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党支部工作条例心得体会优秀

时间:2023-07-10 16:10:26 作者:曹czj

心中有不少心得体会时,不如来好好地做个总结,写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可以一直更新迭代自己的想法。好的心得体会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2023年党支部工作条例心得体会优秀篇一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支部工作会议的法规。它对支部多个不同领域进行了界定,进一步将支部工作制度化,有利于进一步发挥战斗堡垒作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深入贯彻落实《条列》,必须突出政治功能,把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作为党的基础组织和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任何时候党支部建设都不能放松,党支部作用都不能弱化。可以看出其大多都是政治信仰不坚定,长期脱离组织生活,践踏了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因此必须牢固树立大抓支部鲜明导向,以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为突破口,以加强政治学习、完善民主集中制和过好组织生活为着力点,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推动党支部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重要职责落实到位,切实打通“中梗阻”,提升执行力,把党的建设落到实处。

只有深入学习了解《条例》,才能熟练的掌握运用。因此要抓好《条例》的宣传解读和学习培训,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深入领会《条例》精神,全面掌握《条例》内容,为认真贯彻执行《条例》打好基础。要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提高适应新时代、实现新目标、落实新部署的能力。作为基层组织的党支部,贯彻落实好这一要求,首当从履行好“四个职责”。履行好组织群众的指责,党的基层组织是团结带领群众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的任务的战斗堡垒。实现伟大梦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这一切,既离不开党的坚强领导,也离不开群众的积极拥护和支持。履行好服务群众的指责,服务群众是党员干部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根本宗旨的具体体现。因此,作为直接面对群众的党支部,必需突出服务群众,建立并不断完善听取群众意见,解决群众矛盾,维护群众利益的工作机制。真正做到问需于民、问计于民、问效于民,把群众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工作最高标准提升基层党支部的服务水平。党支部要履行好“四个职责”,支部建设是关键。作为党支部建设,不仅要加强党的理论知识和党的纪律制度的学习,强化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还要抓住关键少数,选好支部书记这一“带头人”配强支部班子成员,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的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新时代党支部建设的重要制度成果。下一步,将认真贯彻学习《条例》的内容,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将新时代党支部建设落到实处。

2023年党支部工作条例心得体会优秀篇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弘扬“支部建在连上”光荣传统,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党章,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坚持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组织引领党员、群众听党话、跟党走,成为党员、群众的主心骨。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严肃党的纪律,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增强生机活力。

(五)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党支部设置一般以单位、区域为主,以单独组建为主要方式。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连(中)队以及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

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

第五条 结合实际创新党支部设置形式,使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规模较大、跨区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市场、商业街区、商务楼宇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

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联合党支部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

为期6个月以上的工程、工作项目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

流动党员较多,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相对固定集中,应当由流出地党组织商流入地党组织,依托园区、商会、行业协会、驻外地办事机构等成立流动党员党支部。

第六条 党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批复,批复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

基层党委审批同意后,基层单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或者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批复和选举结果由基层党委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委可以直接作出在基层单位成立党支部的决定。

第七条 对因党员人数或者所在单位、区域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党支部,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予以调整或者撤销。

党支部的调整和撤销,一般由党支部报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批准,也可以由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直接作出决定,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第八条 为执行某项任务临时组建的机构,党员组织关系不转接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成立临时党支部。

临时党支部主要组织党员开展政治学习,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等,一般不发展党员、处分处置党员,不收缴党费,不选举党代表大会代表和进行换届。

临时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由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指定。

临时组建的机构撤销后,临时党支部自然撤销。

第三章 基本任务

第九条 党支部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党支部的决议。讨论决定或者参与决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要事项,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群众,努力完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突出政治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关怀帮扶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依规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

(四)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政策,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凝聚广大群众的智慧和力量。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五)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发现、培养和推荐党员、群众中间的优秀人才。

(六)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七)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八)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公开党内有关事务。

第十条 不同领域党支部结合实际,分别承担各自不同的重点任务:

(一)村党支部,全面领导隶属本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工作,组织带领农民群众发展集体经济,走共同富裕道路,领导村级治理,建设和谐美丽乡村。贫困村党支部应当动员和带领群众,全力打赢脱贫攻坚战。

(二)社区党支部,全面领导隶属本社区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围绕巩固党在城市执政基础、增进群众福祉开展工作,领导基层社会治理,组织整合辖区资源,服务社区群众、维护和谐稳定、建设美好家园。

(三)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的党支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按规定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服务改革发展、凝聚职工群众、建设企业文化,创造一流业绩。

(四)高校中的党支部,保证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高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各项任务完成。

(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党支部,引导和监督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团结凝聚职工群众,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建设企业先进文化,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六)社会组织中的党支部,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依法执业、诚信从业,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七)事业单位中的党支部,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事业单位中发挥领导作用的党支部,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

(八)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的党支部,围绕服务中心、建设队伍开展工作,发挥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作用,协助本部门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

(九)流动党员党支部,组织流动党员开展政治学习,过好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评议,引导党员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权利,充分发挥作用。对组织关系不在本党支部的流动党员民主评议等情况,应当通报其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

(十)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党员实际情况,组织参加学习,开展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意见建议,引导他们结合自身实际发挥作用。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由全体党员参加,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

党支部党员大会的职权是:听取和审查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按照规定开展党支部选举工作,推荐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讨论和表决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表扬、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村、社区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党支部党员大会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经过充分讨论。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

第十二条 党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对党支部重要工作进行讨论、作出决定等。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重要事项提交党员大会决定前,一般应当经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

第十三条 党员人数较多或者党员工作地、居住地比较分散的党支部,按照便于组织开展活动原则,应当划分若干党小组,并设立党小组组长。党小组组长由党支部指定,也可以由所在党小组党员推荐产生。

党小组主要落实党支部工作要求,完成党支部安排的任务。

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组织党员参加政治学习、谈心谈话、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

第十四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或者委员召集并主持。党小组会由党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

第五章 组织生活

第十五条 党支部应当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经常、认真、严肃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参加所在党支部或者党小组组织生活。

第十六条 党支部应当组织党员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定期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

“三会一课”应当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以“两学一做”为主要内容,结合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确定主题和具体方式,做到形式多样、氛围庄重。

党课应当针对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回应普遍关心的问题,注重身边人讲身边事,增强吸引力感染力。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定期为基层党员讲党课,党委(党组)书记每年至少讲1次党课。

党支部每月相对固定1天开展主题党日,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志愿服务等。主题党日开展前,党支部应当认真研究确定主题和内容;开展后,应当抓好议定事项的组织落实。

对经党组织同意可以不转接组织关系的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可以将其纳入一个党支部或者党小组,参加组织生活。

第十七条 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组织生活会一般以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召开。

组织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会前认真学习,谈心谈话,听取意见;会上查摆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会后制定整改措施,逐一整改落实。

第十八条 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组织党员对照合格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

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可以在党小组范围内进行。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

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第十九条 党支部应当经常开展谈心谈话。党支部委员之间、党支部委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每年谈心谈话一般不少于1次。谈心谈话应当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帮助提高。

党支部应当注重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和出现重大困难、身心健康存在突出问题等情况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应当帮助做好心理疏导;对受到处分处置以及有不良反映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应当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六章 党支部委员会建设

第二十条 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

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第二十一条 村、社区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其他基层单位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3年。

党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一般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出的党支部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出现空缺,应当及时进行补选。确有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派党支部书记或者副书记。

建立健全党支部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组织对任期届满的党支部,一般提前6个月以发函或者电话通知等形式,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对需要延期或者提前换届的,应当认真审核、从严把关,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督促党支部其他委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抓好党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向党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党支部副书记协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党支部其他委员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书记应当具备良好政治素质,热爱党的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本领,敢于担当、乐于奉献,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党员、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一般应当具有1年以上党龄。

第二十四条 上级党组织应当结合不同领域实际,突出政治标准,按照组织程序,采取多种方式,选拔符合条件的优秀党员担任党支部书记。

村、社区应当注重从带富能力强的村民、复员退伍军人、经商务工人员、乡村教师、乡村医生、社会工作者、大学生村官、退休干部职工等群体中选拔党支部书记。对没有合适人选的,上级党组织可以跨地域或者从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选派党支部书记。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选派优秀干部到村、社区担任党支部第一书记,指导、帮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主要承担建强党支部、推动中心工作、为民办事服务、提升治理水平等职责任务。符合条件的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主任。

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支部书记一般由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也可以由本部门本单位其他负责人担任。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选派党员干部担任专职党支部书记。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一般从管理层中选任党支部书记,应当注重从业务骨干中选拔党支部书记。没有合适人选的,可以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支部书记。

加强党支部书记后备队伍建设,注意发现优秀党员作为党支部书记后备人才培养,建立村、社区等领域党支部书记后备人才库。

第二十五条 上级党组织应当经常对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进行培训。

党支部书记培训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对新任党支部书记应当进行任职培训。中央组织部组织开展党支部书记示范培训,地方、行业、系统一般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分层分类开展党支部书记全员轮训。党支部书记每年应当至少参加1次县级以上党组织举办的集中轮训。注意统筹安排,防止频繁参训,确保党支部书记做好日常工作。

对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的培训应当突出党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基本知识及党务工作基本要求,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党规党纪等内容。注重发挥优秀党支部书记传帮带作用。

第二十六条 注重从优秀村、社区党支部书记中选拔乡镇和街道领导干部,考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人员。

培养树立党支部书记先进典型,对优秀党支部书记给予表彰表扬。

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委员会成员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监督,加强互相监督。

党支部书记每年应当向上级党组织和党支部党员大会述职,接受评议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建立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党支部工作机制。对不适宜担任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职务的,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作出调整。对存在换届选举拉票贿选、宗族宗教和黑恶势力干扰渗透等问题的,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严肃处理。

第七章 领导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把党支部建设作为最重要的基本建设,定期研究讨论、加强领导指导,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县级党委每年至少专题研究1次党支部建设工作。

各级党委(党组)书记应当带头建立党支部工作联系点,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

第三十条 党委组织部门应当经常对党支部建设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加强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扩大先进党支部增量,提升中间党支部水平,整顿后进党支部。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基层党委一般应当配备专兼职组织员,加强对党支部建设的具体指导。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注意通过党支部了解掌握党员干部日常表现,干部考察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党支部的意见。

村、社区党支部书记纳入县级党委组织部备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村、社区党支部工作纳入县级党委巡察监督工作内容。

第三十二条 抓党支部建设情况应当列入各级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判其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情况的重要依据。对抓党支部建设不力、各项工作不落实的,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当进行约谈。对党支部建设出现严重问题,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当按照规定严肃问责。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为党支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给予经费保障。增强村、社区党支部运转经费保障能力,落实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报酬待遇,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建立正常增长机制。给予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支部工作经费支持。加强村、社区和园区等领域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积极运用现代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充分发挥办公议事、开展党的活动、提供便民服务等综合功能。

县级以上党委管理的党费每年应当按照一定比例下拨到党支部,重点支持贫困村党支部、困难国有企业党支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支部、流动党员党支部、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等开展党的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村、社区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按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8年10月28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支部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2023年党支部工作条例心得体会优秀篇三

党支部工作条例是对党建支部工作的进一步优化和提升干部队伍办事职能的重要规定和要求,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下面是本站小编精心整理的党支部工作条例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学习和参阅。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对基层党支部建设、运行管理进行了细致安排,提出了明确要求和标准,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既发扬我们党长期积累的党支部建设宝贵传统,又体现党的xx大以来基层创造的好做法好经验,规定明确、符合实际。制定和实施《条例》,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重要举措,为新时代党支部建设提供了基本遵循,对加强党的组织体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作为一名年轻党员,对理论知识的加强时刻不敢松懈。学习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不能单纯以学习《条例》为目的盲目学习,应当理论结合实际,把《条例》的学习党的章程,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结合起来,提升全面从严治党的认识,提升党支部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贯彻执行《条例》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切实将所学所得运用到日常工作和学习中,做到融汇贯通。

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的组织体系的基本单元。通过学习条例,我们可以感受到党中央高度重视党支部建设,要求把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到每个支部、每名党员,支部建设要紧抓狠抓。党支部工作条例的是基层党支部的定向规定,是第一个指导支部管理的党内文件,对于数百万基层党支部具有重要实践意义,必将使我党支部建设和党组织体系更加完善更加先进纯洁。

年轻党员更应该发挥自己在组织建设中的作用,要发挥模范先锋的作用,要牢记不忘初心的使命,要敢担当顾大局,以党支部为依托,实现自己的价值。更应该响应我党号召,努力为基层党支部建设的完善不遗余力的贡献自己的青春,为把我国建设成为更强大更具有影响的国家而奋斗终身。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这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部关于党支部工作的基础主干法规,是新时代党支部建设的基本遵循。对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而言,要切实把抓好党支部作为党的组织体系建设的基本内容、管党治党的基本任务、检验党建工作成效的基本标准,必须采取创新方式、有效手段、有力措施加强党支部建设,督促广大党组织特别是党支部书记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开展党支部工作,推动《条例》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抓认识、强督查,破解导向难题。目前,部分基层党员干部特别是一些乡、村及机关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对党支部工作的重要性认识还不足,存在着“重经济发展轻党的建设”、“重项目管理轻学习教育”和“重开会讲轻抓落实”等不良现象。因此,要以学习贯彻《条例》为契机,强化思想认识。通过组织学习《条例》,使基层党员干部特别是党支部书记真正认识到加强党支部工作在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巩固党长期执政的重要意义,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重要作用,使其真正认识到“磨刀不误砍柴工”的深刻道理,认识到经济发展搞不好会出大问题,党支部建设抓不好也会出大问题。同时,也要以力促《条例》落实为目标,强化督促检查。充分发挥督查这个“指挥棒”的导向作用,把抓党支部建设列为考核新时代改革发展水平的一项首要指标,全面突出抓好党支部建设的极端重要性。

抓培养、强待遇,破解人才难题。做好党支部工作,党支部书记队伍建设是根本。各级党组织要坚持以《条例》的高标准严要求,施之以“选、育、提”等办法提升党支部书记队伍能力素质。一是“选”。就是根据《条例》所规定的,上级党组织应当结合不同领域实际,突出政治标准,按照组织程序,采取多种方式,选拔符合条件的优秀党员担任党支部书记。二是“育”。就是注重内部培养,选拔一批素质较高、业务较强的村党支部书记、成员及党员外出培训学习,提高现有人才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确保实现《条例》规定的“加强党支部书记后备队伍建设,注意发现优秀党员作为党支部书记后备人才培养,建立村、社区等领域党支部书记后备人才库”等职责。三是“提”。就是不断提高党支部书记的政治待遇、经济待遇、工作待遇等,特别是要严格落实《条例》中“注重从优秀村、社区党支部书记中选拔乡镇和街道领导干部,考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人员”之规定,使党支部书记有盼头、有奔头、有甜头,营造人尽其才、奋发有为、人才辈出的良好氛围,确保党支部工作有人干、愿意干、干得好。

抓联动、强协作,破解工作难题。党支部工作政治性强、领域宽、任务重,必须加强协调、多方配合、借势借力,不断提高党支部工作活力和影响力。一要加强宏观指导。要积极构建党委(党组)统一领导、组织人事部门牵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协助、广大党员干群共同参与的党支部工作新格局,充分发挥整体效应,着力解决党支部工作面临的困难与挑战,切实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二要充分发挥党支部的主力军作用。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根据《条例》新要求,努力为广大党支部书记及成员营造宽松的工作环境,使其能尽职尽责完成好党支部各项工作职责。三要积极发挥党员示范引领作用。党支部和广大党员要充分发挥好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带头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党支部的决议。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抵制各种不良思潮,努力做践行党章党规党纪的先行者和引领者。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和管理干部,全面、从严、系统地规范了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为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各级各类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提供基本遵循。

一是要提高思想认识。《条例》指出,干部人事档案是教育培养、选拔任用、管理监督干部和评鉴人才的重要基础,是党的重要执政资源,属于党和国家所有。作为一名从事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基层组工干部,在学习了《条例》后我深刻的感受到档案工作的重要性,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不断在政治上提高站位,在思想上时时警醒,筑牢精神之坝,严格按程序办事,按规定管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立足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岗位,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

二是严格工作标准。《条例》规定了干部人事档案的主要内容和分类,并就干部人事档案数字化提出了要求。在我们日常管理和工作中,我们要严格按照《条例》要求对档案内容进行分类,在档案数字化的过程中,我们要始终坚持强化标准理念、把控环节流程、执行技术规范、保证工作质量,确保人员基本信息准确,目录录入规范、原始图像与纸质档案一致。

三是发挥服务作用。《条例》指出:干部人事档案利用工作应当强化服务理念,严格利用程序,创新利用方式,提高利用效能,充分发挥档案资政作用、体现凭证价值。我们在档案管理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档案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的作用,做到凡提必审、凡转必审、凡进必审,严格执行干部任前审核制度,在换届中做到凡考察对象的干部人事档案必审,凡干部公示信息必核,凡发现档案造假的必查,有效保证干部工作的准确性、公平性和严肃性。

2023年党支部工作条例心得体会优秀篇四

【篇一】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通知指出,机构编制资源是重要政治资源、执政资源,机构编制工作是党的重要工作。《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落实党管机构编制原则,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提升机构编制工作水平,巩固党治国理政的组织基础,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共8章,共33条。第一章“总则”明确制定目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等。第二章“领导体制”明确党中央对机构编制工作实施集中统一领导的主体及职责,规定了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等。第三章至第七章规定了机构编制工作的基本程序,对机构编制事项的动议、论证、审议决定、组织实施、监督问责等作出规定。第八章“附则”对解释、实施等作了规定。

统一领导,围绕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机构编制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二是为机构编制制度体系立柱架梁,为机构编制工作提供基本遵循。现有的机构编制法律法规主要是规范政府机关机构编制管理的,而且侧重于实体内容。在党内法规中,尚无一部全方位系统规范党领导机构编制工作的专门法规。《条例》统领机构编制领域的法规制度,为机构编制工作提供一套基本规矩,同时把这次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中一些行之有效、带有规律性和长期适用性的成果固定下来。三是侧重于程序性规定,注重与现有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的衔接。《条例》是党的机构编制工作的基础主干党内法规,侧重于明确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基本要求,明确党中央对各级党委(党组)、编委在机构编制工作中的领导关系,明确机构编制工作最基本的程序和要求,规范各级党委(党组)机构编制工作行为。同时,《条例》的程序性规定与现有党内法规和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涉及机构编制的具体规定也是相辅相成、有机衔接的。

【篇二】

机构编制法定化,提升机构编制工作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坚持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机构编制工作的各方面和全过程,完善保证党的全面领导,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制度安排,有效实施党中央方针政策。

首先,推进机构编制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机构职能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机构编制是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础,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其次,推进机构编制工作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必然要求。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要充分发挥法治的规范和保障作用,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和强化法治,推进机构编制工作为推进机构改革和巩固改革成果提供了重要保障。最后,推进机构编制工作是提升机构编制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不断推进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不失为一种提升机构编制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机构编制工作是一项严肃慎重的工作。《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推进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为着力点,完善机构设置,优化职能配置,提高效率效能,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制度和组织保障。

【篇三】

官择人者治,为人择官者乱。这是古人对选人用人,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的认知。中国共产党从建立初期到今天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及中国梦的实现,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机构编制是重要的政治资源、执政资源,是党选人用人的重要机制。《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推进和提升编制工作水平,为党领导人民实现中国梦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是党集中统一领导,优化协同高效推进改革的体现。《条例》坚持党的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思想、科学发展观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格落实育才造士,为完善机构设置,优化职能配置,协同高效推进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优化配置,进而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另一方面是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了制度和组织保障。为适应经济新形势和发展需要,用制度管住管好用活机构编制,党中央制定《条例》,严格把控制总量、统筹使用,科学增减,从而提升机构编制资源使用效益,始终围绕服务大局、服务中心,保障党和国家事业更好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的印发,是机构编制工作再提升的一个重要表现,同时也彰显了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使得机构编制的法制化进程不断提高。

【篇四】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单行本,已由人民出版社出版,即日起在全国新华书店发行。条例自2019年8月5日起施行。

机构编制资源是重要政治资源、执政资源,机构编制工作是党的重要工作。《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强化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是新时代机构编制工作的基本遵循。

一是坚持党管机构编制。坚持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机构编制工作的各方面和全过程。

二是坚持优化协同高效。优化就是科学合理、权责一致,协同就是有统有分、有主有次,高效就是履职到位、流程通畅。

三是坚持机构编制刚性约束。既要贯彻编制就是法制的要求,机构编制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又要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维护机构编制的严肃性、权威性,切实把机构编制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还要加快完善机构编制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并有效实施。

四是坚持机构编制瘦身与健身相结合。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财政保障能力,管住管好用活机构编制,不断提升机构编制资源使用效益,保障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篇五】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强化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是新时代机构编制工作的基本遵循。

《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的制定与实施,对于提升机构编制工作水平、推进我国法治化进程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机构职能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机构编制工作,制定《工作条例》,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

其次,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必须充分发挥法治的规范和保障作用,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和强化法治。推进机构编制工作,制定《工作条例》为推进机构改革和巩固改革成果提供了重要保障。

最后,推进机构编制工作是提升机构编制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通过制定《工作条例》,进一步提升了机构编制管理水平,为推进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提供了重要依据。

机构编制工作是党的重要工作,机构编制资源是重要政治资源、执政资源。《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落实党管机构编制原则,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提升机构编制工作水平,巩固党治国理政的组织基础,具有重要意义。我们要充分认识做好机构编制工作的重要性,落实主体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完善配套制度,盘活资源,确保《条例》落到实处。

【篇六】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条例》用八章强调了机构编制资源是重要政治资源、执政资源,机构编制工作是党的重要工作。条例中说明了机构编制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一、坚持党管机构编制。坚持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机构编制工作的各方面和全过程,完善保证党的全面领导,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制度安排,有效实施党中央方针政策;二、坚持优化协同高效。适应新时代新形势新要求,力求科学合理、权责一致,科学审慎设置党和国家机构,统筹谋划好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建设;三、坚持机构编制刚性约束。贯彻编制就是法制的要求,机构编制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录(聘)用人员、配备干部、核拨人员经费等应当以机构编制为基本依据;四、坚持机构编制瘦身与健身相结合。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财政保障能力,管住管好用活机构编制,严控总量、统筹使用,科学增减,不断提升机构编制资源使用效益。

通知不仅强调了《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落实党管机构编制原则,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提升机构编制工作水平,巩固党治国理政的组织基础,具有重要意义。通知还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要充分认识做好机构编制工作的重要性,落实主体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完善配套制度,确保《条例》落到实处。

2023年党支部工作条例心得体会优秀篇五

近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条例》的制定和实施,为新时代党支部建设提供了基本遵循,对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加强党的组织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新时代需要新担当,新担当要有新作为。新时代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把理想信念教育作为首要任务,坚持不懈强化理论武装,毫不放松加强党性教育。《条例》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既发扬我们党长期积累的党支部建设宝贵传统,又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基层创造的好做法好经验,规定明确、符合实际。因此,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深入领会《条例》精神,全面掌握《条例》内容,增强贯彻执行《条例》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为新时代新变革凝魂聚力。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这说明加强基层党支部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是新时代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途径和必然选择。

要弘扬“支部建在连上”光荣传统,夯实基层党支部建设根基。“支部建在连上”是党对人民军队实行绝对领导的根本制度之一,是党在缔造和领导人民军队的斗争实践中逐步建立起来的,是人民解放军加强基层建设的历史经验和优良传统。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基层党支部自身建设的好坏直接决定着党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同时对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党的基层工作是一切工作的基础。因此,必须弘扬“支部建在连上”光荣传统,坚持“核心领导地位”的原则,加强基层党支部建设,夯实根基。

要发挥基层党支部职责作用,当好党员、群众的“主心骨”。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任何单位或者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等都是用来规范人的行为的。同样,党中央制定的《条例》也是用来规范管理基层党支部工作的。《条例》明确规定了党支部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同时,也明确了八项基本任务,针对不同领域的党支部结合实际分别承担各自不同的重点任务,一一作了明确规定。党支部要结合职责和任务,坚持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积极履职,发挥好带动和引领作用,组织引领党员、群众听党话、跟党走,真正成为党员、群众的主心骨。

要发挥党支部书记示范引领作用,切实将党支部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这个车头就是基层党支部书记。作为党支部书记是抓党支部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自觉增强党性意识、宗旨意识、使命意识、责任意识,严以律己,清正廉洁,敢于担当,积极作为;要带头学习提高、带头争创佳绩、带头服务群众、带头遵章守纪、带头弘扬正气;要以“两学一做”为主要内容,突出党性锻炼,抓好“三会一课”制度的落实,组织开展好主题党日、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活动。

要坚持“两手抓”“两促进”,推进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党员干部必须消除只抓党建不抓业务工作的思想,又要消除只抓业务不抓党建工作的思想,必须做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既抓党建又抓业务,让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相辅相成、相互融合、相互依托、相互促进。通过抓党建工作促进业务工作的开展,通过抓业务工作促进党建工作的提升,形成“两手抓”“两促进”深度融合发展。

2023年党支部工作条例心得体会优秀篇六

无规矩不成方圆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支部工作会议的法规。它对支部多个不同领域进行了界定,进一步将支部工作制度化,有利于进一步发挥战斗堡垒作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立规矩,组织设置得以成熟。《条例》中指出,党支部设置一般以单位、区域为主,以单独组建为主要方式;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之前有许多党员反映对党建政策并不熟悉,业务情况也不是很了解,很大程度是因为基层党支部学习、宣传不到位,甚至对政策出现理解偏差,落实工作程度大打折扣。正因为党中央认识到现阶段各党支部的不足,在试行条例中对各党支部有了明确要求,立立规矩,使现有党支部更具合理化。

立规矩,任务分工得以明确。条例不仅明确了党支部的八项基本任务,还规定不同领域党支部结合实际,分别承担各自不同的重点任务,标明了各类机关党支部不同的工作重点。杜绝千篇一律的工作方式,开展更加适合支部工作的工作。基层党建工作需要建立严明的体制机制,划分岗位,明确责任,让每个党员认清“糊涂账”的危害,主动承担责任,这是新时代中国对党支部、党员干部的要求,能够督促党员干部成长为一名优秀的共产党员。

立规矩,支部体系得以完善。党支部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础。中国共产党全党400多万个党支部,分布在各行各业,不同地区,构成了一个宽泛的密网,它们是维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的根基所在。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支部建设,要求把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到每个支部、每名党员,为新时代党支部建设提供了基本遵循,把党支部建设放在突出的位置,能够带动党员充分发挥自身主体作用,对加强党的组织体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对党支部进行了规范,营造了风清气正的浓厚氛围。作为一名基层党员干部,积极参与支部生活是我们的义务,我们要明白党支部能够更好的带动工作积极性,结合自身实际更好的开展工作,这既是党支部对党员干部的要求,也是党员提升政治自觉性的必经之路。因此,立好规矩,中国共产党得以在未来拥有源源不断的动力不断前行,做指引中国不断繁荣富强的指向灯。

让基层党支部强筋壮骨

“合抱之木,生于毫末,九层之台,始于垒土”,党员亦如木之毫末,台之垒土,从汇聚到扎实,树立起一条条党支部的钢筋铁骨,才能支撑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大厦。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这一规定的出台,既为党支部的建设提供了“参考指南”,又为党员的发展送来了“定心轮盘”。

新时期,新时代,如何弘扬“支部建在连上”光荣传统,让基层党支部建设不会流于形式,能迸发更强大的活力,使其强筋壮骨,不仅需要自上而下的需要精神引领,更需要自下而上的凝神聚力。

基层党支部要发挥好“火车头”的作用,那么支部书记必须担任好“领头羊”的角色。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好的条例如铁轨,让基层党支部这驾列车能够按照制定好的既有轨道顺利运行,而党支部书记就好比列车长,如果对其把关不严,轻则“时刻延误”,重则“车毁人亡”。细数基层党支部发展中的矛盾问题,我们不难看到,既有支部书记自身能力不足的问题,也有其思想上过于形式,行为上重于痕迹的原因。因此,一方面上级党组织应当结合不同领域实际,突出政治标准,按照组织程序,采取多种方式,选拔符合条件的优秀党员担任党支部书记,另一方面也要在各领域党支部中落实书记后备人才库。

基层党支部要发挥好“助推器”的作用,那么就必须激发党支部中青年党员办事创新的活力。“少年强,则国强”,以此看来,青年党员强,则党强。党的发展,党支部的建设,想要永葆青春活力,想要一直与时俱进,离不开党中央的指导,革命先烈的精神指引,老党员的以身作则,更离不开对青年的党员的教育创新。创新是一个政党永葆生机的源泉,而加强青年党员的党建工作创新,则是党支部发展的不竭动力。因此,对青年党员的教育必须在循循善诱中,留出发展空间,在基层支部教育中尝试引入试错与创建机制,而非一味的坚持“样板戏”,遵循“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思想。必须结合自身党支部的具体情况,在工作教育中发现与创新有利于青年党员教育的载体与方法,为我所用。

基层党支部要发挥好“战斗堡垒”的作用,就必须推动党支部建设全覆盖,全渗透。党中央想要发展,离不开千千万万的基层党支部这一基础单元,要吸收优秀人才,就需要建强、建好基层党支部,为党的肌体注入健康、新鲜、有活力的血液。正如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样,两新组织的党支部建设与发展,也是我党建设的重要板块之一。尤其是随着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两新组织在社会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如何拓展与巩固两新组织党建阵地,已经势在必行。我们必须认识到两新组织党支部建设的重要性,防止在基层党建中出现“木桶效应”,必须补强短板。只有真正做到基层党支部的全覆盖,才能让党组织的力量常随百姓身边。

“根深则叶茂,本固则枝荣”,我们共产党人好比种子,想要在在人民群众中生根发芽,乃至成为大树,离不开基层党支部这一“联络站”的推动作用,而党中央想要蓬勃向上,更离不开万千基层党支部的遍地开花。总而言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必须落到实处,落到点上。

让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到每个支部、每名党员

9月2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制定和实施《条例》,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重要举措,为新时代党支部建设提供了基本遵循。而基层党组织是党的组织体系的基础,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作为基层党组织,我们更应该严格按照《条例》加强党支部建设,深刻认识党支部建设的重大意义,维护党在群众中的形象,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早在1926年,党中央就提出“一切工作归支部”党支部始终是党最基本的组织单元,最有力的战斗单元。历史的经验弥足珍贵,任何时候支部建设都不能放松,支部都不能涣散,支部作用都不能弱化。要把党支部建设作为最重要的基本建设,牢固树立党的一切工作到支部的鲜明导向,把思想政治工作落到支部、把从严教育管理党员落到支部、把群众工作落到支部。把支部建设好了,把支部的作用发挥好了,党的各项事业就会事半功倍,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就指日可待。那么怎样当好支部“小郎中“?

一是查病灶。通过“望、闻、问、切”把脉问诊,找准病因。在过去一段时间内,由于党内政治生活开展不正常,导致了一些党支部被弱化、虚化、边缘化。这就要求党员干部要当好“小郎中“,打开无影灯,拿起放大镜,通过工作督导、自查自纠,查看支部机体是否健全;“三会一课”是否流于形式;“主题党日“、”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谈心谈话“是否严格执行;党费收缴是否及时足额、有无党建阵地及活动。避免“纸上写写、墙上挂挂、嘴上说说”,把《条例》束之高阁。切实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彰显党员的先锋模范和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二是开药方。开良药、开猛药,做到药到病除。上接天线。听党话,跟党走,第一时间接收党的声音,第一时间传播党的要求。积极收看中央重要会议,积极参加上级党组织会议、中心组学习。下接地气。接地方党委政府实际、接党员群众实际。开展党支部标准化建设活动,提升党建工作水平。要把中央要求、支部实际、群众期盼、实践需要结合起来。以主题党日活动为契机,合理解决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让党员与群众结对子,成“亲戚”,打造温馨的工作氛围。

三是强机体。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的组织建设。建立健全支部,定期开展活动。要充分考虑党员思想状况,聚焦支部建设中的重难点、薄弱点,一条一条对照检查,结合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进行健康体检,区分轻重缓急,祛除最现实最急迫的“病灶”。严肃监督执纪问责,让问责成为一种常态,宁愿在严肃的批评之中听骂声,也决不在违法乱纪之后听哭声。同时建立容错机制,保护党员干部锐意进取、忠诚担当的积极性。

党支部,是我们党全部工作和全部战斗力的基础,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直接决定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让支部当好“小郎中”,让党员做好“小郎中”,查病灶、开药方、治已病、防未病,强肌体,迸发创造力,不忘初心,人民至上,把党支部真正建设成为坚不可摧的战斗堡垒。

 

2023年党支部工作条例心得体会优秀篇七

第十二条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的领导核心。在支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和处理支部的日常工作。支部委员会对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负责,接受它们的监督。

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至5人组成,最多不超过7人。

第十三条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标。根据本条例规定的党支部的工作任务,结合本支部的具体情况,研究安排支部工作并定期检查落实情况。

(二)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组织上好党课和政治理论学习;定期召开支部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负责召开支委扩大会、党小组长会和支部党员大会;负责收缴党费;定期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就本支部组织的重要活动、发展新党员、对党员的奖励和处分、选举新的支部委员会等重要问题,向支部党员大会提出初步意见;就本部的推荐、选拔、培养、考核,向上级党组织和组织部门提出初步意见;就本支部所在单位人员出国等方面的政治审查,向上级党组织提出初步意见。

(四)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统战、保密、政治和群众工作。

(六)具体指导党小组的工作,负责协调各党小组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支部委员会必须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第十五条支部委员会要认真搞好自身建设,加强政治理论和文化业务学习,认真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制度和支委成员岗位责任制,健全民主生活制度。发扬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优良作风,加强团结,相互支持,使支部委员会成为党支部的坚强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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