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学校对校车的管理制度(优质19篇)

时间:2023-11-22 10:40:01 作者:文锋 2023年学校对校车的管理制度(优质19篇)

学校是一个丰富多彩的地方,我们可以参加各种课外活动和社团组织。请看以下学校总结范文,从中学习如何运用语言表达对学校的认识和感悟。

学校校车管理制度

1、本校所用校车须为按照国家校车标准制造的中小学专用校车。

2、本校校车必须取得机关颁发的校车接送牌,并注明行驶路线和编号,在进出校门时必须挂好。未载学生上路行驶时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标志和停车指示标志。

3、严禁酒后驾车,在接送学生时不准无校车驾驶资质的驾驶员代驾。

4、不开违章车、斗气车、故障车、英雄车。

5、驾驶校车时需中、低速行驶,注意避让,避免急刹,车门车厢未关闭不准启动校车。

6、按规定定期检测校车,检查、保养车辆,保持车况良好内部整洁不出脏车。

7、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应保持注意力集中,不得有抽烟、进食、接听手机、聊天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8、校车上路前必须对车辆的制动、转向、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零部件是否存在安全问题进行排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上路行驶。

9、校车驾驶员行车途中要注意车载各类仪表的工作情况,发动机、底盘是否存在异响、制动转向系统是否正常。

10、接送学生时需开启gps卫星车辆定位导航系统和3g实时监控系统。

11、必须办理50万/座的`校车座位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12、车辆未停稳时,禁止开门上下学生,并注意行人和其他车辆动向。

13、校车接送学生遇雨、雾、冰、雪等恶劣天气时应应加车辆横向及纵向距离。

14、校车应在部门核准的线路上行驶,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

15、在核准线路上确有无法避开的危险路段,应提请道路或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标准对上述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装置、限速标志、警告牌等。

16、校车行驶速度不超过60公里,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或遇雨、雪、雾、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时速不超过20公里;在校内行车不超过5公里。

17、校车随车需带好有效灭火器、安全锤、停车警告标志、急救箱、车内通道禁止堆放杂物保持畅通。

18、校车禁止在接送学生途中进入加油站加油,应在空车时加足油料。

19、校车上有学生、发动机引擎熄灭前,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

20、副驾驶座位上不得安排学生乘坐。

21、校内禁止鸣笛,禁止在校内设置禁行标志的路段行驶和停靠。

学校校车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学校校车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师生身心健康,积极预防和减少学生伤害事故,特制定学校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签订责任书,明确责任,共同做好校车安全工作。

校车司机、跟车老师。

1、每次车辆出发前,驾驶员需全面检查车辆状况正常后方可出发。校车定时参加年检和交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驾驶员需带齐所有证照,保证良好的身体状况,不酒后驾驶和疲劳驾驶。司机故意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不予以报销。违章造成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2、跟车老师必须在乘车前仔细对照乘车名单,与园长确认核实当日乘车名单及人数无误后,方可上车。如有幼儿因特殊原因更改上、落点或改乘其它线路车辆,家长须提前通知幼儿园,跟车老师必须在当日记录中做特别说明,以免遗漏。跟车老师在跟车过程中,必须对照乘车清单,确认每个站点上、落车的幼儿,并在每个相应的名字后打勾确认。

3、跟车老师在跟车结束前,必须对整个车厢进行检查,确认没有一个幼儿被遗留在车上。跟车老师在跟车结束后,必须再次检查乘车记录,并在乘车表上签名确认后,再请行政主管签名每月底交办公室备案。

4、督促校车司机必须保持车辆匀速行驶,遵守交通规则,并避免一切不安全驾驶的行为。检查校车司机在接送的路程中是否正确在各站点停靠,无论该站点是否有人上落。提醒校车司机必须在幼儿上车坐稳后,跟车老师示意可以开车后,方可启动车辆前行。

5、严格执行校车接送制度,如果家长没有及时到指定地点接送孩子,不得擅自将孩子放下车或让熟人带走,而应带孩子返校,以便家长及时联系孩子。校车站点及乘车幼儿名单需变更时,由园长或相应负责老师提前通知到该车所有跟车人员及司机。

6、车内加强孩子的安全教育,看好孩子不能将手指或头伸出车窗外,或在车内打闹。

7、幼儿园做校车的孩子当日没有出勤,该班班任老师必须与负责接送的老师及时了解孩子没来原因,并再次和家长电话确认。

在上述安全管理工作中,如果签约责任人在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中有失职、渎职情况或应当履行职责而没有履行,对事故的主要责任人视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罚。

学校校车管理制度

1.使用范围:

(1)校级领导工作需要的一切外出用车。

(2)中层干部或处室其他人员公务外出,教师教学、教研工作需要的'用车。

(3)处室、年段、教研组集体外出活动,经学校批准的用车。

(4)本校正式教职工直系亲属婚、丧事用车。

(5)退休教师、原校级领导按规定的范围用车。

(6)经学校有关领导批准的市教育局、兄弟学校,其他单位用车。

(7)经学校校长室批准的其他情况用车。

2、校车使用与派车权限:

(1)校级正职可临时调动和使用校车。

(2)校级副职在本市区范围内可临时调动和使用校车。超出本市区范围的用车要向校长报告,由校长指示办公室派车。

(3)教职员工在本市区范围内的用车由办公室派车。超出本市区范围的用车由分管行政副校长派车。

(4)市教育局、兄弟学校,其他单位借用(由我校司机开车)在本市区范围内的用车由分管行政副校长派车。超出本市区范围的用车由校长指示办公室派车。

(5)特殊情况由校长决定。

3.出车规定:

(1)各处室部门及个人用车,都必须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办公室开出派车单驾驶员方可出车,并按要求作好登记。

(2)校级领导根据规定的权限可临时调动和使用校车,但驾驶员应及时报告办公室(以免派车重复影响工作)。

(3)外出加油或维修等,要告知办公室,并按要求作好登记。

(4)严禁驾驶员私自出车。

4.驾驶员当班规定:

(1)周一至周五正常上班时间,驾驶员可在校内待命,如果要外出应及时向办公室请假(不能及时出车的应视为旷工)。

(2)正常上班时间外,事先已作安排的要准时出车,临时需要出车的尽可能做到随叫随到。

(1)驾驶员出车除第二天很早外出或当天出车超过21:00车辆必须当天回校,停放在指定位置,周五晚出车超过21:00,周六上午必须在9:00前将车停在校内指定位置,特殊情况必须告知办公室。

(2)要经常检查车辆状况,确保行车安全。

(3)要经常学习交规,做到规范行车。违规被罚款的驾驶员要负有一定责任,视情节扣除部分行车补贴。

(4)要经常洗檫车辆,保持车辆整洁(除外出外一般由驾驶员自行清洁)。

6.报销:

(1)汽油费报销在发票背面注明加油时的公里数。(每个月月初由办公室核对一次里程表)。

(2)高速公路费、过境费在发票背面注明出车缘由和批准人。

(3)汽车修理、装配、保养等要事先经校长室同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由总务处主任、驾驶员一同到定点维修厂洽谈维修事宜,并由二人在维修发票与清单上签字,费用才能予以报销(外出临时修配除外)。

学校校车管理制度

为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切实保护师生安全,学校决定从20xx年6月3日起,实行严格的校门进、出制度,望广大师生与物管公司严格执行。

一、教师上班期间严禁外出,若确实需要外出,需凭校长签字的出门单方可放行。教师进、出均需登记。

上班时间:上午8:00—11:00、下午2:10—5:45。

二、学生上课期间严禁外出,若确实需要外出,需凭年级主任签字的出门单方可放行。学生进、出均需登记。

三、外来车辆、人员进出,必须抵押身份证或驾驶证并与相关受访人电话联系后方可进入。上级与兄弟单位车辆、人员进校需经物管中心主任同意后方可放行。

四、学校门卫要严格执行校门进、出制度,若没有执行该制度,发现一次扣当月物管费5000元;若执行不彻底,发生一切后果由物管公司负全责。

学校校车管理制度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学校校车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为确保校车的行车安全,切实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1、成立学校行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2、建立校警随车制度。学校每天有一名值日校警负责检查校车超员情况,负责学生上下车的秩序与安全。校警必须认真填写接交记录。

3、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规定。

(1)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2)不疲劳驾车。

(3)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车。

(4)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5)经常学习交通法规。

(6)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驾驶员在校内行驶车速不能超于每小时5公里。

(8)载送教职工和学生的车辆,行驶车速不准超过每小时50公里。

4、违规与事故处理

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车主负担。

5、汽车例行保养修理规定

(1)车辆例行保养是各级保养的基础,属于预防性的日常维护作业,以清洁、检查为中心内容,司机应单独完成。要求:附件齐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轮胎气压正常制动可靠、转向灵活,润滑良好、灯光喇叭正常等。

(2)车辆必须保证在不延误解送学生的情况下,进厂修理(特殊情况例外)。

(3)维修车辆出厂,司机必须仔细检验、确认修理妥当,才可签字提车,否则立即告知厂方再次检查或报告队长、另安排检修。

6、司机接送学生规定

(1)家长未在接送地点等候、接回学生,可在附近打电话通知家长。绝不可以让学生独自回家。

(2)若有家长要求司机在沿途增添停车点或更改线路。车主自定。

(3)司机应按校车表的时间准时到达停车点,若提前到达应确定已上齐学生,否则需等候至预定时间方可开车。

7、司机日常工作规定

(1)除经常洗车辆,保持车厢内外清洁整齐外,也不准将车厢内的垃圾抛弃在停车场上。

(2)司机不允许酒后驾驶、疲劳驾驶。接学生时不要靠近学生,要离学生5米外停车。

8、司机的职责

(1)学校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

(2)司机应爱惜学校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

(3)司机每天抽适当时间擦洗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

(4)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查。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油量不足,应立即加油,不得将学生载入加油站加油。加油单据先由队长签名,然后由后勤处签名,方有效。

(5)司机发现所驾驶的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队长,队长报后勤处,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未经批准不允许私自将车辆送修理厂维修。

(6)当车回来,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锁好保险锁。

(7)对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经常检查,整齐证件才出车。

(8)晚间司机要注意休息,逢星期日至星期四晚上23点前必须睡觉(特殊情况例外),不准开疲劳车,不准酒后驾车。

(9)司机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

(10)司机故意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不予以报销。违章造成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11)校内不准按喇叭,车内不准吸烟。

(12)司机对师生应热情、礼貌,说话文明。

(13)司机接送学生,要准时出车,不要误点。

9、车主责任

(1)负责在各村站点接学生上学,上车后学生的安全由校车车主负责。到校后照管人员负责把学生送到校门内(幼儿学生要送到班级),然后与警卫教师接交签字(幼儿班的学生与班主任接交签字)

(2)放学时,到学校指定地点接学生上车,并与相关教师签字接交,上车后,车上的安全由车主负责。

(3)送学生到各村指定站点,并把学生交到家长手中,极端天气,家长不接的,要电话联系,和家长当面接交,否则,出现事故校车负责。

10、校车遇投诉事项处理

(1)家长态度有礼貌,对学生具爱心,若遇无理家长,亦需耐心聆听,并尽量克制自己,避免与家长发生争执。

(2)司机若遭到家长投诉,及时自行处理。

(3)应熟悉每位接送学生家长之面孔,如果遇到陌生家长接着学生,要提高警觉,并向学生证实接着者之身份,若在不肯定的情况下,不可以其接走学生。

学校校车使用管理制度

为使学校校车统一合理管理及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学校轿车、客车等的使用、购置、保养、修理、油料、事故处理、保险、年检及有关费用报销等事项,均适用本制度。

3、权责单位

(1)学校办公室部门负责本制度制定、修改、废止的起草工作。

(2)该制度提请校行政会、教代会讨论通过后,由校长核准执行。

(1)购置各类校车以坚固耐用、省油、价格合理为原则。

选购。

(1)每辆车由专职司机负责驾驶,非学校司机不得驾驶学校车辆,更不得转借他人或当作训练用车。

(2)因公务需要用车,应填写“校车使用申请单”,经学校办公室核准同意后后方可派车,未履行手续不得用车。

(3)各职能部门如遇紧急事件,来不及书面呈报,须电话申请派车,否则视为违规用车。

(4)驾驶员应在校车使用前进行故障排查,如遇问题,应立即上报主管部。

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责任人赔偿。

(1)各类校车由各专职司机负责清洗保洁工作。

(2)校车各项零件设备的保养,由该校车驾驶员负责。

(1)凡学校校车,除紧急状况外,应事先向主管部门呈报核准,由该校车司机送学校指定维修点维修。

(2)由于驾驶人或派车人使用不当或疏忽保养导致的校车或机件

故障所需的修理费,由驾驶人或派车人负担。

(1)驾驶员应凭加油卡在政府采购点定点加油。

(2)驾驶员应应节约用油,避免浪费。

(1)学校各类校车因公务行驶违反交通规则时,如属个人过失,其罚款由当事人自行负担;如属校车本身不可抗力造成的罚款由学校负责。

(2)校车公务途中遇不可抗力发生车祸,应及时向附近交警报案,并即刻与学校主管部门联络,学校应派人前往现场协助处理。

(3)车祸后有关的保险理赔作业,应由当事人配合学校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4)未经学校许可擅自使用公车,其事故责任概与学校无关,当事人除承担事故责任外,还应对违规用车和因此造成的车辆问题负责。

(1)本学校各类校车的投保作业统一由校办公室负责。

(2)校车年度检验应由校办公室会同责任司机负责。

(1)修理费用由送修人员先填写报修表,再凭正规发票履行报销手

续,如费用较大,则由学校按相关程序予以支付。

(2)所加油料费用,应凭履行报销手续。

(3)凡未经同意私自用车产生的任何费用,学校概不报销。

学校校车管理制度

为防止校车在运行中发生故障,延长使用寿命,保持良好运行状态,制定检查保养制度。

一、校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20xx),校车门窗玻璃、座椅必须配备齐全,并配备逃生锤、灭火器、急救箱等。

二、驾驶员在每天出车前,收车后进行保养,作业内容有:

(1)打扫、清洗汽车内外卫生,始终保持车辆清洁卫生。

(2)检查车辆安全性能、安全设备和胎压情况,对车辆各部件连接紧固进行检查、调整,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检查、添加燃料、润滑油。

发现校车有故障时必须立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校车服务提供者,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凡故障车未经检修,一律不准上路接送学生。

(1)更换机油、机油滤芯,清洗空气、汽油滤清器。

(2)检查燃油、水箱,不足时及时添加。

(3)检查转向紧固情况、离合器自由行程、制动器磨擦片间隙和各部件连接部位的紧固情况。

(4)检查灯光、分电器触点的工作情况,以及蓄电池工作状态。

(5)放出贮气筒的积水。

四、除正常的检查、保养外,校车每学期开学前必须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驾驶员对自己所开车辆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

六、对车辆检修保养情况要记录备案。

为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督促各类人员认真履行安全职责,有效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杜绝校车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特制定校车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一、校车服务提供者(或承租者)要按照教育局校车管理办法有关职责要求,负责车辆的保险缴纳(交强险、承运人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定期检查、保养;负责对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因车辆安全性能、违章驾驶和照管人员不负责等造成的安全事故,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负相关责任。

二、校车驾驶员不听规劝,违章驾驶,除接受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外,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要予以批评、扣发工资、解聘等处理。

三、随车照管人员要忠于职守,对于因责任心不强造成安全事故的,除接受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外,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根据程度轻重给予批评、扣发工资、解聘等处理。

四、学校与校车服务提供者、家长要分别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

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规范校车运营行为,消除校车交通安全隐患,有效预防校车的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中小学和幼儿园师生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2年国务院617号令《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校车安全管理实际,制订本制度。

1.学校使用和配备的师生接送车辆必须是县教育行政主管理部门、县交通管理部门和县人民政府签批备案的专用校车,驾驶人必须具有校车准驾资质,即要具备2012年国务院令第617号《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校车使用标准和驾驶人资质。

2.使用专用校车的学校(幼儿园)要建立以校(园)长为组长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专人具体负责学校校车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和档案。

3.学校要科学严密地制订本校(园)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学生乘车定车、定座安排表,落实班主任老师、值班值勤老师、跟车护送老师和驾驶员在校车运行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岗位职责,签订责任书,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到人。

4.学校每月要召开一次校车安全例会,认真研究做好校车师生接送管理和确保安全运行的对策。对单位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职能管理部门,会议有具体详实的文字记录。

5.要根据校车法定核载人数以及学生居住地分布等情况,认真确定每辆接送车的学生乘载数。认真填写具体的车次乘车学生名册,做到定人、定车、定座、定线路。校车接送师生线路及停靠点需经县交管部门审批,禁止在批复以外的线路和站点运行及停靠。

6.学校校车应按规定时限参加机动车验审、交足保险并依法交纳规费,凡证照不全或有效期满后不及时补办的,校车必须停止营运。

7.学校应对班主任、跟车护送老师、驾驶员每学期组织进行不少于二次校车安全培训教育,教育培训应有图文资料记载。

8.校车出行前必须对车辆性能进行认真的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因发生故障一时无法排除时,校车必须停运并及时将信息告知学生家长,同时,作好学生护送工作,确保学生上(放)学安全。严禁校车带病运行。

9.学校要提前合理编排好学生接送车辆老师跟车护送值班表,确保每天学生上(放)学乘车途中都有一名责任心强的'老师负责维护上下车秩序,并跟车全程护送。跟车护送记录必须在本人完成接送任务亲笔签字后方可交接,要做到前后衔接,一张不缺。

10.学校要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台帐,尤其要完善校车车况安全检查、行驶、学生乘车、接送管理制度等台帐资料,保证学生、驾驶员、跟车教师、接送车等每天都有详实的乘驾记录。

11.学校应设有场地开阔、路面平坦坚固、进出方便、标志鲜明、安全稳靠的校车专用停放场所,并明确每一辆校车相对固定的停放地。

12.学校一旦发现外有拼装车、报废车、农用车、电瓶车、摩托车、小面的等不合法或不具备接送学生资质的车辆运载学生,要劝诫学生拒乘并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取缔。

13.认真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学校要针对接送学生校车途中可能发生的情况提前制订应急处置预案,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在最短的时间里最有效地组织抢救并进行善后处理。在第一时间内向当地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职能部门上报事故情况,以便各级形成合力,共同应对突发事件,降低事故损害,保持社会稳定。

14.突遇恶劣天气,学校应采取停课、调整上课时间等措施,确保安全,并告知学生家长,校车停运。

15.严禁租用、租借校车。严禁将校车用作其他用途。学校(幼儿园)放假期间,校车要停运保养,禁止将校车用于其他用途。

16.按照“一人一车一档”要求健全校车档案,并按时整理更新上报乡镇中心学校、县教育局和县交警部门备案。

17.自觉接受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检查指导,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19.严把驾驶员资质关。校车驾驶员需证、照齐全有效、凡有酗酒、嗜赌和吸毒史及心理障碍等精神疾患者以及影响安全驾驶的生理疾病患者,不得担任校车驾驶员。学校要预防和坚决制止校车驾驶员酒后开车、疲劳驾车、超员超速和车辆带病上路等不安全行为,一经发现要立即停运,并协助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20.校车驾驶人实行一正一副制,校车驾驶人须具有校车准驾资质,实行人车绑定,保持人、车的相对稳定。学校(幼儿园)聘用、更换校车驾驶人,要报交警大队和教育局审核确认备案,同时,对不再从事原校车驾驶的驾驶人应报交警部门注销其本校车驾驶资质。

21.中心校要定期对辖区校车单位负责人和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学校,幼儿园应每月对驾驶人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对驾驶人有交通违规现象的要进行强化教育培训,并责令改正。对不服从安全管理的驾驶人,要坚决辞退。

22.校车单位负责人和校车驾驶人要积极认真的参加相关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23.校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校车门窗玻璃、座椅座垫及三防工具必须配备齐全,并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保持车辆整洁。

24.校车单位应每月对校车进行一次检查、保养、维护,使校车随时保持良好状态,确保行驶安全。检查资料完备。

25.除正常的定期检查外,校车每学期开学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性能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每天校车出行前必须对车况进行安全检查,并如实填写检查记录。

26.校车检查要有完整的记录资料,并存入本单位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档案。

27.全县所有校车必须统一规范安装“校车运行轨迹监控系统(北斗导航系统)”,并确保全天24小时接受适时监控。

28.学校应当向县交通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校车行驶的路线和停靠站点,经审批后执行。校车必须严格按照审批路线、停靠站点运行。

29.校车接送学生、幼儿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核载人数载人,严禁超载。

30.除驾驶人员外,学校、幼儿园还应安排人员随车护送,随车护送人员负责维持车内纪律、人数的清点、学生的交接、处理突发事件、制止校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

31.校车驾驶人应严格执行安全运行规定,谨慎驾驶,确保校车交通安全,严禁超速超载、酒后驾驶、疲劳驾驶、驾驶校车时聊天、接打手机等交通违法行为。

32.严禁将校车交给无驾驶资质人员驾驶,严禁交给非本车专职司机驾驶。

33.学校校(园)长为所在学校学生接送车辆即校车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校车安全运行工作全面负责。具体从事此项工作的教职工为直接责任人。中心学校负责对辖区学校校车进行督查监管,中心校校长是辖区学校校车安全督管第一责任人。

34.中心校学年初要与辖区校车学校负责人签订安全责任书,校(园)长在每学年初开学第一周内,完成与具体管理人、班主任老师、跟车护送老师、校车车主、驾驶员、乘车学生家长等签订校车安全运行和学生乘车组织管理责任书。

35.教育局与各县直学校乡镇中心学校签订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学校、幼儿园要与校车驾驶人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租用校车的还必须与租赁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逐车逐人明确安全责任。

36.教育局或相关职能部门对学校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情况进行检查,对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违规操作的,责令整改并予法规处理,对严重违规的民办学校将予以吊销办学许可。

37.对校车发生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8.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本局原校车管理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学校车辆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学校管理,严格学校出入制度,确保校园安全,维护校园教育教学工作正常秩序,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保安人员应严格执行学校及保安公司所制定的各项条例;遵守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严格履行职责,按时到岗,仪表端庄,讲文明、懂礼貌,尊重家长、热爱学生,使学校门卫成为社会、家长认可学校的良好窗口。

3.保证校门交通疏导安全,确保师生出入安全。禁止大门左右附近设摊。

4.禁止商贩、产品推销员、拾荒、乞讨人员进入校园;禁止宠物进入校园。

5.保安人员夜间当班者对22时至凌晨5时进出校园所有人员(含学校教职工)进行登记。

6.双休节假日期间,以及没有上课阶段,应对进出校园人员进行登记。

7.认真做好报刊、杂志、信件的收发工作。

1.外来人员进出校门,保安人员一要热情相迎;二是做好有关登记。

2.严格执行校外人员进出登记制度。家长和外单位人员来访,应在门卫与学校相关人员电话确认后,作好登记记录,注明来访者姓名、单位、校方接待人、访客证号码、进校时间等方能进入学校,离校时,来访者需在门卫处进行注销登记。

3.家长来校为孩子送学习用具等物品,原则上不进校园,由保安人员接待并代送。

4.家长、亲戚等中途带小孩离校,必须凭班主任签字同意后的离校证明单方可离校,并保存此单以便日后查用。

1.学校校车和本校私车出入校门应主动示意让其减速行驶。并要求进校车辆停放指定区域。

2.本校教职工的自行车、电动车辆出入校门必须下车推行。要求进校自行车、电动车辆应停放在制定位置。

3.外单位车辆原则上不得进校,也不得寄停校内。

1.携带公物(如:建筑装潢材料、仪器设备、工具器材、办公用品、图书等)出校门,凭学校相关领导签字确认方可出校。

2.携带私人大件物品(包括行李)出校,须凭学校主管领导签发的出门单,经保安人员核对无误后放行。

1.因公来校接洽业务、联系工作的人员,凭介绍信或工作证办理进校手续。离校时应交出会客单,会客单上应有被访者签名。

2.凡来校参观、访问或集体活动的,应事先经相关部门领导批准,并事先通知保安。

六、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凡与本制度不符的,一律以此为准。

学校车辆进出管理制度

鉴于我校开放式校园和外来车辆及人员进出校园不断增加的实际,为加强校园的安全防范工作,维护校园安全和稳定,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生活的顺利进行,特制定外来车辆、人员进出校园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校园各值班门卫及保安员,必须严格执行学校门卫管理的有关要求,认真查询进出校园的车辆及外来人员,并严格实行登记及查验证件。

二、严禁各种营运、无证及借道穿行校园的校外机动车辆进入校园。

三、对运载贵重物品和情况不明物品的机动车辆,要严格查验车辆内物品,登记驾驶员的证件,并凭保卫部门放行条(证明)放行。

四、发现校园可疑的车辆、外来人员或可疑情况时,应及时查证处理并及时向学校总值班室(保卫处)报告。

五、密切注意校园及周围的治安动态,凡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或重大可疑疑情况(紧急事件)时,要及时报告校卫队和值班室(保卫处)领导。

六、校卫队员(保安员)坚持文明执勤,礼貌待人,使用文明用语;值班时要严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及值班室内的各种设备的交接工作。

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1、校长是所在学校学生接送车辆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接送学生车辆安全运行工作全面负责。具体从事此项工作的教职员工为直接责任人。

2、建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学生接送车辆安全管理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学校的学生接送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

3、校长在每学期第一周内,与班主任老师、随车管理员、校车安全管理员、驾驶员等签订接送安全运行和学生乘车管理责任状。

4、科学严密地制订学生乘车细则。定车、定座安排到人,落实各处室、班主任老师、值班值勤老师、随车管理员和驾驶员。在学校接送车辆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到职责公示、分工到人。

5、每月召开一次学生接送车辆安全例会,认真研究做好校车管理和确保安全运行的对策。对单位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报告中心学校和上级职能管理部门。会议应有具体的文字和图片记录。

6、学校在配备学生接送车辆、驾驶员,都要达到校车使用标准。并将相关资料递交给教育局存档备案。

7、认真确定每辆接送车的学生乘载人数。要根据接送车辆核载人数以及学生居住地分布等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每一辆接送车的乘载人数,认真填写具体的乘车学生名册,做到定人、定车、定座、定线路,从源头上杜绝学生接送车辆超员现象。

9、学校配合中心学校对驾驶员、随车管理人员每学期进行一次行车安全教育,认真总结经验,提出整改意见,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万无一失。教育培训应有文字记载。

10、学生接送车因发生故障一时无法排除时,学校应及时协调设法调用别的合格车辆应急接送,确保学生上(放)学不受影响。

11、严把驾驶员资质关,凡有酗酒、嗜赌史及心理障碍等精神疾患者,不得担任学生接送车辆驾驶员。学校要预防和坚决制止接送车辆驾驶员酒后开车、疲劳驾驶、超员、超速和车辆带病上路等不安全行为,一经发现要协助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12、学校要提前合理编排好学生接送车辆随车管理员护送值班表,确保每天学生上(放)学乘车途中都有一至两名责任心强的老师负责维护上、下车秩序,并跟车全程护送。跟车护送记录必须在本人完成接送任务亲笔签字后方可交接,要做到前后衔接,一张不缺。

13、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接送车辆安全管理台帐,尤其要完善接送学生的车辆车况、车辆行驶状况、学生乘车情况、接送管理制度等台帐资料,保证学生、驾驶员、随车管理员、接送车等每天都有详实的记录。

14,学校应向驾驶员提供场地开阔、路面平坦坚固、进出方便、标志鲜明的学生接送车辆专用停车场所,并明确每一辆接送车相对固定的停车地。

15、学校一旦发现有拼装车、报废车、农用车、电瓶车、手扶拖拉机、小面的等不合法或不具备接送学生资质的车辆运载学生,要劝诫学生拒乘并立即报告中心学校和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取缔。

16、认真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学校要针对学生接送途中可能发生的情况,提前制订应急处置预案,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在最短的时间里最有效地组织抢救并进行善后处理。在第一时间内向当地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职能部门上报事故情况,以便各职能部门根据实情来应对突发事件,保持社会稳定。

17、学校每学期要组织对学生乘车管理人员进行考核考评。凡因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力和给学生接送车辆管理工作带来消极影响的要给予适当的经济、行政处罚,造成交通伤亡事故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

18、突遇恶劣天气及下大雪后道路滑,行车危险,校车停运。

学校车辆进出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维护维护校园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校园安全和师生人身安全,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校园环境。根据《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发〔20xx〕87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所有进入学校,并在校园内通行、停放的车辆。

第三条学校安全处为校内所有车辆交通及停放秩序的管理部门,负责车辆出入校园及校内动态、静态交通秩序的管理工作。

1.无牌无证车辆、外来车辆(含教职工亲属、朋友的车辆)一律禁止进入校园(上级主管部门公务车辆除外)。

2.所有符合规定允许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进出校门时应主动接受门卫询查(本校教职员工的车辆凭“临沂一中机动车辆校园通行证”)。

3.凡参加校园内举办的各种会议或活动的外单位车辆,由主办单位提前向学校申请,经学校同意后通知门卫放行,并按要求停放。

3.特种车辆(公安、消防、救护、抢险等)进出校门门卫要主动进行疏导,确保安全通行。

1.车辆进入校园后,一律禁止鸣号。行驶时速不超过10公里/小时。

2.严禁校园内无证驾车、练车和试车。严禁酒后驾驶,严禁超载。

3.基建各类工程车必须到安全处办理相关手续批准后方可进出校园,且在工程区域内和指定线路上行驶。

1.机动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的停车位(学校根据校舍改造情况给各部门划分停车区域),严禁乱停乱放。

2.车辆停放时,需拉紧手刹、关闭电路锁好门窗以保安全。车辆在校园内丢失(含车内财物丢失)或损坏,由车主自行负责。

3.爱护停车场地内的所有设施、装置及其他车辆,导致损坏的,导致损坏的肇事车主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4.不要在停车场乱扔垃圾,保持停放场地清洁卫生,禁止在停放场地内擅自维修,清洗车辆。

5.距离校门、路口、消防栓15米内禁止停放任何车辆,确保消防通道的畅通。

6.来参加会议或活动的外来车辆不得在校内停放过夜,特殊情况须经安全处批准。

第七条进出校门的非机动车必须遵守校园安全管理规定,停放时必须按学校划定的停车区域内有序停放,停车落锁,严禁乱停乱放(学生车辆不准放在教师停车区域)。车辆在校园内丢失或损坏车主自行负责。

第八条学生不得在上课时间骑车出入校园,有特殊情况请家长接送或打车回家。

第九条校园内禁止骑车带人,不准双手脱把或手中持物骑车;不准扶身并骑、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

第十条学生尽量不要骑一些高档山地车和电动自行车上学。

第十一条学校先与教职员工签订“校园机动车出入和停放安全责任书”,然后办理“临沂一中机动车辆校园通行证”。凭通行证进入校园(原来办理的通行证停止使用)。

第十二条进入校园的车辆,应自觉服从管理。违反本规定发生安全事故,造成师生人身伤害或校园公共财产损害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驾车者承担。

第十三条加强门卫查验和校园内巡逻督查,对违反规定行使和乱停乱放的车辆一律给以通报或扣留,由学校或上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此办法由临沂一中安全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上级主管部门公务车辆出入和停放同样遵循本办法。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办法相抵触者,一律按本办法执。

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依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

本办法所称学校,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

本办法所称学生,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幼儿园儿童。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机制,明确有关部门的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解决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校车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条例》、本办法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并建立校车安全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按照国家规定保障因学校设置或者撤并原因难以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学校服务半径符合国家规定或者公共交通能够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应当不使用校车;使用校车的,不享受财政资金支持。

第五条确需校车服务的学校可以配备校车。

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根据市州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市州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设立专业校车运营单位或者政府购买校车服务等方式,逐步实现校车运营管理的专业化和集约化。禁止挂靠运营或者变相挂靠运营。

第六条校车应当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专用校车还应当符合专用校车国家标准。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采购的指导,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校车产品的违法行为,保障校车产品质量安全。

校车不得私自改装,不得加设车窗栏杆,车窗不得粘贴深色反光膜或者其他妨碍视线的材料。

第七条使用校车应当依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或者市州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证明其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下列材料:

(一)车辆所有人营业执照或者设立批准文件或者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四)校车驾驶人驾驶证;

(五)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在内的校车运行方案;

(六)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七)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凭证。

第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综合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

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发给校车标牌;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教育行政部门征求意见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在申请人交验机动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专用校车还应当查验校车外观标识。

第十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校车使用许可前,应当组织交通运输、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对校车行驶线路、停靠站点进行实地勘查;校车行驶线路存在确实无法避开的危险路段的,按照标准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后方可批准。

校车行驶线路确需跨越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受理许可申请的人民政府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县市区或者市州人民政府意见,相关人民政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受理许可申请的人民政府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相关县市区或者市州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已经开通的校车行驶线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承担该路段养护职责的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处置或者维修,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校车通行安全。

校车驾驶人发现校车行驶线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向承担该路段养护职责的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二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统一规划、设置校车停靠站点及其预告标识、站点标牌和标线。

校车停靠站点及其预告标识、站点标牌和标线的设置和日常维护费用,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

第十三条校车接送学生上下学,应当将校车标牌分别放置于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

校车标牌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制作和核发。

校车驾驶人、停靠站点、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重新申领校车标牌。

校车标牌灭失或者损毁的`,配备校车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核发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一)、(二)项材料,申请补发或者换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补发或者换发。

第十四条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配备校车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拆除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其注销校车资格并予以公告。原有校车外观标识应当在30日内消除。

第十五条驾驶校车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市区或者市州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证明其符合《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十六条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收回校车驾驶证,并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

(一)本人申请注销的;

(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三)在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的;

(四)有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五)有犯罪记录或者1个记分周期记满12分的;

(六)有传染性疾病,有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

未收回校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其校车驾驶资格作废。

第十七条校车运载学生不得超员,不得超速行驶,不得擅自改变行驶路线。

校车不得在晚上10点至次日凌晨6点时段内接送学生上下学。

第十八条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担任随车照管人员: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二)无犯罪记录;

(三)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

(四)有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和必要的应急处置、应急救援知识和技能。

随车照管人员负责组织学生上、下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学生上下车时,应当分别与学校、学生监护人做好交接登记。

第十九条校车发车前,学校应当进行查验,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放行:

(一)无符合法定条件的随车照管人员的;

(二)驾驶人与校车标牌载明的驾驶人不一致的;

(三)驾驶人疲劳驾驶的;

(四)驾驶人饮酒或者严重身体不适的;

(五)驾驶人情绪异常,不适宜驾驶校车的;

(六)超过核载人数的;

(七)妨碍校车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乘车学生台账,并报县市区或者市州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应当在学校门口醒目位置公示校车号牌号码、核载人数、行驶线路、停靠站点、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和联系电话、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并通过家长会、告家长信等方式告知学生监护人。

第二十一条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监控平台,对校车运行进行实时全程监控。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监控平台应当接入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平台,并予以重点监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确定的监控平台,对本行政区域校车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第二十二条学生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做好校车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按照约定时间到校车停靠站点送、接学生上下车。

学生监护人应当拒绝学生乘坐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上下学,劝阻校车安全违法行为并向相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三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并给予指导。

学校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对教职工、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组织校车驾驶人和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进行消防、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并配合学校的交通安全教育和应急处理演练。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等应当有书面记录。

第二十四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应急预案和乘车学生台账并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对学校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处理演练开展情况及其书面记录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辖区校车安全管理台账,定期汇总校车驾驶人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等情况,并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机动车不避让校车及其他危害校车安全的违法行为,保证校车优先通行和学生上下车安全。

第二十七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举报人;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指导和督促,定期听取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汇报,并可以依照教育督导法律、法规开展校车安全管理专项督导。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对交通违法行为多发、被多次投诉举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的校车驾驶人,配备校车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调离校车驾驶岗位。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处罚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上下学的其他载客汽车,应当进行清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在市州人民政府规定的过渡期内可以继续使用。市州人民政府规定的过渡期截止日不得晚于2020年3月31日。

本办法施行后,新购置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上下学的校车应当是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

第三十三条市州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学生需乘坐船舶上下学的,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管理办法,保障学生乘船安全。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学校校车接送管理制度

一、安排接送秩序册,确保接送顺畅、有序。

每学期开学前,安全领导小组确定接送班次、路线、名单;安排接送教师、车长;召开安全接送工作会议。车长布置本车辆接送任务,明确各教师接送职责,安排本车辆幼儿座位、上下车秩序,初步形成车辆接送秩序册。安全领导小组再根据各车辆的接送秩序册进行适当协调,形成车辆接送幼儿安全管理秩序总册。

二、提出细化要求,确保接送环节安全。

1、上车安全管理。幼儿上车有陆续上车和集体组织上车之分,又有车先到站和幼儿先到站之分。不同的上车方式,安全管理的要求也不同。

2、乘车安全管理。车内幼儿按站点集中就座,接送教师站于车厢走道,引导本站点幼儿文明乘车。文明乘车要求除了在车厢内的引导,少不了车厢外的教育。有的班开展文明乘车系列活动,有的结合情境模拟游戏。

3、下车安全管理。待车辆到站停稳后,两名教师先下车,站于车门两旁,车内教师引导幼儿按小班、中班、大班顺序依次下车。家长从教师手中接过孩子,与教师告别后离站。如幼儿暂无人接,孩子站在教师身旁等候,站点上的幼儿全部离站后教师方能离开。

三、启动评价机制、确保接送品质。

安全领导小组、接送教师、幼儿、家长、驾驶员均是安全接送评价的参与者,评价过程是各方共同参与、相互支持、相互合作的过程。建立车长奖励基金。肯定鼓励用心、负责的接送教师。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提高接送品质,提供优质服务,让幼儿开开心心入园、快快乐乐回家。

小学校车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学校轿车、客车等的使用、购置、保养、修理、油料、事故处理及保险事项、年检,均适用本制度。

3、权责单位。

(1)总务部门负责本制度制定、修改、废止的起草工作。

(2)校长负责本制度制定、修改、废止的核准。

1、校车购置。

(1)购置各类校车以坚固耐用、省油、价格合理为原则。

(1)每辆车由总务部门指定专门的司机负责驾驶,非学校司机不得驾驶学校车辆。

(2)因公务需要用车,应填写“校车使用申请单”(若载有物品,需随附物品放行单),经部门主管核准后交校长办公室统一调度(填写“派车单”)。未依规定申请者,不得用车。

(3)公务校车应设置“校车行驶记录表”,派车人应登记行驶里程、

时间、地点、用途,总务部门每月抽查一次。

(4)校车使用前应对校车作基本核查,如有故障、失窃或损坏等,应立即报备总务部门一同处理。

(5)公务校车不得作非公务事务用。

(6)原则上公务车每天应返回学校(派车远途出差例外),将车停放于指定位置,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如未按规定失职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责任人赔偿。

(7)公务车不得擅自借给他人使用。

3、保养。

(1)各类校车由总务部门安排专人(一般指该车驾驶员)每周最少擦洗一次,如遇雨天,则每日须清洗,以防生锈。

(2)校车各项零件设备的保养,由该校车驾驶人负责,须保持完整并注意是否被损。

4、修理。

(1)凡学校校车,除紧急状况外,应事先向总务部门上报、检查、核准、备案后,由该校车司机送学校指定维修厂维修。

(2)公务车行驶途中,发生故障紧急送修,应先报总务部门主管核准。

(3)由于驾驶人或派车人使用不当或疏忽保养导致的校车或机件故障所需的修理费,由驾驶人或派车人负担。

5、油料。

(1)油料油票由管理部统一购买,由驾驶司机填写领油申请表获准。

后领用。

(2)每月管理部主管应将耗油量及行驶路程抽查一次,以防浪费。

6、事故处理。

(1)学校各类校车因公务行驶违反交通规则时,如属个人过失,其罚款由当事人自行负担;如属校车本身不可抗力造成的罚款由学校负责。

(2)校车公务途中遇不可抗力发生车祸,应及时向附近交警报案,并即刻与总务部门主管联络,学校总务部门主管应派人前往现场协助处理。

(3)车祸后有关的保险理赔作业,应由当事人配合总务部门负责处理。

(4)未经学校许可擅自使用公车,其事故责任概与学校无关,一切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7、保险、年检。

(1)本学校各类校车的投保作业统一由总务部门负责。

(2)校车年度检验应由总务部门会同责任司机负责。

附件1《校车行驶记录》。

附件2《校车使用申请单》。

学校车辆管理制度

为维护校园良好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和校园财产安全,减少各类事故发生,营建良好的校园环境和停车秩序,结合我校区实际,制订潭中校区车辆管理规定。

一、所有进入校门的'机动车辆(含摩托车、电动车)必须减速缓行,车辆进入校园后,禁止鸣笛,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严禁超车。

在遇学生上下课人流高峰时,机动车应主动避让,严禁与学生争道(为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学生放学15分钟后车辆方能驶离)。

二、凡车辆进出校门应主动接受保安人员查验,经同意后登记,方可进出。

除公务车外,凡教师私家车辆上下班时必须由本人亲自驾驶,不得他人代驾,如当值保安发现,车辆禁止进出校园。

三、需进入校园办理公务或来校指导工作的相关车辆,一律由学校保安人员指挥停放。

负责接待来访人员的部门负责人,需在来访人员车辆到校前通知安保人员具体时间、路线等,确保避开学生上学放学和课间活动时间。

(如发生意外由相关部门负责人负责)。

四、严禁在校园内无证驾车、练车,驾驶证照必须年检有效,并与所驾驶的机动车型相符;摩托车、电动车、助力车,进出校门时须下车推行,上、下班使用者必须按指定位置停放。

五、目前学校临时停车位为22个,其中1个为学校公务用车停车位(学校公务用车停放固定位子)。

因学校停车位有限,如遇车位停满后,晚来的车辆须自行找车位停车。

六、本校教师车辆及外单位车辆不得在校内停放过夜,特殊情况须经学校批准后方能停放。

七、禁止在校园内清洗机动车辆,学校公务用车除外。

八、此管理规定由学校解释并执行。

本规定自20xx年5月23日起执行,如与本规定相抵触者,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的,一律按景行小学潭中校区相关制度处理及期末绩效量化扣分。

小学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为确保校车的行车安全,切实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成立学校行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校车负责老师任副组长,校车带车老师为组员。

2、建立教师随车制度。每辆校车必须有一名带车教师,负责学生上下车、过马路和行车过程中的秩序与安全。随车教师必须认真填写随车记录。

3、校车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规定。

(1)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2)不疲劳驾车,不驾驶有问题的车辆。

(3)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坚决不违章驾车。

(4)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5)经常学习交通法规。

(6)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驾驶员在校内行驶车速不能超于每小时5公里。

(8)载送教职工和学生的车辆,行驶车速不准超过每小时50公里。

4、驾驶员接送学生规定。

(1)校内:

a.驾驶员进校后不得在校内抽烟,随地乱扔垃圾,乱吐痰。

b.学生未全部上车前,不得发动车辆。

c.车辆进入校区不准按喇叭,车内不准吸烟。

(2)上下学途中:

a.如有学生家长未在接送地点等候、接回学生,可由随车老师打电话通知家长,或者将学生送回学校或家里,绝不可以让学生独自回家。

b.若有家长要求驾驶员变更停车点或更改线路,驾驶员和带车老师不可随意答应,可请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校方与车管部门协商研究同意后方可更改。

c.驾驶员应按校车行驶表的时间准时到达停车点,若提前到达的应在确定学生全部到齐后方能开车,否则仍需等候至预定时间方可开车。

5、驾驶员职责。

(1)校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

(2)驾驶员应爱护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及性能,保证行车安全。

(3)驾驶员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检修。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油量不足,应立即加油,不得将学生载入加油站加油。

(4)驾驶员发现所驾驶的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以免延误接送学生。

(5)驾驶员对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要经常检查,带齐证件才能出车。

(6)驾驶员对师生应热情服务、礼貌相待,言行举止文明。

(7)驾驶员接送学生要准时出车,不要误点,以免影响学生的学习和休息。

中学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二、实行统一派车制度。不论何人何事需用车,一律由办公室调派,并办理用车签收单。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派车程序派车的,待完成任务后补办派车手续。

三、严格控制公车私用。私人因特殊情况借用校车需经办公室同意,收回油费路桥费及适量成本费。

四、不准利用公车学习驾驶技术。

五、加强对司机的管理。司机必须服从所属处室的领导和管理。未经批准私自用车的,要严肃处理。

六、车辆完成任务后,必须回校停放。不得私自将车辆停放在校外过夜。

七、司机凭用车签收单领取公里补助费及节假日加班费。

八、司机要保管好校车钥匙和各种证件,不得转借他人使用。节假日学校没有公务活动,校车一律停放于校园,校车钥匙一律上交校办公室 统一管理。

九、司机必须做好车辆的保养工作,保持车辆的良好性能。

十、如果全年行车无任何责任事故,给予司机一次性的安全行车奖。

十一、周末教师参加继续教育或老师上下班需要校车接送的`,必先到办公室报名登记,5 人以上(含5 人)方能统一派车接送。

十二、学校办公室 负责校车档案的建立与保管,司机应按时按要求对校车进行安全保险和检修,并做好相关记录,确保车辆行驶安全。

为确保校车的行车安全,切实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   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规定。

(1)  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2)  不疲劳驾车。

(3)  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车。

(4)  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5)  经常学习交通法规。

(6)  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  驾驶员在校内行驶车速不能超于每小时5公里,校内不准按喇叭,车内不准吸烟。

2、汽车例行保养修理规定

(1)车辆例行保养是各级保养的基础,属于预防性的日常维护作业,以清洁、检查为中心内容,司机应单独完成。要求:附件齐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轮胎气压正常制动可靠、转向灵活,润滑良好、灯光喇叭正常等。

(2) 车辆需维修或保养时,应提前报告主管人,经主管同意并签名即可。由主管记录公里数,并会同司机一起进厂,否则校方将不承认此款项。

(3)维修车辆出厂,司机必须仔细检验、确认修理妥当,才可签字提车,否则立即告知厂方再次检查或报告主管、另安排检修。

3、司机的职责

(1)学校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

(2)司机应爱惜学校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

(3)司机每天要保持车辆的清洁。

(4)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查。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油量不足,应立即加油。

(5)当车回来,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锁好保险锁。

(6)司机对师生应热情、礼貌,说话文明。

(7)未出车时,司机应协助电工工作,随时等候出车。

(8)司机要服从主管的安排,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

(9)司机出车执行任务时,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应立即通知主管,并说明原因。

(10)司机未经校长批准,不得把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11)下班时间和节假日公车不得私用,应急用车应报主管领导或校长批准。

学校车辆出入管理制度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学校车辆出入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为了规范学校管理,严格学校出入制度,确保校园安全,维护校园教育教学工作正常秩序,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保安人员应严格执行学校及保安公司所制定的各项条例;遵守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严格履行职责,按时到岗,仪表端庄,讲文明、懂礼貌,尊重家长、热爱学生,使学校门卫成为社会、家长认可学校的良好窗口。

3、保证校门交通疏导安全,确保师生出入安全。禁止大门左右附近设摊。

4、禁止商贩、产品推销员、拾荒、乞讨人员进入校园;禁止宠物进入校园。

5、保安人员夜间当班者对22时至凌晨5时进出校园所有人员(含学校教职工)进行登记。

6、双休节假日期间,以及没有上课阶段,应对进出校园人员进行登记。

7、认真做好报刊、杂志、信件的收发工作。

1、外来人员进出校门,保安人员一要热情相迎;二是做好有关登记。

2、严格执行校外人员进出登记制度。家长和外单位人员来访,应在门卫与学校相关人员电话确认后,作好登记记录,注明来访者姓名、单位、校方接待人、访客证号码、进校时间等方能进入学校,离校时,来访者需在门卫处进行注销登记。

3、家长来校为孩子送学习用具等物品,原则上不进校园,由保安人员接待并代送。

4、家长、亲戚等中途带小孩离校,必须凭班主任签字同意后的离校证明单方可离校,并保存此单以便日后查用。

1、学校校车和本校私车出入校门应主动示意让其减速行驶。并要求进校车辆停放指定区域。

2、本校教职工的自行车、电动车辆出入校门必须下车推行。要求进校自行车、电动车辆应停放在制定位置。

3、外单位车辆原则上不得进校,也不得寄停校内。

1、携带公物(如:建筑装潢材料、仪器设备、工具器材、办公用品、图书等)出校门,凭学校相关领导签字确认方可出校。

2、携带私人大件物品(包括行李)出校,须凭学校主管领导签发的出门单,经保安人员核对无误后放行。

1、因公来校接洽业务、联系工作的人员,凭介绍信或工作证办理进校手续。离校时应交出会客单,会客单上应有被访者签名。

2、凡来校参观、访问或集体活动的,应事先经相关部门领导批准,并事先通知保安。

六、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凡与本制度不符的,一律以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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