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水库管理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 南宁市水库管理条例全文(实用7篇)

时间:2023-09-02 02:39:27 作者:QJ墨客 最新水库管理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 南宁市水库管理条例全文(实用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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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管理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 南宁市水库管理条例全文篇一

为了加强水库管理,保障水库运行安全,制定了《南宁市水库管理条例》并于7月1日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

为了加强水库管理,保障水库运行安全,保护水库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水库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库的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适用本条例。

《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对具有人饮供水功能的水库的保护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水库,是指通过堤坝形成的主要起拦洪蓄水和调节水资源作用,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利工程,以发电为主的水利工程除外。

水库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遵循安全第一、保护优先、统筹兼顾、合理利用的原则。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公共财政对水库建设、管理和保护的投入,落实安全责任,保障水库安全运行。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库管理的相关工作。

水库应当按照规定注册登记。现有水库尚未注册登记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所有人或者管理机构申报注册登记。

已经注册登记的水库尚未确权划界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利、国土、林业等相关部门依法确权划界。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划定水库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应当征求水库周边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已经划定的管理范围超出规定标准且无争议的,以已经划定的范围为准。

中型以上水库应当设立管理机构,小型水库根据具体情况设立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水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农民集体所有的水库,由其所有人负责组建或者配备;

(三)社会投资和多方主体投资兴建的水库,由其所有人负责组建或者配备。

水库防汛抗洪安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隶属关系,对每座水库确定一名政府领导成员为安全责任人。

水库防汛抗洪安全由水库管理机构或者水库所有人具体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农民集体所有的水库的管理人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与其他水库管理机构、水库所有人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

国有水库以及具有人饮供水功能的水库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防汛安全、安全鉴定、除险加固的经费列入市、县(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市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县(区)人民政府适当补贴。

农民集体所有的水库的防汛安全、安全鉴定、除险加固费用列入财政预算;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等费用由其所有人承担。

社会投资和多方主体投资兴建的水库的公益性部分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其余部分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经费由投资者或者管理者负责。

农民集体所有的水库、社会投资以及多方主体投资兴建的水库,可以自愿将水库管理权限移交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并签订移交协议。

水库管理机构或者水库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编制水库调度规程,并按照管理权限报送水库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大中型水库和重要的小型水库应当建立水情自动测报和调度系统。

水库管理机构或者水库所有人应当在水库大坝、溢洪道和放水设施等枢纽建筑物以及有关设施上设置相应的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识。

农民集体所有的水库的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其他水库的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由水库管理机构或者水库所有人制定。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水库管理机构或者水库所有人制定水库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做好水库防汛物资储备和防汛抢险队伍建设等工作。

水库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或者水库所有人应当加强汛期水库巡查,出现危及水库安全的超标准洪水和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按照预案采取抢险措施,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水库开闸泄洪应当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调度,并接受其监督。

水库可能发生自溢泄洪的,水库管理机构或者水库所有人应当报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将泄洪相关事项及时通知水库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泄洪影响的范围、程度,提前通知下游地区有关单位和居民。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水库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向水库管理机构或者水库所有人提出整改意见;水库管理机构或者水库所有人应当及时组织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安全隐患无法及时整改的,应当采取控制运行水位或者腾空库容等应急措施,确保水库安全。

水库大坝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安全鉴定。经鉴定为病险水库的,水库管理机构或者水库所有人应当及时制定除险加固方案,采取必要措施除险加固。

病险水库在除险加固前,水库管理机构或者水库所有人应当采取抢险措施,保证水库安全。

水库周边第一重山脊线内的林木不属于水源涵养林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作出规划,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其所有权人逐步改造为水源涵养林。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库的水质监测,发现水质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向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涉及具有人饮供水功能的水库的,还应当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取水单位通报。

开发利用水库应当符合水库功能定位,服从水污染防治、防洪安全和水资源保护的总体要求,保证水库基本功能和安全运行,维护水库生态环境。

水库在死水位以上时,水库管理机构应当保障生活和农业生产用水。水库水位低于死水位时,除居民生活用水外,不得向库外调水。

水库管理机构或者水库所有人利用水库资源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净收益,应当优先用于水库的运行和管理。

在水库水域从事水产养殖,应当服从水库蓄洪、泄洪和抗旱调水的要求,合理确定养殖规模。

鼓励天然养殖,减少水体污染。

利用水库进行旅游开发的,应当编制水库旅游开发规划,明确水库旅游开发的范围、发展目标、功能结构、空间布局、环境承载能力和水生态保护措施,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水库旅游开发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安全保障设施。

水库旅游开发单位应当做好水、土、动植物等生态环境和人文资源的保护工作。因施工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施工完成后应当予以恢复。

水库开发利用不得缩小汇水面积。扩大水库汇水面积或者改变汇水条件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重新进行调洪演算,确保水库大坝安全。

在水库汇水区域内,禁止建设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向水库排放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

(二)擅自设置排污口;

(三)设置废物回收场、垃圾填埋场、有毒有害物品仓库;

(四)设置剧毒物质或者危险化学品贮存、输送设施;

(五)爆破、打井、钻探、采矿(含砂、石)、取土、挖掘、修坟;

(六)倾倒、堆放、掩埋垃圾、渣土和废弃物;

(七)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物品。

(一)围垦、填库、围库、拦截库汊;

(二)在大坝、溢洪道放牧、堆放物料和晾晒粮草;

(三)在坝顶路面和溢洪道桥上行驶履带车辆和超过核定载重的车辆;

(四)进行集中式畜禽养殖和设置屠宰场;

(五)毒鱼、炸鱼、电鱼,以及使用其他禁用的渔具进行捕鱼;

(六)在禁止的区域进行水产、畜禽等养殖活动;

(七)在禁止的区域游泳、水上娱乐、垂钓。

水库因规模减小或者功能萎缩达不到设计要求等因素造成无法按照原等别使用的,应当降低至相应等别运行。

水库因病险严重且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或者功能基本丧失的,应当予以报废。水库报废后,水库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施工结束后不恢复生态环境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在水库禁止的区域内游泳、水上娱乐、垂钓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管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条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水库管理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 南宁市水库管理条例全文篇二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坝高15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大坝包括永久性档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等。

坝高15米以下、10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10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坝安全的义务。

第七条 兴建大坝必须符合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大坝主管部门制定的大坝安全技术标准。

第八条 兴建大坝必须进行工程设计。大坝的工程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大坝的工程设计应当包括工程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设计。

第九条 大坝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大坝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图纸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派驻代表,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必须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条 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树立标志。

已建大坝尚未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

第十一条 大坝开工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建大坝管理单位,由其按照工程基本建设验收规程参与质量检查以及大坝分部、分项验收和蓄水验收工作。

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二条 大坝及其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大坝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三条 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第十四条 非大坝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大坝管理人员操作时应当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大坝的正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禁止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

第十六条 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第十七条 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观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待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第十八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大坝安全管理人员。

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大坝管理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对监测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分析,随时掌握大坝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十条 大坝管理单位必须做好大坝的养护修理工作,保证大坝和闸门启闭设备完好。

第二十一条 大坝的运行,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大坝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计划和大坝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

在汛期,综合利用的水库,其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以发电为主的水库,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及其供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水库的调度运用。

汛前、汛后,以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强烈地震发生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应当按期注册登记,建立技术档案。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大坝管理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防汛抢险物料的准备和气象水情预报,并保证水情传递、报警以及大坝管理单位与大坝主管部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之间联系通畅。

第二十五条 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并采取抢救措施;有垮坝危险时,应当采取一切措施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做好转移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尚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标准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分类,采取除险加固等措施,或者废弃重建。

在险坝加固前,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制定保坝应急措施;经论证必须改变原设计运行方式的,应当报请大坝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所管辖的需要加固的险坝制定加固计划,限期消除危险;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和物料。

险坝加固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作出加固设计,经审批后组织实施。险坝加固竣工后,由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八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险坝可能出现的垮坝方式、淹没范围作出预估,并制定应急方案,报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四)在库区内围垦的;

(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

(六)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

第三十条 盗窃或者抢夺大坝工程设施、器材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由于勘测设计失误、施工质量低劣、调度运用不当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大坝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水库管理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 南宁市水库管理条例全文篇三

20xx年以来,我市在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基本形成了一个适合我市实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框架,全市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一)建立了实施《安全生产法》的组织网络

我市把《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摆上了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充实和调整市安委会领导成员,乡镇、部门也分别设立了以主要领导为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究全市安全生产形势,部署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制定责任追究制、应急救援机制、事故隐患排查机制,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二)初步形成了实施《安全生产法》的氛围

相关部门认真组织学习《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组织开展安全知识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进农村、进企业活动;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各乡镇和职能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通过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宣传教育和培训,使全市上下形成遵守《安全生产法》、重视安全生产的氛围。

(三)执行《安全生产法》措施扎实有力

一是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近年来,市政府不断加大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力度,每年年初分别与乡镇、园区、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同时要求各乡镇、园区与所属企业也层层签订,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目标明确,责任落实。

二是持续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重大节日、重点时期、重点行业和事故多发季节的安全生产检查,把“五.一”、“十.一”、元旦、春节等关键时期的安全检查固定为常规性检查,把非煤矿山、危化品、道路交通、建筑施工企业、学校、网吧等行业作为重点进行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该整改的限期整改,该停产的立即停产,及时消除存在的各类事故隐患。

三是进一步规范执法和加大执法监察力度。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严格程序,并采取联合执法等方式,加大日常巡查频度和密度,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四)安全生产基础建设不断加强

二是建立完善安全抵押金制度,制订了《玉门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意见》,对煤矿等五大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征缴风险抵押金,目前已征缴154万元。

三是在建筑、危险化学品、水电等行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制定三年达标规划,至目前,全市已有34户企业达到了三级安全生产标准。

四是健全完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修订了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煤矿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领导、职责分工、后勤保障、应急救援等做了进一步明确。20xx年9月22日、10月20日我市先后发生了液化气罐车侧翻、气体泄漏事故,市政府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成功地化解了险情,防止了重大事故的发生。

我市在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以来,虽然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仅20xx年至20xx年两年间,全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5起,造成7人死亡,5人受伤。

(一)《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有待进一步强化

调查中发现,有的单位负责人对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重部署,轻落实,缺乏抓好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和手段;有的安全生产意识比较淡薄,将安全生产工作停留在口头上、会议上、文件上,对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不起来、落实不下去;有的企业重效益轻安全,重生产轻投入,安全生产不稳定因素仍然较多;有的从业人员缺乏安全生产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对企业主及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迫作业的违法行为不能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部分新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混乱、“三同时”制度贯彻落实不力;对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还不够 ,安全生产学习、宣传还存在盲区。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还不够到位

存在重审批轻监管,重生产轻管理的问题,监管执法不够严格,监管责任落实不力,监管措施不够到位,安全隐患仍然突出。有些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够到位,监管责任不够清晰,造成执法时互相推诿或推卸责任的情况时有发生。虽然各乡镇都成立了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但安监人员业务素质不高,用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时间还不够。有的乡镇在领导、支持、督促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监管方面还不够到位,有依赖上级主管部门的思想。有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保障、安全教育培训上投入不够,工作措施不够到位,甚至无视法律法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安全生产行为时有发生。

(三)部分企业安全生产体系不完善,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部分企业由于规模小,设备简陋,管理粗放,且业主安全意识淡薄,对安全生产缺乏正确的认识,只单纯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安全生产,对工人的安全保护措施不足,有的甚至连最基本的装备都没有,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够,安全生产基本投入差距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力度不够,存在较严重的安全事故隐患。

(一)要继续加大《安全生产法》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力度

安全生产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不确定因素多,市政府要切实把《安全生产法》宣传教育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实,不断提高公众安全意识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要把安全生产纳入法制轨道,一是要加强《安全生产法》宣传培训力度,使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意识,坚持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深怀对人民的感情,把人民群众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把安全生产作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大事来抓,着力提高监管部门领导及执法人员的安全素质、业务水平和行政执法能力。二是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负责人的法制教育,促使他们依法经营、认真履职、严格守法、保证投入。三是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安全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新工人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增强防范风险和依法维权意识。

(二)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严格执法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政府及监管机构、生产经营单位等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政府及监管机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同时要发挥工会特别是企业工会的作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依法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安全生产事故。要加强对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重点行业和企业的监督查处力度,对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要限期整改,不留情面,对拒不整改的,要立即停产,以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生产。要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追究和处罚力度,对所发生的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以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三)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实施《安全生产法》的关键措施,贯彻《安全生产法》的基础工作是制定和健全相关的制度和机制,而完善了制度和机制后,要搞好安全生产就必须狠抓落实。当前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是要对已经建立起来的责任制要加大监督落实力度,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要进一步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市政府要加强对各行业的安全生产调查研究,适时组织专项检查和整治,监管工作要从事故查处为主转向预防和控制为主,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加强日常监管和源头管理,使安全生产工作重心下放、关口前移,从薄弱环节、具体岗位抓起,从解决突出问题入手,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

(四)要继续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市政府要建立健全安全监管联合执法机制,明确安监局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能,避免互相推委等现象的发生;要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的行政执法工作,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指导督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责任制,保障安全投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安全监管队伍的整体素质,以适应安全生产形势。

水库管理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 南宁市水库管理条例全文篇四

重庆市江北区近年经济水平快速发展,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治理,区综治办决定以江北嘴中央商务区为改革试点,整合辖区所有执勤执法辅助力量,探索建立“多队整合、多网融合、多方聚合”的集约高效社会治理模式和城市网格化管理综合服务队,使辖区社会治安、交通管理等实现了整体跃升。

记者在走访中得知,执法辅助队伍人员的甄选十分严格。这支队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严格甄选,队员年龄结构、身体素质和知识层次较原有协勤协管人员有了较大提升。为了适应中央商务区国际化服务管理需要,部分队员还具备一定的外语交流能力,成为一支形象气质佳、业务素质高、综合能力强的社会治理骨干力量。

组建后的综合服务队承担中央商务区治安、市政、交通等8大综合协管职能,将社会面所有秩序维护整合其中,施行昼夜24小时巡查,做到了“问题处置在执法之前,寓管理于服务之中”。

有高素质的人才,也要有先进、高效的管理模式。综合服务队参照市政网格管理划分原则,将江北城辖区划分为9个基础网格,整合了综治、民政、市政、公安等部门推行的管理网格,构建了“城市网格化管理综合服务体系”,基层工作均在一套网格体系中运行,实现“一网落地”,有效破解了以往“七八顶大盖帽、管不了一个破草帽”的难题。街道网格化管理综合群工、数字城管、“12319”城建服务热线、“江北监控”等系统,建立发现、受理、指挥、处置、监督、评价“六位一体”的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机制。

综合服务队全天候定位于网格中,通过随身携带城市管理终端机,直接与城市网格化管理综合指挥中心互联互通,并有效联动了“110”“120”“119”等应急电话,大大提升了案事件应急处置率。

据执法辅助小队介绍,今年3月2日17点20分左右在西大街与江州街交叉路口,一对夫妇驾驶一辆白色小轿车经过路口时,因走神差点与路口的其他车辆相撞,在慌忙之下调转方向却与隔离栏相撞,撞散了两米多长的隔离栏,队长及时派遣机动组队员赶往现场并电话通知交警以免事故扩大化。到达的队员立即指挥交通,将拥堵的车辆疏散开,等交警到达现场时,立即协助交警对事故车辆进行处理。辛亏队员及时的发现,不然事故必定会更加严重。

网格化管理综合服务队改革模式运行以来,共处理各类案件1万余件,接访咨询群众5000余人次,刑事案件发案下降,公众安全感指数位居全区第一,做到了真正的保卫一方平安。

水库管理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 南宁市水库管理条例全文篇五

大家好!按照会议安排,我把明天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有关情况向大家简要汇报。

网格长作为党的政策在基层的"宣传员"、作为发现各类问题的"信息员"、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调解员"、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消防员","一人多才"才能满足工作需要,才能高效地为居民群众进行帮困解忧。为此社区开展网格化服务管理业务交流,对各业务的办理流程进行集中培训,方便工作,提高了工作效率。

网格长每天巡查走访所负责网格,查看是否有非法生产、非法经营等重点问题;查看楼院环境卫生状况,地面是否干净、垃圾是否做到日清;查看沿街门店是否按照城市管理要求,是否有占道经营及突出门店经营现象。通过日巡查,每天第一时间发现问题、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每天日碰头例会,各网格长对发现的不能独立解决的问题进行汇总、上报,大家共同解决疑难问题。

社区加大对网格化管理方式进行宣传:通过业主微信群和张贴莘县网格长《致广大居民一封信》等宣传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在小区内悬挂网格长信息公示栏公开各网格长姓名、联系方式、管辖区域和十项职责;网格长每天走访小区居民、企业相关负责人、商户,做到无缝沟通,关心居民生活和企业、商户经营情况,加强了与群众的沟通和交流,居民对网格化服务管理表示支持和认可,发现问题都能第一时间反映给社区、主动和网格长联系,畅通了民意,工作由被动变主动,现在更多居民参与到社区网格化管理中来。

“坚持依靠群众,推进工作落实”,在社区开展网格化服务管理以来,明天社区坚持群众路线,转变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为群众服务。4月17日已完成辖区网格基础信息采集工作,截至目前网格长在巡察走访中发现事件581件,其中涉及环境卫生264件、民生服务158件、安全隐患17件、社情民意136件、矛盾纠纷化解6件,帮助所辖居民办理健康通行码2891人,充分发挥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服务功能,邻里纠纷显著减少。

水库管理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 南宁市水库管理条例全文篇六

一、指导思想

按照区水务局和市相关业务部门的工作部署,水库管理所人员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党的xx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形势教育和作风建设,进一步巩固和拓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紧紧围绕“管理上水平,效益上台阶”的总体工作目标,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动员,组织全体职工认真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努力提高职工思想素质、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为保障长远发展战略的全面实施提供坚实的思想基础和政治保障。

从20xx年开始,每年在局党组的组织下,都要开展小(1)型和小(2)型水库管理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培训会议。通过现场讲授与实践结合,更深一步的了解了水库大坝安全运行方面的相关知识,增强了广大干部职工做好水库运行管理工作的责任感,为完成水库管理各项工作提供了保证。

二、水库安全管理工作

水利管理工作牢固树立了以“安全贵如生命、责任重如泰山”的安全管理理念,对工程安全运行工作高度重视,通过强化水库运行安全管理,保证了水库安全运行。

1、水库运行管理人员在工作中,牢固树立“安全贵如生命、责任重如泰山”的安全管理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定时巡逻值班,切实履行水库大坝巡视检查岗位职责,及时发现并掌握工程运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为保证水库安全运行提供了保障。

2、加强上传下达及水库安全检查工作。定期对各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明查暗访,每年签订安全责任书等。

3、针对水库周围村民安全意识淡薄的情况,水库管理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沿各库区设置了统一的安全警示标识;值班人员对库区出现有游玩、嬉水的情况,及时跟踪、劝告、宣传。

三、水库灌溉管理工作

水库灌溉工作按照区每年召开的灌区灌溉工作会议精神,严格按照相关的灌溉管理规定进行灌溉用水,不断增强灌溉的服务意识,强化内部管理,根据时节适时灌溉,合理配水,确保了春夏冬季灌区的用水和蓄水,较好地完成了近年来灌区的蓄水、用水、保水任务。根据记载,灌区内每年的蓄水量约为768万立方米;灌溉面积约为0.3万亩;为农村饮水安全提供200万立方米。

四、开展多种经营工作

我区将水库承包给个人,实行“清水养殖”,开展垂钓、农家乐等娱乐活动。同时,我区将开发松滩桥、锅匡岩风景区。

五、以后工作思路及重点

1、继续加强水库安全运行管理,牢固树立“安全贵如生命、责任重如泰山”的安全管理理念,坚持水库安全运行巡视制度,认真履行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工作职责,确保水库运行安全。

2、加强农村饮水安全水源地水库建设,严格执行清水养鱼工程,执行好相关制度。配合好卫生、环保等部门做库区相关企业及污染面的宣传和治理工作。

3、进一步加强灌区用水管理,严格按照相关灌溉用水实施办法实行管理,在灌溉用水中切实提高服务意识,强化内部管理,根据时节适时灌溉,合理配水方针,做到计划用水,合理用水,科学用水。

4、开拓思路,大胆创新,做好多种经营工作,转变观念,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充分发挥水库的水资源优势,大力发展多种经营。

5、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注重队伍建设,增进团结,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树立水库管理所的良好形象。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关心库区工作,努力改善管理所工作、生活条件,营造良好地工作环境。

水库管理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 南宁市水库管理条例全文篇七

我能按时参加管理处每周一的机关集体学习,认真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创先争优”活动为契机,深入把握其精神实质,认真学习相关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综合素质,增强机关工作能力。全年共写记学习笔记30余篇,机关集体学习会议记录50余篇、4万余字。

按照年初的分工,我主要负责单位行政文件的起草和劳资工资。

1、截至20xx年12月底我处现有人数254人,(临时工5人)其中在编正式职工249人,包括干部53人,固定工20人,合同工174人,集体工2人,全年共减少9人,其中调出5人,办理退休4人,新进1人,比上年末实际减少8人。

2、全年上报办理职工工资普调、职称、津贴等晋升工资三次,600多人次,今年组织工人60多人次参加工人技术等级考试。

3、在下半年我负责单位的请销假考勤管理工作方面,自己从严要求,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了考勤的统计和管理工作。

4、全年更换大厅学习专栏6期和黑板报4次,迎接上级多次检查。

5、在其他工作方面。认真做好科室卫生,以及清洁区的卫生打扫,按时积极参加管理处组织的“大干100天”的`南干渠清淤除草集体活动,不怕苦,不怕累,完成科室分配的劳动任务。防汛期间,服从安排,关注雨情,一有汛情,立即上坝,保证水库安全度汛。认真做好防汛值班和非汛期值班工作,及时完成领导交给的其他工作。

仍然在学习和工作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有些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工作的责任心和事业心有待进一步提高,服务的观念有待进一步深入。

在明年的工作中,我将按照“统一思想,坚定信心,从我做起,稳步发展”的工作思路。继续加强学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总结经验,克服不足,以更高的工作热情,更强的敬业精神,脚踏实地,尽职尽责地做好明年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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