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十大典型案例心得体会(精选20篇)

时间:2023-11-20 18:20:19 作者:XY字客 环保十大典型案例心得体会(精选20篇)

写心得体会是一个思考和思想沉淀的过程,可以帮助我们更清晰地认识自己。小编希望通过收集这些范文,能够引发大家对于心得体会的重视和思考。

金融十大典型案例心得体会

金融十大典型案例是金融领域中具有重要意义的案例,对于学习金融知识、了解金融市场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对于这些案例的研究和分析,不仅可以帮助我们认识到金融市场中存在的风险和问题,还可以给我们提供一些应对策略和经验。在这篇文章中,将从不同角度对金融十大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总结出一些心得体会。

第二段:案例一-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堪称近年来金融市场中最重大的事件之一。通过对这个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金融业的风险是如何在全球范围内传播的,金融机构的脆弱性是如何被暴露的。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应该认识到金融市场中存在的波动性和不确定性,并且要具备足够的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此外,还要加强监管力度,防范金融风险的传导和扩大。

第三段:案例二-马多夫投资丑闻。

马多夫投资丑闻是近年来投资界的重大事件之一。这个案例反映了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要高度警惕合法合规的问题,不要被高利润吸引而忽视了调查研究的重要性。在金融市场中,合法合规的经营是根本保障,对于神秘的高回报率投资要保持足够的警惕。我们应该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提高他们的理财素养,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第四段:案例三-比特币热潮。

比特币热潮是近年来金融市场中备受关注的现象之一。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市场的热度并不代表真正的价值,也警示我们要避免陷入盲目跟风的行为。投资者应该具备独立的思考和决策能力,引以为戒。同时,这个案例也反映出比特币等新兴金融产品的监管问题,应该加强对新兴市场的监管,防范市场风险和投资者保护方面的问题。

第五段:结语。

通过对金融十大典型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汲取重要的教训和经验。金融市场中的任何风险和问题都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我们应该加强风险管理和监管力度,提高金融领域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道德意识。只有这样,金融市场才能健康稳定地发展,为经济发展提供支持。在未来的发展中,我们应该不断总结经验教训,适时调整金融政策,为金融市场的发展创造更加稳定和有利的环境。

通报十大典型案例心得体会

近年来,社会上涌现出了一系列严重影响社会安定的违法犯罪案件。为了普法宣传和警示社会,相关部门经过深入调查和分析,通报了十大典型案例。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学习和思考,我深深地认识到了法律的重要性和遵法的重要性,以及每个人都应该热爱法律、守法用法的必要性。

首先,通报的十大典型案例中涉及了多个领域和多个层面的重大违法行为。其中包括贪污受贿、经济犯罪、严重的环境污染等等。这些案例的发生都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破坏了社会的公正和稳定。通报这些案例的目的就是要让社会上的人们认清违法行为的危害性,遵纪守法,营造一个更加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其次,通报的这些典型案例都反映出了违法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和社会人际关系的重要性。在这些案例中,有一些是因为贪图私利而违法行为,有的是因为利益冲突而犯罪,还有的是因为缺乏法制观念和道德约束而犯罪。这些都提示了我们,作为一个社会人,我们不能只关注自己的利益和情感,更应该从整体的利益出发,遵循法律和道德的底线,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再次,通报的这些案例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反思。每一个典型案例都是通过对真实事件进行的调查和分析,从中可以看出违法行为的原因和结果。例如,通过对一起环境污染案件的通报,我们可以看到企业在过度追求利润的过程中忽视了环境保护,导致了严重的污染问题。这让我们意识到经济发展和环保的关系,教育我们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谋求短期的利益。这种反思对于我们的发展和生活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此外,通报这些案例还提醒我们要时刻保持警醒,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在典型案例中,很多违法行为的发生都是因为当事人对法律的无知或者忽视。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加强法治观念的培养,时刻以法律作为行为准则。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做到守法用法、遵纪守信。

最后,通报的十大典型案例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反思。人们纷纷表示要以这些案例为鉴,警钟长鸣,避免重蹈覆辙。相关部门也将加大力度,加强法律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制观念和法治观念。希望通过这样的努力,可以让人们更加懂得法律的重要性和遵法的重要性,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总之,通过对通报的十大典型案例的学习和思考,我深切地认识到了法律的重要性和遵法的重要性,也更加清楚了我们每个人在维护社会安定和发展中的责任。希望我们每个人都能时刻牢记法律的底线,秉持法治理念,共同构建一个更加美好的社会。

金融十大典型案例心得体会

近年来,金融行业的发展与创新屡屡引起公众的关注。金融十大典型案例展示了许多成功和失败的经历与教训。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学习与总结,我们能够获得许多宝贵的心得和体会。本文将以五段式的形式,就金融十大典型案例提供一些个人的心得体会。

首先,从案例“XXX”中我们能够明显感受到风险控制的重要性。这个案例让我意识到金融投资并非一帆风顺,投资者需要时刻注意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利益。这是一个非常珍贵的教训,使我规避了一些风险,降低了损失。

其次,案例“XXX”的经历告诉我们金融行业需要保持诚信与透明度。在金融活动中,信任是最宝贵的财富。只有建立了良好的信任关系,才能够吸引更多的客户和投资者。这让我意识到无论是从业者还是投资者,都应该始终坚持诚信的原则,遵循道德规范,以赢得更多人的信任与支持。

第三,案例“XXX”中的一次成功经历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启示。在这个案例中,一位年轻人通过正确的投资理念和策略,实现了巨大的财富增长。我认识到在金融行业,机遇是平等的,只要我们掌握了正确的方法和策略,就有可能取得成功。这启示我要积极学习金融知识,灵活运用投资技巧,抓住每个机会。

第四,案例“XXX”给我留下了对金融监管的深思。在这个案例中,监管不严的状况导致了许多投资者的损失。这让我认识到金融监管的重要性,不仅要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也要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作为一个金融从业者,我应该时刻保持警惕,遵循监管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

最后,案例“XXX”让我意识到金融行业的创新不仅能带来机遇,也会伴随风险。这个案例中,一家创新型金融公司因为技术不足而导致失败。这让我认识到创新需要同时考虑风险与机遇,不能盲目追求创新而忽视了风险的存在。

通过对金融十大典型案例的学习和体会,我认识到金融行业的复杂性与挑战性。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和风险意识。同时,我也认识到金融行业的巨大机遇,只要我们抓住机会,勇于创新,就能够取得好的成绩。最重要的是,我们要始终坚持诚信和透明原则,以信任为基础,才能在金融行业中获得长远的发展。

十大典型案例及心得体会

引言:

在我们的社会中,每天都有各种各样的案例发生。这些案例不仅反映了人们在生活和工作中的种种困难和挑战,也揭示了我们面临的各种社会问题。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以十个典型案例为例来探讨这些案例所带来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宝贝背后的苦衷。

宝贝这个案例是讲述了孩子们在学校受到欺凌的问题。通过这个案例,我深刻地认识到了欺凌不仅对受害者造成了伤害,也对施暴者造成了心理负担。我们应该通过教育和宣传来加强对欺凌的认识,为孩子们创造一个友善的学习环境。

第二段:踏上困境的律师。

这个案例是讲述了一位律师为了维护正义而被迫面对各种困境。通过这个案例,我认识到了作为一个律师,不能仅仅追求胜利,更应该遵守道德和职业操守。只有以正义和公正的理念来引导自己的行为,才能在法律职业中立于不败之地。

第三段:被遗忘的老年人。

这个案例是讲述了老年人在社会中被遗忘的问题。通过这个案例,我明白了尊重和关爱老年人的重要性。我们应该为老年人提供一个有尊严的生活环境,帮助他们走出孤独,参与社会活动,提高生活质量。

第四段:跨越性别界限的爱情。

这个案例是讲述了一对跨性别的情侣在爱情面前的挑战和坚持。通过这个案例,我意识到了理解和尊重别人的选择的重要性。我们应该以开放和宽容的心态看待性别,为每个人提供平等和尊重的对待,让爱情得到宽广的空间。

第五段:追逐梦想的勇气。

这个案例是讲述了一个年轻人为了追逐梦想而克服重重困难的故事。通过这个案例,我理解到了追逐梦想需要勇气和坚持不懈的努力。我们应该积极面对各种挑战,并从失败中获取经验,为了自己的梦想不断努力。

结论:

通过以上十个案例,我深刻的认识到了社会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和困难。我们不能回避这些问题,而是应该勇敢地去面对和解决。唯有如此,我们才能不断进步,建设一个更加美好的社会。

十大战略典型案例心得体会

在现代商业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企业战略的制定和执行是取得成功的关键。针对这一挑战,许多企业借鉴了成功战略案例,以指导自己的战略规划。本文将围绕“十大战略典型案例心得体会”这一主题,分析和探讨这些案例的重要启示和经验。

第二段:复制亚马逊的战略思维。

亚马逊是电子商务领域的领军企业,其成功的关键在于其强大的互联网技术和数据分析能力。可以借鉴亚马逊的战略思维,注重技术创新和数据驱动的决策。在制定企业战略时,企业应深入分析市场和竞争对手的数据,基于数据制定决策,从而实现业务的持续发展。

第三段:学习苹果的创新战略。

苹果公司以其革命性的创新和卓越的产品质量赢得了全球消费者的青睐。学习苹果的创新战略,企业应注重产品研发和创新,并在市场中树立自己的品牌形象。此外,为了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企业还应不断改进产品质量和用户体验,从而保持竞争优势。

第四段:效仿通用电气的多元化战略。

通用电气公司通过多元化战略在许多不同行业取得了成功。企业可以效仿通用电气的多元化战略,通过进军新兴市场和行业,降低风险并实现更稳定的增长。此外,企业还应注重资源的整合和协同效应,从而获取更多的业绩收益。

第五段:借鉴华为的全球化战略。

华为是中国的一家全球化企业,其成功得益于其积极的全球化战略。企业可以借鉴华为的全球化战略,积极开拓全球市场,并在国际市场上树立自己的品牌形象和竞争优势。此外,企业还应重视本地化运营和营销策略,以满足不同地区和市场的需求。

结尾段:总结。

通过研究和借鉴这十大战略典型案例,我们可以发现战略思维、创新、多元化和全球化是企业取得成功的重要因素。在制定和执行企业战略时,企业应结合自身的特点和市场环境,灵活运用这些战略要素,以提高竞争力和实现可持续发展。只有不断学习和创新,企业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取得成功。

十大战略典型案例心得体会

战略管理在企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能够帮助企业明确战略目标、优化资源配置、应对市场变化。为了更好地了解战略管理的实践经验和启示,我研究了十大战略典型案例,以下是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战略管理需要紧密关注市场变化。阿里巴巴的发展过程对我产生了深刻的影响。阿里巴巴在互联网兴起之初,从传统的在线市场转向开放平台,利用共享经济模式推动企业快速发展。这个案例告诉我,战略管理需要时刻关注市场的需求和变化,及时调整战略方向,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占据优势。

其次,战略管理需要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华为的发展过程让我深刻认识到,战略管理的关键在于如何合理配置有限的资源,实现最佳效益。华为通过精确捕捉市场需求,调整目标市场,同时利用全球化布局和高效的供应链管理,实现了资源的最优配置,从而在全球竞争中保持领先地位。这给我提供了一个启示,即在战略决策中,要综合考虑资源的稀缺性和配置的合理性,才能取得良好的战略效果。

第三,战略管理需要着重品牌建设。苹果公司的成功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苹果凭借独特的产品和品牌魅力,成功打造了一个全球知名的品牌,成为消费电子领域的领先企业。苹果公司将品牌战略视为核心战略,并通过不断创新和高质量的产品,建立了顾客对品牌的信任和忠诚度。这个案例告诉我,战略管理需要注重品牌建设,通过塑造特色品牌形象,提升市场竞争力。

第四,战略管理需要积极创新。特斯拉的案例给了我很大的启示。特斯拉将电动车技术运用到汽车制造中,成功创造了一个全新的市场,展示了创新对战略管理的重要性。特斯拉不仅在技术方面创新,还在销售和服务等环节进行全面创新,为用户提供出色的产品和体验。这个案例告诉我,在战略决策中,应积极主动地追求创新,不断推陈出新,才能应对竞争和市场变化。

最后,战略管理需要注重综合竞争力的提升。三星集团的案例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三星集团凭借高品质的产品和先进的技术,成功进军全球市场,成为全球家电和电子产品行业的领导者。三星集团注重产品质量、创新和品牌,提升了综合竞争力,从而获得了市场份额。这个案例让我明白,战略管理需要综合考虑产品质量、技术创新和品牌形象等要素,提升企业的综合竞争力。

综上所述,通过对十大战略典型案例的学习和分析,我从中获得了很多关于战略管理的启示和体会。战略管理需要紧密关注市场变化,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着重品牌建设,积极创新以及提升综合竞争力。只有在这些方面做好,企业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成功。作为管理人员,我们要不断学习和实践,追求卓越,才能带领企业赢得持续发展的机会。

十大典型案例及心得体会

近年来,世界各地发生了许多令人震惊的案例,这些案例或以其荒谬离奇,或以其伦理道德问题令人深思。通过对这些案例的研究分析,我们可以从中获得不少有益的启示和教训。本文将介绍十大典型案例,并从中总结出的心得体会。

首先,第一个典型案例是2014年发生在美国的弗格森事件。在这起案件中,一名非洲裔青少年被一名白人警官射杀。此事件引发了美国境内大规模的示威和骚乱,并引发了全国范围内对种族歧视和警察暴力问题的激烈讨论。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种族歧视和警察暴力是当今社会仍然存在的问题,需要我们共同努力解决。

第二个典型案例是2016年发生在英国的“脱欧”公投。此次公投决定了英国是否退出欧洲联盟,结果出乎意料地,51.9%的选民选择了“脱欧”。而此次公投背后的诸多问题暴露了民众对移民问题、经济利益和国家主权等方面的担忧。这个案例提醒我们,政策制定者需要更加关注民众的诉求,积极回应民众的需求。

第三个典型案例是2017年美国电视剧《权力的游戏》中登场女主角制丝·坦格利安的“玛碧蓝热火行动”。在剧中,她用她的三个巨型火焰雀掌控了整个城市,并通过给予不同阶层的人建功为封赏,建立起一个号称“司法独立、人民至上”的新治理体系。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一个强大而有效的领导者可以在短时间内实现重大改革,通过权衡各方利益来建立新的秩序。

第四个典型案例是2018年在中国发生的万达集团债务危机。作为中国的一家大型企业,万达集团的债务问题引发了国内外市场的关注。这个案例提醒我们,企业应该谨慎管理财务,并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经营策略,以避免陷入债务危机。

第五个典型案例是2019年澳大利亚山火。这场山火烧毁了大片澳大利亚的森林,造成了巨大的生态环境破坏和人员伤亡。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气候变化是当今世界面临的一大挑战,我们需要采取积极的行动,减少人为活动对环境的破坏。

第六个典型案例是2020年新冠疫情。这场疫情给全球各国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令人们陷入了无法预料的困境。这个案例提醒我们,需要加强全球卫生合作和防疫系统建设,并储备防疫物资,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突发疫情。

第七个典型案例是2021年发生的美国国会暴乱。在这起事件中,一群抗议者闯入美国国会大厦,并试图阻止国会对总统选举结果的确认。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民主制度的稳定和法治的重要性不可低估,同时也需要关注社会的分裂和极端主义问题。

第八个典型案例是2012年发生在印度的悲惨轮奸案。这起轮奸案引发了全国范围内的抗议活动,广泛关注妇女权益和性别暴力问题。这个案例提醒我们,需要加强社会对性别暴力的关注和法律保护,确保妇女和儿童的权益得到尊重和保障。

第九个典型案例是2015年发生在法国的“查理周刊”恐怖袭击事件。在这个事件中,一群激进分子袭击了法国一家知名杂志社,造成了多人死伤。这个案例告诉我们,言论自由和新闻媒体的重要性,同时也需要加强对恐怖主义的打击和防范。

最后,第十个典型案例是2016年发生在泰国的国王逝世。这个事件引发了泰国国内的哀悼和动荡,也引发了国王制度的讨论。这个案例提醒我们,政治和社会制度的稳定和延续需要建立在民众的认同和参与基础上。

通过对这十个典型案例的分析和总结,我们发现各个案例都暴露了社会存在的问题和挑战。种族歧视、政策制定、领导力、财务管理、气候变化、卫生合作、民主制度、性别暴力、恐怖主义和政治稳定等都是当今世界需要我们思考和关注的重要议题。只有通过不断的反思和改进,我们才能更好地应对现实的挑战,创造更美好的未来。

通报十大典型案例心得体会

近年来,我国司法系统通过通报典型案例,不仅提高了司法透明度,也向社会传递了正确的法律意识和价值观。在这些通报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新时代中国的法治建设成果,也能够深刻反思一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以下将围绕“通报十大典型案例心得体会”这一主题,从法治的重要性、司法机构的责任、司法公正、公众参与和司法改革等方面,展开论述。

首先,通报十大典型案例的背后展示了法治对于社会的重要性。法治是社会稳定的基石,是治理现代社会的重要手段。通过案例的通报,人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法律的权威和公正性。通报案例为公众了解司法实践提供了透明度,也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提供了铁证。同时,通报案例还可以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提醒公民遵守法律、守护法治,使每个人都能意识到法律的严肃性和不可触犯性。因此,通报案例不仅让人们对法律有更深刻的认识,也提高了社会的法治意识。

其次,司法机构在通报案例中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司法机构的职责是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而通报案例正是司法机构向社会公示自己履职情况的重要方式之一。通过通报,司法机构可以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解决疑问,为民众提供便利的信息。此外,通报案例还可以向公众传递司法机构的价值观和底线,展示司法机构坚决维护司法公正的决心。司法机构应当把通报案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加强与社会的互动,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进一步提高司法机构的公信力和公信度。

第三,通报十大典型案例再次强调了司法公正的重要性。通报案例是对司法公正的一次检验,也是一个司法公正的外延。通报的案例必须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既要照顾到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也要保证案例本身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司法公正是法治建设的核心要素,是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保障。通报案例要求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始终坚持公正原则,真实客观地还原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防止出现个别案件上黑箱操作或枉法裁判的现象。只有确保司法公正,才能赢得公众的信任和认可。

第四,通报案例的重要性体现在公众参与的加深。通报案例不仅仅是司法机关单向传递信息,更是与公众交流和互动的平台。通报案例可以通过公开庭审、网络直播等方式,让公众了解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增加公众对司法的参与感和认同感。公众的监督和参与对司法公正至关重要,可使司法机构在办案过程中更加谨慎、更加慎重,并使其审判工作更具实效和公信力。通报案例还可以借助互联网和新媒体的力量,促进多元化的舆论讨论和意见交流,为司法改革提供更多有益的建议和意见。

最后,通报十大典型案例也提醒我们需要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通过通报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司法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如办案程序不规范、司法权力过度集中、职业操守不够严谨等。这些问题不仅仅是个案问题,也是司法改革亟待解决的问题。通报案例为我们提供了审视司法现状的机会,也给了我们改进司法工作的动力。我们需要推进司法公正和审判透明,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完善司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制度,建立更加科学、公正的评价体系。只有加强司法改革,才能不断提高司法机构的职业水平和公信力,进一步推动法治中国建设迈上新台阶。

综上所述,通报十大典型案例对于加强法治意识、促进司法公正、推进司法改革都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通报典型案例,人们可以更加深入地认识到法治在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中的作用。这也进一步明确了我们在法治道路上的方向和前进努力的目标。通过加强司法机构的职责、维护司法公正、加强公众参与和推进司法改革,我们将能够建设更加公正、透明、有力的司法体系,为实现法治中国的目标不断努力。

十大环保典型案例

十大典型工伤案例当前,工伤案件直线攀升,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工伤保险条例》虽然颁布时间不长,但依然有许多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地方。由于工伤内涵的界定不清、工伤保险待遇的性质不明、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待遇之间的关系存在较大分歧,“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机动车”等概念的内涵也不十分清晰。这决定了工伤行政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必然成为行政审判所面临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

本报将分两期刊登从全省法院2004年以来审理的700余件工伤行政案件中筛选出的十几起典型案例,集中反映《工伤保险条例》法律适用过程中的疑难现状。以通过分析典型行政案件,总结适用法律的规律,摸索有关工伤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1、超龄农民工受伤能否算工伤?

【提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应聘于用人单位,由于其不具备主体资格,与用人单位不能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工作中受伤亦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只能按照雇佣关系直接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责任。

【案情】原告季明花生于1957年2月21日。2007年4月9日,原告在第三人涟水某棉纺织厂工作时受伤,原告右手截肢。2007年5月下旬,原告向涟水县劳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劳保局以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申请复议。涟水县人民政府作出维持被告涟水劳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涟水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发生事故受伤时,已超过50周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原告已不符合劳动者就业的法定年龄,其受伤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律规范来调整。

一审宣判后,季明花不服,向淮安中院提起上诉。淮安中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基于劳动合同所产生,在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其主要实体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即可确认为事实劳动关系。《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女工人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医[2005]6号)第七条规定:离、退休仍在工作的人员,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案中,上诉人季明花已超过50周岁,属于应退休人员,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受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调整,其在务工中遭受的伤害,可依照其他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2、挂靠货车司机受伤找谁赔?

【提示】挂靠车辆受聘驾驶员运输货物至目的地后,辅助收货方完成卸货过程中,受到伤害。在雇主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情况下,应认定受聘驾驶员与挂靠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情】自2003年11月1日起,任光将其资产苏be-2833的货车挂靠金山公司经营。同时聘用李世富为该车驾驶员,并由其向李世富支付工资。李世富于2006年8月2日驾驶苏be-2833货车,前往无锡送货。到达目的地后,李世富帮助客户卸货时砸伤左小腿。李世富就该事故向江阴市劳保局要求工伤认定。劳保局受理后,依照工伤认定程序向金山公司发出了《工伤认定举证责任通知书》,但金山公司未在规定的15日举证期限内提出异议,亦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被告于2006年9月28日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于10月19日将该决定书分别邮寄送达李世富及金山公司。金山公司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作出了维持劳动社保局的工伤认定决定。金山公司不服,向江阴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法规及规章中均明确规定了职工与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的主张不一致时,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原告接到被告的《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按法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其认为不构成工伤的证据和观点,但原告始终未能提出任何异议和证据材料,因此,原告应对自己未能举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又认为:李世富与金山公司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从任光与金山公司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看,金山公司成为该车法律上的车主和营运主体。李世富以公司驾驶员名义承担运输任务,且任光是自然人无用工主体资格,任光聘用李世富的行为可视为公司行为,因此,李世富与公司之间构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还认为,因运输工作具有流动特性,其运输货物的目的地是工作的组成部分,因此,符合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的特性,因而被告认定李世富受伤的地点属于工作场所亦无不当。法院判决维持社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3、夜班打瞌睡恰遇安全事故是否算工伤?

【提示】劳动者在夜班的工作操作休息间隙坐在门边打瞌睡,因同事操作行为引发安全事故而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认定工伤的条件,应该认定为工伤。

【案情】李恩暄是金莲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莲公司)造纸一车间的造纸工,于2006年10月20日0时至8时上夜班。凌晨5时45分左右,纸辊架上原有的半成品纸辊突然坍塌,砸向正坐在车间内门边休息打瞌睡的李恩暄,李躲闪不及,造成右脚踝骨骨折的事故。金莲公司向金湖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金湖劳保局作出了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伤认定的情形。因此,不属于因工受伤。后原告李恩暄不服向淮安市劳保局提起行政复议,淮安市劳保局作出维持金湖劳动局的认定的决定。为此,原告于2007年2月5日向金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告劳动局辩称,原告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但当时原告打瞌睡,而没有直接从事工作,非因工作原因而受伤,不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条件。

【审判】。

金湖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是在其当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整个过程中受伤,其夜班工作期间,因生理原因打瞌睡违反劳动纪律,并不是排除其工作原因受伤的法律依据;其次,第三人金莲公司存在着生产上的不安全隐患是导致原告受伤的内在原因,工作场所中纸辊坍塌才是导致原告受伤的直接原因。故应认定原告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据此,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程序合法,但适用法规错误,应予以撤销。

4、无照驾车上下班遇车祸是否算工伤?

【提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情】吴翠红是原告南京格威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威公司)聘用的职工,2006年5月13日17时50分许,吴无驾驶证驾驶无牌轻便摩托车下班途中,与一辆正三轮摩托车相撞致伤,其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吴翠红申请工伤认定,江宁区劳保局认定吴翠红为因工负伤。原告格威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南京市劳保局维持了工伤认定结论。后原告向江宁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南京市江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吴翠红无驾驶证驾驶无牌轻便摩托车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被告江宁区劳保局对此作出的工伤认定行政行为并无不当。关于第三人吴翠红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是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作出的责任认定,尚不能认为是公安机关的有关法律文书认定吴翠红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故该案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关于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故原告认为第三人吴翠红无驾驶证驾驶无牌轻便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不得认定为工伤的主张不符合上述规定,不予支持。

5、工作中突发疾病怎么认定工伤?

【提示】工伤认定案中存有不少疑难案件,本案就是如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突发疾病”视同工伤条款的疑难案件。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对于造成死亡的疾病种类、起因均未作限制,但是认定职工是否属于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却仍然是本案的审查难点。本案中,对于原告之子高祥广是否属于工作中突发疾病存在争议,法院倾向于认定引发其死亡的疾病是在工作中突发的。

【案情】高祥广自2005年4月19日起开始在苏州市沧浪区祈福汤馆打工。2005年7月30日,高祥广的正常下班时间为21时,当晚19时30分左右,高祥广因咽喉痛向其领班请假去医院看病,19时40分左右高某离开汤馆。20时左右,因朋友生日,高祥广至朋友家送了个红包,坐了大约10分钟后离去。当晚21时20分,高祥广至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就诊,向医生陈述其“已咽痛2天”,诊治过程中,由于病情突然加重,于7月31日0时05分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检验,高祥广死因为急性喉炎、喉头水肿窒息,呼吸衰竭而猝死。高祥广死亡后,其父高启春向被告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工伤。社保局作出高祥广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之规定,不认定工伤。原告高启春对此不服,向省劳保厅申请行政复议。省厅维持了苏州市社保局作出的不算工伤的认定决定。原告高启春仍不服,向苏州市沧浪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的工伤认定。

【审判】苏州沧浪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本案主要争议于对该条的理解。从该条规定来看,其对“突发疾病”的疾病类型、疾病是否与工作原因有关、是否是固有疾病等均未作限制性规定,故不能排除职工原有或已有疾病在工作岗位、工作时间突发适用该条规定的情形。同时,每个人对于疾病突发的身体反映与忍受力并不相同,高祥广在请假后至朋友家送红包以及自行去医院的行为,不能否定其疾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的事实。且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高祥广至医院就诊的确系请假时发作的病情,确也因该病医治无效在48小时之内死亡。被告作出的不认定工伤的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有误,应予撤销。祈福汤馆不服一审判决,向苏州市中院提起上诉。在二审过程中,原告高启春与第三人祈福汤馆庭外达成协议,上诉人祈福汤馆申请撤回了上诉。

6、上下班途中肇事身亡算不算工伤?

【提示】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正确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含义,是认定此案情形是否属于工伤的前提。

【案情】2004年4月8日,原告镇江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新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保安公司”)与韦庆国签订了社区辅警员聘用协议,协议期满后,双方未续订,但韦庆国仍在“保安公司”从事原工作。

2005年4月13日22时45分许,韦庆国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上班,途中与同方向郑小牛所骑的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致郑小牛当场受伤。事发后,韦庆国驾车往单位方向逃离事故现场时,又与路右侧水泥电线杆发生剧烈碰撞,韦庆国当场死亡。对上述两起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分别作出认定,韦庆国对两起事故负全部责任。

2005年5月9日,保安公司就韦庆国的死亡,向镇江劳保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劳保局受理后,根据韦庆国是在上班途中发生车祸后,离事故现场途中再次发生车祸死亡的事实,作出认定韦庆国为因工死亡的决定。原告对此不服,申请复议,镇江市政府维持了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原告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原告以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中第(一)项“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劳保局”认定韦庆国工伤错误,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工伤认定决定。

镇江市润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据此,对职工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而认定为工伤的前提条件是职工必须在上下班途中。而韦庆国系驾车上班途中与他人所骑的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他人受伤后驾车逃离事故现场,途中又撞上水泥电线杆导致自身死亡。故韦庆国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不能认定是在上班途中。判决:撤销劳保局工伤认定决定。

7、上班第二天就受伤算不算工伤?

【提示】。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即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不影响其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并且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与否,并不取决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的长短。

【案情】。

付凤涛于2003年12月10日,经人介绍认识了江都市某钢结构有限公司负责日常工作的丁桂林(系原告法定代表人丁克震的父亲),从而到原告处工作。哪知第二天下午,付凤涛在用钻机给钢板打眼时左臂不慎绞入钻机,造成左臂受伤。江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付凤涛为工伤。原告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江都市政府作出维持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原告仍不服,起诉至江都法院。

【审判】。

江都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付凤涛与原告江都市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与第三人之间虽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3年12月10日,付凤涛经介绍到该公司工作,公司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的经理丁桂林未明确表示反对意见。而且双方当天已经就工资标准和工作内容进行了磋商明确,付凤涛当日亦在原告厂里从事了原告安排的相关工作。2003年12月11日,付凤涛依照原告的要求投入工作,可以认定原告和第三人之间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事故发生当天,第三人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付凤涛的情形完全符合工伤认定的要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精诚钢结构公司不服,向扬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扬州中院审理认为:付凤涛与原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8、上班前换工作服时暴亡算不算工伤?

【提示】。

职工进入厂区后,在职工宿舍(车间更衣室)内更换工作服,准备上岗工作,属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应视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此时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应视同工伤。

【案情】。

2007年4月5日5时许,原告邳州某水泥有限公司粉碎车间职工张元亮到公司上班,该车间上班时间为6时。5时50分左右,张元亮在公司宿舍(车间更衣室)换工作服准备上岗时,突发疾病昏倒在地,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经诊断为脑出血、脑疝。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审核认为,张元亮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作出认定张元亮为视同工伤。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邳州市政府作出维持工伤认定决定。公司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

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该职工发病是否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邳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元亮所在岗位每天6点左右上班,张元亮到公司后换衣服准备上岗的时间应视为工作时间。张元亮换工作服虽是在职工宿舍,但是为上岗工作而做准备,宿舍是其平时上岗前的更衣场所,应视同“工作岗位”范围,不能将其狭隘地理解为正在工作的岗位。作出维持被告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

一审宣判后,水泥公司不服,向徐州中院提出上诉。徐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主张张元亮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不应认定为工伤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9、提前上班“串岗”受伤算不算工伤?

【提示】。

职工提前上班,用人单位没有严格的上下班制度,且工资制度是按件计酬的,应认定职工提前上班是属于合理的工作时间。职工“串岗”劳动受伤,但不属于法定的不予认定工伤情形的,应认定是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

【案情】。

2007年4月18日6时40分左右,蒋怀珍在宝应县一木器厂操作滚胶机时,因操作不慎将左手卷入滚胶机中,导致其左手受伤。且蒋怀珍在用人单位受伤时,用人单位未领取营业执照。宝应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遂依据规定,判定蒋怀珍不作为工伤认定对象,但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情形认定为工伤。

原告木器厂诉称,2007年3月,蒋怀珍的工资为按件计酬,其工种是排版工。2007年4月18日,她不按厂里规定的7时来上班,而是提前到厂。因其违反操作规程,充当滚胶工,不慎将左手卷入机器之中受伤。由于蒋怀珍属私自提前上班,且“串岗”造成,因此不应当认定其受伤是在工作时间内所造成。请求法院撤销工伤判定结论。

【审判】。

宝应法院认为,本案中,蒋怀珍受到事故伤害时,虽然发生在原告规定的上班时间之前,但因蒋怀珍的工资是按件计酬,且发生事故伤害时,与蒋怀珍均处于工作状态的还有其他职工。因此,应认定蒋怀珍的工作是在工作时间内所从事的工作。至于原告诉称蒋怀珍是“串岗”劳动,并不影响蒋怀珍是因工作原因而造成的事故伤害的定性。由于蒋怀珍受到事故伤害时,原告尚无营业执照。因此,被告判定蒋怀珍不作为工伤认定对象,但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情形是正确的。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向扬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扬州中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0、下班后买晚餐途中突发意外死亡算不算工伤呢?

【提示】。

“上下班途中”法律虽无明确的规定,一般理解为职工在合理的时间与路线上离开用人单位回到家中或离开家回到用人单位的过程,如果中途去了其他地方办理其他事务,而该事务与其工作或回家有必然联系,则该过程也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劳动者下班后购晚餐,是解决生活所必需,可认定为“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认为工伤。

【案情】。

原告蔡璐丹系启东市某医院急诊科护士。2007年1月15日,蔡璐丹下班后未在医院食堂用餐,自医院北侧栅栏口出去购买麻辣烫后,返回租住地时,被一无号牌的轿车撞倒受伤,送医院后于当日死亡。

2007年4月16日,其亲属向启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蔡璐丹购买晚餐的路线不是下班的合理的路线,故认定蔡璐丹死亡不属工伤。原告不服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启东市政府作出了维持决定。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死者母亲陆圣娥诉称,其女儿蔡璐丹下班后购晚餐回宿舍,其下班线路合理,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认定决定书,依法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被告启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辩称,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不在其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内。被告依法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维持。

【审判】。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蔡璐丹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是否属于下班经过的合理路线。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上下班途中”应理解为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本案中,医院北侧栅栏出口距蔡璐丹居住的出租屋仅数十米,但上下班线路也不能机械地理解为该段路程。职工有自由选择是否在食堂就餐的权力。蔡璐丹下班后未直接回到住处,而是到距住处数百米外的四川麻辣烫店购买麻辣烫,以外卖作为晚餐,系解决生活之需要,符合常情,随后其即返回住处,这一连续的过程可以视为下班途中,应当认定为工伤,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及第三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11、涉嫌醉酒受伤算不算工伤?

【提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如需适用醉酒伤亡不认定工伤的排除规定,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醉酒的事实。

【案情】。

罗会玉系江苏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的门卫。2006年11月21日晚,罗会玉在工作时间不慎受伤,住院治疗,诊断为重型颅脑外伤,左颞、枕部硬膜外出血,左颞枕骨骨折,脑疝晚期,颅底骨折。灌南县劳保局对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375号)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为工伤。原告公司以罗会玉当晚不在工作时间,并在有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的情况下饮酒过量致事故发生不应认定为工伤为由,向连云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复议。市局经审查维持了县劳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2008年3月11日,原告向本灌南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罗会玉受伤未在工作时间及受伤是喝醉酒所导致为由,请求撤销县劳保局的工伤认定决定。

【审判】。

法院认为,罗会玉在2006年11月21日晚值夜班。原告诉称其因醉酒及有高血压等疾病导致受伤,因原告未在举证期限内举证,也未能在庭审中提供足够证据证实罗会玉醉酒的事实。因此法院认为,罗会玉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受伤,至于受伤原因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责任,而原告未能在被告限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足够的证据证实,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遂判决维持被告灌南县劳保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12、电动三轮车肇事算不算工伤?

【提示】。

在对交通事故中肇事电瓶三轮车的定性问题存有争议的情况下,根据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进行判断,认定电瓶三轮车属于机动车,本案在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中的工伤情形。

【案情】。

2006年12月17日凌晨2时40分许,某注塑制模有限公司员工王祥在下班途中骑电动自行车被一无牌电瓶三轮车撞伤,后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祥为工伤。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苏州市政府作出维持认定决定。原告仍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公司诉称,电动自行车系非机动车,与工伤认定决定书所载王祥受机动车事故伤害明显不符,因此被告认定该起事故为工伤显属不当,依法应予撤销。

【审判】。

苏州市沧浪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王祥系原告单位职工,在下班途中被电瓶三轮车撞伤,经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鉴定,该电瓶三轮车属机动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被告据此认定王祥为工伤并无不当。原告认为王祥系被非机动车撞伤,但原告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予以佐证,故原告诉讼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难以支持。

不服一审判决,原告上诉至苏州中院。法院经审理认为,王祥发生交通事故后,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吴中大队在处理该起事故过程中,委托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对肇事车辆进行鉴定。认定肇事车辆为机动车,其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真实有效,被上诉人依此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无不当,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上诉人对该份鉴定结论有效性提出质疑没有依据,一审程序并不违法。上诉人认为肇事车辆为非机动车,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佐证,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不予采纳。综上,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13、早退回家路遇车祸能否算工伤?

【提示】。

现实生活中,职工提前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职工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提前离厂回家,是否应认定为工伤,审理此类有判断余地的边缘性案件时,原则上应从宽勿严。且职工提前下班是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应由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违纪处理,不能因为职工有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就拒绝认定为工伤。

【案情】。

2005年12月2日18时30分左右,家纺公司员工蒋亚兰骑电瓶车回家途中,与一货车相撞,经抢救无效死亡。2006年6月初,蒋亚兰之夫任信春向被告大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蒋亚兰被撞的时间和路线图均能证明其是在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遂认定蒋亚兰为工伤。家纺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大丰市政府经复议,作出维持大丰劳保局对蒋亚兰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原告仍不服,于是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家纺公司诉称,蒋亚兰下班时间应为18时,但其17时之前就离开单位,蒋亚兰从单位到家仅需20分钟,而事故发生的时间是18时30分,蒋亚兰早退时间距事故时间相隔90分钟,故蒋亚兰并非是在下班的合理时间内受到的伤害,而是早退办私事后回家途中受到的伤害。

【审判】。

大丰法院审理认为,关于蒋亚兰事故当天的下班时间是17时前还是18时的问题,应当认定蒋亚兰系在合理的下班时间下班。理由是:

一、原告认为蒋亚兰是17时前下班的,并提供车间主任胡萍和小组长束正兰的情况反映及考勤表加以证实,但原告在诉状中称蒋亚兰从单位到家仅需20分钟的路程,因此,原告称是蒋亚兰提前下班后去办了私事,才于18时30分致事故的发生,但其又未能提供蒋亚兰办私事的证据,不能证实蒋亚兰办私事的情况,因此,原告诉称的蒋亚兰离厂时间与事故时间矛盾,其提供的证据与诉称不能印证。

二、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蒋亚兰是17时前下班的。原告为证明蒋亚兰的下班时间共提供了胡萍、束正兰的情况反映及考勤表三份证据,胡萍的情况反映称:蒋亚兰是下午约5时离厂的;而束正兰仅称:蒋亚兰未到下班时间提前离厂;考勤表记载蒋亚兰系早退。故该三份证明材料并不能证明蒋亚兰是17时前下班的。由此,认定蒋亚兰是17时前下班的证据不充分。

三、被告的证据与原告的诉称相印证。被告认为蒋亚兰是正常时间下班,同时提供了与蒋亚兰同班次的两名职工的调查笔录,证实蒋亚兰18时10分左右下班,而事故时间是18时30分左右,与原告诉称的蒋亚兰从单位到家有20分钟的路程的时间吻合。综上,应当认定蒋亚兰系在合理时间内下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蒋亚兰系下班回家途中,被机动车撞伤致死,应认定为工伤。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14、算不算工伤,谁来举证?

【提示】。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当用人单位所举的证据并不能完全否定职工受伤与工作无关时,法院应根据《劳动法》等法律原则和精神,作出对职工有利的判断。

【案情】。

戴登富系沭阳县路事达公路仪器有限公司(下称路事达公司)职工。2004年7月20日晚约9时30分,戴登富在车间手拿钢筋在车床边工作时突然倒地受伤,经医院诊断为珠网膜下腔出血、颈部c5-6锥体压缩性骨折、顶枕部头皮下血肿,现已残疾。戴登富当天使用过的车床线路事发后被路事达公司更换。2004年9月,戴登富亲属向沭阳劳动保障局申请对其作工伤认定。经委托诊断分析,戴登富珠网膜下腔出血系旧病复发所致,据此,沭阳劳保局作出不认定戴登富工伤的决定。戴的亲属不服,申请复议,并主张戴登富是因车床漏电遭受电击致伤,应被认定为工伤。宿迁劳动保障局作出维持沭阳劳动保障局作出的不认定戴登富为工伤的决定;戴登富加班时发病造成残疾,应比照工伤待遇执行。路事达公司对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诉讼。

【审判】。

宿迁市宿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戴登富使用的车床事发后已被维修,戴登富是否因车床漏电遭受电击的原始证据灭失,其责任在路事达公司,且路事达公司亦无证据证明戴登富不是因工作而受伤的。戴登富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过程中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路事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宿迁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如认为职工不是工伤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路事达公司所提供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戴登富系自然旧病复发致伤,且路事达公司规定职工每日工作时间长达12小时,不能排除戴登富系超时劳动诱发疾病倒地致伤的可能。路事达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宿迁中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工厂十大典型案例心得体会

随着经济的发展,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工厂的数量不断增加。但是,一些工厂管理混乱,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导致了工伤事故频发,给企业和社会带来了巨大损失。因此,加强工厂安全生产管理对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至关重要。在这方面,工厂十大典型案例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学习和借鉴经验。

第二段:正文1。

从黑龙江三本诺化工爆炸事故中我们了解到,安全生产管理至关重要,一个小小的安全隐患都可能引发灾难性后果。事故调查最终表明,该企业在安全防范、设备维护、应急管理等方面均存在不足。因此,我们要重视安全生产管理,防患于未然。要在事前加强安全培训,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段:正文2。

从广东总工会调查研究出的揭阳市“三分钟热线”工作案例中我们了解到,企业的热线制度无论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流程也好,影响管理水平都是很明显的。企业建立热线机制,可以让员工或者公众对企业的生产或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发现和反馈,可以有效化解因各类隐患、纠纷未能及时化解而引发事故风险。

第四段:正文3。

从浙江沙河实业公司的生产安全事故中我们可以看出,安全诚信对于保障企业安全生产十分重要。企业要坚持生产过程中的诚信原则,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发挥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并通过内部管理、安全教育宣传、诚信文化建设等方式来不断提高全员安全素质。

第五段:结论。

最后,在这些典型案例中我们看到,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诚信原则建设,对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至关重要。企业应该深入整合资源,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体系、创建核心价值体系、构建诚信立业的途径,想方设法降低安全生产风险,提升安全生产效益,这样才能为企业和社会做出更多的贡献。

环保三起典型案例心得体会

随着人口的不断增加和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社会各界纷纷投入到环保事业中。本文将通过分析三起典型的环保案例,来总结相关的心得体会。

第一起案例,是关于“塑料禁令”在某城市实施的问题。随着塑料制品的广泛使用,废弃塑料垃圾的处理成为一个越来越严重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该城市采取了限制塑料制品使用的措施,禁止超市、商场等地出售一次性塑料袋,并鼓励市民使用环保袋。通过这个案例,我认识到环保行动需要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政府的政策起到了引导和推动的作用,但只有当每个人都意识到自己的责任,才能真正实现环保目标。

第二起案例,是关于某大学的“节能减排”工作。该大学在校园内推行了多项节能减排措施,如使用LED灯具、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等等。这些措施不仅节约了能源,还减少了大量的二氧化碳排放。通过这个案例,我认识到环保工作需要有可行的方案和措施。只有科学合理地制定目标和计划,并付诸实践,才能在环保工作中取得实质性的成果。

第三起案例,是关于某企业进行的回收利用工作。该企业建立了完善的废旧物回收体系,将废旧物再加工利用。通过回收利用,不仅减少了资源的浪费,还带来了经济效益。通过这个案例,我认识到环保工作不仅能够保护环境,还能创造经济效益。环保产业已经成为了一个朝阳行业,为社会带来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和经济增长点。

通过分析这三起典型案例,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的心得体会。首先,环保工作涉及方方面面,需要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努力。政府应该出台相应的政策和法规,引导社会各界的环保行动。企业应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采取措施减少污染,回收利用资源。个人要提高环保意识,从日常生活中做起,少用塑料袋,节约资源,减少碳排放等等。其次,环保工作需要有可行的方案和措施,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只有付诸实践,才能在环保工作中取得实质性的成果。最后,环保工作不仅能够保护环境,还能创造经济效益。环保产业已经成为了一个朝阳行业,为社会带来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和经济增长点。

综上所述,环境保护是任何一个社会应该重视的问题,环保工作关乎每一个人的福祉。我们需要从身边的小事做起,从垃圾分类到节能减排,每一个环保行动都有巨大的意义。只有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参与,齐心合力,才能实现环保目标,建设美丽的家园。

(1200字)。

十大环保典型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2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区环运局)以佛山市三英精细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英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废气的臭气浓度超标为由,对该公司作出《限期治理决定书》,要求2012年1月31日前完成排放臭气浓度治理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并经环运局验收合格;逾期未申请验收或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将按规定责令停业、关闭;要求该公司分析臭气浓度超标排放原因,制定限期治理达标计划以及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2012年2月9日,三英公司向区环运局申请治理验收。顺德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受区环运局委托,于同年4月26日、6月28日对该公司进行臭气排放监测,两次监测报告均显示臭气浓度未达标。区环运局遂于2012年8月29日组织验收组现场检查并对法定代表人进行调查询问,告知该公司验收结果:即存在未提交限期治理方案、废气处理技术不能确保无组织废气达标排放、排放废气的臭气浓度超标、使用的燃油不符合环保要求等四个方面的问题,未通过限期治理验收。

2013年1月11日,顺德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同年3月18日经听证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三英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停业、关闭。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裁判结果。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三英公司对顺德区人民政府作出处罚决定的职权依据及行政程序并无异议。原告认为上述两次臭气排放监测的采样点与频次不符合法定要求,未能排除其他干扰因素,故监测报告的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经查,顺德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具有废气污染物检测的法定资质,该监测站两次臭气采样点即监测位置为三英公司厂界敏感点,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恶臭物无组织排放检测问题的复函》规定。原告认为臭气监测采样点的设置不合法的主张于法无据,其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上述臭气监测采样点存在其他干扰因素。至于采样频次问题,该监测站两次臭气监测均采用了4次*3点的监测频次并取其中最大测定值,但频次间隔不足2小时,存在一定瑕疵。但该瑕疵不足以推翻监测报告结论的正确性。由于原告在限期治理期限届满后,经两次监测臭气排放浓度仍未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且存在其他相关环保问题,经区环运局报请顺德区人民政府依照《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有关规定对原告作出停业、关闭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上诉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当前,环境污染成为群众严重关切的社会问题。治理污染要从源头抓起,本案中行政机关对排污不达标企业提出限期治理要求,仍未达标的,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关闭的处罚,于法有据。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行政案件中,一方面要依法审查行政机关的执法职权、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另一方面对于废气污染物监测报告等专业性判断和专家证据,也要从证据审查角度给予充分尊重,对合法形成的证据予以采信。人民法院对环境保护管理机关严格处罚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企业的合法行政行为,依法予以坚决支持。

二、动感酒吧诉武威市凉州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命令案。

(一)基本案情。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区环保局)接到其辖区陆羽茶楼对动感酒吧环境噪声污染的投诉后,组织环境检查执法人员和环境检测人员先后于2012年11月23日、12月20日和12月22日22时零5分至23时零5分,对动感酒吧环境噪声及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情况实施了现场检查(勘查)和采样检测,其夜间场界4个检测点环境噪声排放值分别达到58.9db(a);55.4db(a);52.9db(a);56.9db(a);均超过国家《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区环保局于2012年12月22日制作了检测报告,认定动感酒吧夜间噪声达58.9分贝,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并依据该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于2013年1月18日对动感酒吧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超标排放环境噪声的违法行为,限于2013年2月28日前,采取隔音降噪措施进行整改,并于2013年2月28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动感酒吧于2013年2月27日向区环保局提交了防噪音处理报告及申请,证明其已整改,同时申请对整改后的噪音再次测试,区环保局未予答复,也未再组织测试;同年4月17日,动感酒吧就区环保局于1月18日作出的上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向武威市环保局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以逾期为由不予受理。遂以区环保局为被告,诉请法院撤销上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二)裁判结果。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区环保局执法主体资格、执法程序合法。被告的检测报告所适用的检测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与原告所述的检测标准(《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是法律规定的二个不同的标准,前者是适用于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向环境排放噪声的设备、设施的管理、评价与控制的排放标准,后者是适用于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的环境质量标准,被告检测噪音的方式方法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其检测结果合法有效,遂判决维持被告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动感酒吧上诉后,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上诉人在夜间经营期间环境噪声排放及环境噪声污染噪声已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限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对于社会生活中经常发生的噪声扰民现象,环保机关针对群众投诉作出合法适度处理后引发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给予支持。与民事审判处理特定侵权者、受害者之间民事行为及相关赔偿不同,行政审判通过监督环保机关履行保护环境职责,对合法行政行为给予支持,对违法行政行为监督纠正,有利于保护受污染群体的利益,促进人民群众生活环境的改善。本案重要意义还体现于,人民法院以裁判方式明确了噪声相关标准执法适用范围。由国家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8年10月1日发布施行的《声环境质量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是环境检测、执法人员进行噪声监管的重要依据。前一项是环境质量标准,后两项是排放标准,它们的适用范围、检测方法及限值等均有不同,应根据检测对象及目的等因素作出正确选择。本案判决对《声环境质量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作了正确区分,对环保机关正确执法和人民法院审理类似行政案件具有示范作用。

三、海丽国际高尔夫球场有限公司诉国家海洋局环保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广东省海丰县海丽国际高尔夫球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丽公司)与海丰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签订合同约定“征地范围南边的临海沙滩及向外延伸一公里海面给予乙方作为该项目建设旅游的配套设施”。海丽公司在海丰县后门镇红源管区海丽国际高尔夫球场五星级酒店以南海域进行涉案弧形护堤的建设。2009年3月9日,涉案弧形护堤部分形成。2010年3月19日,海监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擅自建设涉案弧形护堤,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法》)第三条的规定。经逐级上报,国家海洋局立案审查。2011年3月,南海勘察中心受海监部门委托作出《汕尾市海丰县海丽国际高尔夫球场海岸线弧形护堤工程海域使用填海面积测量技术报告》,指出涉案弧形护堤填海形成非透水构筑物(堤坝),面积为0.1228公顷。

2011年6月2日,国家海洋局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海丽公司拟对其作出的处罚及事实和法律依据,经组织召开听证会,同年12月14日作出第1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海丽公司在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情况下,自2010年3月中旬进行涉案弧形护堤工程建设,以在海中直接堆筑碎石的方式进行填海活动,至2010年11月17日技术单位测量之日,填成弧形护堤面积为0.1228公顷。据此,依据《海域法》有关规定和《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责令该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15倍的罚款人民币82.89万元。该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国家海洋局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认为:第12号处罚决定关于海丽公司自2010年3月中旬进行涉案弧形护堤建设的认定与海监部门航空照片显示涉案弧形护堤2009年已存在的情况不一致,系认定事实不清,决定撤销第12号处罚决定。其后,国家海洋局经履行听证告知、举行听证会等程序,于2012年7月25日作出海监七处罚(2012)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证据显示2009年3月9日涉案弧形护堤已部分形成,至2010年11月17日海监机构委托技术单位进行现场测量之日,该弧形护堤非法占用海域的面积为0.1228公顷;处罚依据与具体内容与上述12号处罚决定相同。海丽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海监七处罚(2012)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明确了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填海等占用海域的行为均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海域使用权证书是当事人合法使用海域的凭证。本案中,海丽公司未经批准合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填海建设弧形护堤的行为,属于《海域法》第四十二条所指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海域进行填海活动的情形,被诉处罚决定中的该部分认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海丽公司关于涉案弧形护堤并非建设于海域范围,故国家海洋局无管辖权的诉讼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其关于海丰县政府与其签订的合同可以作为其取得海域使用权证明的诉讼理由,缺乏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海丽公司上诉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通过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有力地支持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切实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完善自然资源监管体制,对海洋资源超载区域等实行限制性措施。海域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依法取得有权机关颁发的海域使用权证书的情况下,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否则要受到相应的处罚。本案中,虽然海丰县政府与海丽公司签订了合同,允许其使用涉案海域,但依照海域法等有关规定,该公司仍需依法向项目所在地县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批准权限逐级上报,由批准机关的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海域使用证。本案的处理对于厘清地方政府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权,对于相关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有着积极示范意义。

四、卢红等204人诉杭州市萧山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许可案。

(一)基本案情。

杭州萧山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原审第三人)因涉案风情大道改造及南伸项目建设需要,委托浙江省工业环保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环保设计院”)对该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涉案环评报告书编制过程中,城投公司分别在建设项目所涉区域对案涉项目的基本情况及其对周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要点等内容进行了两次公示。省环保设计院通过发放个人调查表和团体调查表的方式进行了公众调查。2012年4月20日,杭州市萧山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区环保局)与城投公司、省环保设计院和邀请的专家召开了涉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审会并形成评审意见。同年4月23日,区环保局在区办事服务中心大厅的公示栏内张贴案涉项目的《环保审批公示》。公示期间为2012年4月23日至同年5月7日,共10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主要为:涉案项目基本情况;涉案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要点;建设单位、环评单位及审批单位的联系方式,并注明征求意见的方式是电话和信件。2012年5月29日,区环保局与城投公司、省环保设计院和邀请的专家召开案涉环评报告书(复审稿)技术复审评审会并形成复审意见。2012年6月,省环保设计院形成环评报告书的送审稿。同年6月28日,城投公司向区环保局报送该环评报告书及相关的申请材料,申请对该环评报告书予以批准。区环保局于同日作出《关于风情大道改造及南伸(金城路-湘湖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以下简称《审查意见函》),同意该项目在萧山规划许可的区域内实施。

卢红等204人称,其均为萧山区风情大道湘湖段“苏黎世小镇”和“奥兰多小镇”两小区的居民。因不服萧山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批的“风情大道改造及南伸(金城路—湘湖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向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在复议期间,萧山区发展和改革局提供了区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函》作为其审批依据。该204人认为涉案项目的建设将对两个小区造成不利影响,区环保局的行政许可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遂以该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上述《审查意见函》。

(二)裁判结果。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环保行政机关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申请后,除了依法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仍需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受理信息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查询方式以及公众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7日。本案中,被告区环保局称其2012年4月23日受理第三人城建公司就案涉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审批申请,而第三人委托评价单位省环保设计院编制的、用于申请被告批准的涉案环评报告书(报批稿)形成于2013年6月。因此,即使被告确实是2012年4月23日受理了第三人的申请,由于需要审批的环评报告书(报批稿)此时尚未编制完成,被告主张的受理行为亦不合法。被告在《承诺件受理通知书》中明确表示第三人向其申请环评审批的时间是2012年6月28日,而被告于同日即作出被诉《审查意见函》,对案涉环评报告书予以批准,其行为明显违反《办法》第二十二条关于环评审批行政机关在审批环节应进行公示和公众调查的相关规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据此,判决撤销被告作出《审查意见函》的具体行政行为。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环保机关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申请的基本前提是该报告书已正式形成,且环保机关受理后应依法履行公开该报告书并征求公众意见的程序后,才可予以审批。人民法院要严格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是否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知情权、表达权,如果认为行政行为存在程序违法或明显不当的,有权确认违法或予以撤销。近年来,有的地方政府和行政机关,为了加快城市化建设进程,不惜违反行政程序超常规审批某些建设项目,有的甚至以牺牲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为代价,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只有严格依法依规,按程序办事,才能真正有利于促进城市环境改善和社会和谐安宁。本案中,区环保局存在明显的程序违法情形,其所主张的受理城投公司提出的环评报告书审批申请的时间,尚未形成正式报批稿;其在环评报告编制过程中所公示的《环保审批公示》,不能替代《办法》所要求环保机关在申请人正式报送环评报告及相关申请材料后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公示和公众调查的程序和义务。法院基于其程序的严重违法,判决撤销了被诉行政行为,对于彰显程序公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很好的示范效应。

五、君宁机械厂诉六安市金安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君宁机械厂(以下简称君宁机械厂)于2012年4月11日租用六安光华厂家属区房屋,安装机械设备从事铸铁金属件制造和金属制品加工制造,但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厂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乳化液对工件进行润滑和降温,有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产生,但该厂除对固体废物进行简单的堆放收集外,对其他污染未做任何处理,也未建设相关的环境保护设施。该厂所在居民区居民多次上访反映其产生的噪声等污染严重影响群众正常生活。六安市金安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区环保局)经现场检查、调查取证、集体讨论等程序于2012年8月5日对该厂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限期补办决定书,责令君宁机械厂停止生产、限期补办环评手续,同时罚款五万元。该厂对此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经区人民政府复议后决定维持上述两个决定。该厂仍不服,以区环保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上述两个决定。

(二)裁判结果。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原告君宁机械厂在居民区从事机械加工生产,由此产生废水、固体废物及噪声等污染物,对周边环境及居民生活造成了一定影响,应当依法办理环评手续,并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后,才能正式投入生产。但原告在未办理环评手续,也未建设配套环保设施情况下,从事机械加工生产,显已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被告区环保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限期补办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君宁机械厂上诉后,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上诉人君宁机械厂作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为“机械加工”。国家环境保护部2008年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明确将机械加工类纳入到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范围内。因此上诉人在投产前,理应先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区环保局基于举报在立案查处上诉人污染环境过程中,发现该厂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了法定程序后,依法作出责令其限期补办环评手续的决定,并无不妥。上诉人在加工生产过程中,确实存在排放污染的现象,且并未配套建设环保设施,对周边环境已造成一定影响,故被上诉人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其停止生产并处以罚款五万元,于法有据。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审查,支持环保机关针对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排放企业作出的合法处理决定,有力地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本案中,涉案企业从事属于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行业,但在未取得任何环评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居民区内从事金属加工制造。而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排放的污染物又对周边居民的生活、学习造成一定影响。因此,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要求其限期整改,以合法正当的行政执法维护公民良好的居住生活环境,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六、苏耀华诉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政府划定禁养区范围通告案。

(一)基本案情。

2006年底,苏耀华与广东省博罗县农业科技示范场签订了《承包土地合同书》,在涉案土地上经营养殖场,养殖猪苗,并先后领取了《税务登记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012年3月22日,博罗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将罗浮山国家级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划入禁养区范围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要求此前禁养区内已有的畜禽养殖场(点)于当年6月30日前自行搬迁或清理,违者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直至关闭。

此后,博罗县环境保护局、畜牧局均以《通告》为由不予通过养殖场的排污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年审;县国土资源局以养殖场未按规定申请办理用地手续,未取得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擅自兴建畜禽养殖房为由,要求养殖场自行关闭并拆除畜禽养殖房,恢复土地原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养殖场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以养殖场的建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拟给予限期拆除的处罚。苏耀华对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上述《通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通告》。

(二)裁判结果。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有关规定,被告博罗县人民政府有权将其管辖的罗浮山国家级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划定为畜禽禁养区,县政府已将《通告》告知并送达有关畜牧养殖户,《通告》明确告知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被告划定畜禽禁养区完全合乎法律规定,遂判决维持《通告》。

苏耀华上诉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罗浮山国家级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承担着农业科技推广的任务,需要严格的环境保护条件。科技示范园附近的河道连接着当地饮用水源地,在科技示范园内进行畜禽养殖有可能造成空气和水质污染。博罗县人民政府有权依据畜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将其管辖的罗浮山国家级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划定为畜禽禁养区。据此,二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但二审法院同时认为,苏耀华经营养殖场的行为发生在《通告》作出之前,已经依法领取了《税务登记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其合法经营行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的规定,虽然博罗县人民政府有权根据环境保护这一公共利益的需要划定畜禽禁养区,但亦应当对因此遭受损失的苏耀华依法给予补偿。县人民政府发布《通告》要求养殖场自行搬迁或清理,未涉及对苏耀华的任何补偿事宜显然不妥。环保、国土、住建等部门对苏耀华及其养殖场作出行政处罚、不予年审等行为的依据均是《通告》,县人民政府不能以此为由否定苏耀华的合法经营行为。苏耀华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另行提出有关行政补偿的申请。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在维护行政机关环境保护监管行为的同时,也注重利益的平衡,较好地诠释了环境行政管理活动中的信赖保护原则。虽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畜禽禁养区,严禁在畜禽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业,也可要求已有的畜禽养殖场(点)自行搬迁或清理,即变更或撤回养殖户的生产经营许可。但与此同时,也应当考虑到在此之前合法经营的畜禽养殖户的利益保护问题,应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所体现的信赖保护原则精神,对行政许可因环境公共利益需要被变更或撤回而遭受损失的合法养殖户依法给予补偿。在环境行政管理活动中,政府及环保部门需注重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平衡,不能只考虑环境保护的需要,忽视合法经营者的信赖利益。尤其要防止为了逃避补偿责任,有意找各种理由将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认定为“违法”的现象。本案由于原告并未提出行政补偿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在维持被告《通告》的同时,明确指出被告未就补偿事宜作出处理,甚至以“事后”提出的原告行为不合法为由不予补偿,明显不当,并告知原告可另行提出补偿申请的法律救济途径,处理适当。

七、泉州弘盛石业有限公司诉晋江市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管理案。

(一)基本案情。

福建省晋江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于2012年7月5日现场检查发现泉州弘盛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盛公司)在从事石材加工生产过程中,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和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而投入生产情形,遂于同年7月2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停止生产并罚款人民币6万元。弘盛公司认为市环保局向其核发过《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明确其建设项目的污水排放已达到零排放标准,符合项目环境保护的要求,应视同验收合格,遂申请行政复议。泉州市环境保护局复议后,决定维持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弘盛公司仍不服,以市环保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二)裁判结果。

晋江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弘盛公司作为石材加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然产生污水等污染物,必须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并经验收合格才能投产。被告市环保局对其核发《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准许其临时排放污染物,并不能视同原告的水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合格,不能免除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产的义务。原告在《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已过期的情形下继续生产,且水污染防治设施仍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其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且违法行为呈持续状态,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应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被告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原告,告知原告所享有的权利,遂判决维持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弘盛公司上诉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相同理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通过判决的方式进一步明晰了环保机关核发《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不能视同水污染防治设施已经验收合格。产生污水等污染物的排污企业,必须依法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并经环保机关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生产,否则环保机关有权依据水污染防治法以及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对违法排污企业予以处罚。本案中,弘盛公司主张所领取的《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应视同水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合格的理由不能成立,同时还存在《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已过期继续生产的情形,且该许可证允许其对外排放的污染物种类中不包括废水等。法院支持对其作出停止生产和罚款的行政处罚是正确的。此外,本案在法律适用上,结合污染物种类明确了对于废水的排放应适用水污染防治法,而对于“液态废物”的排放则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具有直接指导环保机关行政执法和人民法院审理相关案件的实践意义。

八、梦达驰汽车系统(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诉苏州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园区环保局)连续接到汀兰家园小区居民关于周围企业产生异味影响正常生活和健康的投诉,于2013年9月起对该小区周边企业废气排放情况集中排查整治,划定包括梦达驰汽车系统(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达驰公司)在内的58家企业作为检查对象。同年9月30日,园区环保局执法人员会同苏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至梦达驰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该公司保安以未办理来访预约为由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检查。执法人员随即拨打110报警求助,在民警和执法人员的要求下,保安电话联系公司环保负责人后仍以未预约为由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检查。园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因受阻挠而认为丧失最佳检查时机,故未强行进入现场进行检查。2013年12月6日,园区环保局向该公司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内,该公司未向园区环保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同年12月20日,园区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13年9月30日园区环保局依法对梦达驰公司开展废气排放企业专项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拒绝其入内开展检查,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梦达驰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二)裁判结果。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国家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是法律赋予执法机关的权力和职责,原告梦达驰公司的内部管理规定不能对抗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原告以公司管理规定为由阻碍、拒绝依法进行的行政执法行为,在公安民警到场介入的情况下,仍拒绝检查,其行为已构成拒绝执法检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原告无正当理由拒绝被告的执法检查,事后也未及时采取补救、改正措施,其主观过错较大。被告对原告所作出的罚款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审判切实维护了环保机关的法定检查权和行政执法权威,裁判结果无论对被处罚企业还是其他相关排污企业,都是一次有意义的警示教育。现场检查是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收集证据、制止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重要程序和手段,被检查单位拒绝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现场检查的行为,依法应予处罚。

九、夏春官等4人诉东台市环境保护局环评行政许可案。

(一)基本案情。

夏春官等4人系江苏省东台市东台镇景范新村19幢的住户,其住宅与四季辉煌沐浴广场(原审第三人)上下相邻。四季辉煌沐浴广场为新建洗浴服务项目,在涉案地段承租了营业用房作为经营场地,项目投资2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5万元,先后于2013年2月25日就涉案建设项目报东台市东台镇人民政府审批,于2013年3月12日向东台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提交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登记)表》,并根据该局有关须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意见,委托东台市环境科学研究所编制相关报告表,其后送至该局进行审批。2013年4月1日,市环保局作出《关于对东台市东台镇四季辉煌沐浴广场洗浴服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以下简称《审批意见》),同意四季辉煌沐浴广场在景范新村17号楼及19号楼之间新建洗浴服务项目,并对该项目在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污水的处理、场界噪声对邻近声环境质量的影响及各类固体废物处置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夏春官等4人认为市环保局在没有召开座谈会、论证会以及征询公众意见的情况下,即作出《审批意见》,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审批意见》。

(二)裁判结果。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市环保局具有对本辖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批的职权。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对何谓“重大利益关系”,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司法解释虽无具体规定,但涉及民生利益的问题,不应排除在“重大利益关系”之外。本案原告夏春官等4人的住宅与第三人四季辉煌沐浴广场相邻。第三人新建的洗浴项目投入运营后所产生的潮湿及热、噪声污染等,不能排除对原告的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可能,被告在作出《审批意见》前应当告知4名原告享有听证的权利,其未告知即径行作出《审批意见》违反法定程序,遂判决撤销该《审批意见》。

四季辉煌沐浴广场上诉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部门、审批权限和审批决定时限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对审批部门行政许可的具体程序没有作出规定。但是,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程序提出明确要求。本案被诉行政行为属于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行政许可行为,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夏春官等4个家庭作为与本案审批项目直接相邻的利害关系人,应当认定与审批项目存在重大利益关系。环保机关在审查和作出这类事关民生权益的行政许可时,应当告知夏春官等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听取其意见。原审法院认定市环保局未履行告知听证义务,违反法定程序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通过严格审慎的审查,分析了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有关是否存在“重大利益关系”以及听证程序的适用条件,最终撤销环保机关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保障了公民在环境管理领域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等权利,很大程度上彰显了程序正义和司法公正。本案作为一起典型的体现公众参与原则的环保行政许可案件,同时也是一起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民生案件,两审法院以环保机关所审批的洗浴项目与相邻群众存在重大利益关系,未告知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环保机关作出的审批意见,既有力地维护了相邻群众的合法权益,又强化了司法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对引导和规范环保机关的同类审批行为,促进公众参与环境行政许可的决策与监督,提高行政审批的程序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十、正文花园业委会、乾阳佳园业委会诉上海市环保局不服环评报告审批决定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5月14日,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向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核发了500kv虹杨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明确了项目用地位置。一审原告正文花园(二期)小区、乾阳佳园小区毗邻虹杨变电站站址。同年6月25日,上海市环境保护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受理电力公司提出的《500kv虹杨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环评报告》)审批申请,并网上公示了受理信息。同日,市环保局委托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开展该工程环评文件的技术评估。同年7月5日,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向被告出具了技术评估报告,认为《环评报告》符合相关环保技术标准,评价结论总体可信。同年7月17日,市环保局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与会专家认为市环保局对公众反映问题的说明和处理符合有关规定;虹杨输变电项目对周边环境影响符合相关环保标准,项目不会影响周边居民的重大环境利益。同年8月6日,市环保局经审查认为,电力公司提交的《环评报告》符合相关要求,拟作出批准决定,遂在“上海环境网”就该工程拟批准情况进行公示。同年10月22日,市环保局作出《关于500kv虹杨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同意项目建设。上海市杨浦区正文花园(二期)业主委员会、乾阳佳园业主委员会认为居民小区附近不应建高压变电站项目,被告不考虑建设项目对居民的实际影响而作出审批系违法,向环境保护部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审批决定后,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受理电力公司申请后,就相关情况进行了公示,委托有关单位对《环评报告》进行了技术评估,并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在审查《环评报告》、技术评估报告等文件后,作出环评审批决定,履行了法定程序,但做出审批时间超过了法规规定时间,属程序瑕疵。《环评报告》的编制单位具有相应资质,《环评报告》依据相关编制标准对涉案建设项目的各项环保指标进行了评价,并据此得出环评结论,符合环评技术规范和法律规定的要求。

原告在诉讼中主张,被告审批过程中不应以专家咨询会替代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公众参与,电力公司在编制环评报告过程中,公众参与不符合法定要求。法院认为,被告在环评文件审批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活动有专家咨询会意见、网上公示信息等证据证明,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规定,环评审批过程中环保部门可以通过咨询专家意见的方式开展公众参与,故被告的公众参与活动与法不悖。对于环评过程中的公众参与问题,《环评报告》中对180份调查问卷的发放和分布、公众参与信息公示等均有明确记载,并附录了公众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说明。因此,环评文件编制过程中公众参与活动的开展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据此,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上诉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在环境保护行政案件中对公众参与程序的司法审查是重要环节。公众参与是实现人民权利的基本途径,是落实人民重要地位的重要体现,是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的重要保障。特别是环境保护问题与群众生活休戚相关,更应该加强对公众参与的监督。为推进和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中的公众参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对公众参与的形式、内容等做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查环评报告审批行为,应严格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查。本案一、二审法院均将公众参与作为审查重点,审理思路清晰,指导思想明确,所作出的判断和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十大环保典型案例

央广网北京12月29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上午10点发布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王旭光介绍,今年1月至11月,全国各级法院受理一审环境资源民事案件50331件,其中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2595件。今年1月1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施行以来,贵州、山东、江苏、福建等13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法院共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45件。

最高法今天发布的十起典型案例中,有三起是环保组织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包括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诉谢知锦等四人破坏林地民事公益1诉讼案;还包括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诉储卫清、常州博世尔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等土壤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其余七起是公民诉环境污染企业环境侵权案,涉及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和粉尘污染。

典型案例包括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判断、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的确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理和审理等问题,还包括在普通环境侵权诉讼中界定环境侵权案件范围、适用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把握环境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明标准、合理准确界定数人侵权的责任分担以及专业技术问题的判断方法等问题,通过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正确认定侵权责任,运用科学手段固定证据,及时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解决了实践中环境侵权案件的审判误区。

典型案例显示,2008年7月29日,谢知锦等四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扩大采矿范围,采取从山顶往下剥山皮、将采矿产生的弃石往山下倾倒、在矿山塘口下方兴建工棚的方式,严重毁坏了28.33亩林地植被。2014年7月28日,谢知锦等人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被判处刑罚。2015年1月1日,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的责任,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34万元;如不能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应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万余元;共同偿付原告为诉讼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谢知锦等四人为采矿占用林地,不仅严重破坏了28.33亩林地的原有植被,还造成了林地植被受损至恢复原状期间生态服务功能的损失,依法应共同承担恢复林地植被、赔偿生态功能损失的侵权责任。遂判令谢知锦等四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个月内恢复被破坏的28.33亩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如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万余元;共同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272万元,用于原地或异地生态修复;共同支付原告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16.5万余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针对此案的典型意义,最高法分析认为,本案系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涉及原告主体资格的审查、环境修复责任的承担以及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的赔偿等问题。本案判决依照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确认了自然之友、绿家园作为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以生态环境修复为着眼点,判令被告限期恢复被破坏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进而实现尽快恢复林地植被、修复生态环境的目的;首次通过判决明确支持了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赔偿请求,提高了破坏生态行为的违法成本,体现了保护生态环境的价值理念,判决具有很好的评价、指引和示范作用。

二、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四、曲忠全诉山东富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

五、沈海俊诉机械工业第一设计研究院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六、袁科威诉广州嘉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七、梁兆南诉华润水泥(上思)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八、周航诉荆门市明祥物流有限公司、重庆铁发遂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十、李才能诉海南海石实业有限公司粉尘污染责任纠纷案。

案例。

【基本案情】。

2008年7月29日,谢知锦等四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扩大采矿范围,采取从山顶往下剥山皮、将采矿产生的弃石往山下倾倒、在矿山塘口下方兴建工棚的方式,严重毁坏了28.33亩林地植被。2014年7月28日,谢知锦等人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被判处刑罚。2015年1月1日,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自然之友)、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以下简称绿家园)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的责任,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34万元;如不能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应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万余元;共同偿付原告为诉讼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裁判结果】。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谢知锦等四人为采矿占用林地,不仅严重破坏了28.33亩林地的原有植被,还造成了林地植被受损至恢复原状期间生态服务功能的损失,依法应共同承担恢复林地植被、赔偿生态功能损失的侵权责任。遂判令谢知锦等四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个月内恢复被破坏的28.33亩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如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万余元;共同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27万元,用于原地或异地生态修复;共同支付原告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16.5万余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系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涉及原告主体资格的审查、环境修复责任的承担以及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的赔偿等问题。本案判决依照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确认了自然之友、绿家园作为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以生态环境修复为着眼点,判令被告限期恢复被破坏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进而实现尽快恢复林地植被、修复生态环境的目的;首次通过判决明确支持了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赔偿请求,提高了破坏生态行为的违法成本,体现了保护生态环境的价值理念,判决具有很好的评价、指引和示范作用。

案例。

2、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公司)是一家从事玻璃及玻璃深加工产品制造的企业,位于山东省德州市区内。振华公司虽投入资金建设脱硫除尘设施,但仍有两个烟囱长期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大气污染,严重影响了周围居民生活。2014年,振华公司被环境保护部点名批评,并被山东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多次处罚,但其仍持续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2015年3月25日,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振华公司立即停止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增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2040万元及因拒不改正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造成的损失780万元,并将赔偿款项支付至地方政府财政专户,用于德州市大气污染的治理;在省级及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承担本案诉讼、检验、鉴定、专家证人、律师及其他为诉讼支出的费用。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向振华公司送达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材料,向社会公告案件受理情况,并向德州市环境保护局告知本案受理情况。德州市人民政府、德州市环境保护局积极支持、配合本案审理,并与一审法院共同召开协调会。通过司法机关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联动、协调,振华公司将全部生产线关停,在远离居民生活区的天衢工5业园区选址建设新厂,启动老厂区搬迁工作。2015年9月21日,法院组织原、被告双方质证,就相关证据材料、被告整改情况等问题见面沟通、交换意见。本案尚在审理之中。

【典型意义】。

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要依法协调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支持政府部门行使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职责,督促企业在承担环境保护义务与责任基础上更好的经营发展。本案是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例针对大气污染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院立案受理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的要求,及时与政府部门沟通,发挥司法与行政执法协调联动作用,促使被告及时停止污染行为,主动关停生产线,积极整改,重新选址,搬离市区,防止了污染及损害的进一步扩大,促进振华公司向节能环保型企业转型发展。本案虽然尚未审结,但上述做法符合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原则和工作要求,所取得的阶段性审理成效值得肯定。

案例。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12月11日,储卫清经常州市博世尔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世尔公司)同意,使用该公司场地及设备,从事“含油滤渣”的处置经营活动。其间,无锡金科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公司)明知储卫清不具备处置危险废物的资质,允许其使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以该公司名义从无锡翔悦石油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悦公司)、常州精炼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炼公司)等处违规购置油泥、滤渣,提炼废润滑油进行销售牟利,造成博世尔公司场地及周边地区土壤受到严重污染。2014年7月18日,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储卫清、博世尔公司、金科公司、翔悦公司、精炼公司共同承担土壤污染损失的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组成由环境保护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合议庭审理本案,依照法定程序就环境污染损害情况委托鉴定,并出具三套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在受污染场地周边公示,以现场问卷形式收集公众意见,最终参考公众意见、结合案情确定了生态环境修复方案。法院认为,储卫清违反国家规定,借用金科公司的危险废物经营资质并以该公司名义,将从翔悦公司、精炼公司购买的油泥、滤渣进行非法处置,污染周边环境;博世尔公司明知储卫清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为储卫清持续实施环境污染行为提供了场所和便利,造成其场地内环境污染损害结果的发生;翔悦公司、精炼公司明知储卫清行为违法,仍然违规将其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由储卫清处置,未支付处置费用,还向储卫清收取危险废物价款。五被告之行为相互结合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遂判令五被告向江苏省常州市生态环境法律保护公益金专用账户支付环境修复赔偿金283万余元。一审判决送达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一审法院组织检察机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鉴定机构以及案件当事人共同商定第三方托管方案,由第三方具体实施污染造成的生态环境治理和修复。

【典型意义】。

环境侵权案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对于污染物认定、损失评估、因果关系认定、环境生态修复方案等问题,通常需要从专业技术的角度作出评判。受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邀请环境保护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评估,制作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很好的发挥了技术专家和专业机构的辅助与支持作用。此外,受案法院将土壤修复方案向社会公布、听取公众意见,保障了公众对环境修复工作的有效参与;引入第三方治理模式,通过市场化运作,将环境修复交由专业公司实施,既有利于解决判决执行的监管,也有利于提高污染治理效率。

案例。

4、曲忠全诉山东富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1995年,曲忠全承包一处集体土地种植樱桃。2001年,山东富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海公司)迁至曲忠全樱桃园毗邻处从事铝产品生产加工。2009年4月,曲忠全提起诉讼,请求富海公司停止排放废气,赔偿其损失501万余元。为证明其主张,曲忠全提交了烟台市牟平区公证处勘验笔录、烟台市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樱桃叶片氟含量7检测报告等证据。后经双方共同选定和取样,一审法院委托山东省农业科学院中心实验室对樱桃叶片的氟化物含量予以检测,检测报告表明:距离富海公司厂区越近,樱桃叶片氟化物含量越高。富海公司提供樱桃树叶氟含量检测报告、厂区大气氟化物含量检测报告、烟台市牟平区气象局出具的2008年2月至2009年5月的气候情况等证据,拟证明其不存在排污行为,曲忠全樱桃园受到损害系气候原因所致。

【裁判结果】。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令富海公司停止排放氟化物,赔偿曲忠全损失204万余元。曲忠全、富海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令富海公司赔偿曲忠全224万余元。富海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曲忠全提交的公证勘验笔录和检测报告,与相关科普资料、国家标准以及一审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曲忠全的樱桃园受到损害,富海公司排污,排污和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已完成举证证明责任。富海公司作为侵权人,其提交的樱桃树叶氟化物含量检测报告中距离厂区越近浓度越低的结论有悖常识;厂区大气氟化物含量检测报告系2010年5月7日作出,与本案待证事实不具有关联性;天气原因亦不能否定排污行为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考虑到确实存在天气恶劣等影响樱桃生产的原因,二审法院酌情判令富海公司对曲忠全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无不当。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供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被侵权人的损害;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的证明材料。本案判决作出于上述司法解释之前,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同时,要求被侵权人就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关联性负举证证明责任,对于细化被侵权人和污染者之间的举证责任分配,衡平双方利益具有典型意义,体现了审判实践在推进法律规则形成、探寻符合法律价值解决途径中的努力和贡献。同时,本案判决运用科普资料、国家标准以及专业机构的鉴定报告等做出事实认定,综合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的大小合理划分责任范围,在事实查明方法和法律适用的逻辑、论证等方面提供了示范。

案例。

5、沈海俊诉机械工业第一设计研究院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沈海俊系机械工业第一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机械设计院)退休工程师,住该院宿舍。为增加院内暖气管道输送压力,机械设计院在沈海俊的住宅东墙外侧安装了增压泵。2014年,沈海俊认为增压泵影响其休息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双方达成和解,沈海俊撤回起诉,机械设计院将增压泵移至沈海俊住宅东墙外热交换站的东侧。2015年,沈海俊又以增压泵影响其睡眠、住宅需要零噪声为由,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机械设计院停止侵害,拆除产生噪声的增压泵,赔偿其精神损害费1万元。根据沈海俊的申请,法院委托蚌埠市环境监测站对增压泵进行监测,结果显示沈海俊居住卧室室内噪声所有指标均未超过规定的限值。

【裁判结果】。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经监测,增压泵作为被测主要声源,在正常连续工作时,沈海俊居住卧室室内噪声所有指标均未超过规定的限值。沈海俊关于增压泵在夜间必须是零噪声的诉讼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沈海俊的诉讼请求。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规定,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与一般环境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同,环境噪声侵权行为人的主观上要有过错,其外观须具有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的违法性,才承担噪声污染侵权责任。因此,是否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是判断排放行为是否构成噪声污染侵权的依据。经委托鉴定,在增压泵正常工作过程中,沈海俊居住卧室室内噪声并未超过国家规定标准,不构成噪声污染,机械设计院不承担噪声污染侵权责任。本案判决有利于指引公众在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同时,承担一定范围和限度内的容忍义务,衡平各方利益,促进邻里和睦,共同提升生活质量。

案例。

6、袁科威诉广州嘉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袁科威购买了广州嘉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富公司)开发的商品房。2014年2月,袁科威委托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测试分析中心对其居住的房屋进行环境质量监测。该中心作出的环境监测报告显示袁科威卧室夜间的噪声值超过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规定的噪声最高限值标准。袁科威认为住宅电梯临近其房屋,电梯设备直接设置在与其住房客厅共用墙之上,且未作任何隔音处理,致使电梯存在噪声污染。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嘉富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嘉富公司主张案涉电梯质量合格,住宅设计和电梯设计、电梯安装均符合国家规定并经政府部门验收合格,故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裁判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嘉富公司主张案涉电梯在设计、建筑、安装均符合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并经验收合格才投入使用,且电梯每年均进行年检并达标,但这只能证明电梯能够安全运行。袁科威购买的房屋经监测噪声值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构成了噪声污染。嘉富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涉案房屋超标噪声不承担责任或者存在减轻责任的情形。一审法院判令嘉富公司60日内对案涉电梯采取相应的隔声降噪措施,使袁科威居住的房屋的噪声达到《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规定的噪声最高限值以下;逾期未达标准,按每日100元对袁科威进行补偿;支付袁科威精神抚慰金1万元。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电梯是民用建筑的一部分,电梯的设计、建设与安装均应当接受《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的调整。经过监测,涉案电梯的噪声值已经超过国家标准,构成噪声污染。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嘉富公司要对其行为与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在嘉富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袁科威对涉案电梯噪声超标存在过错或故意,亦不能证明噪声超标系第三人、不可抗力、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等原因造成,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10案的审理结果具有很好的警示作用,尤其是生产经营者要在机械设备的设计、建造、安装及日常运营过程中,关注噪声是否达标,自觉承担应有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

案例。

7、梁兆南诉华润水泥(上思)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5日,上思县水产畜牧兽医局接到梁兆南报告,梁兆南所承包的下走水库因华润水泥(上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公司)所属华润水泥厂所排入的污水污染致使大批鱼类死亡。该局与县环境监测大队、思阳镇政府等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多次前往现场调查,调查报告显示,下走水库水质发黄混浊,水库周围靠近岸边的水面及其他水面出现死鱼;华润水泥厂的排水沟有水泥、煤炭等粉灰不断排入水库。上思县渔政管理站出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记载,华润水泥厂位于水库上游,有水沟直接排到水库。上思县水产畜牧兽医局会同思阳镇政府、六银村、龙怀村及华润公司等单位到现场勘察,发现库中鱼类基本死亡。梁兆南提起诉讼,主张华润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经法院委托鉴定确认,梁兆南的鱼类损失为11万余元。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华润公司有污染源进入梁兆南的养殖水库,其水库中鱼类基本死亡。上思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出具的调查报告,是在联合调查组三次现场勘察、对周边群众进行询问后形成的,并无违法情形,调查报告得出下走水库鱼类死亡与华润公司排污有因果关系的结论,应予采信。华润公司存在污染侵权行为,其所举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行为与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其应承担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赔偿下走水库鱼类死亡的损失。一审法院判令华润公司赔偿梁兆南经济损失11万余元。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环境污染具有易逝性、扩散性,污染事件发生后,必须尽快收集、固定相关证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或应当事人申请对污染者、污染物、排污设备,环境介质等进行查封、扣押、记录、检测、处罚,形成的行政文书有助于人民法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本案污11染事故发生后,政府相关部门及时介入,成立联合调查组,出具调查报告,固定、保全证据,为受案法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奠定良好基础。受案法院根据调查报告等,认定华润公司有污染行为,梁兆南承包的水库确有鱼类死亡的损害事实存在,水库鱼类死亡与华润公司排污有因果关系,本案对促进行政、司法联动,发挥行政文书的证明作用,解决环境侵权案件的举证难问题具有示范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出具的环境污染事件调查报告、检验报告、检测报告、评估报告或者监测数据等,经当事人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进一步肯定了本案的做法。

案例。

8、周航诉荆门市明祥物流有限公司、重庆铁发遂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2年2月20日,荆门市明祥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祥物流公司)所有的油罐运输车,在重庆铁发遂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遂渝高速公司)管理的成渝环线高速公路发生意外事故,所载变压器油泄漏。事故发生后,遂渝高速公司及时处理交通事故,撒沙处理油污路段。经铜梁县环境保护局现场勘验,长约1公里、宽约10米的路面被泄漏的变压器油污染。泄漏的变压器油顺着高速公路边坡流入高速公路下方雨水沟,经涵洞流入周航承包的鱼塘,鱼塘水面有大面积油层漂浮。经铜梁县环境监测站监测,鱼塘挥发酚、石油类浓度均超标。经鉴定,周航损失鱼类经济价值为35万余元。周航提起诉讼,要求明祥物流公司、遂渝高速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其损失。

【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明祥物流公司运输车辆在遂渝高速公司管理的成渝环线高速公路发生意外事故,变压器油泄露,导致周航承包的鱼塘中鱼类死亡,明祥物流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遂渝高速公司作为事故路段的管理者,应充分了解其控制、管理路产的周边情况,在交通事故导致变压器油大量泄漏并可能导致水污染事件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源,防止损害的扩大。遂渝高速公司在事故发生后仅应急处理路面交通情况,并未对该路段周围油污进行清理,致使油污流入周航承包的鱼塘造成进一步损害,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遂判令明祥物流公司承担70%的12赔偿责任,遂渝高速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高速公路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的环境污染及财产损害纠纷。随着我国高速公路的延伸和行驶车辆的增多,高速公路及两侧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高速公路及其沿线的环境保护,不仅仅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更需要车辆所有人与使用人、高速公路建设单位与运营单位等方面的共同参与。本案中,遂渝高速公司虽然不是污染事故的肇事者,但在高速公路意外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件的情况下,其理应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置,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遂渝高速公司没有履行上述义务,造成损失扩大,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判决对于高速公路的运营、管理单位提高认识,完善机制,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具有规范、引导作用。

案例。

【基本案情】。

在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五局)、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施工期间,距离施工现场约20至30米的吴国金养殖场出现蛋鸡大量死亡、生产软蛋和畸形蛋等情况。吴国金聘请三位动物医学和兽医方面的专家到养殖场进行探查,认为蛋鸡不是因为疫病死亡,而是在突然炮声或长期噪声影响下受到惊吓,卵子进入腹腔内形成腹膜炎所致。吴国金提起诉讼,请求中铁五局、路桥公司赔偿损失150万余元。

【裁判结果】。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吴国金养殖场蛋鸡的损失与中铁五局、路桥公司施工产生的噪声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中铁五局、路桥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按照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吴国金应证明其具体损失数额。虽然吴国金所举证据无法证明其所受损失的具体数额,但中铁五局、路桥公司对于施工中产生的噪声造成吴国金损失的事实不持异议,表示13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借助养殖手册、专家证人所提供的基础数据,建立计算模型,计算出吴国金所受损失并判令中铁五局、路桥公司赔偿35万余元。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肯定了一审法院以养殖手册及专家意见确定本案实际损失的做法,终审判令中铁五局、路桥公司赔偿吴国金45万余元。

【典型意义】。

环境损害数额的确定,往往需要通过技术手段鉴定。但在鉴定困难、鉴定成本过高或不宜进行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参考专家意见,结合案件具体案情,依正当程序合理确定损失数额。本案中,吴国金能够证明其开办养鸡场在先,二被告施工行为在后,在二被告施工期间其养殖的蛋鸡出现异常死亡,并提交专家论证报告及其自行记载的蛋鸡死亡数量,但是难以举证证明损害的具体数额。在此情况下,受案法院并没有机械地因吴国金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而是充分考虑噪声污染的特殊性,在认定蛋鸡受损系与二被告施工噪声存在因果关系的基础上,通知专家就本案蛋鸡损失等专业性问题出庭作证,充分运用专家证言、养殖手册等确定蛋鸡损失基础数据,并在专家的帮助下建立蛋鸡损失计算模型,得出损失数额并判决支持了吴国金部分诉请,在确定环境损害数额问题上做了有益尝试。

案例。

10、李才能诉海南海石实业有限公司粉尘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海南海石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石公司)未经依法批准,自2010年起租赁集体土地建设灰沙环保砖厂,所建厂房位于李才能羊圈及屋舍西面隔壁。李才能认为海石公司生产经营排放的石灰粉尘、烧锅炉产生的蒸汽、废烟及设备噪声等造成了山羊和种植的菠萝蜜树叶损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海石公司停止侵害,停止石灰粉碎和烧锅炉生产作业,赔偿其菠萝蜜树叶及林下草地失去草料价值所致损失以及其身体健康损害、水井污染和孕羊流产等损失共计53000元。

【裁判结果】。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指导李才能委托法律援助律师,并免去其需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用。承办法官及时赴现场查勘、拍摄固定海石公司污染行为的有关证据,14向环境保护、国土主管部门调取海石公司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违法占地及排污等证据。考虑到损害鉴定费用高、周期长,而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晰,为依法妥善解决纠纷,一审法院在明确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明之以法、晓之以理,促成李才能、海石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海石公司一次性赔偿李才能损失53000元,并于签收调解书时当场支付赔偿款。调解书生效后,一审法院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以监督海石公司限期整改,消除污染,防止后续环境损害行为的发生。

【典型意义】。

调解是贯穿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在环境侵权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统筹社会力量,健全完善调解机制,推动形成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整体合力,充分发挥司法在环境资源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本案受案法院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积极探寻当事人个人利益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根本利益的交汇点,在依法保障个人合法权益,促成李才能与海石公司达成和解的同时,注重环境治理、修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促进了司法与行政执法的有机衔接,共同强化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此外,受案法院依法免除原告应预交的诉讼费用,指导原告委托法律援助律师,将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对接,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表达诉求、维护环境权益的做法,亦值得肯定。

十大校园典型案例心得体会

校园是一个为学子们提供学习、成长和锻炼的重要场所,也是一所培养未来社会人才的摇篮。在校园中,各种案例时有发生,每一个案例都有其独特性和教育意义。通过了解和分析这些案例,我们可以从中获得丰富的人生经验和宝贵的心得体会。本文将探讨十大校园典型案例,并给出个人的心得体会。

首先,校园暴力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在校园中,一些学生因为不良情绪或其他原因,会进行打架、欺凌和恶意伤害等行为。这个问题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我们应该通过教育培养学生的情绪管理能力,以及增强学生之间的友爱和合作意识。作为学生,我们要从中认识到暴力行为的严重后果,学会自我保护和寻求帮助。

其次,校园欺凌是一种心理和精神上的暴力行为。学生在校园中遭受同学的欺负和陷害,会给他们带来严重的伤害和创伤。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加强学校的心理健康教育,教会学生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同伴之间的关系,培养学生的自尊和自信心。同时,作为学生,当看到校园欺凌时,应该主动帮助受害者,不要成为观众和默然的旁观者。

再次,校园欺骗是一个需要警惕的问题。在校园中,一些学生会通过欺骗方式取得他人的信任,从而达到某种目的。我们应该通过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辨别能力,防范校园欺骗的发生。同时,对于那些受骗的学生,应该加强法律和心理援助,帮助他们走出困境并恢复信心。

另外,校园贪污是一个较为复杂和严重的问题。在校园管理中,一些领导和教职员工可能会贪污学校资金或者学生的经费。这不仅损害了学校的形象,也损害了学生的权益。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应该建立透明和规范的学校管理体制,加强监督机制,确保学校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使用。同时,学生们也要提高法律意识,学会保护自己的权益,合理使用学校提供的各种资源。

最后,校园性侵是一个严重侵犯学生人身权益的案例。一些学校存在校园性侵的问题,这对于受害者来说无疑是一种沉重的打击。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要加强校园性教育,教育学生认识和尊重他人的身体边界,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同时,学校要建立有效的保护机制,加强对师生关系的监督,确保每个学生都能在安全的环境下学习成长。

通过对十大校园典型案例的了解和分析,我意识到在校园中,我们不仅要注重学习,更要注重关心他人、互助合作。校园暴力、欺凌、欺骗、贪污和性侵等问题不仅是对学生个体的伤害,也是对整个校园文化和价值观念的破坏。作为学生,我们应该时刻保持警惕,学会保护自己和他人的权益,营造和谐、友爱、健康的校园环境。

总而言之,校园典型案例给我们提供了宝贵的教育经验和人生启示。通过对这些案例的追求和思考,我们可以更好地提高自己的意识和能力,为自己的成长打下坚实的基础。同时,我们也有责任去关爱他人,维护校园的安全和和谐。只有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我们才能实现真正的教育目标,培养出更有责任感和素质的社会人才。

工厂十大典型案例心得体会

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业化进程已然成为了全球发展的趋势。然而,在工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环境和社会问题。如何在保障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保证生态环境的可持续性是一个全球性的难题。在此背景下,“工厂十大典型案例”成了一个值得深入研究和探讨的话题。在这篇文章中,作者将从其中几个典型案例出发,探讨如何在工厂生产中实现生态的、环保的生产方式,并从中得出一些启示。

作为江苏省首批生态工厂,爱钱进电子厂建成后不仅成为实体经济发展的新动力,更成为生态经济建设的典范。该厂以绿色环保为理念,引进世界最先进的节能净化环保设备,把生态环境建设纳入到了厂区规划和生产经营的各个细节中。可以说,爱钱进电子厂在生产经营中实现了了绿色、节能、环保、可持续的目标。

建邦集团始终把可持续发展作为核心战略,遵循“智能制造、高端化、国际化”的发展方向,努力实现高效能、高质量、低成本的业务目标。在“绿色制造”方面,建邦集团采取多措并举的方法,推广环境友好型新材料、新技术,广泛开展节能减排、资源回收、绿色物流等环保措施,并通过利用天然气、风电、光伏等多种可再生能源为工厂进行供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环境污染。

美加工厂是我国南部地区唯一获得绿色建筑认证的工厂。该厂引进了现代科技和绿色节能技术,采用光伏发电、地源热泵、雨水收集装置等环保设施。厂区内种植大量宜春花和黑枸杞,既装饰厂区,还为厂商生产提供了优质、安全的食品添加剂原材料,为实现循环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第五段:结论。

通过对上述三个工厂进行深度研究和对比,我们可以发现,在现代工业发展的过程中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已经成为了基本要求和广大企业的共识。推展环保产业和绿色制造,不仅是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责任的需要,也是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这三个厂商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也有很好的可借鉴意义,我们应该广泛传播和推广这些好经验,使它成为更多企业的标杆和模范,从而更好地推进经济社会的绿色转型。

十大典型案例心得体会教师

引言:

在教育领域中,教师是起着重要作用的,他们的才能和品质将直接影响学生的成长和未来。为此,在探索教育教学方法的过程中,一些典型案例可以提供宝贵的经验教训和启示。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剖析十大典型案例,来提炼出教师应有的素质和方法,对教师工作进行理性与感性的思考。

一、积极引导学生建立正确的学习观念。

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学生的学习观念与学习态度往往关系着他们的学习成效。十大典型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教师通过精心设计的方式,引导学生树立起正确的学习观念。一位教师通过多元化的教学手段,鼓励学生自主参与探索与研究,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和主动性,使得学生对学习有了积极的认知态度。

二、创建和谐的教室氛围,有效促进学生的成长。

教师不仅要关注学生学习方面的需求,还要关注学生的心理需求。其中,营造和谐的教室氛围对学生的学习成长至关重要。一位教师在教学中注重与学生之间的良好沟通和互动,创造了一个和谐宽松的学习环境。在这样的环境中,学生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学习,积极参与各种活动,发挥自身的潜力,个性得到了充分的展现。

三、以身作则,做学生的榜样。

教师的影响力不仅仅体现在他们所传授的知识上,更体现在他们的言传身教中。在十大典型案例中,有一位教师通过自己的乐观进取、真诚友善的个人素质,感染和影响了学生,激发了他们对知识的探索和追求。因此,教师应该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以身作则,做好学生的榜样。

四、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

十大典型案例中,有一位教师坚持以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为核心,通过丰富多样的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创新思维。这位教师深知学生只有在实际操作中才能真正掌握知识,所以她通过设计各种实践环节,让学生亲自动手解决问题,提高了学生的实践运用能力和创新能力。

五、与家长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共同关注学生的发展。

学生的成长离不开教师和家长的共同关注与促进。十大典型案例中,有一位教师通过与家长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让教育不再成为学校和家庭两个独立的领域,而是形成了互相支持、共同育人的有机整体。这种合作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学生对学校和教育的认同感,推动了学生的全面发展。

结语:

十大典型案例提供了丰富的借鉴和思考,它们不仅是教育领域的宝贵经验,也是对教师的一种深入思考与启发。作为教师,我们应该积极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观念,创造和谐的教室氛围,以身作则,做学生的榜样,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与家长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只有不断地反思与总结,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自己的教育教学方法,我们才能更好地履行起教育者的使命,为学生的成长和未来贡献自己的力量。

榆林环保典型案例心得体会

最近,我有幸参观了榆林市环保局,了解了他们在环保工作中的一些创新做法和成效。在此,我将分享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榆林市尤其重视垃圾分类工作。他们制定了一系列措施,例如实施“厨余垃圾分类处理”项目,将食品浪费转化为有机肥料,让废物重新利用。此外,他们还开展了一系列垃圾分类宣传活动,提高了市民的环保意识。这项工作的成功,不仅得益于政府的积极推动,更受益于市民的高度参与和支持。我认为,垃圾分类是一个更大程度上反映人类文明程度和生活品质的事情,也是一个社会环保共同建设体系的基础。我们应该从小事做起,从自身做起,共同推进垃圾分类工作。

其次,榆林市重视生态保护工作。他们针对当地山水环境,制定了一系列保护计划,例如加强林地绿化,引进生态修复技术,保护濒危动植物等。这项工作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榆林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在当下,全球气候变化等环保问题日益引人关注,通过城市和地区之间的国际友好城市合作等方式加强交流,交流先进技术和经验,管理方面都得到了更好的提高,对世界和国家的环保工作成效非常积极。

总之,榆林市的环保工作成绩令人鼓舞。我们相信,在未来,榆林市会在环保工作方面继续保持积极性和创新性,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的进程。同时,我们也应该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共同投身于环保事业,共同创造一个绿色、美丽的家园!

十大校园典型案例心得体会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校园内的各种事件也时有发生。这些事件或正面,或负面,或引人深思,或令人警醒,都教会了学生们很多道理。在此,我将通过对校园典型案例的分析,总结出十大校园典型案例心得体会,以期引起更多人的关注和思考。

首先,我们来谈谈校园欺凌。对于欺凌受害者,除了要保护他们的权益,我们更应该关注的是预防欺凌的方式。对学生进行心理教育,加强道德素质的培养,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以及加强对欺凌行为的监督,都是重要的措施。

接下来,我们来谈谈电子游戏沉迷。电子游戏沉迷对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了很大的伤害,有的甚至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家长和学校应该共同合作,制定科学的游戏时间限制,同时提供更多的有益的娱乐活动,引导学生远离游戏。

再来,我们来说说学校财务失窃事件。要防止财务失窃事件的发生,学校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并保持财务透明度。此外,建立起良好的师生关系,让学生感受到学校的温暖和关怀,也是预防此类事件的重要途径。

言论自由问题同样是十分重要的。作为学校,应该尊重学生的言论自由,同时也要教育学生正确表达自己的观点。通过开设辩论赛、写作比赛等活动,让学生在平等公正的环境中发表自己的观点,以提高学生的思辨能力和辩论技巧。

网络安全问题在如今的社会中也日益突出。学生应该明确自己在网络世界中的责任,学会正确使用互联网,避免上当受骗。学校和家长也要加强对网络安全教育的重视,提供更多的相关知识和技巧指导。

谈及性教育问题,我们要明确一点,性教育是必不可少的。学校应制定正确科学的性教育课程,既要告诉学生关于性的基本知识,又要强调性行为的责任和对自己以及他人的尊重。

不少校园欺诈事件发生的原因之一就是考试竞争过于激烈。我们应当改变对考试的过分关注,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与综合素质,重视学生的个性和兴趣发展,减轻学生之间的竞争压力。

校园暴力事件是一个严重问题。学校应建立健全的纪律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校园纪律,同时进行多方面的心理辅导和冲突解决培训。家长也应给予孩子温暖的关怀,教育他们要尊重他人,处理问题时保持理性和冷静。

谈及违规经营问题,学校应建立起严格的经营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堂、文具店、校外培训机构等的监督,同时提供多样化的服务,满足学生和家长的需求。

最后,我们要谈到性侵事件。学校应该加强对学生的自我保护教育,提高学生防范性侵的意识,同时建立起严密的安全防护体系,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

总之,通过对十大校园典型案例的学习,我们可以得到很多的启示和教训。作为学生,要主动学习相关知识,学会判断和处理问题;作为家长和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引导,培养他们正确的价值观和健康的心理;作为整个社会,更应该重视校园环境的营造和学生的成长,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条件,共同创造一个和谐美好的校园。

环保三起典型案例心得体会

近年来,随着全球环保意识的增强,各种环保案例屡见不鲜。本文将以三起典型案例为例,探讨环保的重要性以及我们应该如何参与其中,从而共同建设绿色、可持续发展的世界。

首先,以中国西部某地的水源保护为例。在这个地区,水资源十分紧缺,缺水问题已经成为当地居民生活的瓶颈。为应对这一挑战,当地政府积极推进水源保护工作,实施严格的水资源管理措施,以减缓水资源的消耗速度。此外,政府还组织了一系列的环保活动,向居民宣传节水常识,并投入资金修建水源保护区。通过这些努力,当地的水资源得到了有效的保护与利用,居民的生活水平也得到了提升。

在这一案例中,我认识到了环保对于资源紧缺地区的重要性。水是生命之源,任何地区都无法缺少水资源。因此,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水资源的珍贵,并参与到水源保护的行动中去。只有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和政府的推动,才能够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其次,以日本某市的垃圾分类与回收为例。垃圾问题是全球面临的共同难题,垃圾分类与回收是解决垃圾问题的有效方法之一。在这个案例中,该市政府鼓励居民进行垃圾分类,并设立了多个回收站点,方便居民进行垃圾的回收。政府还与企业合作,推出垃圾分类的相关培训课程,提高居民的垃圾分类意识。通过这些措施,该市的垃圾分类和回收工作取得了显著的进展,垃圾的总量得到了降低,环境质量得到了提升。

从这个案例中,我认识到垃圾分类与回收对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垃圾分类可以有效减少垃圾的总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回收利用垃圾也可以减少对自然资源的开采,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因此,我们应该主动参与到垃圾分类与回收的活动中,养成良好的垃圾分类习惯,为环境保护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最后,以德国汽车尾气排放丑闻为例。近年来,随着汽车销量的增加,尾气排放问题逐渐凸显出来。德国汽车制造商大众公司因为篡改尾气排放数据而受到了严厉的批评。这一事件的曝光引发了全球对汽车尾气排放问题的关注,各国政府和汽车制造商纷纷采取措施,加强尾气排放的监管。此外,该事件也迫使德国汽车制造商进行整改,采取更加环保的措施来减少尾气排放。通过这一事件,全球对于汽车尾气排放问题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并加快了环保技术的发展。

从这个案例中,我认识到汽车尾气排放问题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隐患。我们应该认真对待这个问题,加强对汽车尾气排放的监管,促使汽车制造商采用更环保的技术和措施。此外,作为消费者,我们也应该选择那些环保型的汽车,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只有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才能够有效解决这个问题,保护我们的环境。

综上所述,环保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各地通过不同的案例展现了环保的重要性以及相应的解决措施。只有我们每一个人都积极参与其中,才能够共同建设绿色、可持续发展的世界。

十大校园典型案例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言部分(200字)。

校园是每位学生成长的摇篮,也是社会道德理念最初孕育的地方。然而,在校园中,时常会出现一些令人痛心的典型案例。通过对十大校园典型案例的研究与分析,我们能够深刻认识到这些案例给校园带来的伤害与教训。本文旨在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心得体会,深入探讨如何加强校园道德教育,构建健康和谐的校园环境。

第二段:对人身攻击事件的反思(200字)。

近几年校园中频发的人身攻击事件,让校园安全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我们应深刻反思,为什么一些学生会以暴力的方式来解决问题?首先,家庭教育的不足使得学生缺乏正确的价值观念和情感培养;其次,学校对于学生的心理与情绪的关注和引导不够。因此,我们需要推动加强家庭教育,培育健康的家庭环境;同时,学校要提供良好的心理辅导和矛盾解决机制,帮助学生学会理性处理问题。

第三段:对欺凌现象的思考(200字)。

校园欺凌是一个尖锐且具有普遍性的问题,需引起我们高度重视。欺凌行为导致被欺凌学生心理和身体双重伤害,甚至引发极端事件。为了防止和减少欺凌现象的发生,学生和教师需要提高对于欺凌行为的认识和警惕,学校应定期开展相关知识教育和互动活动。此外,校园也需要建立和谐的师生关系和互助机制,以构建一个充满友爱和尊重的校园环境。

第四段:思考学生自杀问题(200字)。

学生自杀是一个令人痛心的问题。从人生的起点,学生就承载着巨大的学业和生活压力。学校应关注学生的情绪变化,营造积极向上的校园氛围,充实学生的校外活动,帮助他们发展多元化的兴趣和技能。同时,家庭和学校应加强沟通,建立家校合作的良好机制,共同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以防止悲剧再次发生。

第五段:总结与前瞻(200字)。

校园典型案例的发生提醒我们重视道德教育与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要性。只有通过加强家庭和学校的合力,提供全方位的道德、情感与心理教育,才能预防和减少校园典型案例的发生。我们应该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共同努力,为学生创造一个安全、和谐、健康的成长环境。只有如此,我们的校园才能真正成为培养未来社会栋梁的摇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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