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合同催告函有效吗 合同履行整改措施(模板10篇)

时间:2023-09-23 03:21:28 作者:HT书生 履行合同催告函有效吗 合同履行整改措施(模板10篇)

生活当中,合同是出现频率很高的,那么还是应该要准备好一份劳动合同。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合同模板,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履行合同催告函有效吗篇一

可以解除合同。迟延履行。

迟延履行你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如果你接受了,合同继续有效,不接受,就是对方违约,对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你说你发现产品质量有问题,可能是你已经收货了,对方属于瑕疵履行,你有权退货在交付期限超过后,原告从来未履行过要求解除合同的通知义务,应认定合同继续在履行。

灭。

解除权成就后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视为放弃解除权

疑将损害相对人的利益,违反公平原则。

履行合同催告函有效吗篇二

在此,我_______(以下简称担保人)愿为上述合同中的借款人提供担保,并愿为之承担在合同中所有连带经济责任,特郑重声明如下:

第一条 奉担保人是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的法人。本担保人以足够偿还本担保金额的财产作保证,保证履行本担保书所规定的义务。本担保人并在此声明,本担保书的开立已依法办妥一切必要手续,是合法的、有效的。

第二条 本担保书担保最高金额为贷款的本金人民币_______万元及该贷款的全部应付利息及费用。

第三条 本担保书为五条件不可撤销的担保文件,担保人的任何其他经济行为不改变本担保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 担保人收到你行出具的借款人无力支付到期应付款项的证明及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付款通知后,保证按付款通知规定的付款日,主动五条件向你行付清全部应付担保款项。你行出具的借款人无力支付到期应付款项的证明和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付款通知是终结性的,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有约束力。

第五条 本担保书不受借款人上级单位任何指令的制约,不受借款人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制约,也不受借款人破产、无力清偿借款、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及关、停、并、转等各种变化的制约,本担保书始终有效。

只要担保的贷款本金不增加,你行对本担保贷款的合同任何修改或变通执行,均不改变担保人对贷款本息、费用偿付的担保责任。

第六条 担保人若未按你行通知期限偿款,担保人在此授权你行直接借记担保人账户,账号附后。

第七条 担保人如遇撤销、改组、破产或其他原因,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时,须提前3个月主动通知你行并推荐继承担保人,经你行确认继承担保人后,担保人协助办理担保责任转移手续。在转移担保责任未办妥前,担保人仍承担担保责任。

第八条 本担保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或担保人偿清全部借款本息时自动失效。

第九条 本担保书解释于______________银行。

担保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盖章):______________

担保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开户银行及账号:_________

履行合同催告函有效吗篇三

在此,我_______(以下简称担保人)愿为上述合同中的借款人提供担保,并愿为之承担在合同中所有连带经济责任,特郑重声明如下:

第一条奉担保人是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的法人。本担保人以足够偿还本担保金额的财产作保证,保证履行本担保书所规定的义务。本担保人并在此声明,本担保书的开立已依法办妥一切必要手续,是合法的、有效的。

第二条 本担保书担保最高金额为贷款的本金人民币_______万元及该贷款的全部应付利息及费用。

第三条 本担保书为五条件不可撤销的担保文件,担保人的任何其他经济行为不改变本担保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担保人收到你行出具的借款人无力支付到期应付款项的证明及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付款通知后,保证按付款通知规定的付款日,主动五条件向你行付清全部应付担保款项。你行出具的借款人无力支付到期应付款项的证明和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付款通知是终结性的,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有约束力。

第五条本担保书不受借款人上级单位任何指令的制约,不受借款人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制约,也不受借款人破产、无力清偿借款、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及关、停、并、转等各种变化的制约,本担保书始终有效。

只要担保的贷款本金不增加,你行对本担保贷款的合同任何修改或变通执行,均不改变担保人对贷款本息、费用偿付的担保责任。

第六条 担保人若未按你行通知期限偿款,担保人在此授权你行直接借记担保人账户,账号附后。

第七条担保人如遇撤销、改组、破产或其他原因,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时,须提前3个月主动通知你行并推荐继承担保人,经你行确认继承担保人后,担保人协助办理担保责任转移手续。在转移担保责任未办妥前,担保人仍承担担保责任。

第八条 本担保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或担保人偿清全部借款本息时自动失效。

第九条 本担保书解释于______________银行。

担保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盖章):______________

担保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开户银行及账号:_________

履行合同催告函有效吗篇四

承诺合同书(范本)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承诺人:北京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希尔顿国际大酒店商务楼b座622室

邮政编码:210016

被承诺人: 李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号北京嘉里中心

邮政编码: 100020

电话号码:

电子邮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双方本着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承诺人的资格 :

1、承诺人是按照中国法律成立、合法续存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2、承诺人的经营活动没有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政府政策;

3、承诺人的经营活动不会对被承诺方构成欺诈和侵犯;

4、本合同一经签署即构成对承诺人合法、有效的约束力;

第二条 本合同所规范的行为为:

1、借助因特网进行的电子商务活动;

2、邮购;产品承诺协议书范本。

第三条 承诺人承诺之货品总价为人民币4298元。其产品规格如下附表:

第四条 承诺人针对其所售货品承担下列义务:

1、货品包装:产品承诺协议书范本。

提供爱瀛金网宝盒壹件

2、随货同行:

提供鉴定证书原件壹份

提供承诺合同书壹份

3、运输及保险:

提供免费ems保价快递

4、发运期限:

收到货款24小时内

5、退货(款):

承诺在货品发出之后三十日内接受无理由退货(款)

6、货品质保期:

终身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承诺人对于制造工艺不良或材质不佳所造成的质量问题按照原价贰倍赔偿。

2、承诺人对于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所造成的道德问题按照原价拾倍赔偿。

第六条 时间戳:

1、本合同及其附件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戳记日期为准。

2、时间期限的计算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七条 本合同订立地为南京,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承诺人签字盖章: 被承诺人签字盖章:产品承诺协议书范本。

履行合同催告函有效吗篇五

为了规范公司合同履行、生产流程、质量检验、产品包装及产品采购工作,明确合同货物生产任务、质量和工期,严格执行iso9000和as9100c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要求,经公司各部门委员以上全体管理人员大会讨论订立本制度,自4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中,各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随时提出修订意见,公司将及时召开专题会议,修订本制度。

一、合同评审

成品车间和其他部门及市场部业务员在与客户交流沟通,确定要订立合同时,向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提出合同评审请求并填写《合同评审表》,该表应载明货物名称、牌号、规格、执行标准、数量/重量、单价/金额、交货时间、运输方式、结算方式及其它标准外要求等详细信息,由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组织质量部、生产技术部及三个车间领导和技术人员、市场部接单业务员进行全面评审,参与评审人员签名批准合同订立与否,生产技术部填写审批文件并存档。

二、合同管理

合同属公司的商业秘密。在合同订立后,由订立人将合同原件送总经理办公室,由总经办编印内部合同公开下发履行,合同原件存档。月末将已履行完毕合同原件及内部合同整理归档。

三、生产作业计划

实施并分别存档。《生产作业计划》一式两份,一份存生产车间一份跟料流转,质量部编制《质量检验跟踪单》,一式三份,一份存档,一份交成品车间,一份跟料流转。

四、合同流程记录

无论是否参与合同评审和生产流程管理的总经理、常务副总、质量部、生产技术部、财务部主任、主管检验副主任和三个车间主任各自登记内部合同的每一单相关任务和生产作业计划要领,分别与相关人员交流讨论,密切关注合同履行情况,如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或者向总经理或常务副总汇报解决。

五、市场部合同跟单

市场部接单人全程跟单,按照《生产作业计划》任务安排做好《合同跟单记录表》。若发现车间延迟转序影响工期和生产工艺、取样位置、取样方法等确定或不确定的各类问题,应及时向生产技术部主任、常务副总或总经理反映督促解决。

六、生产流转

根据《生产作业计划》,由成品车间监督熔炼车间、锻造车间生产流程,跟货填写《生产流转单》。厂内车间和外协加工单位应在《生产流转单》上填写已完成的加工任务、交货转序时间,厂内主任签名,外协单位盖合同章。

七、质量检验跟踪

质量部在参与合同评审、生产作业计划的讨论编制时,根据合同要求编写《质量检验跟踪单》,在生产转序前取样检验,签字批准货物生产流转。

钛锭化学成分由熔炼车间取样后交质量部送检;成品化学成分、组织、力学性能等其它检验由质量部通知锻造车间、成品车间、外协加工单位取样交质量部送检。

超声探伤由质量部负责,产品几何尺寸、外观质量、数量重量由质量部和成品车间共同检验,检验结果存质量部。生产技术部、财务部。

八、发货确认

在货物生产、质检完毕后,由成品车间或市场部接单人根据成品车间提供的产品信息和质量部提供的质量信息填写《发货确认表》,经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签字批准后,与客户沟通,请客户确认,确定发货信息。

九、包装

根据合同及《发货确认表》,由质量部下达《包装通知单》,成品车间刷标识装箱,质量部、生产技术部、财务部现场复检。

十、发货

根据合同、《发货确认表》、《包装通知单》,由接单人填写“运输合同”,经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签字批准后,由成品车间填写《出门证》,财务部、质量部现场复检,签字放行。

十一、产品采购

根据客户订单,对于本公司没有生产而需外购的产品,由接单人填写《产品采购申请单》,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组建集中采购班子在公司评审的合格供应商中比质比价采购。

十二、质量和工期责任

化学成分质量责任由熔炼车间承担,组织、力学性能质量责任由锻造车间承担,探伤不合格聘请专家召开质量分析会,追究质量责任部门,其它方面质量责任由成品车间承担;工期方面责任根据《生产作业计划》确定的。产品转序交接日期,三个独立车间各自承担延期责任。如遇本厂设备故障等其他原因,由熔炼车间承担熔铸外协加工任务,锻造车间承担锻造外协加工任务,成品车间承担其他工序外协加工任务。因外协加工延期交货,仍由三个车间各自承担工期责任。

十三、奖惩考核

由总经理或常务副总每月召开两次本制度落实检查工作会议,对各部门主任、副主任进行“优秀、优良、一般、差、很差”评级,《合同履行考核评定表》、《生产流程延期交货登记表》、《质量事故登记表》、《延期交货登记表》、《产品采购登记表》进入档案,作为奖励处罚、职务调整、加薪降薪的依据。

因质量事故和延期交货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公司承担80%、责任人承担20%的经济赔偿责任;未按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填写档案资料或做假资料、隔日补记资料或未做资料,每单处罚部门主任200元,副主任100元,生产流转延迟交货,每延误一天处罚部门主任100元。

附件:

1、《合同评审表》

2、《生产通知单》

3、《生产作业计划》

4、《生产流转单》

5、《质量检验跟踪单》

6、《发货确认书》

7、《包装确认书》

8、《出门证》

9、《产品采购申请单》

10、《产品采购登记表》

11、《外购产品复检单》

12、《合同流程记录表》

13、《合同履行考核评定表》

14、《生产流程延期交货登记表》合同履行管理制度

15、《质量事故登记表》

16、《延期交货登记表》

二o一四年三月二

十二日

履行合同催告函有效吗篇六

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技术秘密转让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四种类型。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其管辖法院应当确定为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但对于技术转让合同的履行地,在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并没有作出进一步明确的规定和解释。司法实践中,就如何确定技术转让合同履行地,各地法院做法不一,笔者拟略谈一二。

一、能否以受让人所在地为履行地

笔者的意见是不可以再适用该条规定,理由不仅在于《纪要》不属于司法解释,不能在法律文书中直接引用;更在于《解释》没有“技术转让合同以受让人所在地为履行地”这样的规定。《解释》是在《纪要》出台后若干年,借鉴了后者在指导司法实践方面的成功做法和成熟经验,吸收了后者科学合理的条文作出的。其摒弃这条“技术转让合同以受让人所在地为履行地”,则意味深长。应该说,对技术转让合同,在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情况下,直接规定以受让人所在地为履行地,尚欠周全。个案事实情况差别很大,不宜一概而论。《解释》不再作出这样硬性的直接规定,意味着我们不得简单地将受让人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进而由此简单地确定管辖法院。

二、能否直接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确定履行地

合同法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有观点认为,技术转让合同应当以履行技术转让义务的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笔者不敢苟同。因为,适用该第(三)项规定的条件是,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而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内容,是当事人就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所以说,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不能首先直接适用于确定技术合同履行地。

三、如何正确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确定履行地

技术转让合同履行地在民事诉讼程序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合同法等实体法的规定加以确定。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可以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履行地。对合同条款、交易习惯,在实务操作上同样存在争议的空间。

技术转让涉及专利权、技术秘密的转让、实施许可,合同条款主要内容是转移技术成果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往往规定了专利证书、技术资料的交付、技术培训、协助指导等,转让人提供技术成果,受让人支付转让费或者使用费。笔者认为,对合同条款和交易习惯的理解,应围绕专利权、技术秘密转让、实施许可的主要内容和主要方面展开。具体约定内容不同,履行地就不同;具体交易习惯不同,履行地也不同。就笔者的司法实践经验,个案中确有约定在转让人所在地的,也有约定在受让人所在地的。譬如,约定专利证书、技术资料在转让人处移交,技术培训也在转让人处完成,而没有约定协助指导的,则应当确定转让人所在地为履行地。反之,则应当确定受让人所在地为履行地。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法院不能因转让人的协助指导在实体审理中往往被确定为合同附随义务,且往往在受让人处完成或实际上已在受让人处实施,就认定受让人所在地为履行地。如此认定,则又落入了前述《纪要》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中,有违《解释》不作受让人所在地为履行地的规定。对于技术转让合同约定“若受让人需要,转让人可以协助指导”、“若协助指导,差旅费由受让人支付”之类内容的,不能就此推定不能排除该技术转让合同在受让人处履行,进而确定受让人所在地为履行地。此种约定,是假设性约定,如合同尚未履行到这一步,即发生纠纷成讼,现以此为定论确定履行地,有失公允。我们应探究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案件的真义,乃在有利于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而履行事实是最恰当的角度。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还是以转让地法院管辖为宜。

履行合同催告函有效吗篇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  

第一百七十八条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供电营业规则(1996年10月8日 电力工业部发布)

第四十七条 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责任分界点按下列各项确定: 1、公用低压线路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用户端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企业。 2、10千伏及以下公用高压线路供电的,以用户厂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为分界点,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属供电企业。 3、35千伏及以上公用高压线路供电的,以用户厂界外或用户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第一基电杆属供电企业。 4、采用电缆供电的,本着便于维护管理的原则,分界点由供电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 5、产权属于用户且由用户运行维护的线路,以公用线路分支杆或专用线路接引的公用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专用线路第一基电杆属用户。在电气上的具体分界点,由供用双方协商确定。

履行合同催告函有效吗篇八

合同继续履行虽然是原合同履行的继续,但这与当事人依约自觉履行又有所不同。另外,是否要求继续履行,应当由合同一方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决定。那么,合同继续履行要求具备哪些条件呢?下面,我们马上一起来学习下。

合同继续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违约方应当承担的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的责任。

依据合同法规定,合同继续履行的适用除有违约行为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继续履行必须可能。继续履行是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只有在合同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时,违约方才能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并不要求违约方负继续履行责任,而只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按法律规定确定责任而不适用继续履行。实际履行与特别法相冲突时,也不适用继续履行。对于自然债务在当事人违约后发生合同履行不能时,因违约方已经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也不能让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只能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继续履行存在必要。由于继续履行只是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而不是惩罚性措施,债权人是否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以及违约方应否继续履行都应考虑其经济合理性。依据合同法规定,继续履行是否必要是以履行费用为标准来判断的,继续履行费用过高,势必破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就不能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3、债务标的适于强制履行。只有在合同约定的标的适于强制履行时,才宜于追究违约方继续履行的责任。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的,如委托合同等因相信对方的特殊技能、业务水平、道德品格而订立的合同,因其严格的人身性质,实际履行有悖于合同的性质,因而不得适用继续履行。对于提供劳务的.合同,也不得以履行合同债务为由强令债务人提供劳务。

4、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请求继续履行。是否要求债务人承担继续履行责任是债权人的一项权利,他人不能强迫。但债权人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则,债权人即丧失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合同法将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作为继续履行的除外条件加以规定,主要是为了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继续履行的权利,以稳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保护违约方的利益。

以上就是我们关于合同继续履行的法律解答。从上文可知,合同继续履行应当具备四大条件,即合同继续履行必须是可能的,有继续履行的必要,债务标的适用强制履行,且债权人必须在合理期限能请求继续履行。

履行合同催告函有效吗篇九

广东xx律师事务所系在广东省司法厅登记注册的律师事务所,本律师函署名律师系中国注册律师,具有合法执业资格。本所受xx(以下称委托人)之托,指派颜z丹律师(执业证号:xxxxxxx)处理委托人与您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事宜,现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郑重致函:

委托人于xxxx年11月10日与您签订了《深圳市二手房预约买卖合同》(合同编号:no ),合同约定您向委托人购买位于深圳市xx区xx栋x单元xx单位房屋,房屋产权证为:深房地字第xx,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总房价为人民币 xx万元人民币。合同签订后,您依约支付了定金人民币x万元整。

你们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买方须于xxxx年12月11日之前支付除定金之外的首期款人民币x拾万元整至买卖双方约定的银行监管帐户,卖方须依买方或第三方的通知前往约定的银行签署资金监管协议,办理资金监管手续。”但据委托人所述,您和第三方至今没有通知委托人前往约定的银行签署资金监管协议,办理资金监管手续。虽经委托人多次催促,您仍拒绝履行该项合同义务,并于xxxx年12月14日正式通知委托人解除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您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办理首期资金监管手续,否则根据你们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十二条的约定:“违约责任:如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以转让成交价为基数支付每日万分之四的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如任何一方逾期履行义务超过15日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选择要求违约方支付转让总价款20%的违约金或承担定金罚责。”委托人将追究您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等。

现依据委托人的要求,请您尽快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诚望您在收到本函后的三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就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否则委托人将采取法律手段就您的违约行为追究您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就委托人可能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向您追索。

特此函告。望您慎思并妥善对待。

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颜z丹

20 年 月 日

履行合同催告函有效吗篇十

合同的履行地涉及到合同纠纷的管辖,民诉法中规定了因为合同产生的纠纷,管辖法院为合同的履行地法院或者是被告住所地法院。那合同的履行地应该如何来进行认定?现在的小编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详细的解答。

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对合同履行地作了具体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用三款内容规定了合同履行地的认定及相关法院管辖权的确定问题。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而不管合同的实际履行地是否与约定履行地一致。由此,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时,也应当遵循该约定优先原则,当约定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时,以约定的履行地法院管辖,而不能以实际履行地法院管辖。当然,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或约定不明的,则以合同实际履行地为准确定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权。

该条第三款规定了合同履行地约定优先原则的例外情形。“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即合同履行地约定优先原则,仅对实际履行的合同有效,合同未实际履行的则不适用约定优先原则。

。根据民诉法专属管辖原则,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所以,以不动产为履行内容的合同纠纷,其管辖法院是唯一的,即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当事人约定不动产所在地以外的法院管辖的,该约定因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而无效。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是,合同没有实际履行时,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住所地都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由哪个法院管辖?笔者认为,如果被告单方住所地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如果原告单方住所地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根据约定优先原则,应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或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均有管辖权的规定,至少应与被告住所地法院一样拥有同等的管辖权;如果原、被告双方住所地辖区相同都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则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相关范文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