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河南省工作政府报告(大全6篇)

时间:2023-09-04 20:16:04 作者:翰墨 最新河南省工作政府报告(大全6篇)

报告是指向上级机关汇报本单位、本部门、本地区工作情况、做法、经验以及问题的报告,写报告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报告范文,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河南省工作政府报告篇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防止腐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从事采购活动及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的管理和监督均应遵守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以及国内外政府性贷款、赠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确定的方式和规范的程序获取商品、公共工程(基本建设工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施行)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一)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二)编制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

(四)收集、发布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

(五)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

(六)处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

(七)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本省实行政府采购目录分级审批公布制度。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编制的年度政府采购目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同时公布上一年度政府采购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编制政府采购目录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本省实际,逐步扩大政府采购内容和范围。

第七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目录编制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按政府采购程序组织或委托办理采购活动,参加评标,与中标供应商订立合同,负责货物验收。

第二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八条 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采购方式,具体适用条件和程序由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制定。

第九条 招标采购可以由采购人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招标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采购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同意,可以按照招标投标程序自行组织采购。

第十条 纳入省级政府采购目录,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实行招标采购:

(一)单项或批量在10万元以上的物品;

(二)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修缮工程;

(四)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定点服务采购。

市、县招标采购的金额标准由同级人民政府制定,但不得高于省级政府采购目录规定的金额标准。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下达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专项拨款和政府性贷款,除特殊规定外,一般由省统一组织采购。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实行招标采购: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急需的采购;

(三)只有唯一的供应商;

(四)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国际招标采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款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程序主要包括编制和批准政府采购预算,确定和执行采购方式,订立和履行采购合同,验收和资金支付。

第十五条 采购人需要采购的,根据政府采购目录、采购计划和采购预算就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技术要求和交付使用时间等内容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自收到采购申请15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六条 政府公开招标采购应依照公告、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决标、订立合同、交付、验收、结算、监督检查等主要程序进行。具体招投标规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合同内容应当包括采购商品、工程或者接受服务的名称、数量、面积、规格、质量、性能、标准、价格(酬金)等以及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政府采购合同自订立之日起7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合同为持续供货合同的,其履行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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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作政府报告篇二

工伤保险基金在省辖市实行全市统筹。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河南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机关和财政经常拨款支持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执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城乡劳动者。但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除外。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将本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缴费工资、工伤保险费缴纳、工伤事故等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接受职工监督。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在省辖市实行全市统筹。

中央驻豫单位和省属驻郑单位以及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特殊行业,实行省直接统筹。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特殊行业的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工伤保险业务经办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努力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者得到康复和从事适合身体状况的劳动,建立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工作体系。

河南省新工伤保险条例2019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工伤保险费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费率。

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费率的规定和行业特点,确定农民工较为集中行业的费率标准和具体缴费方式,报同级政府批准,并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职业康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伤保险费用的支付。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条省、省辖市建立两级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各统筹地区储备金按当年本地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总额的百分之七提留:百分之二上解作为省级工伤保险储备金,百分之五作为省辖市工伤保险储备金。当工伤保险储备金滚存总额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时,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减少储备金提留比例,并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后实施。

储备金主要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及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的支付。统筹地区储备金不足支付时,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先垫付,再申请省级储备金调剂。

第十一条职业康复费用按不超过当年结存的工伤保险基金四分之一的比例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用款支出计划,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列入下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预算。下年度据实列支,用于工伤职工职业康复。

第十二条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费、职业康复费用足额支付和储备金留存的前提下,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可以按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实际征缴总额百分之五的比例提出工伤预防费使用计划,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主要用于统筹地区参保单位工伤保险工作的宣传培训、工伤案例分析、工伤事故预防等。

第十三条职工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视同工伤。

第十四条职工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认定职工伤亡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应当以法定职权部门或者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为依据。

第十五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有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六条对工伤认定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移交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工伤认定的具体事务。

(一)超过法定时限提出申请的;

(二)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管辖权的;

(三)不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

(四)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十日内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用人单位在接到书面通知二十日内不提供相关材料或者不履行举证义务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于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同时抄送经办机构。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发给《工伤证》,不收取费用。

《工伤证》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省、省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根据医疗专家组提出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第二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尚未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用人单位应当先行垫付治疗费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后,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报结算;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将业务发包、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该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二十三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其标准按护理鉴定结论作出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至正常退休年龄。扣除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农民工,可选择一次性享受或者长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办法由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为其安排适当工作。职工难以胜任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或者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领取数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第二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恢复工作后由于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的,由用人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为本人工资降低部分的百分之七十,本人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

第二十七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标准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十六个月,六级十四个月,七级十二个月,八级十个月,九级八个月,十级六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五十六个月,六级四十六个月,七级三十六个月,八级二十六个月,九级十六个月,十级六个月。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百分之三十。

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工伤职工距正常退休年龄五年以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百分之二十;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百分之十支付。

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不得减少按照失业保险规定应当享受的待遇和按有关规定应当享受的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八条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继续享受工伤医疗、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安装等待遇。所需费用,退休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退休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原用人单位支付。

第二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五十四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对属于抢险救灾、见义勇为工亡者,按六十个月发给。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第三十条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自申领之日起次月内支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长期待遇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自职工死亡的次月起支付。

工伤职工经再次鉴定,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应当按再次鉴定结论享受相应待遇,享受待遇的起始时间为原鉴定时间的次月。工伤职工复查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复查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按照复查鉴定结论享受有关待遇,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调整。

第三十一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三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百分之五十。该职工重新出现的,自出现的次月起停发供养亲属抚恤金,领取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当退回。

第三十三条因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基数不实造成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并支付差额。

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凭工伤认定决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的供养亲属凭工伤认定决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公安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供养亲属身份证明、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出具的无生活来源的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证明、养子女(养父母)的公证书等有关材料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撤销、破产的,在财产清算时应当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工伤人员人均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优先一次性缴纳十年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由经办机构负责支付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以及已退休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待遇的费用;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在财产清算时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标准,优先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十六条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在国内保留工伤保险关系的职工,其境外工伤医疗、康复等费用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七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救治特点,制定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办法,统筹规划和选择工伤保险医疗转诊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工作需要,在本统筹区域内选择工伤保险医疗机构。

经办机构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选择的工伤保险医疗机构、医疗转诊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包括服务对象、范围、质量、期限及解除协议条件、费用审核结算办法等内容的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签订后,经办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当地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价格等部门依法对本地工伤保险医疗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对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或者参保后少缴、欠缴、拒缴工伤保险费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不予颁发、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违反法定程序的;

(二)因提供虚假证据、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而造成工伤认定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工伤认定决定的其他情形。

(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四)向工伤认定申请当事人收取工伤认定费用的;

(五)拒不纠正错误或者不正当的工伤认定决定的;

(六)拒不受理上级指定管辖的工伤认定案件的;

(七)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

(一)用人单位依法申报参加工伤保险,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的;

(二)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三)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四)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五)不为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的。

第四十二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的基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并入工伤保险基金;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第四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用人单位不组织抢救、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拒不履行举证责任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四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工伤认定调查勘验所需费用列入同级部门财政预算。

第四十六条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等学校学生在实习单位由于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参照本条例规定的标准,一次性发给相关费用,由实习单位和学校按照双方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平均分担。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工作政府报告篇三

填 表 说 明 一、重要提示:开题应在立项申报书的基础上,进一步研讨课题研究的可行性,重在清思、聚焦和分工。开题活动建议由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教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尽可能向社会开放。

二、时间要求:在立项通知书正式下发后三个月之内,完成开题论证,并认真填写此报告。

三、填写要求:开题报告书各项内容请按照开题实际情况如实填写,用电脑打印,要求语言严谨,字迹清晰。

四、装订要求:开题报告书需用 a4 纸正反两面打印,左侧装订。

电子邮箱:

一、开题活动简况 开题时间、地点、主持人、评议专家(课题组外专家,专家应不少于 2 人)、参与人员、3 张开题活动照片(第一张为开题会全景照片,第二张为主报告人照片、第三张为专家在评议活动中的照片,插入粘贴于此页)等。

三、专家评议要点 侧重于对课题组汇报要点逐项进行可行性评估,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少于 1000 字。

评议专家签名:

年 月 日

四、研究计划重要变更说明 侧重说明根据评议专家意见建议、对照课题立项申报书,对原来研究计划所作的较大调整。

课题主持人签名 年 月 日

课题报告开题

一般课题开题报告

河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开题报告李少华

课题开题报告发言稿

历史课题开题报告

河南省工作政府报告篇四

第一条 甲乙双方决定工资时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劳动权利与义务相统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保持和谐稳定的原则。

第二条 本协议制定的工资条款对本公司全体员工有效。员工个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条款,不得低于本协议制定的标准。

第三条 本协议自依法生效之日起至 ____________年 ____________月 ____________日止。

第四条 公司实行工资制度。

第五条 公司员工月工资额不得低于深圳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

第六条 公司实行工资月度发放制度。以人民币发放员工工资,每月发放一次。工资发放约定日为每月____________日。如遇到休息日,工资发放可以提前或顺延。

第七条 员工加班工资计算标准以本人的工资标准(包括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为基数。

按平时、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分别支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资报酬。

第八条 员工病假、事假工资支付办法。

第九条 奖金、津贴、补贴分配形式。

第十条 根据政府公布的年工资指导线和上年度本企业员工平均工资水平,及企业生产经营效益,经协商,确定本年度员工工资增(减).员工增(减)工资具体办法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每年月为甲乙双方集体协商,确定下一年度工资协议内容的时间,协商前企业代表要向工会代表通报企业上年的经营情况和工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本协议对公司和全体员工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本协议的规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第十三条 甲方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否则,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外,还应加发相当于员工工资____________%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四条 乙方违反有关规定,给甲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负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协议期满自行终止。在协议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因素,经双方协商可提前终止。

第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劳动行政部门和总工会各存一份。

甲 方 :____________乙 方:____________

河南省工作政府报告篇五

“人心向背是最大的政治,不正之风和腐败损害群众切身利益,侵蚀干群关系,动摇党的执政之基,人民群众深恶痛绝。要让群众看得到、体会得到、享受得到全面从严治党的成果。”中共中央政治局、中央纪委书记xx日前在我省调研时说。

弛而不息纠四风,坚持不懈树新风。日前“出炉”的《20xx年河南省党员干部工作作风状况分析报告》,真实地反映了群众对党风政风的切身体会,也体现出我省从严治风的显著成果。

查处

违反八项规定问题4409起

省纪委会同省统计局社情民意调查中心组织的30.68万个样本调查统计显示:97.6%的被访者认为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身边党员干部的工作作风有改进;79.4%的被访者对党员干部工作作风感到满意;87.2%的受访者认为目前公款大吃大喝明显减少。

今年元旦前夕,省税务、工商、纪检监察部门的十余名工作人员,组成两支“暗访小分队”,于夜色中向着郑州市一些高档宾馆、饭店会所悄然出击,次日再杀“回马枪”,共查出1笔疑似公款消费和8笔疑似公款吃喝的发票记录,发现8辆公车涉嫌违纪。

而这,已是省纪检监察部门20xx年进行的第13次突击暗访行动,并且随着反腐力度的日渐加大,“斩获”也越来越少。

必杀技

省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孙玉会透露,在惩治作风问题中,我省纪检监察机关有两个明察暗访“必杀技”常用常新。

一是紧盯节点,严防腐败乘虚而入。20xx年元旦、春节、中秋假日期间,明察暗访;异地交叉“走基层、查作风、评行风”,28个暗访组暗访76个部门行业1850个单位。

二是专项治理,直捣关键“穴位”。20xx年“会所中的歪风”专项治理,排查出私人会所性质的餐饮娱乐企业153家;“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领导干部收送红包礼金”专项治理,排查受理厅级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线索17个,立案查处3人,处级干部35人,查实10人。

哪里有问题,就查向哪里!20xx年,我省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4409起,组织处理5737人,党政纪处分2641人。正风肃纪的强力震慑让歪风止步,留还党风政风一片清新。

问题

今年省纪委将专治纪律松弛、办事拖延、吃拿卡要等问题

随着党风廉政建设的日渐深入及不正之风的顽固变异,一些攻坚点、难点也透过这份调查报告浮出水面。

还有部分受访者认为,官僚主义问题在某些省直单位仍较突出,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提拔任用、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问题在一些地方仍较突出。

无独有偶,我省纪检监察人员认为,在实际工作中,他们也发现一些问题呈现出隐蔽或变异的特点:如吃喝从高档餐馆向内部食堂、农家乐、私人会所、企业转移;在有的乡镇、县直单位,几千元的超市、商店定额发票不附明细,以办公品名义便可顺利入账报销。

“违规违纪不管穿上什么样的马甲,我们都要给予更加有针对性的坚决打击。”省纪委党风政风室副主任胡云生说。

治理

开展“严守纪律、严明规矩”专项治理,专治那些纪律松弛、政令不畅的问题。

开展基层党员干部作风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专治那些办事拖延、推诿扯皮、效率低下,以及公款吃喝、违规收送礼品礼金、吃拿卡要等问题。

开展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领导干部收送红包礼金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回头看”。

督促教育部门牵头开展规范办学行为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治理;督促卫生部门牵头开展涉医领域落实主体责任、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督促财政部门牵头开展民生领域资金监管专项治理。

追责

对问题多发频发地区,严肃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纪”在“法”前,用纪律管住大多数,把从严治党落实到基层,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在谆谆嘱托中,这一句言简意赅的话尤其给我省的干部群众留下深刻印象,并引发新的工作探索。

省委书记、省人大会主任郭庚茂在今年1月召开的省纪委九届五次全会上,再做强调,要保持那么一股劲、一股气、一股精神,以咬定青山不放松的毅力,驰而不息地把纠“四风”进行到底。

如今,中央的新部署直击主要矛盾,给正风肃纪、从严治党指出了新的方向。

举措

深入落实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两个责任”,层层传导压力,让“两个责任”落地生根,形成实实在在的工作支撑。

着力解决基层党员干部作风突出问题。依纪依法严肃查处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对问题多发频发、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和部门,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持续深化“三转”,切实加强队伍建设。要督促党风政风监督系统围绕主业主责聚焦聚焦再聚焦,切实担当起党风政风监督的重大职责。

严格执纪问责,拓宽监督渠道,坚持对违反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双月通报制度,对典型问题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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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作政府报告篇六

小学生课余生活状况调查研究报告

摘要:文章通过对我国十年来小学生课余生活状况调查研究的回顾,对课余生活的含义及目前小学生课余生活的形式、时间分配和满意度进行了梳理。发现小学生课余生活单一,仍以学习为主,自由活动时间较少,同伴间的互动也较少,教师应重视对小学生课余生活的指导,还学生一个快乐、轻松、有意义的课余生活。

关键词:课余生活;含义;形式;时间分配;满意度

课余生活是孩子健康成长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都是 80 后,很多人在回忆自己的童年生活时,常常对利用一切空闲时间自由地与小伙伴跳绳、、扔沙包、、玩官兵抓强盗等各种形式的玩津津乐道,人人都有一肚子的经验和美好回忆。而对当下的儿童来说,这些形式的玩已经离他们很遥远。各项研究表明现在的小学生课余生活内容丰富,形式多元化,上网、影视娱乐等流行休闲方式开始在小学生课余生活中占主要位置,但小学生课余生活单一,仍以学习为主,自由活动时间较少,同伴间的互动也较少。“减负”后,学生自主支配的时间明显多了,如何让他们的课余生活更加充实而富有意义?为了更好的了解小学生课余生活的状况,我们对 2000 年后对这一领域的研究进行回顾与综述。

一、课余生活的含义课余生活是指学生在学校课程计划以外的时间,活动的总和。它包括学生平时的课余时间、双休日、节假日和寒暑假等学校教育空当的休闲时间活动。小学生可自由利用的课余生活加多的有双休日、节假日以及寒暑假等。课余生活是紧张的学习生活的缓冲,是发展特长、施展才华的广阔天地。课余生活在时间维度上包括:课余时间、双休日、节假日和寒暑假等学校教育空当的休闲时间;在内容维度上包括:课外学习活动、课外体育活动、课外文艺活动、课外科技活动、课外实践活动、休闲娱乐等。

三、小学生课余生活的时间分配 我的调查发现:小学生在家做作业的时间总体有随年级升高而增加的趋势,课业负担很重;目前我国小学生每天看电视的时间要超过一个小时。以上数据表明:小学生课余生活的时间安排不合理,甚至无时间安排。小学生的课余时间成了学校学习生活的延续,做作业占据了小学生课余生活的大部分时间,剩下的一点时间无计划地进行看电视、上网、玩电子游戏、阅读等活动。自由活动以娱乐为主,无意义,时间没有有效利用。基本上没有时间、机会进行集体活动,课余活动时间安排缺乏指导性、计划性。

四、小学生对课余生活的满意度李季的研究表明小学生最喜欢的活动依次是:阅读课外书刊24.9%;看电视 22.2%;参加体育运动16.5%;;做作业或复习功课8.5%;做家务11.7%;干农活2.6%。学生最经常的活动与最喜欢的活动反差最大的是做作业或复习功课,在经常性活动中排第一位,而在最喜欢活动中排第五位。学生最经常的活动与最喜欢的活动相一致的是看电视(第二位),参加体育运动(第四位与第三位),做家务(第五位与第四位)。小学生最不喜欢的活动依次是:参加校外辅导班或兴趣班22.2%;玩电子游戏 21.1%; 逛街 18.6%;参加体育运动 9.75%;做作业或复习功课 9.5%;阅读课外书刊4.4%;看电视2.8%。调查内容丰富,数据详细。但对教师、学校、家长等社会各方面对小学生课余生活的影响方面缺乏相关研究。“减负”后,学生自主支配的时间明显多了,如何让他们的课余生活更加充实而富有意义?教师对小学生课余生活的指导作用不容忽视。教师有责任组织小学生进行积极、有意义的课外活动,指导小学生合理安排课余生活。在了解小学生课余生活状况的前提下,应对如何指导小学生合理安排课余生活提出建议,还学生一个快乐、轻松、有意义的课余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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