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实用17篇)

时间:2023-11-10 22:50:35 作者:HT书生 口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实用17篇)

规章制度的执行和效果需要进行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和改进不足。规章制度的执行是对员工工作的要求,也是对员工职业道德和素养的要求。

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设备进场前实行检验制度:每台设备进场均需提供本台设备出厂合格证(在有效期内)或检测、检验证明,各工区必须组织有经验的管理人员对进场设备进行检查并认真填写“进场机械设备验收记录”,对不满足使用、有安全隐患的设备坚决给予清退出场。

2、实行设备登记制度:对每台进场设备均登记并做好台账。调配设备做好折旧记录,租赁设备做好租金支付记录。

3、实行操作人员岗前培训制度:设备进场对其操作人员进行设备安全施工的培训工作,主要是安全操作,机械保养、故障识别、施工现场的互相协调、统一指挥、高压线路周边的机械操作等,培训后颁发培训合格上岗证,不合格的操作人员坚决给予清退。

4、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如起重设备、锅炉等,须经过常州、无锡两地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安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5、制定设备操作规程,完全按操作规程使用设备。每台设备均在明显位置设立此设备的操作规程,挖机、铲车等可挂在驾驶室内,便于司机学习掌握。并定期对操作人员检查对不熟悉操作规程的操作人员培训。

6、实行执证上岗制度:所有大型设备的操作人员均执证上岗,上岗证必须是国家权威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证件,同时操作证上的机械和实际的操作的机械应相符。

7、实行维修保养制度:每一台设备的操作人员详细填写《设备维修保养记录》和《司机交接班记录》将设备的管理责任到人,增强设备管理的可追溯性,避免了由于相互推委造成的安全事故。

8、实行机械设备施工前安全检查制度:根据机械设备隐含或表现出的异常磨损、裂痕、变形、断裂等情况,联系机械设备的结构、工作原理判断出设备的安全隐患,及时给予正确、有效的处理,使其更趋合理有效并可安全施工。

10、既有线施工设备移位实施方式:当设备移动时松开固定在地锚上的缆风绳,松开缆风绳一米后固定,设备可移动一米,如此类推(此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而定,但不可无缆风绳固定而移动设备)。设备移动到指定位置后在重新进行加固缆风绳。设备移位应有工区副职以上领导在场,并做好记录。

11、每台大型机械设备工区必须和操作人员签订“设备包保责任状”。对设备维修保养、安全使用等落实到个人。

12、每台大型机械设备均喷涂“中国铁建”字样及标识,并做好设备编号,便于管理。

安全设备管理制度

1.检修前各单位要成立检修指挥部,对检修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导,各种机具的调配,其成员明确分工,各负其责。

2.停工检修项目应做到五定,即定检修方案、定检修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检修质量、定检修进度。

3.详细检查检修所用施工机具、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安全保险装置是否齐全完好,灵敏可靠,并做好种类机具、材料、设备的摆放布局。

4.装置停工检修必须制订停工、检修、开工方案,及其安全技术措施。重大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及检修项目需有主管安全经理签发的安全检修方案。

5.凡进入现场检修的'人员,检修前要进行安全教育,做到组织、思想、措施三落实,特别对外来工、新工人、临时工、民工要进行重点教育,进入项目作业时,单位要进行第二次安全教育,并做记录,造册登记。

6.生产装置停工前拟定有关停工检修安全管理工作的措施,制定管理制度,落实停工检修安全措施。

7.聘请外单位检修项目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施工措施保证书,规定施工单位对承包检修项目安全工作负全责。严格执行所在单位安全管理规定。接受所在单位安全技术部门的统一监督检查。

8.聘请外单位检修的项目,发包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向外来施工单位各类人员做好检修项目安全措施技术交底。

9.动火票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逐项落实防火措施,方可签发动火票,一张动火票只限一点,每张动火票不准超过24小时。

10.动火前防火监护人,动火人要逐条落实动火票上的措施,确信无误方可动火,动火时监护人不得离开动火点。

11.生产装置停工检修必须做到:

11.1吹扫管线,并做记录;

11.2专人负责加设盲板,并做记录;

11.3将检修现场划分成区域,专人负责防火;

11.4专人负责排污检查;

11.5区域防火负责人负责各种下水井、明沟堵盖工作。

12.工作现场严禁吸烟,严禁用汽油、香焦水等清洗零件及污物,严禁穿不符要求的服装进入现场。

13.下水井、电缆沟等要有安全标志,夜间要设安全灯。

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所有参加设备检修人员,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遵守各种安全操作规程。

2、正确穿戴好劳保保护用品,禁止不规范穿戴上岗。

3、设备检修前应切断电源并挂好警示牌后方可进行设备检修,检修结束后,必须是原挂牌人进行摘牌送电。

4、工作前应先检查岗位上是否存在不利于安全检修的因素,如有不利安全检修的因素存在,应坚决排除后,方可进行加检修工作。

5、工作中所有检修人员应做到“三不伤害”即不伤害别人,不伤害自己,不被别人伤害,保证检修的安全进行。

6、特种作业应严守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应是指定的的操作人员才可操作,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行特种作业操作。

7、检修中,如行车起吊物品时,被起吊物品下,严禁有人停留。

8、起吊重物时,应首先检查起吊钢丝绳,绳索是否牢固可靠,被吊起物件是否安全可靠及周围环境是否允许物件起吊,确认后方可进行起吊作业。

9、行车司机在起吊过程中,严禁将起吊物从作业人员上方经过或停留。并根据检修人员的指挥来进行操作,当出现多人指挥,对操作信号不明的情况下,严禁进行操作。

10、检修人员在使用行车时,严禁多人指挥的,由专人指挥行车进行操作,应做到指挥信号明确清晰。

11、各检修岗位在检修时应放好检修物品及工具,防止乱放、乱丢现象,给安全造成不利因素。

12、检修过程中,每天在派班时,必须首先布置好安全工作,并有人对工作环境进行安全方面的检查。

13、立体交叉作业时,应首先布置好各作业点之间的安全工作,并认真做好防范措施,戴好安全帽杜绝麻痹思想,并保持相互之间的联系。防止不安全现象的出现。

14、各检修项目负责人,即是本项目组的安全负责人,在布置检修工作的同时,布置好检修过程的安全主要事项,明确可能造成不安全的因素,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

安全设备管理制度

1.1 特种机械设备(器具)作业危险性大,技术性强,管理标准高,为保证特种机械设备(器具)的安全正常运行,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国家财产不受损害,特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发电厂、风电场特种机械设备(器具)安全管理机制的运行过程。

2.1 发电厂、风电场锅炉、压力容器由动力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安技部门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负责监督。发电厂、风电场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包含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气锅炉和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压力容器:

a 最高工作压力(pw)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

c 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2.2 每台锅炉、压力容器的技术档案资料必须齐全、完备,并经登记、编号,报上级劳动(生产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和领取使用证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

2.3 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分厂(分发电厂、风电场)、部门必须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维护保养、交接班等规章制度,并加强岗位经济责任制考核。操作人员均须经过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领取操作证,方能独立操作。操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得擅离职守和违章作业。

2.4 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分厂(分发电厂、风电场)、部门,必须做好锅炉、压力容器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发现不正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进行检查,组织整修,严禁锅炉、压力容器带病运行。

2.5 锅炉必须按规定每年进行年检,压力容器按以下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a 外部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c 耐压试验每10年至少一次。

2.6 锅炉、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附件必须按规定期限定期进行检测。动力部门、质保部门、对使用满检测期限的锅炉、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应及时统计上报,并组织实施检测,使用分厂(分发电厂、风电场)、部门不得借故拒绝或拖延。

2.7 锅炉、压力容器检修,要在无压力情况下,各种介质必须放清、洗尽后才能进行容器的修补,焊接工人必须持有市级劳动部门颁发的《压力容器焊工合格证》才能操作。

2.8 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分厂(分发电厂、风电场)、部门或操作锅炉、压力容器的人员,不得找任何理由或借口,阻碍专业管理人员、检查人员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安全管理、检查。

2.9 锅炉、压力容器新购或技改应循安全准则

2.9.1 凡需购置锅炉、压力容器或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技术改造,应由动力部门提出专题报告,由工程部门召集安技、保卫、生产、基建、动力等职能部门进行会审(包括会签),并会同发电厂、风电场规划部门、财务部门进行综合平衡立项,经发电厂、风电场分管副总批准后方可实施,任何使用部门不得擅自添置、更换或改修锅炉、压力容器。

2.9.2 新购的锅炉、压力容器,必须在指定的有制造许可证的专业制造单位选购。

3.1 发电厂、风电场的起重机械由工程部门统一归口管理,装备制造部门负责维修,安技部门对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负责监督。

3.2 发电厂、风电场使用的起重机械,包含桥式起重机、梁式起重机、电梯、简易升降机以及0.5吨(含)以上的电动葫芦,都属管理范围。

3.3 每台起重机械的技术档案资料必须齐全、完备,并经登记、编号、报上级劳动安全部门备案和领取使用证后,方能投入运行。

3.4 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如:限位器、缓冲器、联锁装置、信号装置、紧急停止开关、限速器松、断绳安全开关、扫轨板、转动部位保护罩、滑线保护挡板等,必须齐全完好,灵敏可靠。供电线路应有鲜明的色标和信号灯。在明显的部位应标有最大的起重限载吨位,允许乘客的电梯应标明限载人数。

3.5 使用分厂(分发电厂、风电场)、部门,对带有驾室的起重机械必须设专人驾驶,对地面操纵的梁式、电动葫芦等小型起重机械,应指定专人负责。

3.6 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和取得操作证后(专职驾驶人员取得上级劳动部门签发的操作证,在地面操纵的非专职人员取得设备部门签发的操作证),方能独立操作。起重机械的使用分厂(分发电厂、风电场)、部门,应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维护保养及交接班等规章制度,并加强岗位经济责任制考核。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得擅离职守和违章作业。

3.7 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做到“十个不吊”:

a.物体超负荷或铁水包过满不吊;b.违章指挥或指挥不明不吊;c.行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不吊;d.吊索和物件捆扎不牢不吊;e.横拖斜拉不吊;f.工件上站人不吊;g.氧气瓶等具有爆炸物件不吊;h.带棱角快口物件未垫好不吊;i.埋入地下的物件不吊;j.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3.8 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听从挂钩人员的指挥,一旦发出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

3.9 电梯运载物品时,运载物一定要放置平稳、牢靠。不允许客货混装,禁止运载易燃易爆物品。

3.10 使用起重机械的分厂(分发电厂、风电场)、部门,应做好起重机械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发现不正常情况,应立即停车检查,组织整修,严禁起重机械带病运行。

3.11 工程部门对使用满检测期限需复检的起重机械,应按市劳动部门的规定及时统计上报,并组织实施检测。

3.12 使用起重机械的分厂(分发电厂、风电场)、部门或操作起重机械的人员,不得找任何理由或借口,阻碍专业管理人员、检查人员对起重机械进行安全管理及检查。

3.13 起重机械新购或技改应循安全准则

3.13.1 凡购置新的起重机械或对起重机械进行技术改造,应由工程技术部召集设备、基建与安技等部门进行会审,并经发电厂、风电场分管副总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3.13.2 新购的起重机械必须在指定的,并有上级劳动部门发给合格证的专业制造厂选购。

3.13.3 委托外单位对起重机械进行安装、大修理,委外单位必须是经上级劳动部门认可、并取得资格证书的单位。

3.13.4 列入基建项目中购置、安装的起重机械,基建部门负责向上级劳动部门“报检”,经检测取得使用证后,方可移交使用。

4.1 发电厂、风电场机动车辆分成三类,第一类生产服务型载货车辆,由后勤部门归口管理;第二类接待用车辆,由总经理办公室归口管理;第三类员工自备车辆,由保卫部门归口管理。保卫部门与后勤部门行使车辆安全管理职能。保卫部门负责对车辆的年审、年检换证、办照工作和对车辆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保卫部门、后勤部门、总经理办公室以及安技部门,共同做好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确保安全行车。

4.2 每台机动车辆的技术档案资料齐全、完备,并经登记、编号,报请所在地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方准行驶。

4.3 机动车辆整体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制动器、转向器、喇叭、刮水器、后视镜和灯光等装置必须保持齐全有效;车辆号牌须按指定位置安装,并保持清晰完好。车辆的噪声和排放的有害气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4.4 车辆归属管理与使用部门,应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维护保养及车辆使用等规章制度,实行定人定车保管,派车必示安全行车和安全运输注意事项,严按岗位经济责任制执行奖惩考核。

4.5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专业训练,经车辆管理机关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严禁无证驾驶,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车辆号牌和驾驶证。

4.6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发电厂、风电场发布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违者必定追究责任,并予处罚,直到依法处理。

4.7 按照有关规定只允许在发电厂、风电场界区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含各种电瓶车、推土机、铲车等),操作人员应该绝对遵从,不准任意和私自驶离界围。属于发电厂、风电场内部驾驶机动车辆的人员,应循具体规定如下:

c 车辆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不准乱停乱放;离开车辆时,应断电关锁门窗;发电厂、风电场内道路时速在10公里以下;进出分厂(分发电厂、风电场)车间、仓库拐弯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分厂(分发电厂、风电场)车间、库房内时速不得超过3公里。

4.8 从事易燃易爆等危险物资运输的人员和车辆,要具有危险物品资格证书方能运行,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发电厂、风电场发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中有关规定,谨慎和严密地组织作业过程,确保安全行驶装卸,万无一失。

4.9 车辆调动或更换驾驶人员时,应认真组织交接。调动的车辆应保持技术状态优良,随车工具、附件齐全。交换车辆时应由部门分管领导或车队长(班长)亲自主持交接,并交待注意事项。

安全设备管理制度

根据生产安全的需要,公司的重点岗位和要害部位装了安全监控和测量设备,以便对这些岗位和部位实施有效的安全监控和测量,达到及早发现问题、随时处理问题的目的。为加强安全监视和测量设备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监视和测量设备的安装

1、凡是生产、使用、储存、充装易燃易爆易中毒危险化学品的重点岗位和要害部位,都必须安装适宜的安全监视和测量设备,需对重要的压力、温度等指标进行监控和测量的,同时安装压力、温度监控和测量装置。

2、安全监视和测量设备的`选型要合理,确保监视和测量的准确度和精确度满足使用要求,同时供货安装单位要有相应资质。

3、安全监视和测量设备的安装位置要合理,能够起到有效的监视和测量作用。

4、新安装的安全监视和测量设备,要经过鉴定和校准方可投入使用。

二、安全监视和测量设备的鉴定和校准

1、安全监视和测量设备的鉴定和校准同期,以相应的国家标准为准。

2、安全监视和测量设备偏离校准状态时,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进行鉴定和校准。

3、安全监视和测量设备的鉴定和校准记录由公司设备安全处保存。

三、安全监视和测量设备的使用

1、使用单位保证安全监视和测量设备在适宜的环境条件下使用。

2、安全监视和测量设备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并保持其准确度。

3、安全监视和测量设备应在鉴定或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严禁超期使用,使用中如发现损坏或处于可疑的校准状态时,应对其重新进行校准。

4、对使用安全监视和测量设备的人员,视设备的繁简和操作难易程度进行必要的培训,使用人员应熟练掌握操作使用步骤和方法以及维护和保养知识。

5、使用人员要随时观察安全和测量设备的状态,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和处理。

四、安全监视和测量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1、使用单位应对安全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以便保证监视和测量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并做好维护保养记录。

2、设备安全处应对安全监视和测量设备建立台帐,包括:名称、设备类型、购进日期、使用期限、现存位置、检定期限、目前状况。

五、安全监视和测量设备的失效处理

1、安全监视和测量设备在检定有效期内,若发现损坏或处于可疑状态时,应由联系有资格的单位或人员维修检定。

2、安全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报废经使用单位设备安全处确认,按报废处理程序进行报废。

安全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和生产设备设施运行的安全性、可靠性,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公司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要求,结合公司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生产作业场所是指公司的复合车间、工务维修车间、锅炉房以及各工程施工现场等生产作业场所的总称。所指的生产设备、设施指公司各生产场所,除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桁吊、叉车等)以外的用于生产、施工及有关保障的各种设备、设施等。

第三条 生产作业场所及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实行“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对其管辖范围内的生产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的安全负责。

第一条 生产作业场所的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其安全设施的建设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条 生产作业场所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标志应符合国家标准及有关要求。

第三条 生产作业场所消防器材应按《消防法》和其他有关规定配备,放置的地点应取用方便,且不影响正常作业。不准配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器材。岗位员工能正确使用和保养,并建立消防器材管理台账。

第四条 生产作业场所应按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防护、检测器具。防护、检测器具部件应齐全、完整、安全有效,放置地点不影响正常施工作业且取用方便。

第五条 生产装置区的安全通道要时刻保持畅通,生产区与生活区应有明显的标志或隔离措施,未经允许严禁任何车辆驶入生产区。

第六条 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岗位员工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作业场所开展识别和评价工作,做好危险源的风险评价和监控,并制定削减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七条 安全生产部门定期组织开展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确定整改方案和相关责任人,并督促落实整改。

第八条 生产作业场所实行准入制度,进入生产场所的一切人员应出示相关证件或批准手续,将手机和随身携带的火种等交由门卫保管,经门卫进行安全提示和登记后,方可进入。非本岗位操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乱动和擅自操作设备。

第九条 凡在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带气作业、动火作业、密闭空间作业、高空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等危险作业时,由施工单位编写作业方案,经安全生产部门审核,报主管领导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第十条 生产作业场所的技术改造、重大隐患整改等重点施工作业项目应编制施工作业计划书,报相关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施工前公司要对施工人员进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教育,并派出安全监督人员对施工作业过程进行现场安全监督。施工作业区域设置明显警示标志,严禁与施工作业无关人员或设备等进入施工区域。

公司在与工程施工承包商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同时,必须与承包商签订工程施工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在施工作业中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安全监督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

第十一条 责任部门定期组织生产作业场所的岗位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丰富员工所必需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楚生产作业场所及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预案等。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具有有效资质的机构进行特种培训、考核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一条 生产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并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坚持不断更新改造,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提高安全技术水平的原则。及时有效地消除生产设备设施运行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确保公司财产和人身安全。

第二条 生产设备设施选购必须把“安全可靠”放在首位。没有相关国家机构安全认证的设备、设施原则上不得选购。

第三条 生产设备设施的安装、调试必须要制订专门计划或方案,要指定专业人员或设备生产厂家技术人员进行,且必须具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手段和措施。

第四条 设备安装好后,应由公司技术部门逐项检查设备的安全状态及性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检查分静态和动态两方面,静态检查项目在设备不运行的条件下进行,如设备表面安全性、安全防护距离等;动态检查包括控制系统安全性能、可动部件安全防护性能、安全防护装置的工作性能与可靠性等。合格后填写《设备设施安装调试验收单》,并注明有关注意事项后交使用部门使用。

第五条 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要由公司技术部门协同生产部门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安装配套的安全防护装置。使用部门要建立设备档案,明确设备维护保养责任和有关记录,并对使用人(员工)进行相关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设备原理、操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项、维护保养知识等,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六条 岗位操作员工应在每班使用前对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如无法解决的应立即如实向班组长和上级领导报告。在隐患未整改前要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划定安全警戒区,设置明显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重点进行监控。

第七条 生产操作人员应自觉爱护生产设备设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操作。要按设备设施规定要求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做到管线、阀门不渗不漏,润滑、紧固点状态良好。可由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共同确定生产设备设施“点检”位置和技术要求,由部门经理和生产设施管理人员负责检查实施。同时建立《生产设备设施日常检查维护保养记录表》进行记录备案。生产设备设施维修人员,按要求定期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备案。

第九条 若设备出现事故根据损坏程度,分为下列三种类别

1、一般设备安全事故:零部件损坏,经济损失在5000以下。

2、重大设备安全事故:设备受损严重,直接经济损失在5001元至50000元。

3、特大设备安全事故:导致设备报废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上。

第十条 一般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操作使用人员应立即向所在单位负责人报告,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重大、特大设备事故发生后,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保护现场并报告公司负责人及有关职能部门,公司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检查,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责任;对各类设备安全事故,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及时报告,严肃处理;对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造成设备安全事故的领导、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分别给予处分、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交由执法机关处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为安全期间下列情况的生产设备设施必须申请报废:

1、国家或行业规定需要淘汰的生产设施。

2、生产设施己过正常使用年限,继续使用达不到正常安全生产要求的。

3、生产设施发生操作意外事故,造成无法修复或修复后达不到正常安全生产要求的。

第十二条 由技术部门建立和保存生产设备设施技术管理档案,记载生产设备设施全过程的状态。按照选购、维护保养、检修、报废处理等程序进行存盘保存。

安全设备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规范生产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护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

公司所有生产设备设施,安全设备设施。、

3.1 操作人员

1)培训后上岗,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设备的操作运行。

2)设备执行“定人定机”的专机负责制,认真填写运行记录。

3)认真做好设备润滑、维护保养工作。

4)保持设备整洁,及时消除设备的跑、冒、滴、漏等现象。

3.2 维修人员

1)定时定点检查维护,并主动向操作工了解设备运行情况。

2)发现故障及时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要详细记录并及时上报,结合设备检修计划予以消除。

3)认真做好设备维护保养工作。

3.3 车间领导、设备管理人员

1)对设备维护保养制度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总结操作和维修工的维护保养经验,改进设备管理工作。

3.4 生技部为公司设备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设施申购审核、台帐、特种设备、检维修审核、拆除与报废管理;参与新改扩工程验收;检查、监督生产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

3.5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办公室负责保安监视设备设施管理。

4.1 设备的管理和使用

为了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提高工人的操作技能,防止设备的非正常损坏,提高生产效率,必须实行定人定机和培训上岗的规定。

a、严格实行定人定机原则,由车间提出设备操作人员名单,经生技部同意执行。

b、设备操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专人专机负责,并严格执行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c、设备操作人员必须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后,才可上岗工作。

d、设备的使用同时也要遵守《设备管理制度》。

e、特种设备要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操作人员要有有效的操作资格证。

4.2 设备的`三级维护保养

1)三级维护保养的内容:

a.日常维护保养:班前班后由操作工认真检查设备,擦拭各个部位和加注润滑油,使设备经常保持整齐、清洁、润滑、安全,及时消除各种泄漏现象,班中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排除,并认真做好运行记录。

b.二级维护保养:以操作工为主,维修工辅导。按计划对设备进行局部拆卸和检查,清洗零件,疏通管路,更换磨损的零件,调整设备各部位的配合间隙,紧固设备各个部件。

c.三级维护保养:列入设备的检修计划。以维修工为主,操作工配合对设备进行部分解体检查和修理,更换或修磨零件,清洗、换油、检查修理电气部分,使设备技术状况达到设备完好的要求。

安全设备管理制度

一、电气设备清扫:

l、清扫必须全部停电并由两人以上进行。容性设备在验电证明电源已断开后,要进行放电。

2、现场要明确负责人,工作人员要严格按负责人要求去做,负责人不得随意离开工作现场。

3、清扫周期:每月一次。

4、清扫内容:除尘;检查接点、触点烧蚀情况;信号、仪表指示装置;液位控制装置;传动机构等。

5、清扫结束后要由负责人检查工作完成情况,确认设备无问题,现场无遗留工具,人员离开工作现场后再指定值班员合闸送电。确认被清扫的设备已正常运行后与值班人员交接清楚方可离开现场并由负责人填写记录。

二、电气设备检修:

l、设备发生打火、闪络、发热、异响、机构失灵、信号仪表指示异常等情况,应及时退出运行进行检修。

2、检修现场要明确负责人、监护人。工作人员要严格按负责人要求操作,监护人不得随意离开工作现场。

3、停电时要严格按《电气安全工作规程》中停电验电程序进行,容性设备放电后方可工作。

4、监护人的技术等级应高于操作人,并要认真执行《电气设备安全工作规程》中的工作监护制度。

5、检修完毕,要清理现场,验点工具,对检修的`设备做必要的测试后方可通电运行。待检修负责人与值班人员共同确认正常后,检修人员方可离开现场。并由检修负责人填写检修记录。

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为确保机电设备安全可靠运行,正确科学的操作机电设备,特对安全操作规程作出如下规定:

1、安全操作规程的`编制必须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并结合具体设备,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具有实际操作性。

2、安全操作规程由使用单位技术主管负责起草,领导班子讨论定稿后报机电部审核。

3、安全操作规程必须贯彻到每一位该工种职工,职工在学习该安全操作规程后,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4、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必须每月进行一次学习,学习考试必须有记录,存本单位档案室。

5、安全操作规程必须悬挂上墙,悬挂在机房或硐室的最显眼地方。

6、如对设备进行了改造,该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应做出相应的修改,由使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修改方案,报机电部审批。

7、每一个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都应装订成册。

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防爆设备检查人员,必须持有集团公司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按照部颁“设备完好标准”和省厅颁发的.“电气设备防爆性能检查细则”独立地进行防爆检查工作,检查中发现失爆现象与不安因素,有权立即停止生产,通知有关部门将问题处理后,方能继续生产。

2、防爆设备检查组(管理小组)负责全矿使用在册的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防爆电器)的现场检查工作。需入井使用的电气设备(电缆),由设备组(电缆组)进行完好状态与防爆性能检查。防爆合格者发给“防爆合格证”并加盖“防爆合格”图章。

3、矿机运队每班固定一名责任心较强的井口工负责检查、核收“入井证”,并在月底交电管组。严禁无证下井。

4、防爆设备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文字形式通知有关单位限期解决,并按制度给予处罚。

5、采、掘、开、机运、机电各队必须配一名防爆检查电工,负责本队日常防爆电器设备的检查监督工作。各单位队长对本队区域内的电气防爆工作负领导责任。机电队(班)长负具体领导责任,对发现电气设备失爆问题,各单位要按矿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追查分析。对责任人作出处理。

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为作好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安全管理工作,对设备设施进行有效管理,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确保设备设施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的生产设备、压力容器、消防设施及其它机械设备。

1.生产设备:指生产工艺使用到的所有设备。

2.压力容器:指空压机、储气灌。

3.消防设施:指灭火器、消防栓等。

4.其他设备:指以上三种设备施之外的所有设备。

1.所有设备设施必须严格安以下要求进行维修保养。

2.所有设备设施必须维修保养方可使用。

3.所有设备设施在维修保养过程中,必须停机挂牌。

4.所有设备维修保养人员及管理人员,必须格安以下要求进行,凡违反要求将进行相应惩罚。

1.生产设备。

1)设备维修保养点由部门主管与机修共同确定,并列入设备维修护养表内。

2)由各部门机修工对生产设备进行故障维修,记录在《设备设施维修保养记录表》上,不能维修的设备及时报行政部,进行外发处理。

3)在使用过程中,每天由操作人员在使用前对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并在《设备设施维修保养记录表》上作好记录。

4)机修员不能修理好的设备,外发或聘请外面师傅进行维修处理。

2.压力容器。

1)空压机与储气灌在推荐使用年限内正常使用,超过年限必须报市场监督局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2)压力表与安全阀的定期检测由安全主任负责,压力表每半年一次,安全阀每年一次,确保设备在安全有效期内正常使用。

3)由电工负责日常维护保养,保养项目见设备维护保养表格。

4)每天开关前相关部门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与维护,使用完后对设备的相关部位进行保养,并在《设备设施维修保养记录表》上作好记录。

5)如设备发生故障,应报相关资质单位维修处理。

3.消防设施(主要包括灭火器、消防栓、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等)。

1)每天上班前,由各部门负责人指定具有一定安全技能人员,对本部门所有消防设施进行班前检查,不作记录,发现问题第一时间报告安全主任。

1.生产设备。

部门使用人员在使用、维护保养过程中,当发生异常时,立即停立关电源,并及时通知本部门负责人或管理人员。由部门负责人或管理人员通知电工进行检查维修,当电工检查后无法维修后,由行政部外发进行维修。如果外发维修无法维修或成本过高,将考虑是否报废处理。

2.压力容器。

1)压力容器当发出故障时,必须由外面具备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处理。

2)压力表安阀当发生故障损坏时,必须重新购买新表阀,同时,必须经过市场监督管量局检测过后方可安装使用。

3.消防设施。

2)消防设施日常与每月的定期检查过程中发现损坏情况,由安全主任统一更换部件或外发维修,如仍无法正常使用的必须进报废处理。

本制度由安全主任编制与解释,安全小组组长负责审批。

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设备处于安全可靠状态,避免或减少设备事故的发生,保证石化企业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企业必须遵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设备安全的规范标准、规定和制度,制定或完善本单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和设备安全操作规程。设备运行必须按制度或规定进行。

第三条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接受有关设备安全运行的教育、培训,做到“四懂”(懂结构、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三会”(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按照设备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

第四条加强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

1、必须及时准确掌握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数据和现状,建立反映实际状况的档案和台帐。石化行业是易燃易爆危险性较大的行业,压力容器数量大,规格多,介质种类多,必须高度重视,严格管理,保证处于安全可靠的状态。

2、严格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检验。依据国家劳动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要求,结合石化企业具体情况,要求如下:

(1)未进行检验的压力容器不准投用;

(2)新投用压力容器使用前未到劳动部门办理使用许可证的不准使用;

(3)投用以来一直未进行检验的要立即安排检验;

(6)材料焊接性能差,容器在制造时曾多次返修的,要加强监控,直至停用;

(7)用新材料制造、试用的压力容器必须经过鉴定方可投用,投用后必须缩短检验周期。

3、对压力容器的设计依据和标准、生产制造单位的资质和施工质量、容器制造的监制及检查验收情况等进行全面清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对设计、制造及检验中存在的隐患必须及时消除。

4、严格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落实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监控、检验、处理和更新的'责任,因忽视或放松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监控、检验、修理和更新而造成事故,要严肃追查责任。

5、加强对压力容器的安全阀、爆破片(板)、压力表、液面计和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的管理。安全附件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等均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安全附件必须选用有制造许可证单位生产的产品。事故快开阀要有专人维护管理,确保紧急状态时灵敏可靠。

6、对安全等级为4级的容器(液化气体汽车槽车和铁路罐车不得使用4级容器)要立即制定监护措施,限期整改缺陷,不能整改的要立即停用。定为5级的容器不准使用。

第五条加强大机组和关键设备的管理。

1、对重点、关键设备实行“机、电、仪、操、管”五位一体的联合检查,对大机组实行特级维护制,建立制度,明确标准,定期联检,落实责任,严格考核。

2、完善机组安全保护系统,加强对大机组安全保护设施的管理,抓好机组状态监测,减少大机组事故。

3、大机组严格按照规定运行,大机组操作人员要严格培训考核,持证上岗,认真执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运行。

第六条生产中不允许拼设备、超负荷运行和设备“带病”运行,在生产和安全有矛盾时,服从安全,如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造成事故,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加强联锁保护系统的管理。

1、提高联锁保护系统投用率。联锁保护系统应100%投入使用。目前未能投用的,要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分析原因,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投用。

2、联锁、自保停车系统要处于完好、可靠状态,不得擅自摘除。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联锁摘除管理制度和规定,联锁摘除一定要由企业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摘除期间要有相应保护措施及责任人员,审批手续必须齐备。因无故摘除联锁发生事故,要严肃追查有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严格执行电气运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1、严格执行电力部“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集团公司有关规程及规章制度,工作票、工作许可证、工作监护、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必须逐条执地,一丝不苟。

2、加强电气系统的改造和隐患治理。电力系统主接线方式不符合一级负荷或设计规范要求的,应组织有关单位的技术人员进行研讨,尽快解决,增强主接线方式的可靠性。

3、加强电厂、电站管理,确保安全供电、供汽。

4、加强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临时用电票制度。对爆炸危险场所与配电间、仪表控制室等相通的沟道,要有可靠的隔断。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的防爆等级不符合国家或行业规程规定的要立即整改,贻误整改而造成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5、加强电工的培训、考核,按照特殊工种的管理规定,电工必须考核上岗,定期复审,没有经过考核上岗造成事故,要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6、电气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三三二五”制,即三图,三票、三定、五规程、五记录。

三图:系统模拟图、二次线路图、电缆走向图。

三票:工作票、操作票、临时用电票。

三定:定期检修、定期试验、定期清理。

五规程:检修规程、运行规程、试验规程、安全作业规程、事故处理规程。

五记录:检修记录、运行记录、试验记录、事故记录、设备缺陷记录。

7、对电力系统各段母线做短路计算,核对各级开关的遮断容量,凡不能满足遮断电流的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开关切断短路电流时发生爆炸事故。

8、对电力系统保护定值要定期核算,对继电器整定值要定期校验,防止误动作引起事故扩大。

第九条各企业加工和储运能力大幅度增强,吞吐量增加,单台储罐容量增大,由静电引起的火灾事故和雷击着火事故机率大大增加且时有发生,因此要切实重视和抓实防雷、防静电工作,健全设施、加强检测。

1、设备防雷、防静电设施要符合国家标准、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的要求。

2、防雷、防静电设施检测方法要正确,检测数据要准确,检测日期要保证,检测责任

要落实,使防雷、防静电设施完好可靠,处于良好状态。

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作业场地两端外侧应设有防护栏杆和警告标志。

(2)作业前,应检查被拉钢丝两端的镦头,当有裂纹或损伤时,应及时更换。

(3)固定钢丝镦头的钢板上圆孔直径应比拉钢丝的直径大0.2mm。

(4)高压油泵启动前,应将各油路调节阀松开,然后开动油泵,待空载运转正常后,再紧闭回油阀,逐渐拧开进油阀,待压力表指示值达到要求,油路无泄漏,确认正常后,方可作业。

(5)作业中,操作应平稳、均匀。张拉时,两端不得站人。拉伸机在有压力情况下,严禁拆卸液压系统的'任何零件。

(6)高压油泵不得超载作业,安全阀应按设备额定油压调整,严禁任意调整。

(7)在测量钢丝的伸长时,应先停止拉伸,操作人员必须站在侧面操作。

(8)用电热张拉法带电操作时,应穿戴绝缘胶鞋和绝缘手套。

(9)张拉时,不得用手摸或脚踩钢丝。

(10)高压油泵停止作业时,应先断开电源,再将回油阀缓慢松开,待压力表退回至零位时,方可卸开通往千斤顶的油管接头,使千斤顶全部卸荷。

口腔科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1、诊室开诊前半小时开窗、开门,保持空气自然流通,开诊后严格控制人员流动,诊室结诊后中午、晚上定时用紫外线动态灭菌机进行空气消毒一小时。

2、治疗工作结束后,用含氯的消毒剂擦抹工作台和地面,每周对诊室内环境进行一次彻底的清洁消毒处理,用含氯消毒剂擦拭门窗、墙面、桌椅等。

3、牙科综合治疗台及附属设施(包括头托、扶手、各种开关、医师座椅等)用一次性垫巾覆盖并及时更换,不能覆盖者用含氯消毒液每天擦拭消毒,有污染时及时擦拭消毒。吐盆应在治疗每一病人后及时冲洗,每日下班前用含氯消毒剂清洗消毒。

4、每名病人治疗后均应采用合适的方式彻底清洗负压吸唾装置,必要时采用含氯消毒剂清洗。

5、医院感染质控科定期对我科诊疗器械敷料的消毒与灭菌效果进行采样监测,我科工作人员必须积极配合,送回的监测报告护士长、科主任要过目知晓,有异常时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与医院感染质控科沟通达成共识。

6、我科压力蒸汽灭菌锅每周进行生物监测,并留存记录以备用,新的'压力蒸汽灭菌锅及维修后的压力蒸汽灭菌锅应进行b-d实验后才能使用。

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一次加电石10kg或每小时产生5m3乙炔气的乙炔发生器应采用固定式,并应建立乙炔站(房),由专人操作。乙炔站与厂房及其它建筑物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1)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有关规定。

(2)乙炔发生器(站)、氧气瓶及软管、阀、表均应齐全有效,紧固牢靠,不得松动、破损和漏气。氧气瓶及其附件、胶管、工具不得沾染油污。软管接头不得采用铜质材料制作。

(3)乙炔发生器、氧气瓶和焊炬相互间的距离不得小于l0m。当不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隔离措施。同一地点有两个以上乙炔发生器时,其相互间距不得小于l0m。

(4)电石的贮存地点应干燥,通风良好,室内不得有明火或敷设水管、水箱。电石桶应密封,桶上应标明“电石桶”和“严禁用水消火”等字样。电石有轻微的受潮时,应轻轻取出电石,不得倾倒。

(5)搬运电石桶时,应打开桶上小盖。严禁用金属工具敲击桶盖。取装电石和砸碎电石时,操作人员应戴手套、口罩和眼镜。

(6)电石起火时必须用干砂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严禁用泡沫、四氯化碳灭火器或水灭火。电石粒末应在露天销毁。

(7)使用新品种电石前,应作温水浸试,在确认无爆炸危险时,方可使用。

(8)乙炔发生器的压力应保持正常,压力超过147kpa时应停用。乙炔发生器的'用水应为饮用水。发气室内壁不得用含铜或含银材料制作,温度不得超过80℃。对水入式发生器,其冷却水温不得超过50℃;对浮桶式发生器,其冷却水温不得超过60℃。当温度超过规定时应停止作业,并采用冷水喷射降温和加入低温的冷却水。不得以金属棒等硬物敲击乙炔发生器的金属部分。

(9)使用浮筒式乙炔发生器时,应装设回火防止器。在内筒顶部中间,应设有防爆球或胶皮薄膜,球壁或膜壁厚度不得大于lmm,其面积应为内筒底面积的60%以上。

(10)乙炔发生器应放在操作地点的上风处,并应有良好的散热条件,不得放在供电电线的下方,亦不得放在强烈日光下曝晒。四周应设围栏,并应悬挂“严禁烟火”标志。

(11)碎电石应在掺入小块电石后装入乙炔发生器中使用,不得完全使用碎电石。夜间添加电石时不得采用明火照明。

(12)氧气橡胶软管应为红色,工作压力应为1500kpa;乙炔橡胶软管应为黑色,工作压力应为300kpa。新橡胶软管应经压力试验。未经压力试验或代用品及变质、老化、脆裂、漏气及沾上油脂的胶管均不得使用。

(13)不得将橡胶软管放在高温管道和电线上,或将重物及热的物件压在软管上,且不得将软管与电焊用的导线敷设在一起。软管经过车行道时,应加护套或盖板。

(14)氧气瓶应与其它易燃气瓶、油脂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分别存放,且不得同车运输。氧气瓶应有防震圈和安全帽;不得倒置;不得在强烈日光下曝晒。不得用行车或吊车吊运氧气瓶。

(15)开启氧气瓶阀门时,应采用专用工具,动作应缓慢,不得面对减压器,压力表指针应灵敏正常。氧气瓶中的氧气不得全部用尽,应留49kpa以上的剩余压力。

(16)未安装减压器的氧气瓶严禁使用。

(17)安装减压器时,应先检查氧气瓶阀门接头,不得有油脂,并略开氧气瓶阀门吹除污垢,然后安装减压器,操作者不得正对氧气瓶阀门出气口,关闭氧气瓶阀门时,应先松开减压器的活门螺丝。

(18)点燃焊(割)炬时,应先开乙炔阀点火,再开氧气阀调整火焰。关闭时,应先关闭乙炔阀,再关闭氧气阀。

(19)在作业中,发现氧气瓶阀门失灵或损坏不能关闭时,应让瓶内的氧气自动放尽后,再进行拆卸修理。

(20)乙炔发生器因漏气着火燃烧时,应立即将乙炔发生器朝安全方向推倒,并用黄砂扑灭火种,不得堵塞或拔出浮筒。

(21)乙炔软管、氧气软管不得错装。使用中,当氧气软管着火时,不得折弯软管断气,应迅速关闭氧气阀门,停止供氧。乙炔软管着火时,应先关熄焊(割)炬火,可采用弯折前面一段软管将火熄灭。

(22)冬季在露天施工,软管和回火防止器冻结时,可用热水或在暖气设备下化冻。严禁用火焰烘烤。

(23)不得将橡胶软管背在背上操作。当焊枪内带有乙炔、氧气时不得放在金属管、槽、缸、箱内。

(24)氢氧并用时,应先开乙炔气,再开氢气,最后开氧气,再点燃。熄灭时,应先关氧气,再关氢气,最后关乙炔气。

(25)作业后,应卸下减压器,拧上气瓶安全帽,将软管卷起捆好,挂在室内干燥处,并将乙炔发生器卸压,放水后取出电石篮。剩余电石和电石滓,应分别放在指定的地方。

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进入工地必须戴好安全帽。

第二条二米以上的高处作业,无安全措施的必须系好安全带,扣好安全钩。

第三条高处作业时不准往下或往上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

第四条各种电动机械设备必须有漏电开关,有可靠有效的安全接地和防雷装置,方能开动使用。

第五条不懂电气和机械的人员,严禁使用和玩弄机电设备。

第六条吊装区域非操作人员严禁入内,吊装机械必须完好,把杆垂直下方严禁站人。

第一条按规定正确使用安全“三宝”(安全带、安全帽、安全网)。

第二条机械设备防护装置一定要齐全有效。

第三条塔吊等起重设备必须有限位保险装置,不准“带病”运转,不准超负荷作业,不准在运转中维修保养。

第四条架设电线线路必须符合当地电管局的规定,电器设备必须全部接零接地。

第五条电动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设置电闸装置。

第六条脚手架材料及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第七条各种缆风绳及其设置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第八条在建工程的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必须有防护设施。

第九条严禁赤脚或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高空作业不准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靴。

第十条施工现场的悬崖、陡坎等危险地区应有警戒标志,夜间要设红灯示警。

第一条新工人进入工地前必须认真学习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未经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操作。

第二条建筑材料和构件要按规定堆放整齐稳妥,不要过高。

第三条在操作中,应坚守工作岗位,严禁酒后操作。

第四条特殊工种(电工、焊工、司炉工、爆破工、起重及打桩机司机和指挥、架子工、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等)必须经过有关部门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方准独立操作。

第五条施工现场的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警告牌、脚手架连接件不得擅自拆除,需要拆除必须经过施工负责人同意。

第六条不准坐在脚手架防护栏杆上休息和在脚手架上睡觉。

第七条手推车装运物料,应注意平稳,掌握重心,不得猛跑或撒把溜放。

第八条拆下的脚手架、钢模板、轧头或木摸,支撑要及时整理,圆钉要及时拔除。

第九条砌墙斩砖要朝里斩,不准朝外斩,防止碎砖坠落伤人。

第十条工具用好后要随时装入工具袋。

第十一条不准在运转的卷扬机钢丝绳中间跨越;不准在井架提升后下去清理砂浆、混凝土等物;不准吊篮久停空中;下班后吊篮必须放在地面处,且切断电源。

第十二条脚手架上霜、雪、泥等要及时清除。

第十三条脚手板两端要扎牢,防止空头板(竹脚手片应四点扎牢)。

第十四条脚手架超载危险:

结构阶段脚手架每平方米不得超过300公斤,装饰阶段每平方米不得超过200公斤,并按规定均匀堆放。脚手架连接物严禁拆除。严禁坐在防护栏杆上休息。搭、拆脚手架、井字架必须系安全带。

(一)单梯上部要扎牢,下部要有防滑措施。挂梯上部要挂牢,下部要绑扎。

(二)人字梯中间要扎牢,下部要有防滑措施,不准人坐在上面,骑马式移动。

(三)高处作业:

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严禁患有高血压、贫血症、严重心脏病、精神病,深度近视眼在500度以上人员,以及经医生检查认为不适合高空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空作业。对井架、起重、架子工等从事高处作业的工种人员要有特殊工种上岗操作。

(一)在平台、屋沿口操作时,面部要朝外,系好安全带。

(二)高处作业不要用力过猛,防止失去平?而坠落。

(三)在平台等处拆木摸,撬棒要朝里,不要向外,防止人向外坠落。

(四)遇有暴雨、浓雾和六级以上的强风应停止室外作业。

(五)夜间施工必须要有充分的照明。

第一条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有人停留或行走不准吊。

第二条起重指挥应由技术培训合格的专职人员担任,无指挥或信号不清不准吊。

第三条钢筋、型钢、管材等细长和多根物件必须捆扎牢靠,多点起吊。单头“千斤”或捆扎不牢靠不准吊。

第四条多孔板、积灰斗、手推翻斗车不用四点吊或大模板不用卸夹不准吊。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不准双拼吊。

第五条吊砌块必须使用安全可靠的砌块夹具,吊砖必须使用砖笼,并堆放整齐。木砖、预埋件等零星物件要用盛器堆放稳妥,叠放不齐不准吊。

第六条楼板、大梁等吊物上站人不准吊。

第七条埋入地面的板桩、井点管等以及砖笼粘连、随着的物件不准吊。

第八条多机作业,应保证所吊重物距离不小于三公尺,在同一轨道上多机作业,无安全措施不准吊。

第九条六级以上强风区不准吊。

第十条斜拉重物或超过机械允许荷载不准吊。

第一条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第二条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动火。

第三条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

第四条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

第五条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不准进行焊、割。

第六条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第七条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进行焊、割。

第八条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第九条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

第十条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口腔科设备管理制度

1、医务人员治疗时应衣帽整齐,戴口罩,防护眼罩,对每一位病人操作前后必须洗净双手,经常保持操作台、室内环境,清洁卫生。

3、严格执行消毒隔离管理制度,口腔科所用医疗器械如镊子、拔牙器械等,应做到一人一用一消毒,用过的器械应按:消毒液浸泡——清洗——高压蒸气灭菌程序处理。

4、流水痰盂应每天消毒液刷洗,室内空气每日紫外线照射一次,消毒时间大于30分钟,并做记录诊疗室地面,工作台面,椅子,墙面等每日用高效消毒剂拖洗一次,每周彻底清洁消毒。

5、洁牙机头,牙用扩大针、拔髓针、牙钻等经初步消毒浸泡清洗后,用2%戊二醛浸泡消毒处理,消毒液一周更换一次。

6、搪瓷用具、敷料、棉球器械盒、镊子罐等容器每周一次高压蒸气灭菌。

7、治疗用的棉球等污染物切忌乱扔放,一律倒入医用垃圾桶,作无害化处理,严禁与生活垃圾混倒。

8、口腔科专用药液,注意保护,防止污染,用后盖好瓶。

9、下班前洗净双手自然晾干,禁用工作服,公用毛巾擦手。

10、口腔一次性检查专用器械及一次性注射器,先毁形后作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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