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刑事法心得体会(优质7篇)

时间:2023-09-17 20:54:27 作者:薇儿 最新刑事法心得体会(优质7篇)

心得体会是我们在经历一些事情后所得到的一种感悟和领悟。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自己,通过总结和反思,我们可以更清楚地了解自己的优点和不足,找到自己的定位和方向。下面我帮大家找寻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刑事法心得体会篇一

近日,我国《刑法》做出了重要修改和完善,对一些重大案件的刑罚力度进行了调整,并且增加了一些罪名。这一系列的改革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作为普通民众,我们对于新刑法的变化有着自己的一些观点和体会。以下将从刑法保护公民权益、刑法权威性、刑法犯罪预防、刑法裁判公正性和司法透明度五个方面展开论述。

首先,新刑法更加注重保护公民权益。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对于权益和尊严的要求越来越高。新刑法在制定时充分考虑到了这一点,加强了对公民权益的保护。特别是在侵犯人身权益方面,对于强奸、拐卖等严重侵犯他人人格的罪行,新刑法做出了更为严厉的处罚。这不仅是对于受害者的保护,也是对于整个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

其次,新刑法增强了刑法的权威性。对于一些涉及恐怖主义、贩毒等严重违法犯罪的行为,新刑法明确了相关的罪名和处罚,使得违法犯罪分子难以找到合法的漏洞。同时,增加了对于违法犯罪成员的处罚力度,如对于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增加。这些举措不仅增强了刑法的权威性,也对于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第三,新刑法更加注重犯罪预防。在传统的刑罚体系下,主要以惩罚为主,对于预防犯罪的功能不够发挥。而新刑法在此方面做出了一些新的尝试,增加了对于预防性强制措施的规定。通过对于一些具有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强制隔离等强制措施,有效地预防了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这种预防性的手段在预防犯罪和保护社会安全方面具有重大作用。

第四,新刑法提供了更加公正的裁判环境。在司法实践中,曾经出现过一些冤假错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质疑,对于刑法的公正性产生了怀疑。新刑法对于这一问题给予了足够的重视,通过增强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加强了对于裁判过程的记录和监督,有效地遏制裁判不公的现象。同时,加大对于律师的培训力度,提高了辩护人的质量,进一步确保了刑法裁判的公正性和严谨性。

最后,新刑法实现了司法透明度的目标。传统的刑法对于刑罚的形成和执行缺乏透明度,容易引发争议和质疑。而新刑法在执行方面做出了改革,将刑罚执行的过程透明化、公开化。依法处罚,严禁滥用权力,避免出现执法者的任性行为,维护了法治的稳定性和社会的和谐。

综上所述,新刑法的修改和完善在保护公民权益、增强刑法权威性、预防犯罪、保证裁判公正性和实现司法透明度等方面都取得了积极的效果。将新刑法贯彻落实到实际生活中,将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并且为我国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我们期待在新刑法的引导下,社会法治建设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刑事法心得体会篇二

1、试题分值约80分。

2、特点:返璞归真。注重刑法基本制度和常见罪名,将会回避学术争议问题和偏题怪题。建议:不论坊间关于考试动向有多少种传说,不变的真理是:只要能够掌握学说和制度的基本知识点,就能确保考试过关。

3、重点:

(8)其他罪名: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为境外组织人员非法提供秘密情报罪。这些大家可以在法|律教育网得到最新更新信息。

4、新的刑事立法、司法解释对2017年司考刑法试题的影响

(二)近两年新出台司法解释,使得下列问题值得重视:

(5)《办理假劣药刑案解释》:生产、销售假药罪(危险认定)

(6)《办理拐卖妇女儿童案意见》

刑事法心得体会篇三

学习《刑法》是每个法学专业学生的必修课程,它是法学学习中的重要基础。通过学习《刑法》,能够更好地了解犯罪和刑罚的相关知识,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思维能力。本文将分享我在学习《刑法》过程中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认真学习与阅读

认真学习和阅读是学好《刑法》的前提,只有通过深入学习与阅读,才能掌握更多的知识和技能,更好地理解其背后的原理和价值。通过不断的学习和阅读,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刑罚、法律程序等各方面内容,从而更好地适应法律运用的现实。此外,在学习过程中,我们还应该注重案例分析和思考。

第三段:深刻理解法律精神和价值

通过学习《刑法》,我们不仅可以了解法律的规定和程序,也能够更好地理解法律背后的精神和价值观。例如,《刑法》所强调的“一个罪犯,两重人格”的概念告诉我们,在犯罪行为之后,罪犯不仅需要受到应有的惩罚,也需要重新接受社会的教育和改造,从而回到正常的社会生活。此外,《刑法》所包含的公平、正义、人权等价值观也与我们的现代社会有着深刻的联系。

第四段:提高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学习《刑法》能够帮助我们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使我们更加了解法律规定和责任,也意识到个人行为与社会法制的紧密联系。例如,当我们发现身边的人犯罪行为时,我们将积极报案,不但履行公民义务、守护社会安全,也有利于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

第五段:结论

通过学习《刑法》,我深刻认识到法律对于社会的重要性和作用,也提高了我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思维能力。学习一门学科并不是为了为其而学,而是为了更好地应对生活和工作中的挑战,掌握更多的实用技能和知识,助力自己的发展和成长。因此,我坚信:只有不懈地努力学习、深入实践,才能更好地结合《刑法》的知识,为实现法治创造更美好的未来。

刑事法心得体会篇四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且 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 ,并给予犯罪嫌疑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刑法的学习心得体会,欢迎大家阅读。

通过法律课程的学习,让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识,为以后的生活和工作打下了基础。我们可以利用我们所学的法律知识来维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权利。

一、社会性

法律首先是一种社会规则,如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学等,民法学是研究人与人之间、财产与人之间的关系。法学作为社会科学,具有社会性,它与自然科学是不同的,表现在:1、不可计量、不可检验、不可实验,而自然科学则是可以计量、可以检验、可以实验的。虽然我们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但实践不等于实验,实践是整个人类社会的实践而不是做实验,如马寅初的新人口论,到现在我们才认识到新人口论是一种真理,又如单一公有制计划经济,经过一百多年时间最后证明了单一公有制经济行不通。2、研究者与研究对象不可分,研究者的教育水平、生活背景等与研究对象密不可分。而自然科学,如化学、物理、生物等,其研究对象较少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影响,而法律的研究结果则较多的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因素的影响。如许多的观点,不同的学科认识都有道理,不同的学者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观点。

我认为应独立思考,独立判断。即不受他人影响,要自己思考,自己作出自己的判断。在讲到独立判断时有一个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关于判断标准。如公平、诚信等皆为生活经验,就是说当法学上的不同意见都有道理时该怎么办呢?除用基本原理外,更重要是要用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标准。所以对于法律理论现象中的是与非、对与错,可以用社会生活经验来作为判断标准。只有符合社会生活经验的理论才可能是正确的。

二、规范性

既然法律是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因此法学也就有了规范性,它是法学区分于其他学科的特征。如经济学讲的是效率问题,是效益最大化,而法学家讲的是合法不合法,规范不规范的问题。因为法律的规范性,每一法律条文都可以分解为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力。只要我们掌握了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果,那么我们对这个法律条文也就掌握了。

法学特别强调的是规范性、逻辑性、体系性。规范性也就是我们说的可操作性。如我们将要制定民法典,是要制定一种松散性的呢?还是制成规范性、逻辑性的呢?江平教授说要制定一种开放性的民法典体系。民法典如何开放呢?我认为一定要有逻辑性和规范性。

三、概念性

法学之概念性来源于法律规则。如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分别为两个概念,欺诈行为又是一个新的概念;再如损害赔偿,直接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为三个不同概念,只有掌握了概念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规则。

法学说开了就是一套概念体系。掌握了概念体系我们就可以建立起一套法律思维,就具备了法律人的资格。因此我们的学习方法就是从概念入手,一定要掌握概念,要理解概念,切记不可死记硬背,先记忆,然后要理解。如欺诈行为,我们先要弄清什么叫欺诈,才能进一步理解欺诈行为。这种方法在法律解释上叫文义解释。文义解释就是指每一个法律条文都是由语言文字组成的,所以要先把语言文字弄清楚了才能把握概念之含义。同时语言文字又有多义性和模糊性。如法律上所说“产品”与社会生活中所说“产品”就不一致。所以我们就不能仅*字面意思来理解,应该有多种其他的理解方法。一个法条就可能有多种理解,因此法律人在现实生活中就大有用武之地。

四、目的性

法律是行为规则,是人制定的。在我国是由人民代表代表人民来制定各项法律的。既然是人制定的,就一定有目的。法学当然也有目的性,在历史上曾不被人注意,特别是德国的概念法学,它们过分注意概念问题,而忽略了目的性。直到德国著名学者耶林,他本是个概念法学派的学者,到中年时逐渐意识到概念法学派有僵化的缺点,于是写了一本书。在这本书中,他指出每部法律都是有特定目的的,我们要了解、掌握、运用一门法律,必须先搞清楚它的目的性,我们学习任何一部法律,不能只是搞清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后果,还要思考这个法律制度、法律规则的目的,这样才能真正掌握它,如果只讲概念,就会成为“概念”法学。耶林说,光讲“概念”的法学,会成为概念游戏,他说,法律的目的就好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而法律的目的正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引导我们学习、掌握、运用法律。对每一个法律制度、规则,我们都从目的入手,这就构成了现在法学上的一种新的法学研究方法——目的解释方法,即解释、运用每一个制度、规则,一定要紧紧扣住立法目的,如果有两种解释,则只有紧扣立法目的的那个解释才正确。

五、正义性

法学正义性源于法律正义性,法律规则因为有正义性才能区分于技术规则,同时法律也就有了良法、恶法之分。我们评价法律的好、坏、先进与落后就是依据法律的正义性。 同时,现在还存在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问题。现在很多人过分关注形式正义而忽略了实质正义,但是形式正义只是获取实质正义的手段,只有在无法获得实质正义时退而求其次满足于程序正义。实质正义是目的,程序正义是手段。一旦我们将形式正义强调过分,我们就悖离了法律的正义性。

法官、律师这些法律人不同于社会上其他的人,他们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正义之道,是社会正义的维护者。所以,不能把法律混淆于其他职业。我们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它,因为我们选择了法律,我们就选择了正义!

六、实用性

根据刑法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审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罪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还应该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不同的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轻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通过对法律的认识和平时的学习,我更加了解到了法律的重要性,无论走到哪,都离不开法律。法律对人人都是平等的,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我们每个人都要知法、懂法、用法。

经过对刑法分则近两个月的学习,我了解到、体会到更多刑法的乐趣,揣摩到更多属于刑法的真谛。上学期通过学习刑法总则,开始接触到什么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知道那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设置的对抗犯罪分子的法律,分清了违法与犯罪的根本性区别等。犯罪是指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对犯罪的定义体现了罪刑法定的思想,犯什么法、量什么刑,都要依据法律——刑法的规定。刑事责任,基于我的简单理解就是犯罪人应负担的法律责任,负责任就有承担惩罚的义务。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利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我是这样理解的:犯罪是特定的行为——是对社会的一种严重的侵害;刑罚是制裁的方法——是国家对犯罪分子的严厉惩罚。刑罚也是恶,直观的看是“以恶制恶”。所以“制恶”是不得已的,是为了国家、社会的安定,是为了保护大众的平等的权益不受侵害,所以我们强调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因为刑罚是“以恶制恶”,于是我们又强调刑罚人道主义,刑罚个别化等等。

读着这一步步从中间向四面八方延伸的法言法语,当时即对刑法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而这学期的刑法分则学习,让我更清楚的意识到,刑法真正的魅力所在并非那些真实的却曲折离奇的案件,也不是电视剧上那虚构的狗血剧情,而在于刑法在各大部门法之中,唯一一个与犯罪有关,且关系无比密切的法律。同时,犯罪,作为一个与暴露人性丑恶有关的行为动词,集心理、伦理、医学以及科技等于一身。更准确的界定如下,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一犯罪概念是对各种犯罪现象的理论概括,它不仅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而且阐明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内容,从而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提供了原则标准。

刑法学总论是对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较为抽象的概括,研究刑法的一般性、共性问题,而刑法各论是在总论的指导下,根据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对所规定的各类犯罪及其所包含的各种具体犯罪,按照一定次序排列而成的体系,即先分类后分种,使其脉络清晰。通过学习,我了解到,目前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犯罪采用的是简明的分类方法,将犯罪共分为10大类,依次是(因为同类客体的重要性程度的不同,从重到轻排列的有次序关系的,而不是分别是的平等关系):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x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采用这样的分类方法是从犯罪的同类客体出发。而对各类犯罪以及各种具体犯罪的排列标准主要是以各类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规定的,但存在相对性,有时还得做具体分析。

刑法分则具体条文一般由罪状和法定刑两部分组成,由于罪状与罪名密切相关,因此对罪状,罪名及法定刑的研究,是刑法各论的重要内容。而对刑法具体条文的学习理解自认为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更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学到家的,例如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其中的“行凶”的概念是比较模糊的,其含义十分宽泛而难以确定。一般而言,打架斗殴是行凶,伤害他人是行凶,杀人行为也是行凶;赤手空拳殴打他人是行凶,使用器械、枪伤害他人也是行凶。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必要对“行凶”的概念进行分析,阐明其真实的含义。理解法律条文的规定,行凶是和杀人、抢劫、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并列规定的,因此,它们之间应当具有性质和程度的考量。而杀人、抢劫、奸、绑架等犯罪行为是可能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所以,只有犯罪人实施的行为可能造成防卫人重伤、死亡的时候,才可以认定为“行凶”;而打一巴掌、煽一耳光等轻微的暴力行为则应当被排除在“行凶”的范畴之外。

因此,刑法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明确了对各类、各种具体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刑法总则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是认定犯罪,规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所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总则指导分则,分则是总则所确定的原理原则的具体体现,二者相辅相成。只有把总则和分则紧密地结合起来才能正确地认定犯罪,确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简而言之,总则给予分则精神上的指导,分则在定罪量刑的时候遇到困难时则回归总则的原则性规定上进行自由心证。

在上学期学习刑法总论时,曾老师讲授了很多刑法基本概念、基本原则以及各方面理论上的指导,为分则学习作出一个先行的铺垫。然而到了这学期上陈老师的课,我方才发现,自己总则上的内容把握得不够准确,知识缺陷很大,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犯罪形态、罪刑法定等往往陷入一个混乱的怪圈。例如故意杀人罪,这是我首次有勇气上台“讲课”的一个罪名内容,当我自以为预习分析得很透彻的时候,最终的案例分析时,我还是卡在一个犯罪形态上,究竟是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还是犯罪既遂。这暴露的是学习总论时缺乏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及司法实践当中具体个案的判决分析,更重要的是,刑法总论知识体系的极度不完善,需要在学习刑法分则的过程中加以弥补。现在时过半学期,我自认为比较理解何以判断犯罪形态: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如预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犯罪预备相对于其他犯罪形态较容易判断,问题不大。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实质区别:犯罪有没有得逞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实质区别:犯罪未得逞是不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是以外的原因就是未遂,是自动放弃的话就是中止。后三者比较容易混淆,鉴于各种犯罪行为的行为方式各异,当司法实践出现一些特殊情况是,犯罪形态的不同对罪刑法定起到一个关键性的作用。

刑法分则主要规定具体罪名与罪状,数目繁多,在如何把握刑法分则的问题上,我认为应该从理解以及掌握各个罪名的主要内容和行为方式上出发学习。刑法分则的主要内容是通过具体条文来确立各种犯罪行为,条文的内容包括罪状和法定刑。通过罪状设计来描述犯罪行为,确定打击犯罪的范围,是各国刑法的通行作法。罪状的内容主要是对社会现实中具备一定的社会危害性需要由刑罚方法来处置的事实加以记述,这是罪刑法定,在认识论上是定性认识。法定的罪刑设计要落实到具体的案件中,需要司法定量,具备可操作性。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来考虑,满足可操作性的最佳状态是:立法对每一个问题的规定不仅有定性因素,更为关键的是有定量因素。只有在定量的意义上才可以说能够将可操作性落实,仅仅停留在定性阶段而不考虑定量因素,不符合“实事求是”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面对具体个案,处理具体案件时,对刑法的适用解释只能是具体的,根本原因是案件之间的情况是千差万别的,正如我们高考英语作文经常用的一句话:every coin has two sides。 每一枚硬币都有两面,更何况是一个案件,又何止两面呢。世界上没有任何两件事物是完全相同的。每个案件在其所具有的特殊之处都是独一无二的。一个案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方,他们永远不可能重复在他们之间引起纠纷的那种行为。我们可以用足以涵盖不同时空下不同当事人之间的不同纠纷的一般术语,去描述一个案件中的诸般事项。我们也可以用仅仅能够包含在一时一地的这些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的特定的法言法语,对他们加以描述。无论我们怎样描述案件,每一个案件都只发生一次。例如杀人罪是定性描述,具体的杀人行为分别有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基于故意和过失的程度所反应出的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在各个案件中均有差异。

至于刑法上所说的行为方式,我们在学习的时候经常会进入这样的一个思维误区,法条说什么即是什么,抠字眼,只在于字面上的分析以及在语句上的剖析,而忽视了其中的内涵以及各个不同的行为方式所导致的不同的行为结果以及判决结果。经过学习,我发现刑法总论和分则是密不可分的,没有总论的指导,单看分则,确实难以作出正确的判决,由此可知,无论是总论还是分则,在学习的时候必须融会贯通,不可厚此薄彼,构建自身完整的刑法知识体系,对分析案件时很有帮助。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更好地把握刑法法条上所提到的各个行为方式呢?当然,语义理解是最基础的一方面,另一方面,还要考虑到法条上没有明确写上、规定上的其他行为,那些特殊的行为方式该如何定性的问题。法条不可能涵盖所有有可能的犯罪行为方式,人的创造力是无限大的,可是路走偏了,就成了人的犯罪手段及方式是无限多的。因此,当出现于某些特殊的行为方式时,一是可以依照法条总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而不必关注与其他具体行为方式的关系;二是可以依照刑法总论上一些基本的、原则上的规定,再结合相类似的具体罪名,由法官进行自由心证。

刑法在理论和实践方面也存在着比较大的差距。正如广州许霆的恶意提款案件,从无期徒刑改判为五年的有期徒刑,然而同一性质同一行为方式的“云南许霆”则从无期徒刑改判为八年的有期徒刑,且是借鉴广州许霆案的先例进行上诉。“云南许霆”表示:“2019年7月的时候,我有一次减刑机会,要减两年零六个月。结果报上去,法院说我不认罪,这个减刑就没有批。”直到广州许霆案引起了一系列涟漪,方才让这个“云南许霆”有了提前步出监狱的机会。为什么不同的法院检察院的判决会有不同的结果,为什么法律规定的上诉在实际操作中那么难实施,甚至对于写了很多遍的申诉材料上交到法院,依然是无人问津,这是司法实践的失误还是司法机关办事效率的低下,不得而知。我记得当初本科专业选了法学的时候,不少人告诫过我,从法学院毕业出来以后,会发现大学四年所学到的跟职业会大相庭径,无论你是作为律师还是检察官。其实个人认为,不是学的东西大相庭径,而是作为一个人心中那份正义以及法律理想已经在社会的大染缸之中被染得失去了本来的颜色,看不清其本来的面目,因此才会造成大相庭径的局面。司法实践当中,理论上的东西相信是相差无几的,由于法院、检察院以及辩护人的不同而容易造成判决结果出现差异,这也是刑事立法的一个不足之处,也是刑事司法的一个缺陷所在。

通过这学期学习刑法分则,我深深体会到,要学好刑法这一门课不是一件简单的事,这需要理论联系实际,过于理想化的思维会导致刑法的学习道路出现偏差,批判性的思维反倒会让自身更好地认清事实,看清法律不只是维护人的权利,而且牵涉到的还有很多很多或正或邪的方方面面。刑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实践性都很强的法律学科,且与其他部门法比起来,刑法是“第二道防线”,没有刑法做后盾、做保证,其他部门法往往难以得到贯彻实施。因此我们不是为了学习刑法而学习刑法,而是为了把法律知识融会贯通,将学到的知识更好地应用到实践中去,解决实践中具体的问题而学习刑法。在学习刑法的过程中,不能闭门读书,忽视联系实际,那是高中时候明确高考高分为目标的学习方法,我们应当把理论学习跟我国的司法实践,特别是刑事审判实践结合起来。作为法律专业的学生,还要了解、关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带着新问题去学习刑法理论,同时也要关注犯罪学、心理学、刑事诉讼法学等方面的相关学科。这样不但为学习刑法提供了动力,而且也能使所学的刑法学知识得以检验、充实和提高,并能提高分析问题和认识问题的能力。

在这个月的读书学习过程中,我主要对司法考试教材中的刑法学进行了有计划的学习,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法律解释对我启发很大,现在我就把这一解释向大家介绍一下。

根据刑法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审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罪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还应该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不同的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轻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刑事法心得体会篇五

近年来,我国社会犯罪现象频发,公众对于刑法有着更高的关注度。作为一名法学院的学子,我有幸学习了刑法课程,并在阅读相关法律文献时进一步加深了对刑法的理解。在这个过程中,我收获了很多,体会到了刑法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对于如何运用刑法保护社会秩序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下面我将结合我自己的学习和思考,就刑法读书心得进行总结和探讨。

首先,我深刻体会到刑法的重要性。刑法是国家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一种法律工具。通过阅读刑法相关条文和案例分析,我认识到刑法不仅仅是一种法律规定,更是一种社会价值观的体现。刑法规定了对于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的惩罚措施,旨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刑法的存在和有效实施,对于建立一个公正、和谐的社会至关重要。

其次,我意识到刑法的灵活性和复杂性。刑法作为一门立法科学,既要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又要平衡社会秩序和个人自由之间的关系。在实践中,刑法需要不断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保持灵活性。阅读刑法的过程中,我发现很多刑法条文都有灵活的解释空间,需要运用刑法理论和法学常识进行深入研究。同时,刑法案例的分析也展示了刑法的复杂性,往往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权衡各种利益,才能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第三,我认识到刑法的正义性和人权保障。刑法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障个人合法权益,是以正义为出发点的。法律的基本原则是“罪刑相适应”,即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刑罚之间需要有一种相对应的关系。通过学习刑法,我深入了解了刑罚的目的和功能,如惩罚、防止再犯、教育改造等,以及执行刑罚的具体要求和限制。刑法的核心价值是尊重和保护人权,对于侵犯人权的犯罪行为,刑法给予了适当的制裁和保护措施。

此外,我还感受到了法律适用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刑法是国家制定和实施的,由专门的法律机关和法官进行解释和适用。通过阅读刑法相关案例,我深入了解了法官如何根据刑法条文和相关法律规定,依据案件事实和证据,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法官在刑法适用中的角色非常关键,需要有扎实的法律知识、辨别事实和证据的能力,以及公正的判断和决策能力。刑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对于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个人权益的保护至关重要。

综上所述,通过学习刑法和阅读相关法律文献,我深刻体会到了刑法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刑法作为国家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的一种法律工具,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刑法的灵活性和复杂性使得其在实践中需要深入研究和思考。刑法的正义性和人权保障是其核心价值,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刑法必须在公正和人权保障的原则下适用。刑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对于法律的有效实施至关重要。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我将进一步研究和理解刑法,努力成为一个具备刑法知识和实践能力的法律专业人士,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自己的贡献。

刑事法心得体会篇六


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也可称为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或犯罪客观要件,是指犯罪成立在犯罪客观方面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对象。其中,1)危害行为是—切犯罪在客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的要件,2)危害结果是大多数犯罪成立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的要件;3)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以及对象是某些犯罪成立而在犯罪客观方面必须具备的要件。


研究犯罪的客观方面,对正确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一)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二)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三)有助于区分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的界限

(四)有助于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的主观要件

(五)有助于正确量刑

就同一性质的犯罪而言,犯罪客观方面对于量刑的影响体现在两个方面:

(1)从立法上看,刑法对不少犯罪往往把是否具备某种危害结果作为加重处罚的根据。

刑事法心得体会篇七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刑法缓刑制度逐渐成为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一环。作为一名研究生法学专业的学生,通过对相关法律条文的学习和案例的研究,我对刑法缓刑制度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下面我将结合自己的学习和实践经验,就刑法缓刑心得体会进行探讨。

首先,刑法缓刑制度的设立是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的。传统刑罚对于犯罪者来说是一种极其严厉的惩罚手段,可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笼罩在刑罚之下的犯罪者往往很难得到教育和改造的机会。而刑法缓刑制度的出现,为犯罪者提供了一种重新振作的机会。通过条件刑的判决,犯罪者有机会接受教育和改造,使其重新融入社会,成为对社会有益的一员。尽管这种惩罚方式相较于传统刑罚而言相对温和,但它让犯罪者有了后悔和改过的机会,体现了社会对人性的关怀和尊重。

其次,刑法缓刑制度的实施对于犯罪预防和社会稳定具有积极的作用。传统刑罚往往无法彻底消除犯罪行为,甚至会加剧社会矛盾。相比之下,刑法缓刑制度提供了一种更有效的犯罪打击措施。实施条件刑的目的是通过刑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对犯罪者进行再教育和再造,既警示了其他潜在犯罪者,又对现役罪犯起到了威慑作用。此外,通过对犯罪者进行必要的思想教育和心理疗治,可以有效地减少犯罪的再发生,从而维护社会的安宁和稳定。

再次,刑法缓刑制度对于犯罪者的改造和社会实践具有积极意义。缓刑的手段主要是对犯罪者进行动态监管和社会辅导,促使其逐渐恢复社会责任感和法律意识。刑法缓刑制度着重于教育为主、器法为辅,注重引导犯罪者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错误,并通过合理安排社区服务、警示教育等方式加强对犯罪者的思想教育。在缓刑期间,犯罪者也有机会反思自己的行为,重新评估自己的价值观和人生目标,从而产生良好的道德行为和生活习惯。刑法缓刑制度不仅仅是对犯罪者的一种惩罚手段,更是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和行为引导的过程,实现了对个体的全方位的教育和改造。

最后,刑法缓刑制度的实施需要社会的大力支持和协助。刑法缓刑制度的实施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特别是警察、监狱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士的辅助。警察在缓刑时期应对犯罪者进行日常监督和指导,监狱工作人员应加强对犯罪者转化的教育和引导,社会工作者则应提供必要的社会支持和帮助。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促使刑法缓刑制度发挥最大的效果,实现对犯罪者的全面教育和改造目标。

总之,刑法缓刑制度作为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减少犯罪再发生具有重要意义。作为法学研究生,我深刻认识到刑法缓刑制度的价值和意义,并努力将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中,为促进刑事司法的进一步完善做出应有的贡献。希望随着社会的发展,刑法缓刑制度能够不断完善和改进,以更好地发挥其促进人性化司法和社会和谐发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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