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个人处罚申诉书范文(19篇)

时间:2023-10-22 16:31:12 作者:雨中梧 专业个人处罚申诉书范文(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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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处罚决定

性别:

年龄: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所在单位及职务:

违法事实及证据:未严格审查施工资质,未督促技术交底,未悬挂警。

示标牌,未严格执行高空作业安全监护制。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捌千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郴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943000010003668893,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郴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郴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章)。

xxx年10月8日。

个人处罚决定

被处罚人:熊伟性别:男年龄:41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湖南长沙雨花区劳动东路。

所在单位及职务:湖南宝山有色金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怀化项目部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消除事故隐患不力,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不到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五款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郴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943000010003668893,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郴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郴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章)。

年10月31日。

个人处罚决定

性别:

年龄: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所在单位及职务:

违法事实及证据: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消除事故隐患不力,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不到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五款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郴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郴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郴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章)。

xxx年10月31日。

行政处罚法心得体会

行政处罚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武器。虽然我并非法律专业人士,但在日常工作中也会接触到一些行政处罚的案例,因此对行政处罚法有一些体会和认识。

行政处罚是管理部门对管理对象的一种行为制约手段,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行政处罚的存在,起到了一种规范行为、规范市场秩序的作用,是一种有力的行为约束机制。

第三段:行政处罚的程序和要素。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处罚应该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要素。行政机关在进行处罚之前必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和取证,必须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必须在产生处罚决定之前向当事人告知其权利和义务。行政处罚决定应该做到明确、具体、合理,必须符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这些程序和要素不仅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确保了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第四段:行政处罚的实践。

实践中,我们发现行政处罚的真正作用在于对不守法规、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惩。合理、公正、透明的行政处罚,可以让不守法纪、违法行为者深刻领会到法律的威力,防止其再次违法。与此同时,对守法行为的奖励也是很有必要的,充分肯定守法者的行为,促进良性循环。

第五段:结语。

在我看来,行政处罚法的核心在于“行政”二字。行政机关作为行政管理者,通过行政处罚使管理对象守法合规,消除不合理竞争和不公正现象,推动经济良性发展。对于我们个人而言,遵守法律法规、合法合规、守法经营,不仅是做好自己的工作和生意的基本要求,也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任和担当,为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企业个人处罚决定书

________先生/女士:

鉴于您在担任本企业业务部________(写明职务)期间,违反企业____规定,私自截留收入款元,严重损害了企业利益(根据实际原因注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并结合本企业的《劳动管理办法》第____条的规定,决定予以除名。

请您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办理业务及离职交接手续。

本企业保留追究你的一切法律责任的权利。

特此通知。

________有限企业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行政处罚法心得体会个人

第一段:引言(200字):

行政处罚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而制定的。作为一名新晋的执法人员,我有幸参与了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工作,并通过这一过程深入体会到了行政处罚法的重要性和合理性。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一些自己的心得体会,希望能给读者带来一些启示和思考。

行政处罚法作为保障公共利益的法律,起着维护社会秩序、维护公民权益、保护社会资源的重要作用。通过参与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我深刻认识到行政处罚法对于维护社会正义、公平公正的重要性。在一个法治的社会中,行政处罚法不仅是一种惩罚手段,更是一种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手段。只有做到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行政处罚,并确保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才能保证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第三段:行政处罚法实施中的困难与挑战(300字):

尽管行政处罚法在保护公共利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困难与挑战。首先,行政处罚的程序繁琐,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熟悉,并进行严格的证据收集和调查取证工作。其次,一些违法行为的证据不容易获取,需要依赖侦查手段和科技手段进行查找,增加了办案难度。此外,行政处罚工作还面临着时间紧迫、任务繁重等压力,对执法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四段:有效推动行政处罚工作的措施(300字):

为了有效推动行政处罚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的工作效率和质量,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首先,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其次,加强协作配合,加强与其他执法机构的信息共享与协调配合。同时,推行电子化办案,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最后,加强对行政处罚决定的监督制约,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五段:结语(200字):

通过参与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并对行政处罚法进行深入思考和研究,我认识到行政处罚法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的重要作用。虽然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困难与挑战,但有效推动行政处罚工作的措施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作为一名执法人员,我将不断学习和积累经验,不断提升自己的执法水平,为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共利益作出积极的贡献。

个人处罚决定

处罚,指依据法令规章,加以惩罚,即使犯错误或犯罪的人受到政治或经济上的损失而有所警戒。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个人处罚决定,供大家参考!

被处罚人:熊伟性别:男年龄:41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湖南长沙雨花区劳动东路。

所在单位及职务:湖南宝山有色金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怀化项目部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消除事故隐患不力,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不到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五款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郴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943000010003668893,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郴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郴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章)。

年10月31日。

被处罚人:李伟性别:男年龄:35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郴州市永兴县碧塘乡。

所在单位及职务:湖南恒鑫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负责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未严格审查施工资质,未督促技术交底,未悬挂警。

示标牌,未严格执行高空作业安全监护制。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捌千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郴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943000010003668893,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郴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郴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章)。

年10月8日。

由于事业部区域经理胡冲及大区总监工作失误,导致产品跨区销售到其他区域,造成客户经济损失,对公司和客户后续工作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

为了以后提高各部门工作的效率,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经公司研究一致决定:对客厅事业部区域经理xx1000元人民币处罚、大区总监xx500元人民币处罚以示警告,将直接在20xx年1月份工资扣除。

特此通知!

发展有限公司。

20xx年2月3日。

个人消防处罚决定书范文

汕关缉违[2016]68号。

当事人:汕头市德财毛织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树远,企业海关注册编码4405132265,地址:汕头市外砂镇蓬中管理区迎宾南路。

当事人在执行c60195350001号进料加工贸易手册过程中,在手册备案的保税料件“棉混纺线”实际没有进口的情况下,使用国内购买的非保税原料“棉混纺线”生产加工成针织女棉混纺衫(针织,非起绒/开襟衫/女式/53%棉47%涤纶)5737千克,于年8月6日以“进料对口”贸易方式向汕头海关申报出口,报关单号601920150195544333。上述出口货物贸易方式申报与实际不符。

以上事实,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资料、c60195350001号加工贸易手册、国内购料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查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等复印件、陈述报告等证据为证。

据此,认定当事人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的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1000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罚款到汕头市迎宾路1号中国工商银行汕头市分行缴纳,缴纳罚款帐号为:0130176。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5月25日。

处罚申诉书

同安药食监局:

您好,我是同安林回香饭店的负责人***,我店xxxx年11月底我店由于经验不足(新开业的钣店),在给厦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送餐的有不合格食品()导致同安药食监局(以下简称食监局)接到通知后及时对我店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下达了整改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食法》第九条:经营者食品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我店做出了处罚人民币30000元的告知。对于“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裁定,我店要求降低处罚申诉的法理基础有以下几条:

第二、目前厦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已完全凉解我店的过失形为,

裁定,降低对我店的处罚额度。

此致

敬礼

日期:

从轻处罚申诉书范文模板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行为,加强《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根据《xxx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xxx行政许可法》、《xxx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第四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食品流通许可的实施机关,具体工作由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机构承担。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许可管辖分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

第五条食品流通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法律、法规对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食品流通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食品流通许可。

第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监督检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许可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十条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四)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六)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已经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范围中申请增加食品经营项目的,还需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新设食品经营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个人新设申请或者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业主为许可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二条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食品经营,各分支机构应当分别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

第十三条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的,许可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许可机关受理许可申请之后至作出许可决定之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的,应当同意其撤回要求;撤回许可申请的,许可机关终止办理。

第十四条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审查与批准。

第十五条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包括经营场所、负责人、许可范围等内容。

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中的许可范围,包括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经营项目按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两种类别核定;经营方式按照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三种类别核定。

第十六条许可机关应当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以及本办法的要求。必要时,可以按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进行现场核查,许可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申请人和食品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现场核查应当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

第十七条对申请人提交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作出准予变更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作出准予注销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许可通知书》,缴销《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予以公开。

许可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驳回申请通知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九条许可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四章许可的变更及注销。

第二十条食品经营者改变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

第二十一条食品经营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三)与变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相关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办理许可证延续的,换发后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不变,但发证年份按照实际情况填写,有效期重新计算。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已作出的食品流通许可:

(二)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超越法定权限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三)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食品流通许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规定撤销食品流通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食品流通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食品经营者未申请延续的;

(二)食品经营者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取得合法主体资格或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食品流通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相关的证明文件。

许可机关受理注销申请后,经审核依法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食品经营者遗失《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在报刊上公开声明作废,并持相关证明向原许可机关申请补办。经批准后,由原许可机关在二十日内补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第五章许可证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食品流通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副本式样,以及《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等式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流通许可证》及相关申请文书的印制、发放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载明:名称、经营场所、许可范围、主体类型、负责人、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及发证日期。

第二十九条《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由两个字母+十六位数字组成,即:字母sp+六位行政区划代码+两位发证年份+一位主体性质+六位顺序号码+一位计算机校验码。

《食品流通许可证》具体编号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食品经营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食品经营者是否具有《食品流通许可证》;

(五)聘用的从业人员有无身体健康证明材料;

(六)在食品贮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有无确保食品质量和控制污染的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食品经营者建立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对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经营者签字确认后归档。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时,应当按照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的有关规定,审查《食品流通许可证》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限届满。对《食品流通许可证》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限届满的,登记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

食品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许可事项的;

(三)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或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

依照《xxx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第三十五条食品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被依法注销、撤销、吊销食品流通许可,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注销、撤销、吊销许可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建立食品流通许可档案。

借阅、抄录、携带、复制档案资料的,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涂抹、标注、损毁档案资料。

第三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与同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的工作联系,及时通报食品流通许可有关信息。

员工处罚不服申诉范文

对xb分局的证据审查、认证过程存在严重问题,现分述如下:

1、xb分局的证据(根据阅卷,主要指其外卷部分)相互矛盾难以印证、不合法、不合常理等问题,已在本意见“一、对xb分局提交的证据材料的意见”中有详细的论述,此处不展开。

需特别指出的是,本法律意见中所及的证据的各种问题,一审法院竟然全部未能察觉或予以忽视,难谓尽职,显失公正。

需要补充和强调的是下列几点:

2、sj派出所警员廖某某、丁某、高某某、周某某等四人经依法传唤不出庭,致使在行政程序中由四人所做的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不能查明,一审法院却对难以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定。况且根据本意见所提出的种种质疑,几乎所有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均存在严重的问题。

该四人不出庭,依法不能对其所做的所有材料予以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更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涉及该四个人的材料有《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查获经过》、《王某某询问笔录》、《报案笔录》、《戴某某询问笔录》、《4号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情况说明》、《xb公安分局执行传唤、拘留通知家属登记表两份办案区使用情况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国^号信函收据、《行政拘留执行回执》等证据,经依法传唤而拒不出庭,无法核对真实性、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就应与一审判决书中对再审申请人方证人证言一视同仁的排除。

3、xb分局提交的现场视音频资料提交的不完整,一审法院应当责令xb分局提交,不能提交的,应当依法推定再审申请人主张的下列事实成立:

其中,上午的视频能够反映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的具体内容,xb分局拒不提交上午的视音频资料,应当推定该事实成立,即存在一个协议,内容为赵某某停止施工,直到双方协商一致。该协议还有4号处警记录予以印证。

下午的视频能够证明赵某某违反调解协议,在双方未达成一致的情形下强行施工并首先殴打再审申请人的事实。xb分局拒不提交该部分视音频资料,应当推定该事实成立。况且,该部分事实有询问笔录和证人证言予以印证。

行政处罚法心得体会

行政处罚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基本法律,具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作为一名法律从业人员,了解和运用行政处罚法,不仅能够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还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段:认识到行政处罚法的适用范围和原则。

行政处罚法适用于涉及行政管理的领域,如卫生、环保、安全生产等,并且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行政、公正处罚等原则。行政处罚法的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程序进行,并在程序中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行政处罚的过程中,我们应当遵循法律规定,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处罚原则的认识,提高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第三段:积极了解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在日常工作中,需要不断学习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提高对行政处罚法的理解。例如,需要熟悉行政处罚的种类、程序、证据要求等规定,了解行政处罚对不同类型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只有深入学习行政处罚法,我们才能更好地行使职责,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段: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

在行政处罚的实施过程中,往往需要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协作。因此,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合作,互相了解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避免重复工作,提高处理事项的效率和成果。

第五段:总结心得,展望未来。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需要一直保持对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的深入学习和了解,这不仅是对自己工作能力的提升,更是对社会责任的承担。希望在未来工作中,我们能够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紧跟时代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为提高行政处罚质量和效率,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作出贡献。

行政处罚申诉

申诉人(一审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请求贵法院判决撤销__________市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申诉人的决定,以支持申诉人的一审行政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没有证据证明________________。

二、本案行政处罚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超越职权。

三、被申诉人提交的诉讼证据已经被篡改或添加。

四、被申诉人提交的证据中有多份不具有合法性。

五、被申诉人作出本案行政处罚时违反法定程序。

六、一审对案件定性、证据认定、法律适用均错误。

此致

_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签名):_______________。

二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对个人的处罚决定

处罚,指依据法令规章,加以惩罚,即使犯错误或犯罪的人受到政治或经济上的损失而有所警戒。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对个人的处罚决定,供大家参考!

x年xx月x日,公司制造部发生蒸镀掉锅事故,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经查,此次事故系人为失误所导致。为了规范员工生产行为,提高员工作业责任意识,根据公司《奖惩管理制度》,现决定对以下人员进行处罚,以赔偿公司所遭受的损失。此次事故责任人及赔偿金额如下:

1.事故直接责任人,200元;。

2.事故间接责任人、,各100元;。

3.经理、副经理对事故负有领导管理责任,各50元。望各位同事引以为戒,特此通知。

有限公司。

________先生/女士:

鉴于您在担任本公司业务部________(写明职务)期间,违反公司____规定,私自截留收入款元,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根据实际原因注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并结合本公司的《劳动管理办法》第____条的规定,决定予以除名。

请您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办理业务及离职交接手续。

本公司保留追究你的一切法律责任的权利。

特此通知。

________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二、对于瓦工班:当事人杨清虽是受害者,但是她在施工过程中并未戴安全帽,一致伤其头部,同样也存有侥幸心理,忽视安全,对知己的生命,身体健康不负责任,视其情况对当事人同样处200元的罚款,误工费用由本人承担,以此为教训,下不为例。考虑到当事人的具体情况,项目部决定:医药费,营养费由项目部支付。望各位工友以此为戒,加强对安全工作的开展,重视安全,重视自身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

广元果王食品综合楼项目部。

20xx年11月16日。

对个人的处罚决定

________先生/女士:

鉴于您在担任本公司业务部________(写明职务)期间,违反公司____规定,私自截留收入款元,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根据实际原因注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并结合本公司的《劳动管理办法》第____条的规定,决定予以除名。

请您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办理业务及离职交接手续。

本公司保留追究你的一切法律责任的权利。

特此通知。

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年____月___________日。

行政处罚申诉书范文

****公司:

被处罚人:****公司。

地址:

你公司在亚行贷款西安三环路第二批设备采购第一包路面冷再生机国际招标项目(招标编号:0703-0820cic5y022/01)中关于投标型号设备业绩的投标响应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在质疑发生后提供篡改过的销售合同复印件作为证据。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你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销售业绩清单、相应的销售合同复印件,其他投标人的质疑函及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关于质疑问题的答复等为证。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xx年第13号)第五十九条“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投标无效,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四)投标文件及澄清资料与事实不符,虚假投标的;(五)在质疑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在本项目中的中标无效,并给予你公司警告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依据《xxx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务部提起行政复议;也可根据《xxx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商务部。

20xx年七月十四日。

对个人的处罚决定

20xx年xx月x日,公司制造部发生蒸镀掉锅事故,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经查,此次事故系人为失误所导致。为了规范员工生产行为,提高员工作业责任意识,根据公司《奖惩管理制度》,现决定对以下人员进行处罚,以赔偿公司所遭受的损失。此次事故责任人及赔偿金额如下:

1.事故直接责任人,200元;。

2.事故间接责任人、,各100元;。

3.经理、副经理对事故负有领导管理责任,各50元。望各位同事引以为戒,特此通知。

有限公司。

从轻处罚申诉书范文模板

xx县工商行管理局:。

我门诊接到贵局《行处罚听证告知书》(xx工商案经听字第19号),对我门诊部在xx县电视台违规医疗广告发布,合并罚款合计xxxx元,为此,申诉请求贵局对我公司的处罚予以减轻,并有以下减轻理由:

一、我门诊部属于首次违法,符合减轻情节。

我门诊部一贯守法经营,证照齐全并按期准时进行年检。从无任何违法经营行为,从未受到过工商部门处罚,也无任何用户投诉。

二、我门诊部积极接受并配合贵局对我门诊部的查处。

贵局依据《xxx行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管理机关行处罚程序规定》对我门诊部处罚xxxx元,处罚确实过重,我门诊部认为贵局没有考虑到我方众多的.依法从轻情节。同时,由于我门诊部管理不善,效益低下,已存在严重的亏损,我门诊部处濒临倒闭的边缘。如果贵局兑现这个处罚额度,我公司确实无力支付。综上所述,鉴于我门诊部有诸多依法从轻情节和资金极端困难的现状,希望贵局从以人为本、打造和谐社会出发,柔性执法,给我门诊部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特此申诉。

xx县xxx门诊部。

20xx年7月4日。

员工处罚不服申诉范文

赵某某的病历不能作为证明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性的依据,不具有证据资格,更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1、赵某某病历并没有作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

处罚依据并不包括赵某某的病历。即作出处罚决定的当时,该病历尚不存在。

2、病历含两种笔迹,且明显是不同的书写工具,显然不可能是一次形成。

通过比对能够看出诊断医生的签字和正文部分运笔特征和书写规律等均不具有同一性,且书写的笔粗细不同。病历字迹显非一次形成。关于该点在原一审、二审中,再审申请人也提出了相关质疑。

3、病历正文部分书写极其潦草,不能辨认,客观上无法作为作出处罚的根据。

胡医生询问笔录形成于该病历之后三个月,由xb分局补充制作。xb分局本欲证明病历的文字内容,并进而证明伤情。耗费三个月时间无法辨认的病历内容充分证明了xb分局在作出处罚告知和处罚决定时,并没有查清伤害后果。这点也能与处罚告知和处罚决定不包含病历的内容相互印证。

4、病历不是原件,且提供的复印件未附有提取笔录,没有说明原件存放地点等法定信息,不具有合法性。

病历的复印件难以反映该证据材料的制作过程,难以保证真实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同时也违反了公安机关的执法程序中关于书证提取的规定。

5、病历复印件的提取主体不合法。

赵某某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和调查取证资格,更不具有笔录制作人的资格,其在病历复制件下方的签字不具有证明力。

以上种种情形充分证明了该病历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充分证明了在处罚决定作出时,该病历资料并不存在;充分证明了xb分局没有对本案的损害后果进行调查核实即作出处罚决定;也充分证明了本案不存在伤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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