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铁路合同管理办法(优质5篇)

时间:2023-10-09 19:19:27 作者:笔尘 2023年铁路合同管理办法(优质5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铁路合同管理办法篇一

近日,国家铁路运输部门颁布了新的“铁路红线管理办法”,旨在规范铁路建设和管理,并促进铁路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作为一名铁路从业者,我对这一管理办法进行了学习和深入思考,于是,我有了一些心得体会,希望和大家分享。

第二段:了解“铁路红线管理办法”

“铁路红线管理办法”是国家铁路管理部门对现行的《铁路建设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后推出的一项重要法规。该办法主要规定铁路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必须遵守的红线要求,如要求严格控制铁路建设用地范围、遵循绿色低碳发展理念等。此外,该办法还明确了铁路各类线路在不同区域的优先级和建设时间表。

第三段:理解“铁路红线管理办法”的意义

铁路红线管理办法的颁布和实施,一方面可以有效控制铁路建设过程中的开发强度,减少对自然环境的破坏,保护生态环境。另一方面,该办法对于铁路线路的规划和建设,能够有序、高效地进行,避免过度建设和资源浪费,实现铁路的可持续发展。此外,该办法对于进一步优化铁路线路布局、提高铁路建设和运营质量等方面,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第四段:践行“铁路红线管理办法”的思考

在实际工作中,要践行“铁路红线管理办法”,不仅需要具备理论知识和政策意识,更要注意实际操作和具体细节。在线路规划和建设过程中,要注重科学分析和合理布局;在环保和绿色发展方面,要积极探索新技术、新模式,提高生态效益;在推进线路升级和运营管理方面,要注重技术创新和管理优化,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五段:结语

总之,“铁路红线管理办法”作为一项重要管理制度,对于铁路行业的发展和可持续性具有深远的意义。而对于铁路从业者而言,践行该办法不仅是一项法规要求,更是应该担负的社会责任和行业使命。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应该不断学习、总结、提高,为铁路事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铁路合同管理办法篇二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和各地市分公司综合部为合同专用章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合同专用章的设计、刻制及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保管、用印等项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合同专用章的使用范围为:凡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所加盖的印章,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不得用其他印章代替(合同专用章刻制之前可用行政印章代替)。不得在其他文件上使用合同专用章。

第四条 合同专用章不得借用,不得携带外出。

第五条 公司合同专用章由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分公司由综合部指定专人妥善保管,用印时应严格审查、合法使用,不得让他人代管。

第六条 合同经审查同意需加盖合同专用章的,合同经办人应持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署、合同经办人页签后的合同文本,向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或分公司综合部申请加盖合同专用章。加盖合同专用章应有用印记录。

第七条 未经审查和审查未通过的合同,以及没有本公司合同编号的合同,不得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八条 合同专用章出现丢失、损毁或被盗时,印章保管人要立即向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报告,综合部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和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少由此产生的各种可能损失。

第九条 合同专用章保管纳入员工离职、换岗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须办理合同专用章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换岗手续。

第十条 合同专用章不得代用、混用,否则,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付款结算手续,由此引起的责任由有关责任人员承担,并可视情况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任何部门、中心、分公司不得擅自刻制合同专用章,不得伪造公司合同专用章。否则,由此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专用章保管使用的检查工作列入每年的合同检查范围之内。

第十三条 本办法作为《合同管理办法》的配套制度,由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铁路合同管理办法篇三

铁路是我国交通运输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连接各地区、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为了保障铁路安全运营,确保旅客和货物的安全,近期铁路开展了“铁路红线管理办法”的实施,为此,笔者深入了解、学习了相关的管理办法,并结合自身所见所闻,进行了一定的思考,现对此进行分析和总结。

第二段:对“铁路红线管理办法”的认识

“铁路红线管理办法”是为保障铁路安全而制定的一种管理制度,它规定了在铁路沿线的一定范围内,禁止发生导致线路事故的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给予处罚。在具体实施中,“铁路红线”是指铁路两侧一定范围内的地带,全面禁止一切影响线路安全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法搭售、非法占用车站、“黄牛党”制售车票等行为。此外,“铁路红线管理办法”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其中,并奖励线路安全管理上的好人好事。

第三段:对“铁路红线管理办法”实施效果的初步评价

“铁路红线管理办法”实施之后,可以初步看出其带来的实际效果。首先,有效遏制了一些影响铁路线路安全的违法行为。其次,借助于社会舆论的力量,扩大了对“铁路红线”范围的覆盖面。第三,对于铁路安全管理人员,其提高了主动发现和处理问题的意识和能力,缩短了找出问题所需的时间。

第四段: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的方面

虽然“铁路红线管理办法”实施之后取得了一些显著的成果,但是在实践中依然存在一些需要加强和改进的方面。首先,居民区和城市中的“铁路红线”范围并不清晰,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划分。其次,在具体实施中,如何有效地规范和落实罚款、奖励等措施,是需要考虑的问题。此外,要进一步明确公众参与的方式和程序。

第五段:总结

“铁路红线管理办法”是铁路管理部门加强铁路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笔者对“铁路红线管理办法”本身有一定的认识和理解。在实施中,我们应该有效寻求各方的合作与协调,发挥公众参与的作用,推进铁路安全工作的全面开展。

铁路合同管理办法篇四

铁路红线是我国重要发展战略的利器,以其高效、安全、便捷的运输服务,为我国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为了更加严格管理铁路线路,加强对于铁路红线的保护,铁路部门出台了《铁路红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201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一名铁路从业者,在实践中我深刻感受到了这个管理办法给铁路生产工作带来的深刻变革和重要意义。以下便是我对于《办法》的心得体会。

一、《办法》为铁路管理工作提供了标准

《办法》对于铁路红线的内外定界、标准高度、距线范围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为铁路管理部门全面加强铁路红线的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标准。在实际工作中,我深感这些规定的实用性和指导性。明确的标准规定不仅使我们能够更加清晰准确地理解铁路红线的范围和界限,而且在工作操作上也为我们提供了统一的标准,提高了工作的准确性。

二、《办法》强化了安全意识

铁路红线的设立,旨在保障列车运行的安全和畅通。《办法》规定了铁路红线的划分标准与范围,增加了人员、设备、物品等安全管理措施,还对于违规占用、破坏铁路红线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强化了我们从业者的安全意识。在工作中,我对于铁路红线的安全管理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也更加清晰地认识到铁路红线的重要性和安全保障的必要性。

三、《办法》优化了信号设备管理

《办法》制定了一系列信号设备设置和管理的规定,着力解决了信号管理过程中存在的混乱、不规范的问题,为信号设备设置提供了标准和基础。此外,在信号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方面,也做出了一系列规定。这些规定为信号人员的工作提供了操作规范和安全措施,进一步提高了维护、检修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真正体现了铁路部门对于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

四、《办法》有助于完善铁路建设管理体制

铁路红线管理看似狭小,实际上往往关系到铁路线路的安全和正常运营。通过严格的铁路红线管理,既能避免对用户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延误,也能充分保障铁路的运行和安全。《办法》对于铁路设施、基础建设、安全管理等多个层面做出了配套规定,为铁路建设管理体制的完善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指导。

五、《办法》有助于引导市场规范发展

铁路红线管理涉及到铁路、国土等多个部门,其规范化管理和强化安全管理,不仅将到达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目的,还能有效引导市场规范发展,提高铁路的市场化程度。铁路是一种重要的公共交通工具,而该管理办法的加强版强调了铁路红线的保护,将对于经济发展有着重要作用。此外,该管理办法还为铁路相关企业的资产管理和运营提供了标准和基础,有助于引导铁路市场规范发展。

总结起来,《办法》的实施有效提高了铁路红线的管理水平,加强了安全意识,优化了信号设备的管理,对于完善铁路建设管理体制和引导市场规范发展等方面也带来了积极作用。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应该进一步将其落实到具体工作当中,共同为提升铁路红线管理水平、保证铁路安全运营而努力。

铁路合同管理办法篇五

加强铁路用地管理,适应铁路运输安全生产和建设发展需要。下文是铁路用地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学科:土地科学及管理

词目:铁路用地

英文:land for railway

释文:铁道线路及场站用地,包括 路堤、 路堑、道沟及护路林、其他附属设施及铁路留用地, 地铁地上部分及出入口等用地。据中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截至1996年10月31日,中国铁路用地总面积为323.0千公顷(484.5万亩),占交通用地总面积的5.9%。1996年底,全国铁路营业里程达到56678千米,全国铁路分布密度为0.6千米/100平方千米。东北区铁路面积及分布密度居全国第一,铁路用地面积占全国的26.9%,分布密度达1.51千米/100平方千米。从各省(区、市)来看,黑龙江省铁路用地面积最大(44.5千公顷),海南省最少(仅0.4千公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用地管理,适应铁路运输安全生产和建设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在土地统一管理的原则下切实做好本部门用地的利用管理,制止乱占、滥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第三条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由铁路部门利用和管理,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铁路用地是指铁路部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包括留用的和征(拨)用的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铁路临时用地是指根据铁路建设的需要,短期内(3年)使用的施工用地,材料、机械堆场用地,简易道路和便线用地,取弃土场用地等。

第五条铁路用地的规划、建设、利用、保护和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铁路用地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六条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以及铁道部其它单位的所有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均应在国务院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指导下,进行铁路用地管理工作。

第七条铁路用地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土地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制定铁路用地的规章制度

二、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负责铁路用地的调查、申报登记、统计和计划工作。

三、承办国家批准的铁路建设征(拨)用地的申报工作。

四、负责对铁路用地的利用状况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开展铁路用地的监察工作。

五、依据国家、地方有关法规,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处理土地纠纷。

六、负责国家和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委托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铁路建设用地

第八条铁路建设需要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划拨国有土地,应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和《铁路法》有关条款规定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征(拨)土地手续。依法批准的铁路建设用地,在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后,方可正式使用。

第九条铁路用地管理机构负责办理铁路建设征(拨)用地的申报工作。

第十条铁路建设用地应按总体设计一次申请批准,也可根据需要,以设计段办理用地手续。凡工期较长、工程复杂、不能同步竣工的建设项目(桥梁、隧道等),按批准权限,经国家或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先期使用土地,然后在正式办理建设项目用地手续时一并申请报批。

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或施工条件等客观原因引起用地数量变化和位置移动,应先办理用地手续后,再使用土地。

第十一条铁路建设项目用地需支付的征(拨)土地费用应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过实地调查和科学测算后,合理确定。

征(拨)土地费用要兼顾国家、地方、集体的利益。

第十二条报国家和省级政府批准的铁路建设用地,国家和省级土地管理部门的咨询评估机构参与项目用地的前期工作。

第十三条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参与项目用地竣工验收,经核实无误,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收回建设用地批准书,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铁路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在建设单位移交给接管单位时,应将用地有关的全部资料同时移交给接管单位的铁路用地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铁路建设项目在征(拨)用地范围外需要增加临时用地,应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需延长临时用地期限,应办理延期手续。临时用地不得建设地上、地下永久性建(构)筑物。

需要复垦的土地应按照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制定土地复垦规划,如期进行土地复垦。

第十五条铁路建设用地应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如改变土地用途,需经原批准用地的机关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铁路用地利用规划

第十六条铁路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据铁路发展规划编制铁路用地的利用规划和中长期计划。

第十七条铁路用地利用规划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并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远期扩建、新建铁路所需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

铁路用地利用规划要依据铁路运输发展的长远规划,全面考虑生产和生活、铁路与地方衔接的关系。

第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铁路的线路、车站、枢纽以及其他有关设施的规划,应当纳入所在城市的总体规划。

第十九条铁路用地利用规划,经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和铁路主管部门批准,报送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铁路部门要按批准的铁路用地利用规划,在铁路用地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由铁路用地管理机构检查、核实土地。

第二十一条铁路用地的中长期计划,由铁路用地管理机构根据铁路发展规划组织编写,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查,报送国家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铁路用地的年度计划,应由铁路用地管理机构提出,报送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后执行。

第五章铁路用地的保护

第二十二条铁路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铁路运输系统用地由铁路局、铁路分局按宗地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铁路其他用地,由用地单位直接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第二十三条为明确铁路用地的界限、范围,铁路用地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按依法确定的地界埋设界标。

第二十四条对铁路用地要实行重点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因特殊情况,确需占用铁路用地时,须征得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同意后,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严禁在铁路线路用地范围内开垦种植、挖渠修塘、采石采砂、取土弃碴、埋坟等破坏路基稳定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铁路沿线两侧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除按规定留出修建排水系统、造林绿化等用地外,已由承种人耕种的,在铁路未使用前可继续耕种,但必须与铁路用地管理机构签订承种协议,并送当地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不准在承种的土地上兴建临时或永久性建筑物、种植多年生作物。

暂交由承种人承种的铁路用地,当铁路建设需要时,铁路部门有权收回,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收回承种的铁路用地。铁路用地管理机构需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当地县、乡人民政府转告承种人。

二、所收回的铁路用地如已播种,由铁路部门支付给承种人当季青苗补偿费。

三、被收回铁路用地的承种人确有实际困难的,由铁路部门发给不超过实际种植作物1年产量总值的补助费。

第二十七条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受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可建立监察队伍,负责铁路用地的保护,依法对铁路用地的利用状况实施监督检查,对违章用地、滥用土地等行为进行制止。

第二十八条铁路用地单位与其他部门、单位发生土地权属争议,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应协助当地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处,对调处不服者,争议双方均可按法律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九条对在保护和合理利用铁路用地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者铁路部门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第三十条侵占铁路用地的,依照《铁路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铁路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铁路用地单位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铁路用地单位超过批准的用地数量占用土地的,多占的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处理。

第三十二条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铁路两侧依法确定的铁路用地范围内进行挖坑取土、开垦种植、挖渠修塘、采石采砂、埋坟等影响铁路路基稳定活动的,或者擅自移动、损毁铁路用地界标的,铁路用地管理机构有权制止,并可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凡因征(拨)用地,无理阻碍铁路建设影响铁路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土地管理部门和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可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利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土地浪费和重大经济损失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商铁道部解释。

第三十六条地方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用地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铁路用地的有偿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199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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