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违章建筑工作总结(优秀6篇)

时间:2023-09-15 15:07:12 作者:雨中梧 最新违章建筑工作总结(优秀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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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工作总结篇一

第一条为了提高城市管理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特制定本通告。

第二条本市主城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内的违法建筑,即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搭建的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的建(构)筑物,不受法律保护,必须依法予以拆除。

第三条各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本辖区内拆除违法建筑的组织工作。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建筑进行查证和认定,依法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

土地、房屋、市政、建设、园林、工商、公安、信访和监察等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拆除违法建筑及拆除后的环境整治工作。

第四条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擅自修建违法建筑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应当及时自行拆除各自的违法建筑。自行拆除的,免于罚款。

第五条当事人未按本通告第四条规定拆除违法建筑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在限期内拆除的,免于罚款。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送达当事人;对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公告形式送达。

当事人必须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拆除违法建筑决定限定的期间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

第六条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后,应按有关部门的要求清理拆除现场。个人应将拆除的违法建筑废弃物集中到指定地点,由有关部门组织清运;单位拆除违法建筑废弃物,按照市政府建筑渣土清运管理的有关规定自行运往指定地点。

第七条当事人未按本通告第五条规定拆除违法建筑的,由区人民政府依照《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以罚款。

在建的违法建筑,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自行拆除。违者,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并处以罚款。

第八条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7日前发布强制拆除公告。

第九条强制拆除中所涉及当事人财物的清理、搬移、保管,由当事人自行负责。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所需要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条当事人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对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

第十一条妨碍、阻挠、拒绝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政府对违法建筑的治理,举报违法建设和违法行政行为。

举报电话:

市规划局:

xx区:68834

xx区:

第十四条其他区县(自治县、市)拆除违法建筑,参照本通告执行。

第十五条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违章建筑工作总结篇二

新的一年新的挑战和考验将促使我们不断创新发展思路,在发展中促转变,在转变中促发展,以新的举措努力实现新的工作目标。

20xx年,我们xx公司全年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促进发展方式转变为工作主线,以推进结构调整、提升发展质量为工作重点,以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发展后劲为工作目标,坚持务实创新、科学发展,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努力实现新的跨越。

4、科技创新再造优势,争创国家级工法**项,省级工法**项,省级以上qc成果*项,发表省级以上论文*篇。

20xx年社会关注点将从经济增长率的高低,转向经济增长的质量、效益和可持续性,这对我们建筑企业来说,面临的困难与考验比过去的一年只增未减。

今年我们要继续实施“大市场、大业主、大项目”和多元化发展战略,走出一条具有“xx”特色的建筑业发展之路。针对公司现状,我们要进一步抓好多元化经营,优化产业结构,寻求新的经济增长点,以适应市场变化,适时调整产品结构,今后我们将在强调以房屋建筑施工为主的同时,加快房地产开发的发展,不断向建筑业的上下游延伸。

按照公司的部署,xx年将在全员中实行绩效管理、绩效考核,实行定岗、定员、定薪,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今年我们将对前期绩效管理试运行的成果进行总结,取精华,去糟粕,不断总结完善,通过开展对员工绩效管理知识的系统性讲解和培训,使大家能够更加深刻地认识到绩效管理的意义,从而加强双方的反馈和沟通,以制定出适合我们xx实情的绩效管理考核制度,并适时在全公司进行推广。同时,公司内部要进一步强化管理职能,按市场经济要求进一步科学合理进行机构设置。

目前我们的信息化建设尚处于前期试运行阶段,多平台的融合尚未完全实现,今年我们将加大投入力度,尽快完成财务管理、档案电子化管理、收发文管理等多平台的融合,实现管理电子化、办公精细化,显著降本增效。

人才是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核心,项目经理又是核心中的关键人物,选好项目经理是圆满履行施工合同,确保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信誉的基础。

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坚持以“xx建设”的标准,选择和使用合格的“xx人才”。面对建筑市场上的恶性竞争,为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长远利益,我们公司决不能轻易降低标准、降低门槛,乱收队伍、乱接业务,面对不规范的建筑市场,我们将以更规范的企业管理,来提高竞争能力和发展能力。

为此,公司各工程处、各科室的主要负责人,从投标评审到合同评审,直至项目开工后的全过程、全方位跟踪管理,都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继续坚持事前把关、事前控制的风险管理原则,我们还将通过多种措施来切实加大对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以确保管理成效。

公司在注重企业壮大的同时,要把科技进步和人才培养放在优先发展的地位,在人才引进后,积极为他们营造适宜的学习环境,通过开展“青蓝工程”结对子,结合企业自身培养和鼓励职工自学,尽快将他们培养成企业管理人员的中坚力量,保证企业新陈代谢和发展的需要。公司将不断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和教育,积极鼓励和引导大中专生员工报考一级建造师,不断扩充一级建造师队伍,凡考取一级建造师者,公司将给予相应的奖励。

我们将不断创新完善选才、育才、用才、留才的有效机制,建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真正做到“让有用的人进来,没用的人出去,干得好的人上去,上的去的人干好,引进来的留住,留得住的用好”,真正体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我们将以《企业文化指导手册》为标准,以开展“企业文化月”为载体,大力开展企业文化建设活动,在全公司上下营造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培育团队协作精神,弘扬“精心施工创优质,重视环境建广厦,以人为本保安康,诚信守约为用户,全员参与求发展”的企业精神,倡导勇于创新、争创一流、自我超越的意识,使企业精神成为全体员工的行动指南。通过有效的文化灌输、文化传播和强有力的思想工作,使得广大员工对企业文化从认识、服从转化为自觉的意识和行动,有效促进企业整体工作的提高。

工程质量是建筑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要以质量取信于社会,以质量锻造品牌,必须脚踏实地地从每一个工程项目抓起。我们要始终把保证质量和满足用户的需求放在首位,以“过程控制与最终检验相结合、技术进步与实施严格管理相结合、激励机制与制约机制相结合”的管理方法,对工程项目进行全面的质量和生产经营管理。xx年,凡我公司承建的所有工程项目,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必须明确创优目标,请公司各科室、各工程处会同相关项目经理,将创优计划一一落实到位。争创优质工程,公司将以获奖鼓励的原则奖励获奖项目部,促使企业质量工作上台阶。

安全生产事关职工的利益,社会的安全和谐,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声誉。我们要把人的生命安全放在高于一切的位置,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同时,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字当头抓安全,做到安全管理职责明确、奖罚分明、措施到位、万无一失。今年,我们将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推行安全风险基金管理,各工程处要认真总结安全生产工作经验,找差距、挑问题、寻原因、订措施,切实加大对所属工程项目的现场管理力度,抓教育、抓检查、抓整改、除隐患,强势推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开创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局面。

诚信无价,诚信是无形的品牌,以“诚信”为基础的合作,比其他任何形态的合作更牢靠,更持久,更有生命力。“先造人品,后造精品”,这是诚信的基本原则,对内对外都要讲诚信,承接业务首先要讲诚信,质量、安全、工期、服务等都诚信到位,“xx建设”的品牌会越打越响;内部管理要讲诚信,言而有信,管理才有秩序,工作才有效率,企业才有凝聚力,希望全体员工在新的一年里遵章守纪,言行一致地做好各项工作,自觉维护和提升“xx”形象。

我们将一如既往的以高度的责任心和紧迫感实施和推进本企业的品牌战略,建立健全体制机制,树立强烈的品牌意识,通过学习现代企业知识,了解国内外建筑业的发展形势,利用信息网,实施组合经营,构筑“xx”文化品牌,从而不断提升企业形象和知名度。

红日初升,其道大光;河出伏流,一泻汪洋。做好新一年的各项工作任务艰巨,挑战和机遇考验着我们,责任和使命激励着我们。在新的一年里,我们xx建设全体员工有信心、有决心在县委、县政府、县建设局的正确领导下,在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团结奋斗、开拓创新、扎实工作、规范管理,我们一定能够实现新的工作目标,为企业的兴旺发达,为海安经济社会的发展再作新的贡献!

违章建筑工作总结篇三

乌鲁木齐市查处违法建筑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查处违法建筑,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违法建筑的查处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包括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和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

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

本条例施行前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设,依照建设当时施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认定。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本市行政区域内查处违法建筑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查处违法建筑的具体工作。

街道办事处(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以社区和村组为单位,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做好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违法建设行为查处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控制源头、快速处置、协作配合、依法追责的原则,实施综合治理和长效管理。

第六条本市严禁各类违法建设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

区、县人民政府对经依法认定拆除或者没收的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第七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组织开展城乡规划和查处违法建设法律、法规及本条例的宣传工作,增强全社会遵守城乡规划的意识。

第八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础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实现违法建筑信息互通共享,并将违法建筑查处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查处违法建筑实行联席会议制度。查处违法建筑联席会议由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召集,由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公安消防、水务、农牧、林业(园林)、住房保障、建设、工商等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参加。

联席会议主要协调事项:

(二)及时提出查处违法建筑的意见和要求;

(六)指导和协调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查处违法建筑地段责任制和日常巡查制度,实行网格化监控管理,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建筑。

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对已立案的违法建设行为和处理情况应当书面告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产经营企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行政综合执法机关负责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

水务、林业(园林)、农牧、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相关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处置。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下列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防止违法建设行为和查处违法建筑工作:

(五)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制止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对严重破坏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带离现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十三条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符合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

(四)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工程监理单位不得承建或者监理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本市设立违法建设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具体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举报,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应当对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在受理举报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并在处理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五条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发现在建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建设、查封施工现场、扣押施工工具、依法拆除等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六条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在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前,应当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进行公告和催告。

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在公证机构公证或者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见证下,实施强制拆除。在实施强制拆除时,应当制作执法笔录、现场拍照、录音录像。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财物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

好程度;

(三)当事人取回财物的途径和时间;

(四)行政机关的名称、日期。

物品清单应当经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可以由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见证或者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后,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为临时保管。当事人应当在强制拆除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指定的地点领取,逾期不领取的,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发布招领公告,当事人应当在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领取,临时保管费用和因逾期不领取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承担,但是因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过错造成损失的,执法机关应当依法赔偿。

第十八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城乡规划和环境综合整治等要求,做好违法建筑拆除后土地的综合利用和城乡环境美化工作。

第十九条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筑。

(五)其他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条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建设工程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建设工程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当事人逾期不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第二十三条在乡规划、村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拆除。

第二十四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规定为违法建筑提供服务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或者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服务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城乡规划或者规划许可的规定编制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规定的建设项目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施工图审查费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勘察、设计单位,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由认定机关取消资格认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个人承揽违法建筑施工作业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或者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查处违法建筑工作的绩效考评,对下级人民政府不履行查处违法建筑属地管理职责或者组织查处违法建筑不力的进行督办督察,并对政府主要负责人予以问责。

对经督办督察后未能及时组织整改情节严重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对其政府分管领导、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

(二)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信息的;

(七)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处理违法建筑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负有协助查处违法建筑职责的部门不履行协助查处职责或者协助查处不力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隐藏、转移、变卖、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封的财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清理工作目标

本次清理违法建筑的工作目标是:妥善解决历史遗留违法建筑问题,消除违法建筑存在的安全隐患,坚决遏制新的违法建筑的产生,保证我市城市建设依法有序进行。

二、清理工作原则

清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突出重点、区别对待,依法行政、以人为本”。

(一)有下列情形的违法建筑应当予以拆除:

1.严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如占用一级水源保护区,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用地等),严重影响城市总体规划(如占用道路、广场、公共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等,且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筑。

2.房屋结构存在安全隐患,经鉴定为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的,或一定期限内不进行补强加固的。

(二)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但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和市容环境,整体建筑结构安全(或经落实补强措施后建筑结构安全)以及建筑消防布局安全(或经整改后可满足消防布局安全)的违法建筑,经违法建筑行为人请求保留,由市违法搭建专项清理工作小组办公室分别征求国土、发改、规划、建设、消防等部门意见后,作出可否保留结论。

可准予保留的,由违法建筑行为人按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接受处理并补办相关手续。

(三)对不违反土地管理规定,也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和市容环境,整体建筑结构安全(或经落实补强措施后建筑结构安全)以及建筑消防布局安全(或经整改后可满足消防布局安全)的违法建筑,经违法建筑行为人请求保留,由市违法搭建专项清理工作小组办公室分别征求发改、规划、建设、消防等部门意见后,作出可否保留结论。

可准予保留的,由违法建筑行为人按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接受处理并补办相关手续。

(四)对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严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严重影响城市总体规划除外),整体建筑结构安全(或经落实补强措施后建筑结构安全)以及建筑消防布局安全(或经整改后可满足消防布局安全),经违法建筑行为人请求保留,由市违法搭建专项清理工作小组办公室分别征求国土、发改、规划、建设、消防部门等意见,作出可否保留结论。

可准予保留的,由违法建筑行为人按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接受处理并补办相关手续。

(五)对在市政府颁发《关于印发东莞市违法搭建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2015年4月8日)后建成或正在施工的违法建筑,一经发现,应当予以强制拆除或责令其立即停工;不听劝阻,继续施工的,予以强制拆除,坚决遏制新的违法建筑的产生。

三、可准予保留的违法建筑手续补办办法

(一)对已完善用地、规划、立项及施工许可手续,但无消防许可手续的违法建筑,由市公安消防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意见。可补办手续的,由违法建筑行为人到市公安消防局补办消防许可证明后,再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手续。

(二)对已完善用地、立项及规划手续,无施工许可及消防许可手续的违法建筑,由市建设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意见。可补办手续的,由违法建筑行为人到市建设局补办施工许可证明后,再依据上述(一)款办理相关手续。

(三)对已完善用地及立项手续,无规划、施工许可及消防许可手续的违法建筑,由市城建规划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意见。可补办手续的,由违法建筑行为人到市城建规划局补办规划许可手续后,再依据上述(二)款办理相关手续。

(四)对已完善用地手续,无立项、规划、施工许可及消防许可手续的违法建筑,由市发展和改革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意见。可补办手续的,由违法建筑行为人到市发展和改革局补办立项手续后,再依据上述(三)款办理相关手续。

(五)对无用地、立项、规划、施工许可及消防许可手续的违法建筑,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意见。可补办手续的,由违法建筑行为人到市国土资源局补办完善用地手续后,再依据上述(四)款办理相关手续。

(六)严重违反国土、规划、建筑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国土、规划、发改、建设及消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决定不予保留的违法建筑,不予补办手续,应当依法予以拆除。

四、清理工作步骤

本次清理工作时间暂定1年半左右,分为4个工作阶段进行:

(一)动员培训准备阶段:2015年7月1日—7月31日。召开全市违法建筑清理工作动员大会,开展宣传动员有关工作;由市违法搭建专项清理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准备相关宣传及普查登记材料,组织镇(街道)工作人员开展学习培训;镇(街道)开展宣传发动,制定工作计划方案。

(二)普查登记阶段:8月1日—9月30日。用时2个月,由各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辖区范围内开展全面普查,对违法建筑分别登记、造册。

(三)审核定性及整改拆除阶段:10月1日—2015年8月31日。镇(街道)工作小组办公室对登记在案的违法建筑进行初审,对违法建筑定性提出同意保留、限期整改、应该拆除等初审意见后,报送市违法搭建专项清理工作小组办公室;由市违法搭建专项清理工作小组办公室分别征求国土、发改、规划、建设、消防等部门意见后,作出结论,核发定性证明书。

按照审定结果,需整改或拆除的违法建筑由各镇(街道)依法组织落实整改及拆除。

经定性为“同意保留”类的违法建筑行为人,可持市违法搭建专项清理工作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定性证明及其它相关材料,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到国土、发改、规划、建设、消防、房管等有关部门申报补办相关手续。

(四)验收阶段:2015年9月1日—2015年10月31日。先由镇(街道)组织进行初验,再由市组织统一验收。

五、组织机构和责任分工

(一)市违法搭建专项清理工作小组负责统一协调、领导全市违法建筑清理工作。工作小组办公室在原工作人员基础上,增加国土、发改、房管、消防及纪检监察、法制部门工作人员,负责指导、检查、督促各镇(街道)开展违法建筑清理工作。具体包括制定普查申报表格、普查办法和标准及普查人员培训工作,负责审定核发违法建筑定性证明书,组织协调市职能部门对该拆除建筑物鉴定、检查指导,组织验收工作。

(二)市违法搭建专项清理法纪督察组负责对从事、支持违法建设行为以及清理违法建筑行为不力的党员干部、政府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和法律责任;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不积极履行其工作职责、互相推诿、不配合清理工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各镇(街道)为本次违法建筑清理的具体组织实施主体,依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街道)及村(居)委员会违法搭建专项清理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和协调辖区范围内的清理行动。主要负责对辖区范围内违法建筑的普查、接受申报,对违法建筑进行登记造册、统计,做好定性初审工作,负责落实辖区范围内需拆除、整改的违法建筑的拆除、整改工作。

(四)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依职责做好违法建筑的清理工作,积极配合各镇(街道)开展违法建筑清理行动,有效提供执法保障。

1.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未完善用地手续的违法建筑制定处理政策办法,受理经定性的违法建筑行为人的申请,提出处理意见并做出处理,可补办用地手续的给予补办手续。对不可保留需拆除的违法建筑提出拆除意见。

负责对影响违法建筑的边坡进行安全性鉴定,提出整改意见并进行整改后的验收。

2.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无立项手续的违法建筑制定处理政策办法,受理经定性的违法建筑行为人的申请,提出处理意见并做出处理,可补办立项手续的给予补办手续。对不可保留需拆除的违法建筑提出拆除意见。

3.市城建规划局负责对无规划手续的违法建筑制定处理政策办法,受理经定性的违法建筑行为人的申请,提出处理意见并做出处理,可补办规划手续的给予补办手续。对不可保留需拆除的违法建筑提出拆除意见。

4.市建设局负责对无施工许可手续的违法建筑制定处理政策办法,受理经定性的违法建筑行为人的申请,提出处理意见并做出处理,可补办施工许可手续的给予补办手续。对不可保留需拆除的违法建筑提出拆除意见。

负责对有质量隐患的违法建筑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提出整改意见并进行整改后的验收,对鉴定为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的提出拆除意见。

5.市公安消防局负责对存在消防隐患的违法建筑进行消防安全性鉴定,提出整改意见并进行整改后的验收。

6.市房管局负责制定经处理的违法建筑的确权发证政策办法,受理建筑行为人申办产权手续申请,提出处理意见并做出处理。

7.市司法局、市府法制局及市信访局负责做好清理过程中的指导和监督行政执法、司法保障、群众来信来访接待等工作。

8.市公安局负责制定紧急情况处置预案,依法维护公共秩序和安全。

9.宣传部负责协调违法建筑清理的宣传工作,东莞日报社、东莞广播电视台做好有关宣传报道。

本次清理工作阶段结束后,国土、发改、规划、建设、消防、房管等职能部门将对可准予保留的违法建筑的补办手续纳入日常工作范畴。

七、工作方法

(一)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积极采用宣传标语、宣传栏、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发挥宣传工作的导向作用,广泛开展宣传。各镇(街道)、村(居)委会要在政务公开栏、中心地段和主要道路上张挂宣传标语和宣传彩旗,公布办公地址和咨询电话,要让违法建筑行为人理解清理的目的意义,主动进行申报,自觉接受处理。

(二)各镇(街道)对辖区内的普查工作负责。接受违法建筑行为人的申报可以村(居)委会为单位进行,由镇(街道)核实并汇总,要求做到实事求是,不漏不重,严禁虚报瞒报。通过村(居)委会调查、镇(街道)核实、市违法搭建专项清理工作小组办公室抽查三个步骤,彻底摸清全市违法建筑的实际状况。在普查工作的第二个阶段,镇(街道)要与村(居)组成专业检查组,逐村逐栋进行检查核实,重点检查违法建筑是否有倾斜、下沉、裂缝现象,是否处在危险边坡范围,发现有危险迹象要及时报告,以组织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安全性鉴定。

(三)对需拆除的违法建筑,须由行政机关依法发出限期拆除《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拆除《行政处罚决定书》要送达违法建筑物行为人,并由专人负责宣传解释,要求限期搬离另觅居所,并自行拆除。相对人不按时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实际操作中可由各镇(街道)或各单位组织实施,但要有法院的法官或执行人员参与。各镇(街道)对辖区范围内需强制拆除的违法建筑依法定程序做好证据采集工作。

拆除施工必须由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担,市(镇、街道)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施工安全监督。

(四)国土、发改、规划、建设、消防、房管部门各自对自身职责负责,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有关领导作为召集人,相关部门及法制、司-法-部门主管领导参加,每月定期召开1次联席会议,解决政策办法方面的难点问题。

(五)各镇(街道)要加大巡查力度,严防顶风抢建加建,对新建在建的违法建筑要及时发出《停工通知书》,做好调查取证工作。要开通投诉渠道,接受群众举报,可建立投诉举报奖励制度,查实后可对举报人予以适当奖励。

八、保障措施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清理违法建筑是、市政府一项重大举措。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由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分管领导专抓专管,把清理工作作为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切实抓到实处。

(二)依法行政,强化执法。按照仔细慎重的原则,对违法建筑的确定,要严格以法律、法规为准则,确保定性有据,以法服人。对强制拆除时暂扣的物品要进行公证,依法保护被拆行为人财产不受损害。要做好强拆的各项准备工作,落实好人力、机械和应急措施,施工方法可靠,确保整个实施过程的安全。

市、镇行政监察部门要负责对清理行动进行监控和指导、规范、监督执法程序和执法纪律,对参与、从事、支持违法建设行为以及清理不力的党员干部、政府工作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三)统一标准,逐步实施。各镇(街道)要精心组织、精心准备,坚持用一个标准来严格要求。要提前做好稳定工作预案,对矛盾突出的抵抗清理的案件,要妥善处理,防止简单粗暴,激化矛盾。要落实好各项帮扶救助政策,确保不因清理出现困难群众无房可住、不因清理导致困难群众生活无保障、不因工作不到位出现恶性事件。

(四)加强督查,定期反馈。各镇(街道)违法搭建专项清理工作小组要加强督促检查,建立定期反馈制度和工作报告制度,每周五以书面形式向市违法搭建专项清理工作小组办公室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违章建筑工作总结篇四

一、协助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对本工程的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出现的安全问题负主要责任。

二、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安全的方针政策、规范、制度的规定,坚持“安全预防为主”的方针。

三、认真检查督促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的劳动保护及各项安全规定的落实。

四、参加施工方案中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的条款拟定工作,检查督促条款的实施,负责安全措施标识的管理和使用,及时记录好安全台帐。

五、负责本工程的常规安全检查活动,并做好检查记录,协助落实奖惩措施,对违章现象进行制止,对一般事故做出处理和记录。

六、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新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及日常生产的安全教育工作。

七、参加对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总结、向项目经理上报等工作。

八、自觉遵守公司财务制度,加强自身廉正建设,杜绝本工程的一切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

违章建筑工作总结篇五

伴随着秋天的到来,新的一年的学习生活也开始了,学校生活也迎来新的一年。转眼之间,新的一学期又在充斥着大一新生笑颜的氛围中开始了,学生会也因新鲜血液的加入而蓬勃着、向上着。每一位成员都摩拳擦掌准备在新的一学期中大显身手。

回望过去,展望未来,学习部在过去的一年中给我建筑工程系的学习方面做出了贡献,在新的一学期中,我们将会继往开来,在原有的基础上做得更出色。

一、开学报到注册工作(已完成)

9月

7、8号,新生报到注册,我部原先老部委积极与其他部门协作合作,迎接新生的到来,做好了大一新生的报到注册工作。

二、部门队伍建设(已完成)

九月份,我部已开展对全系的大一新生进行纳新工作。在纳新前期已策划好部门纳新过程,分析情况拟定措施,以负责的态度选拔出责任心强,充满活力,积极性和主动力强,勇于为别人服务的新一届部委。纳新后,面对新鲜血液的流入,我部采取一系列方式鼓励新部委积极融入团队中,增进团结;另一方面,我们将对部委进行包括策划书的编写、活动的组织、资料的整理等有关反方面的培训,促使其更好地适应工作。

三、常规工作

督查晚自习、配合老师检查学生上课到课率等。

目前由于院学生会换届还没结束,关于督查晚自习、检查到课率的常规性工作还没下达到各个系,所以学习部对于这些工作的开展还得推迟。如有情况会及时上报给主席团。

三、讲座

为促进学生干部更好的适应大学生活以及自己身兼干部职责的奉献意识与提高工作积极性,学习部特计划在11月下旬举办一次学生干部培训讲座,关于讲座具体内容及相关准备详见策划书。

四、辩论赛及辩论赛队

系辩论队下属于学习部,归由学习部副部长带领。目前辩论队领导成员有五名同学组成(都为大二同学,队长一名,副队长一名,由学习部副部长担任)。经与辩论队商讨,计划在开学之初组织系各专业各班级之间的辩论赛,与老辩论队成员一起选拔有潜力的新成员,目的在于选拔优秀辩论选手,已充沛辩论队大军,为以后参加院辩论赛取得好名次打下坚实基础,我部并在以后协助辩论队参加各项比赛,做好通知、开会等的工作。

五、部委培训

为使我部新部委能更好地适应学生会的工作,尽快融入到学生会的大家庭中,我部将采取一系列方式鼓励新部委积极融入团队中,增进团结;另一方面,我们将对部委进行包括策划书的编写、活动的组织、资料的整理等有关反方面的培训,促使其更好地适应工作。

六、协助配合其他部门开展工作

我部将在做好部内工作的同时,积极协助配合其他部门开展工作,争取将我建筑工程系学生会建设的更好。

以上就是对这新学期的学习部工作计划,当然,它只是提供了一个大体的思路,计划没有变化快,我部会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老师的指导和帮助下,与大家一同努力,相信我系学习部的明天会更加美好和辉煌。

建筑工程系学生会

学习部

2013年05月

违章建筑工作总结篇六

光阴的迅速,一眨眼就过去了,我们的工作同时也在不断更新迭代中,写一份计划,为接下来的学习做准备吧!想学习拟定计划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建筑节能工作计划,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严格贯彻执行《xx市绿色建筑三年行动计划》,“自20xx年起,凡是xx核心区所有新建及处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阶段的民用建筑项目;政府机关办公建筑;由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益性建筑;由政府投资集中兴建、建设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一律须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并施工,并至少达到绿色建筑一星级设计标识;根据要求,“规划主管部门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项目的绿色建筑星级标准及相关指标要求,并在规划许可过程中予以把关。”,“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规范的不予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未按照规定进行绿色建筑设计、施工的项目不予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本年度下半年计划在xx门窗有限公司建设被动式建筑一栋,率先在xx地区实现被动式建筑零的突破。

积极推广可再生能源利用,尤其在污水源、海水源、土壤源、空气源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方面要加大推广力度,争取在申报示范项目和上级补贴资金的数量上继续保持在xx各区市中领先的位置。严格普及十二层及以下的住宅工程的太阳能热水一体化,要求本市新建十二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生活热水的医院、学校、宾馆、游泳池、公共浴室等公共建筑,应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并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要求所有新建、改扩建公共建筑要同步设计、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单体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要同时安装节能监测系统,该系统完成后应与设在城建局的即墨市能耗监测平台实施对接并同步将项目能耗数据实时上传至xx市能耗监测平台。将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和节能监测系统的设计审查纳入施工图节能专项审查,对于未进行此项设计或设计未通过施工图审查的,不发放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要求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建设项目和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居住建筑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制度。评估报告应当报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将合理用能评估审查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从源头控制能耗增长,增强用能合理性,确保节能降耗目标实现。

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以上的)、实施节能综合改造并申请财政支持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申请国家级或省级节能示范工程的建筑、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进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共划分为5个星级标识。经审查后由省住建厅颁发《建筑能效测评等级证书》,该证书作为建筑节能认定的必备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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