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当今国际关系论文(优秀5篇)

时间:2023-10-02 01:54:55 作者:曼珠 最新当今国际关系论文(优秀5篇)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欢迎大家分享阅读。

当今国际关系论文篇一

摘 要:乡镇与村庄之间具有三重关系:一是乡镇党委与村党支部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二是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在村民自治事务范围内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三是乡镇政府与农民在政府依法行政事务上的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第一重关系体现党的领导原则,第二重关系体现村民自治原则,第三重关系体现依法行政原则。乡村三重关系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以其中任何一个关系、一个原则来否定其他两个关系、两个原则,都会造成乡村关系的失调。从我国乡村治理的现实需要出发,为建设良性互动的乡村关系,关键在于融三重关系为一体,有机配合,互相促进。

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使我国的乡村关系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这就是,从过去单一的政府行政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向多重关系并存的结构转型。那么,这种结构性的多重关系,究竟包括那些内容?如何从实践和理论两个层面来认识和把握这些关系及其内在的联系?这些就是本文所要探索的基本问题。10-12月,“中国农村权力结构研究”课题组在广东部分市县(区)就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调研,共调查了8个镇,12个村,内容涉及到镇村关系、村支两委关系、村级经济与村级组织的关系等方面1。在调查中,课题组成员广泛接触了市县(区)有关领导、乡镇干部、村党支部书记及支委成员、村委会主任及村委成员、村民等。本文的经验材料主要来自这次调查,同时还参考了相关部门的调研报告。本文提出的实际问题均来自基层,特别是镇村两级干部,亟待理论工作者和党政有关部门深入研究。

一、 基层视野中的乡村关系问题

乡村关系有丰富的内涵。本文所要分析的`“乡村关系”,主要是指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所形成的地方治理结构。所谓地方治理(localgovernance),就是地方多元主体协同公共管理的过程,而治理结构主要是指治理主体之间的制度性关系。基层视野中的乡村关系问题,主要是基层干部就村民自治新形势下乡村关系所提出的疑问或“怎么办”。基层反映的问题不少,比较突出的是如下几个方面。

1、政策落实的组织路线难保证,政令贯彻的渠道出现淤塞。

[1] [2] [3] [4] [5] [6] [7]

当今国际关系论文篇二

「内容提要」本文旨在从法理学的高度来探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以法律规范的和谐统一作为科学地认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逻辑点,通过对法的调整机制和内在特质所具有的普遍性进行分析,提出了关于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的“法律规范协调说”。

「关 键 词」国际法,国内法,法律规范,协调法

21世纪是一个充满挑战与机遇的新世纪,经济全球化和科技大发展、大融合,必然导致国内法的国际化和国际法的国内化水平与日俱增,并趋于前所未有的高度。如何认识和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关系,不仅是国际法学中最重要一个论题,而且也应引起整个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的广泛关注。一百多年来,尽管西方法学理论界作出了种种设想和求证,但迄今为止尚未达成共识。尤其是对以新兴发展中国家居多的亚洲地区来说,更是一个相当薄弱的理论研究领域,也是国家法律体系中规范不足甚至模糊不清的问题,严重地制约着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生存与发展。为此,深入探讨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法律规范的和谐统一是科学地认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逻辑起点

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观点,最典型的是一元论和二元论。其中,一元论又分为国内法优先说和国际法优先说(注:对此,各派权威学者均作为了较系统归纳,兹不赘述,详见[奥]阿。菲德罗斯等:《国际法》(上),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40~153页;[英]劳特派特修订:《奥本海国际法》(上),第一分册,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24-32页;周鲠生:《国际法》(上),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16-27页;等等。),而二元论似乎是现代国际法学界的主流观点。(注:二元论几乎成为较为流行、较有权威的观点。如劳特派特修订的《奥本海国际法》就指出“本书作者极同意这种见解。”虽然二元论还有不完善之处,但总的说来,它关于国际法和国内法的重大区别的观点是比较接近客观现实的。正因为如此,许多从事司法实践的`法官,特别是国际法院法官主要是基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在法律渊源和适用范围方面的区别,也支持二元论的观点“(余先予:《国际法律大辞典》,湖南出版社1992年版,第9页)。”二元论比较符合现实,它既承认国家主权,又承认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程晓霞主编:《国际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版,第25页)还有学者通过对二元论的扬弃,提出”自然调整说“(注:周鲠生:《国际法》(上),商务书馆1976年版,第20页。在此作者指出”从法律和政策的一致性的观点说,只要国家自己认真履行国际义务,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总是可以自然调整的。“与此观点一脉相承,今天有学者在批判以往各派观点的基础上,直接提出了国际法与国内关系的自然调整”这一命题(程晓霞主编:《国际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版,第25页)。)。

[1] [2] [3]

当今国际关系论文篇三

自叙利亚内战以来,大量的难民涌入欧洲地区,使得欧洲面临自冷二战以来最大的一次难民潮的洗礼。但由于欧洲各国对于此次难民危机的处理各持己见,从而导致欧盟在处理这一问题上的举步维艰。大量的难民滞留在欧洲国家边境,其生存以及人权状况堪忧。本文从难民保护的角度出发,探讨难民权利保护的困境并提出完善建议,以期解决现存的问题。

自以来,西亚以及北非动荡的局势以及国家内部的战乱频仍使得大量的难民流向欧洲,使欧洲经历了自二战以来的最大一次的难民潮。处于欧洲边境的希腊、意大利等国家在此次难民危机中首当其冲,国内的经济、社会治安遭受了严重挑战。时至今日,欧洲部分国家通过收紧边境政策,加大边境的管控限制难民的进入本国的数量,使得大量的难民难以得到安置。如何保证难民的基本的生存权以及生命健康权也成为处理此次难民危机的一大难题。此次难民危机同样反映出了目前国际难民保护的弊端和不足。

一、难民的定义

关于难民的定义,学者一般将其分为狭义上的难民和广义上的难民,狭义上的难民仅仅是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日内瓦公约》以及1967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中所规定的难民,即所谓的公约难民。根据上述公约及议定书的规定,难民是指:有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而遭迫害)的原因留在其本国之外,并且由于此项畏惧而不能或不愿受该国保护的人,或者不具有国籍并且由于上述事情留在他以前经常居住国家以外而现在不能或者由于上述畏惧不愿返回该国之人。而广义上的难民不仅仅包括上述的受政治迫害者,甚至还包括了因逃离外来侵略、占领、外国统治或者严重扰乱原住国或国籍所属国秩序的事件的人豍以及因普遍暴力、国内冲突、大规模侵犯人权的行为而逃离本国的人豎,此外《欧盟难民保护指令》甚至将迫害源自国家机构扩展到控制国家或者国家大部分领域的政党或组织,以及非国家政党、组织或个人,将迫害是由于种族、宗教等原因扩展到性别豏,从而扩大了难民的内涵,从而也成为难民保护法规的重要补充。但《关于难民地位公约》第一条第3、4、5款也对难民的范围作出了限制。同时,联合国难民署于发布了《关于国际保护的指导方针》进一步解释了上述两公约的难民身份排除条款,对于难民的范围作出了限制。

二、目前存在的问题

由于国际难民法对于难民保护的依据仅仅是《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以及《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这两个核心文件,并且由于其他具有拘束力的国际公约的缺失,导致了在难民保护中出现了诸多问题。

(一)难民保护原则与国家主权原则的冲突

根据国际公约以及地区性组织的条约中关于难民保护的原则主要可以分为“国际协作的原则”、“不推回原则”以及“不歧视原则”等。安置难民作为一项人道主义救助措施,其实施的主体还是国家,当一个国家的利益由于难民的涌入而遭受损失时,该国是否有权利拒绝难民的进入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在此次难民危机中,位于欧洲边缘的希腊、土耳其等国家由于难民的大量涌入,导致了其本国国内的政治、经济以及社会治安出现了大量的问题。不仅如此,主动接受难民的德国,也由于难民数量的巨大而逐渐收紧了边境政策。有的国家如英国一开始甚至拒绝难民进入本国。如果大规模的难民同时进入一个国家,那么对接受国而言,其国内环境以及秩序将遭受严重的威胁和破坏。但同时,作为公约的缔约国,该国又得承担公约中规定的不推回的义务,从而产生了难民保护原则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冲突。在多数情形之下,国家往往会选择“第三条道路”,通过各种政策将难民拒之国门之外,同时又解释自己并未违反国际法的义务。在此次难民危机之中,不少欧洲国家拒绝接受难民进入本国境内。即使是接受难民的国家也拒绝欧盟对于难民名额的摊派。时至今日,“巴尔干通道”的关闭,使得大量难民无法前往西欧国家而滞留在边境,其生存状况堪忧。

(二)公约关于难民的定义过于狭窄

《公约》和《议定书》关于可以认定为难民的前提限制在了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这五种因素。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因素的相互作用,难民的新形态不断出现,环境难民以及国内流离失所者已经逐渐成为难民的主要的组成部分。但是关于难民的定义却一直处于原来的范围,传统意义上的难民的概念已经无法适应新情况的出现。荒漠化、自然灾害、全球气温升高导致的环境的恶化使得越来越多的人成为环境难民。但是,环境难民并不属于现有的难民保护体系。由于其不满足《公约》和《议定书》关于难民的定义,因环境问题导致无法再本国生存而离开本国前前往他国,很可能由于未经他国的允许进入他国境内而被当作非法移民。其权利非但不能受到保护反而会受到相应的处罚。环境难民的接受与否完全取决于主权国家的自由裁量,这也不利于环境难民的保护。另一方面,由于国家内部的武装冲突,越来越多的国内流离失所者成为需要保护的对象。国内流离失所者是指被强迫或不得不逃离或离开习惯居住地的个人或群体,他们离开居住地是迫于或为了逃避武装冲突、普遍的暴力情势、侵犯人权的行为或天灾人祸,但他们并未越过国际承认的边界。豐根据联合国难民署的全球报告,截止到底,全球大约有3200万的国内流离失所者。根据内部位移监测中(idmc)的数据显示,20全球新增了278万国内流离失所者。这些国内流离失所者与《公约》所规定的难民在实质上都需要救助,但是其由于没有越过边境无法满足国际法上对于难民至少具备的两个条件而无法受到《公约》的保护。

(三)难民甄别制度和程序的不完善

《公约》和《议定书》中对于难民甄别的程序没有做具体的规定,而是将这些具体的措施交由缔约国根据本国的宪法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加以确定。虽然联合国难民事物高级专员办事处发布了《甄别难民地位的程序与标准手册》并结合难民署的实践建议各国在制定相关国内法的过程中予以考虑,或在实践中予以执行。但上述的手册并不具备与公约与议定书相同的拘束力。因此在各国的实践从很难得到切实的执行。难民问题是由政治因素(国际格局或产生国政治局势)所造成的人道主义问题,而难民政策则是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从国际政治或本国外交政策出发,为解决这一人道主义问题而采取的政治性措施。豑国际政治的形势往往会对一国的难民政策产生重大影响。难民的甄别程序也是如此,许多国家会根据本国的政治外交的策略和特点进而制定本国对于难民甄别程序上的具体措施,从而使难民的身份认定演变成政治斗争。虽然不少国家在国内立法中加强了对难民的保护,墨西哥的法律将性别视为迫害理由;阿根廷已开始向可能有其他国际保护需求的、未受承认的难民提供临时保护,还向自然灾害受灾者发放人道主义签证;韩国的将难民审批程序的时间从一年限制到6个月之内。但是,难民甄别制度仍然存在着缺陷:决策质量低;相对于难民个人特点类似而上诉成功率高的其他国家,难民确认率过低;经常缺乏正当保障使用加急程序;自动适用与加急程序有关的拘留;无暂停效应的上诉;缺乏获得法律咨询的机会;大量案件积压。豒此外,《公约》第1条第6款以及第32条第2款中关于不推回原则的例外情况只是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而给予了缔约国巨大的自由裁量权。对于难民是否足以危害所在国的安全,则完全交由难民居住地的国家决定。

(四)缺乏强有力的执行力和资金支持

目前承担难民保护的主要职责是联合国难民署,作为联合国的机构其本身并不具有凌驾于国家之上的权力,因此也无法通过强制力来要求主权国家承担难民保护的责任,并且离开了国家的配合,其保护难民的职能就无法发挥。由于缺乏强制力,难民署在实际的难民保护工作中主要是通过倡议和协调各主权国家对难民进行救助、安置和遣返。一旦遇到公约缔约国拒绝接收难民,拒绝履行公约的义务,甚至侵犯难民的基本权利时,难民署所能够采取的措施极为有限,无法通过凌驾于国家之上的权力机构要求国家强制履行其义务。此外,难民署执行机构职能的经费预算仅有2%是来自于联合国的拨款,其他剩余的预算主要来源是各国以及私人的捐赠。其经费严重不足已经影响到其正常的救助工作。就此次难民危机而言,难民庇护行动所需资金严重短缺的问题目前正在破坏应对自二战以来规模最大的全球流离失所危机的救助行动。国际难民署保护难民的相关行动支出在高达7亿2400万美元,但目前的到位资金仅有1亿5800万美元。资金需求和供给之间存在着巨大缺口使得难民署的工作举步维艰。

三、对于加强难民保护的思考

首先,扩大难民的内涵范围。国际政治形势的变化、地区和国内武装冲突的频繁发生、极端主义、宗教主义、恐怖主义的滋生以及全球气候的影响,导致难民的种类和数量剧增。如前所述,新型难民的出现使得《公约》和《议定书》原有关于难民的定义已经无法涵盖所有的难民范围,也不利于难民人权的保护。虽然一些区域性组织与欧盟、非洲统一组织等通过了区域性的国际文件扩展了难民的内涵。但这些文件的拘束力仅限于区域性组织内部,对其他国家没有拘束力。因此,有必要对于《公约》和《议定书》加以修改,扩大难民的范围,以更好地对环境难民以及国内流离失所者提供保护。

其次,加强国际社会的合作。国际社会所开展的救助工作对于难民问题的缓解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从此次难民危机之中所暴露出来的欧洲各国之间相互推诿,甚至不愿承担保护难民义务的问题也反映出了目前国际上各国之间为了自身的政治或经济的利益而其侵犯难民的基本权利。对于难民的保护,不仅需要联合国难民署的努力,同样也需要其他国际组织,如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世界卫生组织、世界粮农组织等的帮助,也同样需要各个主权国家切实履行相关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义务。共同应对这一个全球性问题。

最后,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国际社会包括各种国际组织对于难民的救助只是在问题出现之后的一种补救措施,并不会从根源上解决难民产生的问题。联合国难民署虽然已经尽到最大努力去安置难民,但是难民的增长的速度远远超过了安置的速度,使得难民问题越来越严重。而这也对国际社会应对类似问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难民问题的解决不仅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同样也需要从根本上解决贫穷、武装冲突以及环境恶化的问题。

当今国际关系论文篇四

关键词:国际法 现代国际关系 发展现状 作用

引言

当今的社会发展离不开各个国家之间的和平共处,同时和平也是这个世界追求的目标,维护和平,实现共同发展是世界人民的共同愿望。现如今,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这又为世界经济带来了有力的机遇。但是现如今的国际中,还存在着不合理的经济制度,还没有及时的进行改变和创新,影响着世界的和平发展进步,国家之间的关系也面临着挑战,如何有效、合理的运用国际法,保障国家之间的友好往来和和平共处就成为了关键性的问题,同时也是国际法的根本作用和价值。

一、国际法的概念和意义

国际法是各个国家之间的法律规定,国际法同时也是国际之间的法律总规范,它的作用主要是采用法律的成文手段来公平合理的解决国家之间的纠纷以及冲突,或者是用来促进国家之间的合作发展,它的管辖范围在整个国际。国际法针对的对象是国家,它不同于国内法,国际法的制定主要由国家之间签订协议来进行的,并依靠国际组织进行维护,保证协议的顺利实施,同时国际法还规定了国家的权利以及义务,它具有强制性,一些国际条约中都明确了国际法的地位和效力,国际法的出现在一定的程度上帮助了国际贸易的顺利展开,促进了国家间的合作与发展。国际法强调的是和平发展,在当今的世界的发展中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国际法在国际当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是国家之间的行为规范总则。国际法可以约束国家的行为,避免了产生纠纷无法可依,在国际社会中应该进行相应的宣传,认识到国际法的重要性,不可忽视国际法的存在,在各个国家的交往和贸易往来方面要时刻遵循国际法的规定,使国际法自身的作用发挥到最大值,同时也实现世界的共同进步发展。

二、国际法在现代国际关系中的现状

现如今,国际法已经发展了将近三百五十年,在发展的过程中有许多的挫折,其中善意原则是指切都在法律的规章制度当中,并且被人们认为是国际法的基础根据现有的国际法规定,国际中的有效条约对于国家有着约束的作用,必须这个国家必须善意的履行,条约针对的国家不可以以国内的法律为由而不履行条约,对于善意履行的义务最大的冲击力量是美国,因为在美国,条约也是国内法律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是存在着自动执行条约和非自动执行的区别,在二者发生分歧和冲突时,会比较容易产生法律倾向的情况,为了自身的利益,容易在条约上玩文字游戏,对于条约的有效性没有得到有效以及合理的实施,影响了签定条约时的初衷,同时对于成形的国际法律也是一个重大的冲击,不利于国际法的顺利实施,也在国际上对国际法造成了负面的影响。

同时尊重国家的主权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主权平等是国家的基本权利。但是一些国家推行强权制度,成为了阻碍世界发展的因素之一。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之后,利用人权作为主要的突破口,推行人权观念。企图将本土的价值观念推动到整个人类的价值观念上,实际上是使用人权政策作为包装,意在推行强权政治,并向其他的国家施加影响,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实现主权平等,同时干涉内政的现象还存在着,普遍的影响着国际中的关系,这些因素也阻碍了国际法的顺利实施,影响了世界各个国家之间的合作发展和各个国家的共同进步。

三、国际法在现代国际关系中的作用

(一)促进国际关系民主化

构建一个文明的和谐世界环境,增强各国的善意履行义务的思想,同时促进国际关系的民主化,这也是适应当前世界发展方向的新型构想,同时这一思想也反应出了国际中各个国家的共同愿望。构建一个和谐的社会,促进各国之间的共同发展,成立互信互利的价值观念,以及平等协作的发展战略,通过和平协商的方式,解决国家之间发生的纠纷或者冲突等,强调互利合作的重要性,努力实现国际中的繁荣昌盛,帮助世界人民打造和平共处的社会环境,并有效的解决贫富差距的问题,同时倡导人类文明的包容精神,在竞争当中要良好的规避自身的缺点,发挥优点,构建一个和谐与文明共存的世界环境。努力实现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民主化,民主化的思想也符合了大多数国家的基本利益,同时实现民主化的发展战略也是国家之间关系友好发展的重要保障,国际中的各个国家应该团结一心,坚决抵制强权制度,并且维护国际法的权威,在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相处过程当中,要做到相互尊重,对待每个国家都要一视同仁,努力实现国际中的和平共处,并促进国际贸易,实现互利共赢,构建一个和谐的社会。

(二)实f主权平等、互利共赢

在国际法的实施过程当中,十分重视主权平等,并坚持国家之间的互利合作,促进整个世界的繁荣发展,使整个世界都可以共同的发展和进步,实现世界的协调发展目标。一个和谐的世界环境可以促进国际法的有效和正确的实施,并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同时也是世界安全的保障,如果世界没有实现共同繁荣,那么各国之间产生纠纷的概率也会增长,现如今是经济全球化的时代,经济全球化的出现使每个国家都感受到了经济利益在不断的增长,其中发展中国家的感受最为明显,但是这种情况也容易造成贫富差距的加大,所以国际法的出现可以很好的解决这种问题,有成文的规定可以解决国际中发生的纠纷,利于世界建立一个公平并且合理的管理秩序。国际法在社会经济领域发挥了自身的优势,推动了国家的发展,并且实现了发展中国家的大进步,我们要重视主权平等,在主权平等的基础上,积极的推动进出口贸易,同时不断的完善国际上的金融体制,努力构建一个适用于经济发展和主权平等的社会环境,发挥国际法的自身优势,努力实现全面发展,避免出现贫富差距过大的现象,在保证主权平等的前提下,实现平等化并促进国际社会实现民主化和法制化,使世界得到更大的发展和进步。

四、结论

国际法是一种国际中的法律,身为国际的一员,每个国家都应该认真的对待国际法,并认可国际法,在国际法实施以来,虽然过程中有许多的困难,但是经过不懈的努力和发展进步,国际法正在不断的完善自己。实施国际法要在国家主权平等的前提下进行,在现如今的国际关系当中,国际法更需要进一步的完善,抵制强权政治,实现和平平等,发挥自身的作用,实现世界上国家的共同进步和发展,努力使世界上的人民群众都可以在和平的社会环境中生活,远离战争和饥饿,努力构建一个和谐、和平的国际环境。

当今国际关系论文篇五

国际法与国际关系之间关系紧密,国际法学与国际关系理论的研究相互影响。究其原因,无论是国际法学者,还是国际关系学者,他们都具有相同的视野,即在传统上共同关注以国家为中心的和平与发展问题,晚近又同时面对国家与非国家主体,诸如全球化、“国际治理”等全新课题。而进行学科交叉研究,一方面是各个领域的学者对自己所研究的学科范围之外,但紧密相关的领域的研究成果的必然反应;另一方面也是各个领域的学者保持自身领域研究的动态发展的需要。这些特性决定了两个学科之间的紧密联结,并对各自学科的发展大有裨益。

一、国际关系及国际法概述

国际关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国际关系是指主权国家之间的一切互动关系既包括政治、外交、军事方面的关系,也包括文化、科技和法律方面的关系;既包括政府之间的关系、也包括民间的关系。而狭义国际关系仅指主权国家、政府间的官方政治外交关系,即国际政治关系。随着时代进步和社会发展,国际关系日益呈现出地域上的全球性,内容上的经济政治文化互动性,层次上的复合性以及变迁的有序性等特征。国际法是国家进行国际交往的行为准则以及国家在处理国际关系问题时所应遵循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传统国际法仅认同对狭义国际关系的调整与规制,但在当今国际关系呈纵横扩展的.情况下,国际法本身的发展已经突破了这一案臼,日益关注其他层面复杂的社会关系。国际关系属于国际社会事实层面的内容,具有先在性和客观性等属性;而国际法则属于其价值层面的内容,带有反映性和主观性。因此,它们之间既存在作用与反作用的关联,又含有现实矛盾,并不能预期二者达成完全和谐的关系状态。故此,承认关联并解析二者的矛盾才是推进其良性互动的根本。

二、国际关系同国际法三次联结

早期的国际关系著作充斥着对国际法研究成果与方法的运用,甚至可以说它们是从法学研究中脱胎而出。在理想主义理论中这一点尤为明显。一战把维也纳会议以来靠大国均势政策而s持的欧洲百年和平局面打得粉碎,为防止战争,维持和平,一些国际关系学者把目光转向当时已成为哲学世界主导思潮的乌托邦主义。无疑,自近代民族国家诞生以来,国家之间始终遵循着权力与利益至上的法则,这决定了理想主义不切实际的理念注定要破产,但这个时期国际法研究与国际关系理论之间的紧密联结(也是两个领域所实现的第一次联结),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上,都对国际法与国际法学的发展产生很大的影响。

冷战开始后,现实主义占据国际关系理论与实践的主流,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研究突然变得疏远。至20世纪80年代,西方学界对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跨学科研究蔚然成风,成为这两个学科最新发展的闪亮之处。在国际关系学界,重新拾起国际法研究与国际关系理论的联结纽带的正是国际机制理论。从国际机制的定义看,国际机制与国际法实际是相近的概念。虽然对于国际机制的定义,学者们尚有分歧。另一方面,从国际机制的特征与功能看,国际法具备国际机制学者所强调的国际机制所应具备的各种特征与功能。

冷战结束后,建构主义理论迅速崛起,对主流国际关系理论提起了很大的挑战。该理论的主要特点是把国际关系理解为一种社会关系。人是社会的人,社会关系规定了人的社会存在,社会存在的人构成整个世界,人和社会的相互构建是一个不断持续的进程,这是建构主义理解问题的总体思路。

三、国际关系与国际法之间的关系

国际关系的发展促成了国际社会的产生,构筑了国际法赖以生存并勃兴的社会基础,使得国际法追求的公平、正义、秩序等价值得以在对国际关系的调整与规制中实现;国际社会的存在和国际关系的运行也需要有一个国际法律体系来进行有效协调。

国际关系催生了国际法。当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各个共同体(主要是国家)及其成员间发生交互活动,形成交往关系,从而将原有的国内社会关系扩展至世界范围,形成了一个处于无政府状态、缺乏超越主权国家之上的国际性权威的社会系统,而一个稳定的国际社会内在的秩序要求与其行为主体对利益与权力的本能追逐之间的矛盾又催生了一系列国际性规则。因此,国际法不应被看成是一种脱离权力和社会过程的机械的法条和规则,而应被视为在一个考虑政治及其它变量(variables)的背景中试图解决实际问题的决策者所作能动反应的结果。

国际关系的发展丰富了国际法的内涵。国际关系的演进不断推动着国际法的擅变,这一积极效应在当代社会体现得尤为明显。二战后,国际社会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主权国家数量迅速增加,非国家行为主体也日益活跃;国家间关系从“高级政治”领域逐步扩展到“低级政治”领域,扩展的深度和广度前所未有;全球市民社会的勃兴成为一股新的力量,不断挑战着国家权威体制下的世界秩序;科学技术的发展与文化的共生、竞争逐渐摆脱“软要素”的地位,开始在国际关系中发挥重要作用;霸权主义强权政治遇到了有力挑战,和平与发展的呼声响彻全球……国际关系的多维化、多元化已经鲜明地呈现在我们面前。

国际法的完善推进了国际关系民主化。相对国内民主而言,国际关系的民主是一种更高级有序的民主。国家不论大小、强弱、贫富,都是国际社会的平等一员;不仅有权自主地决定本国事务,而且有权平等地参与决定国际事务,这些都是其题中应有之意。而贯穿其中的精神内核就是主权平等和权力制衡,不断完善的国际法充当了国际关系民主化的助推器。

参考文献:

[1]倪世雄.当代西方国际关系理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

[2]〔美〕肯尼思・w.汤普森.国际思想大师――20世纪主要理论家与世界危机[m].耿协峰.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3]王铁崖.国际法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版.

相关范文推荐

猜您喜欢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