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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雷电灾害应急预案演练篇一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主要分为项目预评估、方案评估、现状评估三种。
1、项目预评估是根据建设项目初步规划的建筑物参数、选址、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分布,结合当地的雷电资料、现场的勘察情况,对雷电灾害的风险量进行计算分析,给出选址、功能布局、重要设备的布设、防雷类别及措施、风险管理、应急方案等建议,为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立项、核准、总平规划等提供防雷科学依据。
2、方案评估是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雷电防护措施进行雷电灾害风险量的计算分析,给出设计方案的雷电防护措施是否能将雷电灾害风险量控制在国家要求的范围内,给出科学、经济和安全的雷电防护建议措施,提供风险管理、雷灾事故应急方案、指导施工图设计。
3、现状评估是对一个评估区域、评估单体现有的雷电防护措施进行雷电灾害风险量的计算分析,给出现有雷电防护措施是否能将雷电灾害的风险量控制在国家要求的范围内,给出科学、经济和安全的整改措施,提供风险管理、雷灾事故应急方案。
加油站雷电灾害应急预案演练篇二
第一条为了避免和减少雷电灾害,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以及灾害事故应急处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将雷电灾害防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加大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投入,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公安、建设、规划、安全监管、质量技监、信息产业、电力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理工作。
第六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雷电灾害防御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的雷电灾害防御技术,宣传普及雷电灾害防御的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防雷减灾意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雷电灾害防御
第八条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公安、建设、规划、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编制全省雷电灾害防御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市、县(市、区,下同)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全省雷电灾害防御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防御实施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九条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及实施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雷电灾害状况分析;
(二)雷电灾害的防御原则和基本要求;
(三)雷电灾害重点防御区;
(四)雷电灾害的监测、预警工程建设;
(五)雷电灾害防御措施等。
第十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雷电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确保监测和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及时向社会发布雷电灾害性天气预报。
第十一条下列建(构)筑物、设施或场所必须安装雷电防御装置,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一)国家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和贮存场所;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建(构)筑物、设施或者场所。
前款所称雷电防御装置,是指具有防御直击雷、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性能的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抗静电装置、电涌保护器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第十二条防雷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经依法检验合格,取得产品合格证书。禁止销售、使用无合格证书的防雷产品。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防雷产品的,应当将防雷产品的批准文件和产品许可证报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活动。
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资质、资格认定,由国家或者省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实施。
第十四条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气象主管机构以及有关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完善雷电防御技术的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雷电防御装置的设计方案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建设、规划、公安等部门依法对必须安装雷电防御装置的建设工程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雷电防御装置设计审核意见书。
雷电防御装置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雷电防御装置的设计方案负责。
第十六条雷电防御装置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对雷电防御装置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雷电防御装置的施工实施跟踪检测。检测机构应当记录检测数据,登记建档,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雷电防御装置竣工后,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安装雷电防御装置的单位应当对雷电防御装置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委托雷电防御装置检测机构实施定期安全检测。
易燃易爆场所的雷电防御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雷电防御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第十八条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遵循高效、便民原则,推行集中办理或联合办理。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健全监督检查制度,严格履行监督责任。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公众有权查阅。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不得擅自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设备。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的举报事项经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及时作出处理。
第三章雷电灾害应急
第二十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同级安全监管、建设、公安、电力、通信、卫生等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的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一条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二)雷电灾害的监测与预警;
(三)雷电灾害的分级与影响分析准备;
(四)救援人员的组织和应急准备;
(五)雷电灾害的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
(六)发生雷电灾害时的应急保障;
(七)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医疗救治等应急行动方案。
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施情况及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的建(构)筑物或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雷电灾害应急抢救方案,建立应急抢救组织或者指定兼职的应急抢救人员,落实应急抢救责任。
雷电灾害应急抢救方案应当报安全监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雷电灾害发生后,有关单位应当迅速实施应急抢救方案,并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破坏事故现场。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灾,防止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将雷电灾害情况上报上一级行政机关。
第二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接到雷电灾害险情报告后,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雷电灾害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雷电灾害救援工作,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二十五条发生雷电灾害后,安全监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查明性质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对雷电灾害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雷电灾害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雷电防御装置设计方案作出行政许可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雷电灾害灾情的;
(五)在雷电灾害防御、应急处理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应当安装雷电防御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雷电防御装置设计方案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施工的;
(三)雷电防御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雷电防御装置使用单位拒绝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防雷安全检查,拒绝实施定期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绝整改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三)伪造、买卖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资格证书的。
法律、法规对前款行政处罚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在本省管辖的海域从事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雷电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的程度,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具体划分标准,由省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省气象主管机构拟订,报省人民政府确认。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
加油站雷电灾害应急预案演练篇三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雷电灾害预警和防御、防雷装置检测、雷击风险评估以及对雷电灾害研究、调查、鉴定和应急救援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防御雷电灾害的工作。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防御雷电灾害工作。
各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御雷电灾害工作。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御雷电灾害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防御雷电灾害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防御雷电灾害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防御雷电灾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防御雷电灾害经费的投入,提高雷电灾害监测预警和防御能力。
第六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防御雷电灾害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的防御雷电灾害技术,宣传普及防御雷电灾害的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防御雷电灾害意识。
第二章雷电灾害监测预警与风险评估
第七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监测与预警系统的建设;组织编制本地区雷电灾害应急预案。
第八条市和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监测、预报,及时向社会发布雷电灾害预警信息。
第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雷电监测和预警设施,不得危害雷电监测的探测环境。
第十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对下列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进行雷击风险评估:
(一)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大型商场、宾馆、医院,学校、车站、机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三)供水、供气、供电、供热工程;
(四)高层建筑、各类发射塔、高耸观光塔、通讯枢纽工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工程项目。
第十一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雷击风险评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雷击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项目所在地雷电活动规律和地理、地质、土壤、环境等状况;
(二)雷电灾害可能造成危害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三)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建议、对策和措施;
(四)雷击风险评估结论。
第三章防雷工程和防雷产品
第十二条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安装防雷装置:
(一)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场所或者设施;
(三)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安装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防雷装置的建设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四条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范围内进行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防雷装置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禁止将防雷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第十五条安装防雷装置使用的防雷产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二)通过正式鉴定,并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检验机构测试合格;
(三)经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四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防雷装置实行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审核制度。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防雷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二)防雷工程设计单位资质证;
(三)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图;
(四)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本条例第十条所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八条气象主管机构受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审核合格的,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对审核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
经审核不合格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审核。
第十九条防雷工程的施工应当按照气象主管机构核准的设计方案进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和修改设计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核手续。
第二十条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三)防雷工程施工单位资质证;
(四)防雷工程竣工图;
(五)《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第二十一条气象主管机构受理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对验收合格的,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对验收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
经验收不合格的,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第五章防雷装置检测
第二十二条对已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三条防雷装置检测,必须由具有相应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
第二十四条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并按规定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公正。
第二十五条防雷装置的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防雷装置存在隐患或者发生故障,应当及时修复,并向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机构申请重新检测。
第二十六条对防雷装置检测不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雷电灾害应急救援
第二十七条发现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有关单位和人员对雷电灾害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二十八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接到雷电灾害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启动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有关单位展开应急救援。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雷电灾害救援工作,为实施救援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九条雷电灾害发生后,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对灾害发生的情况迅速展开调查,对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情况进行登记、鉴定,查明灾害的性质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受灾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十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雷电灾情和年度雷电灾害情况。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雷电监测和预警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三)超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活动的;
(四)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六)拒绝进行防雷装置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七)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防雷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气象主管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所称防雷装置,是指由接闪器、引下线、接地线、接地体以及其他接连导体构成的具有防御直击雷性能的专业系统,或者由电磁屏蔽、电涌保护器、等电位连接、共用接地网以及其他连接导体构成的具有防御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性能的专业系统。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11月1日起施行。
加油站雷电灾害应急预案演练篇四
1总则
1.1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镇坪县人民政府制定的《镇坪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精神,制定本预案。
1.2本预案所指的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且造成严重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社会影响的气象灾害。
1.3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均应遵守本预案的规定。
1.4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理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
1.4.1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综合协调,共同做好雷电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1.4.2坚持预防为主、防灾与救灾并举,做好灾前预警、灾中应急、灾后重建工作。
1.4.3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义务通过各种途径向当地政府及气象主管部门报告雷电灾情,保护灾害现场,参与雷电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2组织机构
2.1县政府设立重大雷击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重大雷击事故应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组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气象、安监、发展计划、经贸、教育、公安、财政、民政、交通、城建、卫生、林业、电力、广电、消防等部门及各镇乡组成,负责全县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的指挥和协调。
2.2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县气象局:负责雷电灾害的监测、预警、调查、鉴定和评估等工作。
县安监局:参与事故调查,协助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
县公安局:负责雷电灾害地区的社会治安工作,做好现场警戒、人员疏散、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
县民政局:组织核查灾害损失情况,管理分配监督救灾款物,组织实施救灾捐赠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应急资金的落实。
县交通局:保障抢险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及时修复遭破坏的交通设施。
县卫生局:组织急救队伍到事故现场抢救伤员,及时做好灾后的卫生防疫工作。
县广电局:及时播发雷电灾害的预测预报、警报等信息,对灾害情况进行及时客观报道。
县消防大队:负责火灾的扑灭,参与伤员的抢救、转移及事故现场的保护和调查等工作。
县经贸、建设、供电、质监、教育、旅游、电信等部门:做好或协助做好本系统的防雷减灾和雷电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
各乡镇:要建立相应组织,做好辖区内的雷电灾害防御和雷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及时上报雷灾情况,做好辖区内雷电灾害的善后工作。
3雷电灾害的监测、预警与分级
3.1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和雷电定位系统的基础设施建设,确保雷电灾害应急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3.1.1建立和完善雷电定位、雷暴天气监测、分析处理、信息传输发布为主体的雷电灾害预警支持系统,提高雷电灾害预警能力。
3.1.2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雷电灾害信息资源共享。
3.1.3建立雷电灾害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提高雷电灾害应急救援处置能力。
3.2县气象部门应加强对雷电的监测和研究,不断提高雷电的预测能力,及时提供预报、实况和雷电灾害情况。
强雷暴天气警报信息实行县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统一发布制度,符合雷电灾害预警标准的,由县气象局主要领导负责签发报送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人民政府。
雷季前,防雷装置使用单位或者业主要组织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做好各种防雷设施的定期安全检测,确保符合防雷安全规定。
3.3接到县气象局的强雷暴天气警报信息后,县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会审。对属于可能发生雷电灾害的情况,及时进行预防工作部署。各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启动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的准备工作,确保预案实施。
3.4根据雷电灾害事故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不同,分为四级。
3.4.1特大雷电灾害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特大雷电灾害事故:一次雷电灾害造成死亡10人以上的;一次雷电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3.4.2重大雷电灾害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重大雷电灾害事故:一次雷电灾害事故造成死亡3—9人的;一次雷电灾害事故造成重伤10人以上的;一次雷电灾害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3.4.3较大雷电灾害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较大雷电灾害事故:一次雷电灾害事故造成死亡1—2人的;一次雷电灾害事故造成重伤3—9人;一次雷电灾害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3.4.4一般雷电灾害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一般雷电灾害事故:一次雷电灾害事故造成重伤1—2人;一次雷电灾害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
4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和应急处置
4.1当出现下列情形时,启动本预案:
4.1.2县政府确认已经发生重、特大雷灾事故。
4.2县政府确认可能发生重、特大雷电灾害事故时,启动以下应急处理程序:县气象台根据《镇坪县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性应急预案》发布预警信息;县人民政府立即召开防雷减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分析部署;各单位和群众接收到预警信息后,迅速做好防御工作。
4.3县政府确认已经发生重、特大雷电灾害事故时,启动以下应急处理程序:
4.3.1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向所在乡镇、县防雷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政府报告,并在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在组织自救的同时严格保护事故现场;目击群众有义务通过公众报灾电话和其他途径迅速报告,反映灾情。
4.3.2县防雷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实地了解雷电灾害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性质、灾情程度,迅速作出判断,及时反馈情况,必要时应先行处置,并迅速通知相关的应急救援职能单位。
4.3.3成立事故处理现场指挥部,指挥部指挥长由赶赴现场最高党政领导担任,对抢险救灾事故处理实行统一指挥,协调相关单位的抢险救援行动。及时实施消防、医疗救护、人员疏散、交通管制、治安保卫、抢险抢修、物资供给等应急对策。参加抢险救援工作的有关单位,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5救援预案终止和报告
5.1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终止,由县防雷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5.2雷电灾害事故的报告和新闻报道。
5.2.1较大以上雷电灾害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县防雷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一般雷电灾害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县防雷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
5.2.3重、特大雷电灾害事故的新闻必须经县防雷减灾领导小组核实后,按镇坪县人民政府《镇坪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报道。
5.3善后处置。善后处置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民安置和救济款物的发放工作,确保灾民的基本生活保障。
5.4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受灾情况、恢复重建能力进行评估,制定灾后重建恢复计划,并组织实施。
5.5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评估,评估结果及时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人民政府。
6附则
6.1雷电灾害事故中的奖励与责任追究。
6.1.1对在防雷减灾、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雷电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规定予以补助和抚恤。
6.1.2发生雷电灾害后,相关部门谎报灾情或知情不报、或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拒不配合和阻碍灾情收集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应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追究法律责任。
6.2本预案由县防雷减灾办公室负责解释。
6.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加油站雷电灾害应急预案演练篇五
在平凡的学习、工作、生活中,有时会突发意外事故,为了避免造成重大损失和危害,常常要提前编制一份优秀的应急预案。那么编制应急预案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暴雪暴雨雷电应急预案(精选5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暴雪暴雨雷电应急预案1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项目部防洪、防暴雨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2、《铁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5、《重大危源源辨识》(gb 18218)
三、重要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
1、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型为自然灾害,发生地点为公司所属营区及施工项目。
2、可能影响范围为营区及施工作业场所,可能影响的人数为现场施工作业人员。
3、发生事故可能造成1人或数人伤亡,构成重大安全事故/事件。
四、小组
1、项目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项目经理
副组长:项目副经理
组员:综合部部长工程部长安质部长物资设备部长
财务部长计划合同部长
2、项目应急救援组织机构框图
3、项目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及组织机构各部门职责
项目经理:
在项目应急救援工作中全面负责,为应急救援总指挥。
项目总工:
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提供总体技术支持,负责组织制订应急救援方案并指导和监督实施运行。
项目副经理:
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为救援现场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的总调度;组织应急救援技术方案的具体实施。
工程部长(工程部):
负责组织本部门人员制订应急救援技术方案和负责现场指导、监督方案的实施运行。
安质部长(安全质量部):
负责组织本部门人员参与应急救援技术方案的编制并现场指导实施;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安全技术指导及保障工作。负责在事故发生后保护现场,做好现场记录(照片、录像或绘制草图等)。
财务部长(财务部):
负责确保提供应急救援工作顺利进行的资金支持。
物资设备部长(物资设备部):
负责保证本部门对应急救援过程中所需物资、设备的供给、配备、维护和提供使用。
综合管理部长(综合管理部):
负责组织本部门人员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做好内、外联络和沟通。
计划合同部长(计划合同部):
负责在事故发生后协助保护现场,对在事故救援过程中确需变动的,应积极做好现场记录(照片、录像或绘制草图等)。
应急救援队(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队):
由各工区长负责,负责直接参与或配合地方专业抢险队伍参与抢险救援。
五、应急资源配备情况
1、资金的配备
项目财务部必须保证10万元的应急备用金,以备紧急事件发生时,有足够的财力支持应急工作。
2、应急物资、设备设施的配备(略)
3、项目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手机号码:
项目经理手机:xxxx7308201;项目部总工手机:xxxx7308277;
项目副经理手机:xxxx7308234;工程部长手机:xxxx7308212;
安质部部长手机:xxxx7308237;财务部长手机:xxxx7308228;
计划合同部长手机:xxxx7308255;
工区长手机:一工区:xx572997277;二工区:xxxx7308356;
三工区:xxxx7308257;四工区:xx781978197;
五工区:xxxx7308285;六工区:xxxx7308501;
七工区:xx909441476;八工区:;
1#梁场:xx476908859;2#梁场:xx192691998。
六、预防监控措施
(一)防洪
(1)防洪、防暴雨领导小组应立即把气象信息和防范工作要求通知各有关部门和工区。(2)各有关部门和工区要按照通知的精神认真落实、检查防洪、防暴雨预案的准备情况,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3)各有关部门和工区要坚持每天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时刻保持与防洪、防暴雨领导小组的联络。
2、当接到气象台发布24小时内有大暴雨或特大暴雨(降雨量大于100毫米)时:
(1)防洪、防暴雨领导小组提出具体的措施,向各有关部门和工区发出通知。
(2)各有关部门和工区要按照通知的精神,立即行动起来,检查落实各自系统的防洪、防暴雨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处于临战状态。对低洼易涝、泥石流易发生地带的机械、仓库要按照职责分工由相关单位及时做好安全转移,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3)项目部各有关部门要坚持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要全天候开机,确保通信畅通,时刻保持与各工区的联络。
(4)各工区的一线抢险物资、抢险队伍要完全落实,责任人要到位,一旦出现险情,做到随调随到,迅速投入抢险救灾。
(二)现场防护措施
1、根据防洪、防暴雨应急预案要求,配齐抢险救援物资和人员。
2、要对营区及施工现场的排水系统进行检查,疏通河道,堵塞的地方要立即处理。
3、路基工程要做好临时排水系统。
4、施工现场的油库、油罐要做好防晒、防爆工作。
5、拌合站的拌合楼和散装水泥罐要在地面埋设地锚,配备好钢丝绳。
6、现场张挂的标语牌,要进行除,防止毁坏和发生倒塌危险。
7、施工现场的临建房屋(如职工宿舍、配电房、空压机房、钢筋棚等)要做好加固措施。
8、加强施工便道的维护,确保道路顺利畅通。
暴雪暴雨雷电应急预案2由于学校地势低洼,加之深河路排水系统差,每逢大暴雨天气,校园积水严重(水深达30cm―50cm)。为了及时、妥善地处置暴雨天气的校园积水事件,保障师生生命与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暴雨天气,校园积水,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的情况下。
二、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暴雨天气校园积水事件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由校长统一组织,统一指挥、协调作战,共同完成应急工作任务。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各班班主任当天值日教师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xx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应急措施
(一)一般情况(暴雨天气还能维持教育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1、当天值日教师坚守岗位,加强管理,维护学生活动秩序,值日领导加强巡视,及时处理偶发事件。
2、放学时段,领导小组成员全部到位,有效组织学生放学,维护学生放学秩序,确保学生安全放学。
3、学生中餐由食堂送到各楼层分发,学生打饭后到各自教室进餐。各班班主任协助楼层值日教师组织学生打饭;协助食堂从业人员把饭菜送到各楼层。
(二)特殊情况(暴雨天气不能维持教育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1、在第一时间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请示学生放假。
2、得到放假批准后,通知各班班主任电话联系学生家长,将每个学生交到家长手中接回。
3、所有领导小组成员到现场,维护放学秩序,有序组织学生放假,做好相关工作。楼层蹲点领导到位:一楼xx;二楼xx;三楼xx。
4、雨晴后,组织人员清理校园卫生,进行校园杀菌消毒工作。
四、责任追究
在应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人员视其情节追究责任,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不服领导小组指挥,且迟迟不按要求执行的。
2、未到现场履行职责的。
3、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出现失误的。
暴雪暴雨雷电应急预案31.0目的规范公司机关和管理处防范台风暴雨的前期准备工作、处理程序和方法。
2.0范围
适用于公司机关及各小区台风暴雨、强热带风暴等灾害性天气的应急处理。
3.0职责
3.1总经理:负责全公司防台风暴雨工作的总协调。
3.2品质管理部:负责收集台风暴雨有关信息,及时进行通报;负责检查各小区防台风暴雨准备工作的实施情况。
3.3工程管理部:负责组织机电设备的检查及防范工作,保证机电设备的正常运作,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3.4办公室:负责调度车辆和人力资源,及时支援重点小区的抢险工作,检查小区值班及坚守岗位情况,提供现场抢险人员的后勤服务工作。
3.5护管部:负责组织储备护管员支授抢险工作,协助重点小区管理处主任指挥抢险。
3.6维修中心:负责检查责任范围内的机电设备,协助指导管理处抢修。
3.7管理处主任:负责本小区防台风暴雨的现场全面指挥工作,检查储备抢险物资器材,安排24小时值班及时受理住户报修,及时统计上报损失情况。
3.8全体员工:台风暴雨期间,公司全体员工必须坚守在工作岗位
或在住地候命,保持通讯畅通,不得请假外出,随时听候指挥命令。蓝色以上台风信号和红色暴雨信号,主管以上人员必须值班坚守工作岗位;橙色以上台风信号和红色暴雨信号,公司各职能部门经理必须到挂点小区指导防御工作。
4.0内容
4.1台风暴雨期间公司机关的值班工作。
4.1.1总经理为公司机关的值班负责人,负责总协调工作。
4.1.2品质管理部经理负责检查小区防范台风暴雨准备工作的实施情况;跟进台风信息,及时通报上级领导。
4.1.3工程管理部经理负责检查小区机电设备防范措施及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4.1.4办公室主任负责检查落实全体员工坚守住地待命情况、检查小区值班及坚守岗位情况,检查员工通讯是否畅通、调度车辆和人力资源,及时组织支援重点小区的抢险工作,提供现场抢险人员的后勤服务工作。
4.1.5护管部经理负责按指令组织储备护管员支授抢险工作,协助重点小区管理处主任指挥抢险。
4.2管理处台风暴雨前期的防范准备工作。
4.2.1客服主管组织实施的防范准备工作
b、发放小区防范台风暴雨通告,提醒住户下列事项:
1)尽可能留在家中,关好门窗,缚紧容易被风吹倒的物品。
2)勿在玻璃门窗附近长时间停留,防止玻璃破裂后伤人。3)搬离放在窗台及阳台上的物品如花盆等,以防坠落伤人。
4)避免逗留空旷地方,远离高大树木行走,防止砸伤。
5)检查阳台、私家花园地漏及排水管道,防止堵塞。
c、联系绿化公司加固绿化植物;将盆栽花卉移至低处或隐蔽角落。
d、监督清洁工清除房屋天台杂物及地漏沉积物;
4.2.2维修班长组织实施的防范准备工作。
a、检查并确保排污泵全部能正常工作;检查排水管网、沟渠、排污井、天面地漏等排水设施,确保排水通畅。
b、检查小区备用发电机,储备足够的柴油,保证发电机能正常运行。
c、检查电梯井道、电梯机房、设备房等门窗防雨水浸入措施。
4.2.3护管队长组织实施的防范准备工作。
a、负责检查空置房屋并关闭门窗、检查关闭公共楼道门窗。
b、检查记录没关闭门窗的住户房号,及时联系住户关好门窗。
c、停止小区户外施工作业,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工棚、脚手架等施工设施的安全加固,在临时沟、坑处设立警示牌,严防事故发生。
d、检查小区内外广告牌,对不能抗击台风暴雨的广告牌、霓虹灯要提前拆下。
e、加强小区巡查,避免地下车库、电梯井等部位进水。
f、检查确定应急工具器材性能良好。
g、检查确定急救药箱基本药品齐备。
h、储备足够的防洪沙袋备用。在不影响服务的情况下,在以前易浸水的地方,提前用砂袋筑好挡水墙。
4.3管理处台风暴雨期间的值班工作。
4.3.1管理处主任为本小区值班负责人,要勤巡查、善于发现问题、及时督导现场工作,果断处理应急事故。
4.3.2客服中心必须24小时坚守值班岗位,及时受理住户报修、现场查看受损情况。
4.3.3护管队必须增加巡逻频次,护管员应着雨衣、雨鞋、拿手电巡逻。
4.3.4其他员工必须坚守在住地候命或工作岗位,不得请假外出,随时听候指挥命令。
4.3.5工作人员必须保持通讯畅通,注重自身安全,如单独执行紧急任务时,须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并知会其他员工。
4.3.6台风暴雨期间如有人员伤亡,应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
4.3.7如管理处人力资源不足应战,及时申报办公室支援。
4.4管理处台风暴雨后的后期工作。
4.4.1及时检查统计上报房屋渗漏水及台风暴雨损毁损失情况,填写《案(事)件情况登记表》。
4.4.2及时联系保险公司处理台风暴雨造成的保险赔偿事宜。
4.4.3组织保洁人员迅速清理垃圾淤塞的渠道,保持环境清洁卫生。
4.4.4组织绿化公司修剪、补苗、加固绿化植物。
4.4.5组织维修人员检查恢复设备,维修公共设施。
4.4.6组织跟进房屋渗漏水的维修工作,开展家访及维修回访工作。
5.0附件
5.1台风预警信号
5.2暴雨预警信号
暴雪暴雨雷电应急预案4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防汛工作方针,紧急应对局地暴雨灾害,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防总《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防汛抗旱工作职责》等文件精神,制定本预案。
当出现突发性局地暴雨灾害后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研究情况,根据险情、灾情迅速作出决定,县防汛指挥部发布命令,启动预案,所在乡镇政府具体实施。
一、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
在市、县防汛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随时掌握重要天气信息,及时进行雨情、汛情预警,传达上级抢险救灾指令、命令等,积极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抢险救灾行动,收集、整理上报雨情、汛情、险情、灾情和抢险救灾情况。
二、乡镇人民政府、县防汛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抢险救灾职责
当局地出现强降雨,造成农田、道路、公路、饮水、电力设施,通讯设施被冲毁,房屋倒塌或南部山区发生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后,各乡镇政府、县防汛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积极行动,大力配合,通力协作,按照各自的职责,抢险救灾。
1、所在乡镇政府
防汛第一责任人的乡(镇)长、村主任必须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抢险救灾,处理突发事件,调查了解受灾情况,迅速组织乡(镇)、村干部,排洪机具进行排洪除险,紧急转移群众,妥善安置无家可归人员,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尽快恢复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并快速向县政府、县防汛指挥部办公室、民政局报告灾情。
2、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迅速派员到受灾现场处理险情,帮助群众撤离出危险地带,动用市政工程设备,疏通排水管道、泄洪渠道,保证排、泄水管网畅通。并将灾情速报县政府、县防汛指挥部办公室。
3、国土资源局
迅速派出应急调查组赶赴灾区进行地质灾害调查,组织乡镇紧急转移受威胁群众到安全地带,并在规定时限向县政府、县防汛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灾情。
4、相关部门
农业部门要抽调人员将农作物受灾面积、种类及受灾程度进行详细调查核实,并协助抢险救灾。
民政部门要逐村逐户排查倒塌房屋及危房,协助乡镇搞好对口迁安,安排好灾民并准备足够的救灾帐蓬和必要的生活用品,保证灾民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地方居住。
交通运输部门要及时调用机械修复抢险道路,尽快恢复道路畅通。
水务部门要积极做好抢险全过程技术指导。
粮食部门要积极做好灾民粮油供应。
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拨付救灾所需资金。
电力部门要及时派员抢修水毁电力线路。
人武部要调动民兵预备役支援当地乡镇政府抢险救灾。
公安部门要做好抢险救灾的社会治安维护,防止坏人破坏。
供销、商业、物资部门要准备好抢险救灾物资和工具,等待命令。
卫生部门要积极做好受灾地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
气象部门要对强降雨天气加密观测预报,及时发布雨情信息。
广电部门要通过电视及时将重要天气信息及抢险救灾指令向社会公布。
发改部门要协助水利部门做好水毁修复计划安排上报和项目争取工作。
县电信局、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要确保电话通讯畅通和网络畅通。
教育部门要迅速撤出危漏校舍中的师生。
旅游部门要迅速撤离或疏散危险地带的游客。
经贸部门要迅速撤出受洪水威胁的厂矿企业单位职工及财产。
林业部门要做好林木水毁统计,积极协助乡镇政府抢险救灾。
三、局地暴雨抢险救灾组织纪律
当出现突发性强降雨时,当地政府(乡、镇)、村领导必须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靠前指挥,果断组织抢险救灾。防汛行政责任人不得擅离防汛工作岗位,要严格执行防汛24小时带值班制度,及时传递、发布雨、水、险、灾情信息,对迟报、瞒报、漏报、谎报灾情,造成防汛抢险工作严重失误;对不执行本预案、不履行各自职责和防汛抢险指令,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将按照《省重大防汛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之规定,严肃查处。
暴雪暴雨雷电应急预案5为了做好面对气象灾害的应急反应工作,提高我校应对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理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一、暴雨
1.暴雨信号由气象台发布,学校依据区电视台或电台播放的暴雨信息做出反应。
2.黄色暴雨信号的应急工作
(1)总务处布置检查所有建筑物、设施设备,做好防淋、防浸的各项工作。检查及排通校内的排水设施。
(2)学生停止在室外活动,教导处、班主任督促学生返回室内。教室内的学生严禁喧哗,以免造成恐慌,值日老师到班检查学生纪律、考勤。
(3)学生上学或放学应带备雨具,禁止骑自行车的同学骑车打伞。
3.红色暴雨信号的应急工作
(1)继续做好黄色暴雨信号的应急工作。
(2)校内所有人员暂停一切户外活动和作业。
(3)总务处组织好低洼易浸物资的转移或保护。
4.黑色暴雨信号的应急工作
(1)总务处做好校产的保护工作,根据雨情做好校园排涝工作;学工处做好师生的管理工作;教导处宣布停课并做出恢复上课的时间及课程调整安排的通知。
(2)师生留在课室内密切留意天气的情况。班主任到班管理并安抚学生情绪、照顾学生安全。
(3)黑色暴雨信号发布后,师生应留在家中或学校不要外出,校内的师生要到情况适宜才能回家。
(4)如果学生处于往返学校的途中,应立即就近找安全地方避雨,电话通知家长接回家中,并致电班主任履行请假手续。
(5)班主任加强学生考勤的管理,对不在学校的学生与家长联系,明确其去向。
(6)各班、各办公室、各功能室的责任人要做好本责任范围内人员与物资的安全保护工作。学校对造成损失的情况做出评估。
5、暴雨警报解除后,各班主任要立即分别向总务处报告人员与物资的情况,各处室要迅速向校长室报告人员与物资的`情况。
二、台风
1.台风信号由气象台发布,学校依据电视台播放的暴雨信息做出反应。
2.白色注意信号与绿色警告信号的应急工作
(1)学校各部门做好防风准备。
(2)总务处做好建筑物、设施设备的检查。
3.黄色警告信号的应急工作
(1)学校进入防风状态。
(2)学生停止室外活动。
(3)所有人员不在迎风窗户下停留、行走。
(4)总务处组织好建筑物、设施设备的保护工作。
4.红色紧急警报信号的应急工作
(1)学校进入紧急防风状态。
(2)总务处做好校产的保护工作,教务处宣布停课并作出恢复上课的时间及课程调整安排的通知。
(3)师生应留在家中或学校不要外出,校内的师生要情况适宜才能回家。
(4)如果学生处于往返学校的途中,应避免在树下、阳台下、灯箱广告下、窗户下停留,立即就近找安全地方避风,电话通知家长接回家中,并致电班主任履行请假手续。
(5)已返回校内的学生,班主任到班管理并安抚学生情绪,照顾好学生的安全。对不在学校的学生要与家长联系,明确其去向。
(6)各班、各办公室、各功能室的责任人要做好本责任范围内人员与物资的安全保护工作。学校对造成损失的情况做出评估。
(7)总务处组织好建筑物、设施设备的保护工作。
5.黑色特急警报信号的应急工作
(1)继续做好红色紧急警报信号的应急工作。
(2)总务处负责切断学校的电源。
(3)所有人留在安全处避风,直至警报解除。警报解除后还应留在室内密切留意天气变化,防止余风吹袭。
6.台风警报解除后,各班主任要立即分别总务处报告人员与物资的情况,各处室要迅速向校长室报告人员与物资的情况。
三、雷暴
1.各部门要注意做好防雷安全工作。
2.一旦有雷雨预兆,所有人员应停止室外活动,班主任督促学生返回室内。课室内的学生严禁喧哗,以免造成恐慌,班主任到班检查学生纪律、考勤。
3.雷暴雨期间
(1)学生留在课室内学习,班主任或科任老师到班管理纪律,值日教师加强检查。
(2)如果学生处于往返学校的途中,应立即就近找安全地方避雨,电话通知家长接回家中,并致电班主任履行请假手续。
(3)如果学生留在家中,并且当时情况不适宜上学,可致电班主任履行请假手续。
(4)班主任加强学生考勤的管理,对不在学校的学生要与家长联系,明确其去向。
4.总务处组织好建筑物、设施设备的保护工作。
5.雷暴雨结束后,各班主任要立即向总务处报告人员与物资的情况,各处室要迅速向校长室报告人员与物资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