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预防未成年犯罪心得体会 预防职务犯罪心得体会(汇总5篇)

时间:2023-08-30 13:01:10 作者:碧墨 2023年预防未成年犯罪心得体会 预防职务犯罪心得体会(汇总5篇)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可以通过写心得体会的方式将其记录下来,它可以帮助我们了解自己的这段时间的学习、工作生活状态。我们如何才能写得一篇优质的心得体会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预防未成年犯罪心得体会篇一

一、加强自身修养 强化自我监督

自我监督就是自省自律,自我约束,少犯或不犯错误。一是提高认识,加强学习,自觉在思想上筑牢自省自律的防线。认真解决思想、作风上可能存在的各种问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修养,提高拒腐防变能力。二是廉洁自律,勤勉务实,当前社会,物质化、享乐化倾向严重,越是领导干部面对的环境越是日益复杂,那就要求我们更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要被“糖衣炮弹”击中。财务工作者面临的现实诱惑是多方面的,财务工作的领导干部更要做到以身作则,俗话说“上梁不正,下梁歪”,管理者的自身不廉洁必定会给被管理者造成落差,一旦心里不平衡,便会产生你贪我也贪,不拿白不拿的心理,因此管理者必须先管理好自己,以榜样的作用去影响别人。“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只有廉才能服人,只有服人才能转变风气,只有转变风气才能去做事、做成事。三是要认清犯罪代价,不断增强纪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既要有反面的教材使人明白职务犯罪的代价与痛苦,又要有正面的案例做榜样使人明白自由身的美好与心安,享受快乐的生活。

二、完善治理结构 加强组织监督

作为个体的我们总是工作于社会组织机构中,并承担一定的工作职责,在从事工作的过程中自然会与社会的人、财、物发生千丝万缕的联系,那么,在工作中实施有效的组织监督将是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保证。“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当一个单位或机构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组织监督是无漏洞的、可操作的,我们认为组织监督也是有效的。有效的组织监督主要表现在,首先要建立健全规章管理制度,切实做到科学、规范管理,管理制度要覆盖所有的管理人员和工作行为,这样即使有职务犯罪之心,也无职务犯罪之力,好的管理制度本身就是让“有心犯罪之人”无犯罪的可乘之机。其次要建立完善的财务监督机制,职务犯罪无非是在“财”和“物”上下功夫,“物”从另一方面说也是“财”的一种。只要盯紧“财”这根主线,就能遏制住职务犯罪的源头,完善财务监督一要强化财务人员的内部监督,单位内部的管理制度要严格执行,遵守程序、遵守纪律。二是强化外部审计监督。财务工作的除了接受内容审计外,还要接受审计机关的专门审计。用审计的手段尤其是外部审计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堵塞漏洞,防患未然。相信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一定能遏制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

三、丰富信息渠道 强化社会监督

让权利在阳光下运行,就是指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隔离“暗箱操作”这个职务犯罪的温床,社会监督就是指广大人民群众对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的一种监督。动员各种社会力量保卫自身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管理秩序,并且使各种社会力量能够方便、快捷、顺畅的达到社会监督的目的,这必然构成对违法犯罪的有力抵制。我们保沧高速可以通过公开监督电话、设置监督台、举报箱等措施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一方面方便了人民群众倾诉自己的心声,另一方面更是有效地预防职务犯罪,保护了职工、维护了利益,也使人民群众的监督进一步发挥了作用。

预防职务犯罪是一项全方位的系统工程,我们应从自我做起,时刻保持警惕,勇于接受组织和社会的监督,老老实实做人,踏踏踏实实做事,远离职务犯罪,享受快乐人生。

预防未成年犯罪心得体会篇二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希望和未来,世界各国都充分意识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重要性,纷纷通过立法将未成年人工作规范化和法制化,逐渐形成了完善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律体系。下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定本法。

第二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

第三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

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职责是:

(一)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规划;

(三)对本法实施的情况和工作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总结、推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经验,树立、表彰先进典型。

第五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青春期教育、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

第六条 对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思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对于达到义务教育年龄的未成年人,在进行上述教育的同时,应当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的目的,是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使未成年人懂得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第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应当结合实际,组织、举办展览会、报告会、演讲会等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

学校应当结合实际举办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九条 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学校根据条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辅导员。

第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教育时,应当将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结合学校的计划,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教育。

第十一条 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场所应当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 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准备就业的未成年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应当将法律知识和预防犯罪教育纳入职业培训的内容。

第十三条 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第十六条 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其人身安全。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

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继父母、养父母对受其抚养教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养子女、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预防犯罪方面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

第二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举办各种形式的讲座、座谈、培训等活动,针对未成年人不同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介绍良好有效的教育方法,指导教师、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有效地防止、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五条 对于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品行不良,影响恶劣,不适宜在学校工作的教职员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予以解聘或者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禁止开办上述场所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对本法施行前已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上述场所的,应当限期迁移或者停业。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中小学校周围环境的治安管理,及时制止、处理中小学校周围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维护中小学校周围治安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掌握本辖区内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的就学、就业情况。对于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的,应当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有效的教育、制止。

第二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提供条件。

第三十条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内容,不得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前款规定的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及其信息。

第三十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不得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以及各类演播场所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

对于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上述场所的工作人员可以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四章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六)多次偷窃;

(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八)吸食、注射毒品;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对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 工读学校对就读的未成年人应当严格管理和教育。工读学校除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要求,在课程设置上与普通学校相同外,应当加强法制教育的内容,针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产生的原因以及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开展矫治工作。

家庭、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在工读学校就读的未成年人,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不得体罚、虐待和歧视。工读学校毕业的未成年人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同普通学校毕业的学生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第三十八条 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第三十九条 未成年人在被收容教养期间,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文化知识、法律知识或者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四十条 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第四十一条 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或者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请求保护。被请求的上述部门和组织都应当接受,根据情况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采取救助措施。

第四十二条 未成年人发现任何人对自己或者对其他未成年人实施本法第三章规定不得实施的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可以通过所在学校、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机关报告。受理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第四十三条 对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及举报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司法机关、学校、社会应当加强保护,保障其不受打击报复。

第四十四条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少年法庭进行。

对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四十六条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未成年犯在被执行刑罚期间,执行机关应当加强对未成年犯的法制教育,对未成年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第四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对因不满十六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或者被判处非监禁刑罚、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被假释的未成年人,应当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可以聘请思想品德优秀,作风正派,热心未成年人教育工作的离退休人员或其他人员协助做好对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八条 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

第五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立即改正。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接到报告后,不及时查处或者采取有效措施,严重不负责任的,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出版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制作、复制宣扬淫秽内容的未成年人出版物,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传播宣扬淫秽内容的出版物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或者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上述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及其信息的,没收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处以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没收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第五十四条 影剧院、录像厅等各类演播场所,放映或者演出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节目的,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播放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 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或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六条 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提供条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法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选择健康的生活环境】

未成年人生活的空间比较狭小,形式比较单调,内容枯燥。在闲暇的时间里,常去一些不该去的地方,比如歌舞厅、录像厅和按摩房。为了自己的未来,应该禁止涉足这些地方。平时不要看那些不健康的书籍和影视,不要沉迷在电子游戏中。别把太多的时间耗费在不健康的小环境中,那样很容易被迷惑,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

【选择朋友要谨慎】

未成年人往往交友不当,择友不准。他们在社会上认识了某些有劣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或是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可自己的头脑太过简单,很容易受到引诱,被欺骗和利用,成为别人的工具。不良的交友,对于未成年人的危害和影响极大,注意不要接触那些有劣迹的同学或是朋友。

【开展法制教育】

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博和互联网等各种载体,开展法律法规知识讲座,也可进行征文比赛、以案说法。通过不同的形式,来推动法制教育的网络建设。这样能使未成年人更生动、更直观地懂得违法犯罪的严重后果,从而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也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

【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可以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向社会呼吁,来共同关心未成年人的生活和学习,向他们献出一片爱心。把这项工作深入到学校、村街和社区。对于经济有困难的孩子,可以帮助他们解决学习和生活上的烦恼,特别是要充分关注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

【多给予精心的呵护】

对于某些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要与他们多接触,拉近距离,多做做思想工作。对于他们心中的困惑,可以耐心地为之讲解,设身处地为他们着想,并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预防未成年犯罪心得体会篇三

区工商局组织的参观“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的图片展览,使我们深受教育,作为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担负着打击经济违法违章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职责。打造一支业务精通、作风精良、纪律严明的工商执法队伍是工商部门实现公正执法、廉洁行政,履行职责、不辱使命的根本保证。

强化反腐倡廉教育,构筑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1.基本理论教育。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两个务必”重要论述为重点内容。建立每季度、每月的学习制度;邀请相关人员作辅导报告。通过学习教育,使全体干部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不断增强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2.党风廉政教育。坚持“教育从严、关口前移、标本兼治”的原则,认真开展权力观教育,严格执行上级党风廉政建设的指示精神和国家总局、省局、市局的“六条”禁令,引导执法干部“多做防患于未然的事,少做亡羊补牢的事,不做一失足成千古恨的事”,进一步增强宗旨意识,自觉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3.典型激励教育。进一步深化“树典型、学先进、争一流”活动,在干部队伍中树立标兵典型,组织现场会,由身边的工商干部代表讲述自己的廉洁执法的亲身经历和体会,用身边的榜样激励全体执法干部清白做人,干净做事,奋发向上。

4.作风整训教育。深化“作风整训年”活动的要求,适时开展教育整顿,着重解决干部队伍思想作风、工作作风、执法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以“改进作风作表率,提升效能促服务”为主题的机关作风建设,以作风建设作为突破口,深化机关效能建设,转变观念、转变职能、转变作风,努力提高服务发展、服务群众、服务基层的工作水平。

强化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构筑预防和惩治腐败的体制防线。

1.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基本制度。一是严格执行学习制度。严格落实学习考勤、学习档案、个人自学、经验交流、学习检查和学习考核等制度。二是严格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实现民主生活会内容与程序的制度化。三是进一步完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每年组织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四是严格执行干部廉洁自律各项制度,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礼品礼金上缴登记、述职述廉、任前廉政谈话、诫勉谈话等制度。

2.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制度。一是积极参与立法立规,完善市场规则。二是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权力的运作。三是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贯彻落实上级制定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四是实行违法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把执法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依法纠正错案,惩戒和教育责任人,追究单位责任和个人责任。五是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办案跟踪回访制度。六是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工作。推进工商系统反腐倡廉工作。预防职务犯罪,做反腐倡廉模范标兵,做好本职工作,争创人民满意的公务员。

预防未成年犯罪心得体会篇四

20xx年上半年,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区综治委的精心指导下,我委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主动参与推动社会管理创新,总结推广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管理和预防犯罪工作成果,积极探索对各类青少年教育引导和权益维护的新途径,逐步形成青少年社会管理工作合力和长效机制,有效地提高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工作成效。

扎实开展“共青团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面对面”活动。为切实代表和反映青少年普遍性利益诉求,为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我委结合全区共青团工作实际,围绕“社会教育与青少年全面发展”主题,组织召开了共青团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面对面活动座谈会,并形成了提交区“两会”的《关于加强信州区青少年社会教育的几点建议》,努力推动青少年社会教育在法律、政策层面上得到新突破和新发展。

深入开展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关爱的“青果援”行动。为减少未成年子女因父或母犯罪服刑后给其带来的负面影响,帮助他们解决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一些困难和问题,我委联合司法部门在基层开展调查摸底,了解核实服刑人员子女情况,并由预防青少年违法工作成员单位的团组织、五四红旗团委及青年文明号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建立辅导工作联系,第一时间走访帮扶对象家庭,送上学习用品和助学金,帮助这些未成年特殊群体健康成长。

建立社会帮教机制,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为落实对犯罪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相关政策,我委联合信州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建立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社会帮教工作机制。检查机关、团区委会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所在学校、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有关人员,组成考察帮教小组,定期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考察、教育,实施跟踪帮教,并做好台账登记。同时,由检察机关、团区委选派人员担任法制辅导员,定期为中学生上法制辅导课,组织中学生旁听法庭审理,使学生们通过实实在在的案例,自觉做到遵纪守法。功夫不负有心人,通过共同努力,信州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被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授予“江西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先进集体”称号。

预防未成年犯罪心得体会篇五

改革开放后,由糜烂所引发的社会矛盾越来越多,越来越杂乱,我党对糜烂的冲击力度亦愈来愈大,可是难以最有效地遏止糜烂特别是贪污贿赂等职务违法的猖狂活动。进入新世纪后,我党开端调整反糜烂斗争的战略,将反糜烂斗争从重冲击惩治,调整到重教学防止上来。

7月9日下午,在上海市、税务干部学校,聆听了我王法学会刑法研究会副会长,博士生导师,华东政法学院法令学院院长刘宪权做的《职务违法的防止与确定》的陈述。经过学习,使我对啥是职务违法、如何展开防止职务违法以及防止职务违法的方针、原则和主体是啥等疑问,有了开始的知道,也使我思维上产生了很大轰动,遭到了一次深入的教学,领会颇深。

一、坚持廉洁自律的行为规范。

清正廉洁,这是每一名干部最基本的行为原则。干部不廉洁,不只会使党和政府在大众中的形象遭到歪曲和损坏,而且会使党、国家和公民的利益遭到危害。因而,咱们一定要紧记一心一意为公民效劳的宗旨,自重、自省、自警、自律,“常思贪欲之害、常弃非分之想、常怀律己之心、常修从政之德”,紧记不仁之事不为,不义之财不取,不正之风不染,不法之事不干。

二、筑牢拒腐防变的思维防地。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这是1个粗浅明晰的道理。但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少量干部放松了对本身的需求,放弃了对世界观的改造,人生观和价值观偏离了正确的方向,在自个欲望的唆使下逐步冷漠了抱负信念和法制观念,在权利关、位置关、金钱关和美色关面前损失原则,置党多年的培养教学于不管,使用职务之便做出了有悖于原则的事,把国家和公民赋予的神圣权利当成了谋取私利的东西,在政治上损失信念、经济上得寸进尺、生活上堕落腐化,“只讲实惠,不讲抱负;只讲讨取,不讲奉献;只讲金钱,不讲原则”,然后踏上了不归路。“以人为镜,可以知得失”。活生生的案例,引人警醒,促人反思。咱们一定要重视学习,不断加强世界观的改造,建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做到面临功名利禄心不动,花天酒地眼不迷,不义之财手不伸,污泥浊水身不沾,真实筑牢防腐、防贪、防变的思维防地。

三、自觉承受安排和大众的监督。

虽然目前咱们的法制还不健全,监督还难以到位,但作为干部应严于自律,自觉承受大众监督。不管啥状况下,都要掌握自个,明哲保身,清凉自守。安排和大众的监督是1种戒备,是一面镜子,常常照一照,时间想一想,检查一下自个有啥缺乏,及时改善和纠正。只要防微杜渐、警钟长鸣,一身正气,明哲保身,才干抵挡各种不正之风和腐朽思维的腐蚀。

5月13日,市纪委安排全市各乡镇办及市直有些单位首要负责同志到襄北监狱展开警示教学。在襄北监狱,咱们观赏了服刑人员队列训练效果和监舍管理状况,了解了罪犯在监狱里的改造状况,,听取了3名职务违法人员的现场悔过和言传身教。这次警示教学使咱们这些干部遭到了激烈的震撼,短短一上午的活动,特别是服刑人员的陈述流露出的真情实感,使自个逼真领会到了监狱高墙与现实生活的无穷反差,就象黑白照片与彩色照片的反差相同,令人触目惊心,极大的震撼了我的心灵,更使我感遭到要从每一件小事做起,时间坚持警醒的脑筋,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对自个的需求,作为党员干部应该时间以党员的身份提示自个,束缚自个。

一、要知足常乐,甘于平平,乐于奉献。三位服刑人员都因贪欲之念,没有珍惜手中的权利,葬送了夸姣出路,毁掉了幸福家庭,失去了可贵的自在。在市场经济大潮中,自个决不可贪心财富,决不可贪心享受,不能全部都向“钱”看,不能搞“攀比”,要“攀比”也只能“比”作业、“比”成果,“比奉献”,“比”品格,要甘于清贫,甘于平平,才干不迷失方向,不犯这样那样的过错,在实行岗位职责和权利时,才干真实做到奉公守法,才干做到以清风明月般的漠然心境去演绎绵长夸姣的人生。

二、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经过实地观赏监狱和高墙电网、经过听取现行服刑人员言传身教,对我的震撼力、对心灵的触及深度,是其它方式所难以达到的,教学效果可以深入人心、可以经久不忘。监狱言传身教的服刑人员,他们所违法过,都是职务违法和贪污糜烂,他们的所作所为都从前给国家和集体造成了无穷经济损失,给亲人带来无比的苦楚,在公民大众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自个要以此为鉴,牢固建立廉洁自律思维,筑牢反腐防腐防地。在廉洁疑问上犯不得一点糊涂,抱不得一点侥幸思维,监狱中言传身教的服刑人员,只因一时私心起,想借职务之便打点“擦边球”,捞点优点,成果“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赔了钱财,获了重刑,害了家庭,确确实实发人深思。不管在任何时候,在原则疑问上,决不能给自个“开口子”,必须态度鲜明,拒腐蚀永不沾。

三、要联系食品药品监管作业实践,扎扎实实抓好党风廉政建造。要依照省、襄樊市局和老河口市第11个党风廉政建造宣传教学月活动安排,仔细搞好三联系,即把警示教学与加强党性修养和训练相联系,建立正确的抱负,建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要有明辨是非的才能,加强自我束缚认识,严格需求自个,慎用手中的权利;要把警示教学与学习遵循廉政原则相联系,对照“八条禁令”、5两个禁绝的需求,仔细学习,对照检查,及时予以整改;把警示教学与本职作业相联系,经过警示教学,联系本身作业实践,查找作业中存在的疑问,仔细展开整改,为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谐老河口的建造做出自个应有的奉献。

四、要切实加强学习,进步本身拒腐防变才能,刻画本身“不坏”之身。监狱中言传身教的几位服刑人员,无一不是放松了学习,放松了思维改造,逐渐损失了反腐警惕性,终究走向了糜烂违法的深渊。作为一名部分负责人,特别是领导干部,我深入认识到自个所从事的食品药品监管作业在公民大众心中的位置,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胜败,因而自个更应该不断加强对党的方针、方针和党纪、王法常识的学习,更要加强本身的世界观的改造,建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抱负信念,增强廉洁自律认识,严格遵守廉洁规定,不断进步反腐倡廉的自觉性和本身免疫力,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原则,管好部属,把好食品药品监管这个“民生关”,保护公民大众利益。不管在啥时候,自个都要紧记清清白白做人、踏踏实实做事、平平平平才是真的道理。在权利的应用上,假如滥用职权,乃至使用权利谋取私利,必定与党纪王法相违背,必定走向违法,一旦违法违法,‘铁窗’即是必定的终究归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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