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的救助 防洪水自然灾害心得体会(大全8篇)

时间:2023-09-28 17:59:15 作者:紫衣梦 自然灾害的救助 防洪水自然灾害心得体会(大全8篇)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自然灾害的救助篇一

自古以来,洪水被认为是自然界最毁灭力之一的力量。洪水的到来不仅给人们的生命安全带来极大的威胁,还会对社会经济造成严重的损失。作为一个生活在洪水频发地区的人,我深刻体会到了自然灾害的无情和可怕。然而,也正是因为这些灾难的经历,我开始关注并思考如何防范洪水自然灾害,下面我将分享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在洪水频发地区,了解和掌握一些应急知识是至关重要的。在洪灾来临之前,我们应该对近期的气象状况进行了解,以及政府发布的相关信息,及时了解洪水的形势,做好预防准备工作。同时,学习一些简单的应急技能也是必要的,比如学会游泳、拯救溺水者,以及掌握基本的急救技能等,这些技能将在紧急情况下挽救生命。

其次,防洪工程的建设和完善是抗击洪灾的根本保障。政府应投入更多的资金和资源,加强河道和水库的治理,增加河道容量,提高抗洪能力。此外,也应依托科技手段,开展洪水预警系统的建设,及时预测洪水的发生,将预警信息第一时间告知居民,使人们能够提前有所准备,减少灾害带来的损失。

然后,在个人和社区层面,人们应该积极参与到防洪工作当中。我们可以加入志愿者队伍,参与到洪水宣传、排查工作中,动员居民加强自身的危机意识和防范意识,做好家庭和社区的应急预案和避灾准备工作。此外,社区应策划和组织一些防洪演习,提高居民抗洪自救能力,让每个人都能成为洪水袭来时的自救救援者。

最后,对于那些正在遭受洪灾的地区,政府和社会应该及时展开救援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资和精神支持。当洪水来临时,一些人可能陷入恐慌之中,因此,在洪水来临之前,政府和媒体需要加强宣传,告知人们如何安全疏散,找到避难点等。同时,也需要关注洪灾后的灾民生活,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帮助他们尽快恢复正常生活。

总结起来,防范洪水自然灾害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只有政府加大投入、加强管理,企业加强环境保护,个人对自然灾害有所预测、加强防范意识,社会共同营造健康、绿色的环境,才能减少洪灾带来的影响。希望在未来的日子里,我们能够更加关注环境保护,提高抗洪意识,共同建设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

字数:581

自然灾害的救助篇二

防止自然灾害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和人类活动的不断扩大,自然灾害的频率和强度也在增加。在这个时代,我们需要采取行动来预防和减少自然灾害的影响。通过科学的研究和普及防灾知识,更好地规划和建设,以及加强全球合作,我们可以共同努力减少自然灾害的破坏性。以下是我个人在防治自然灾害方面的一些心得和体会。

首先,我们需要加强科学研究和预警系统的建设。通过对自然灾害影响因素的深入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灾害的发生机制和演变过程。这样,我们就能根据预测和预警系统提前采取措施,减少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例如,在地震预警方面,我们可以通过地震监测设备和网络来迅速发现地震的发生,并通过电视、广播、手机等多种渠道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提醒人们采取安全措施。

其次,我们需要普及防灾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防灾知识是我们抵御自然灾害的基石,只有在日常生活中掌握一定的防灾技能和知识,才能在灾难到来时更好地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安全。通过广泛宣传和普及防灾知识,如地震避险技巧、火灾逃生知识和台风预防等,人们可以更好地应对各种自然灾害。政府和学校可以加强防灾教育,通过课堂教学和宣传活动培养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

第三,我们需要加强城市规划和建设方面的防灾措施。城市是自然灾害的高风险地区,因此我们需要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考虑各种自然灾害因素。例如,抗震建筑技术和设计可以减少地震对建筑物的破坏,防止人员伤亡。我们还可以建设更多的避难所和安全通道,以保护人们在灾害发生时的生命安全。此外,我们还可以增加绿化率,修建防洪设施,减少城市内涝和洪灾的风险。

第四,国际合作对于防治自然灾害也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由于自然灾害通常跨越地域性和国界,全球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应对自然灾害的挑战。例如,在气候变化方面,国际社会可以通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加强气候适应能力来减少自然灾害的频率和强度。此外,在救灾和重建过程中,国际援助和合作也能更好地支持受灾国家,提供物资和技术支持。

总之,防治自然灾害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通过加强科学研究和预警系统、普及防灾知识、加强城市规划和建设、以及加强国际合作,我们可以共同努力减少自然灾害的破坏性。关注和积极参与防灾工作,不仅可以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安全,也能为社区和国家的发展做出贡献。让我们携手共进,建设一个更加安全和可持续的未来。

自然灾害的救助篇三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

应急准备和响应控制程序

1、组织机构:

应急救援小组:

组长:项目经理

副组长:主管生产的副经理总工程师

组员:项目工程部、设物部(机电室、材料室)、劳资室、办公室、调度室、生产工区

办公室设在工程部,由工程部长或安检主任(员)任办公室负责人

2、职责

应急救援小组:负责制定本项目的应急预案,组建本项目专业救援队伍。并将预案及队伍建设情况报公司应急救援中心,在发生事故时临时组织救援,并如实上报事故情况,向指挥中心请求支援。

(1)根据火灾、爆炸现场情况有权调动管段内一切人员和机械设备、物资。

(2)根据火灾、爆炸现场情况制定扑救方案,总体安排、协调。

(4)督促、检查、指导各工区灭火演练及定期组织火灾隐患现场、油库及爆破物品库的检查。

办公室:负责现场事故隐患的统计,防护工作,在接到事故报告后上报救援小组。

组长:负责本项目应急救援的现场指挥工作,。

副组长:协助组长负责应急救援的指挥工作。

项目工程部:负责研究制定事故控制措施,研究制定抢险措施并付诸实施。

设物部:保障设备、物资的调配,保证后勤物资供给。

劳资室:负责现场组织救援伤者及护送、转院等具体工作,并调动本公司人员进行现场救护。

办公室及调度室:负责进行对外联络、车辆调配工作。

生产工区:

(1)负责定期组织灭火演练,培训人员,如灭火常识、抢救伤员、消防器使用;

(2)配置足够的灭火器,并定期送检,确保有效使用;

(3)火灾或爆炸发生后根据现场情况应急处理并立即报应急救援小组

办公室电:××××;

3、资源配置(见附件)

《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清单》《义务消防队人员名单》

4、项目部每月对工区综合评比时例行消防设施、火灾隐患、爆破物品管理详细检查。

1、当发生火灾事故时,现场人员应采取相应措施控制事态扩大或火势蔓延,截断电源、限制用电。

2、现场人员同时应立即通知工区主任和调度,并电话报项目部工程部或办公室;工程部电话:××××;办公室电话:××××。

3、项目部接到火灾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准备预案,组织有关人员、设备、设施及器材,赶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蔓延和扩大,与此同时:

(1)负责组织救护火灾事故而受伤的伤者的责任人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为抢救受伤者需要移动某些物体时,必须作好标记,应尽量对事故现场和抢救过程进行录像或拍照。

(2)在重大火灾或爆炸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通过传真或电话报告至公司安质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4、若事态不能有效控制,在应急救援小组统一指挥下,立即向当地有关部门或公司求援,必要时疏散人员。并要在当地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机构的指挥下对现场进行清理,做好受灾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应急救援联系电话:××××

当地政府办公室电话:××××

火警:119

5、若因火灾、爆炸引起员工伤亡立即启动《员工伤亡事故应急预案》,并与当地医院联系,安排车辆送往救治。

地方医院急救电话:××××

6、纠正与完善

火灾或爆炸事故调查完毕后,发生事故的单位要结合现场扑救情况对该预案进行分析研究,对其进行补充和完善,并报公司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铁路消防管理办法

3、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铁公安22号

1、火灾事故扑救应急救援小组成员名单

2、义务消防队人员名单

3、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清单

4、义务消防员知识培训和灭火演练情况资料

5、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资料

自然灾害的救助篇四

洪水是一种常见的自然灾害,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的威胁。我所在的地方曾多次遭受洪灾的侵袭,通过一系列的抗洪措施和自救经验的积累,我深刻体会到了防洪水自然灾害的重要性。在经历了多次洪灾后,我认为,加强防洪意识、科学规划、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做好紧急救援是预防和减轻洪水灾害的关键。

首先,加强防洪意识是防御洪水灾害的重要基础。只有当人们意识到洪灾的严重性和可能带来的危害,才能更加重视预防措施的实施。我们需要加强公众宣传,提高人们对洪水的认识和了解,增强大家对防洪工作的重视。同时,学校和社区也应该定期开展防洪宣传活动,让广大民众了解洪水预警的重要性,明确逃生路线和自救方法。

其次,科学规划是有效应对洪水灾害的重要保障。城市规划和农田布局都需要充分考虑地质和气象条件,以及可能发生的洪灾风险。在城市建设中,应合理设计排水系统,确保排水的畅通和快速。农田中的排水设施也需要定期维修和清理,以确保灌溉和排水的正常运行。此外,通过建设堤坝、拦河闸等水利工程,可以有效遏制洪水的蔓延,减少洪灾的损害。

第三,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是预防和减轻洪水灾害的关键。水资源的合理利用是防洪工作的基本条件,以降低洪水的发生几率。在平时,我们要节约用水,降低排水量,减少对水资源的消耗。在应对洪灾时,可以采取引导洪水流向,改变自然水流的路径,减缓洪水的流速。同时,对土地进行合理的保护和利用,通过造林和植被保护,提高防洪能力,减弱洪水对土壤的破坏,降低洪灾造成的损失。

最后,紧急救援是在洪水灾害发生时保障人们生命安全的重要环节。当洪水来临时,我们要及时采取紧急避险措施。要注意选择安全的地方躲避,远离河流和低洼地区。同时,我们要提前储备生活必需品和紧急救援工具,如食物、药品、救生衣等。在救援方面,政府和社会组织要加强协调和组织,提供及时的救援和支持。

总之,防洪水自然灾害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只有通过加强防洪意识、科学规划、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和做好紧急救援,我们才能够预防和减轻洪水灾害带来的损失。同时,每个人都应做到关注天气预报,提前做好准备,积极参与到防洪工作中,共同努力打造一个更安全、更宜居的生活环境。

自然灾害的救助篇五

近年来,我局按照区应急办的要求,结合民政救灾工作实际,以防灾减灾和灾后救助为重点,扎实做好全区自然灾害应急工作。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1、以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为重点,扎实做好灾后应急处置。我局主动与区应办和减灾委成员单位会商,共享灾情信息,按时报送灾情分析报告。三年来我区共遭受7次较大强度洪涝灾害,造成约2万人(次)受灾,直接经济损失达6千万元,共下拨救灾款物400余万元,救助灾民2万余人(次),恢复重建倒损房屋174户366间。最大限度地保障了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了社会稳定。

2、以防灾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为契机,进一步提升防灾减灾能力建设。区民政局在全区开展了防灾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街办谭家河、艾家镇大栗树、联棚乡长岭、土城乡车溪先后获得全国防灾减灾示范社区称号。今年又在桥边镇双堰口村开展了全国防灾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

3、以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为中心,逐步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体系。区民政局重新修订了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明确了减灾委成员单位的职责,同时在每年“512“期间,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各类灾害应急演练活动和大型的防灾减灾宣传,有效地提升了减灾成员单位的综合应急反应能力和辖区村(居)民防灾减灾意识。并建立了覆盖区、乡、村三级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每年进行一次大规模的培训,提升我区自然灾害应急队伍快速反应能力。

4、以救灾装备建设和物资储备为保障,着力提升民政救灾应急工作的水平,区民政局先后配备了救灾专用电脑、摄像机、相机,购买了救灾专用车辆,为全区各乡镇民政救灾专干配发了报灾终端和专用笔记本电脑。同时为了应对突发的自然灾害,批量采购了易于保存的棉衣被用于应急储备。

5、以党委、政府支持为依靠,强化民政救灾资金保障。我局在区委、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将救灾应急专项经费纳入了区级财政预算,使救灾应急工作得到有效的财力支撑,救灾应急工作水平不断提升。

1、由于我区属农业大区,自然灾害应急处置范围广,难度大,而救灾股人员配备严重不足,仅1名工作人员且同时身兼多项工作,已不能适应现代化的救灾应急处置工作。

2、由于我区土坯房基数较大,因灾倒损房恢复重建任务重,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关于救灾资金分担的原则,我区因财力不足,未能足额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因此灾后救助的标准不高。

1、建议配备救灾应急工作专职人员,以现代高科技手段为依托,逐步培养适应现代化灾害应急工作的专业人员。

2、建议在区政财财力许可的'情况下,逐步落实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制定符合本区实际的救助标准。

自然灾害的救助篇六

自然灾害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地震、洪水、台风等灾害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和社会稳定造成了巨大的威胁。为了从容应对各类自然灾害,人们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学习科学的防灾知识和技能。本文将探讨在防自然灾害方面的一些心得体会,并总结出对于自然灾害时应有的态度和行动,以期在未来的灾害面前更加从容应对。

首先,认识到自然灾害的罕见性和无法预见性。无论是地震、洪水还是台风,都是在瞬息万变的自然环境中发生的。因此,在防灾工作中,我们不能依赖于完全准确的预测和预报,而应该更加注重提高自身对于灾害的认识和理解。只有在了解自然灾害的特点和规律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应对突发情况,降低灾害造成的损失。

其次,灾害发生时的冷静和应急反应能力至关重要。自然灾害经常会带来恐慌和混乱。在这个时候,保持冷静和清醒的头脑将会成为至关重要的优势。只有保持冷静,才能作出合理的判断和决策。此外,在自然灾害发生时,应急反应能力也是至关重要的。例如,在地震发生时,我们应该立即找到稳定的避难所,并采取响应快速的行动以确保自己的安全。

第三,加强社区和个人的防灾意识。自然灾害往往是一个整体性的问题,需要整个社区的力量来防范和应对。因此,加强社区的防灾意识是至关重要的。社区可以组织防灾演练,提高居民对于自然灾害的意识和应对能力。同时,个人也应该积极采取行动来加强自身的防灾意识。普及防灾知识和技能,提高自身的防灾能力,是每个人的责任。

第四,合理利用科技手段提高防灾能力。科技的不断进步为人们提供了更好的防灾手段。例如,即时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系统等技术可以帮助人们更加迅速和准确地了解灾情,及时采取行动。此外,气象预报系统和地震预警系统等工具也能够帮助人们更好地预知灾情,提高应对灾害的能力。

最后,我们应该始终保持一种积极和乐观的态度。自然灾害是无法避免的,但我们可以做到积极应对。在遭受自然灾害时,我们不应该沉溺于悲伤和自怨自艾中,而是要努力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只有积极面对灾难,才能够减少灾害给我们带来的痛苦和伤害。

总之,面对自然灾害,我们必须保持警觉并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同时努力提升自身的应对能力。只有通过不断总结经验,加强防灾意识和科技手段的应用,才能更好地在自然灾害面前坚定立下防灾的信念。愿我们以乐观的态度去迎接未来的挑战,减少灾难给我们带来的损失。

自然灾害的救助篇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

第三条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国家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国家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或者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国家鼓励和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自然灾害救助捐赠、志愿服务等活动。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第七条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风险调查情况,制定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

(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队伍;

(三)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物资、设备;

(四)自然灾害的预警预报和灾情信息的报告、处理;

(五)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等级和相应措施;

(六)灾后应急救助和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措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装备。

第十条 国家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制度,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全国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和储备库规划,并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启动自然灾害预警响应或者应急响应,需要告知居民前往应急避难场所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或者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互联网等方式,及时公告应急避难场所的具体地址和到达路径。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加强自然灾害救助人员的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自然灾害信息员。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或者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启动预警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三)加强对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乡村、社区以及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

(四)责成民政等部门做好基本生活救助的准备。

第十四条 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县级以上政府或者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

(二)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

(四)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五)组织受灾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六)分析评估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采取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措施;

(七)组织自然灾害救助捐赠活动。

对应急救助物资,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优先运输。

第十五条 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期间,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或者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场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 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受灾地区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民政部门报告。

自然灾害造成特别重大或者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受灾地区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报告国务院。

第十七条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每日逐级上报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等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政府或者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第十八条 受灾地区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

就地安置应当选择在交通便利、便于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地点,并避开可能发生次生自然灾害的区域,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

受灾地区政府应当鼓励并组织受灾群众自救互救,恢复重建。

第十九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

受灾地区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受灾地区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

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用于自然灾害救助准备和灾后恢复重建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依照有关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的法律规定组织实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中涉及紧急抢救、紧急转移安置和临时性救助的紧急采购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专款(物)专用,无偿使用。

定向捐赠的款物,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政府部门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社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用于自然灾害救助。

第二十五条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应当用于受灾人员的紧急转移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和住房的恢复重建,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采购、储存和运输,以及因灾遇难人员亲属的抚慰等项支出。

第二十六条 受灾地区政府民政、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主动向社会公开所接受的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来源、数量及其使用情况。

受灾地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救助对象及其接受救助款物数额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监督检查制度,并及时受理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政府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民政、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造成后果的;

(三)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

(四)不及时归还征用的财产,或者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

(五)有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得的款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抢夺或者聚众哄抢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由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开展生活救助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防灾、抗灾、救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

自然灾害造成特别重大或者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报告国务院。

第十七条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每日逐级上报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等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第四章灾后救助

第十八条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

就地安置应当选择在交通便利、便于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地点,并避开可能发生次生自然灾害的区域,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并组织受灾群众自救互救,恢复重建。

第十九条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救助款物管理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第二十三条人民政府采购用于自然灾害救助准备和灾后恢复重建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依照有关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的法律规定组织实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中涉及紧急抢救、紧急转移安置和临时性救助的紧急采购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自然灾害救助款物专款(物)专用,无偿使用。

定向捐赠的款物,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政府部门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社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用于自然灾害救助。

第二十五条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应当用于受灾人员的紧急转移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和住房的恢复重建,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采购、储存和运输,以及因灾遇难人员亲属的抚慰等项支出。

第二十六条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主动向社会公开所接受的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来源、数量及其使用情况。

受灾地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救助对象及其接受救助款物数额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监督检查制度,并及时受理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民政、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造成后果的;

(三)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

(四)不及时归还征用的财产,或者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

(五)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得的款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抢夺或者聚众哄抢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生活救助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对防灾、抗灾、救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自然灾害的救助篇八

近年来,我国频繁发生的自然灾害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影响,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让我们深切感受到自然的力量是如此无可抗拒。因此,我们必须要加强自然灾害的防范意识,提高应对能力。在这次的自然灾害防范经历中,我深深体会到了防范自然灾害的重要性,并获得了一些宝贵的心得体会。

首先,自然灾害的发生是无法预料的,但我们可以提前做好准备。在面对自然灾害时,我们不能诉诸盲目的恐慌,而需要冷静思考和迅速行动。例如,在防台风的过程中,我们可以提前修剪树木、清理雨水堵塞的下水道,加固建筑物的结构等,以减少灾害带来的破坏。此外,及时听从政府的预警信息也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政府会根据预测数据和实时情况来发布预警,及时采取措施来避免灾害的发生。

其次,加强防灾教育也是必不可少的。人们对于自然灾害的认知往往来自媒体的报道,这种被动的获取方式很容易带来误解和不足。因此,我们应该加强防灾意识教育,尤其是在学校和社区,通过举办防灾知识讲座、应急演练等活动,让更多的人了解自然灾害的危害性和防范措施,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此外,应逐步加强科普宣传,向公众普及清晰、准确的自然灾害知识,让人们能够在面对灾害时有一定的自救和互救能力。

第三,加强防灾设施的建设也是防自然灾害的重要一环。在城市规划和建设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各种自然灾害的可能性,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预防。例如,在地震易发地区,可以加强建筑物的抗震能力,建立地震监测体系,及时预警和疏散人员。在洪灾易发地区,可以加强排水系统的建设,提高水库的蓄水能力,防止疏漏和溃堤。通过这些设施的建设和完善,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然灾害对人们生活的影响。

最后,应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自然灾害。自然灾害是全球性的挑战,任何一个国家都无法独善其身。因此,各国应加强交流与合作,共同研究和应对自然灾害的方法和技术。同时,各国应积极参与国际援助,互帮互助,共同应对自然灾害带来的挑战。只有通过国际合作,我们才能有效地提高防灾能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以往对于自然灾害的无知和不重视导致了严重的后果,然而,我们可以通过加强自身的防范意识、加强防灾教育和设施建设以及国际合作,来提高我们的应对能力,减少自然灾害对我们的伤害。希望在不久的将来,我们能够建设一个更加安全、稳定的社会,迎接更加挑战的未来。

相关范文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