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律协会长工作报告 律协工作报告(优秀5篇)

时间:2023-10-07 20:06:05 作者:MJ笔神 2023年律协会长工作报告 律协工作报告(优秀5篇)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报告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报告具有语言陈述性的特点。怎样写报告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报告应该怎么制定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报告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律协会长工作报告篇一

是我担任行政委主任的第一年,由于事出突然,时间仓促,心里不免有些忐忑,加之委员会内部沟通不够,一段时间内工作开展较为迟滞。后经及时沟通,多方协调,才逐渐打开了局面,带领本委委员一步一步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为服务全市律师做出了有益的贡献。

本年度内,我在行政委主任的岗位上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充实委员会力量,完善内部制度,加强委员会自身建设

1、在原罗春宝主任调任公共委、副主任缺席一名的情况下,我建议聘请在市政协担任常委的陈冠荣律师出任副主任;原秘书长熊小薇调任公共委,经与本委其他负责人协商,任命蔡艳雪律师为秘书长;鉴于本委员会人数偏少,开展工作不便,在自荐与现任委员推荐的基础上,迅速增补了四名委员,使行政委委员总人数从的15人增加到19人。以上建议均获得律协批准和同意。通过这三项举措,及时健全了组织机构,充实了委员会力量,为本年度顺利开展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会同几位副主任、秘书长和部分委员,完善了委员会会议制度、委员履职考核制度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更新了委员会微信群,指定了专门的通讯员,使本委员会在短时间内迅速形成规范、成熟、高效的内部工作机制。

3、主持召开多次工作会议,共商本委工作事宜。2月10日,主持召开年度第一次委员会工作会议,就本年度工作计划进行了讨论和制定了初步方案。10月19日,主持召开年度第二次委员会工作会议,总结前一阶段的工作情况,并就下一步的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12月29日,利用微信平台召开临时工作会议,就年度总结工作和评优工作进行了讨论。期间,一般性事务均通过微信群讨论和传达。

二、作为发起人和组织者,成功举办了两场较大规模的重要学术活动

1、10月26日,由我策划组织,行政委牵头,以市律协名义联合市法官协会、市法制局举办“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实务研讨会”,市法官协会负责人、两级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人和市法制局行政复议科负责人应邀出席,卢会长、程会长、周副秘书长等律协领导到会,100余名律师和实习律师参加。这是我市近年来行政法领域最大规模、最高规格的学术研讨活动,有力地增进了我市律师与法官、行政复议审查人员之间的理解与交流。

2、11月26日,由我出面联系,邀请大成律师事务所总设计师、高级合伙人王忠德律师为主讲嘉宾,以沙龙形式举行了一场主题为“律所管理模式的比较与创新”的专题讲座。卢会长、程会长、廖会长等律协领导出席,我市律所主任、合伙人、行政委和公共委部分委员等50余人参与。我负责相关组织工作并担任现场主持。

三、与其他委员会合作举办了一场专题讲座

3月27日,由熊小薇委员协调安排,与公共委联合举办“《行政诉讼法》修改部分之解读及相关案例分享”专题讲座,邀请了省律协行政委主任何富杰律师作为主讲嘉宾。我组织行政委成员参加了讲座,并协助完成了相关会务工作。

四、应邀参加了一项对外业务交流活动

7月11日至12日,应省律协行政委邀请,我以中山律协行政委代表身份赴河源市参与行政复议法修改研讨会。在会上发表了关于行政复议法修改的建议,并介绍了我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先进经验,展示了中山律师的形象。

五、完成了律协指派的各项任务

1、3月,响应市律协的要求,个人报送村居法律顾问经验材料和典型案例2份。其中我编写的案例《重复登记结婚困扰多年,婚姻无效之诉一朝破解》入选中山市司法局、中山市律师协会编辑的《和美村居法护佑》一书。

2、4月,根据律协领导的指示,我组织部分委员就关于如何打击传销活动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研讨,并执笔起草了书面法律意见提交给律协,以供市领导参考。

3、6月17日,响应市律协的要求,我组织行政委委员参加了市律协举办、由中国社会科学院莫纪宏教授主讲的“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解读”的讲座。

4、7月24日,受律协指派,我参加了由中山市人大内司委主持召开的“广东省信访条例实施情况”调研会议,发表了相关意见和建议。

5、7月下旬,响应律协号召,我为律师行业关爱公益金启动仪式捐款500元,加上在律师所捐赠的500元,共计捐款1000元。

6、9月10日,受律协指派,我参加了一起疑难敏感行政诉讼案件研讨会,为该案诉讼提供了相关专业帮助。

六、根据律协要求,积极安排本委成员完成各项临时性工作任务

1、受律协委托,安排本委张文华副主任开展了三场法律宣讲活动,讲座对象分别是火炬开发区人社分局和市社保局的干部职工。

2、3月,响应市律协的要求,积极组织委员报送村居法律顾问经验材料和典型案例,合计报送各类材料19份。

3、5月28日,根据律协要求,委派张文华副主任、陈冠荣副主任、熊小薇委员、章鹏委员四人,参加了中山市人大内司委主持召开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贯彻实施情况”的调研会议。

4、6月1日,受律协委托,指派林岗涛委员前往西区,参与调解该区一宗村民委员会选举纠纷事件。

5、7月下旬,积极发动各委员参与“律师行业关爱公益金”启动仪式捐款活动,全体委员合计捐款2500元。

七、积极参与讨论律协理事会的各项重要决策

根据理事会的要求,本年度我先后列席了三次理事会扩大会议,就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律师关爱公益金、律师信用管理、评优规则、车辆购置与使用制度等本年度内的各项重大决策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回顾过去的一年,我在自身名望不够、人手欠缺、能力有限、专业领域偏冷的不利情形下,量力而为,全面筹划,不求形式奢华,但求实用有效,做了一些对律师行业有益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完成了既定的工作计划。当然,也存在很多的不足。例如开展学术活动的方式仍以讲座为主,缺乏多样性;委员会内部工作会议偏少,与委员的沟通不够;自身行政法业务不多,实践经验不足,等等。这些问题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加以改进。

展望,无论处在哪个岗位上,我都将本着为律师行业服务的精神,一如既往勤勉工作,在其位谋其政,尽职尽责,努力为全市律师做更多有益的事情,不负律协领导和律师同行的期望。

以上述职报告,敬请领导审查与指正。

述职人:徐小安

二0一六年一月四日

律协会长工作报告篇二

******城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就本社区2011年冬季采暖所集中反映的几个问题进行了归纳,望武汉高新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热力公司能够本着想为业主所想的精神,在认真研究分析的基础上尽快拿出相关措施,并给予业主明确答复。

一、对于热力公司公布的热量计价标准0。2元kw价格测算结论,能否给予详细说明,并能否出示有关依据。

二、对今年热力公司拟实行的采暖包季政策,业主提出如下忧虑:

1。供暖温度能否到达规定的标准,热力公司如何带给保障;

2。供暖设备及维护能否保证正常运行;

3。假如今年出现暖冬天气,业主所付包季费并没有享受到应有的采暖,其损失怎样办;

4。一旦包季费用全额缴纳后,如遇以上争议怕得不到相应保障,所以提出包季款上交后,部分交热力公司,部分存放在业委会筹备组或物业公司,采暖季节结束后无如争议可全额缴纳。

三、业委会筹备组透过问卷调查、部分访谈、收集意见后,大部分业主认为包月比较合理,对热力公司包季的方式存有疑虑,对这种不可预见的风险,业主不愿意参与政策“博弈”。业主认为,自我不想占热力公司便宜,也不想自我的合法利益被侵占,期望热力公司思考制定包月政策。

四、如采暖期间,因室外气温高于10摄氏度而中途停止的供暖日或供暖时,能否在三月份给予补供,不能补供的能否给予适额退款。并且大多数业主都是早出晚归的上班族,将现行采暖价与空调电价进行了比较测算,认为对本人来说采暖价远高于供暖价,期望今年的采暖价在现行基础上给予再优惠,如果价格实在不能再降的话,能否适当增加供暖日至3月中旬。

以上问题请热力公司给予明确回复。同时,业委会筹备组推荐:

1。增加包月的选取,,3种方式分别为:按流量计、包月、包季,计费标准就应从便宜到贵依次为:包季、包月、流量。即:

包季现行价不变,但将供暖日增加15天,弥补因气温上升后间歇供暖对业主造成的损失,以显公平。

包月按现行价取平均值,即6。5元平米,如连续包月满2个月的业主,给予适当优惠奖励(如送若干天);包月满3个月就能够享受包季的同等待遇。使用流量表的用户,继续按现行价位不变。

2。如今年入冬晚,12月份降温天气推迟,能够思考供暖时光向后顺延。

3。对需要对暖气片试压用户,在收取50元试压费用后,对渗露处应适当给予免费维修及维护(不包括大修)。

对于以上推荐,筹备组真诚地期望热力公司予以认真研究,并尽快给出明确可行的回复,多谢!

此致

敬礼

****业委会筹备组

律协会长工作报告篇三

。其具体体现:

(1)社会关系发生于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

(2)社会关系属于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民法的基本原则

(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其含义包括:

a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b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同一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

c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

(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

(4)合法原则;

(5)尊重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6)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为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时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特征为:

(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间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任何一个民事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所组成,三个要素缺一不可。缺少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变更其中任何一个要素也就不再是原来的民事法律关系了。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民事主体,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

能够充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国家通过法律确认的.、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为自己或他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任何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终止,都必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为根据,没有法律事实就不会形成任何民事法律关系。

3、法人的种类、特征、条件

种类: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特征:独立的组织;独立的财产;独立的责任。

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另外还要注意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

三、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种类、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特征:(1)是以发生一定法律后果为目的的民事行为;

(2)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必备的要素;

(3)是一种合法的行为。

种类:(1)单方法律行为与双方法律行为;

(2)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

(3)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

(4)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

(5)有因法律行为与无因法律行为;

(6)单务法律行为与双务法律行为;

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推定形式和默示形式。

2、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成立,业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只有具备法定的条件才能生效,并受法律的保护。

(1)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无效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3、无效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及法律责任

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缺乏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的民事行为。

(民法通则)第58条对确定无效民事行为作了列举性规定: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2)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无效。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属于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在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可经当事人请求,撤销该民事行为。

法律责任: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给第三人。

四、代理

1、代理的概念、特征、分类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或者接受第三人的意思表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的种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

(1)代理是一种法律行为。是代理人代替被代理人进行的法律行为。

(2)代理人向相对人实施意思表示行为。

(3)代理应在代理授权范围内进行。

(4)代理是由被代理人承受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

分类:根据代理权产生原因的不同,代理可分为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托代理。

律协会长工作报告篇四

苍南实习律师诉温州律师协会的来龙去脉

温州市苍南县一直都是著名的维权之乡。1988年,早在行政诉讼制度诞生前夕,苍南农民包郑照就提起了“民告官第一案”。张某是苍南人,似乎也具有相似的蛮勇品性。张某在顺利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本科毕业后就考取了法学硕士研究生;,张某时为研究生二年级,由于课余时间较为充裕,她就想通过法律实务积累更多实践经验,另一方面也希望早一步拿到律师执业资格证,赚取外快贴补生活费,便以本科学历向温州律师协会申请取得实习律师资格。申请时并没有遇到多少麻烦,张某很快在苍南某律师事务所干上了律师助理;6月,张某参加了浙江省律师协会的统一培训;月,张某通过了温州律师协会的实习考核;年11月,当张某向浙江省司法厅申请执业律师的行政许可时,填写其为研究生,因前后学历填写不一致,浙江省司法厅告知其撤回行政许可申请。此后温州律师协会于1月16日对张某作出《关于撤销张某实习登记、实习考核合格意见的决定》,认定张某在申请实习时是在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其明知不符合实习律师登记条件,仍隐瞒实情申请实习,其行为构成欺诈,因此决定张某两年内不得再申请实习。面对这样的重罚,张某尝试了律师协会规定的内部救济途径,但维权毫无效果,一时感到职业生涯前途灰暗。

一审:律师协会回避问题,法院保守裁定

成为优秀的律师一直是张某的梦想,对于自己在职业道路急于求成,结果适得其反的事实,她进行了深深反思。但与此同时,她也发现温州律师协会在本案的处理过程存在诸多问题,尤其是温州律师协会对她的实习考核,这种所谓的行业自治实际上已经是在代司法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张某查阅发现,虽然学界与实务界一直有声音主张律师协会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但是司法机关却始终没有接受这个观点,这类行政诉讼案例往往都是不了了之。比如在20的刘洵与衡阳市律师协会履行年度检查考核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中,审理法院就认为,“律师协会作为社会团体法人,其虽然依法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但仅系律师的自律性组织,而并非系经法律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因此不是适格的行政诉讼被告。如今正值新《行政诉讼法》实施的第一年,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扩大以及立案登记制度等配套制度都在实践中很好落实了,张某觉得,这时候提起行政诉讼是很好的契机,有利于对这类案件的维权困境做出突破。

207月27日,张某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温州律师协会作出的处理决定,重新颁发实习证,并将温州司法局列为第三人。张某收到了温州律师协会的答辩状及证据材料后,发现其坚持“温州律师协会是自律性组织,其依法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不属于行政行为”的观点,回避问题。而且她还发现,答辩材料中的很多文件其实是由温州司法局官员作出的,而非律师协会相关人员所为,可见律师协会的自治是流于表面,实际受到主管部门的全面介入。这种情况,行政诉讼怎能置之不理?年9月9日,案件开庭审理后,鹿城法院却采纳温州律师协会的答辩意见,并于2015年11月15日作出驳回张某起诉的一审裁定。

张某回忆,她在生日当天收到了一审裁定,感到非常沮丧,这条维权道路的艰难险阻,一审裁定的结果是连司法实质审查的大门都进入不了。温州律师协会缺乏勇气直面问题,不愿在诉讼过程中进行争议焦点的辩论交锋,而一审法院没有魄力树立律师协会可诉的先例,太过趋向保守。

在实践中成长,在坚持中突破

早在案件启动之前,张某就收集了对律师协会提起诉讼的多个相似案例,进行整理与归纳,并向多位行政法专家求教。虽然一审裁定不尽如人意,张某还是在老师朋友的关心支持下,重新振作起来,并且平复了自己的“受害人”心态,而是以一个法律人的理性姿态对待案件。张某仍然鼓励自己,一定要坚持到底,立足法律与事实,缜密梳理一审法院的裁判逻辑,努力在二审过程中翻过身来。一审裁定的上诉期只有十天,张某每日在下班之后就开始钻研一审裁定书,认真翻阅专业资料,挖掘法理,在此期间,得到很多热心的律师、学者的'帮助。经过多稿的推敲,张某发现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逻辑在于:先通过依据《律师法》第43条的规定,得出温州律师协会主体性质为社会团体法人,属于自律性管理组织,然后就认为其所作出的所有行为都是自律行为。而张某查阅最高人民法院以及专家学者对新修订《行政诉讼法》的解读,发现“行政行为”的内涵解释应当基于对公民权利进行充分救济,且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2款已经非常明确“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是否属于受案范围应当结合《行政诉讼法》第12条肯定性概括与列举、第13条的否定性缩限列举以及行政行为的参与主体、权限、程序等多方面综合判断,因此一审裁定的逻辑是站不住脚的。这一次,张某信心满满地拟好上诉状,于2015年11月27日向温州中院提起上诉。

前人开路,后人跟进

在准备诉讼的过程中,张某发现全国也有多起同类案件正在进行中。广州市的前检察官杨某诉广州律师协会的案件正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具体案情已经在网上引起热议。海南省的一位准律师王某正在诉海南省律师协会,也经历了一审裁定被驳回,目前已经上诉。二审庭询前不久,张某得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裁定,认定海南省律师协会为适格的被告,撤销了原审裁定,创造了律师协会可做被告的第一个先例。另外,福州中院在1月也作出了一个裁定,虽然驳回某律师的起诉,但是在裁定书中认可律师协会是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张某得知这些利好消息后兴奋不已,积极整理了相关材料呈送温州中院。

203月10日,张某收到温州中院终审裁定――撤销鹿城法院的裁定,认定温州律师协会为适格的行政诉讼被告,并指令鹿城法院继续审理本案。温州中院的一锤定音,与其他各地的裁定遥相呼应,使律师协会成为适格被告在当前司法实践中成为公认的事实,为行业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监督与救济畅通了管道。张某认为,温州中院裁定撤销原审,离不开国内已经产生了判决先例,这些司法实践的推动,要感激前人的努力与积淀。

律协会长工作报告篇五

一、多一些娱乐和学习兼备的节目。(编辑dj部梁锦秋)

二、学习部:在管理方面包括主持小组、文学小组、资源小组、疯狂小组。

主持组组长:应用口语型,生活交际。对学习部该组有兴趣的干事或者会员

文化组组长:文学与专业性结合。对学习部该组有兴趣的干事或者会员

资源组组长:经验、视野、触觉类型。对学习部该组有兴趣的干事或者会员

疯狂组组长:原始疯狂特色型。对学习部该组有兴趣的干事或者会员(人数不限)

其他:1.给各个部门的职能以及工作范围,职责范围下定义并使之成文(还应包含工作制度),完成丰富协会文化的第一步.2.初步建立起一套奖惩制度(这个对提高干事的积极性很重要)切要严格监督和执行.3.改革应该自内而外,自上而下地进行.先改善内部状况.(张淑芳)

3、学习性的东西不够多,满足不了爱学习的学生们;会员之间的交流欠缺,没有用更多不同的沟通方式使会员,甚至学生们互相认识;娱乐的方式过于单调,通常都是什么“二人三足”,“唱歌”。。。很难使更多的人融合进来![差不多啦](曾超毅)

4、以学习为主,在{主持小组、文学小组、资源小组、疯狂小组}的基础上加设一个辅导小组,因为毕竟大家的英语水平不同,接受水平也不一样,所以难免会有跟不上的现象,所以我认为“辅导”是必要的,也是学习部的核心所在!因为学习部的目的就是让学生更好地提高自己的英语能力,所以必要的“辅导”是应该要有的!(曾超毅)

5、各部门之间平时应该多注意沟通的问题,多把握一些有利的机遇;会员代表们的工作效率有待提高。会员代表应该代表广大会员们,平时应该多和会员们接触,多了解他们的心声和对英协的看法,这样英协也能够更好发展。多培训节目主持人的口语表达能力和应变能力,这样活动才不会中间出现太冷场的局面。多加强对干事的'管理,英协也有自己本身的规章制度。(徐彩玲)

6、可以在活动中多搞些关于英语知识的,知识问答之类这些游戏都很好,应以学习、培训为目的,增长会员们的课外知识。令大家能在活动中学到知识,提高大家的学习兴趣。(黄碗翠)

7、英协缺少了学术上的一些知识性活动和互动,给人的感觉就是在英协玩得很开心但学到的东西并不多。(刘婕)

8、各个部门之间的互助也做得不够好,例如,在做工作时,各个部门就只是完成自己部门所安排的工作,其他部门的就很小或者不会去。应该在每次活动中增加多一点学术方面的东西,但学术方面的东西占用的时间不能过长,要适当,不然就会把活动搞到很沉闷.部门间各个干事要更好地了解,以便于能增强互助的态度.部门内部也要多点沟通,疯狂部上课时,课堂上的学习内容要丰富点.(周其龙)

9、有时也会听到会员们对我们协会一些负面的评价。平时要多举行学习型较强的活动。

10、举行节目时分工不够清楚,广和细密,同时也缺乏合作的精神.。局限性有点重,交待任务时总是偏向于那二三个部门.。特别需要成立生活部!!!英协不应只待在自己的学校里,可以出外对外宣传,与外校协会交流,合作,借鉴外界的力量;(王丽婷)

11、我们缺少的不是对宣传的工作,而是缺少会员们对活动的兴趣,所以,我们可以把活动说得有意义点,有时候,夸张手法是能用到的。更重要的是,活动得结合会员们的兴趣。谈到会场气氛,会场采取所谓的“前幕式”吧,就是还没开始就让表演人员先跳一段,好让别人都认为活动开始了,加快了进场的速度与效率。.现场中穿插了让同学们都感兴趣的小节目,让现场气氛更进一层。更重要的是我们能良好地为活动做好最必要的准备。(冼国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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