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报废资产处置流程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问题自查自纠报告

时间:2023-08-31 06:39:05 作者:李Y

根据事业单位报废资产处置流程以及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我们正面临着一个重要的任务和责任。事业单位报废资产的处置流程不仅影响着单位的资金利用效率和资源利用效益,更关系到单位声誉的塑造和行政管理的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则是保证资产信息的准确和全面,确保单位资产管理的透明度和合规性。在这个背景下,我们需认识到身负的使命,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去开展工作,完善制度规范,推动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为单位的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事业单位报废资产处置流程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问题自查自纠报告篇一

1、是省财政厅启用统一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

通过固定资产清查,取得账实一致的资产信息,为今后按政府规范要求进行资产管理建立必要的基础。

2、是落实资产归口、分级管理责任的重要举措。

资产管理的原则是谁使用,谁负责。能够为分口分级管理单位、责任人提供一份完整、真实的资产信息。

3、是学校摸清家底掌握资产使用状况的有效手段。

通过固定资产清查,能够清晰反映本校资产的实存及使用情况,发现资产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以便于学校合理配置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和资产管理水平。

(一)、清查内容及负责人

1、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1)20xx年4月1日以前,包括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x年4月1日起,包括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2)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2、本次学校固定资产清理分为以下10类

(1)房屋及构筑物:包括教学用房、办公用房和生活用房及其附属设施;(责任人:)

(2)广播电视影像设备:包括电视机、录(放)音机、功放、音响、照像机、摄像机等设备;(责任人:)

(3)计算机及网络设备:包括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一体机、投影仪、多媒体等设备;(责任人:)

(4)文体设备:包括各类音乐器材、美术、体育器材等设施设备;(责任人:)

(5)教学仪器:包括各学科专用仪器仪表等;(责任人:)

(6)办公家具及用具:包括办公桌椅、会议桌椅、实验桌椅、课桌椅、讲桌、学生铁床、餐桌椅等;(责任人:)

(7)炊事设备:包括锅炉、冰箱、和面机、切面机、馒头机、切肉机、切菜机、磅称、保温桶等;(责任人:)

(8)降温采暖设备:包括空调、台扇、吊扇、落地扇、排风扇、火炉、电暖器等;(责任人:)

(9)图书文物及陈列品;(责任人:)

(10)其他。

(二)、清查的基准日

固定资产清查工作基准日为20xx年5月31日。

1、领导小组

组长:

组成人员:

固定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固定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拟订,清查工作的前期准备和后期的资料整理汇总,负责清查工作的协调联络等。

2、工作小组

组长:

成员:

具体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清理工作。

1、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分类实施的原则,学校统一领导,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使用单位分级、分类共同组织实施。

2、采取现场核查与复核相结合的方法。

二是复核。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对归口管理资产和部门资产的现场核查结果进行复核、分析、整理。

3、组织方式是条块结合,分工负责。即根据资产的占有、使用情况和资产归口管理现状,将资产分成条、块,分工负责。

(一)清查准备(6月10日—6月20日)

1、组织准备

(1)成立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全校资产清查工作动员大会,研究部署资产清查工作。

2、材料准备

(1)调查全校各单位用房情况,明确全校所有用房(至每一个房间)的管理(使用)责任单位(或个人)。

(2)设计、打印分单位资产盘点表。

(二)现场核查(6月21日—6月30日)

根据清查工作的组织分工,各现场核查小组人员到各部门进行现场核查。即按照资产使用方向进行,在规定的时间里,对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的或成批的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摸清资产的存在状况和使用现状。各现场核查小组要根据现场核查要求,结合被查部门资产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小组清查工作具体实施办法,保证清查质量。

认真落实核查时间、房间分布情况和需要配合的人员,积极完成现场核查工作。并对清查出的各类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等提供合法有效证据及说明材料,并提出相关处理建议。

(三)整理总结(7月1日—7月5日)

1、查明盈亏原因,明确责任。每一个单位对资产盘亏情况做出书面说明,查找盘亏的原因。

2、办理盘亏或报废等资产处置手续。对盘点发现的盘亏或待报废资产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资产处置手续,经批准后进行账户调整;对于盘盈的资产,粘贴标签。

3、完善资产信息系统。根据本次现场清查结果,利用原始账的资产信息完善清查信息。

4、健全部门分户资产信息,明确各部门资产管理职责。并签订固定资产管理责任书,明确资产管理职责,作为本单位资产管理责任考核的依据。

 

事业单位报废资产处置流程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问题自查自纠报告篇二

1、起草、审查、签订各类合同40余件,签订额达18亿元以上;

2、合同签约率为100%,履约率为100%;

3、负责工程施工工作;

4、负责合同、招标文件等档案整理并归档工作;

5、负责工程各类签证、工作联系单档案管理工作;

6、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为项目部带给便利条件;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1、加强对合同的管理、签订、审查

目前公司合同种类繁多,主要涉及到土建、水电、暖通、设备安装、内外装饰等。今年以来签订的合同40件,签订额达1。8亿元以上。应对合同类型多,签订额,履行周期长等特点,从维护公司的经济利益出发,凡诗司所签订的合同均由本部门参与洽谈、起草、审查。在合同商定过程中,做到严把法人资格关、部门身份关、合同条款关、履约潜力关、资信等级关等,杜绝了不完善和不合法的合同的出现,做到了合同管理“零失误”。

2、加强工程档案管理

由于以前没有专门的档案管理人员,所以对工程档案的管理并没有引起高度重视,加上人员的变动,有些档案也不知去向,给公司的发展带来必须的影响。档案是认识把握客观规律的重要依据,借助档案,我们能够更好地了解过去、把握此刻、预见未来。要做好档案管理,首先要把重点放在档案收集上,档案管理如果收集不到档案资料,就好比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所以我部门十分重视归档资料的收集工作。为了使收集工作有成效,特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比如多次给工程人员强调档案移交的范围,如果有盖章的资料必须要交到公司盖章,这样盖完章我能够直接留下一份,避免工程人员不移交带来的档案丢失等。虽然这样工作量增加了,但却是对档案收集最好的一种方法。

3、加强施工质量管理

(1)、施工组织机构为了抓好施工工作,完善管理,职责心强的管理技术人员,公司组建了施工项目部。项目部实行项目负责制,对施工项目统一管理,在质量、进度方面统一监控,社会关系统一协调,后勤供应统一保障。在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的前提下,充分体现公司效益。

(2)、礼貌施工

为了保证工程在安全礼貌环境中施工,施工科制定了严明的组织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经常性地召开教育活动。

(3)、主要施工方法

开工后项目全体技术人员、专职质检人员、专职试验员、各班组长,熟悉图纸、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总进度计划并进行技术交底。

事业单位报废资产处置流程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问题自查自纠报告篇三

为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下文!

第一条为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行为。

1、资产在本部门内部上下级或同级之间调拨;

2、跨部门、跨地区和跨级次的资产划转;

3、因分立、合并、撤销而发生的资产移交;

4、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发生的资产上划或下划;

6、对外捐赠。

(二)出售,是指以有偿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三)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四)报损,是指发生的存货损失以及各项资产的非正常损失等,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五)报废,是指经有关部门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六)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对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规定确认的货币资产损失、坏账损失、对外投资或担保(抵押)损失等的核销。

(一)闲置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一)土地、房屋建筑物的处置;

(二)单笔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

(一)单笔在5万元以下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审批;

(二)单位原值在20万元以下(不含土地、房屋建筑物)或批量原值50万元以下资产的处置审批。

第八条 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由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实际,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授权所属下一级部门的审批权限,并将相关材料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九条 省财政厅或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是行政事业单位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进行财务处理的原始凭证,也是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和安排资产配置预算的依据。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进行国有资产处置时,应当履行内部申报程序,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形成单位申报意见,附送相关材料,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一)申报。行政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提交资产处置申请,填报《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见附表),并提供有关材料。

(二)审核。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申请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及必要性审核后,报送省财政厅审批。

(三)审批。省财政厅对主管部门转报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批复或报省政府审批。

(四)评估。行政事业单位根据省财政厅的批复,对属于《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情形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省财政厅备案。对经省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估报告报省财政厅核准。

(五)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在处置过程中取得的收入,应及时上缴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六)调账。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处置完毕后,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以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处置权限内的国有资产,可参照前款程序办理。主管部门应在年底将批复文件集中报省财政厅备案。

(一)无偿转让

1、无偿转让协议;

2、无偿转让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4、其他相关资料。

(二)出售、置换

1、资产出售方案或置换协议;

3、出售、置换资产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4、其他相关资料。

(三)报损、报废

1、行政事业单位关于报损、报废资产情况的专题说明;

2、报损、报废资产价值清单;

5、其他相关资料。

(四)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1、行政事业单位关于货币性资产损失形成情况说明;

2、股权(或债权)投资或担保(抵押)凭证;

4、其他相关资料。

(五) 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有关规定执行,并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招标投标、拍卖或协议转让等方式处置。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的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当处置价格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时,应当暂停处置,在报经省财政厅批准后方可处置。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报损报废等处置行为中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出售收入以及报损报废残值变价收入等。

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取得处置收入后30个工作日内,将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行政单位(含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应上缴的处置收入划解省国库,事业单位划解省财政专户。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上缴的处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有关程序审批,可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更新、技术改造以及维护等。行政单位的处置收入纳入预算由省财政统筹安排,事业单位的处置收入在使用时由其主管部门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对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管部门应建立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检查制度,制止资产处置中的违规、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按照规定处置国有资产。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核的;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国有资产的;

(五)应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资产评估的;

(六)其他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市县财政局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国有资产的处置,由省财政厅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报废资产处置流程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问题自查自纠报告篇四

按照市财政局、审计局开展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专项检查的工作要求,为顺利开展、按时完成我局的自查工作,我局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局长为副组长,各相关人员为组员的国有资产管理专项检查自查领导小组,对我局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了全面盘点。

我局于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期间进行了自查自纠工作。

1、账外资产问题;

2、已报废、损毁、盘亏资产长期未清理问题;

3、未经批准自行购置政府采购目录内商品问题;

4、对外借款、投资难以收回形成潜在损失问题;

5、对外担保及成立经济实体、企业出资不到位而承担连带责任问题;

6、资产转移未及时办理调拨、过户手续问题;

7、未经批准出租、出借、出售固定资产问题;

8、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应缴未缴财政专户问题;

9、其他。

经自查,我局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资产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账证相符,未发现有上述问题。

我局在自查的基础上,对照以前的财务制度,针对国有资产管理方面,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报废资产处置流程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问题自查自纠报告篇五

为了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定了《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下文是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市场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 处置管理

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按照实用、高效、节约的原则,有权对行政事业单位超标配置、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主管部门按照处置权限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置换以及与其他单位联建、联营所形成的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八条未经批准处置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建筑物、车辆和仪器设备等国有资产,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的国有资产注册、过户、变更等手续。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确因需要无偿调拨国有资产的,调拨对象原则上为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确因需要捐赠国有资产的,仅限于公益性和扶贫、赈灾等救济性捐赠。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省财政厅审批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移交、调拨、封存、拍卖等手续。

第十一条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资产,需要处置的,按照《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报省财政厅审批。主办单位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不得擅自占有或处置。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和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产权交易服务费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凭审批部门的处置批复,对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的资产,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和实际交易价格及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调整相关会计账目。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重新安排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项目预算的主要参考依据,是各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的依据。

第三章 处置范围和方式

(二)报废、淘汰的资产,指没有使用价值、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或因超过使用期限和技术原因并经过技术鉴定,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指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指由于盘亏、呆账,以及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资产损失,包括固定资产、货币性资产、债权、对外投资等。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二)出售、出让、转让:指以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四)报废:指经有关部门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五)报损:指单位国有资产发生的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六)对外捐赠:指将尚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无偿支援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等的资产处置行为。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指对单位占有使用的现金、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资产损失的核销。

第十七条执法单位收缴的罚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占有和使用,应妥善保管,登记造册,按省级罚没资产的规定进行处置,所得价款全额缴入省级国库。

第四章 处置程序

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在申报资产处置时,应提供申请文件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报表》以及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等),还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关的文件、证件及资料。

(一)无偿调拨

1、待调拨资产的使用情况说明;

2、因隶属关系改变而无偿划转资产的,须提供改变隶属关系的批文;

3、因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4、经上级部门同意调出资产的,须提供上级部门的同意意见;

5、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出售、出让、转让

1、待出售、出让、转让资产的使用情况说明;

2、资产评估报告;

5、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置换

1、待置换资产的使用情况说明;

2、置换双方的资产评估报告;

3、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报废

2、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报损和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1、待报损资产使用情况说明;

4、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理赔情况说明;

5、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捐赠

1、单位同类资产存量、使用及捐赠情况说明;

2、接受捐赠方单位的情况说明;

3、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土地和房屋及构筑物时,还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及拟处置的房屋建筑物和宗地坐落、面积、规划用途等材料。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应按照先报批后处置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对资产权属不明确的,占有、使用单位应首先明确产权归属,方可提出处置申请。

(一)申报。对需要处置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报表》,并附情况说明,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二)审核。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上报的资产处置事项应进行调查核实,对应上报财政部门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提交处置申请。

(三)审批。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接到处置申请后,应对资产处置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按权限及时做出批复。

(四)鉴定及评估。对按规定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资产处置事项应请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对按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资产处置事项,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须报省财政厅核准或备案,其中:省级申请单位整体资产评估事项以及资产价值(原价)100万元以上的,实行评估报告核准制;资产价值(原价)100万元以下的,实行评估报告备案制。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资产处置价格的参考依据。

(五)处置。申请单位在接到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处置。对资产无偿调拨,单位应根据审批部门的批复文件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对资产报废,单位应根据审批部门的批复文件办理报废手续;对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单位应到指定的产权交易机构组织交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值的90%时应暂停交易,报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继续进行交易。

(六)账务处理。资产处置活动结束后,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审批部门的批复文件和相关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凭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据此办理产权变动及过户等手续。

(七)备案。财政部门授权主管部门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主管部门应于每年的7月31日和次年1月31日前将处置情况汇总报省财政厅备案;产权交易机构应于资产处置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交易结果报审批部门备案。

第五章 处置权限

(一)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二)交通运输设备的处置;

(三)规定限额以上其他资产的处置;

(四)跨部门、跨地区、跨政府级次无偿调拨资产;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处置单位价值(原值,下同)50万元(含50万元)或批量价值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资产。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处置单位价值(原值,下同)50万元或批量价值100万元以下的资产。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省财政厅对主管部门在授权范围内审批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主管部门应建立国有资产处置事后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因作弊或玩忽职守,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财政部门裁定评估结果无效,并视情节轻重,对评估机构给予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第七章 附则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资产处置事项,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省级各部门、各市(州)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和各部门、各市(州)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核准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甘肃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事业单位报废资产处置流程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问题自查自纠报告篇六

(一)疏于管理,账实不符比较严重。

(二)重购轻管思想普遍,存在资产闲置浪费现象。

(三)岗位职责不明确,造成了管理脱节。

(四)财务制度有缺陷,影响了核算的准确性。

(一)管理体制不健全。一些领导对资产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认为国税系统“家大业大”,没有必要精打细算,花起钱来大手大脚,管起家来马马虎虎,对家底心中无数。一些单位管理制度存在漏洞,缺乏法律规范与强有力的政策指导,法律与政策滞后于资产管理的实际是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存在诸多问题的重要原因。

(二)会计核算不规范。核算程序不严密,账簿设置不齐全,账外固定资产大量存在,管理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资产损失现象严重。一些会计人员政治思想素质不高,责任意识淡薄,业务素质难以适应新会计制度和财务规则的核算要求。特别是在单位负责人不重视的情况下,往往不愿负责,得过且过,工作失职。

(三)监督考核弱化。一些单位没有将资产管理纳入到机关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考核,资产管理工作显得无足轻重;固定资产在转让、出售、处置、变卖等活动中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管理部门审批,也没有进行严格的资产评估工作,而多半是协商交易,使固定资产产权变动脱离了有效监督。尤其是私自低价转让、出售、变卖和处置固定资产现象的存在,导致了固定资产产权被侵蚀。

(一)转变思想,把握重点。如今资产种类越加庞杂,资产变动日益频繁,对固定资产的管理不能停留在原来的思维模式上,要加大管理力度,重视内部管理,按规定建账设卡,定期进行清理盘点。要将固定资产使用效率和完好程度作为考核单位负责人政绩、业绩的一个重要指标,确保国有资产的合理利用。

(二)明确职责,环节控管。作为垂直管理机构,国税系统在固定资产管理要自觉接受地方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同时,上级国税机关应健全和完善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资产配置标准,开展财产清查,在全面摸清所属单位资产存在、使用状况的基础上,根据下级国税机关承担的任务量合理调剂,有计划地进行配置。

(三)加强核算,掌握实情。针对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固定资产账面不能反映资产真实价值的问题,建议借鉴企业会计制度关于固定资产会计核算的规定,结合行政事业单位购建固定资产时一次性列支的实际,增设“累计折旧”会计科目列于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科目下方,作为固定资产的备抵调整科目,同时增设专栏反映固定资产净值。

(四)完善制度,严格清查。一是要建立定期清查制。各单位每年年终要对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核对来摸清“家底”,对盘盈盘亏的资产,要找出原因,分清责任,按现行规定及时处理;对资产结构和管理现状进行分析,盘活存量资产,防止积压闲置,做到物尽其能。二是建立重点抽查制。财务部门要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对资产使用重点部门进行重点抽查核对,做到账、卡、物相符。三是建立离任核查制。单位领导或资产管理使用人员离任时,要组织核查,办理资产移交和监交手续,确保人走账清,防止资产流失。

(五)创新手段,科学管理。开发和运用固定资产管理软件,为各级税务部门提供统一的业务处理平台。工作流程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工作规程设置,软件科目以及固定资产调拨、处置权限、程序统一由总局规范,做到规范性与灵活性并重,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事业单位报废资产处置流程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问题自查自纠报告篇七

(委托方) 甲方:

(受托方) 乙方: 洛阳市产权交易中心

(一)交易项目内容和方式:

(二)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的服务内容:

2,为委托方完成本项资产公开处置提供咨询服务;

3,完成本项资产公开处置所需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甲方责任

2,协助乙方完成本协议第二条所确定的服务项目.

第四条 乙方责任

1,按时按质完成本协议第二条所确定的服务项目.

2,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第五条 有效期限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有效期限为 个月.

本协议期满后,根据双方意愿,重新签订协议.

第六条 费用

第七条 违约责任

第八条 其他事项

1,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商定.

2,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3,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清算组负责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人): (委托人):

20 年 月 日

---------

甲方:

甲方委托乙方处置下列实物资产: 单位:元

序号

实物资产名称

单位

数量

帐面价值

购入年份

合计

三,甲方权利:

有权向乙方了解移交资产的处置情况;

有权向乙方提出处置建议.

甲方义务:

五,乙方权利:

有权制定及实施移交资产的处置方案;

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必要的配合.

六,乙方义务:

协议生效: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事业单位报废资产处置流程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问题自查自纠报告篇八

按照《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文件要求,我办事处认真开展了清理“小金库”工作,成立了由为组长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认真扎实地开展了清理工作。经过清理,20xx年至今,我单位各项财经活动都是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从无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以及以个人名义私存公款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一、通过深入自查,我单位财务管理均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执行,收入、支出全部纳入本单位财政所法定帐目统一核算,未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下属各办公室没有单独帐户,未设任何形式的“小金库”。

二、制定了财务制度,从制度上保障财务管理的规范性、严谨性和有效性。

三、各类票据均由财政所统一到财政局购领和销毁,按照有关票据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登记薄;同时设立专(兼)职人员负责票据保管、领用和核销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备查薄。

四、按照财政集中支付要求,现金管理采取备用金制度,财务报销严格按照财务制度执行,杜绝坐支行为。严格控制财政资金支出,没有以任何形式进行私存私放。

五、我单位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内部相互制约、相互监控的有关规定,加强会计监督,尽量从源头防止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如会计人员不兼职出纳、财产物资保管员,不记录银行存款和现金日记帐;出纳不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支票管理人员不掌管财务印鉴,财务印鉴、单位法人及财务负责人印章由内审人员保管等。

事业单位报废资产处置流程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问题自查自纠报告篇九

为了贯彻落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加强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处置行为,北京市对《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京财绩效〔20xx〕2817号)进行了修订。下文是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行政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占有权和使用权。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调拨、捐赠、置换、出售、报废、报损等。

(一)调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二)捐赠。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向非盈利公益性组织以无偿转让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三)置换。是指主要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四)出售。是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五)报废。是指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已达到使用年限和未达到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问题,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处置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六)报损。是指对发生盘亏、呆账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分为货币性资产报损和非货币性资产报损。

(一)闲置资产;

(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六)报损资产;

除上述情况外,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配置标准内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标准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置。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应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处置。

第六条批准权限

(一)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以及投资(股权)、股份的处置,固定资产盘亏、非正常损失核销,呆账及其他流动资产核销,以及单位价值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批量价值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其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批准。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存货,以及规定限额以下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报废损失等,由单位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市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将国有资产调拨、捐赠给其他部门、国有企业或其他省市和地区的(含中央单位),应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批准;将国有资产捐赠给本市公益性组织,应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将国有资产调拨、捐赠给非国有性质的企业、非公益性组织、团体和个人。

(三)因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资产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报市财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 批准程序

(一)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固定资产需报主管部门审批时,应由单位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技术部门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经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报送主管部门,同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办理批准手续。

1.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对拟处置资产进行审核鉴定,提出书面意见,同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打印相关表格并加盖公章,按规定报送主管部门。

格印相关报表申报。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办理审 2.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财政部门。

3.市财政部门对资产处置申请进行审核,予以批复。对于流动性资产损失,市财政部门还应依据国家相关程序和规定进行认定和批准。

4.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市财政部门批复及批复的处置方式,进行资产处理,及时交接资产,办理资产核销手续及账务处理。必要时应做好账销案存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除提交单位资产处置申请及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意见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一)实物资产的调拨、捐赠

1.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拨申请表和明细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加盖公章。

2.涉及土地、房屋、车辆及单价50万元以上的资产,应提供原始价值凭证、工程决算、购买合同等复印件,如无法提供,单位应进行书面说明。

5.市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出售

1.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和明细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加盖公章。

2.涉及土地、房屋、车辆及单价5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原始价值凭证、工程决算、购买合同等复印件,如无法提供,单位应进行书面说明。

3.出售股权、股份,应出具初始投资证明及股东决议等文件。

5.资产使用情况说明。

6.市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置换

1.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和明细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加盖公章。

2.涉及土地、房屋、车辆及单价50万元以上的资产,应提供原始价值凭证、工程决算、购买合同等复印件,如无法提供,单位应进行书面说明。

3.经市财政部门认可的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置换双方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核准备案文件。

4.资产使用情况说明。

5.市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报废

1.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和明细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加盖公章。

2.涉及土地、房屋、车辆及单价50万元以上的资产,应提供原始价值凭证、工程决算、购买合同等复印件,如无法提供,单位应进行书面说明。

3.专业技术鉴定部门提供的资产报废技术鉴定报告或内部技术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

4.市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报损

1.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和明细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加盖公章。

2.涉及土地、房屋、车辆及单价50万元以上的资产,应提供原始价值凭证、工程决算、购买合同等复印件,如无法提供,单位应进行书面说明。

3.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材料和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4.非正常资产损失,应提交对造成损失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5.货币性资产损失,除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及单位内部证据外,还应提供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材料。

6.市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下处置国有资产的,除按照相应处置形式提供资料外,还应提供上级机关允许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七)处置房屋建筑物和国有土地的,还应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以及房屋建筑物和土地的坐落、面积、规划用途。

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及资产交接凭证,是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及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依据。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及绿色环保的原则,处置资产实行公开交易或无害化处理。经批准处置的资产应在接到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的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与市财政部门确定的国有资产处置监管机构联系办理资产交接手续,不得自行处理。资产交接前应保持完整,严禁拆除任何部件。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因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原因临时配置的资产,单位应在会议或活动结束后,及时将资产上交北京市财政局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事务中心,由市财政部门进行调拨使用或公开处置。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闲置资产,由市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根据市属单位资产配置情况进行统一调剂。暂时无法调剂使用的上交北京市财政局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事务中心。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

(一)未经批准擅自处置资产的;

(四)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资产处置收入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十五条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区、县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国有资产处置办法,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京财绩效〔20xx〕2817号)同时废止。

资源性国有资产是指在人们现有的知识、科技水平条件下,对某种资源的开发,能带来一定经济价值的国有资源。

从实物形态上看,中国的国有资源特点:品种的稀缺性,数量的有限性,品种的复杂性,分布的失衡性。

从价值形态上看,中国的国有资源特点:国有资源所有权上的垄断性,国有资源范围的相对性,国有资源的资产性,国有资源的有价性。

资源性国有资产的分类:

按资源的条件及生物圈圈层划分:地下资源;地表资源;由光、热、风、器、雨等构成的气候资源或太空资源。

按资源所处的空间位置:陆地资源;海洋资源;大气资源;太空资源。

按资源是否具有生命:生物资源;非生物资源。

按照淘汰的再生性质:可再生资源;不可再生资源;可永续利用的资源。

按其经济用途:主要形成生活资料的资源和主要形成生产资料的资源。

事业单位报废资产处置流程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问题自查自纠报告篇十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是指事业单位对其闲置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及其核销的行为,通常包括行政划拨、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流程及会计核算流程的知识,欢迎阅读。

明确资产处置流程,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应当由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对闲置的固定资产进行审核、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按其授权及审批权限报送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批。

第一步,资产使用部门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资产处置申请。

第二步,资产管理部门应根据其掌握的该项资产管理信息,对其使用状况、使用年限、账面价值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资产处置的初步意见。

第三步,财务部门根据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的初步意见,查对有关明细账和有效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资料,统计该项资产在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运行费用、维护费用等支出以及价值状况。根据上述情况,通过财务分析,提出资产处置的有关意见。

第四步,技术部门从技术角度,对资产的安全性、可用性、损耗程度等方面进行技术测评,根据测评结果,提出资产处置的'相关意见。

第五步,资产管理部门综合财务部门、技术部门提出的意见以及相关资料,进行 全面分析,提出最终处理意见,并按照资产处置审批权限报送审批。对于规定限额以下的处置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对于规定限额以上的处置事项,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财政部门应对处置申请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办理审批手续。第六步,经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批后,各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处置方式对该项资产进行处置,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1、将固定资产转入待处理,按照待处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按照已计提折旧,借记“累计 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2、实际出售、无偿转让或捐出时,则按照处理的固定资产所对应的非流动资产基金,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 —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

3、对出售固定资产过程中取得价款、发生相关税费,以及出售价款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损溢,均通过“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进行核算。

二、 毁损、报废或盘亏业务。

1、将该项固定资产转入待处理资产,按照待处置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按照已计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2、报经批准予以处理时,按照处置固定资产所对应的非流动资产基金,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 —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

3,对于处理毁损、报废固定资产过程中所取得的收入、发生的相关费用,以及处理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净损溢则通过“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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