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药品管理工作总结(通用14篇)

时间:2023-12-15 05:37:17 作者:书香墨

通过月工作总结,我们可以及时调整工作计划和目标,更好地适应工作环境和要求。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月工作总结范文,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启发和参考。

特殊管理药品应急预案

一、可能引发交通事故的原因:

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淡薄、违法驾驶、超速、超载、超车;驾驶员疲劳驾驶、技术生疏、应变能力差;特别是制动系统不符合基本要求等造成交通事故。对方驾驶员及行人、非机动车违章行为引发校车交通事故。

二、事故的预防:

1、幼儿园外出租用车辆目前须选择大众崇明公交公司的车辆,并选用遵纪守法、经验丰富、工作责任性强有一定驾龄的驾驶员担任驾驶员。

2、建立集中学习教育制度,定期组织交通法规的学习及业务知识的培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定期对驾驶员进行专门的身体与心理状况的检查。

4、加强幼儿交通安全教育和行为规范教育,引导幼儿文明乘车,不将头手伸出窗外,不抢座位。

5、加强对幼儿园自有车辆的管理。(电瓶车.汽车)。

6、幼儿园制订并落实驾驶员驾车安全制度、及其他相关管理制度,并认真实施。

7、不准违法超速、超车。

三、事故的处理: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处理:

1、车辆碰撞等交通事故:发生人员伤亡、车辆严重损伤应立即报警,若无伤者、能自行协商解决者可自行协商解决。

2、立即处置乘车人员,如有伤者,应及时送就近医院救治。

3、有秩序地指挥幼儿换乘其它车辆,特别注意换车过程中的幼儿安全保护。

4、报县教育局。一般事故3天内作书面报告,重大事故立即口头报,事后作书面汇报。

5、通知受伤幼儿家长。

6、配合交通事故处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参与事故的调解。

含特殊药品管理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过期、损坏的销毁制度。

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过期、损坏的销毁流程图。

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5、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被盗、丢失报告制度。

6、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7、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制度。

8、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周转库存基数管理规定。

9、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交接班制度。

10、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从业人员培训制度。

1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号管理制度。

12、麻醉科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1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科室保管岗位职责。

15、第二类精神药品报损销毁制度。

16、实行三级管理和五专管理的工作制度与程序。

17、关于特殊管理药品标识的管理规定。

19、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20、高危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一、由医务部、药学部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

二、执业医师、药师经培训和考核获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开具和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我院开具和调剂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三、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本院相关工作制度。

四、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生,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为本人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

五、处方医师应根据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对确需使用的患者,满足其合理用药需求。

六、每张处方最大限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七、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

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注射剂处方每张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八、非长期应用患者,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限一次常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九、住院患者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不超过1日常用量。

十、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且仅限在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且仅限在医院内使用。

十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特殊情况由医生注明理由,可适当延长。

十二、使用我院统一编号的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实行计数管理。

十三、开具处方当日有效,特殊情况需延长由处方医师签字。

注明,最长不得超过72小时。

十四、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亲自诊查患者,出具诊断证明,建立相应病历,记录病情和用药方案,并与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或代办人员身份证明。住院病历由病案室保管,门诊病历由门诊部保管。

十五、长期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至少每三个月复诊或随诊一次,须在病历上记录病情和用药方案。

十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所列项目填写要完整、清晰,不得空项和涂改。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过期、损坏的销毁制度。

一、由医务部、护理部、药学部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过期、损坏等管理。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有过期、损坏情况时,由各调剂室、临床科室和护理单元向药学部提交报告及待报损药品。

三、提交报告内容包括过期、损坏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及过期、残损原因和处理意见。

四、提交报告和过期、残损药品经药学部初审后提交麻精药品管理小组审核,确认无误后,经医院行文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销毁申请。

五、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批复并在其监督下进行销毁处理。

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过期、损坏的销毁每年12月份集中进行。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过期、损坏的销毁流程。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由分管院长、医务部、护理部、药学部、保卫部门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

二、药品库在有防盗措施和报警装置的房屋和保险柜中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三、各调剂室在保险柜中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四、临床科室和护理单元在保险柜中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五、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有指定双人负责,明确并承担各自责任。

六、药品调剂窗口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交接班制度并有记录。

七、临床科室和护理单元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交接班制度并有记录。

八、对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全程品种及批号管理和追踪。

九、保卫科组织对重点部门的监控和各部门的巡视监管。

十、发现不安全因素和环节及时进行防范处理。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被盗、丢失报告制度。

一、在储存和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被盗、丢失或被抢时,第一时间报告所在科室负责人及医院保卫科,并做好现场保护。

二、如发现骗取或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可疑人员,第一时间报告所在科室负责人及医院保卫科,争取协助留住人证。

三、科室负责人得到报告后应及时赶往现场并同时上报医院分管领导。

四、科室负责人及医院保卫科做好相关情况的了解和处理工作。

五、医院了解基本情况后,立即向济南市卫生局、公安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卫生厅报告。

六、各相关部门及时总结教训,查找原因,加强防范措施,消除隐患,确保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保管和使用安全。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一、由医务部、门诊部、药学部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管理。

二、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进行统一编号,实行处方计数管理。

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白专用处方由医务部、门诊部统一管理。

五、领取和使用单位根据临床实际需要定量领取一定数量的空白处方,有兼职人员负责保管。

六、空白处方须退回或销毁时,应写出书面报告注明原因,连同处方一并交回医务部或门诊部。

七、再次请领时应依旧编号核对收回处方数量,遗失处方应写出书面报告注明原因。

八、已开具发出的处方由药学部负责保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留3年,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留2年。

九、处方保留期满后药学部门写出书面报告,经医院领导批准并登记备案,做销毁处理。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制度。

一、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麻、精药品管理小组负责组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检查。

二、每月检查药学部药品库和各调剂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情况,检查标准依据管理规定,记录于专项检查表,每存档。

三、每月检查临床科室和护理单元备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

神药品的管理情况,检查标准依据管理规定,记录于专项检查表,每存档。

四、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及应用情况的专项检查。每年年终汇总全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及应用情况。

五、检查情况报医院综合目标管理部门,作为相关科室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六、定期向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汇报全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周转库存基数管理规定。

一、药学部负责确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库库存基数数量。依据临床用量可适当调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的出库量。

二、药学部负责各调剂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存基数数量,依据临床用量可适当调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的用量。

三、药学部负责各调剂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柜存放基数数量,依据临床用量可适当调整,不超过一周用量。

四、临床科、护理部、药学部负责临床科室和护理单元备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存基数数量,依据临床急诊、夜班用量确定,可适当调整,一般不超过定点覆盖范围的一天用量。

五、麻醉科、药学部负责手术室备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存基数数量,依据手术量,一般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常用量。

六、周转库存基数根据临床医疗工作需要调整基数,按工作程序进行,保证工作正常运行和安全需求。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交接班制度。

一、调剂室、各病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交接班应有专门交接班登记本,登记内容主要包括:日期、时间、药品通用名称、数量、交接班人签名等。

二、各调剂室、相关临床科室及护理单元凡更换值班人员时,均需进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交接。

三、交接班需当面进行药品品种、数量核对,确认帐物相符。

四、发现药品损坏,立即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过期、损坏的销毁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五、如发现丢失,立即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被盗丢失报告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从业人员培训制。

一、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医院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培训和考核。

二、院内培训和考核由院医务部门和药学部门负责统一组织。

三、院外培训根据上级部门要求执行。

四、培训和考核内容包括:

(二)医疗机构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及管理制度;

(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四)癌痛、急性疼痛和重度慢性疼痛的规范化治疗;

(五)医源性药物依赖的防范与报告;

(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不良反应的防治。

五、培训方式采用集中授课、资料学习和网络学习等方式。

六、培训结束后医务部组织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和调剂资格。

七、对于在培训和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相关人员,取消其。

处方开具、处方调剂资格。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号管理制度。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

二、购入时,指定的双人验收药师需仔细验收批号和有效期等内容,验收合格后双人签字,填写专用账册,账册中包含药品批号和有效期。

三、药品库专职管理人员依据调剂室领用计划,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出库手续,填写专用出入账册进行原始记录,记录中含药品批号和有效期。

四、调剂室从药库领用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进行专册登记,登记中含药品批号和有效期。

五、调剂室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消耗量进行处方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批号等信息。

六、临床科室和护理单元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需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批号等信息。

七、回收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时需核查批号,登记留存。

八、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小组定期对全院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号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麻醉科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放在保险柜中存放,专人负责,加密保管,按需保持一定基数。

二、建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清点、使用登记本,班班交接,认真记录,签全名。

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严格遵医嘱执行,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取用或外借。

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后,由具备麻醉处方权限的医师开具专用处方到药房领取,24小时内补充。

五、定期检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情况,有检查清点记录,发现药品有变质、沉淀、变色、过期及标签模糊等及时报药学部处理。

六、临床使用中如有剩余药液,按废弃药液处理,处理时须经2人核对,并做好记录,双人签署姓名。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科室保管岗位职责。

一、指定专人负责本临床科室或护理单元备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

二、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放在保险柜中存放,加密保管,按需保持一定基数。

三、管理人员按配备基数清点药品品种、数量、批号、效期等,无误后在基数专用卡上签字确认。

四、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严格遵医嘱执行,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取用或外借。

五、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使用后,进行使用登记,并保留空安瓿,凭具备麻醉处方权的医师开具的专用处方和空安瓿到药房领取,24小时内补充。

六、每次取回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后的第一时间,将其存放到专用安全柜中。

七、建立清点、使用登记本,班班交接,认真清点实物并记录,签全名。

八、定期检查药品使用情况,发现药品有变质、沉淀、变色、过期及标签模糊等及时报药学部处理。

九、使用后安瓿内剩余药液须经2人核对后弃去,并做好记录,签全名。

十、负责管理人员调换工作岗位时,应进行基数药品的管理交接,并更换基数专用卡的签字。

十一、管理中,发现可疑安全性隐患时,应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防止流入到社会和在本医疗机构外使用,确保依法全程管理的实施。

一、由药学部负责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采购。

二、执业医师、药师经培训和考核获得第二类精神药品开具和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我院开具和调剂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

三、处方医师应根据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每张处方最大限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要求执行。除特殊需要外,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得超过七日常用量。

四、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经审核、调配、核对和发药的调剂程序,药师在处方应签署姓名。

五、审核药师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对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审核、调配、复核、发药药师应当拒绝调剂,并向临床医生反馈。

六、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每月汇总,集中存放,留存2年备查。

七、第二类精神药品应严加管理,专用区域,定点存放。

八、第二类精神药品做到定期盘点、账物相符,发现问题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以便及时查处。

九、本院购入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只限本院使用,不得转售。

第二类精神药品报损销毁制度。

一、药学部负责第二类精神药品过期、损坏等管理。

二、第二类精神药品有过期、损坏情况时,由各调剂室、临床科室和护理单元向药学部提交报告及待报损药品。

三、提交报告内容包括过期、损坏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及过期、残损原因和处理意见。

四、提交报告和过期、残损药品经药学部审核,确认无误后,并监督进行销毁处理。

五、第二类精神药品过期、损坏的销毁每年12月份集中进行。

第二类精神药品报损销毁流程。

实行三级管理和五专管理的工作制度与程。

为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管理,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医院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三级管理和五专管理。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药品仓库、各药房、各病区、手术室三级管理。

(一)药品仓库根据医疗需要,按照规定购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

(二)根据临床用药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周转柜每天结算,使用管理按照规定执行。

(三)根据临床用药和管理需要,在部分病区和手术室配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基数,周转库存基数数量依据临床急诊、夜班用量确定,可适当调整,一般不超过该科室(或储备区域)一天常规用量;手术室依据手术量,一般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常用量。

(四)为便于统一管理,将病区和手术室配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品种和数量由药品库提供并设立备用目录。

二、麻精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五专管理。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涉及到的各环节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按岗位工作职责要求承担管理。

(二)按照相关规定药库设专库,储存各环节配备保险柜,并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按要求进行管理。

(三)建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账册,按要求进行登记,专用账册至少保存10年。

(四)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医院印制的专用处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五)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登记项目符合要求。三、三级管理和五专管理的工作程序,遵照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相关制度和规定执行。

关于特殊管理药品标识的管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特殊管理药品的包装和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识。以下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医疗用毒性药品的规定标识。

1.麻醉药品标识:

2.精神药品标识:

3.放射性药品标识:

4.医疗用毒性药品标识:

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药品应设专柜、定点贮存。

三、为保证特殊管理药品安全使用与安全贮存,于专柜内侧标注“特殊管理药品专柜”字样。

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药品在储存期间,应保留原包装完整可识别。

一、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是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亚砷酸注射液、a型肉毒素及其制剂列入毒性药品管理。

三、根据《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毒性药品应专柜加锁并由专人保管,做到双人、双锁,专帐记录。建立健全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严防收假、发错,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

四、医师应当根据诊疗指南和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开具处方。

五、药学部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必须凭医生签名的正式处方,医生使用毒性药品的处方,应准确清楚地写明处方全部内容。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

六、药剂人员对使用毒性药品的处方要加强核对,审查剂量,对不清楚的处方拒绝调配,严禁估计发药。

七、调配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按医嘱注明要求,并由配方人员及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才可发出。处方一次有效,取药后处方保存2年备查。

八、毒性药品必须专柜加锁,并由专人保管,严防混药。

九、建立专门的收支帐目,每日盘点,做到帐物相符。出现问题时,必须迅速追查,并报主管部门。

十、相关部门必须建立健全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毒性药品的包装容器上必须印有规定的毒药标志。

十一、需报损的毒性药品须经科主任、主管院长批准交上级主管部门集中销毁,销毁前要有记录,包括销毁日期、时间、地点、品名、数量、方法等,必要时拍照。

一、毒性中药品种。

二、西药毒药品种。

去乙酰毛花甙丙阿托品洋地黄毒甙氢溴酸后马托品三氧化二砷、毛果芸香碱升汞水杨酸毒扁豆碱亚砷酸钾氢溴酸东莨菪碱士的年、亚砷酸注射液、a型肉毒素及其制剂。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为加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和管理,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__(国务院令第445号)、《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2号)制定本制度。

一、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二、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

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三、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条例》中所确定的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一)所列物质包括可能存在的盐类。

(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

四、医院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单方制剂和小包装麻黄素。

五、因医疗需要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专人管理、专用保险柜、专用标识、专用账册,专用账册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2年。应当在易制毒化学品仓储等重点区域设置电视监控设施,安装报警装置并与公安机关联网。

六、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入库应当双人验收,出库应当双人复核,做到账物相符。

七、因治疗疾病需要,患者、患者近亲属或者患者委托的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可以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但是不得超过医用单张处方的最大剂量。

八、发生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情形的,案发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济南市公安局、并同时报告济南市卫生主管部门、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

九、对过期、损坏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登记造册,并向医疗卫生行政管理济南市卫生主管部门申请销毁。

十、本制度所称小包装麻黄素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生产的供教学、科研和医疗机构配制制剂使用的特定包装的麻黄素原料药。

为保障用药安全,提高工作质量,切实加强高危药品管理,特制定高危药品分级管理制度及高危药品目录。

一、高危药品是指药理作用显著且迅速、若使用不当或发生用药错误会对患者造成严重伤害/死亡的药品。包括高浓度电解质制剂等。

二、根据药品特性和临床使用情况制定我院高危药品目录,并定期修订。

三、对高危药品实行分级管理,将其分为a级、b级、c级。

四、高危药品应在专区定点存放,由专人管理。

五、建立高危药品专用标识,全院范围在a级高危药品储存。

处粘贴高危药品警示标识。

六、b级和c级高危药品采取专用药品目录粘贴警示标识或专区、专架粘贴警示标识。

七、医生开具高危药品处方时,应认真核对病人姓名、病历号、药品名称、药品剂量及给药途径等,严格按照说明书用法用量执行。

八、药学人员应在调剂高危药品时,认真审核、准确调配、严格复核、发药时向患者进行用药交代,保证患者安全用药。

九、护理人员在执行高危药品医嘱时,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并应加强使用过程中观察。

十、加强对高危药品的不良反应监测,发生可疑事件及时通报。

十一、新引进高危药品要经过充分论证,引进后要及时将药品信息告知临床,促进临床合理应用。

为加强高危药品临床应用管理,规范高危药品全程监管。

和临床用药行为,保障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高危药品系指:药理作用显著且迅速、易危害人体的药品,包括高浓度电解质等。

二、高危药品的危害在于因使用错误,可能对病人造成严重伤害,虽然错误使用这些药品不会比其他药品常见,但其后果严重。

三、高危药品实施全院统一的警示标志(见附后标示),在使用各环节中给予药师、护士、医师等相关人员警示提示。

四、高危药品贮存与保管的所有区域,需设置专门的存放药架或专层或专用药盒放置。

五、高危药品实行专人管理。药学部门各工作室指定专人负责上架高危药品的养护、清点等工作。

六、护理单元特殊需要备存高危药品时,由护理部审核同意,药学部配发实行固定数量,护士长负责本单元高危药品的管理,指定专人每日核对,确保用药安全。

七、药学各工作室、各护理单元需加强高危药品的效期管理,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进行贮存、保养,做到“近期先用”,确保药品质量。

八、应用高危药品的临床医师须具备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并经过相应的专业培训,了解高危药品的特点,掌握规范的应用方法。

十、高危药品品种遴选和调整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织医学、药学及相关专家论证,医院基本用药目录收载。

十一、高危药品采购依据医院基本用药目录和临床实际使用情况,保证临床供应。特殊情况可启用临时采购程序,须保留完整记录。

十二、高危药品调剂须凭医师开具的处方或医嘱单,经药师审核后予以调配,经复核后,严格按照“四查十对”进行核对,确认无误方可发放或配置。

十三、静脉用高危药品的配置,依据卫生部《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制定的管理规定、操作规程等进行调配或在有防护设施的条件下进行配置。

十四、护理单元需严格限定使用人员资格,不具备独立值班能力的护士不得独立进行该类药品的配制与使用。

十五、静脉用高危药品注射给药前,必须核对患者信息、药品信息等确认无误,并仔细检查药品的外观状况无异常后方可给药。

十六、静脉用高危药品给药过程中,应密切加强对患者的监护,注意高危药品的保存条件、给药方式、输注速度、输注时间、渗漏处理等环节,严格按要求控制,保障用药安全。

十七、高危药品品种中需要冷藏、避光等要求储存的品种,应在设有专门的冷藏条件和避光设施中定位存放。

十八、应高度重视并密切关注高危药品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加强安全性监测,一旦发生应立即对症处理,对其不良反应(事件)按照“可疑即报”的原则按要求程序上报,并在病历中有记录。

十九、高危药品临床应用评价执行高危药品专项点评制度。

二十、药学部定期对高危药品目录进行更新,并将更新的高危药品信息和资料及时向全院通告。

二十一、药学部、护理部定期对各工作室及护理单元的高危药品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分析、反馈和整改。

特殊药品管理工作总结

特殊药品是指国家法规规定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目前,我公司经营的特殊管理药品有麻黄素原料药、咖啡因原料药、二类精神药品;根据国家《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类精神药品、麻黄素、咖啡因等特管药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养护、销售、出库运输、报损、安全等全过程管理,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梁维菊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具体工作由xxx、xxx二位负责。

一、特殊药品经营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做好公司经营的二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的采购、保管、供应全过程的.管理工作。

二、二类精神药品、及麻黄素、咖啡因原料药的采购、验收、保管、养护、销售、出库运输、报损、安全全过程管理,除遵循一般药品经营管理外,还须遵循以下规定:

(1)审批:麻黄素、咖啡因原料药的采购,由业务部门提出申请,经质量管理部门审核、总经理审核签字、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2)对二类精神药品、麻黄素、咖啡因二种原料药的采购、验收、入库、保管、养护、出库、运输、报损、安全过程的管理,实行审核采购,审核销售,审核报损;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出入库复核,按期养护,安全运输,专库贮存,专人管理,专帐收付。

(3)二类精神药品、及麻黄素、咖啡因二种原料药,严禁销售给个人及相关手续不完整的单位。

(4)二类精神药品、及麻黄素、咖啡因二种原料药经营中严禁现金交易,一经售出,概不退换货,除非确有证据证明售出的药品有质量问题,经质量管理部门确认并须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办理。

(5)运输管理:对购买手续完备的使用单位是贵阳市以外的,需到贵阳市公安局易制毒化学药品管理部门办理运输证,凭证运输;专人负责押运。

(6)如遇药品丢失或被盗,必须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7)保管、安全人员必须经常检查系统报警装置,以及门、锁情况,若发现问题,立即报公司行政部进行处理。

(8)对麻黄素、咖啡因二种原料药的经营须严格按照规定,决不允许有差错发生。

(9)对麻黄素、咖啡因二种原料药经营过程中的所有资料、凭证、须存档至五年以上,然后经审批后方可处理。

本制度为公司经营质量管理文件的一部分,其他制度按公司经营质量管理文件执行。

含特殊管理成分的复方制剂的采购管理、验收、保管、销售管理、票据管理、出库运输等,除遵循一般经营药品的管理外,还须遵循以下规定:

1、采购必须严格审核供货方资质,销售人员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建立完整的质量档案。

2、销售必须严格审核销售单位资质,采购人员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送货上门(至销售单位注册仓库或注册地址),销售单据原件客户保存,复印件由购买单位盖章或注册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无单位印章的按手印)返回存档备查。

3、指定专人开票销售,专用帐套管理。

4、一次性购买此类药品50以上(含50)个销售计量单位的客户须先致电市局市场处备案(市场处电话:xxxx-xxxxxxx);发现可疑购买单位或个人的应及时向质量管理部门汇报核实,同时不得向其销售任何药品;经质量管理部门核实确实可疑的应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落实部、市教委关于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文件精神,及公安机关关于危险化学药品的管理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对学校保管和使用剧毒、易燃、易爆化学药品做出如下规定:

1、危险化学药品的保管。

2、库房安装有防爆排风设备,经常通风换气,避免有毒、易燃气体浓度过大发生意外。

3、存有危险化学药品的库房设有防盗门窗、报警器;由专人负责保管,药品的出入有两名保管人员共同负责;有领取药品的签字制度;剧毒药品入入柜;易燃、易爆药品根据各自性质,严格按有关安全规定存入;还备有灭火器和沙桶。

4、由教育局发放的危险化学药品,均有详细的记录,包括时间、药品名称、药量、提货人签字、发货人签字、学校的证明及装备站的出库单,并且存档备查。

1、生物实验室需要用危险化学药学药品时,必须经主管校长签字的证明(证明包括时间、用途、估量、使用人),学校保管人员做好记录后,方可提货。危险化学药品不得代领,证明要存档。

2、生物实验室未使用完的危险化学药品,必须及时、如数交回学校的保管人员,禁止将危险化学药品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放在学校危险药品库外,保管人员要做好记录。

3、危险化学药品出入库要有清晰的帐目,包括领用时间、领用量、消耗量、剩余量、保管人员及使用人员签字等。

4、在开学初、放假前要检查危险品的出入帐目。

含特殊药品管理

为加强对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特殊管理药品,是指国家规定有特殊管理办法的医疗用诊断或治疗药品,药品零售医院药房可经营的特殊管理药品包括配方用毒性中药品种、麻醉中药品种和二类精神药品。

2特殊管理的药品必须从省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批发医院药房购进,并指定专人负责。

4购入的特殊管理药品必须由两人进行验收并逐件验收至最小包装。5特殊管理药品应在到货后5小时内验收完毕。

6特殊管理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必须标注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警示语或警示说明。

明患者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名称、剂量和用法;处方不得涂改家庭住址和联系电话;处方保存二年备查。医疗用毒性药品的每张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不得单独配方;调配处方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并由配方人员和具有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如发现处方有疑问时须经原处方医生审定后再进行调配;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13不合格特殊管理药品的报告、确认、报损、销毁等均应有完整的手续和记录。销毁不合格特殊管理的药品,应报永新县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由永新县药品监督管理局派人现场监督销毁,销毁工作应有记录。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康寿大药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加强药品购进环节的质量管理,确保购进药品的质量和合法特制定本制度把质量作为选择药品和供货单位条件的首位,严格执行“按需购进、择优选购,质量第一”的原则购进药品;严格执行《药品购进程序》,认真审查供货单位的法定资格、经营范围和质量信誉等,确保从合法的医院药房购进符合规定要求和质量可靠的药品。购进药品应签订有明确规定质量条款的购货合同。如购货合同不是以书面形式确立时,应与供货单位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有效期限。严格执行《首营医院药房和首营品种审核制度》,做好首营医院药房和首营品种的审核工作,向供货单位索取合法证照、生产批文、质量标准、检验报告书、标签、说明书、物价批文等资料,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购进。购进药品应有合法票据,做好真实完整的购进记录,并做到票、帐、货相符。药品购进记录和购进票据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两年。药品购进记录应包括:购货日期、药品通用名称(商品名)、剂型、规格、生产厂家、供货单位、购进数量、有效期、批号、购进人员、备注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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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把好购进药品质量关,保证药品数量准确,外观性状和包装质量符合规定要求,防止不合格药品进入本医院制定本制度。药品验收必须执行制定的《药品质量检查验收程序》,由验收人员依照药品的法定标准、购进合同所规定的质量条款以及购进凭证等,对所购进药品进行逐批验收。药品质量验收应包括对药品外观性状的检查和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及专有标识等内容的检查。验收药品应在待验区内按规定比例抽取样品进行检查,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验收首营品种应有生产医院药房提供的该批药品出厂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书。验收药品,必须审核其《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进口血液制品应审核其《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复印件;进口药材应审核其《进口药材批件》复印件。上述复印件应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部门的原印章。药品验收必须有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验收员对购进手续不齐或资料不全的药品,不得验收入库。验收工作中发现不合格药品或质量有疑问的药品,应予以拒收,并及时报告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复查。验收工作结束后,验收员应与保管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保管人员依据验收结论和验收员的签章将药品臵于相应的库(区),并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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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所储存药品数量准确和储存过程中质量稳定,避免药品出库发生差错制定本制度。药品储存的原则是:安全储存,收发迅速准确。2在库药品必须质量完好,数量准确,帐、货相符。药品保管人员应依据验收员的验收结论将药品移入相适应的库(区)。药品应按温、湿度要求储存于相应的库(区)中,其中常温库0-30℃、阴凉库不高于20℃、冷库2-10℃,各库(区)相对湿度保持在45-75%;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易串味的药品与一般药,中药材、中药饮片与其他药品应分开存放。在库药品实行分区管理和色标管理,统一标准:待验药品库(区)、退货药品库(区)为黄色;合格药品库(区)、发货库(区)为绿色;不合格药品库(区)为红色。库存药品应按批号及效期远近依次或分开堆放,并与墙、柱、屋顶保持30cm的距离,与地面保持10cm的距离。库房应每日上、下午各一次做好温湿度记录,发现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应采取调控措施并予以记录。搬运和堆放应严格遵守药品外包装图式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怕压药品应控制堆放高度。保持库房、货架和在库药品的清洁卫生,做好防火、防潮、防鸟、防霉、防虫、防鼠及防污染等工作。药品上柜台前应做好交接,并进行质量检查。对储存中发现有下列质量问题的药品不得上柜台销售,并及时通知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复查:

(1)药品包装内有异常响动和液体渗漏。

(2)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严重损坏等现象。(3)包装标识模糊不清或脱落。(4)药品已超出有效期。

(5)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有吸潮、发霉等变质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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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医院药房经营场所内陈列药品质量,避免药品发生质量问题制定本制度。陈列的药品必须是合法医院药房生产或经营的合格药品。2陈列的药品必须是经过本医院验收合格,其质量和包装符合规定的药品。药品应按品种、规格、剂型或用途以及储存条件要求分类整齐陈列,类别标签应放臵准确,物价标签必须与陈列药品一一对应,字迹清晰;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易串味药与一般药,中药材、中药饮片与其他药应分开摆放,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柜摆放。4处方药不得开架销售。拆零药品必须存放于拆零专柜,做好记录并保留原包装标签至该药品销售完为止。需要冷藏保存的药品只能存放在冰箱或冷柜中,不得在常温下陈列,需陈列时只陈列包装。

7陈列药品应避免阳光直射,需避光、密闭储存的药品不应陈列;8中药饮片应一味一斗,不得错斗、串斗、混斗;装斗前应进行质量复核,饮片斗前必须写正名正字。对陈列的药品应每月进行检查并予以记录,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质量管理人员复查。用于陈列药品的货柜、橱窗等应保持清洁卫生,防止人为污染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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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所陈列和储存药品质量稳定,避免药品发生质量问题制定本制度。药品养护工作的职责是:安全储存,降低损耗,保证质量,避免事故。依据陈列和储存药品的流转情况,制定养护计划,进行循环的质量检查;对质量有疑问的或储存日久的品种,应有计划抽样送检。3做好温湿度检测和监控仪器,仓库用计量仪器及器具等的养护管理。对储存的药品应每季度检查一次,一般第一个月检查30%,第二个月检查30%,第三个月检查40%;对陈列的药品应每个月检查一次。在药品养护中发现质量问题,应悬挂明显标志或马上撤下柜台并暂停上柜台,尽快通知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复查。养护人员应定期对药房的温湿度、药品的储存陈列、清洁和防火、防潮、防鸟、防霉、防虫、防鼠及防污染等工作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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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合理控制药品的经营过程管理,防止药品的过期失效,确保药品的储存、养护质量制定本制度药品应标明有效期,未标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按劣药处理,验收人员应拒绝收货。距失效期不到12个月的药品不得购进,不得验收入库。有效期不到一年的药品,每月应填报《近效期药品催售表》,上报质量管理人员。药品应按批号进行储存、养护,根据药品的有效期相对集中存放,按效期远近依次堆放,不同批号的药品不得混垛。4对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药品应按月进行催销。

5对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药品应加强养护管理、陈列检查及销售控制。7及时处理过期失效品种,严格杜绝过期失效药品售出。8严格执行先进先出,近期销出,易变先出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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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合格药品实行控制性管理,防止购进不合格药品和将不合格药品调配给患者。不合格药品指;《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四十九条规定的假药、劣药。质量证明文件不合格的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药品。数量和规格不符合规定的药品。包装破损、被污染,影响销售和使用的药品。批号、有效期不符合规定的药品。2对于不合格药品,不得购进和销售。对药品的内在质量有怀疑而不能确定其质量状况时,应抽样送事吉安市药品检验所检验。

4在药品购进验收时发现不合格药品,验收员应在验收记录中说明,并报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复核;经质量管理人员确认为不合格的药品,应拒收。在库养护检查中,经质量管理人员复核确认为不合格的药品,应通知保管员将其存放在红色标志的不合格品库(区),并通知将该批号药品撤离柜台,不得继续销售。

6对于售后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药品,由质量管理人员依据顾客意见及具体情况协商处理。

7对于假药、劣药和出现严重质量事故的药品,必须立即停止购进和销售,就地封存,并向永新县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8不合格药品的报损应按照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有关记录保存三年。一般不合格药品的销毁经批准后应有质量管理人员监督销毁;假劣药品应就地封存,并报送永新县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理或备案。销毁工作应有记录,销毁的地点应远离水源、住宅等。特殊管理药品应在指定的地点进行销毁。销毁方式可采取破碎深埋,燃烧等方式。10质量管理人员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情况应定期进行汇总,记录资料归档。

11不合格药品的确认、报告、报损、销毁应有完善的手续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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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加强对本医院所使用药品的安全监管,严格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及报告工作的管理,确保人体用药安全、有效。临床医务人员为医院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负责人员。报告范围:上市五年以内的药品和列为国家重点监测的药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所有可疑不良反应。上市五年以上的药品,主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严重、罕见或新的不良反应。对药品引起的所有可疑不良反应均应实施监测;严重的、罕见的和新的不良反应需上报江西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4报告程序和要求:医院对所使用的药品的不良反应情况进行监测,医务人员配合做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加强对本医院所使用药品不良反应情况的收集,一经发现可疑药品不良反应,应当立即向医院负责人报告。应详细记录、调查确认后,填写《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并向永新县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6如发现药品说明书未载明的可疑严重不良反应病例,必须以快速有效方式报告永新县药品监督管理局。

7所使用的药品中发现药品说明书中未载明的其他可疑药品不良反应,应当每季度向永新县药品监督管理局集中报告。

8发现非本医院所经营药品引起的可疑药品不良反应,发现者可直接向永新县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9处理措施: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文已停止使用的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应立即通知保管员和营业员停止该批号药品销售,就地封存,并报告永新县药品监督管理局。

10本医院对发现可疑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而未报告的,或未按规定报送及隐瞒药品不良反应资料的人员分别予以批评、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11定义: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可疑药品不良反应:是指怀疑而未确定的药品不良反应。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导致死亡或威胁生命的;导致持续性的或明显的残疾或机能不全的;导致先天异常或分娩缺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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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本医院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防止药品污染变质,保证所经营药品的质量。药房的环境卫生管理:药房应宽敞明亮、整洁卫生,不摆放与营业无关的物品,无污染物。药房门窗、玻璃柜明亮清洁,地面无脏迹,货架无灰尘、污渍。药房墙壁无尘、无霉斑、无渗漏、无不清洁的死角。药品包装应无尘,清洁卫生;资料样品等陈列整齐、合理;禁烟标志的场所严禁吸烟。拆零药品的工具、包装袋应清洁卫生。2仓库的环境卫生管理:办公生活区应与储存作业区保持一定距离,或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不能对储存作业区造成不良影响或污染,以确保药品的质量;库房内墙壁和顶棚应光洁、平整,不积尘、不落灰,地面应光滑、无缝隙,门窗结构严密,并采取防虫、防鼠、防尘和防止其他污染的设施,保证药品不受损害。库房、仓间墙壁、顶棚、地面应光洁平整。定期清扫、保持环境卫生和药品卫生。中药饮片分装用具和质量养护检查用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3各单位的卫生工作应定期检查,详细记录,奖惩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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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医院人员健康状况管理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防止药品污染变质,保证所经营药品的质量。对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实行人员健康状况管理,确保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符合规定的健康要求。凡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包括药品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保管员,应每年定期到永新县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3健康检查除一般身体健康检查外,应重点检查是否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如乙肝、甲肝等)、皮肤病等;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岗位人员还应增加视力程度(经矫正后视力应不低于0.9)和辨色障碍(色盲和色弱)等项目的检查。健康检查不合格的人员,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对新调整到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合格后才能上岗。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若发现本人身体健康状况已不符合岗位任职要求时,应及时申请调换工作岗位,及时治疗,争取早日康复。7质量管理人员负责每年定期组织直接接触药品岗位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建立个人的健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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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教育培训制度。

1、规范医院的人员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药学员工的质量管理意识与能力。医院药房每年应依据上级有关要求及医院药房的实际情况制定教育培训计划。质量管理人员负责教育培训计划的制定、实施、监督与考核。3质量管理人员每年对全员进行药品法规、质量规章制度及专业知识、执业道德、工作技能等培训考核工作。培训人员覆盖面应达到100%。医院药房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参加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医院药房中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保管、购进、调剂等岗位的人员必须按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岗位工作的人员,应经职工技能培训,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质量管理人员应建立个人培训教育档案,内容包括:姓名、职位、职称、培训时间、培训题目、培训地点及培训师、课时、考核结果等。8质量管理人员每年应做好全年教育培训,内容要求: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对象、授课者等。每次培训后应做好考核工作,验证培训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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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管理药品应急预案

(一)落实主体责任。商场、超市等负责人是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要制定应急预案,明确相关人员工作职责,做好员工信息采集工作。

(二)场内保洁清理。营业前打开门窗,加强通风。清理场所内积存的杂物垃圾,做到卫生无死角。有条件的,可对集中空调系统进行预防性清洗消毒。

(三)工作人员培训。对负责体温检测、消毒液配制、防控知识宣教、应急隔离区管理的人员开展专业知识培训。

(四)防控物资配备。采购足够的口罩、消毒剂、洗手液、速干手消毒剂、体温计等防控物资。

(五)设置防控区域。在场所内明确标示体温检测区、应急隔离区、防控物资储备区、垃圾处理区等关键区域。

(六)掌握应急措施。提前了解当地定点收治医院,确保发现从业人员出现疑似症状时能及时送院诊治。

二、营业中管理。

(一)实施人员体温检测。在经营场所门口设置专人对每位上岗员工和顾客测量体温,体温正常方可进入。

(二)加强室内通风。加强室内空气流通,首选自然通风,尽可能打开门窗通风换气。运行的空调通风系统应当每周对开放式冷却塔、过滤网、过滤器、净化器、新风口、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设备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更换。空调通风系统需关闭回风系统。

(三)合理使用电梯。限制每次乘坐电梯的人数,乘梯时相互之间注意保持适当距离。尽量减少乘坐厢式电梯,低楼层购物推荐走安全通道,较高楼层优先使用扶梯并尽量避免与扶手直接接触。

(四)缩短顾客等候时间。控制高峰时期客流量,通过管控分流减少同时进入顾客人数。物品尽量提前包装标价,便于顾客直接结算。推荐顾客自助购物、自助结算,尽量减少排队时间。

(五)卫生间保洁。使用卫生间时,应当打开排气扇。使用完毕后,应当盖上马桶盖再冲水。卫生间下水管存水弯应当维持一定的水封高度。

(六)垃圾清运处理。每天产生的垃圾应当在专门垃圾处理区域内分类管理、定点暂放、及时清理。垃圾暂存地周围要保持清洁,每天至少进行一次消毒。

三、清洁与消毒。

(一)物体表面清洁消毒。保持环境整洁卫生,每天定期消毒,并做好清洁消毒记录。对高频接触的物体表面(如收银台、柜台、休息区、服务台、电梯间按钮、扶手、门把手、公共桌椅座椅、购物篮、购物车、临时物品存储柜等),可用含有效氯250-500mg/l的含氯消毒剂进行擦拭。建议每天至少在营业前后各消毒一次,可根据客流量情况适当增加消毒次数。

(二)垃圾桶消毒。定期对垃圾桶等垃圾盛放容器进行清洁消毒处理。可用有效氯500mg/l的含氯消毒剂进行擦拭,也可采用消毒湿巾进行擦拭。

(三)卫生洁具消毒。卫生洁具可用有效氯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擦拭消毒,作用30分钟后,清水冲洗干净。

(四)工作服消毒。定期更换工作服,可用流通蒸汽或煮沸消毒30分钟,或先用500mg/l的含氯消毒液浸泡30分钟,然后常规清洗。

(五)方便顾客洗手。确保经营场所内洗手设施运行正常,在问询台和收银台等处配备速干手消毒剂。有条件时可配备感应式手消毒设施。

四、人员防护。

(一)佩戴口罩。从业人员在岗时应当佩戴防护口罩。顾客也要佩戴口罩。从业人员与顾客服务交流时宜保持一定距离和避免直接接触。

(二)注意手卫生。工作人员在上岗期间应当经常洗手,可用有效的含醇速干手消毒剂。特殊条件下,也可使用含氯或过氧化氢手消毒剂。有肉眼可见污染物时,应当使用洗手液在流动水下洗手。

(三)员工错时就餐。员工用餐场所应当保持通风换气,员工应当采取错峰、打包的方式就餐。加强公用餐(饮)具的清洁消毒,餐(饮)具应当一人一具一用一消毒,每日对餐桌椅及地面进行清洁和消毒。

五、疫情应对。

(一)设置应急区域。可在经营场所内设立应急区域,当出现疑似症状人员时,及时到该区域进行暂时隔离,再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二)加强健康监测。员工在岗期间注意自身健康状况监测,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原则做好自我管理。经营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员工轮休。

(三)出现疑似病例应对。当员工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可疑症状时,要及时安排就近就医,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对其工作活动场所及使用的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经营场所须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对密切接触者开展排查,实施隔离观察。

 

 

特殊管理药品应急预案

为进一步提升处置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及应急队伍和各村居护林员的应急反应能力,确保森林资源和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近日,福建莆田市城厢区常太镇林业站积极协助镇政府,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应急演,林业站干部、镇扑火应急队队员、退役军人服务队队员、网格员及各村居护林员等50多人参加此次演练。

此次演练分两步骤进行:首先由林业站工作人员现场讲授扑火扫及灭火弹使用要点。之后演练人员分组模拟了森林防火扑救:按扑火人员调度、火场因素通报、扑火队形展开、火场打火清场、安全撤离、余火清理、现场留守作业等工作逐一进行了演练。在整个演练过程中,面对险情,积极合作,各司其职,反应迅速、配合默契。经过实战,大家进一步体会到做好森林防火就要认真落实好“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确保科学、迅速、有效地扑救森林火灾,才能实现“打小、打早、打了”的目的。

此次森林防火应急演练,进一步强化演练和实战意识,提高了应急能力,熟练使用扑火工具和掌握扑火技能;对科学扑救森林火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做好护森林防火、维护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筑牢“隐患就是事故”的思想防线,结合我校春季火灾特点,加强大风天火灾预防工作,加大检查力度,创建“平安校园”。

二、工作目标和重点。

工作目标:通过扎实有效的春季防火安全工作,实现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杜绝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及大风天连营火灾事故的工作目标。

工作重点:要认真落实上级部署,以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为载体,突出学校人员聚焦场所这一重点,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彻底整改学校重大火灾隐患。

三、工作布置。

整治期间,把校舍、厕所等建筑设施为重点,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各项消防安全措施落到实处。学校校长负全责,大队辅导员具体负责,抓好全员思想工作,提高全体师生对春季消防集中整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与各班任签订安全责任状,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加强各班级、教室及值宿室火灾隐患排查,及时整改,保证无故障待用状态。

(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防火组织和规章制度。健全学校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机制,明确落实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在重点地方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落实火灾隐患整改要求,制定符合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

(三)积极开展重大火灾隐患的专项治理活动。春防整治期间,学校要成立春防整治领导小组,通过对全校火灾隐患的调查摸底,及时制定火灾隐患整改方案,彻底消除火灾隐患。

将《消防法》纳入学校安全法律教育计划当中,进一步开展消防安全活动,采用标语、宣传板、班队会、挂图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学生的宣传教育工作,形成“教育一个学生,带动一个家庭,影响整个社会”的消防宣传工作局面。

(四)加强节假日消防安全保卫工作。落实相关负责人员,强化值班、值宿制度,严格火电源管理,加强学校电教器材、饮食电器管理,确保消防安全。

四、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春季防火工作的领导,使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成立防火领导小组:

组长:_x。

副组长:_x。

成员:_x。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春季防火安全工作的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认真传达学习、贯彻落实春防安全工作的要求,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切实做好春季期间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落实责任,加大春季防火安全工作的自查、整改力度。以学校工作分工为基础,确定责任人,积极自查、督促完成各项春防工作任务。

(三)巩固,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贯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针对集中整治工作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及时制定、完善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加强经常性的消防管理工作。

饮食电器管理,确保消防安全。

四、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春季防火工作的领导,使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成立防火领导小组:

组长:_x。

副组长:_x。

成员:_x。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春季防火安全工作的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认真传达学习、贯彻落实春防安全工作的要求,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切实做好春季期间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落实责任,加大春季防火安全工作的自查、整改力度。以学校工作分工为基础,确定责任人,积极自查、督促完成各项春防工作任务。

(三)巩固,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贯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针对集中整治工作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及时制定、完善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加强经常性的消防管理工作。

特殊药品管理工作总结

特殊管理药品是指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管理,是医院药事管理的重要内容,是药品管理工作的重点。按照《三级综合医院复审细则(版)》要求,职能部门对特殊管理药品的使用与管理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我院于成立了药品质量安全管理委员,定期对我院特殊管理药品进行严格检查,根据检查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再采用管理工具进行管理分析,拟订对策、定期检查并进行持续改进,目前我院特殊药品管理已经趋于规范。现将我院特殊药品管理工作总结如下:

一、成立特殊药品管理组织并制定管理流程(附件1,附件2)。

20我院成立了药品质量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特殊药品管理小组,建立健全相关特殊药品管理制度,每年组织全院医务人员参加精神、品使用知识及规范化管理培训,并由医务部门做好精神、品处方资格的授予流程及管理。

二、制订一系列管理措施和方法。

在检查中发现,特殊药品管理制度在具体执行中出现不少问题,如品处方书写不规范、基数不相符、品无专柜保管等。我院特殊药品管理小组制订了一系列管理措施和方法,让管理有规可循,核心内容介绍如下。

1.固定基数:临床科室根据自身特点确定该科室品的品种及基数,填写备用药品清单后交于药学部,以规范特殊管理药品数量的管理。

2.专人管理,严格交班:对特殊药品实施交接班制,做到双人核对。交接班双签字并有详细具体的交接记录。

3.加强储存管理:药库储存仓库设立专用特殊药品库房,采用双人双锁、严密防盗的措施;药房及临床使用科室配置保险柜、周转柜。药库管理人员按库存要求及使用需要制订购买计划表,门诊药房、住院部药房每周定时指定专人凭处方、空瓶及出库单领取药品。回收的空瓶、废贴由库管员统一储存和计数,并做好记录,按期填写销毁单,经科主任、主管院长签字后在保卫科、卫生监督部门监督下进行。

4.登记:药库管理人员做好精神、品的入库出库登记,保证账物相符;

药房对使用的精神、品进行专册登记;临床病区使用的精神、品应填写“品、第一类使用登记本”和“品、第一类残余药液处置登记本”。

5.调配与使用:严格按照《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及《处方管理办法》等制度,对特殊管理药品的处方开具及调配进行严格管理。

6.统一全院特殊管理药品标签:对特殊药品的存放区域有高危药品的标识,做到全院统一“警示标识”。

7.定期检查:特殊药品管理小组每月对全院特殊管理药品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汇总后在医院内网上进行公示,把检查结果总结反馈给护理部,分析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

8.整改:对品管理存在问题较多的科室,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及时整改,并将整改通知书反馈给药学部。部分科室兰玉平副院长还亲自到达现场,督促整改工作。

9.考核:制定了药品管理考核细则及标准,对特殊管理药品存在问题的科室超时劳务费进行考核。

运用各种质量管理工具优化我院特殊药品管理,达到有效持续改进、提高。运用质量管理工具对质控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将影响特殊药品管理的诸多原因一一找出,并确定正确的对策方案,使整改明确。通过对每次检查结果与以往检查数据比较应用统计表、柏拉图等质量管理工具对特殊药品管理结果进行分析总结并持续改进。把pdca循环运用到特殊药品管理中,完善制度、规范管理模式,对特殊药品管理中尚未解决的问题和出现的新问题进入下一个pdca循环,提升了医护人员特殊药品管理水平。

通过成立特殊药品管理组织定期监管,完善特殊药品管理制度及流程,制定一系列管理措施及考核标准,并运用质量管理工具优化我院特殊药品管理,我院特殊药品管理取得有效持续改进、提高。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一、本中心易制毒化学品只供检验室检测样品时使用。

二、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由分管的中心副主任全面负责,中心办公室和检测中心负责人监督实施。

三、易制毒化学品由中心药品库房负责购买、管理,单独建帐。

四、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时卖方应持合法证照,在确认证照合法时才予购买。

五、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应有二人管理,二人同时到场后才能领取药品,严禁借用和赠送。

六、药品库房管理人员每年的6月和12月向市缉毒队以书面形式报告当年购买、使用、储存等情况。每年的1―3月到市缉毒队进行年审。

七、领取易制毒化学品时,检验室持检测中心负责人审批手续,二人以上到中心药品库房登记领取。

八、检验室在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做实验时必须建立台帐,注明使用量、存余量、使用人,每年6月和12月初向中心药品库房报领用量、使用量、存余量。

九、检验室的易制毒化学品需专人管理,帐日清晰、准确。严禁流失他人之手。

十、需销毁的易制毒化学品,经领导批准后由检验科二人以上会同中心办公室人员共同处理。

十一、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严格操作程序,造成易制毒化学品外流的,将查找责任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毒性药品须具有由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主管药师以上的药剂人员负责管理。

(二)毒性药品需设毒剧药橱,实行专人、专柜、专帐,帖明显标签加锁保管的方法。

(三)调配毒性药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称量要准确无误,处方调配完毕,必须经另一位药师复核后,方可发出,并行签名。

(四)本院就。

诊的患者,如需用毒性药品者,应由多年实践经验的主治以上的医师开方,并写写明病情及用法,一类毒性药品由院长签字,二类毒性药品由药学科主任签字,方可调配,对于民间单方,验方需用的毒性中药,患者购买时,应有购买者所在机关单位出具购买证明。

(五)毒性药品须按药典规定,内服一类药品为一日量,二类药品为二日量,外用适量。

(六)毒性药品应设立专帐卡,每日盘点一次,日清月结,做到帐物相符,并填写使用登记本。登记本应明患者姓名,年龄,用药品名数及日期,处方医生姓名、调配人员姓名。处方及证明一般保存一年,以备后查。

(七)管理人员交接时,应在科主任监督下进行交接,并在帐卡上签字,严格交接,做到帐物相符。

附;毒性中药及中成药品种。

第一类砒石(红砒)(白砒),水银。

第二类生白附子、生附子、生马前子、生乌头、生川乌,生草乌、生天雄、斑蟊(包括青娘虫、葛上亭长、地胆)红娘虫、生巴豆、生半夏、生甘遂、生南星、生狼毒、生藤黄、洋金花、闹洋花、生千金子、生天仙子、蟾酥、轻粉、红粉、红升丹、白降丹、雄黄、九分散、九虎丹、九转回生丹、回生散。

一、门诊工作制度。

1、医务室应保持清洁整齐,医务人员应穿戴工作衣帽,对病员应认真问诊,检查并做好门诊扼要登记。

2、对高热、老年及重病号提前安排门诊,对行动不便的病人需到现场诊察。

3、对诊断不明,疑难及危重病人应及时转诊,以确保安全。

4、医务人员要遵守医德,文明行医,努力做到:对待病人热心、诊治病人细心、回答问题耐心、行医看病诚心。

5、采用安全、有效、科学、合理的方法治疗疾病。遇传染病时按相关程序及时报告处理并做好登记。

6、医疗文书必需字迹工整,医师处方要签全名。

7、遵守医疗原则,不因情面而违反执业医师法及其他医疗法律文件进行执业活动。

8、加强咨询、保健和流行病的防治知识宣传。

二、治疗室工作制度。

1、凡各种注射应按医嘱执行,对有过敏反应的药物注射前应做皮试。

2、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对病人热忱体贴。密切观察注射后情况,发生反应或意外,及时报告医生并处理。

3、保持治疗室干净整洁,定期紫外线消毒,防止无关人员逗留。

4、各种药品器械分类放置,标签醒目,字迹清楚。

5、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做到一人一针一管。严禁使用患者自带的一次性注射器具,以防发生医疗事故。

6、严禁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用品。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使用后消毒、毁型、定期焚烧,按照规定及时登记使用情况。

7、器械实施高压消毒,定期更换浸泡消毒液:过氧乙酸,金星,康灵等不超过七天,戊二醛不超过3-4周,镊子等必须2/3浸泡在浸泡液中。消毒物品必须贴标签。

8、发生传染病时及时做好终末消毒,以防交叉感染。

1、配药前查对姓名、年龄、处方药名、规格、剂量、用法。调配时检查药品是否过期变质,发药时交待口服及外用药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2、不得擅自更改处方,如遇缺药或有字迹不清等疑问,通知医师更改。

3、检查处方有无配伍禁忌,监督医生科学合理用药,有权拒绝不合理处方的调配。

4、核算药品价格并收费,定期交学院财务处。

5、药房要分类储存,分开摆放: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

6、经常清理药柜药架,缺药品种及时通知医师采购补充,过期药品及时下柜并登记报废。

7、门诊处方保存两年,到期由领导批准销毁。

8、保持药房环境干燥,整洁,温度适宜,经常通风,防止药品霉变。

9、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

学校医务室为了做好对学生常见病、多发病、传染病的预防、治疗和管理工作,维护学生的医疗安全,特制定了以下医疗安全规章制度,并在工作中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杜绝出现因为疾病和医疗而造成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以确保学生的医疗安全。

一、严把用药关。

经学校调查研究决定,新学期开始执行新的用药方案。

1、学生在医务室看病不收挂号诊疗费。

2、学生看病时所配药物需按价付费(药品价格会上墙公示)。

3、临时服药暂不收费,外伤处理暂不收费。

4、教师配药按半价收费,每人全年不超过200元。

5、医务室购买药品到校管中心指定医药公司采购,对于变质和过期的药品要及时销毁;并对药物进行定期检查。如领药者发现过期药品应及时退回处理。

6、在生病学生未到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售药给学生,以保证学生用药的安全。学生在治疗过程中出现的任何不适,都要求学生要随时到医务室进行复诊。

7、医务室应该保存学生就诊和治疗的医疗档案,以备查询。

8、严格按治疗原则使用药品,并在使用药品时,严格按照药物的药理作用、适应症、用法和剂量等使用,并注意药物的副作用。

二、严格诊断及治疗。

2、对于诊断明确的疾病,按治疗原则积极给予治疗,所有治疗方法严格按正规医疗要求进行操作,杜绝违章操作。

3、医务室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该态度和蔼可亲,积极关心学生的疾病痛苦,为学生着想。

4、如果诊断不明确的疾病,医务室应积极建议学生到正规医院作进一步的检查、诊断和治疗。

5、对于急症、危症的学生,医务室第一时间内通知班主任,学校领导和学生家长,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及时护送学生到正规医院进行治疗。

6、对于诊断明确的特殊疾病,若校医务室不能进行治疗的,应积极建议学生到正规医院进行治疗。

1、采购。

全院的药品采购供应工作由药房管理人员专门负责。根据各类药品的消耗动态,定期编制药品分期采购计划,经分管院长审核后进行网上统一采购,严把药品质量关,绝不进“三无”及伪劣药品,对抢救急用药品须积极组织进货,保证医疗需要。

2、验收。

购进、调进或退库药品,由药房管理人员严格验收。对品名、规格、数量、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厂家、注册商标、有效期限、外观质量、包装情况、进价等项进行验收核对,全部合格,逐项填写药品验收入库记录本,经与原始单据核对无误,采购、保管人员签字后方可入库,交有关领导签字办理转账付款。

3、保管。

药房人员要认真执行药政法。对贵重药品、自费药品,必须按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库存药品按性质、剂型分大类,再按药理作用系统存放,要求温度低温保存药品需冰箱内存放,需避光药品注意存放于非光照处,效其药品及时登记,定期检查,保持药库干燥、通风环境,做好防霉、防虫、防鼠措施,防火安全设施要齐备。定期清查盘点,有完善的药品帐,做到帐物相符。

4、调配。

配方人员认真执行“四查十对”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核对处方内容无误后,方可调配。配方完毕,配方及核对药师双签字,如发现问题必须及时与处方医师联系更改后再调配,药房人员不得私自更改,对急救抢救用药随到、随配、随发,不得延误。

5、使用。

门诊药房供病人使用,值班小药房供值班期间就诊病人使用,自费药品要严格管理,不得用于公费处方,对不合理用药的处方,药房人员可拒绝调配。

6、盘点。

对药品进行一年四次的盘点,将电脑库存与实物核对,尽力做到电脑库存与实物完全相符,同时及时检查药品有效期,徐汇、奉贤两个校区也可以将有效期一年之内的药品相互调配,将近效期(6个月以内)的药品告知医生负责人,以便能及时处理,而1个月后即将失效的药物另外存放,以杜绝过期药品的发放,保持药柜整洁、有序。

7、过期药品处置。

药房对过期药品,应妥善储存并有醒目的“不合格”标记,并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报损单,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及时报损,由药房进行销毁(溶解、破碎、焚烧等处理),以防流失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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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医院药品采购管理,保证临床用药安全、合理、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特制订本院药品采购管理制度如下:

1、医院药剂科是唯一授权从事医院药品采购业务的部门。其他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从事药品采购业务。

2、采购药品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审核经营(生产)企业的相关证照,不得从无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

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

毒性中药材、中药饮片的销售和出库管理1.目的:规范毒性中药材、中药饮片的销售和出库管理。2.范围:毒性中药材、中药饮片的销售和出库。3.职责:。

3.1仓储部:负责毒性中药材、中药饮片的销售、出库复核工作。

4.制度。

4.1毒性中药材、中药饮片应按照批准的供药责任区域进行销售。

4.2应建立相应医疗机构的供药档案,内容包括《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复印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药品采购明细”,采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等。

4.3销售毒性中药材时,应当核实客户的资质文件、采购人员身份证明,无误后方可销售。

与备案一致,否则不得销售,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向集团公司或者药监部门、公安机关报告。

4.2.3应按供药计划量销售,不得超量。

4.2.4销售毒性中药材、中药饮片时如发现异常情况时,应暂停销售,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批准后方可继续销售,4.3毒性中药材、中药饮片不得使用现金交易。

4.4毒性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出库应由双人同时复核,仔细核对数量,检查质量状况,双人签字。

瓿更换,并建立剩余中药材、中药饮片的销毁记录。

5.支持性文件。

第七章。

毒性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运输管理。

1.目的:规范毒性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运输管理。

2.范围:毒性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运输。

3.职责:。

3.1仓储部:

3.1.1毒性中药材、中药饮片的押运工作。

3.1.2负责办理《毒性中药材、中药饮片运输证明》。

3.2仓储部:负责毒性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运输工作。4.制度。

4.1运输毒性中药材、中药饮片,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领《毒性中药材、中药饮片运输证明》(简称运输证明)。运输证明有效期1年(不跨)。

运输证明在有效期满前1个月应重新办理运输证明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转让、转借。

饮片相关知识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运输工作,保持相对稳定。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10小时。

4.2毒性中药材、中药饮片必须用封闭式运输车运输,车况良好,应使用双锁。

车时,驾驶员和押运人员必须在现场监督所装物资的票据相符,装好后检查是否牢固可靠,应使用双锁锁好车门。

4.3应用封闭式专用车辆运输,有二人专人押运,中途不应停车过夜,不得办理其他事务,必须直接运到客户所在库房。在运输途中司机要做好防晒防雨工作,不准疲劳驾驶,严格执行驾驶行车条例,并随时注意检查货物安全,不得中途改道、捎私货,不得和其它货物混装。不得隔夜运输,严防丢失。

委托运输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方可托运,并保存相关资料备案。

4.4交付时双方验货无误后办理有关交付手续,并要求买方代表在回执上签字认可。回执单按照销售票据的规定进行保管。

5.支持性文件。

5.1《毒性中药材、中药饮片运输记录》。

第八章。

1.目的:规范不合格毒性中药材、中药饮片的控制管理,防止流弊。

2.范围:不合格毒性中药材、中药饮片。

3.职责:。

3.1药材公司:负责不合格品的控制管理,负责销毁不合格品。

3.2质量管理部:监督不合格品管理,监督销毁。

4.制度。

4.1对过期失效、残破等不合格品应进行控制性管理,在库房的不合格专区或专柜内存放,不得与其他药品混淆。

4.2残破的毒性中药材、中药饮片应保留原包装。

4.3报损销毁不合格品,应按照公司《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不合格药品控制程序》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

4.4销毁不合格的精麻药品时,应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监督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保存相关管法律文书。

5.支持性文件。

5.2《不合格药品控制程序》。

5.3《不合格药品报损审批表》。

5.4《不合格药品销毁记录》。

国药乐仁堂石家庄药材有限公司质量管理文件。

毒性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安全管理。

1.目的:规范毒性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安全管理,建立安全评价机制。

2.范围:毒性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安全管理。

3.职责:。

3.1药材公司:负责毒性中药材、中药饮片库房内部安全管理、存储、押运工作;定期会同其他部门进行安全评价。

3.2仓储部:负责毒性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运输安全;定期会同其他部门进行安全评价。

3.3质量管理部:定期参加安全评价工作。

4.制度。

计划销售,发现异常时应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批准后方可销售。

4.2库区安全管理4.2.1库区实行门卫24小时值守,非本单位车辆实行出入库登记制度。

4.2.2毒性中药材仓库实行24小时视频监控,监视器安装在监控室,有监管人员负责监查。

异常、人员异常出入库等非正常情况作好记录,分析存在的安全隐患,报告相关部门处理。

4.2毒性中药材如遇被盗或丢失应立即报告集团公司、当地公安机关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监督管理局申请监督销毁,并做好相关记录,妥善保存法律文书。

理部、销售部门、采购部门、仓储部门的负责人、安全员及特药专管人员为组员。

4.4.2检查频次:每半年组织一次全面系统的安全检查和评价,安全员每月进行安全检查,安全评价和检查应做好记录,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纠正,制定预防措施,并上报上级主管领导。

4.4.3进行安全评价,应制定安全评价活动计划,内容包括时间安排、参加人、评价内容等。

4.4.4安全评价检查内容。毒性中药材安全管理的检查内容包括:

b.安全办公落实情况:业务经营使用的计算机使用是否安全;

国药乐仁堂石家庄药材有限公司质量管理文件。

f.专用运输设备安全状况。

h.其它有关安全工作情况。

4.4.5安全评价结束后由评价小组汇总情况,出具安全评价报告,明确安全管理现状,和存在的安全问题、隐患提出整改意见。

安全评价报告。指定责任部门、规定整改标准和整改时限。安全检查情况报告应上报上级领导递交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

4.4.7安全评价小组应跟踪检查验证整改情况是否达到标准并做好记录。

5.支持性文件。

5.1《麻醉药品专库监控回放记录》。

5.2《报警设备巡检表》。

第九章。

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设施设备管理。

1.目的:规范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设施设备管理,保证设施设备正常使用。

2.范围: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设施设备管理。

3.职责:。

3.1质量管理部:负责中药材、中药饮片库房内部设施设备管理。3.2仓储部:负责中药材、中药饮片运输设备的管理。

3.3质量管理部:负责库区安全管理和视频监控设备的管理。

4.制度。

4.1中药材、中药饮片使用的设施设备包括一般性设施设备和安全设施设备。

4.2一般性设施设备包括:计算机、无线射频终端设备、地垫、温湿度监控设备、温湿度调控设备、虫害控制设施、照明设施、通风设备等。一般性设施设备的管理参照公司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执行。

4.3.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安全设施设备包括:110联网报警器、监视视频显示器、监视器、灭火器。

4.3.1中药材、中药饮片报警器主机及显示器等安防设备应固定于可直接进行防盗和实时显示的位置。

报警器应与门卫值班室相连。值班室警卫人员负责日常的监控、管理,每天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如发现报警器、显示器不能正常使用,警卫人员应及时上报主管领导,并告知特药专管人员进行检修。

区内如遇特殊情况需改变报警器开启时间的,由特药专管人员通知警卫人员,并做好文字记录。

4.3.3门卫值班室应保持24小时有人值班,值班人员要认真负责,不得脱岗、空岗。如有报警,警卫人员应该立即确定地点,前往现场查看,同时立即通知特药专管人员,如情况严重可直接报警。

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我镇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特殊管理药品,是指国家规定有特殊管理办法的医疗用诊断或治疗药品,药品零售医院药房可经营的特殊管理药品包括配方用毒性中药品种、麻醉中药品种和二类精神药品。

2特殊管理的药品必须从省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批发医院药房购进,并指定专人负责。

4购入的特殊管理药品必须由两人进行验收并逐件验收至最小包装。5特殊管理药品应在到货后5小时内验收完毕。

6特殊管理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必须标注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警示语或警示说明。

明患者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名称、剂量和用法;处方不得涂改家庭住址和联系电话;处方保存二年备查。医疗用毒性药品的每张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不得单独配方;调配处方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并由配方人员和具有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如发现处方有疑问时须经原处方医生审定后再进行调配;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13不合格特殊管理药品的报告、确认、报损、销毁等均应有完整的手续和记录。销毁不合格特殊管理的药品,应报通渭县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由通渭县药品监督管理局派人现场监督销毁,销毁工作应有记录。

为加强药品购进环节的质量管理,确保购进药品的质量和合法,特制定本制度把质量作为选择药品和供货单位条件的首位,严格执行“按需购进、择优选购,质量第一”的原则购进药品;严格执行《药品购进程序》,认真审查供货单位的法定资格、经营范围和质量信誉等,确保从合法的医院药房购进符合规定要求和质量可靠的药品。购进药品应签订有明确规定质量条款的购货合同。如购货合同不是以书面形式确立时,应与供货单位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有效期限。购进药品应有合法票据,做好真实完整的购进记录,并做到票、帐、货相符。药品购进记录和购进票据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两年。药品购进记录应包括:购货日期、药品通用名称(商品名)、剂型、规格、生产厂家、供货单位、购进数量、有效期、批号、购进人员、备注等内容。

及时报告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复查。验收工作结束后,验收员应与保管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保管人员依据验收结论和验收员的签章将药品臵于相应的库(区),并做好记录。

确保所储存药品数量准确和储存过程中质量稳定,避免药品出库发生差错制定本制度。药品储存的原则是:安全储存,收发迅速准确。2在库药品必须质量完好,数量准确,帐、货相符。药品保管人员应依据验收员的验收结论将药品移入相适应的库(区)。药品应按温、湿度要求储存于相应的库(区)中,其中常温库0-30℃、阴凉库不高于20℃、冷库2-10℃,各库(区)相对湿度保持在45-75%;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易串味的药品与一般药,中药材、中药饮片与其他药品应分开存放。在库药品实行分区管理和色标管理,统一标准:待验药品库(区)、退货药品库(区)为黄色;合格药品库(区)、发货库(区)为绿色;不合格药品库(区)为红色。库存药品应按批号及效期远近依次或分开堆放,并与墙、柱、屋顶保持30cm的距离,与地面保持10cm的距离。库房应每日上、下午各一次做好温湿度记录,发现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应采取调控措施并予以记录。搬运和堆放应严格遵守药品外包装图式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怕压药品应控制堆放高度。保持库房、货架和在库药品的清洁卫生,做好防火、防潮、防鸟、防霉、防虫、防鼠及防污染等工作。药品上柜台前应做好交接,并进行质量检查。对储存中发现有下列质量问题的药品不得上柜台销售,并及时通知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复查:

(1)药品包装内有异常响动和液体渗漏。

(2)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严重损坏等现象。(3)包装标识模糊不清或脱落。(4)药品已超出有效期。

(5)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有吸潮、发霉等变质现象。

为确保药品经营场所内陈列药品质量,避免药品发生质量问题制定本制度。陈列的药品必须是合法医院药房生产或经营的合格药品。2陈列的药品必须是经过验收合格,其质量和包装符合规定的药品。3药品应按品种、规格、剂型或用途以及储存条件要求分类整齐陈列,类别标签应放臵准确,物价标签必须与陈列药品一一对应,字迹清晰;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易串味药与一般药,中药材、中药饮片与其他药应分开摆放,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柜摆放。4处方药不得开架销售。拆零药品必须存放于拆零专柜,做好记录并保留原包装标签至该药品销售完为止。需要冷藏保存的药品只能存放在冰箱或冷柜中,不得在常温下陈列,需陈列时只陈列包装。

7陈列药品应避免阳光直射,需避光、密闭储存的药品不应陈列;8中药饮片应一味一斗,不得错斗、串斗、混斗;装斗前应进行质量复核,饮片斗前必须写正名正字。对陈列的药品应每月进行检查并予以记录,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质量管理人员复查。用于陈列药品的货柜、橱窗等应保持清洁卫生,防止人为污染药品。

为确保所陈列和储存药品质量稳定,避免药品发生质量问题制定本制度。药品养护工作的职责是:安全储存,降低损耗,保证质量,避免事故。依据陈列和储存药品的流转情况,制定养护计划,进行循环的质量检查;对质量有疑问的或储存日久的品种,应有计划抽样送检。3做好温湿度检测和监控仪器,仓库用计量仪器及器具等的养护管理。对储存的药品应每季度检查一次,一般第一个月检查30%,第二个月检查30%,第三个月检查40%;对陈列的药品应每个月检查一次。在药品养护中发现质量问题,应悬挂明显标志或马上撤下柜台并暂停上柜台,尽快通知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复查。养护人员应定期对药房的温湿度、药品的储存陈列、清洁和防火、防潮、防鸟、防霉、防虫、防鼠及防污染等工作进行检查。

为合理控制药品的经营过程管理,防止药品的过期失效,确保药品的储存、养护质量制定本制度药品应标明有效期,未标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按劣药处理,验收人员应拒绝收货。距失效期不到12个月的药品不得购进,不得验收入库。有效期不到一年的药品,每月应填报《近效期药品催售表》,上报质量管理人员。药品应按批号进行储存、养护,根据药品的有效期相对集中存放,按效期远近依次堆放,不同批号的药品不得混垛。4对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药品应按月进行催销。

5对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药品应加强养护管理、陈列检查及销售控制。7及时处理过期失效品种,严格杜绝过期失效药品售出。8严格执行先进先出,近期销出,易变先出的原则。

对不合格药品实行控制性管理,防止购进不合格药品和将不合格药品调配给患者。不合格药品指;《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四十九条规定的假药、劣药。质量证明文件不合格的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药品。数量和规格不符合规定的药品。包装破损、被污染,影响销售和使用的药品。批号、有效期不符合规定的药品。2对于不合格药品,不得购进和销售。对药品的内在质量有怀疑而不能确定其质量状况时,应抽样送检。4在药品购进验收时发现不合格药品,验收员应在验收记录中说明,并报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复核;经质量管理人员确认为不合格的药品,应拒收。在库养护检查中,经质量管理人员复核确认为不合格的药品,应通知保管员将其存放在红色标志的不合格品库(区),并通知将该批号药品撤离柜台,不得继续销售。

6对于售后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药品,由质量管理人员依据顾客意见及具体情况协商处理。

7对于假药、劣药和出现严重质量事故的药品,必须立即停止购进和销售,就地封存,并向通渭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8不合格药品的报损应按照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有关记录保存三年。一般不合格药品的销毁经批准后应有质量管理人员监督销毁;假劣药品应就地封存,并报送通渭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理或备案。销毁工作应有记录,销毁的地点应远离水源、住宅等。特殊管理药品应在指定的地点进行销毁。销毁方式可采取破碎深埋,燃烧等方式。10质量管理人员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情况应定期进行汇总,记录资料归档。

11不合格药品的确认、报告、报损、销毁应有完善的手续和记录。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加强对医院所使用药品的安全监管,严格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及报告工作的管理,确保人体用药安全、有效。临床医务人员为医院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负责人员。报告范围:上市五年以内的药品和列为国家重点监测的药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所有可疑不良反应。上市五年以上的药品,主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严重、罕见或新的不良反应。对药品引起的所有可疑不良反应均应实施监测;严重的、罕见的和新的不良反应需上报通渭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院对所使用的药品的不良反应情况进行监测,医务人员配合做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加强对医院所使用药品不良反应情况的收集,一经发现可疑药品不良反应,应当立即向医院负责人报告。应详细记录、调查确认后,填写《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并向通渭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6如发现药品说明书未载明的可疑严重不良反应病例,必须以快速有效方式报告通渭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7所使用的药品中发现药品说明书中未载明的其他可疑药品不良反应,应当每季度向通渭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集中报告。

8发现非医院所经营药品引起的可疑药品不良反应,发现者可直接向通渭县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9处理措施: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文已停止使用的药品,质量管理。

人员应立即通知保管员和营业员停止该批号药品销售,就地封存,并报告通渭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0医院对发现可疑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而未报告的,或未按规定报送及隐瞒药品不良反应资料的人员分别予以批评、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11定义: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可疑药品不良反应:是指怀疑而未确定的药品不良反应。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导致死亡或威胁生命的;导致持续性的或明显的残疾或机能不全的;导致先天异常或分娩缺陷的。

为规范本医院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防止药品污染变质,保证所经营药品的质量。药房的环境卫生管理:药房应宽敞明亮、整洁卫生,不摆放与营业无关的物品,无污染物。药房门窗、玻璃柜明亮清洁,地面无脏迹,货架无灰尘、污渍。药房墙壁无尘、无霉斑、无渗漏、无不清洁的死角。药品包装应无尘,清洁卫生;资料样品等陈列整齐、合理;禁烟标志的场所严禁吸烟。拆零药品的工具、包装袋应清洁卫生。2仓库的环境卫生管理:办公生活区应与储存作业区保持一定距离,或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不能对储存作业区造成不良影响或污染,以确保药品的质量;库房内墙壁和顶棚应光洁、平整,不积尘、不落灰,地面应光滑、无缝隙,门窗结构严密,并采取防虫、防鼠、防尘和防止其他污染的设施,保证药品不受损害。库房、仓间墙壁、顶棚、地面应光洁平整。定期清扫、保持环境卫生和药品卫生。中药饮片分装用具和质量养护检查用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3各单位的卫生工作应定期检查,详细记录,奖惩落实。

为规范医药行业人员健康状况管理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防止药品污染变质,保证所经营药品的质量。对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实行人员健康状况管理,确保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符合规定的健康要求。凡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包括药品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保管员,应每年定期到通渭县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3健康检查除一般身体健康检查外,应重点检查是否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如乙肝、甲肝等)、皮肤病等;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岗位人员还应增加视力程度(经矫正后视力应不低于0.9)和辨色障碍(色盲和色弱)等项目的检查。健康检查不合格的人员,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对新调整到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合格后才能上岗。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若发现本人身体健康状况已不符合岗位任职要求时,应及时申请调换工作岗位,及时治疗,争取早日康复。7质量管理人员负责每年定期组织直接接触药品岗位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建立个人的健康档案。

特殊药品管理最终定稿

《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办法。因上述四类药品如管理不善或使用不当极易造成瘾癖、中毒或产生依赖性,危害人民健康,失之管理,就会发生流弊,危害社会治安。因此对这类药品必须实行有别于一般药品的特殊管理方式,如定点生产、定点供应、限量购买,控制进口等。

由于历史上中国人民深受麻醉毒品的危害,所以建国以来的数十年向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一直实行特殊管理办法,以正确发挥防病治病的作用。早在1950年11月,经政务院批准,卫生部颁布了《麻醉药品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对麻醉药品的品种范围、生产、供应和使用规定由卫生部设立或专门机构负责,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私自种植、制造和贩卖。以后又作了多次修改和补充规定。1963年5月,卫生部会同公安部、化工部、商业部、财政部发出加强管理的通知,进一步丰富了1950年条例的内容。

1978年9月,国务院又重新订颁布了《麻醉药品管理条例》,在颁发的通知中指出,麻醉药品具有双重性,用之得当,可治疗疾病,减轻病人痛苦;用之不当,就会成为瘾癖,起毒害作用。这不仅在国内,而且在国际斗争中也具有重要意义。根据《麻醉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卫生部制订了《麻醉药品管理条例细则》并于1979年2月公布实行。为了进一步落实《药品管理法》中有关麻醉药品管理的规定,国务院于1987年11月28日又发布《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一)麻醉药品的概念。

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例如临床上常用于镇痛的吗啡、度冷丁等。麻醉药品也称为成瘾性的毒性药品。

麻醉剂包括全身麻醉药如麻醉乙醚,以及局部麻醉药如普鲁卡因等,它们与药事管理的麻醉药品不同,它们虽有麻醉作用,但不成瘾。

(二)麻醉药品的管理范围根据我国《麻醉药品管理办法》规定,麻醉药品包括:阿片类、吗啡类、盐酸乙基吗啡类、可待因类、福尔可定类、可卡因类、全阿片素类(潘托邦类)、大麻类和合成药类。具体品种如下。

阿片类:阿片阿片片阿片粉复方桔梗散复方桔梗片阿片酊。

吗啡类:吗啡盐酸码啡盐酸吗啡注射液盐酸吗啡阿托品注射液盐酸吗啡片。

盐酸乙基吗啡类盐酸乙基吗啡盐酸乙基吗啡片。

盐酸乙基吗啡注射。

可待因类:可待因磷酸可待因磷酸可待因片注射液磷酸可待因片磷酸可待因糖浆。

福尔可定。

福尔可定片。

可卡因类:可卡因。

盐酸可卡因。

盐酸可卡因注射液。

以上几类麻醉药品是我国目前生产、供应使用的品种。

1、麻醉药品的种植和生产原植物的种植或药品的生产单位必须经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农牧渔业部,国家医药管理局)批准,按计划种植或生产;对成品、半成品、罂粟壳及种子等,种植或生产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严禁自行销售和使用。

2、麻醉药品的供应麻醉药品经营点必须经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核批准,按规定限量供应给批准的使用单位。罂粟壳可供医疗单位或指定的经营单位凭医生处方(盖医疗单位公章)配方使用,不得零售。

3、麻醉药品的使用具备手术或有一定医疗技术条件的医疗单位,经地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供应级别后,发给购用印鉴卡,每季限量定点供应。

使用麻醉药品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

麻醉药品每张处方注射剂不得超过二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超过三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

禁止非法使用、贮存、转让或借用麻醉药品。医疗单位要有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处方保存三年备查。

经诊断确需使用麻醉药品止痛的危重病人,可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发给《麻醉药品专用卡》,患者凭专用卡到指定的医疗单位按规定开方配药。

1988年以前,我国将精神药品纳入医疗毒药、限制性剧药进行管理,并于1979年,卫生部和国家医药管理局联合下达了《医疗用毒药,限制性剧药管理规定》。为了加强精神药品的管理,国务院于1988年12月27日正式发布《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共8章28条,内容包括总则,精神药品的生产、供应、运输、使用、进出口、罚则和附则。

60年代初我国曾发生去氧麻醉黄素事件,使四、五个省、市自治区几十万至百万人成瘾,严重者不能劳动,影响生产,当时周恩来总理亲自过问,并由中央监委会同当地监委进行了处理,采取了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坚决措施,才解决了这一问题。1964年卫生部颁发了《管理毒药、限制性剧药暂行规定》,将苯丙胺,巴比妥、去氧麻黄毒等列入管理范围。1979年卫生部下达的《医疗用毒药、限制性剧药管理规定》中,又进一步将安眠酮、安钠咖易产生依赖性的中枢神经抑制药、兴奋药列入管理范围。1986年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安钠咖、强痛定、氨酚待因片、复方樟脑等精神药品的暂行管理办法》,1988正式颁布《精神药品管理办法》。

(一)精神药品的概念。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精神药品在临床中多用来治疗或改善异常的精神活动,使紊乱的思维、情绪和行为转归常态。依据精神药品使人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将其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

所谓药物依赖性,世界卫生组织和专家委员会在1969年所下的定义为:“药物依赖性是药物与机体相互作用所造成的精神状态和身体状态,表现为一种强迫性要求连续或定期用药的行为和其他反应,目的是要去感受它的精神效应,有时也是为了避免由于停药所引起的不适。可以发生或不发生耐药性。同一个人可以对一种以上药物产生依赖性。”

将我国目前生产的品种列出如下。

安定艾司唑仑溴西泮。

氟西泮甲丙氨酯,眠尔通苯巴比妥氨酚待因(三)精神药品管理要点。

1、精神药品生产由卫生部和医药管理局指定药厂,按下达的计划生产。原料及其制剂按国家计划调拨,生产单位不得自行销售。

2、精神药品供应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供应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可供各医疗单位使用,医药门市可凭处方零售。

3、精神药品使用除特殊需要外,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三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的处方,每次不超过七日常用量。处方留存两年备查。

精神药品的经营单位和医疗单位应建立精神药品收支帐目,按季度盘点,做到帐物相符。医疗单位购买的精神药品只准在本单位使用,不得转售。

(一)医疗用毒性药品的概念。

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死亡的药品。如三氧化二砷、士的宁等。

药物和毒物之间并没有严格的界限。任何药物的效应和它所有的制剂浓度都有直接关系,用量大,药物的血药浓度高,则效应相对增强,超过剂量就会出现毒性,这是种效应性毒性,系属药品不良反应的监察范围,不属于法定毒性药品的管理范围,在管理上应予区别。

毒性中药品种:按卫生部规定,毒性中药管理品种有27种:砒石(红砒、白砒)、砒霜、水银、生白附子、生附子、生川乌、生草乌、斑蝥、青娘子、生马钱子、生巴豆、生半夏、生南星、生狼毒、藤黄、生甘遂、洋金花、闹洋花、生千金子、生天仙子、蟾酥、雪上一支蒿、轻粉、红粉、白降丹、雄黄。

毒性西药品种:按卫生部规定,毒性中药管理的品种有9种:去乙酰毛花甙丙、洋地黄毒甙、士的宁、阿托品、三氧化二砷、氢溴酸后马托品、毛果芸香碱、水杨酸毒扁豆碱、升汞。

1、毒性药品的供应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配方用药由国营药店,医疗单位负责。其他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从事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和配方业务。

2、毒性药品的使用调配按医嘱要求,并由调配人员及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如发现处方有疑问时,须经原处方医生重新审定后再行调配。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3、毒性药品的保管毒性中药应专人、专柜、加锁、建册、并记载收入、使用、消耗情况。严禁与一般中药混杂放置。

(一)放射性药品的概念。

放射性药品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标记药物。

放射性药品与一般药品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毒性药品不同之处,在于它含有放射性同位素,能释放射线。

(二)放射性药品的分类。

按核素分类。

我国国家药品标准收载的36种放射性药品全都是由14种放射性核素制备的。因此可按核素的不同分为14类。它们是32磷、51铬、67镓、123碘、125碘、131碘、131铯、169镱、198金、203汞、99m锝、133m铟。

按医疗用途分类。

1.用于甲状腺疾病的诊断和治疗;2.用于肾功能检查;3.用于胃显像;4.用于肺肿瘤鉴别诊断;5.用于脑显像;6.用于肾上腺显像;7.用于心脏和大血管血池显像;8.用于心肌显像;9.用于胎盘定位;10.用于肝显像;11.用于肺动能检查;12.用于治疗皮肤病;13.用于红细胞寿命测定;14.用于治疗真性红细胞增多症;15.用于控制癌性胸腹水等。

(1)放射性药品的供应放射性药品的生产、供销业务由能源部统一管理。医疗单位凭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环保和卫生行政部门联合发给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申请办理订货。

进口的放射性药品品种,必须符合我国的药品标准或者其他药用要求。

(2)放射药品的包装和运输放射性药品包装必须符合放射性药品质量要求,具有与放射性剂量相适应的防护装置,分内外包装两部分。放射性药品的运输,按国家运输、邮政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随身携带放射性药品乘坐公共交通运输工具。

(3)放射性药品的使用医疗单位设置核医学科、室(同位素室)、配备相应的核医学技术人员;并须持有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环保和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相应等级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无证的医疗单位不得临床使用放射性药品。

在研究配制放射性制剂并进行临床验证前,应当根据放射性药品的特点,提出该制剂的药理、毒理资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卫生部备案。该制剂只限本单位使用。放射性药品使用后的废物(包括患者排出物),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

特殊管理药品应急预案

为全面提高应对洪水灾害的快速反应能力,及时有效地组织开展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洪水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结合我站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本预案的编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适用范围。

本电站因以下因素导致重大险情时适用本预案:

1、超标准洪水。

2、工程隐患。

3、地震灾害。

4、地质灾害。

5、上游水库溃坝。

6、上游大体积漂移物的撞击事件。

7、战争或恐怖事故。

8、其他。

四、实施原则。

(一)以人为本,科学高效。

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自身健康作为防洪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依靠各级领导、专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建立科学、高效的水电站防洪抢险应急工作机制,提高科学指挥能力和应急工作技术水平,不断完善救助手段,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轻洪水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二)以防为主,防抢结合。

坚持以防为主,把预防洪水灾害作为防洪应急工作的中心环节和主要任务,完善工作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预测、预警、预防工作。把一般洪水灾害的预防和水电站防洪应急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三)依法规范,果断处置。

洪水灾害发生后,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果断处置,严防灾害进一步扩大。

(四)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以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全力抢险、力保人员和工程安全为原则,服从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统一指挥。

(五)资源整合,信息共享。

按照条块结合、降低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各乡镇、各部门的现有资源,发挥驻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讲求救灾实效。建立健全应急通信联络系统,使水电站防洪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机构之间实现通信畅通,信息共享。

五、预案启动。

本预案由电站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决定启动实施。

六、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组织机构。

成立电站防洪抢险应急指挥部,由电站法人代表任总指挥,电站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其他有关人员为指挥部成员。

(二)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防洪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传递上级防洪救灾工作指令。

(2)指挥电站防洪抢险应急工作,请求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受灾地区进行抗洪救灾。

(3)及时了解掌握汛情、灾情和抗洪救灾应急工作情况,并上报当地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县抗旱防汛指挥部,为指挥部主要领导提出抗旱防汛决策参考意见,并具体实施防洪救灾的有关工作。

(4)在我站发生重特大水电站洪水灾害时,组织召开水电站防洪抢险工作应急会议,听取灾情汇报,安排部署水电站防洪救灾应急工作。

(5)组织开展防洪抢险应急工作的信息报送和新闻报道工作。

(6)制定和修订《水电站防洪抢险应急预案》。

七、灾情监测、报告和处置。

(一)灾情监测。

电站要根据气象部门的预报,加强对水情、雨情的监测,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落实监测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形成通畅的信息传输报送渠道。特别是要结合本站的实际情况,对重点险工险段、重点防洪区域进行全天候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

(二)灾情报告。

电站发生重特大洪水灾害时,电站防汛抢险应急指挥部应在30分钟内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和县防汛指挥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水电站洪水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雨情、水情、伤亡人数、损失程度、救灾情况及生产生活方面急需解决的问题等。

(三)灾情处置。

1.受灾电站防汛抢险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应急救援队抢险救灾,并将灾情及抢险救灾情况上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和县防汛指挥部。

2.县防汛指挥部抢险救援队伍赶到抢险现场后,由其负责统一指挥抗洪抢险工作。电站防洪抢险应急指挥部要按照县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全力以赴配合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八、保障措施。

(一)坚持实行水电站防洪安全责任制。以法人代表负责制为核心,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协作的原则,汛前落实水电站库坝防洪重点部门领导责任制,分级、分部门、分项目落实责任人,明确职责,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二)坚持搞好防汛安全检查工作。防汛安全检查是发现工作疏漏和问题,消除隐患,督促落实防洪保安措施的重要手段。要坚持搞好汛前、汛中、汛后检查工作,特别是汛前大检查,要对水电站安全度汛的各项工作和防洪设施集中时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查责任落实、查预案制定、查物资储备、查通讯保障、查隐患消除,对水库坝体、泄水闸门、渠道险段、备用电源、通讯设备、防汛物资等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把隐患消除在汛期到来之前。

(三)切实做好抗洪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要立足抗大洪、抢大险,全面做好抗洪抢险救灾准备工作。一是要认真分析电站库坝、渠道险段、高边坡深基坑地段、易塌方溜方地段、局部暴洪和泥石流多发区可能发生的险情,根据抗洪抢险的实际需要,组织落实好常备抢险队伍,储备好抢险物资,保证抢险需要。二是要按照预防特大洪水的要求,制定异地调运抢险物资的方案,明确方案的启动条件,确保发生紧急情况时及时有序调运抢险物资。

九、责任追究。

在水电站的防洪抢险应急工作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指挥部的决定和命令,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各项工作,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对玩忽职守、有令不行、工作不力者,依照相关法规及党纪政纪予以严惩。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十、具体措施。

密切与当地政府、防汛部门、气象部门联系,及时了解水情、雨情,当本流域上游可能发生重特大洪水灾害时,应提前加大发电流量,坝头水位超过设计洪水位时,经站长下令可打开冲沙闸泄水。

十一、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遇情况变化时再作相应调整。

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培训

1、验收程序:麻精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根据印鉴卡、随货同行联对照实物,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破损的麻精品应双人清点登记,报单位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2.验收记录:入库验收应采用专门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三、特殊药品的贮存:1.贮存的硬件要求:

毒性药品:毒性药品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做到划定仓位,专柜加销并由专人保管。毒性药品的包装容器必须印有毒药标志。

第二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应在库房中设置相对固定的位置保存该类精神药品,并采取相应的防盗措施。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机构麻精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按装报报警装置与公安部门110报警系统联网。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麻精药品周转柜的,均应配备保险柜。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精药品均应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2.贮存管理要求:

毒性药品:使用毒性药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严防收错、发错,并由专人保管,做到双人,双锁,专账记录。

第二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有关购销、使用情况记录等材料和单据(包括处方)留存两年备查。

1、毒性药品使用:生产毒性药品及其制剂,必须严格执行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在本单位药品检验人员的监督下准确投料,并建立完整的生产记录,保存五年备查。医疗单位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凭医生签名的正式处方。调配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按医嘱注明要求,并由配方人员及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如发现处方有疑问时,须经原处方医生重新审定后再行调配。处方一次有效,取药后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2.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可供各医疗单位使用,处方应留存两年备查。严禁向未成年人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3.麻精药品的调配使用管理:

1)、开具麻醉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写明患者姓名、年龄、性别、住址、疾病名称、门诊或住院病历号、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名。医师开具麻精药品处方时,应在病历中记录。

2)调配麻精药品处方应仔细核对,配方和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并专册登记记录,内容包括:日期(时间)、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处方医师、疾病名称、品名、规格、数量、批号、发药人、复核人、使用《麻醉药品专用卡》时还需填写卡号、取药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3).麻精药品应按日做消耗统计,处方单独存放,按月装订汇总,保存三年备查。

4)医疗机构购买的麻精药品只准在本单位使用,不得转让或借用。5)、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或贴剂的患者,再次领药时须将空安瓿或用过的贴剂如数交回,注射剂应记录收回空安瓿及批号,贴剂应记录收回废贴数。医疗机构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精药品注射剂时需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收回的麻精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应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及记录。

6)医疗机构发现如下情况之一,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部门:麻精药品在运输、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丢失或被盗、被抢的;发现骗取或冒领麻精药品;4.特殊药品的剂量规定:

医疗用毒性药品: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

精神药品:除特殊需要外,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三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七日常用量。麻醉药品:1987年《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麻醉药品的每张处方注射不得超过二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超过三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1998年(国药管安[1998]160号):癌症镇痛用吗啡,不受吗啡极量限制,即吗啡无极量;1999年(国药管安1999]48号):癌症治疗用控释、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2002年“癌症患者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的规定”(国药监安[2002]199号):麻醉药品注射剂处方一次不超过三日用量,麻醉药品控(缓)释制剂处方一次不超过十五日用量,其他剂型的麻醉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五.麻精药品的临床应用:

(一)、短期使用的病人。

除痛剂量由医师决定,使用剂量必须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麻醉药品的医嘱、病厉、手术记录应与处方相符。使用有极限量限制。该类病人麻醉药品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

(二)、晚期癌症患者的镇痛治疗:

1、麻醉药品专用卡的申领:下列二类病人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应申领专用卡:

(1)、对癌症患者因镇痛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2)、其他危重患者(如艾滋病、截瘫病患者等)确需使用麻醉药品止痛的。

2.申办“专用卡”时,应提供的材料:

5)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时,患者亲属或监护人应及时到发卡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剩余麻醉药品。交回的剩余麻醉药品由发卡机构按规定销毁。

3.麻醉药品的供应凭专用卡一般不能使用注射剂。因病情需要确需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的患者,需凭具有主治医师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盐酸二氢埃托啡片只限于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使用,只能用于住院患者,不得发给门诊患者使用,禁止凭《麻醉药品专用卡》调配盐酸二氢埃托啡片。凭《麻醉药品专用卡》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患者应在具有麻醉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凭专用卡和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取药。发药部门应详细记录发药时间及数量。

4、医生职责:

1)按本规定出具医疗诊断证明(诊断证明书应载明诊断情况、疼痛程度和建议使用的麻醉药品类别等);2)执业医师应遵循癌症三阶梯止痛指导原则,充分满足患者镇痛需求,同时要严格掌握药品适应症,遵守专用卡管理的有关规定。3)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建立完整的存档病历,详细记录患者病情、疼痛评估、疼痛控制情况、药品的名称和数量。4).供应麻醉药品的医疗机构应对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的患者建立随诊制度,并建立随诊记录。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的患者每次更换新卡时,须凭医疗机构的随诊记录和复诊证明。

5).按规定剂量处方:麻醉药品注射剂处方一次不超过三日用量,麻醉药品控(缓)释制剂处方一次不超过十五日用量,其他剂型的麻醉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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