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贵阳市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 物业协议合同(6篇)

时间:2023-08-23 19:49:17 作者:韩ll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优秀的合同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合同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2023年贵阳市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 物业协议合同(6篇)篇一

一、甲方将号楼门市面积平方米房屋借给乙方。

二、借用期间,甲方允许乙方合理使用。借用归还后乙方必须给予恢复原样。

三、借用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四、借用期内乙方有对此类房屋看管义务,如发生财物(门窗、电路设施等)毁损或丢失情况,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要合理使用甲方提供的各项设施(门窗、上下水、电、暖气等)如有损坏按价赔偿,(或从工程款中双倍扣除)。乙方归还时以上的设施完好无损归还甲方。

五、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三日内必须将此房完好无损的归还甲方。

六、借用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让、转租所借房屋。

七、借用期内若乙方对借用房屋进行装修,借用协议终止后装修设施无偿归甲方所有,甲方不得给予补偿。

八、乙方应遵守协议约定,如乙方违约,双倍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九、协议由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十、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2023年贵阳市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 物业协议合同(6篇)篇二

乙方:______________

本公司管理处地下停车场,受发展商委托向住户出租汽车车位,经双方协商,特签订如下租赁合同,共同遵守。

1、甲方向乙方提供地下_______号停车车位,租赁期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因该车位是出售车位,故在租赁期间若有人买该车位,乙方须服从甲方安排,另行调整车位,但甲方应于一周前通知乙方。

2、车位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押金为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乙方在签订合同时,须交付一个月车位租金和押金(此项押金租赁期满时退还),以后乙方按月向甲方交付车位租金。如乙方不按时交纳车位费,拖欠租金超过一个月以上者,甲方有权收回车位转租给他人,并从押金中扣除所欠租金,余款退还乙方。

3、乙方使用车位必须遵守甲方制定的车场管理规定,服从车场管理人员管理。车辆入场凭证泊车,出场验证放行。违反规定者,甲方有权制止,情节严重拒不服从的,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乙方必须爱护车场内公共设施,造成损坏的必须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

4、乙方所租用的车位只准乙方登记的车辆使用,乙方如更换车辆、车牌号、车型和车身颜色等,需事先到管理处登记备案。

5、乙方车辆在本车场内停放期间,除属甲方责任造成乙方车辆损坏或丢失以外,对乙方不按规定车位泊车,不锁防盗锁、不锁车门车窗或将车位牌借与他人使用,以及其他非甲方过失原因造成车辆丢失或损坏,其责任概由乙方自负。

6、本车场不负车内物品保管责任,贵重物品请车主随身带走,如有丢失概不负责。

7、车位租赁合同期满后,经乙方申请可以续订合同,但乙方必须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续订合同。解除车位租赁合同时,乙方应凭车辆出入证退还押金。

8、合同期内甲方有权根据政府有关部门规定调整车位租金(以政府部门规定数为准),并及时通知乙方。

9、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双方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份。

1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2023年贵阳市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 物业协议合同(6篇)篇三

代理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双方提供相应证件

甲方提供:能证明房屋产权归属甲方的下列证件:权属证明、户口本、房主身份证、委托书、其他有关证明。

乙方提供

1、营业执照;

2、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

3、房地产经纪人从业资格证书;

双方保证所提供的证件的真实性,如由于甲方向乙方提交的证明材料不实或陈述的房屋具体情况不实,而导致乙方遭受具体经济损失的,甲方负责向乙方赔偿并承担民事责任;如因乙方所提供虚假证件而导致甲方遭受具体经济损失的,由乙方向甲方赔偿并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条房屋基本情况

该房屋坐落于_______市_______区。该房屋为:_______楼房_______室_______厅_______卫,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委托乙方对外出租。甲方提供的现有装修及设施情况,由双方在合同附件《物品交接单》中具体说明。

甲方全权委托乙方独家委托房屋出租事项,并委托签署相关合同,乙方在授权范围内签署的合同文件,甲方均认可。

第三条委托权限

乙方具本独家委托权限为:

以甲方名义委托出租该房屋并办理与承租方之间的洽谈、联络、签约事宜。

代甲方向承租房收取租金。

监督承租方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

甲方允许乙方在季托期内对房屋进行维修、维护、装饰、装修以及添置新物品。

乙方在授权范围内签署的合同文件,甲方均认可。

第四条委托出租期限

委托期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共计______年_____个月。

甲方应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委托期满时,如乙方仍有客户居住该房,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甲方需配合将租期延长,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延长期内,乙方应按委托期标准向甲方支付租金。

第五条租金、拥金及支付方式

1、甲方将该房屋交付乙方后,无论该房屋实际出租与否,乙方均应按约定的租金标准向甲方交付租金。

2、如乙方实际出租该房屋的价格高于与甲方约定的租金标准的,则高出部分归乙方所有。

3、如通过银行收付租金,则甲方需在指定银行开立账户、并且提供准确的账户信息。

4、甲方账户开户行名称:

委托期内甲方同意每年预留出_____工作日作为乙方工作期,工作日后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开始计算租金,即自委托期起每年乙方给甲方_____个月零_____天房租。甲方同意工作期内的租金收入作为乙方佣金,在第一次付款中扣除。

第六条费用分担问题

甲方承担:供暖费、物业管理费等。

乙方承担:1、水费2、电费3、电话费4、燃气费5、有线电视费6、卫生费等。

双方各自范围内的费用各自承担。

因甲方欠费影响乙方正常使用该房屋的,乙方有权代缴,代缴费用从交付甲方的房租中扣除。

第七条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委托期开始前甲方提供的房屋及设备设施应完好无损委托期开始后乙方应监督承租人妥善管理并安全使用房屋,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承租人使用不当所导致毁损、丢失或造成其他损失,乙方负责监督承租人修理或赔偿。

如房屋内的基础设施由于自然老化所导致的损坏由甲方负责。或者由乙方负责修理,甲方承担费用。

如房屋内所留家电、设施等过于陈旧或已严重超出使用年限,甲方应主动搬离此房,否则自然损坏后不得据此赔偿。

第八条转委托及承租人身份验证义务

委托期内,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委托事宜全部或部分转委托给他人。乙方将房屋出租后,应保证承租人的合法身份,如出现承租人非法转租,欠费脱逃等意外情况,由乙方负责,甲方应积极协助。

第九条所有权变动

租赁期内甲方转让该房屋的,甲方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

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危改范围的。

2、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毁损、灭火或造成其他损失的。

甲方有下列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该房屋达3日且未征得乙方同意的;

2、交付的房屋不符合约定严重影响使用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委托出租该房屋的;

4、设施严重老化,供暖供电供气不足;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支付租金达_______个工作日以上的又无正当理由;

2、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委托期内甲方需提前终止合同的,应提前30日通知乙方,并按月租金的200%支付违约金,由此给乙方及代理客户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委托期内乙方需提前缓和终止合同的,应提前30日通知甲方,并按月租金的200%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其中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

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任何口头承诺均无效。

第十四条补充规定

2023年贵阳市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 物业协议合同(6篇)篇四

承包方:

发包方与承包方经协商一致,并经发包方公司会议同意,现将房安物业公司经营权在本合同期限内发包给承包方以供经营,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承包经营期间,公司独立核算,依法纳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税收渠道不变。

第二条承包期间,承包方必须在本公司的法定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条承包经营的期限为2年,即从20__年5月1日至20__年5月1日止。

第四条承包经营的方式为:发包方在承包经营期限内将公司经营权提供给承包方。

第五条承包期间,承包方鄢海军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经理的职权。

具体权利如下:

1、有权聘任各部门成员组成本公司的管理机构,承包期满或合同解除后,该机构即告解体。

2、有权决定公司的机构设置,制定规章制度,人事聘用、任免和奖惩。

3、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购置新资产和办公用品。

第六条承包方有权在承包期内使用公司公章、支票等财务凭证。

第七条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应尽义务如下:

1、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期如数缴纳的各种税费等。

2、在承包期间,应保证公司各项资产的完好(合理损耗除外)。

3、在现有管理小区范围内(西苑小区、东山苑小区、惠丽佳园小区等),承包期间保证按照中房公司现有标准按时发放现有三名职工工资及劳保福利。

4、因前任经理管理不善造成西苑小区住户不满物业公司管理,如西苑小区业委会以后自行管理,物业公司退出西苑后,则不保证第3条的承诺。

第八条要合同生效后即具法律约束力,发包方、承包方均不得随意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书面协议后,方可解除。

第九条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经发包、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附则:

在前任经理管理期间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及一切责任,与本合同承包人无关。

发包方:承包方:

年月日

2023年贵阳市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 物业协议合同(6篇)篇五

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全文)

为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修改了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下面是新办法的详细内容。

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1月4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发布 根据11月2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等4件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11月2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v^人民防空法》、《江西省实施〈^v^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 人防工程建设应当坚持与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相结合。

人防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 人防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工作的领导,将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人防工程平时由投资者或者管理者、使用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维护、管理和使用,战时或者遇突发公共事件时由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卫生、审计、水利、市政、房管、不动产登记、安全监督管理、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建设、开发利用人防工程。

人防工程的建设和开发利用享受国家、军队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发展改革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将学校、医院、车站等人口密集区域列为防护重点。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具体落实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的要求。

第八条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是人防工程建设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按原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

第九条 人防工程建设责任划分:

(一)人防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人防指挥工程建设经费由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的建设经费,主要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筹措。

(二)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群众防空组织组建部门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建设;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其建设经费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

(三)防空地下室工程,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组织建设。其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筹措,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基本建设项目时,应当明确防空地下室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人防工程所需的建设用地应当依法予以保障;对人防工程连接城市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通信、排污、消防等系统的设施建设,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

(三)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不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其项目建议书由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报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省、设区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自受理单建人防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申请之日起,分别在14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三)规划区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等区域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民用建筑,按照第二项规定的比例集中修建防空地下室。

前款所称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和文化创意、软件开发、物流等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经营性建筑。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类别、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四)建在暗河、流砂、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合修建的。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4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依据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由省发展改革、财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纳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新建、改建、维修人防公用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三)临时民用建筑免收;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的民用建筑按照原面积修复的部分免收。

除前款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扩大减免范围或者降低缴费标准。

第十六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规划和项目报建联审。防空地下室的设计、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未经报建联审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

防空地下室工程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部分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并委托具有资格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设计文件,对防空地下室防护部分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对质量合格的人防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竣工验收认可文件。建设单位未取得认可文件的,住房和城乡^v^门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人防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等部门移交相关建设项目档案。

第十九条 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地下过街隧道、地下综合管廊等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应当统筹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其他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面积不得低于地下总建筑面积的40%。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空间,平时由建设单位或者使用者进行管理,战时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

对城市广场、绿地、公园等公共场所,鼓励社会资金开发建设主要用于平时使用同时又符合人民防空要求的城市地下空间。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城市地下工程和地下空间开发项目的审查。

第三章 维护和使用

第二十条 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责任,按照“谁建设、谁管理、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落实。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单位应当配备或者指定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人员,建立工程技术档案和维护保养记录,按照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范落实保养措施,使人防工程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一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经费按照下列规定予以保障:

(一)人防指挥工程,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

(二)公用人防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从工程维护管理费中列支;

(三)单位人防工程,由工程隶属单位列支;

(四)已开发利用的人防工程,从平时使用收入中列支。

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城市地下空间防护部分的维护管理经费,按照前款规定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人防工程所属单位被兼并、破产、终止前,应当向新的接收单位移交人防工程档案资料,办理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交接手续,并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工程的结构和防护密闭性能完好;

(二)工程的构配件无锈蚀、损坏;

(三)工程无渗漏;

(五)通风、给排水、供电、通信、消防系统工作正常;

(七)防汛设施安全可靠。

(三)防空地下室围护外墙向外延伸3米以内。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保护范围,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划定。

第二十五条 禁止下列危害人防工程的行为:

(四)堵塞、毁坏、擅自占用人防工程及其出入口;

(五)覆盖、损坏人防工程的测量标志;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在实施旧城区改造时,对现有人防工程的保护,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平时开发利用人防工程不得影响战时防护效能,不得影响平战转换要求。

单位和个人平时利用人防工程的,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领取人防工程使用证书。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转让、抵押、租赁人防工程,不得改变人防工程的用途。

第二十八条 人防工程的投资者或者管理者将人防工程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应当与使用者签订人防工程安全使用责任书,明确使用者对人防工程的安全使用义务,并对使用者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使用者违反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安全使用义务的,应当及时制止、纠正,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

(二)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接受当地有关部门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消除。

第三十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人防工程的维护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保障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有关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造、拆除、封填人防工程;确需改造、拆除、封填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改造人防工程时,不得降低人防工程的防护标准。人防工程拆除、封填后,建设单位应当按拆除、封填的建筑面积、防护等级和类别,在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就近补建;就近补建确有困难的,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实际造价缴纳人防工程补偿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补建。实际造价难以确定的,按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确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转让、抵押、租赁人防工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资者、管理者不与使用者签订安全使用责任书,不对使用者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按规定报告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人防工程的使用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在人防工程装饰、装修等施工作业期间将人防工程投入使用的,或者在人防工程的安全出口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或者侧拉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3月1日起施行。

2023年贵阳市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 物业协议合同(6篇)篇六

甲方: (出租方)

乙方: (承租方)

一、被租房屋为“xxxxxxxx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间。

二、租赁期限。租赁期为______年,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合同期满后,甲方如果继续对外租赁本房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乙方必须在合同到期前1日内,与甲方商议签订新租赁合同,否则按自动弃权处理,甲方有权另行发包。

三、租金每年为________元,乙方必须于每年的八月一日前一次性将租金交齐,交不齐则视为违约,每超过一天,乙方应按每年房租的1%的罚款赔偿给甲方。

四、租赁期房屋的修缮。房屋属人为的损坏由乙方及时修缮,由于不可抗拒的损坏,由甲方及时修缮。

五、店名使用及注册。乙方不得擅自使用甲方单位名称作为店名进行注册,若需使用须经甲方同意,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一切经济纠纷及其它任何责任与甲方无关。

六、店面出租协议书样本的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在合同履行期内,乙方不征得甲方同意,无权将房屋转租给第 三者或相互对换房屋,否则甲方有权收回房屋。

2、在合同期内,如果甲方同意乙方将房屋使用权交付给第三者,本合同对原乙方与房屋使用权者继续有效。

七、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与第三者发生的一切经济、民事等纠纷,甲方概不负责。

八、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保持所租房内外所有设施完好无损,如果确需改造或增设其他固定设施,应征得甲方同意后再进行,所需经费由乙方自付,合同期满时,乙方如需拆除,需将房屋恢复原样,不愿拆除或不得拆除的甲方不予补偿。

九、在合同履行期间,如有政策变化,市里统一规划等其它原因需要拆除房屋,其租赁费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本合同即终止。乙方要积极配合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

十、在合同履行期间,要遵纪守法,讲文明道德,自觉维护好室内外卫生。水、电费及社会公共收费(治安、卫生、工商、税务等)由乙方自行缴纳。

十一、甲方责任

1、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将房屋交给乙方使用,否则每超出一天应赔偿乙方年租金的1% 的经济损失。

2、不按合同内的条款规定修缮房屋的应赔偿乙方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3、不得无故终止合同(第九条除外),否则应赔偿乙方年租金的1%的经济损失。

十二、乙方责任

1、不得利用租赁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

2、不得干扰和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3、要按时到xxx缴纳水费、电费,时间为每月1—5号,超期 者给予1—2倍的处罚, 并停止供水、供电。

4、不按合同内的条款规定修缮房屋的其它设施,根据造成的后果,赔偿其经济损失。

5、合同终止后要及时搬出,否则按租赁房屋缴纳租金,并处以租金的1%罚款。

十三、免责条件

如因不可抵抗的自然灾害,使双方或任何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

十四、本合同未尽事宜,依据《^v^经济合同法》的有关条款,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十五、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六、本店面出租协议书样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附:室内设施登记表)

甲方(出租方):

xxx法人代表(签章):

乙方(承租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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