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之合同法(精选5篇)

时间:2023-09-23 05:12:55 作者:梦幻泡 经济法之合同法(精选5篇)

生活当中,合同是出现频率很高的,那么还是应该要准备好一份劳动合同。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合同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经济法之合同法篇一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期房买卖合同和现房买卖合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具体合同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买卖合同的效力

买卖合同的特殊成立方式及效力。

(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在买卖合同中,买和卖的物就是标的,称为标的物。

1.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2.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3.标的物检验。

(三)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责

1.出卖人的权责。

2.买受人的权责。

(四)所有权保留

(五)试用买卖

(六)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期房买卖合同和现房买卖合同。

1.商品房销售广告的性质。

2.商品房顶售合同的效力。

3.被拆迁人的优先权。

4.解除权的行使。

5.商品房买卖中贷款合同的效力。

(一)供电人的义务

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

(二)用电人的义务

赠与合同,是赠一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子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贝曾与可以附义务。

(二)赠与的撤销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飞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借款利息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末超过年利率24%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子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清求出借人返述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h%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子支持。

末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1.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米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上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房屋租赁合同

1.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

2.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

3.承租人的优先权。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合同法》规定的兴事人的权利义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法》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一)承揽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问法》的有关规定

(二)定作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勒察、设计、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一)发包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一)客运合同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1.旅客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2.承运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二)货运合同

1.托运人、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2.承运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二)多式联运合同

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一)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li}发合同。

1.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2.技术开发合同的解除与风险承担。

3.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入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干研究开发人。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

发的当事人共有。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中请权的,可以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二)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转让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1.技术咨询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是指科技人员作为受托人,运用自己的科学技术知识和科技手段,对委托人提出的特定技术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等活动,委托人支付咨询费的合同。

2.技术服务合同

在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自保

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寄存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二)保管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一)仓储合同的仓单

仓单是保管人收到仓储物后给存货人开具的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一)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二)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三)委托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赂偿损失。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一)行纪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二)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众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人必须是经过有关国家机关赘记核准的从事居间营业的法人或公民。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认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问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经济法之合同法篇二

中级会计师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日期一般为每年9、10月中下旬。本文特意为大家收集整理了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考点:承揽合同,希望大家喜欢!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揽人在工作期间, 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着技术资料。

经济法之合同法篇三

在中级会计师考试当中,必考的知识点那么多,大家应该要如何备考才比较好呢?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出来的有关于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考点:租赁合同,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环球网校提供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中租赁期限为6个月以上的,应当釆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或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并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如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如未经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还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仍不能确定的,租赁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经济法之合同法篇四

在中级会计师考试当中,必考的知识点那么多,大家应该要如何备考才比较好呢?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出来的有关于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合同法律制度,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一)书面形式

(二)口头形式

(三)其他形式

格式条款,是当书人为r币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汀立合同时末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适用限制包括: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义务。

2.格式条款尤效的情形。

3.对格式条款的解释。

(一)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汀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

(2)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不;

(3)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

(4)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 ,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不约束。

2.要约邀请。

要约邀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要约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l ,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人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4.要约的效力。

5.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二)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承诺应当具备的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做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做出。

2.承诺的方式。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3.承诺的期限、

4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承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做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3.当事人以直接对话方式订立的合同,承诺人的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井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4.当事人签汀要式合同的,以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形式要求完成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

1.采用数据电文形式汀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确认书形式汀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合同需要完成特殊的约定或法律形式才能成立的,以完成合同的约定形式或法定形式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

4.当事人对介同的成立地点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合同法》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仟的情形。

经济法之合同法篇五

中级会计师考试进入倒计时啦!你准备好了吗?下文是为大家精选的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考点:合同的转让,欢迎大家阅读。

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合同的转让仅指合同主体的变更,不改变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

《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这里转让权利的人称之为让与人,接受权利的人称之为受让人。合同权利全部转让的,原合同关系消灭,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

合同权利部分转让的,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债权人转让主权利时,附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也一并转让,受让人在取得债权时,也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从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下列三种情形,债权人不得转让合同权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主要是指合同是基于特定当事人的身份关系订立的,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会使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或者使合同难以履行,动摇合同订立的基础,违反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护。因此这类合同权利不能转让。

(2)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对权利的转让作出特别的约定,禁止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这种约定只要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就产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就有法律约束力。但这种约定只能在合同转让之前作出,如果在合同转让之后再作出,则不能影响合同转让的效力。同时,此种约定不得约束第三人,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约定,将合同权利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则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该项权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如《担保法》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权让与行为就生效,如果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否则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向其履行,同时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并承担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

合同义务的转移,可以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1)新债务人成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可以向其请求履行债务或承担违约责任。

(2)新债务人享有基于原合同关系的对抗债权人的抗辩权。《合同法》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3)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随主债务的转移而转移。

(4)原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若担保人未明确表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则担保责任因债务转移而消灭。

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将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时,除了应当征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外,还应当遵守《合同法》有关转让权利和义务转移的其他规定。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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