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调整范围规定 试论合同法重要性心得体会(精选6篇)

时间:2023-09-27 22:45:14 作者:字海 合同的调整范围规定 试论合同法重要性心得体会(精选6篇)

在生活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协议,签订签订协议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合同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合同。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合同模板,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合同的调整范围规定篇一

第一段:引言(150字)

合同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法律基础。它规范了个人、企业和政府之间的交易关系,确保了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无论是买卖合同、租赁合同还是劳动合同,都离不开合同法的指导。在学习合同法的过程中,我深深体会到了其重要性以及它对社会和经济的深远影响。

第二段:合同法的保障(250字)

合同法的首要任务是为交易双方提供法律保障。合同的签订使得各方能够明确权利和义务,从而减少纠纷的发生。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要素和成立条件,明确了违约责任和退还义务等规则。这些规定保护了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增强了市场信用。没有合同法的保障,社会经济无法正常运转,交易双方将无法预测到对方的行为,导致市场不稳定,经济活动陷入混乱。

第三段:合同法的调整(250字)

合同法的另一个重要作用是对市场行为进行调整和规范。合同法对于不公平或不合理的合同条款提供了监管,防止了一方对另一方的不正当占优。此外,合同法还规定了信息披露的义务,确保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能够了解所有与交易有关的信息。这样,市场参与者在签订合同时能够在公平的基础上进行交易,从而提高整个市场的效率和公正。

第四段:合同法的发展(250字)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合同法也需要与时俱进。新技术的出现(如电子商务)和全球化的趋势对合同法提出了新的挑战。合同法需要适应新的市场环境和交易方式,解决新问题。同时,随着国际贸易和跨境投资的增加,合同法也需要与国际接轨,以便更好地保护国内和国际商业主体的权益。因此,合同法的发展必须持续不断地进行,以适应社会和经济的需求。

第五段:个人的心得(300字)

在学习合同法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它对于市场经济的重要性。合同法的存在和应用,为我们的交易提供了明确的规则和保障。通过学习合同法,我了解到合同的基本要素、有效性条件以及各种违约责任等内容。这使我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更加自信地与他人进行交易,并更好地保护了自己的权益。同时,合同法帮助我认识到公平和诚信在交易中的重要性。只有诚实守信,才能建立信任,从而实现双赢的交易结果。

总结(100字)

合同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对于社会和经济的正常运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合同法既保护了交易双方的权益,又调整和规范了市场行为。为了适应社会和经济的发展需求,合同法需要持续不断地发展和创新。通过学习合同法,我深刻理解到了它对个人和社会的重要性,也意识到了公平和诚信在交易中的价值。

合同的调整范围规定篇二

合同法是法律中的重要分支之一,对社会经济活动起着至关重要的调节作用。在深入学习和研究合同法的过程中,我深深体会到了合同法的重要性。下文将从合同法的定义、功能、适用原则、合同自由和合同诚信五个方面展开论述,对于合同法的重要性做出一些个人的心得体会。

首先,合同法的重要性体现在其定义与功能上。合同法是指挥经济活动、维护契约秩序的法律规范体系。它通过规定买卖、租赁、借款等各类契约的签订和履行规则,保障市场秩序稳定运行。合同法为各方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了合同成立和合同履行的有效性。合同法的存在和实施有效地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其次,合同法的重要性还体现在适用原则上。合同法确定了契约的自主、平等、自愿、平等原则。这些原则保证了合同关系的公平和合理,规范了市场经济的秩序。例如,合同法要求当事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禁止存在欺诈、恶意串谋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再次,合同法的重要性还体现在合同自由原则的落实上。合同自由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有权自愿订立合同,选择合同的对象、内容和方式等。合同自由原则保护了个人的权利自由,推动经济社会的繁荣。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人们追求经济利益的需求日益增加,合同自由原则使得当事人可以进行自主选择,并根据自身利益安排契约关系,提高了经济效益。

最后,合同法的重要性还体现在合同诚信原则的依法履行上。合同诚信是指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合同诚信原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确保合同权利的有效实施。在市场交易中,当事人应当自觉遵守合同义务,维护合同权益,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合同诚信原则使经济交往更加规范,提升了整体社会信用水平。

通过对合同法的学习和研究,我深刻认识到了合同法的重要性。合同法在维护经济秩序、保护社会公众利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必须加强对合同法的宣传和普及,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从而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法治建设的过程需要持续完善合同法的制度设计,不断提高其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的能力。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合同法的作用,为经济社会的繁荣做出更大的贡献。

合同的调整范围规定篇三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释义】本条是对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到底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经济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

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对合同无效负有责任的,应当对另一方因合同无效而遭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本条在此基础上对合同无效或者合同被撤销后产生的法律后果作出规定。

本条规定,在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形下,当事人仍应负如下几种民事责任:

1.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而已接受该财产的当事人则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存在,那么就应该让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恢复到如同没有订立合同时的状态下的情形。

而返还财产就是旨在使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况。所以不论接受财产的一方是否具有过错,都应当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不过返还财产主要适用于已经作出履行的情况,如果当事人根本就没有开始履行,或者说财产尚未交付,就不应适用返还财产这一原则。

在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中,返还财产可分为两种情况:

(1)单方返还财产。这种情况主要适用于在当事人一方故意违法的情况,即一方故意违法订立合同的行为,其应当将从非故意方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而非故意的一方已从故意方取得的财产应当上缴国家。

例如,一方以欺诈的方法与对方订立了合同,那么欺诈方就应当单方返还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而另一方从欺诈方获得的财产,应当上缴国家。

除此之外,单方返还还包括以下一种情况,即合同的一方履行了合同,另一方还没有履行,则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只存在单方返还的情形。

(2)双方返还财产。这种情况主要是在合同被撤销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被撤销只是由于一方或者双方有过错,而并非合同违法,此时双方均应返还从对方所获得的财产。比如在因重大误解而使合同被撤销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都应返还财产。

对于返还财产这种民事责任,要注意以下几点:(l)返还财产的范围应以对方交付的财产数额为标准予以确定,即使当事人所取得的财产已经减少甚至不存在了,也仍然要承担返还责任。

(2)如果当事人接受的财产是实物或者货币时,原则上应返还原物或者货币,不能以货币代替实物,或者以实物代替货币。

(3)如果原物已经毁损灭失,不能返还原物的,如果原物是可替代的物,应以同一种类物返还。

2.折价补偿本条中规定对于“不能返还或者没有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本条规定了以返还财产为恢复原状的原则,但是在有的情况下,财产是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在此种情况下,为了达到恢复原状的目的,就应当折价补偿对方当事人。

不能返还可分为法律上的不能返还和事实上的不能返还。法律上的不能返还,主要是受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

即当一方将受领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而第三人取得该项财产时在主观上没有过错,不知道或者没有责任知道该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善意第三人就可以不返还该原物,并且该原物也是不可替代的,此时,该当事人就不能返还财产,他就必须依该物在当时的市价折价补偿给另一方当事人。

事实上的不能,主要是指标的物灭失造成不能返还原物,并且原物又是不可替代的。在这种情况下,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应当依据该原物当时的市价进行折价补偿。没有必要返还的,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如果当事人接受财产是劳务或者利益,在性质上不能恢复原状的,以当时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以钱款返还;没有国家规定的价格,以市场价格或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计算,以钱款返还。

(2)如果一方取得的是使用知识产权而获得的利益,由于该知识产权是无形的,则该方当事人可以折价补偿对方当事人。

3.赔偿损失本条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一般都会产生损害赔偿的责任。

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凡是因合同的无效或者被撤销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主观上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当事人都应当赔偿对方的财产损失。

法条原文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条文义解释

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之后,导致合同自始无效。无效,是指不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不发生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预期的法律效果。

但是,无效并不是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也要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相应的责任。本条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

本条规定,在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形下,当事人仍应负如下几种民事责任:

一、返还财产

适用于已经做出履行的合同,是指因该合同交付了财产的当事人对已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而已经接受财产的当事人则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是指合同成立后,一方当事人在准备履行和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从对方实际得到的财产,包括所交付的财产及其孳息和所交付的费用。

返还财产可分为两种情况:

(1)单方返还财产。这种情况主要适用于在当事人一方故意违法的情况,即一方故意违法订立合同的行为,其应当将从非故意方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而非故意的一方已从故意方取得的财产应当上缴国家。

例如,一方以欺诈的方法与对方订立了合同,那么欺诈方就应当单方返还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而另一方从欺诈方获得的财产,应当上缴国家。

除此之外,单方返还还包括以下一种情况,即合同的一方履行了合同,另一方还没有履行,则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只存在单方返还的情形。

(2)双方返还财产。这种情况主要是在合同被撤销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被撤销只是由于一方或者双方有过错,而并非合同违法,此时双方均应返还从对方所获得的财产。比如在因重大误解而使合同被撤销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都应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的目的,使因合同无效而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恢复到没有合同关系之前的状态,消除无效合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在财产关系上所造成的影响。

首先,这不是一种过错责任,不要求返还财产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过错的因素。其次,返还财产应当以恢复原状为原则,必须恢复到当事人订立合同前的财产状况。

即使当事人所取得的财产已经减少甚至不存在了,也仍然要承担返还责任。

二、折价补偿

本条中规定对于“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本条规定了以返还财产为恢复原状的原则,但是在有的情况下,财产是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在此种情况下,为了达到恢复原状的目的,就应当折价补偿对方当事人。

不能返还,包括事实上不能返还和法律上不能返还两种情况。

事实上不能返还,如属于无形财产的专有技术、信息资料等,即使返还也已经失去其原有的价值;又如有形财产已经变形、毁损、灭失等,不能返还。法律上不能返还,如财产已经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对该财产已经取得了所有权。

没有必要返还,主要是指当事人相互协商,认为不采用返还财产的方式,对双方当事人都有利,因而不必要返还。

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如果当事人接受财产是劳务或者利益在性质上不能恢复原状的,以当时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以钱款还;没有国家规定的价格。以市场价格或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算,以钱款返还。

(2)如果一方取得的是使用知识产权而获得的利益,由于该知识产权是无形的,则该方当事人可以折价补偿对方当事人。

3.赔偿损失

本条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一般都会产生损害赔偿的责任。

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凡是因合同的无效或者被撤销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主观上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当事人都应当赔偿对方的财产损失。

当双方在合同无效中都有过错,并且都有财产或者财产利益的损失时,可以相互请求赔偿,就相同的损失数额进行折抵之后,对所余部分进行赔偿。

合同的调整范围规定篇四

最近我们学校举行了一场合同法讲座,我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有幸参加了这场讲座。讲座主持人和嘉宾都是来自于一家知名律所的律师,他们详细讲解了合同法的基础知识,包括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等方面。参加这场讲座使我对合同法有了更深刻的理解,本文将分享我的体会。

第二段:合同的定义和订立

合同是相互之间约定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民事法律行为中的一种。在讲座中,律师强调了合同的定义、要素和效力等方面。他们告诉我们,一份有效的合同需要包含以下三个要素:商品或服务的明确描述、价格的确定以及卖方和买方的明确身份。此外,合同的效力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合同的标的合法、合同双方能够达成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共道德。

第三段: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合同的订立只是合同关系的开始,在合同期间,双方需要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发生违约情况,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处理或者根据法律的规定解除合同。此外,在讲座中,律师还讲解了合同的变更问题,他们强调了合同变更需要遵循协商一致、合法合理、必要性和数量确定等原则,否则将被认为是无效的合同变更。

第四段:合同的解除

一个合同在合同期内可能会发生变化,也可能涉及到一些不能履行的限制,这时候可能需要解除合同。解除合同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有效,例如双方协商一致、某一方逾期未履行、不可抗力等原因。在讲座中,律师还进一步讲解了合同违约赔偿的问题,包括违约金的设定、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的赔偿等具体问题。

第五段:结语

通过这次合同法讲座,我对合同法有了更深入的理解。讲座主持人和嘉宾对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违约赔偿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解读,让我们不仅在知识上有了深入的学习,也对法律实践和技能应用有了更直观实践的感受。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我深知了解合同法对未来的法律职业发展和日常生活都具有重要意义,而这次讲座为我提供了极有价值的学习机会。

合同的调整范围规定篇五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解释】本条是对要约的定义及其构成要件的规定。

一、关于要约的定义

要约在不同的情况下可以称为“发盘”、“发价”等,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收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

按照大陆法系,合同被定义为当事人的“合意”,要约则一般被定义为:“以一定契约之成立为目的之确定的意思表示”或者“是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另一方接受的意思表示。”大陆法系的民法理论认为,要约仅仅是一个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还不能算是法律行为。

因为,法律行为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法律行为,要约本身虽然会引起一定的法律效果,但尚不能发生当事人所希望的成立合同的效力。

也有的学者认为,要约在性质上是一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要约人发出要约之后,要受法律规定的限制,不依规定不能撤回或者撤销。

如果对方承诺则协议达成,就必须按照达成的协议履行,违反协议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在英美法系,合同则被定义为“许诺”或者一系列的“许诺”,要约也被视为或者被定义为当事人所作的一种允诺。

如“要约,实际上是要约人做什么事或不做什么事的一种许诺”。

以“许诺”为要约下定义是不奇怪的,“许诺”或“诺言”(promise)是英美合同法理论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基本上是合同的同义语,如“合同是由法律强制履行的一个或一系列的诺言”。

美国《合同法重述》也是这样下定义的:“一个合同是这样一个或一系列许诺,违背它,法律将给予补偿;履行它,法律将通过某种方式确认是一种义务”。

英美法合 同理论上还有一个重要的概念:“对价”(consideration),要约是否有效以及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有无对价。

p. s.阿蒂亚在他的《合同法概述》对要约的说明中说:“要约,实际上是要约人做什么事或不做什么事的一种许诺,而这种许诺有效的条件是承诺人应接受这个要约,并对这个要约支付或答应支付它的对价”。

以许诺给要约下定义从英美法来讲可能是最贴切的,但在英美法也可以看到其它的定义方式。

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4条规定:“要约是对即时进行交易的愿望的表达。

这一表达能使一个通情达理处于受要约人地位的人相信,他或她只要对该要约表示同意,即接受该要约,就可以进行交易”。

世界学生版教科书《合同法》(g. h. treitel著,sweet&maxwell 1995年版)也采纳了这样的定义:“要约是要约人希望就特定事项签订合同、并且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拘束的意思表示”。

这两个定义与大陆法的定义没有什么差别。

尽管存在不同的理论和不同的定义方式,我们可以知道,两大法系对要约含义的认识基本是一致的。

因为说的是同一件事,解决的是同一个问题。

本条采取的是最通常和最简单的定义方式: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二、要约的构成要件

一项订约的建议要成为一个要约,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如不具备这些条件,作为要约在法律上就不能成立。

按照大陆法系的合同法理论对要约的解释,要约成立的要件有四个:

(一)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要约人必须使接收要约的相对方能够明白是谁发出了要约以便作出承诺。

因此,发出要约的人必须能够确定,必须能够特定化。

虽然合同双方都可以作为要约人,但作为要约人的必须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

不论是自然人或者是法人,只要是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要约人。

如果是代理人,必须取得本人的授权,还必须说明谁是被代理人。

作为要约人只要能够特定即可,并不一定需要说明要约人的具体情况,也不一定需要知道他究竟是谁。

一个要约,如果处于能够被承诺的状态就可以,不需要一切情况都清清楚楚。

如自动售货机,消费者不需要了解究竟是哪家公司安置,谁是真正的要约人。

只要投入货币,作出承诺,便会完成交易。

(二)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

合同因相对人对于要约的承诺而成立,所以要约不能对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相对人以外的第三人发出。

但相对人是否必须是特定的人,则有不同的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要约必须是向特定人发出,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订约建议是要约邀请。

因为,向特定人发出的要约,一旦承诺合同就成立,而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订约建议,承诺了也不会当然导致合同成立。

另一种观点认为,要约可以向不特定的人发出。

现实有许多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的情况。

如自动售货机的设置,电车、渡船、公共汽车的行驶,戏院、电影院的开设。

但不是说在一切情况下都可以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

要约一般应向特定人发出。

因为,相对人的特定化意味着要约人对谁有资格作为承诺人,作为合同相对方作出了选择,这样对方一承诺,一个合同就成立了。

如果相对人不确定,则作为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就是不确定的,既然不确定,作出承诺后合同也不一定成立。

如果是这种情况,把一项订约的建议作为一个要约就是不合适的,只能作为一个要约邀请。

如果向不特定的人以出让某一特定物为内容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视为是一个有效的要约,则会造成一物数卖,当然不行。

如果要把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订约建议作为要约,必须限定条件来达到这一目的:在一物数卖的情况下,凡作出承诺的,合同均成立,但要约人要对作出承诺而得不到履行的受要约人承担违约责任。

但这样规定是对要约进行了法律上的限制,不是对要约的肯定,而是对要约的否定。

自动售货机、公共运输事业在大陆法一般认为是要约方,但这种看法并非没有异议。

一般认为,悬赏广告是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

一般情况下,悬赏广告所要求的事项是特定的,完成所要求事项的承诺人只有一个人,或只有很少的人。

但无论有几人,如果符合广告的条件,做了广告所要求的行为,发出悬赏广告的人都必须按照广告的约定支付报酬。

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三)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

这一点很重要,很多类似订约建议的表达实际上并不表示如果对方接受就成立了一个合同,如“我打算五千元把我的钢琴卖掉”,尽管是特定当事人对特定当事人的陈述,也不构成一个要约。

能否构成一个要约要看这种意思表示是否表达了与被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

这要根据特定情况和当事人所使用的语言来判断。

当事人在合同中一般不会采用诸如“如果承诺合同就成立”这样明确的词语来表示,所谓“表明”并不是要有明确的词语进行说明,而是整个要约的内容表明了这一点。

(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这要求要约的内容必须是确定的和完整的。

所谓确定的是要求必须明确清楚,不能模棱两可、产生歧义。

所谓完整的是要求要约的内容必须满足构成一个合同所必备的条件,但并不要求一个要约事无巨细、面面俱到。

要约的效力在于,一经被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可成立。

因此,如果一个订约的建议含混不清、内容不具备一个合同的最根本的要素,是不能构成一个要约的。

即使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也会因缺乏合同的主要条件而使合同无法成立。

一项要约的内容可以很详细,也可以较为简明,一般法律对此并无强制性要求。

只要其内容具备使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就可以作为一项要约。

合同的基本条件也没有必要全部确定,只要能够确定就可以。

但究竟怎样才算具备了使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如果法律有类似规定的要依据规定进行判断,最重要的是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按照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的做法,一个货物买卖合同只要有标的和数量就是一个成立生效的合同。

因为价格、履行地点与时间可以事后确定。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4条中规定:“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

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此条仅要求货物是明确的,数量和价格只要能够确定就可以,就算是满足了要约的条件。

要约的四个要件中最重要的是两个:一是内容具体确定;二是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本条规定了要约的三个要件。

至于要约是否必须向特定人发出,在多数情况下是这样的,但在某些特殊场合则有例外,如悬赏广告,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等,因此,对该条件未作规定。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合同的调整范围规定篇六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释义】本条是对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

本条明确规定了格式条款在什么情况下无效。本法第五十二条是对于无效合同的规定。如果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当然无效。

本法第五十三条是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的'规定,如果合同中有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

如果格式条款具有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当然无效。

除了上述两种情况,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则该条款无效。这一规定与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一样,是当然无效的条款,即使当事人同意,也不使其产生效力。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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