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大全10篇)

时间:2023-09-05 01:09:17 作者:灵魂曲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大全10篇)

报告是指向上级机关汇报本单位、本部门、本地区工作情况、做法、经验以及问题的报告,那么什么样的报告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最新报告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篇一

长周强简历2015.01.23

本报北京1月22日讯(记者 罗书臻)今天上午,中国法官协会和中国女法官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举行,大会选举产生了两法官协会第五届理事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当选中国法官协会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尔梅当选中国女法官协会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主持会议。

会议在庄重的气氛中举行,第四届中国女法官协会会长王秀红向大会作了两法官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徐家新就两法官协会章程修改和理事会人选产生情况作了说明。大会表决通过了两法官协会的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以及章程修正审议稿。大会选举产生了两法官协会第五届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沈德咏、李少平、黄尔梅、徐家新、杜万华当选中国法官协会副会长,贺荣、陶凯元、马新岚、王海萍、李静、宋鱼水当选中国女法官协会副会长。

随后,周强发表了重要讲话。他首先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新当选的第五届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表示热烈的祝贺,向第四届理事会以及长期关心支持两法官协会工作的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并向全国各级法院的广大法官表示诚挚的问候。

周强表示,大会选举他担任中国法官协会会长,是广大法官的信任和重托,他将与理事会的各位理事一道,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严格贯彻国家关于社会团体管理的各项规定,认真落实协会章程,尽职尽责,不负众望,推进中国法官协会工作不断发展。

周强强调,两法官协会要认真学习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的部署,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不断开创两法官协会工作新局面;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开展协会工作的根本政治保证,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和法治信仰,坚决维护中央权威,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更好地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服务,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服务。

上接第一版 要突出群众性、广泛性、学术性和联谊性,团结和组织广大法官开展学术交流、业务合作和友好往来活动,加强与国内外同行、学术团体、社会各界的交流合作,不断提升广大法官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能力和水平。

周强要求,两法官协会要准确把握中央关于司法改革的重大部署,积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深入研究深化司法改革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将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要发挥协会的优势,配合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广大法官真心拥护和积极参与改革;要大力宣传改革成果,客观反映问题和困难,利用法官协会作为社会组织的优势,最大限度地凝聚改革共识;要加强调查研究,围绕重大司法改革举措深入开展实证调研,积极收集法院系统内外的意见建议,为出台司法改革方案提供科学的数据参考和扎实的理论依据。

周强强调,要充分发挥两法官协会在人民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和业务能力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推进人民法院队伍建设。要积极配合法院人事管理、纪检监察、教育培训等部门的工作,积极组织业务研究,加强学术交流,搞好法官培训;要大力开展向邹碧华同志学习活动,树立人民法官良好职业形象;要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和廉政文化建设,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引导法官自觉遵守相关制度规定,促进法官廉洁自律,维护人民法官的职业荣誉、职业尊严。

周强要求,两法官协会要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协会工作水平。要坚持面向法官、服务法官,以广大法官喜闻乐见、便于参加的形式和方法开展工作,充分调动广大法官参与、支持协会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关心、爱护特别是基层一线的法官,想方设法为广大法官办实事、办好事,切实帮助法官解决学习、工作和生活中的现实困难,真正使两法官协会成为“法官之家”。

黄尔梅表示,中国女法官协会要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的领导下,遵循协会章程,充分发挥社团组织的优势,突出女法官的特点,切实履行职能作用。要始终坚持围绕大局开展工作,紧跟时代步伐,积极投身审判和改革的洪流;要发挥协会的特殊职能,认真倾听会员的意见,大力宣传女法官的优秀事迹,推进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障工作;要积极营造有利于女法官成才的良好环境,提高女法官的职业素养,关心女法官的身心健康;要进一步加强协会自身建设,加强内部管理,按章按规履行职责,并指导和团结各地协会共同做好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审委会专职委员杜万华,中国法官协会和中国女法官协会150余名会员代表出席会议。

1978-1982年 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学习

1982-1985年 西南政法学院研究生院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1995.09-1996.07中央党校一年制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1997-1998年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常务书记

1998-2006年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第一书记(其间:2005.11-2006.01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经济体制改革专题研究班学习)

2010-2013年 湖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2013-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湖南省委书记(至2013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至2013年5月)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篇二

申诉人(原上诉人):苏××,男,39岁,汉族,××省××县人,××光电技术研究所干部,住本市××区××路24号。

被申诉人(原上诉人):肖××,女,40岁,汉族,××省××市人,××××院设计所工人,住本市××区××胡同三号。

委托代理人:杨××(肖××之夫),40岁,汉族,××市人,××市政法干校司机,住址同上。

申诉人苏××因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19××)中民字第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对此案进行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再审查明:

19××年1月,苏××经汪××介绍与马××相识。19××年1月20日马××以借贷方式向苏××诈骗人民币5000元,苏××发现受骗后,于当天找马××追回2500元,所余2500元在苏××紧追的情况下,由马××找肖××出面作保,并写了借条:“马××借到苏××现金2500元整(由借方提出利息为百分之三十),本利全部于19××年1月31日以前归还。如借款人马××逾期不能归还时,则由中保人肖××偿还2500元整。”马××于19××年2月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19××年2月,苏××诉至原审人民法院以马××向自己借款2500元,逾期不还为由,要求肖××偿还,肖××提出自己也是受骗作保,不同意偿还借款2500元。原审法院判决,肖××偿还苏××借款2500元整,自19××年12月起,每月给苏××人民币500元整。

判决后,苏××以不同意每月付人民币500元偿还方式为由;肖××以自己是受骗作保,不应负偿还债务的责任为由,均上诉至本院。二审认为,苏××以高利贷款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不应受法律保护,于19××年9月30日以(19××)中民字第6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市××区人民法院(19××)西民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苏××之诉讼请求。终审判决后,苏××以二审判决认定自己以高利贷款不符合事实,肖××仍应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二、驳回苏×的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

审判员:李××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理审判员:郝××

××××年×月×日

书记员:董××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篇三

申诉人必须是案件的当事人,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填写身份证号码。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的身份需符合法律规定。

刑事申诉案件的代理人,根据法律规定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委托律师进行申诉。

(二)申诉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诉人应当提交申诉书等材料

申诉书应当载明:申诉人、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地及有效联系方式;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原审法院名称及案号、再审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名称及案号;申诉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由、理由;申诉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证据。

申诉人应当在申诉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写明提交法院的日期。

2、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原件,或者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判决、裁定、调解书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3、申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诉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4、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5、支持申诉所依据的法定情形和申诉请求的证据材料。

申诉人应将身份证明、生效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制作成电子文本格式上传至申诉信访平台。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篇四

民事裁定书

(_____________)……民终……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_________________,……。

……

(以上写明上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因……(写明案由)一案,不服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写明上诉请求)。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概述上诉人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本院认为:________________……(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相关事由和理由进行分析评判,阐明一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的理由)。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_____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_____

(院印)

书记员_______________

【说明】

本样式供上一级人民法院在对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案件审理后,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维持原裁定用。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篇五

申诉人:林坤洪,男,汉族,19xx年3月8日生,住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园庄镇。

联系电话:133&*****。

被申诉人:仙游县民政局

法人代表:余文德 地址:仙游县鲤城镇

申诉人林坤洪因不服被申诉人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向仙游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仙游县人民法院以申诉人已超过法定期限为由驳回申诉人起诉,并制作(2003)仙行初字第32号行政裁决书在案,申诉人不服该判决上诉到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同样的理由维持原裁定,并制作(2003)莆中行终字第129号行政裁定书在案。

为此,申诉人认为原两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适用法律不当,申诉人原审诉讼请求合理合法,申诉人不服仙游县人民法院(2003)仙行初字第32号行政裁定书及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莆中行终字第129号行政裁定书,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制作了(2004)莆中行监字第304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此后,申诉人又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递交申诉状,最高人民法院将申诉材料转发给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又将申诉材料转发给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然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接件后,指派法官对此事向被申诉人方坐了了解,发现被申诉人根本没有本案涉及行政处罚的任何资料,为此,申诉人主张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申诉人的申诉主张。

但是,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却以本申诉案件已制作了(2004)莆中行监字第304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为由要求申诉人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为此,申诉人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可同样被驳回,申诉人继续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请求事项

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上诉两份裁定,依法裁决再审本案。

事实与理由

同时,被申诉人从未将仙民罚决(2002)第16号和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诉人,申诉人提起诉讼为超过诉讼时效,原一审裁定和二审裁定认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已送达,申诉人超过诉讼时效,这完全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在本案中被申诉人提供的两份送达回证本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被申诉人称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过留置送达,这不能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而被申诉人在“送达”时,并未要求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在场。

送达回证上的证明人张庆成、阮橙水、吴丽水、郑岳明、薛应良均是配合仙游县殡葬管理监察中队执法的园庄镇政府干部,与本案被申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而且殴打申诉人工人暴力行政的正是这些人。

没有任何的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在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2条规定:“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诉讼文书,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而本案不属于这种情况,因此,本案应认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未送达给申诉人,被申诉人未告知申诉人行政处罚决定书、诉权及起诉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据此,申诉人提起行政诉讼根本未超过诉讼时效。

被申诉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以及《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这完全系适用法律错误。

首先,申诉人并未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

墓碑等石料显然不是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

其次,申诉人并未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土葬用品。

再次,墓碑等石料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殡葬设备,其加工销售法律并未禁止,是合法的。

应当受到保护。

申诉人申诉当中,时间是2006年,莆田市法院信访科给申诉人打电话,申诉人到莆田市法院信访科,一法院工作人员告知:“今天法官要接访你了。

不久来了一个法官,法官说:“你的申诉理由主要是超过期限的不受理,申诉人说时效2年之内应该是不超过诉讼时效,法官说根据留置送达是超过时效。

申诉人说:“这留置送达是在起诉之后,开庭之前补办的,为此,请求法官到仙游县民政局去查相关存根,可以证明,送达回证是补办的。

法官说要不是补办的你就不诉了。

申诉人说不诉。

过了几天法官给申诉人打电话,告知民政局确实没有任何存根送达回证的存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诉人负有举证责任。

其无法证明送达的存在,就无法说明申诉人超过时效。

请求最高人民法院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申诉人:林坤洪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篇六

钦州市领导:肖莺子(市长)、陆将和(市政协主席)、唐咸仅(市委副书记)、黄洲(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李东兴(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黄若萍(市委常委、纪委书记)、徐贵(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副市长)、唐云舒(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高朴(市委常委、副市长)、张亚楠(市委常委、副市长)、李荣梓(市人大副主任)、郑世丰(市人大副主任)、金大刚(副市长)、陆海生(副市长)、陆钦华(副市长)、陈斯俊(市政协副主任)、汤年通(市政协副主任)、黄定崇(市政协副主任)、韦全(市政协副主任)、罗廉(市政协副主任)、丁大园(市政协副主任)、罗志芳(市政协副主任)、陆崇友(市政协副主任)、宁俊(广西华劲集团董事长、南宁钦州商会会长)

梁炳扬(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梁钢(钦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银建军(钦州学院党委书记)、李尚平(钦州学院院长)

陆明(市政府秘书长)

马晓钦(市委书记、市人大委员会主任)

石昌喜(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主任)

寇兴广(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洪家明(海洋局长)

周斌(副市长)

潘雪红(市委常委、中共灵山县委书记)

靳望康(副市长)

谢东刚(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

徐斌(钦州军分区司令)

林冠(副市长)、陈丽丽(钦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甘承会(市委常委、秘书长)、方文(钦州市人大副主任)

黄进平(广西电网公司总经理)

范浩鸣(广西作家协会秘书长)、(沈祖连)广西小小学说会会长 苏宏发(钦州市委宣传部副部长、钦州市文联主席)

谢凤芹(钦州文联副主席、钦州作家协会主席)

郑君强(广西钦州方隆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阎强国(甘肃省作协副主席、《飞天》杂志副主编)

李杏(副市长)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篇七

坚决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的18项改革任务已经完成,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意见提出的65项改革举措全面推开,做成了想了很多年、讲了很多年但没有做成的改革,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效。

深化法院组织体系改革。按照党中央部署,最高人民法院设立6个巡回法庭。2017年,巡回法庭共审结案件1.2万件,占最高人民法院办案总数的47%,实现最高审判机关重心下移,被群众称为“家门口的最高人民法院”。发挥巡回法庭贴近基层一线、就近化解纠纷的优势,共接待群众来访4.6万人次,最高人民法院本部接待来访总量下降33.2%,助力维护首都社会稳定。推进跨行政区划法院建设,着力解决诉讼“主客场”问题。设立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和天津、南京、武汉等15个知识产权法庭,有效提升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水平。

全面实施立案登记制改革。从2015年5月1日起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变审查立案为登记立案,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当场登记立案率超过95%。加强监督,杜绝有案不立、拖延立案问题。依法制裁虚假诉讼,维护正常诉讼秩序。在福建、宁夏等法院开展跨域立案试点,构建当场立案、网上立案、自助立案、跨域立案相结合的立案新格局,让长期以来老百姓反映强烈的“告状难”问题真正成为历史。

全面推进司法责任制等基础性改革。全国法院从211990名法官中遴选产生120138名员额法官,其中最高人民法院遴选产生367名员额法官。积极开展法官助理、书记员职务序列改革,充实审判辅助力量,实现85%以上人员向办案一线集中。完善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改革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法官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充分激发广大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坚持放权与监督相结合,构建全员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机制。完善司法人员依法履职保障机制。推进人财物省级统管改革,着力构建新型司法管理体制。

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出台改革意见,在全国法院试行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法庭调查三项规程,完善刑事诉讼制度。推广浙江温州、四川成都等地经验,推进庭审实质化,完善侦查人员、鉴定人、证人出庭作证机制,依法保障律师阅卷、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上海、贵州高院制定常见犯罪证据标准指引,促进提高刑事案件办案质量。

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和案件繁简分流。推广四川“眉山经验”、山东“潍坊经验”、安徽“马鞍山经验”,强化诉调对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作用,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仲裁等方式化解矛盾。联合司法部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完善律师调解制度。坚持合法自愿原则,各级法院通过调解方式处理案件1396.1万件。建立全国法院在线调解平台,及时便捷化解纠纷。出台繁简分流指导意见,全国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审结案件3241.6万件。积极推进要素式庭审、令状式文书、示范性诉讼等机制创新,切实提高司法效率。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沉阳、长沙、西安等18个地区开展刑事速裁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缩短办案周期,让正义的实现进一步提速。

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黑龙江、广西、重庆等地50个法院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提高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让人民参与司法、监督司法。完善陪审员参审机制,全国陪审员共参审案件1295.7万件。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篇八

妥善审理涉民生案件。各级法院审结一审民事案件3139.7万件,同比上升54.1%。制定关于劳动争议、食品药品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司法解释,审结相关案件232.5万件。明确工伤认定标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海南、云南、陕西等法院设立旅游法庭,就地化解旅游纠纷。推广河南、湖南、四川等法院破解农民工讨薪难经验,依法惩处恶意欠薪行为,为农民工追回“血汗钱”294.4亿元。妥善审理涉及承包地“三权分置”、征地补偿等案件126.1万件,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妥善审理涉及扶贫、贫困地区产业发展等案件,促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

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和万事兴。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全国妇联等14个单位建立家事审判改革联席会议制度,在山西、江苏、贵州、新疆等地118个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方式改革试点,探索建立家事案件冷静期、心理测评服务等制度。依法为老年人追索赡养费,审结相关案件12.6万件。制定审理夫妻债务纠纷司法解释,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全面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2154份,在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筑起“隔离墙”,切实维护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审结婚姻家庭案件854.6万件,有效化解婚姻家庭纠纷,维护中华民族重视家庭的优良传统,让家庭成为人生的幸福港湾。

妥善化解行政争议。各级法院审结一审行政案件91.3万件,同比上升46.2%,支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通过司法审查支持“放管服”改革,服务法治政府建设。妥善审理征地拆迁等案件,支持城中村、棚户区改造,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配合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工作,坚持依法裁判和协调化解并重,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

努力方便群众诉讼。推广安徽合肥“互联网+诉讼服务”经验,全国86%的法院建立信息化诉讼服务大厅,为当事人提供线上线下、方便快捷的“一站式”诉讼服务。开发“智慧法院导航系统”,实现诉讼服务精准化,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内蒙古、云南、西藏、青海等法院推广“车载法庭”,湖北、重庆、甘肃等法院在山区推广“背包法庭”,新疆和兵团法院深入农牧区开展巡回审判,广大法官深入田间地头、草场林区,就地化解纠纷,让司法更加便利人民、贴近群众。制定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建立律师服务平台,方便律师参与诉讼。充分运用全国法院远程视频接访系统和网上申诉信访平台,方便群众依法表达诉求。为当事人减免诉讼费19.9亿元,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加强法律援助,确保生活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

保护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审结涉港澳台、涉侨案件8.1万件,办理涉港澳台司法协助互助案件5.8万件。签署内地与香港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判决等两个安排,拓宽司法协助范围。出台办理接收在台湾地区服刑大陆居民回大陆服刑案件规定等4个司法解释和文件,推进两岸司法互助。

加强涉军维权工作。出台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意见,推广涉军维权“汤阴经验”“信阳模式”“鄂豫皖模式”,军事法院和地方法院审理破坏军事设施、破坏军婚等案件6491件,妥善审理有关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等案件,服务国防和军队改革与建设,促进军政军民团结。

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央宣传部联合开展“用公开促公正,建设核心价值”主题教育活动,在审判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司法的教育、评价、指引、规范功能。出台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司法解释,明确医院实施紧急救治免责的具体情形,为医生救死扶伤提供司法保障。依法审理侵犯“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权系列案件,坚决维护英雄形象。依法审理“医生电梯内劝阻吸烟案”“朱振彪追赶交通肇事逃逸者案”,让维护法律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受到鼓励,让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行为受到惩戒,让见义勇为者敢为,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篇九

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商事案件1643.8万件,同比上升53.9%。积极开展破产审判工作,开通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出台“执行转破产”意见,健全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依法稳妥处置“僵尸企业”,审结破产案件1.2万件,重庆钢铁、东北特钢等破产重整案取得良好效果。制定公司法司法解释,规范公司治理,加强股东权利保护。审结买卖合同案件410.6万件,促进公平交易。审结房地产纠纷案件132.1万件,促进房地产市场规范有序发展。

服务经济发展重大战略。出台为我国企业参与境外贸易、投资等提供司法保障16条措施,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北京、天津、河北法院建立协作机制,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雄安新区建设。辽宁、吉林、黑龙江法院围绕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提供司法服务。天津、上海、福建、广东等法院围绕服务自贸试验区建设,依法公正高效审理相关案件。

依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出台加强金融审判工作意见,审结借款、保险、证券等案件503万件,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审结全国首例证券支持诉讼等案件,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完善融资租赁案件法律适用规则,支持和保障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审结民间借贷案件705.9万件,规范民间融资行为。审结互联网金融案件15.2万件,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严惩非法集资、内幕交易等金融犯罪,北京等法院审结“e租宝”非法集资案,山东法院审结徐翔等人操纵证券市场案,切实维护金融安全。

加强产权司法保护。产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出台加强产权司法保护17条意见,依法审理各类涉产权案件,从严惩治损害企业家、创业者合法权益和强买强卖、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纠正涉产权冤错案件,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再审3起重大涉产权案件,其中直接提审张文中案、顾雏军案。发布7个保护产权典型案例。出台改善营商环境、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等意见,制定保障企业家创新创业10条具体措施,发布10个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典型案例,依法保护企业家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着力营造保护企业家干事创业的法治环境。

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发布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作用,各级法院审结一审知识产权案件68.3万件,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探索在知识产权审判中适用惩罚性赔偿措施,着力解决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等问题。依法审理“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华为诉美国交互数字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案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服务美丽中国建设。出台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等意见,制定环境公益诉讼等司法解释,审结环境民事案件48.7万件,坚决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依法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1.1万件、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383件、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252件。江苏、浙江、贵州等法院探索实施环境修复司法举措,促进生态保护。宁夏法院审结腾格里沙漠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系列案,责令8家企业投入5.69亿元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服务全面开放新格局。审结涉外民商事案件7.5万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越来越多的外国当事人协议选择中国法院解决纠纷。完善仲裁司法审查程序,支持仲裁在涉外纠纷化解中发挥更大作用。服务海洋强国战略,审结一审海事案件7.2万件,有力维护我国海洋安全和司法主权。依法审理“加百利”轮海难救助合同纠纷案,准确解释国际公约,促进完善海洋法治。加强国际司法交流与合作,办理国际司法协助案件1.5万件,举办中国-东盟大法官(南宁)论坛、中国-中东欧国家最高法院院长(苏州)会议、丝绸之路司法合作(敦煌)论坛等国际司法会议,讲好中国法治故事,传播中国法治声音。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篇十

申诉人:张x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

被申诉人:陈x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

被申诉人:吴x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

被申诉人:李xx,男,汉族,年月日,住址:。

申诉人因与上列各被申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事判决,特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1.请求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2.改判被申诉人陈xx赔偿申诉人死亡赔偿金元,其他被申诉人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2中院刑事判决书第七个证据:

3陈xx故意伤害案公安分局案卷材料:

以上被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判决书所采用的证据完全可以相互印证,足以充分认定吴xx雇佣陈xx的事实。不知出于什么原因,原审对于上述证据不予采用,反而认定陈xx与吴xx属于合伙关系,该认定缺乏证据支持,且导致对于同一事实的认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与刑事判决分别作出互相矛盾的认定。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xxx4年5月1日期施行)第1x条与2x条规定:在人身损害死亡案件中,赔偿权利人既可以主张死亡赔偿金,同时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两者并不重复,而原审法院却认为申诉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第三人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赋予赔偿权利人选择权,即既可追诉第三人,也可追诉雇主。而原审法院却认定为申诉人已向第三人陈xx主张赔偿,就不能向雇主李xx主张赔偿,显然也是适用法律错误。

由于原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申诉人一家在痛失亲人后,到处奔走,消耗大量精力以及诉讼费、律师费,却未能追到一分钱赔偿款,家庭陷入绝境之中。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被申诉人吴xx与陈xx属于合伙关系,缺乏证据证明,且与先生效的刑事判决书所查明事实相矛盾,同时,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1xx条第(二)、(六)项规定,特提起申诉,请贵院再审并支持申诉人的请求。

此致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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