的,对责任人按国家保密法规有关规定处理;未经被调查对象同意擅自对外提供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或泄露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追究直接责任人、专业负责人的责任。

幼儿园教育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20xx年我县教育事业统计在全县各校的努力和配合下,已经完成了录入和上报工作,现将我县20xx年教育事业统计情况总结如下:

为了做好今年的教育事业统计工作,我县成立了由局长为组长统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数据质量。各校负责人亲自抓,认真履行好本校的教育事业的主体责任。为了使教育统计数据真实,在培训时带领大家学习了统计法,使大家认识到教育事业统计数据时有法可依的。

本局按照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参加教育部20xx年全省教育事业统计培训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xx]119号)文件要求,及时派出人员参加了7月30日至8月4日在厦门的培训,同时不少学校还参加了全国教育事业统计在线培训,通过系统培训,提高了教育事业统计的水平。

加强对基层学校教育统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定期下去查看工作开展情况,组织统计人员进行学习培训。通过制度和网络建设,全县教育统计工作有了一套完善的制度保障和组织保障,工作成绩非常显著,工作质量不断提高。

1、八月份对全县的学校的基本信息进行修改,按照文件撤销了逍遥小学教学点和湖村小学教学点,新设立了家朋乡幸福教学点和富强教学点,为20xx年9月份的教育事业奠定了基础。

在培训前夕即9月19日下午,教育局就召开了由计财科牵头的人事、普教、职教科、项目办组成的协调会议,就今年的统计工作和均衡教育指标填报进行了协商和部署,并明确了学校交表的时候必须要到各科室签字后方可到计财科报送上报文件。

9月19日软件一出来,自己就摸索用培训软件如何使用,并制作成软件使用操作步骤,挂在**县教育事业统计qq中,供大家在使用时参考。培训重点讲解软件的使用和报表。

收发文件管理制度

局办公室负责我局对外行文和公文的收发处理工作,为使行文和收文处理规范化,特规定如下:

(一)凡以我局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报告、请示、纪要、通知、函件等),由承办科室拟稿,经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初审后,送办公室核稿,经办公室核稿后送局领导签发。重要文件需由局领导审核,主管区领导签发。联合行文必须同时送有关单位领导会签,方可发出。

(二)经局领导签发的'文稿交办公室统一登记、分类编号。由拟稿科室打印、校对、装订,上行文由办公室发送并催办,平行文和下行文由拟稿科室分发。

(三)行文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xx]23号)有关规定执行,行文流程按局办公处理系统流程进行。

(一)所有发至我局的公文(含传真件公文和附有领导的批示或上级部门转我局处理的公文),由局办公室统一签收、登记、编号,送局领导阅示或送有关科室办理。

(二)文件按办件、阅件进行分类。办公室负责人根据文件内容和规定的传阅范围,提出办文意见,送局领导批示或交有关科室阅办。需要办理的公文,经请示局领导后办理,办公室根据文件内容、领导批示予以催办。

(三)对急办件,办公室应立即将文件送交局领导批阅。领导不在时,办公室应根据文件内容及时限要求,交相关业务科室或人员办理。事后及时向局领导汇报并做好督办工作。

(四)一般公文通过局内网办理和传阅。保密文件一律由办公室专人传送。

(五)凡外出开会、学习带回的文件及材料原件须交办公室登记存档。

(一)遵守公司统计报表管理制度,保密资料统一由本局兼职保密员收发、传递、清退和销毁,并严格把好收发关、传阅关、清退关“三关”。

(二)制发文件时,经办人要根据文件、资料的内容和定密范围,标明密级、保密期限,确定发送范围、数量,送局领导审批后印发。

(三)保密文件、保密资料必须在办公室内进行传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传阅范围;不准擅自复印或抄录保密文件,不得将文件带出办公室;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外出的,需经局领导批准,并要妥善保管。

(四)复印保密文件、保密资料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严禁将保密文件、保密资料拿到社会上营业性场所复印。

(五)借阅保密文件、保密资料须按阅读范围借用,并办理登记、签字手续。用完后,要及时归还。

(六)对保密文件、保密资料要定期清查,一般每季度清查一次。年终进行全面清查、核对,发现欠缺要及时追查,防止丢失。

(七)销毁保密文件、保密资料时,必须登记造册,经主管局领导批准,送区保密局指定的地点处理,严禁将文件出卖给废品收购站。

幼儿园教育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随着教育产业化改革的不断深入,财政加强了对学校经费的控制,很多领导者中往往只重视教育管理,而忽视了对学校财务制度的建设和管理,导致学校财务混乱,资产流失严重。因此,内部审计显得尤重要。为充分发挥学校基础教育统计的服务职能,尽职尽责地落实好学校基础统计工作,推进我校统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工作计划。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制”的组织原则,我校建立统计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全权负责统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严格进行数据审核和对统计工作各个环节进行抽查。

为了保证学校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由副校长担任副组长,保证统计工作的有序开展,负责工作和人员、技术支持方面的协调。

组员包括各个业务分管负责人:负责教育教学工作的教研组长、负责后勤工作的教师、负责安全工作的主任。明确领导小组各成员在此次统计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通力协作,高质量完成各个所承担的原始数据上报任务。在组长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教委统计工作的要求,明确责任,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把每一步工作做好、做扎实。

2.采集学生学籍数据与入学新生户籍分布情况;。

制作与学籍管理系统信息相符的学生花名册,完成相关报表。

3.收集教职员工信息变化与参加培训情况;。

建立培训情况记录档案,完成相关报表统计。

4.负责审核教学设备和图书购置与使用情况,完成相关报表统计。

5.核对校园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固定资产等变化情况,完成相关报表统计。

6.审核学校各部门上报数据是否达标。

7.收集全校各部门数据、进行输机、完成汇总数据和逻辑校验,以对本次统计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8.对本校各项上报数据最后把关审核、签字确认。汇总数据必须由校长完成全部文本及电子数据审核,并签字确认方能上报。

9.完成基础教育统计的电子数据导出、全国平台的数据导入,文本文件报送,确保学校基础教育统计、准确、及时完成上报。

10.完成本次统计工作中各类电子数据的存档、文本资料的存档,存档过程严格遵守学校学籍信息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做好保密工作。

做好学校学籍管理、教育统计等全部工作的电子、文本数据的档案留存和收尾工作,完善学校统计工作台账、学籍与统计工作档案。

学校教育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适应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加强和改进学校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和教育部《教育统计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统计工作的目的是对学校事业规模与结构、学科与专业、教学与科研、社会服务、对外合作与交流、财务与资产等方面的现状和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与统计分析,便于准确反映学校发展状况,提供重要决策依据,服务学校科学发展。

第三条学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严格按照《统计法》及《规定》要求,及时、准确填报上级下达的统计调查报表;及时、准确收集和整理学校管理所需统计资料,反映学校在发展过程中的基本情况;利用统计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开展统计服务;运用统计手段,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第四条学校统计工作分为综合统计工作和专项统计工作。学校综合统计工作的内容包括:高等教育事业统计报表(高基报表)、高水平大学办学绩效数据采集表、普通本科高校发展潜力指标数据采集表等综合统计报表。学校专项统计工作的`内容包括:上级对口部门的专业性统计业务报表。

第五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学校由校长或校长指定的校领导担任统计工作主管领导,全面负责学校的各项统计工作。发展规划处是学校统计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执行学校综合统计工作职能。

第六条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归口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相关的统计工作,并在发展规划处的统一协调下,配合其他部门完成涉及本部门工作的相关统计任务。各学院与统计有关的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归口管理。

第七条学校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应指定一名处级领导干部分管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并确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统计工作,将统计工作纳入其岗位职责。

(一)建立健全学校统计管理制度,执行学校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和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全校综合统计信息工作,完成学校综合统计工作任务。

(三)审核对外报送的学校基本数据,编撰和印发学校基本数据统计公报。

(四)围绕学校事业发展情况开展统计分析,为学校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五)做好统计资料的归档工作,推进学校基本统计数据的信息化工作。

(六)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加强与各级部门及兄弟院校的工作交流。

第九条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统计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业务情况建立相应的统计制度。

(二)根据学校综合统计工作要求,及时、准确填报学校下达的有关统计报表。

(三)保质保量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给学校的专项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

(四)根据要求及时、准确提供相关统计数据,结合本单位工作开展统计分析;

(五)负责收集、整理本单位的统计资料,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和历史资料。

(一)教职工统计由人事处负责。包括全校教职员工的人数、性别、民族、文化程度、职务(称)、年龄、政治面貌、行政奖惩等内容。

高层次人才情况由人才办、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和社会科学处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统计由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

(二)本科教学及学籍统计由教务处负责。包括专业设置、教学计划、课程设置、教师授课及课时、专业设置、学籍信息、学生考试成绩、学科竞赛、教学实践、质量工程、教学成果、教学奖励、教材建设、教学研究成果等各类有关数据。

有关学生第二课堂、校园文化建设、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等统计由校团委负责。

(三)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及成人教育生等学生统计分别由教务处和学生处、研究生院、海外学院及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包括招生情况、在校生人数、来源、年龄、政治面貌、奖惩、毕业生人数、学位授予等内容。毕业生就业、创业情况由学生处负责。

(四)科学研究状况统计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和社会科学处负责。包括科研论文、科研项目立项、科研经费、科研奖励、科研平台、知识产权与专利等内容。

(五)学科建设统计由发展规划处负责。包括各级重点学科、esi学科建设情况等内容。

(六)社会服务情况由海峡创业育成中心(新农村发展研究院)负责。包括横向经费、科技成果转化、产学研合作项目等社会服务情况。

(七)资产设备统计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包括教学科研设备、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数量及使用情况、学校占地面积和校舍面积(含教学科研及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实验室面积、学生宿舍面积、生活用房等分类校舍面积)等内容。

(八)图书资料的统计由图书馆负责。包括图书资料(含电子图书)的种类、数量等,及各种有关的服务及设施使用情况等内容。

(九)基本建设统计由基建处负责。包括基建投资完成情况、校舍施工完成情况等内容。

(十)财务统计由计划财务处负责。包括各项预算内外经费收支情况和分析比较、投入产出情况、工资总额等内容。

(十一)对外交流与合作情况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台港澳事务办公室(合署)负责。包括国家留学基金委教师出国项目、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赴台港澳交流学生项目、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国际来访和回访、国际学术会议等等内容。

(十二)学校的新闻统计由宣传部负责。包括校外各级媒体有关我校的报道、校内媒体的新闻宣传等内容。

(十三)校友情况、社会捐赠统计由校友会负责。

(十四)各学院、研究院、研究所、基地、研究中心等学校教学科研单位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各种统计工作,并积极配合学校各职能部门的统计工作。

(十五)未列入以上范围内的统计项目,按其性质由发展规划处协调有关职能部门提供。

第十一条统计数据的采集。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严格按照统计调查范围、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标准等规定要求,如实提供统计数据,在报送期限内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保证数据来源有据可查。

第十二条统计数据的报送。上级下达的要求以学校名义上报的综合统计报表,由发展规划处组织统计、汇总填表,经分管校领导审签后按时报送。各类专项统计报表,由职责部门、直属单位归口负责组织统计、汇总填表,由部门(单位)统计工作负责人审核签字,经分管校领导审签后按时报送,并送发展规划处备案。学校下达的校内统计报表,各部门(单位)组织统计、汇总填表,由部门(单位)统计工作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按时报送。

第十三条统计数据的发布。为保证统计资料准确、全面、统一,学校的基本统计数据以发展规划处正式发布的基本统计数据为准,其他部门(单位)不得发布与其不一致的数据。发展规划处每年初发布一次《学校基本数据统计公报》,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更新学校主页网站的基本数据。

第十四条统计数据的使用。各部门(单位)引用或对外报送学校基本统计数据,须经本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发展规划处核实。涉及特定用途的基本数据,应结合实际情况向相关部门(单位)采集并使用最新统计数据。

第十五条统计数据的变更。各部门(单位)对报出统计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负责,一经上报不得随意更改。确需变更的,经本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附情况说明,报学校核实审批后,再交上级统计单位更正。已上报教育主管部门汇总的统计信息和数据一般不得更改。

第十六条统计数据的归档。各部门(单位)均应保管好本部门(单位)的统计资料、各种统计报表以及有关统计工作的文件、指示、通知、规定,对外报送的统计报表和资料要送交校综合档案室存档。属于国家保密的统计资料,统计人员须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学校办公室收发文管理制度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加强文件管理,同时,规范本校文件的制发程序和规格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上级文件指县委、政府、镇党委、政府相关文件、县教育体育局、招办、电教中心、教研室文件以及县财政局、人劳局、卫生局、公安局、环保局等部门相关文件。

2、镇公安派出所、计生办、卫生院等部门的文件一同纳入公文管理。

3、校网络管理员每天登录《商南教育信息网》,及时下载、打印县教育体育局、招办、电教中心、教研室文件,并送行政办公室处理。

4、其他上级部门、平行部门直接送达的纸质文件无论交入何人之手,都要及时转交行政办公室处理。

5、行政办公室接到下载、打印的纸质文件和直接送达的纸质文件后,按以下步骤操作处理:

(1)在《收文登记表》上进行登记;

(2)粘贴《文件传阅单》,呈报校长批复;

(5)对于已经办理完毕的文件及时收回存档,并按自然年度,一年分类装订一次;

1、根据工作内容和性质,需要以文件形式印发的`,分别由支部、工会、教导处、团委、保卫处、总务处起草,除此之外的文件由行政办起草。

2、起草的文件必须格式正确、标题鲜明、主体明确、文从字顺、内容具体、要言不烦、操作性强。

3、文件起草后,到行政办公室《发文本》上进行登记、编号,然后粘贴《商南县过风楼镇初级中学公文制发审核表》,呈报分管领导审核,校长签发。

4、各部门起草的文件由各部门负责,在电脑上打出,制成电子版。文稿打完后,经办人要反复校对,力求一个字、一个标点都不放过,体现公文的准确性,严肃性。

5、制成电子版后,拷到文印室电脑上,由文印人员进行再校对和排版、印制。其制作要求为:

(1)纸张:a4。

(3)字号:主标题小二;正文三号;

(4)字体:主标题黑体;正文仿宋(gb2312);

(5)格式:主标题与正文空一行,正文首行缩进2格字符。

6、文件印制后,统一到行政办公室盖章,并上报下发。

7、各部门印制的文件必须存档一份(底稿也必须存档备查),并按自然年度年底分类整理,装订归档。

学校办公室收发文管理制度

(1)签收。上级机关或外单位专人送来的收文,由校办工作人员签收:到上级机关领取收文,由领取人签收:签收人应将收件及时移交校办。

(2)拆封。拆封由校办工作人员办理,其他人员未经同意不得私自拆封。有具体领导“亲收”的信件,应交领导自己办理。密件必须由校领导拆封。

(3)批办。由校长根据收文的内容和要求作出批示。

(4)传阅。传阅范围由校长确定,再由校办工作人员调度传阅工作。

(5)归卷。文件阅办完毕后分类归档。

(1)拟稿。学校的文件由办公室负责起草和审核,各部门的文件由各部门负责起草,并送分管领导审核。

(2)签发。各部门的文件及时送交校长审核签发。

(3)发文。文件经领导签发后,由校办进行统一编号发文。

(4)归卷。所有发文的底稿及正式文件进行归档。

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的组织和指导,保障卫生统计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充分发挥卫生统计在多层次决策和管理中的信息、咨询与监督作用,更好地适应我国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采集卫生资源投入、分配与利用,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益,居民健康水平等统计数据,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咨询与统计监督。

第三条 各部门、各级各类卫生事业单位,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私人开业机构和个体开业人员,必须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送卫生统计数据。

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事业单位要把统计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定期检查并监督统计工作法规、计划和统计报表制度的执行情况。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开展统计工作中应与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密切配合,并在统计业务上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事业单位应按照《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加强统计力量,充实统计人员,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

第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必须将统计工作经费列入卫生经费计划,从经费上保证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统计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加快推广和应用现代计算与信息传输技术,建立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提高卫生统计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按照《统计法》行使卫生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执行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执法情况检查,不受任何侵犯。

第九条 为了完善统计法制建设,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必须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统计工作制度。

第二章 卫生统计机构

第十条 卫生部设立统计机构,各司(局)根据本司(局)统计业务的需要配备统计人员。

第十一条 各省(区、市)卫生厅(局)设统计机构或综合统计工作所在处(室)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各处(室)配备兼职统计人员。省(区、市)辖市(区)、计划单列市卫生局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地(市、州、盟)、县卫生局根据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第十二条 卫生事业单位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

(一) 县及县以上医院设立统计机构,充实专职统计人员。乡(镇)卫生院配备与本单位统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

(二) 省(区、市)卫生防疫、防治、妇幼保健等机构设立统计科(室);地(市、州、盟)、县预防保健机构,门诊部、专科防治所(站)等其他机构根据本单位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配备统计人员。

第三章 卫生统计机构职责

第十三条 卫生部统计机构是卫生部统计行政工作的执行机构,直接负责综合统计任务,指导全国卫生统计工作,为制定全国卫生方针政策和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实行宏观调控与科学管理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五) 组织建立全国卫生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并对此实行管理和技术指导;

(六) 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科学研究,实行统计咨询与监督;

(八) 开展卫生统计信息的国际交流;

(九) 协调中国卫生统计学会的业务工作。

第十四条 各省(区、市)卫生厅(局)统计机构或综合统计工作所在处(室)执行本厅(局)统计行政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四) 组织建立本地区卫生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并对此实行管理和技术指导;

(五) 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科学研究,实行统计咨询与监督;

(七) 开展卫生统计工作的对外交流;

(八) 协调本地区卫生统计学会的业务工作。

第十五条 卫生事业单位统计机构执行本单位综合统计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一) 执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卫生统计规章和卫生统计报表制度;

(二) 建立健全本单位统计工作制度;

(五) 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各项基本统计资料和数据库。

第四章 卫生统计人员

第十六条 各级卫生事业单位应依照国家规定评定统计干部技术职称,逐步实行统计专业技术职称聘任制度。增加或补充专职卫生统计人员,原则上应从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中考核录用。对现有不完全具备统计专业知识的专职卫生统计人员,应由所在部门或单位进行培训,卫生事业单位统计人员并要参加当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组织的技术职称资格考试。

第十七条 卫生部、各省(区、市)卫生厅(局)举办在职卫生统计干部或师资培训班、讲习班,委托部分中等卫生学校开办卫生统计专业班,还可根据全国或本地区卫生统计工作发展的需要,委托有条件的高等医学院校开办卫生统计专业后期分化班,培养高级卫生统计专业人员。卫生事业单位应在卫生行政部门的安排下,组织本单位统计人员参加统计培训班、讲习班学习,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

第十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要为统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学习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以保证统计人员搞好本职工作。

第五章 卫生统计调查和统计报表制度 

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全国卫生统计报表必须由卫生部统计机构审核,经卫生部批准颁发,并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范围超出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全国卫生统计报表,须由卫生部统计机构审核,经卫生部报国家统计局批准后颁发。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地方卫生统计报表,必须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统计机构或综合统计工作所在机构审核,经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颁发,并报地方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统计调查范围超出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地方卫生统计报表,须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统计机构或综合统计工作所在机构审核,经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报地方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批准后颁发。

第二十条 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或批准的卫生统计报表,必须在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名称、备案或批准机关名称、备案或批准文号。卫生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统计调查程序、上报日期和有关规定执行统计调查任务,不得拒报、迟报,更不得虚报、瞒报、伪造或篡改。

第二十一条 卫生部制定的《全国卫生统计报表制度》是全国统一的卫生统计标准,其内容包括统计分类目录、指标涵义、计算方法、统计范围、机构代码等。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在严格执行《全国卫生统计报表制度》的前提下,制定补充性的地方卫生统计报表制度。卫生统计报表制度未经制定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

第二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统计机构或综合统计工作所在机构与本部门其他机构的统计调查必须分工明确,相互协调,不得交叉重复。

第二十三条 卫生统计调查的方式除全面统计报表外,还应积极开展各种类型的专项调查。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的专项调查,须由卫生行政部门统计机构或综合统计工作所在机构审核。超出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专项调查,须由卫生行政部门统计机构或综合统计工作所在机构审核,经卫生行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批准后实施。专项调查能够满足的不用全面统计调查,一次性调查能够满足的不用经常性调查,专项调查的内容原则上不能和全面统计报表的内容重复。

第二十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有权拒绝填报违反《统计法》与本《办法》所颁发的各种统计调查表。

第六章 卫生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卫生事业单位统计机构或综合统计工作所在机构分别统一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的卫生统计资料,统计数字不得数出多门,各行其事。同一卫生行政部门、卫生事业单位内的其他机构必须向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或综合统计工作所在机构提供各项业务统计数据。各级卫生部门统计机构或未设统计机构的卫生部门编辑和提供卫生统计资料,须由本机构领导或本部门的主管领导审批。代表国家、地区或单位的卫生综合统计数字,必须由各自主管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事业单位统计机构或综合统计工作所在机构对外公布,并以此为准。卫生行政部门、卫生事业单位内其他机构公布业务统计数字,必须经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或综合统计工作所在机构审核。

第二十六条 各级卫生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登记表、台帐和统计资料档案制度,确保统计数字数出有据,准确无误。

第二十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建立统计资料审核、查询、订正制度。上报的统计调查表,由制表人签名或盖章,并经本单位领导审核、签名或盖章后,加盖本单位公章。单位领导和统计人员要对统计数字的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搞好统计服务,充分利用可以公开的卫生统计资料为社会和公众服务。提供卫生统计数据,编辑、出版和发行卫生统计资料实行有偿和无偿服务相结合。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对下列统计人员或集体给予奖励:

(一)在卫生统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坚持依法统计,抵制统计违法行为有突出表现的。

第三十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应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卫生统计数字的;

(二)拒报或屡次迟报卫生统计数据的;

(三)侵犯卫生统计机构、卫生统计人员行使《统计法》与本《办法》职权的;

(四)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统计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992年6月20日卫生部发布的《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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