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东站工作报告 出租汽车管理工作报告

时间:2023-07-30 11:24:23 作者:李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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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东站工作报告 出租汽车管理工作报告篇一

(三)依法办理乘客意外伤害保险;

(五)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确保营运安全和规范;

(六)收取承包费、日收班费等费用执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按照乘客合理要求使用空调、音响,按规定使用对讲通信设施;

(六)不得拒绝载客,不得采取欺骗、威胁等方式招揽他人同乘;

(七)遵守停车场(站)、乘降点、返程搭载站点秩序,服从调度管理;

(八)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九)接受市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和岗位培训;

(十)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客运服务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及驾驶员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交通主管部门、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或者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反映和投诉,交通主管部门、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或者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对反映或者投诉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及驾驶员应当优先为老、弱、病、残和孕妇以及急需抢救的人员提供服务,遇有突发公共事件、重大活动等情形时,应当按照政府的统一指挥、调度承担疏运任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及驾驶员承担突发公共事件或者重大活动疏运任务造成损失的,政府或者活动主办方应当给予合理补偿,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一条 乘客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一)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计价器或者出租汽车计价器失灵的;

(二)驾驶员不出具本次车费发票的;

(三)租乘的汽车在起步费里程内发生故障,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

第三十二条 乘客应当文明乘车,按照规定支付车费。

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劝阻并拒绝为其服务:

(一)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

(二)醉酒者、精神病患者乘车无人陪同的;

(三)离开城区不按照规定配合驾驶员到公安机关设立的检查处登记的。

第三十三条 乘客与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因收费、服务等发生争议时,可以当即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请求处理,所需车费由责任者承担。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经营者的经营信誉考核制度和驾驶员的服务记分考核制度。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经营者的经营信誉考核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以及通讯地址、电子邮件信箱等,并设立投诉、举报接待室,配备相关工作人员。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属实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给予奖励。

第三十六条 投诉、举报违反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行为,应当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并提供有关证据。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能够提供有关证据的,应当受理;对未提供有关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应当告知其提供或者补齐。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处理投诉、举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十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二十日,并应当将延期的理由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三十七条 被投诉、被举报人应当自接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接受调查;逾期不接受调查的,视为投诉属实。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被投诉、举报的,经营者应当指派人员陪同协助接受调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取得客运出租汽车营运号牌和经营资格证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或者将未取得车辆营运证和准运标志的车辆投入营运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营运,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批准转让客运出租汽车营运号牌和经营资格证,或者出租、出借、涂改、伪造客运出租汽车营运号牌和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和准运标志、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未经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批准转让客运出租汽车营运号牌和经营资格证的,可以并处暂扣营运号牌和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五日至十日。

(十四)违反第三十条规定,遇有突发公共事件和重大活动不服从政府统一指挥、调度的。

实施前款第六项、第十二项罚款处罚时,可以并处暂扣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五日至十日;实施前款第八项罚款处罚后,违法行为人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吊销车辆营运证和准运标志。

(三)违反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设置车体广告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出租汽车行业营运安全和服务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七项规定,不遵守停车场(站)、乘降点、返程搭载站点秩序,不服从调度管理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未按照出租汽车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退还多收的费用,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使用票据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在一个月内出现未按照出租汽车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计价器、拒绝载客、不接受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日常检查的违法车辆台次达到其营运车辆总数百分之二十情形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其停业整顿三日至七日。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年内出现单车未按出租汽车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拒绝载客累计受到三次行政处罚情形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吊销该车营运号牌。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年内出现未按照出租汽车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拒绝载客累计受到三次行政处罚情形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第四十五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经营信誉考核不合格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吊销营运号牌和经营资格证。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记分考核未达到标准的,由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参加培训,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不能当场处理的行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可以暂扣车辆营运证或者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签发待理证作为其继续营运的凭证,并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对拒不接受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以及未取得营运号牌和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和准运标志从事营运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可暂扣车辆,并出具暂扣凭证。

违法当事人应当在车辆被暂扣之日起七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违法当事人。违法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涉及其他主管部门权限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能,不文明执法的;

(六)未按照规定受理、处理投诉或者举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依法查处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拒绝载客,是指客运出租汽车显示空车待租标志,驾驶员得知乘客需到达的目的地后拒绝服务,或者在载客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行为。

第五十条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市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管理范围内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月1日起施行。

汽车东站工作报告 出租汽车管理工作报告篇二

第一条 为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保护合法经营,保障乘客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出租汽车客运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江西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交通部《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管理规定》、《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和《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客运是指轿车、九座以下小型客车,按照用户要求的时间和地点行驶、上下车及等待,并按里程或时间计费的客运方式。

第三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经营出租汽车客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出租汽车经营者),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出租汽车客运的主管机关。

市、县(市、区、山)公路运输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运管部门)是市、县(市、区、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公安、城建、工商、财税、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各司其职,做好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群众有权向交通、物价主管机关或交通运管、物价检查部门举报或投诉,受理部门应当认真及时查处。

第二章 管理职责

(一)行使出租汽车客运的行业管理,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调控运力投放,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负责出租汽车经营者开业申请、停业审批。对符合开业标准及具备营运条件者,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出租汽车经营权证》和《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证》。

(三)维护出租汽车客运市场正常秩序,对乘客比较集中的机场、车站、码头、宾馆、饭店、风景点等出租汽车站点和出租车经营者进行管理,并对其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

(四)根据当地出租汽车运力发展的要求和规定,依照先审批、后购置的原则,办理新增出租汽车手续。

(五)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买受和公开拍卖,买受和拍卖收入用于城市交通设施建设,买受的拍卖办法另行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权证》是政府核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业务和经营范围的资格证明。(六)协同物价、税务、技术监督等部门制定出租汽车收费标准和办法,安装计价器。负责印制、发放和管理出租汽车客运票据。

(七)配合公安、城建等有关部门做好出租汽车客运的交通安全和创建文明城市的管理工作。

(八)受理乘客投诉。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人员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七条 运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本办法,依法行政、文明管理,廉洁奉公,秉公办事。运管人员违反本办法,经营者和群众有权向交通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举报,受理部门应当认真及时查处。

第三章 经营条件和资格

(一)申请单位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申请个人是国家政策允许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人员。

(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并具备营运条件的车辆、资金。

(三)有符合规定并与车辆数量相适应的坚实、平整的固定停车场地。属租赁、借用停车场地的,应提供租赁、借用场地合同或协议。每辆车停车面积不得小于车辆投影面积的1.5倍。

(四)出租汽车驾驶人员应持有驾驶执照和经行业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发给的《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证》。经营业户应有相应配套的管理制度,配备安全、机务、业务、质量等岗位管理人员。

第九条 经营出租汽车客运的业户及其驾驶人员必须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江西省经营性收费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出租汽车经营权证》、《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证》,方可经营出租汽车客运。

第十条 凡申请经营出租汽车客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下列手续:

(一)持申请书、主管部门批文(个人持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和资金来源等有关材料,填写开业申请表,报所在地运管部门审核。运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书及必需的文书证明资料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开业条件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办理购车审批手续,方可购车;不符合开业条件的,应当说明情况,作出答复。

(二)持运管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有关材料,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向当地税务机关申办税务登记,向物价部门申办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并在保险公司办理车辆保险手续。

(三)持上述证照在车籍所在地运管部门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合格后,领取《道路运输证》。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需变更登记事项时(包括经营单位内部车辆易主),须在变更前15天内向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要求歇业的,须提前30天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缴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江西省经营性收费许可证》以及未使用票据,结清税费,经批准后方可歇业。

第四章 营运管理

(一)车门上喷有所属企业或代管单位名称。

(二)车顶上装有出租车标志灯

(四)车内装有安全隔离护网,前排座位备有安全带。

(五)车内醒目处张贴明码标价表。

(六)车上配有有效灭火器。

(八)出租车内设施、设备齐全有效,卫生清洁无异味,后备箱内无杂物。

(九)车身外观良好,无脏物,无严重锈斑和脱漆;前后牌照整洁、清晰;门窗开闭自如,锁止可靠,玻璃齐全明净。

第十四条 出租车驾驶员在营运服务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治安、交通管理等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二)携带《道路运输证》、《驾驶证》、《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证》等证件;服装整洁、仪表端庄、讲普通话,使用文明用语(请、您好、对不起、谢谢、再见)。态度和蔼、微笑服务。重点旅游区的经营者还应会用简单的日常外语会话。

(三)出租车驾驶员要了解本地区的地理环境,熟悉道路、街巷及通往外地公路路线;熟知本地机场、汽车站、火车站、港口客运站及公路、水路、民航等不同的旅客运输方式售票点位置;熟知本地的涉外宾馆及其它知名度较高的旅馆、饭店、招待所、影剧院、医院等公共场所和党政机关办公地点,熟知本地名胜古迹、风景区等旅游景点。

(四)出租车驾驶员在空车时必须显示空车待客标志,做到招手即停(交通叉口和设有禁停标志的地段除外),有客立载;乘客电话约车时要迅速答复,对乘客一视同仁,不挑客,不得拒载乘客。

(五)乘客上车时,驾驶员应主动开启车门,帮助乘客提拿放置行包,乘客携带物品不得超过车内及行李箱的容积;要准确、耐心地解答乘客提出的有关问题,做到有问必答;要提醒坐在前排座位的乘客系好安全带,检查车门是否关牢,注意乘客安全。

(六)开车时,应先启动里程计价器,选择最佳路线行驶,不得绕道。如因道路改造或其它原因确需绕道行驶,应主动向乘客说明情况;应根据乘客的要求使用空调、音响等设备;必须按里程计价显示的车费数额收费,并给乘客有效的票据,严禁多收车费和索取礼品、小费。

(七)出租车在营运途中,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招揽他人同乘。

(八)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不得向乘客套换和索要外币;不得敲诈勒索、刁难和中途甩客;严禁利用出租汽车进行违法活动,发现违法犯罪分子或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和本单位报告,不得知情不报。

(九)出租车在营运途中发生故障不能行驶,应向乘客说明情况,及时检修,如故障一时无法排除,应请乘客改乘其它车辆,小收或免收车费。

(十)出租车在营运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应按规定保护好现场,迅速组织抢救受伤者,并立即报告公安交警、交通、保险等有关部门,以便及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十一)遵守出租汽车管理站点、停车站点及其它公共场所秩序,服从管理人员调度,按序出车,严禁欺行霸市、强拉强运。

(十二)应乘客要求,出租车超过经营区域运行的,驾驶员必须到车籍所在地运管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开出行车路单,登记乘客身份,以确保驾驶员、乘客和车辆安全。

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必须做到: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接受运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按时填报行业报表。

(二)制定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经常对从业人员进行遵纪守法和职业道德教育,搞好专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服务质量。

(三)执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战备、抢险救灾、春运和外事等各项应急任务。

(四)按规定及时缴纳税费。

第十六条 出租汽车收费标准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同级物价部门审定后实行。运管部门应在主要公共场所设置出租汽车收费标准告示牌。

第十七条 运管部门应在乘客比较集中的公共场所设置出租汽车管理站点,实行现场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十八条 各级运管部门应加强对出租汽车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人员进行教育处理;对模范遵守本办法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运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时, 应有3人以上,着装整齐,佩戴统一标志,文明执勤,持证检查,依法办事,礼貌待人。

(一)未经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关核准擅自购置营运车辆的,购车人事后要求办证经营出租车业务的,符合条件者,按有关规定处罚后予以办证;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擅自经营出租汽车客运业务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并处以非法收入一至三倍的罚款。

(二)出租汽车在运行中未带《道路运输证》或使用无效《道路运输证》的,可处以100--300元罚款。

(三)未按规定放置出租汽车顶灯标志和空车待租标志,或未张贴明码标价表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下罚款。

(四)车身两侧未按规定标明单位名称和监督电话号码的,扣留《道路运输证》,责令限其改正,并可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五)出租汽车驾驶员未佩戴《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证》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未经上岗培训,无《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证》,擅自经营出租汽车业务的,责令其培训后上岗,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六)出租汽车未安装计价器或擅自拆除计价器的,扣留《道路运输证》,限期到市计量部门修复或验正,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七)使用已损坏或超过有效期未鉴定的计价器,扣留《道路运输证》,限期到市计量部门修复或验正,并处以300元以下罚款。

(八)对不启用计价器的,乘客有权拒付运费,运管部门予以中止车辆运行3天,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十)显示空车待租后,无故拒载乘客、挑客的,处以100元至3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中止其车辆运行。

(十一)对未经运管部门批准超越经营区域营运的出租汽车,予以中止车辆运行5天,并处以500--1000元罚款。

(十二)对使用其它票据代替道路运输业专用票据,或使用废票、假票的,收缴其票据,并按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或屡犯的,责令停业整顿,或缴销经营许可证,取消经营资格。

第廿一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办法,应在接到运管部门通知之日起3天内到运管部门接受处理,逾期无故不到者,除按规定对违章经营者进行处理外,并对经营业户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第廿二条 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一年内记载4次违章处罚的,年度审验时,扣留《道路运输证》七天;一年内记载6次违章处罚的,缴销其《道路运输证》,取消营运资格。经营单位一年内受4次以上警告处罚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受6次以上警告处罚的,缴销其经营许可证,取消经营资格。

第廿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天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运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廿四条 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罚没款收据。罚没款一律上缴财政,并做到处罚决定和收罚没款相分离。

第六章 附 则

第廿五条 本办法罚则的依据是交通部《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上述规定修改后,本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廿六条 本办法由九江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廿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汽车东站工作报告 出租汽车管理工作报告篇三

__公司20__年销售__-_台,各车型销量分别为富康__-_台;__161台;__3台;__2台;__394台。其中__销售351台。__销量497台较04年增长45(08年私家车销售342台)。

二、营销工作

为提高公司的知名度,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在我们和客户搭建一个相互交流、沟通、联谊平台的同时,把更多的客户吸引到展厅来,搜集更多的销售线索。20__年本部门举行大小规模车展和试乘试驾活动17次,刊登报纸硬广告34篇、软文4篇、报花56次、电台广播1400多次并组织汽车销售顾问对已经购车用户进行用心的回访,透过回访让客户感觉到我们的关怀。公司并在2015年9月正式提升任命___同志为__厅营销经理。工作期间__同志每日按时报送营销表格,尽职尽责,为公司的营销工作做出贡献。

三、信息报表工作

报表是一项周而复始重复循环的工作,岗位重要,关系到__公司日后对本公司的审计和__的验收,为能很好的完成此项工作,2015年5月任命__同志为信息报表员,进行对__公司的报表工作,在工作期间__同志任劳任怨按时准确的完成了__公司交付的各项报表,每日核对库存状况,对车辆销售工作作出了贡献。四、档案管理20__年为完善档案管理工作,特安排__同志为档案管-理-员,主要工作有收集购车用户档案、车辆进销登记、合格证的收发以及用户档案汇总上报__公司等,工作期间__同志按照公司规定,圆满完成了公司交代的工作任务。

1、详细了解学__公司的商务政策,并合理运用,为车辆的销售在价格方面创造有利条件。

2、协调与__公司各部门的工作,争取优惠政策.加强我们的市场竞争力。

3、每日召开晨会,了解车辆销售状况,安排日常工作,理解销售人员的不同见解,相互学习。

4、汽车销售顾问的培训,每月定期4个课时的培训学习,以提高销售人员的销售技能、服务技能、团对意识、礼仪等。

5、增设和发展二级销售网点,制定完整的二级网点销售政策,并派驻本公司汽车销售顾问,实现行销工作的突破发展,使我们的销售工作更上一层楼。

6、合理运用资金,建立优质库存,争取资金运用化。

7、根据__公司制定的销售任务,对现有的汽车销售顾问分配销售任务。

8、重新划定卫生区域,制定卫生值日表。

9、一日工作模式,俗话说的好,好一日不算好,日日好才是好。最后,在新春到来之际,请允许我代表__专卖店全体汽车销售顾问,感谢公司领导和全体同事,在20__年一年的工作中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与帮忙。在此表示深深的谢意。在20__年新的一年当中我们将继续努力工作,虚心学习。以更好的成绩来感谢领导和各位的支持。再次谢谢大家,祝大家新年愉快,合家幸福。

汽车东站工作报告 出租汽车管理工作报告篇四

流火的七月,我满怀对未来的憧憬离开校园,来到深航货运有限公司这个年轻且充满朝气的集体。时光飞逝,转瞬间已工作三个月有余了。虽然在工作、生活中曾遇到过一些困难,但在领导和同事的关心、鼓舞下,使我的生活充实且快乐。

我在大学所学专业与现在所从事的工作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因此就要求自己要更加的努力,不断完善自己,学习货运的相关知识并使之运用在现实工作中,才使最为关键和重要的;经过这三个月的学习及领导、同事的细心教导与帮助,现在我已经基本掌握了一些必备的业务知识与服务技巧。闲暇时,回味思索一下,现把过去三个月的工作做一个小结,以便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加运用自如、得心应手。

以我个人的观点,我们运行部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保障部门,对各个营业部、代理人的货物是否能够更安全、快捷、合理的配载、出港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对公司的信誉的维护,对客户满意程度最好的答复。现在我所在的岗位是运行部的调度中心,它是联系加货内外、车队、外场及营业部、外航货运代理的纽带,作用就更加不言而喻。

刚开始的时候,我连最基本的三字代码都不知道,在办公室看着大家忙碌而井然有序的工作,而自己连一点忙都帮不上,从心里感到着急。因此--让我们从处理舱单开始,一步一个脚印、踏踏实实的从点滴做起,且手把手的教我们。我很荣幸的说,在很短的时间内我就掌握了输单的方法与技巧,且通过输单我还掌握了公司飞机所飞航线的三字代码及基本的航班动态,为以后的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而最让我头痛的便是接电话及听对讲机了,因我们这里是保障部门,不可避免的营业部、代理人的电话会多些。开始的时候,听到电话铃声心里就有点发毛,怕自己讲不好、讲不清楚,对对方所要咨询的问题无从下手;经过近一段时间的磨练和领导、同事的帮助,我自信在一些问题的处理上我已经可以应对自如了。在有就上听对讲了,以前因为从没有接触过,刚听的时候,只绝声音刺耳,茫然不知是在和自己说话、说的是什么。不过三个月已经过去了,天天的耳濡目染已经习以为常,没有问题了。

1.在处理普通外航货物时,当收到大量、同一目的地的货物时,是否可以给那些和我们保持良好关系的,且在竞争同一公司航班舱位的代理人来分别的处理呢?这样的话,我想是否就对货物的保障问题有一些提高呢?因为他们的舱位总是在一个有限的范围内,当货量很大时,注定要有一些是无法正常配出的,而当我们分别来出来时,是否会在他们有限的舱位上都保证有我们自己的货呢?使我们货物能按时正常配出。在就是我们现在所知的代理人还很有限,这些需要我们在平时多多的积累,以便在用的时候不会措手不及。

2.“城际速递”是我们公司精心打造的拳头品牌,时效的保证是它最重要也是最大的特点,这就要求我们在配载、出港的时间都需有专门人员来跟踪,不允许有丝毫的差错,并要及时的记录、反馈相关的信息;而如果只能走外航的情况下,我们是否可以直接给那些其它航空公司货运部来处理呢?我们是否可以和他们签署一份协议,只是用来保障“城际速递”这类的货物。

3.不管是何种货物,保证它的安全也同样的重要。问题主要是保障仓库储存的货物、货物从营业部到分拨中心以及到货物的配载、出港等几项内容,作为安全保障部门的一员,首先要从思想上充分重视起来,思想直接指导着行为的执行,安全问题是我们部门指标中的重中之重。在具体的工作中,首先是要防止各类危险品和注意海鲜的包装,在货物到达各个环节时做好交接,保管好钥匙,把可能造成货物丢失或破损的任何隐患降至最低。在安全问题上,我们现在为止已经有一整套流程,只需把它认真的贯彻执行,工作的时候更加细心认真。

在工作中最重要的一点我还很欠缺,那就是经验,所以在处理一些比较紧急的问题上,还是显得有些稚嫩,不管是在工作还是其他方面,我还有很多很多需要加倍的努力学习的地方。我会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加的努力,争取做的更好。

汽车东站工作报告 出租汽车管理工作报告篇五

第一条【主旨】为规范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天津市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除遵守《办法》外,还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本暂行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暂行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发展原则】本市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出租汽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及城市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建立网约车运力规模动态调整机制。

第四条【运价】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负责全市网约车的具体管理,各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具体管理工作。

市公安、人力社保、发展改革、通信、税务、市场监管、网信、商务、工信、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二章 网约车经营许可

第六条【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对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通信、工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等七部门《关于对申请网约车经营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以及对网约车经营服务事中事后联合监管的通知》的规定,对其线上服务能力进行认定,凡符合条件的,应出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证明。

(四)网约车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平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六)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平台许可程序和期限】拟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平台经营的,应当通过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窗口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八条规定的材料。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第八条第(四)项中的规定内容进行实地勘验。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许可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中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经营期限为4年。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可以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申请,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内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本暂行办法行为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准予延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决定。

第十条【平台备案及注销】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本市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网约车平台经营者或服务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市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网约车平台经营者有关证照被依法注销或吊销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相应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二)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六)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七)应当在指定位置设置电子运输证;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网约车车辆运营申请表;

(三)机动车购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五)证明符合网约车车辆条件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车辆许可程序】拟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由网约车平台经营者通过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窗口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向申请人出具《变更车辆登记使用性质通知书》。

申请人应当持《变更车辆登记使用性质通知书》,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

车辆使用性质变更后,车辆所有人须安装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以及行车记录装置。

申请人持变更后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出具的相关设备勘验证明,至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窗口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对车辆做出许可决定。予以许可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四条【车辆许可期限和退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自机动车行驶证初次注册之日起不超过8年。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运营。

未达到网约车报废标准的车辆退出网约车运营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被注销、撤销或吊销的,应注销平台经营者拥有所有权车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被注销、撤销或吊销的,应注销驾驶员个人拥有所有权车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车辆报废、转出、所有权转让的,网约车车辆经营期限自动终止,并注销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一)具有本市户籍;

(二)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

(四)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六)身体健康;

(七)经指定考试机构考试合格;

(八)5年内没有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记录;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申请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驾驶员许可程序及期限】拟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可通过网上审批平台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第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第十五条第(四)、(六)、(七)、(八)项的规定内容进行审核;市公安机关负责对第十五条第(一)、(二)、(三)、(五)项的规定内容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时限将审核结果反馈至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审核通过的申请人,须参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考试通过的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证件注册有效期限为3年。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网约车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经营者解除劳动合同或协议的,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应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完成注销。报备信息包括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信息、与网约车平台经营者解除劳动合同或协议的证明等。

第三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四)执行网约车运营服务规范;

(十三)完成客运管理机构下达的运输保障任务;

(十四)履行和承担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义务和责任。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文明驾驶,礼貌服务;

(二)保持运营车辆性能良好,保证运营、监管设施设备完好;

(三)保持车辆容貌和车内整洁卫生;

(四)按照运营服务规范和标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八)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

(十)不得在载客状态时承揽其他预约业务;

(十一)按照约定标准及方式向乘客收费,不得违规收费;

(十二)履行和承担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条【乘客规范】乘客应当遵守下列乘车规定:

(一)不得向驾驶员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要求;

(三)按照约定标准及方式支付车费;

(四)不得在网约车内吸烟、吐痰、扔杂物和损坏车内设施、设备;

(五)自觉履行与网约车平台经营者达成的电子协议;

(六)醉酒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交通部门监管职责】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各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的监管,完善监管手段,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车辆轨迹信息、订单详细信息(不含乘客个人信息)、服务质量、乘客评价信息以及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

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公安机关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经营者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十二条【相关部门监管职责】市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经营者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经营者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网约车平台经营者经营活动监督检查,防范并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对网约车平台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实施监督管理,防范并查处价格欺诈和价格垄断行为。

第二十三条【信用体系】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在本市登记注册的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及相关人员的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业绩情况等相关信息在本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津)上公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行政处罚】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有违反《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网约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行为的,由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和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依据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私人小客车合乘】本市鼓励和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私人小客车合乘,是指合乘服务提供者不以盈利为目的,事先在互联网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中发布个人驾车出行信息,由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非营运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合乘属于合乘各方自愿民事行为,合乘服务分摊费用由合乘服务提供者和合乘人按照人数平均分摊。合乘服务分摊费用仅限于出行过程中的能耗成本和发生的路桥通行费用。合乘每日每车派单次数不超过两次。

禁止利用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合乘服务分摊费用超过出行过程中的能耗成本和发生的路桥通行费用的,按未经许可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依法予以处罚。

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限行规定】从事网约车运营的车辆,按照初始登记使用性质执行本市机动车尾号限行措施。

第二十七条【执行日期】本暂行办法自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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