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企业疫苗接种工作总结 动物疫苗接种工作总结(通用5篇)

时间:2023-09-15 02:29:41 作者:念青松 商贸企业疫苗接种工作总结 动物疫苗接种工作总结(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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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企业疫苗接种工作总结 动物疫苗接种工作总结篇一

一、基本情况全县有县医院1所,中医院1所,保健院1所;20_年成立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核定编制60人,现有在岗职工47人,占编制数的,其中专业技术人员36人。设有免疫规划科,有专业技术人员7人;有乡镇卫生院13所,下设防保组14个,乡级专职疾病预防控制人员14人;村卫生所84个,乡村医生317人。

二、工作开展情况

领导重视责任明确

麻疹疫苗强化免疫工作不仅关系到全县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关系到我县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县委、政府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一是成立了以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卫生、教育局长任副组长,宣传、财政、食药监、妇联、团委、广电、文化等部门领导和各乡镇分管领导为成员的20_年麻疹疫苗强化免疫领导组。各单位、各乡镇相继成立了领导小组,卫生局还成立了技术指导组、疑似异常反应诊断处理组、巡回督导组和宣传报道等相关组织。

商贸企业疫苗接种工作总结 动物疫苗接种工作总结篇二

作者:mrgood88 2015.10.13 现状:

工商局:不同经营地址需要办理不同营业执照,即使是同区不同地点,也要办理两个执照(2014年12月起推行“一照多址”,同区不同地址可以共用一个营业执照)

税务局:增值税属地化管理,不同区县增值税必须在当地缴纳,不能汇总缴纳(连锁经营企业实行统一缴纳增值税很难获得批准)。所得税由法人总公司汇总缴纳,非法人分支机构在当地分摊预缴。

建议: 1.设立子公司,还是非法人分公司?

结论:一个省设立一家子公司,省内各区县设立从属于该子公司的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同区县内设立从属于上级的三级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

依据:分支机构为非法人,相对于法人子公司优势如下:

(1)便于处理调货。商贸企业整个货品进销存调货是一个完整体,如果一个店是一个公司,店与店调货就要按进货和销货处理,需要在销售系统中按公司设多个成本仓,账务上确认收入,税务上开专用发票;用分支机构来核算,同区县调货不用做任何处理,跨区县调货,只需视同销售,账务上不用确认收入,销售系统无需特别处理,税务上只需开出专用发票在公司和分支机构间互抵。

(2)便于处理资产的调拨。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3)所得税的好处。分支机构是非法人,所得税为当地分摊预缴,总机构汇算清缴,可享受西开15%税率,无需再重复审批。当然如果设子公司,若符合小微企业标准可按10%税率。

(4)分公司的亏损可以在总机构弥补。新开的店铺一般容易发生亏损,分公司亏损可以冲减总公司盈利。(5)分支机构成立和注销更简单。

2.同区不同经营地点还需要办营业证照和税务登记吗?

结论:成立从属于重庆公司的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虽然跨省,如果店铺数量不多,成立非法人分支机构也行,成立法人公司的目的是为了更方便开展经济活动。

6.公司同公司间如何核算,是联营扣点模式,还是直营模式?

(1)如果还用联营模式同原来个体联营根本没什么区别,将租金等费用转化成扣点,依然会存在扣点不合理,人为控制扣点,每月扣点都在变化,统计表重新还原等弊端。

(2)直营模式操作更简单,所有损益就在店铺所属公司核算,收入就是终端收入,费用就是真实租金,调货只需视同销售,统计表只需按鞋体分类提取各公司店铺数据,无需还原租金。

(3)直营模式更省税金,直营和联营两种模式增值税是相等得,不同的是,直营只有一次收入成本,联营模式有两次收入成本,会略微多印花税和价调基金。

同法人各公司费用尽量按店铺所属公司入帐,不能归属到店铺所属公司的费用,如工资社保,折旧在总机构公司入帐,因为所得税是以法人为主体,不用进行各公司间损益调整。

同法人公司间以22日该店铺调入调出货品差额开专用发票,当月认证抵扣,调货只视同销售,不确认销售收入和成本,当用销售按整月在当月确认收入成本。

同省不同法人公司间调货不开发票,当用销售按整月在当月确认收入,成本按扣点预估到当月,次月收到联营公司开据的专用发票冲预估,实际入帐。

(2)增加租金:租金*0.1+租金*0.001(按成都市月租金2万以上的综合征收率是10%估计,再加印花税千分之一),租金相关税费一般采用综合征收率,各地标准不一,如果按税法计算相关税负为30%(房产税、印花、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附加、个人所得税)

10.若成立子公司,小微企业标准和优惠?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省政府批准《四川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予印发。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解决改革中的具体问题。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制定完善配套措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优化流程、完善制度,确保改革前后管理工作平稳过渡。《方案》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省工商局要及时向省政府请示报告。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4年7月8日

四川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4〕5号)精神,为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激发创业活力,催生发展新动力,特制定本方案。本方案中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适用于在本省注册登记的公司、非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市场主体。

一、总体思路

一、宽进严管的原则,推进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改革,推进“先照后证”和配套监管制度改革,健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服务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改革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通过“先照后证”试点,理顺证照关系,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提高市场准入效率;通过改革监管制度,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提高监管效能;通过加强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三、放宽市场主体准入,切实优化营商环境

(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1.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问题,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未修改前,暂按现行规定执行(详见附件1)。

已经实行申报(认缴)出资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启动类别:近期推进

启动时间:2014年3月

完成时间:长期推进

成果形式:市场主体加快发展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

2.鼓励、引导、支持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实施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启动类别:近期推进

启动时间:本方案实施后

完成时间:长期推进

成果形式:市场主体加快发展

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3.积极研究探索新型市场主体的工商登记。

启动类别:深入研究

启动时间:本方案实施后

完成时间:2015年12月

成果形式:出台新型市场主体工商登记研究报告,逐步开展对新型市场主体的登记。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

(二)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4.放宽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要求。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市场主体可以房地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等任一证明文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办理工商登记,无上述使用证明或开发区(园)内土地已征用,房屋正在建造的,可由所在地开发区(园)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出具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办理工商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为租赁房屋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及上述使用证明。辖区内商业布局规划已经市(州)人民政府批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规划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启动类别:近期推进

启动时间:本方案实施后

完成时间:长期推进

成果形式:市场主体加快发展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

5.放宽经营场所登记要求。允许“一址多照”,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两个以上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允许“一照多址”,市场主体在住所外设立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属同一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辖区域的,经营场所可以申请备案,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设区市跨区经营的“一照多址”,授权市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

启动类别:近期推进

启动时间:本方案实施后

完成时间:2014年12月

成果形式:市人民政府出台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市人民政府

6.以社区住宅等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相关管理办法,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由市(州)人民政府或授权县(市)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

启动类别:近期推进

启动时间:本方案实施后

完成时间:2014年12月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工商局

(三)实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7.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对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处罚,并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

启动类别:近期推进

启动时间:本方案实施后

完成时间:长期推进

成果形式:建立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8.改革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建立符合个体工商户特点的年度报告制度。

启动类别:适时推进

启动时间: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统一部署时间

完成时间:长期推进

成果形式:建立个体户年度报告制度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

9.探索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

启动类别:适时推进

启动时间: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统一部署时间

完成时间:长期推进

成果形式: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

(四)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

10.建立适应互联网环境下的工商登记数字证书管理系统,积极推行全国统一标准规范的电子营业执照,为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提供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服务保障。电子营业执照载有工商登记信息,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大力推进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提高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规范化水平。

启动类别:适时推进

启动时间:本方案实施后

完成时间:长期推进

成果形式: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

四、积极推进“先照后证”试点,促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五)实行“先照后证”试点。

11.大幅减少工商登记前置行政许可项目,除涉及市场主体机构设立审批事项予以保留外(详见附件2),其余涉及市场主体经营项目、经营资格的前置许可事项,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详见附件3)。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经营项目(指无需取得行政许可即可从事经营的项目);对从事许可经营项目(指需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的项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标注“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不得开展经营活动”或“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方可经营”,市场主体需向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相应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方可从事经营。对已领取营业执照并需取得许可的市场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共享平台向相关部门及时推送相关信息,主管部门应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认领并督促市场主体申办许可。实行“先照后证”登记的市场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颁发营业执照时应提示其申办相关行政许可,市场主体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应当于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法律、法规对许可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主管部门应将许可或不许可的信息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共享平台推送,对确不具备许可条件不能颁发许可的,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时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要求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注销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市场主体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注销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启动类别:先行试点。在成都、泸州、遂宁、甘孜4个市(州)选择一定范围先行先试,条件成熟后全面实施。

启动时间:本方案实施后

完成时间:试点结束后全面推进

成果形式:相关市(州)人民政府完成先照后证试点

(六)改革行政审批制度。

12.深入清理行政许可项目,进一步推进涉及工商登记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应主要从设施设备、资质条件和技术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查,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外,不得以注册资本数额作为行业准入的条件,不得要求对注册资本进行验资,不得对发放行政许可的数量和时间作出限制。全面清理行政审批前置条件,对能通过事中、事后管理的行政许可项目,各有关主管部门要认真清理研究,提出取消或保留为后置的意见建议报省审改办。公布试点改革市(州)工商登记前置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和前置改后置目录。规范运行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落实行政审批标准化要求,切实防止变相审批。规范中介服务行为,督促中介组织公开服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依据,推进与行政审批有关的中介机构纳入政务服务平台规范运行、加强管理,职能部门要健全行业自律性管理制度、职业道德准则及业务规范,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和清退淘汰机制。

启动类别:先行试点。在成都、泸州、遂宁、甘孜4个市(州)选择一定范围先行先试,条件成熟后全面实施。

启动时间:本方案实施后

完成时间:试点结束后全面推进

成果形式:市场主体加快发展

五、严格市场主体监管,依法维护市场秩序

(七)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以企业法人国家信息资源库为基础构建全省集中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该系统由公示平台和共享平台构成,支撑四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13.公示平台。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公示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监管等信息;企业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和获得资质资格的许可信息;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和获得资质资格的许可信息可以按照规定在系统上公示。公示内容作为相关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相关部门应在公示平台上公示登记备案、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

启动类别:近期推进

启动时间:本方案实施后

完成时间:2014年12月

成果形式:建立全省集中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直涉及行政许可相关部门、单位

14.共享平台。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各相关部门应及时或定时通过平台共享交换市场主体登记备案、行政许可、年度报告、监督管理等信息,建立监督管理和信用约束联动响应机制。

启动类别:近期推进

启动时间:本方案实施后

完成时间:2014年12月

成果形式:建立全省集中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直涉及行政许可相关部门、单位

(八)完善信用约束机制。

15.经检查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提醒其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企业在3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3年未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建立联动响应机制,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有其他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建立健全境外追偿保障机制,将违反认缴义务、有欺诈和违规行为的境外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列入“重点监控名单”,并严格审查或限制其未来可能采取的各种方式的对华投资。

启动类别:适时推进

启动时间:本方案实施后

完成时间:长期推进

成果形式: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直涉及行许可相关部门、单位

(九)强化司法救济和刑事惩治。

16.明确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对市场主体和市场活动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责,区分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界限。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工商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时,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履行民事审判职能,依法审理股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经济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办理工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充分发挥刑事司法对犯罪行为的惩治、威慑作用,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履行职责,依法惩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

启动类别:近期推进

启动时间:本方案实施后

完成时间:长期推进

成果形式:建立工商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协调配合机制,强化司法救济和刑事惩治。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法院、省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

(十)加强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

17.加强对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行为的监管,大力推进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执法,加强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规范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强化商品质量监管,严厉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虚假违法广告,严厉打击传销,严格规范直销,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各有关部门要依照行业管理分工,对主管行业承担起监管职责,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场主体涉及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和未依法取得许可擅自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行为进行监管;行政许可经营项目涉及多个主管部门的,各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能范围内的监管职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市场主体的登记事项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行为进行监管。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共享、信用披露和案件协查移送机制,依托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针对市场主体存在的共性问题,积极开展协同监管、联合执法,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提升监管效能。

启动类别:近期推进

启动时间:本方案实施后

完成时间:长期推进

成果形式: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市场监管工作格局。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直涉及行政许可相关部门、单位

(十一)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

1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公安、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启动类别:近期推进

启动时间:本方案实施后

完成时间:长期推进

成果形式: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市场监管工作格局。

(十二)强化社会组织的监督自律和企业自我管理。

19.扩大行业协会参与度,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监督、约束和职业道德建设等作用,引导市场主体履行出资义务和社会责任。积极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作用,强化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监督。支持行业协会、仲裁机构等组织通过调解、仲裁、裁决等方式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的争议。积极培育、鼓励发展社会信用评价机构,支持开展信用评级,提供客观、公正的企业资信信息。强化企业自我管理,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发挥独立董事、监事的监督作用,强化主体责任。公司股东(发起人)应正确认识注册资本认缴的责任,理性作出认缴承诺,严格按照章程、协议约定的时间、数额等履行实际出资责任。

启动类别:近期推进

启动时间:本方案实施后

完成时间:长期推进

成果形式:各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出台办法,市场主体充分履行出资义务和社会责任。

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

六、组织实施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20.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涉及部门多、牵涉面广、政策性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省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省工商局、省法制办等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商局,成员由省工商局、省委编办、省法制办、省审改办等部门(单位)组成,具体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各地也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集中各方力量协调推进改革的工作机制,统筹协调解决改革中的具体问题。有关部门要加快制定和完善配套监管制度,统筹推进,同步实施,强化后续监管。

启动类别:近期推进

启动时间:本方案实施后

完成时间:长期推进

成果形式: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集中各方力量协调推进改革的工作机制。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直有关部门

(十四)加快信息化建设。

21.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市场主体基础信息和信用信息的采集、整合、服务能力,加快建设统一规范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要将建成全省集中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为实施改革的前提条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优化完善工商登记管理信息化系统,确保改革前后工商登记管理业务的平稳过渡。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政务服务创新,建立面向市场主体的部门协同办理政务事项的工作机制和技术环境,提高政务服务综合效能。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为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等信息化建设提供必要的人员、设施、资金保障。

启动类别:近期推进

启动时间:本方案实施后

完成时间:2014年12月

成果形式:建立全省集中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直相关部门

(十五)完善法制保障。

22.积极推进统一的商事登记立法,加快完善市场主体准入与监管的法规规章,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和管理制度,防范市场风险,保障交易安全。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部署开展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

启动类别:近期推进

启动时间:本方案实施后

完成时间:长期推进

成果形式: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法制办,省直相关部门

(十六)注重宣传引导。

23.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做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引导社会广泛参与诚信体系建设,激发公众创业热情,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启动类别:近期推进

启动时间:本方案实施后

完成时间:长期推进

成果形式:宣传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注热点问题

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

2.保留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试点指导目录(13项)

3.登记前置审批项目改后置审批事项试点指导目录(117项)

财税字[1997]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4.在同一县(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县(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二、连锁企业实行由总店向总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增值税后,财政部门应研究采取妥善办法,保证分店所在地的财政利益在纳税地点变化后不受影响。涉及省内地,市间利益转移的,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涉及地,市内县(市)间利益转移的,由地,市财政部门确定;县(市)范围内的利益转移,由县(市)财政部门确定。

三、对自愿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不变的连锁企业和特许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同总部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开发商品的特许权的连锁企业,其纳税地点不变,仍由各独立核算门店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区域经营的统一核算的连锁企业,需要实行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内资连锁企业省内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并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并且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从事跨区域连锁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上述跨区域经营的连锁企业实行统一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后,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办发[2002]49号文件的精神,及时制定统一纳税后所属地区间财政利益调整办法,妥善处理好各级财政利益分配关系,以确保连锁企业门店所在地的财政利益在纳税地点变化后不受影响,以利于连锁经营的发展。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008.1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发文日期: 2014-09-11 为加强四川省省内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预[2014]62号)等有关规定,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四川省省内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四川省省内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内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预[2014]6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企业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立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境外分支机构除外)均在四川省境内,且跨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省内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以下简称跨市县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跨市县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二)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三)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五)财政调库,是指省财政厅定期将缴入省级国库的跨市县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国库。

第四条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及三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级、三级分支机构,是指跨市县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第五条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跨市县汇总纳税企业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四级及四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章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

第六条跨市县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总机构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具体的税款缴库或退库程序按照《四川省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六)项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跨市县汇总纳税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也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第八条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就地申报预缴。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及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就地申报预缴。

分支机构未按税款分配数额预缴所得税造成少缴税款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并将处罚结果通知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九条跨市县汇总纳税企业预缴申报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企业当期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二级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二级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原则上只需要报送一次。

第十条跨市县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跨市县汇总纳税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由总、分机构分别结清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退税,或者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十一条跨市县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二级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二级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二级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二级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二级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三级分支机构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可参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明的项目进行说明,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未按规定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后仍未报送分配表的,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跨市县汇总纳税企业在同一县(市、区)设立多个分支机构的,可由企业申请,指定其中一个分支机构就同一县(市、区)的多个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章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

第十四条总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总机构分摊税款=跨市县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第十五条分支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35、0.30.

计算公式如下: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除出现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和第十七条第二、三款情形外,当年不作调整。

第十七条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非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二级、三级分支机构),且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该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该部门不得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不得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跨市县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三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三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该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跨市县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和二级、三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三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其中,生产经营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生产经营企业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取得的利息、手续费、佣金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保险企业分支机构取得的保费等全部收入。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职工薪酬,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的应归属于该分支机构的资产合计额。

本办法所称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是指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分支机构上年度全年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数据和上年度12月31日的资产总额数据。

一个纳税年度内,总机构首次计算分摊税款时采用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数据,与此后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的数据不一致的,不作调整。

第十九条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六条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六条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第二十条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等,对其主管分支机构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三个因素、计算的分摊税款比例和应分摊缴纳的所得税税款进行查验核对;对查验项目有异议的,应于收到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后30日内向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复核建议,并附送相关数据资料。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于收到复核建议后30日内,对分摊税款的比例进行复核,作出调整或维持原比例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将复核结果函复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执行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复核决定。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未在规定时间内复核并函复复核结果的,上级税务机关应对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复核期间,分支机构应先按总机构确定的分摊比例申报缴纳税款。

第二十一条跨市县汇总纳税企业未按照规定准确计算分摊税款,造成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同时存在一方(或几方)多缴另一方(或几方)少缴税款的,其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分摊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低于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的数额的,应在下一税款缴纳期内,由总机构将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的税款差额分摊到总机构或分支机构补缴;其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高于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的数额的,应在下一税款缴纳期内,由总机构将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的税款差额从总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分摊税款中扣减。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跨市县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总机构应将其所有分支机构(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支机构)信息报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等。

分支机构(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总机构、上级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等。

上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内容变化后30日内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二十四条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在预缴申报期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复印件、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和支持有效证明的相关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总机构出具的属于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内部辅助性分支机构证明、总机构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说明等),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

第二十五条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按规定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未按规定提供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经其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后仍未提供上述资料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按上款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二十六条跨市县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

(一)总机构及二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二级分支机构还应同时上报总机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并入二级分支机构,由二级分支机构统一申报。

(二)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总机构将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专项申报。

第二十七条跨市县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优惠事项,统一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优惠事项审批(备案)后,总机构应通知各二级分支机构,并由各二级分支机构书面告知其主管税务机关。

第二十八条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跨市县汇总纳税企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可以对企业自行实施税务检查,也可以与二级、三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联合实施税务检查。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查实项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统一计算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总机构应将查补所得税款(包括查补所得税款产生的滞纳金、罚款,下同)的50%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计算的分摊比例,分摊给各分支机构(不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支机构)缴纳,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查补税款就地办理缴库;50%分摊给总机构缴纳,总机构就地办理缴库。具体的税款缴库程序按照《四川省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六)项的规定执行。

跨市县汇总纳税企业缴纳查补所得税款时,总机构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检查结论,各分支机构也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税务检查结论。

第二十九条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自行对其主管的二级分支机构及下属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对查实项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自行计算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计算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减除允许弥补的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对于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的税前扣除项目,不得由分支机构自行计算调整。

二级分支机构应将查补所得税款的50%分摊给总机构就地办理缴库;50%分摊给该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缴库。具体的税款缴库程序按照《四川省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六)项的规定执行。

跨市县汇总纳税企业缴纳查补所得税款时,总机构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经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检查结论,二级分支机构也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税务检查结论。

第三十条跨市县汇总纳税企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一致。

第三十一条跨市县汇总纳税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居民企业在四川境内既跨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又在同一市(州)、县(市、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行本办法。

各市(州)区域内跨县(市、区)汇总纳税企业(不含扩权试点县(市))所得税征收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国税函[2008]79

商贸企业疫苗接种工作总结 动物疫苗接种工作总结篇三

(一)组织健全,科学管理

1、领导重视。村级主要领导参加并亲自指导本村的卫生创卫工作,把创卫工作以及新农合工作纳入村委会议事日程。

2、组织、制度落实。有分管卫生工作的村干部,有健康教育、除四害防病、环境卫生等工作制度,并认真落实。

3、有切合实际的卫生村建设规划或计划,各项创建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合理。

(二)健康教育效果明显

健康教育是公民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也是创卫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我村大力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居民的健康形为,不定期地举办卫生知识讲座,提高村民对健康卫生知识的认识。

(三)村容整洁、环境优美

1、配备专(兼)职的环境卫生保洁人员,落实清扫保洁责任制。

2、主要街道、巷道路面砂石化平整、沟渠畅通,生活污水有监管措施,绿化美化好。

3、环境清洁,村内无乱堆乱放、乱倒垃圾现象。村内设有垃圾池,及时清运或简易填埋垃圾。

4、村民住宅的院落、住室、厨房整洁卫生。

5、禽、畜圈养,圈舍清洁。

(四)除害防病

设立了除“四害”工作小组,经常开展除“四害”活动,特别是春、秋两季,组织人员开展灭鼠、灭蚊、灭苍、灭蟑螂工作,有效地控制了“四害”密度:儿童“五苗”。

商贸企业疫苗接种工作总结 动物疫苗接种工作总结篇四

今年以来,我们严格按照“基层党建质量提升年”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温馨卫计”工作理念,始终坚持以党建为引领、以服务为切口,以“药品零利润、工作零差错、系统零事故、服务零距离、计生零违法”为标准,着力提升医务人员素质和卫计服务水平,实现了党建与业务双促进,业务与服务双提升。顺利完成了上半年的工作任务。

(一)全力打造“温馨卫计”,全面提升服务水平。

(二)聚力达标创建,全面提升工作质量。

(三)着力技术培训,全面提升业务技能。

年初,中心制定了详细的业务培训计划,采取全员集中培训、短期培训、进修培训和外出参观学习等培训学习方式,大大提高了专业人员的业务水平。今年3月,中心利用正月上班间隙,组织开展为期5天的集中业务培训,由中心各科室业务骨干讲课,培训后进行了考试。在外出学习培训方面,上半年共31人次参加上级举办的专业培训。同时,我们还根据疾病防控要求,适时组织乡镇疾控专干开展业务培训,上半年共举办2期业务培训,共培训185人次。通过业务培训和交流学习,业务人员及时掌握了国家最新的疾病防控策略、防治技术和工作要求,及时更新了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得到了全面提升。

(四)强力开展工作督导,全面提升工作效率。

为确保疾控工作任务落实到位,今年来我们进一步强化工作督导和技术指导。一是对乡镇疾控工作督导常规工作采取“2+2”的督导模式,即一、三季度,每季度由中心各科室人员对各乡镇卫生院的免疫规划、传染病防治、健康教育等方面,开展一次督查,每次督查结果均占年终目标管理总分的10%,第二、四季度的督查结合卫计局的公共卫生服务考核一并进行,分别占总分的40%。二是对乡镇重点工作采取驻点督导模式开展督导,在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时,如麻疹查漏补种等,中心给每个乡镇派驻一名专业人员,对乡镇进行督导,直到完成工作任务。三是实行督导结果终身负责制,要求每次督导都必须出具督导报告,由被督导单位和督导员签字,督导员对督导结果终身负责。上半年对乡镇督导62人次,对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督导24人次,对市直医疗机构督导20人次。

(一)免疫规划工作成效显著。

麻疹类疫苗和脊类灭活疫苗查漏补种工作任务顺利完成。8月龄至18月龄麻疹类疫苗查漏补种共摸底10264人,补种897人。2016年5月1日以后出生的儿童灭活脊灰查漏补种共摸底14963人,补种^v^人。春季入托入学儿童接种证查验全市共查验托幼机构和小学校162个,查验覆盖率100%,查验学生8821人查验新生2871人。新生补种率,补证363个。免疫规划疫苗1-5月共接种52874剂次,扫码接种43059剂次,扫码率为。接种门诊疫苗电子监管码扫码覆盖率100%,疫苗扫码入库完成率100%,预防接种个案基本信息完整率,个案接种信息完整率90%以上,接种信息及时上传率100%。抽查基础疫苗接种率达到了,疫苗可预防性传染病继续保持低发水平,相关疾病监测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3月20日,临湘市首届“智飞杯”预防接种家长课堂演讲比赛在华银华美达酒店会议中心成功举办。来自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12名队员参加了比赛。经过参赛队员的精彩呈现和激烈比拼,最终市中医院、黄盖卫生院等预防接种单位参赛选手荣获了奖励。比赛结束后对获奖队员进行了颁奖,临湘市卫计局党组成员张鸣镝出席颁奖仪式并讲话,对参赛队员的精彩演讲给予高度评价,对我中心的精心组织给予充分肯定。比赛活动通过我市手机报进行了宣传推介。

(二)传染病监测预警和疫情处置及时到位。

截止5月底,全市法定传染病报告病例1578例,较去年同期(994例)增加;元月份以来,疫情预警系统共预警74次,均按上级要求在2小时内进行有效处置并及时上报。人感染h7n9禽流感监测每月2次对全市主要活禽市场进行采样送检。截止4月底共采集外环境样48份,h7n9病毒核酸检测均为阴性。对全市狂犬病暴露人群进行狂犬病监测,并按要求及时上报岳阳市疾控中心。5月份启动霍乱监测,至目前共采集外环境样18个,其中水样8个、水产品样10个,经霍乱弧菌检测均为阴性。各乡镇卫生院及市直单位开展腹泻病例监测,共监测腹泻病例9例,检测1例,检索率,霍乱弧菌检测均为阴性。手足口病监测1—5月份共采样25个送检。

(三)卫生应急继续保持省级示范区水平。

一是进一步完善相关的组织机构,重新调整应急机动队员,更新人员队伍。二是积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评估。今年我们疫情形势开展了人感染h7n9及流感防控风险评估、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后风险评估及手足口病风险评估。做到了早对研判、早防控,将各类风险降到最低。三是积极开展宣传,提升市民应急知识水平。在今年的应急宣传周,我们按市政府统一部署,积极开展了卫生应急知识宣传。四是根据防病工作实际需要,积极贮备各类应急物资:84消毒液300件、漂白粉2吨、漂白精片30件、杀虫剂20件、一次性防护服300套、一次性防护手套300双等。

3月30日,我中心开展一次疑似霍乱暴发卫生应急演练。中心机动队物资保障组、流调组、采样组和消毒组的全体队员参与了这次演练,食安委成员单位、红十字会志愿者等相关人员到现场观摩。整个演练过程严肃而有序。各组成员行动迅速、密切配合,处置程序规范有序、环环相扣,取得了良好的实战效果。

(四)寄生虫病和地方病防治工作取得实效。

一是疟疾防治工作:积极开展“三热”病人血检工作。到5月底共检测“三热”病例44例,均为阴性。4月26日全国第11个疟疾防治日,我们引导各乡镇围绕“消除疟疾,谨防境外输入”宣传主题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宣传活动。各乡镇卫生院均设立疟疾宣传咨询台,共悬挂宣传横幅22条,展出宣传展板22块,发放宣传资料2万余份,面对面咨询2000多人次。

二是碘缺乏病防治:按照东、西、南、北、中抽取5个乡镇开展碘盐监测,共采集检测300个盐样,碘盐覆盖率为100%,碘盐合格率,合格碘盐食用率。5月15日全国第25个“防治碘缺乏病宣传日”,我们联合盐务局以“‘碘’亮智慧人生,共享健康生活”为主题开展了系列宣传活动。设宣传点1处,挂横幅、宣传标语共10条,展板6块,发放宣传册、宣传画、宣传资料10000余份。

(五)慢性病防治顺利推进。

今年我们加大了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技术指导力度,把高血压和2型糖尿病防治管理作为今年工作重点,进一步规范管理。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充分利用健康建档和接诊时机,对35岁及以上居民测量血压,对45岁以上的居民检测血糖,及时建立慢病档案,提供规范的随访服务,对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和确诊的2型糖尿病患者,每年进行一次较全面的健康检查。

商贸企业疫苗接种工作总结 动物疫苗接种工作总结篇五

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在镇党委的直接领导下,xx镇下好疫情防控“一盘棋”,严格落实“四方责任”,精心组织、精密筹划,严格落实防疫知识宣传、返乡人员摸排、封闭式管理、重点场所管理、疫苗接种等“硬核”举措,全面推行“三重人员”管控、“四级包保”和“五包一”制度,全镇疫情防控常态化开展,目前辖区内无确诊病例,现将工作总体情况介绍如下。

一、组织架构建设

一是加强统筹安排,疫情防控有部署。在县卫健委的正确指导下,在镇党委的坚强领导下,对今年以来的新冠肺炎疫情超前研判、提前部署,召开党委会专题研究疫情防控工作。统筹全镇人员力量,补强配齐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结合全国和我县疫情防控形势,研究制定《xxxxx》和《xxxxx》,确保疫情防控工作方向正确、思路清晰;二是加强储备宣传,“硬核”防控有措施。要求全镇机关、镇直单位、医疗机构及经营性场所,根据单位实际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提前储备能够使用一周的消杀用品、口罩等防护用品。通过应急广播、宣传车、led电子屏、公示栏、宣传纸、现场宣教等方式,依托正在开展的农村人居环境整镇推进,进村入户宣传防疫知识,广泛引导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促进群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使疫情防控知识宣传工作“放出来”、“动起来”、“活起来”。截至目前动员宣传车x辆,led电子屏x块,在微信群中转发疫情防控知识x余次,印制分发各类疫情防控宣传纸x余份;三是加强人员培训,疫苗接种有准备。按照省疾控中心要求,结合双浮镇常住人口数量,镇政府双基广场新冠疫苗接种点设立x个接种台,已完成对x名疫苗接种人员进行培训,能够满足大范围疫苗接种工作要求。

二、防控措施落实

一是落实重点信息通报制度。要求医疗机构发热门诊、核酸监测点、村卫生室、药店、诊所等场所,严格落实发烧、咳嗽等疑似病例上报制度,不得擅自收治发热病人。二是督导重点场所措施落实。定期对重点场所进行督导,重点查看测温、戴口罩及消毒等措施落实情况。三是落实重点人员闭环管理。针对县卫健委反馈的发烧、咳嗽药购买人员记录,逐个进行登记并上门询问身体状况,确保该类人员管理形成闭环。

三、重点人群管控

将省推数据作为中高风险地区返乡人员摸排对象,按照县卫健委要求,逐个落实核酸检测措施;当前我镇无中高风险地区返乡人员;针对境外返乡人员,加强入境返乡信息提前摸排,严格落实“14+7+7”管控措施,推行人员及资料“无接触”查验,即群众在入境地集中隔离14天后,与群众联系要求其提供核酸检测报告、隔离解除证明等相关资料,并要求其采取好防护措施直接前往嘉年华集中隔离点隔离7天。针对近期通报的密切接触者及次密切接触者,按照县卫健委要求,引导群众自行驾驶交通工具或镇派车送至县集中隔离点。

四、疫苗接种进展

一是疫苗接种场所安排合理。对疫苗接种工作做长期考虑,将疫苗接种点布置在镇xx广场室内篮球场内,在室外同时设置遮阳棚,确保等待接种疫苗群众不用风吹日晒。接种现场各功能区规划合理,相对独立,流程顺畅。二是应急处置准备充分。接种现场设置留观室、应急处置室,有屏风遮挡,现场配备除颤仪、心电监护、急救药品等应急物资,并设有急救车、小型发电机等应急设备。三是接种设备齐全。根据常住人口数量,设置4个接种台,有专门的疫苗存在冰柜,配套设施齐备,能够满足群众大范围接种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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