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赠与起诉状(热门20篇)

时间:2023-11-18 09:32:02 作者:紫薇儿 房屋赠与起诉状(热门20篇)

赠与是一种奉献和付出,可以改变他人的生活和命运,给予他们希望和前进的动力。赠与行为可以是个人的,也可以是团体或组织的,下面是一些团体赠与的案例。

房屋侵权起诉状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风险提示: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虽然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

1.判令儿子(女儿)_____________由原告抚养;。

2.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_____________元;。

3.本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风险提示:_________________。

诉状是个利剑,挑起战争。如果没有写好,那么势必倒过来伤到自己。因此,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日,原、被告儿子(女儿)_____________出生。因___________________,被告未尽到抚养孩子的义务,为小孩有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特请求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小孩_____________元生活费。恳请法院判准上列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__。

房屋租赁起诉状

原告:贺×,……。

被告:xx××有限公司,……。

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编号为879646的房屋租赁合同。

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房租人民币8840元及利息。

3、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租房押金人民币3400元及利息。

4、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中介费人民币3400元及利息。

5、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有线电视费198元。以上合计:15838元。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被告双方于20xx年9月17日签订了一份合同编号为879646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被告为出租人(甲方),原告为承租人(乙方),甲方将位于××的房屋出租给原告居住,租赁期限自20xx年9月15日至20xx年8月9日,租金每月3400元,有线电视费198元,租金支付方式为押一付三,被告收取原告押金人民币3400元,有线电视费198元.

原告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后,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被告从20xx年9月15日至20xx年12月15日3个月的房租10200元、押金3400元、中介费3400元及有线电视费198元。原告住进租用的房屋后,发现被告出租给原告的房屋无法使用热水,热水器是坏的,房屋里的电视也是坏的,原告立即打了被告的投诉电话,将房屋的情况告诉了被告,要求被告立即维修,但被告拒绝,过了几天后,被告仍未维修热水器及电视,原告要求被告退房,被告告知原告,房屋不能退,但被告同意在7天内将原告租赁的房屋转租。

20xx年9月28日,被告为了将原告租赁的房屋转租出去,将租赁给原告房屋的钥匙收了回去,让原告搬出了租赁的`房屋,被告答应原告,将租赁的房屋转租出去,并同意退还原告多交的房租及押金,但直到现在,被告没有退还原告多交的房租。原告也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多交的房租及押金,但被告拒绝。

被告不仅不退还原告多交房租及押金,而且在20xx年11月15日,要求原告再支付3个月的房租。

20xx年9月28日,被告将租赁给原告的房屋收回后,原告就没有在租赁的房屋居住,从20xx年9月29日至20xx年12月15日,被告收取原告的房租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多交的房租8840元。

被告为了将出租的房屋转租,收回了原告房屋的钥匙,被告实施这些行为后,被告与原告终止了履行房屋租赁合同,被告没有要求原告再支付房租的权利,原告也没有再向被告支付租金的义务,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为原告租到房子,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97条的规定,原告可解除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应当返还原告没有居住期间的房租、押金、中介费及有线电视费。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起诉,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代理律师:

房屋赠与起诉状

甲方:父亲:,身份证号:

母亲:身份证号:

乙方:

甲方乙方系父母与女儿关系。甲方自愿出资为乙方购买天勤苑小区一处房产赠与乙方。双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自愿出资给乙方用于购买天勤苑小区号楼单元层户的一处房产并赠与乙方所有,乙方自愿接受该房款。

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座落于四宝山街道办事处路天勤苑小区,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

赠与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_;。

房屋平面图及其四至范围见附件一。

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为出让。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赠与乙方一人。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赠与乙方一人。

第二条:此房产所有房款和税费均由甲方代乙方支付。乙方出面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此房产相关手续并取得该房房产所有权证。

第三条:乙方没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此房产抵押、转卖或出租给他人,否则抵押、转卖或出租行为无效。乙方已对此条款充分理解、知晓。

第四条: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已婚。根据甲方的意愿,甲方实际出资以乙方名义购买的该套房产是甲方对乙方的一人赠与,并不赠与乙方的妻子。

第五条:甲方保留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收回该房产的权利。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允许出售该房,甲方有权索要乙方出售该房时的所有房款。

第六条:本合同一式2份。其中甲方留执1份,乙方留执1份。

附件:

1、购房缴费单据。

2、房屋买卖合同书。

甲方:乙方: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房屋侵权起诉状

原告: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性别),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生,汉族,__________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住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性别),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生,汉族,__________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住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判令原、被告婚生儿子/女儿_______________变更为由原告抚养;。

2.判令被告每月支付小孩的抚养费_______________元。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经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并判决婚生孩子_______________由被告抚养。但由于被告的房子倒塌多年无钱重建,因此常年在_______________打工,根本无法照顾小孩,其便将小孩送到被告的姐姐家抚养。而被告的姐姐家在_______________县的农村,被告姐姐年纪较大,家庭成员众多,且农务繁忙,还要照顾自己的孙子,根本无暇顾及原被告小孩的具体生活,孩子在姑姑家也无法体会家庭温暖和关爱。现孩子已经年满12周岁,即将面临小学升初中,因被告及姐姐、姐夫文化程度都不高,无法给孩子在学习上提供指导和帮助,且农村的教育水平远没有原告所在地的__________市健全和发达,孩子的成绩始终较差。更重要的是,由于亲生父母不在身边,长期寄人篱下让孩子缺乏父爱、母爱,孩子的老师多次反映孩子的性格孤僻,严重缺乏安全感。现在孩子正处于一个探索世界和认知世界的年龄段,给予孩子关爱和正确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的指引十分重要,但目前的生活和学习环境都明显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都十分不利。

而原告现居住在__________市区,有稳定的收入,居住之地交通便利,__________市的教育环境和水平也明显的优于孩子现在身处的农村。且作为已年满十周岁的孩子,他自己也自愿要求跟随原告生活。在抚养权变更之后,原告愿意全心全意的照顾小孩,给予小孩全面的爱和稳定的生活。如果被告愿意,也可事先征得原告同意后在周末或者寒暑假等不影响孩子学习的情况下探望小孩,以让小孩身心健康的成长。

为使小孩有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和良好的教育环境,为了小孩能身体和心理平衡健康成长,特请求变更小孩由原告抚养。望贵院依法判决并判如所请。

此致

xx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房屋租赁起诉状

原告:张xx,女,回族,1980年11月25日出生,户籍地:天津市xx区丁字沽三号路程光里10门xxx号,现住xx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5号,电话:186xxxxxxxx.

被告:赵x,男,回族,1968年6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051962xxxxxxxx.住址:xx市东城区豆瓣胡同2号楼12单元xxx号,电话:139xxxxxxxx.

2、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房屋租金16940元及押金6500元(共计2344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xx年1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法院生效判决书指定履行之日止).

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按月租金的100%即6500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被告于20xx年9月xx日签订《xx市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被告将坐落于xx市xx区豆胡同2号楼12单元18xx号出租于原告,租赁期限自20xx年10月15日至20xx年10月14日,租金第一年为6500元每月,第二年为6600元每月,第三年为6800元每月,租金支付方式为押一付三,各期租金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物业管理费等其他费用按合同约定各自承担。原告于签订合同当日支付给被告爱人定金6500元整,后通过银行转账将第一季度的房租及押金补齐。另双方约定在租赁期内,甲方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10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应退还相应租金。20xx年1月19日下午,辖区民警以为原告是房东,便通知原告到辖区派出所(原告朋友代去的),在得知原告非房东后,要求原告通知房主,示明xx市关于治理群租房的规定,并限期腾退房屋。1月22日原告便打电话跟被告谈这个事情,被告告知一切按照派出所要求办理,由于派出所禁止被告将房屋群租,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根据合同约定退还租金及押金,但在1月25日与被告商讨的'过程中,被告称原告没资格与其谈退钱的事,让原告先退房,押金的事也甭想了,腾完房后看是谁赔谁。20xx年1月27日原告通知被告解除合同并于三日内退还租金及押金,并事先约好让朋友与其交接,但被告未在约定时间交接,也未在三日内退还原告所交纳的租金及押金。无奈,原告只能诉诸于法律,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秉公判决,以维护原告方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月日。

房屋租赁起诉状

被上诉人:平顶山市陆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职务: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华区人民法院(20xx)新民初字第154号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三、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一审法院没有对上诉人的反诉请求第一项及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第一项进行确认是错误的。

一审中,被上诉人诉求第一项为“判令原、被告解除合同关系”,上诉人反诉请求第一项为“确认原被告租赁协议无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对合同的效力问题提出了请求,这也是一审庭审的争议焦点,故一审法院理应在判决时进行确认,而一审判决却故意回避该核心问题,这是明显违法的!

二、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平顶山市陆顺商贸建材城二期协议书书》为有效协议,违反了法律的有关规定,该协议应为无效协议。

1、一审判决第一项要求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实际上已认可该协议为无效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而占有使用费也只能在合同无效时才会产生。

2、20xx年6月6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平顶山市陆顺商贸建材城二期协议书书》一份。后上诉人依约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修期间,上诉人发现陆顺建材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被上诉人是否取得上述证件就是本案的关键,20xx年5月26日,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出具证明显示,陆顺建材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一审判决中,法院仅以“陆顺公司和陈相刚于20xx年6月6日所签订的《平顶山市陆顺商贸建材城二期协议书》,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情况下签订的,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法律规定,为有效协议”。本案中依照现有证据,被上诉人并未取得上述证件,故其与上诉人签订的上述协议,因明显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协议。

三、协议无效,被上诉人应双倍返还上诉人房屋租赁定金40000元。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协议签订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交纳了定金两万元。被上诉人作为房屋的出租人,没有尽到法定和约定义务,陆顺建材城迄今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安全检查,且《城市房地产经营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开发商应在工程竣工后,进行规划、人防、消防、质检、供水、供电、供气等专项验收后,验收手续齐全后报市建委备案,须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证》后,方可交付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陆顺建材城在不具备上述出租条件情形下,却依然违法出租,明显违反了该法律规定,故其应双倍返还上诉人房屋租赁定金40000元。

四、因协议无效,上诉人应赔偿被上诉人损失共计900000元。

上诉人曾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期间共投入装修费用9000000元。根据《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按照合同法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其中第九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符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符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另,《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乙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上诉人依约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因被上诉人所建房证件不全,具有重大过错,才导致租赁合同无效,故被上诉人应赔偿上诉人的全部经济损失900000元。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恳请二审法院能认真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纠正一审错判,做出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的公平、公正裁判!

此致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____年__月__日。

房屋买卖起诉状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省市区花园幢室,身份证号码:。

被告:1,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省市区花园幢室,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告:2,男,汉族,1987年10月8日出生,住址省市区花园幢室,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41万元及因被告原因导致《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房屋溢价损失34万元,返还购房款5万元,合计80万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1于20______年9月15日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以下简称为"买卖合同"),在经纪有限公司提供中介居间服务下,原告以人民币205万元的价款购买被告2与被告1共同所有的位于__区号__区幢____室物业(该房产证显示被告2与被告1系夫妻关系)。合同对交易定金、付款方式、递件过户时间、房产产权现状、税费承担、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约定。被告2因在外出差,故被告1当原告和居间人面与被告2电话联系,被告2同意被告1出售该房产。

20______年11月4日,被告1以该期限房价波动较大其夫妻没有购置合适价格新房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原告予以拒绝,并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

另了解,在买卖合同签订之后,该地段房价大涨,现今该交易房屋的房价已增至280万左右,比原、被告交易时价格上涨了75万元。买卖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已不能弥补原告的实际损失,故要求被告另行支付房屋溢价部分。

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现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已不足以弥补原告的实际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及买卖合同第六条第五款约定,要求被告支付41万元的违约金,及承担交易房屋溢价部分的损失。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__人民法院。

具状人:

日期:

房屋赠与起诉状

2、判令被告立即腾退上述涉案房屋;。

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__年月日原告_______________与被告_______________约定共同出资_______________元购买涉案房屋,暂时由被告居住使用,原、被告立下书面协议。后因双方之间发生纠葛,原告要求被告倒出房屋,被告拒不配合。现原告要求确认上述宅院内房屋归原告所有,并要求被告立即腾退倒出,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房屋买卖起诉状

诉讼请求。

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176576元;。

三、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交纳的入住等费用14170元;。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在沈阳市___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镇开发了“_____________”楼盘公开销售,___年___月___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原告购买了_____号_____单元_____楼_____号门市房,并于当日一次性向被告交付了全部购房款176576元,该门市房交付原告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维修基金4414元、契税7063元、物业费227元、水电费300元、采暖费1386元、有线电视初装费430元、垃圾清运费150元、办证工本费200元,共计14170元,现被告又将_________________的小区名称更改为ssssss继续销售,在原告与被告交涉房产如何办证的过程中,才意外得知,被告不具备商品房预售资格,至使原告无法办理权属证书,原告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依据法律规定,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特起诉来院,希望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沈阳市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原告:______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房屋买卖起诉状

苗,女,1955年5月23日生,住同上。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聘请律师的费用20,000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与被告于20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上海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的居间服务下,签订了一份《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下简称“该合同”),房屋总价为755,000元,位于本市宝山区#路16弄16号3室(下称“系争房屋”)。由于被告不愿履行该合同所约定的'交房及过户的手续原告曾于20__年2月初将被告起诉至贵院,被告答应同意交房及办理过户手续,双方达成了一份《和解协议》,而后原告撤诉并与被告又签署了一份《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_________________系争房屋的价格变更为728020元;原被告双方于9月2日到宝山区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被告按照该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支付了所有的房款,然而虽经原告的再三催告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补办理过户手续。期间,被告还欠系争房屋物业管理、水、电等费用1328.31元,被告应当支付的中介费7550元也是原告垫付。

原告认为,房产买卖双方应当诚实信用,和解协议、补充协议也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当依约履行,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经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得不提起诉讼,恳请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买卖起诉状

原告:,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电话:,住址:

被告:,男,汉族,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电话:,住址:

第三人:,法定代表人:,住所地:

第三人:,电话:,法定代表人:住所地:

诉讼请求:

1、被告继续履行购房协议,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

2、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中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xx年x月x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原告于签订合同当日已向被告给付购房款20万元整,并已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而被告却违反合同,经原告多次催促,以种种理由至今未给原告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并称,待本案第三人为其办理完毕房产证后立即协助原告办理。后原告得知,被告不为原告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真实原因是,已将在向第三人xx公司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相关手续丢失,无法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无奈,原告只能诉诸法律。

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判如所请。

此致

敬礼

具状人:

20xx年月日

房屋拆迁起诉状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_________________请求贵院确认周口市*县民政局下设的殡葬执法大队强制拆除其责任田中祖父母、父母、妻子坟墓的行政行为违法。

2:_________________请求确认周口市*县民政局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

3:_________________请求贵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墓碑损毁损失5000元,重新安置费用10000元,地表整平费用500元,田间作物损失1500元,共计17000元。

4:_________________请求贵院判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房屋侵权起诉状

原告: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被告: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诉讼请求: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______年___月___日与______签订《_______市安居房买卖合同》,购买_______市_______村___栋___号房(简称“该房”),购房合同于______年___月___日经_________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复生效,原告于_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年___月___日以自有资金分三次付清全部房款,并于______年___月___日获得房产证。

______年___月,原告与被告相识,并于______年___月___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居住在该房内。后因双方感情不和,原告于______年___月搬离该房,并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向_________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审理,_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于______年___月___日终审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离婚_____于______年___月___日生效。判决生效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搬出该房,但被告无视原告的请求,一直居住在该房内,其行为已构成侵权。

因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恳请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房屋纠纷起诉状

原告:

住所地:

法人代表:

被告:

住所地:

法人代表: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货款_____万元;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诉讼事实和理由:

原告和被告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商定,由被告从原告处购进_______货物箱,价值人民币_______万元。原告于当年_____月_____日将上述全部货物送至被告处,被告立即开出________万元的转帐支票交付原告,原告在收到支票的第二天去银行转账时,被告开户银行告知原告,被告账户上存款只有_______万余元,不足清偿货款。由于被告透支,支票被银行退回。当原告再次找被告索要货款时,被告无理拒付。后来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涉,均被被告以经理不在为由拒之门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76条和第179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付货款,并赔偿由于被告拖欠贷款而给原告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漏水起诉状

被告:_________________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告:_________________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一、请求判决原告和两被告共同继承被继承人_______________遗产(总价约110万元)。

二、请求判决被继承人_______________遗产的三分之一归原告继承所有。(包括__________路235弄14号305-306室房屋1/6产权,__________路680弄28号702室房屋1/9产权,其他遗产价值7万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被继承人_______________于1964年12月4日出生,于20__年1月19日因病死亡。原告是被继承人的母亲(原告丈夫_______________于20__年12月8日死亡)。被告__________某是被继承人的妻子_______________某是被继承人的女儿。

被继承人死亡时留下遗产为:_________________路235弄14号305-306室房屋1/2产权,__________路680弄28号702室房屋1/3产权,现金以及其他遗产共约20万元。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房屋继承起诉状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一、请求判决原告和两被告共同继承被继承人_______________遗产(总价约________万元)。

二、请求判决被继承人_______________遗产的三分之一归原告继承所有。(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产权,其他遗产价值7万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被继承人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因病死亡。原告是被继承人的母亲(原告丈夫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死亡)。被告__________某是被继承人的妻子_______________某是被继承人的女儿。

被继承人死亡时留下遗产为:_________________路235弄14号305-306室房屋1/2产权,__________路680弄28号702室房屋1/3产权,现金以及其他遗产共约20万元。

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产全部由被告__________某占有,原告曾多次和被告协商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事项,但是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和原告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特向法院起诉,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谢谢!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房屋漏水起诉状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系商店经理。

诉讼请求:____。

1、责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______万元。

2、责令被告赔偿拖欠原告货款___个月的利息损失。

3、责令被告赔偿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请律师费等。

诉讼事实和理由:____。

原告和被告_______年___月___日商定,被告从原告处购进______酒______箱,价值人民币______万元。原告于当年___月___日将______箱______酒用车送至被告处,被告立即开出______万元的转账支票交付原告,原告在收到支票的第二天去银行转账时,被告开户银行告知原告,被告账户上存款只有______万余元,不足清偿货款。由于被告透支,支票被银行退回。当原告再次找被告索要货款时,被告无理拒付。后来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涉,均被被告以经理不在为由拒之门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一款和第134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付货款,并赔偿由于被告拖欠贷款而给原告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证据和证据来源:____。

1、被告收到货后签收的收条1份;

2、银行退回的`被告方开的支票1张;

3、法院和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收据____张。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公司(公章)。

_______年___月___日。

房屋纠纷起诉状

原告:______,男,19____年__月____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业____,工作单位白银市____局,住白银区长安路____号,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张明生,男,19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业,工作单位白银市____局白银分局,住白银区西山路____号楼2单元______室,联系电话15309__________996。

1.撤销原、被告之间购房合同;

2.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人民币20000元;

3.由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20____年8月初,原告经同事介绍,意向购买被告位于白银西区苹果家园22号楼4单元401室的房产一套,看房过程中,被告介绍,该房产实际所有人为其朋友仙云辉,仙云辉将该房产全权委托给被告,由被告代理出售,房产面积106.77平方米,建造年代为20____年。当原告及家人问及该房屋日后装修能否砸掉非承重墙改造房屋格局时,被告满口答应可以砸墙,基于建筑常识,原告认为该房屋为框架建筑结构(实际为砖混结构),被告对此持默认态度,没有对房屋建筑结构这一关键性问题履行其如实告知的义务。

原、被告双方于20____年8月11日就购房一事再次进行坐谈,期间原告多次问及被告,购买此房产除购房款、过户费、税费外是否还需原告承担其他费用,被告称再无其他费用,双方于当日晚达成口头购房协议,约定房屋总价为41万元人民币,为表购房诚意,原告当即付给被告购房定金1万元,由被告开具标注有“定金”字样的1万元借条一张留存于原告处。

20____年8月13日,原告筹备房款之余在苹果家园物业管理处询问苹果家园22号楼4单元401室房产情况,物业管理处工作人员告知原告,该房产为砖混式建筑结构,绝不能砸墙改变原房屋格局,否则将直接影响到整栋楼的住户安全,除此以外还拖欠物业费用6000多元。原告立即给被告打电话进行交涉,但被告坚持自己隐瞒房屋建筑结构及物业费用的行为没有过错,极力主张让原告忽略房屋结构问题并由原告承担6000多元物业费用,交涉无果。后原告多方联系被告,提议协商解决争端以继续履行合同,但被告寸步不让,坚持由原告单方面承担全部责任。20____年8月27日晚,原告再次电话联系被告,被告明确表示已将此房产在白银区某房产中介登记出售,即将与他人签订购房合同,无意向原告出售此房产,并拒绝退还原告支付的定金,此事实有当晚电话录音材料为证。

综上,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但被告出具给原告的借条及20____年8月27日晚电话录音材料,可证实交易双方、交易标的和交易价格,已经形成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在房屋交易过程中违背诚信,不履行其如实告知房屋情况的义务,刻意隐瞒房屋建筑结构、拖欠的物业费用等关键性问题,产生分歧后,被告推卸己方责任,以定金为要挟,迫使原告接受其无理条件,为合同进一步履行制造障碍,合同目的落空;另一方面被告在未撤销与原告已形成的购房合同情况下,又将房屋登记出售给第三人,事实上已购成“一房多卖”。被告的这些行为不仅浪费了原告巨大的精力和时间,同时也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漏水起诉状

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修复其家中下水设施;。

2.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系原告楼上邻居,自年月,被告家中下水出现问题,向原告家中厨房、卧室、客厅天花板渗漏,造成粉刷装饰层脱落,以及其它财产损失。原告要求被告修复其家中下水漏水及原告财产损失问题,被告置之不理。故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

此致

_______市区(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房屋民事起诉状

原审原告杨晓东,男,1973年7月1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石军,吉林长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孙玉荣,女,1961年5月1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国山,男,1960年3月20日生,汉族。

原审被告李成柱(系被告孙玉荣丈夫),男,1963年9月13日生,汉族。

原审第三人肖冰,女,1979年5月22日生,汉族。

原审原告杨晓东与原审被告孙玉荣、李成柱房屋腾迁纠纷一案,本院与1月29日作出长民再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月14日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松民申字第31号民事裁定,指令长岭县人民法院再审。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原审原告杨晓东及委托代理人石军,原审被告孙玉荣及委托代理人周国山、第三人肖冰到庭参加应诉,原审被告李成柱经法合法传唤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生效判决书认定,12月30日,太平川供销大楼用其营业大楼,临街瓦房等财产作抵押,从中国农业银行长岭县支行(以下简称长岭县支行)贷款。

5月,太平川供销大楼与被告李成柱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规定:“租期,租金65000元,并约定如遇国家重大政策性调整,按国家政策办,如供销大楼未执行完合同使用期限年限,按剩余年限,执行银行贷款利率,退还给被告所余租金及所与租金利息”。

因抵贷资产交付前引发,遗留的一切事项(含对资产租赁)均由太平川供销大楼自行负责处理。

不得由此影响长岭县支行对资产的占有使用。

208月16日,长岭县支行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6月21日,长岭县支行委托长春市城鑫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对太平川供销大楼等财产进行拍卖,原告之妻张丽丽和张丽波等人参加了竞买。

张丽丽取得该楼西侧一至四层宽9.11米,总面积为649.43平方米的房屋产权。

被告租用面积在张丽丽取得面积之中,207月14日该房屋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在张丽丽之夫杨晓东名下。

现二被告将所占用的房屋租给第三人肖冰。

由于原审被告孙玉荣未提供其丈夫李成柱与太平川供销大楼房屋租赁合同,导致原审遗漏当事人,故再审追加李成柱为被告。

该协议规定,在抵贷资产交付前所发生的资产租赁等后果,由太平川供销大楼负责处理。

同时,被告李成柱与太平川供销大楼签订房屋合同规定,如遇国家重大政策性调整,太平川供销大楼退还给被告李成柱所余年限租金及利息。

杨晓东之妻张丽丽通过合法途径,取得该争议房屋所有权后,该房屋属原告个人财产,且取得合法有效。

二被告再占有该房屋,没有合法依据,应腾迁出房屋,交给原告使用。

经再审查明,1912月30日,太平川供销大楼以其楼房等财产作抵押从长岭县支行贷款,并在太平川房管所办理了登记手续。

并约定如供销大楼未执行完合同使用年限,按剩余年限执行银行贷款利率,退还给被告所余租金及所余租金利息。

被告又将该房屋转租给第三人肖冰。

该协议第五条之规定:“太平川供销大楼保证在协议签订后即交付抵贷资产,因抵贷资产交付前引发,遗留的一切事项(含对资产租赁)均由太平川供销大楼自行负责处理。

不得由此影响长岭县支行对资产的占有使用”。

2002年8月16日,长岭县支行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年6月21日,长岭县支行委托长春市城鑫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太平川供销大楼等财产进行拍卖,原告之妻张丽丽参加了竞买。

张丽丽取得大楼西侧一至四层宽9.11米,总面积为649.43平方米的房屋产权。

被告租用面积在张丽丽取得面积之中,2004年7月14日该房屋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在张丽丽之夫杨晓东名下。

本院认为,太平川供销大楼在未与被告李成柱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前,就将资产抵押给长岭县支行,且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与长岭县支行签订以资抵债协议。

所以太平川供销大楼与李成柱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对长岭县支行不具有约束力。

原审原告杨晓东的妻子张丽丽通过合法程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租赁合同对原审原告也不具有约束力。

原审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第三人肖冰要求被告返还该房租及赔偿损失应另行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审被告孙玉荣、李成柱立即将有争议的房屋腾出。

案件受理费28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鲁恢。

审判员姜宇杰。

代理审判员曲波。

xxxx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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