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答辩状(优秀15篇)

时间:2023-11-19 18:32:51 作者:紫薇儿 起诉离婚答辩状(优秀15篇)

离婚申请书必须明确表达离婚的意愿和理由,以便法院能够正确处理申请。我们为您收集了一些离婚申请书的写作范例,供您参考使用。

离婚案件上诉答辩状离婚案件驳回起诉

答辩人:曹某某,男,xxx年10月11日生,汉族,系xx某公司职员,住址xx市。

因上诉人齐xx女诉曹某某离婚一案,针对上诉人齐女的上诉理由,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审认定事实清楚、正确。

1、上诉人不断强调“被上诉人不尽夫妻忠实义务与他人发生婚外情,是本案的重要事实,也是被上诉人殴打上诉人导致感情破裂的.根本原因。”并称提供了电话详情单和保证书为凭。

事实上,二人结婚后不久,上诉人就开始无端猜疑被上诉人与他人关系暧昧,有婚外情,常常在被上诉人加班回家后,指桑骂槐,吵吵闹闹,让被上诉人交代莫须有的情况,甚至利用被上诉人洗澡、上厕所之机,打开被上诉人的手机,查阅短信及通话记录,为自己的猜疑寻找证据。

至于上诉人提供的间接证据-电话详情单,显示不出任何通话内容,通话对方是男是女都难以证明,更不能证明通话对方是被上诉人的所谓外遇,只能证明被上诉人通话对方号码和通话时长,根本证明不了上诉人想要证明的事项。

此外,关于被上诉人的保证书,被上诉人多次强调的事实是:xxx年下半年,上诉人失业在家,整日无所事事,猜疑被上诉人更是变本加厉,经常无理取闹,在被上诉人工作不顺心而心烦喝点酒回家晚的情况下,上诉人骂骂咧咧、厮打逼问被上诉人与谁鬼混,被上诉人反手划拉一下,无意中刮到上诉人的左耳,造成上诉人受伤。被上诉人感到非常歉意,内疚,在上诉人全家人威逼和去公安局报案要挟之下,照着上诉人写好的保证书抄写了一遍。被上诉人出于误伤上诉人的歉意、想和好及胁迫之下抄写的保证书,不是真实意思的表示。

上诉人让被上诉人抄写早已准备好的保证书只能说明:被上诉人没有外遇和被上诉人的婚前个人按揭房产不是共同财产。

2、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于xxx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而被上诉人xxx年7月13日就以个人名义与xx鸿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同年7月14日被上诉人交纳首付款137548元,并以购买的房屋抵押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共计32万元。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且该房屋在银行已经设定抵押,均未取得完全所有权。”按照我国有关不动产房屋买卖的法律规定和所有权保留原则,原审法院判决并没有否认已颁发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只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上诉人断章取义,只引用“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企图歪曲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

3、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离家出走也是事实。上诉人称被上诉人擅自更换房屋钥匙,我们注意到上诉人使用了“擅自”二字,非常可笑。房屋防盗锁出现故障,被上诉人让物业帮助更换自己家的房门钥匙,不用任何部门审批和备案。房屋钥匙出现故障更换后,被上诉人多次让上诉人拿新钥匙,上诉人都置之不理。物业公司出据的证明不能证明上诉人无法回家导致双方分居。

4、上诉人认为购房款的支付时间是婚后xxx年5月24日。法院查明和双方认定的事实是:xxx年7月13日被上诉人签订购房合同,7月14日支付首付款137548元,7月30日分别从银行贷款22万元和10万元。之后被上诉人每月还贷款。不知上诉人从哪一个证据得出购房款的支付时间是在婚后xxx年5月24日。

xxx年5月24日是被上诉人拿着xxx年7月13日的首付款发票、xxx年7月30日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支付凭证到开发商处换取房屋总额发票的时间,而且被上诉人从xxx年8月份开始已经开始月月还银行贷款了。

xxx年7月13日支付首付款时间、xxx年7月30日办理好银行贷款划入开发商帐户的时间,上诉人都认为不是购房款支付时间,被上诉人认为:

上诉人应当先弄清按揭购房各方的法律关系,即购房人、出卖人(如开发商)和贷款银行三方的关系。简单地说,购房者与开发商是房屋买卖关系,而购房人与银行则是房款借贷关系。当购房人与开放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在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银行将贷款金额划入了开发商帐户,同时也办理了房产证后,购房合同双方都已经履行完了合同义务,双方已经结束了购房合同的关系。在此之后,购房人向偿还银行借款的行为,属于购房人与银行因贷款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行为。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之处;原审法院对房屋的处理也不违反《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

考虑到购房的目的性以及购房整个过程的关联性,应当以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为“购房”时间点,签订合同时最能反映“购房”这一行为的性质。

三、上诉人企图通过制造和逼迫被上诉人承认有过错的方式达到离婚时多占被上诉人财产的目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上诉人通过诉讼与被上诉人离婚,是早有预谋的: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从xxx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到xxx年12月21日感情破裂,不到两年时间,先是无端猜疑被上诉人有婚外情(无任何直接证据)、无理取闹,其次受到误伤后,变本加厉,以向公安局报案追究被上诉人刑事责任要挟逼迫被上诉人抄写上诉人事先准备好的、承认有外遇和婚前房屋是共同财产的保证书,最后向法院起诉离婚。

综上所述,恳请法院在依法维持原判。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年5月16日。

离婚案件上诉答辩状离婚案件驳回起诉

答辩人(被上诉人):李xx,女,xxx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省县人,住xx市xx区四季青乡区14号楼。

答辩人因与张xx(以下称“上诉人”)出资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海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已提出上诉。现答辩人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是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合法股东,持有公司20%的股份。上诉人称答辩人没有实际出资,不是事实。xxx年7月9日,答辩人受让张xx在公司的20%股份,如此,公司完全由答辩人出资经营。答辩人受让张xx的股份是用个人资产出资的,并在受让股权后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而答辩人受让张xx股权及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等均是委托丈夫xx办理的。股权受让后,答辩人也一直在公司工作,而且公司是答辩人夫妇共同投资经营的事实,不仅上诉人明知,而且也是众所周知,上诉人主张答辩人没有实际出资,显然是歪曲事实。对此,答辩人在一审诉讼中已提供了工商档案材料等充分证据证实答辩人是公司合法股东。同时,上诉人在上诉状中陈述:“xx与被上诉人是夫妻关系,xx的签字应该代表被上诉人,上诉人有理由相信xx有代理权”。显然,上诉人认为xx是“有代理权”的人,而不是“股权转让人”,上诉人该等主张也印证了其明知答辩人是公司合法股东的事实。

二、上诉人不构成善意第三人。上诉人在上诉状中以“与上诉人签订转让协议是被上诉人的丈夫xx拿过来的”、“xx与被上诉人是夫妻关系,xx的签字应该代表被上诉人,上诉人有理由相信xx有代理权”为由,主张其是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保护,依法不能成立。事实是,上诉人早在十年前就与答辩人一家相识,且常有往来。尤其是上诉人于xxx年到答辩人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工作后,一直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公司经营,对公司和答辩人家庭的情况十分了解。也就是说,上诉人明知答辩人是公司的股东,而且在知道答辩人住所、联系电话,经常会与答辩人见面的情况下,与答辩人丈夫xx签署转让答辩人股份的出资转让协议的行为,不合常理,更不构成善意第三人。理由为:第一,上诉人明知答辩人在公司的出资是个人出资,即使是答辩人的丈夫也不当然享有处分权或者代理处分权;第二,上诉人在能够与答辩人取得联系的情况下,与xx实施转让答辩人在公司出资的行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第三,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已实际支付了出资转让款,即上诉人并没有支付出资转让对价。三、上诉人冒用答辩人签名取得的《出资转让协议》,当属无效。本案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已确认出资转让协议书中“李xx”的签字并非答辩人所签,同时主张出资转让协议书中冒用“李xx”签字的行为人是答辩人的丈夫xx。但是,上诉人未提供证据对出资转让协议书中“李xx”的签名是xx所为予以证实,而根据答辩人对丈夫xx字体的辨认,《出资转让协议》中“李xx”的签名并不是xx书写。据此,上诉人在答辩人既没有转让出资的意思表示,也未进行过转让出资的任何授权的情况下,采取冒用答辩人签名的方式伪造了《出资转让协议》,该出资转让协议依法应属无效。上诉人据无效《出资转让协议书》,且在未支付对价的情况下,办理了工商登记,取得公司股东身份,显属恶意侵权,损害了答辩人的财产和人身权益。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此致

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李xx。

离婚案件上诉答辩状离婚案件驳回起诉

答辩人:朱________,男,19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____________。

被答辩人: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不服亭湖区人民法院(20xx)亭民初字第0198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一案,现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1、对于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的问题,历经两审,20xx年10月29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xx)盐民辖终字第0084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裁定。

相应裁定早已经生效。

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的合法性不容置疑。

2、一审法院在审理当中对各方当事人均作了合法的传唤。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程序违法,做法有悖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的规定,纯属主观臆断,相反在一审卷宗中有亭湖区人民法院关于诉争案件开庭的相关公告和传唤通知。

3、关于上诉人提出的侵犯其答辩权和质证权的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本案的受理之日为20xx年12月28日,上诉人也自认20xx年1月12日收到了一审法院的起诉状、证据材料和开庭传票,为何不积极行使法律赋予其所享有的答辩权、质证权,为何不积极与法院沟通与被上诉人沟通,而处于消极对待状态。

4、上诉人认为案件事实认定错误,纯属主观臆断,并且其在上诉状中也采用了不确定的词语“使极有可能系伪造的证据成了认定本案事实的主要证据。”“什么叫极有可能”?如果上诉人认为证据是伪造的,应当明确指出证据是伪造的并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而事实是本案中,上诉人在担保书上盖章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纯粹是在拖延时间,耗费司法资源。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恳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

二0____年____月____日。

离婚案件上诉答辩状离婚案件驳回起诉

答辩人(被上诉人):李xx,女,xxx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省县人,住xx市xx区四季青乡区14号楼。

答辩人因与张xx(以下称“上诉人”)出资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海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已提出上诉。现答辩人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是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合法股东,持有公司20%的股份。上诉人称答辩人没有实际出资,不是事实。xxx年7月9日,答辩人受让张xx在公司的20%股份,如此,公司完全由答辩人出资经营。答辩人受让张xx的股份是用个人资产出资的,并在受让股权后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而答辩人受让张xx股权及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等均是委托丈夫xx办理的。股权受让后,答辩人也一直在公司工作,而且公司是答辩人夫妇共同投资经营的事实,不仅上诉人明知,而且也是众所周知,上诉人主张答辩人没有实际出资,显然是歪曲事实。对此,答辩人在一审诉讼中已提供了工商档案材料等充分证据证实答辩人是公司合法股东。同时,上诉人在上诉状中陈述:“xx与被上诉人是夫妻关系,xx的签字应该代表被上诉人,上诉人有理由相信xx有代理权”。显然,上诉人认为xx是“有代理权”的人,而不是“股权转让人”,上诉人该等主张也印证了其明知答辩人是公司合法股东的事实。

二、上诉人不构成善意第三人。上诉人在上诉状中以“与上诉人签订转让协议是被上诉人的丈夫xx拿过来的”、“xx与被上诉人是夫妻关系,xx的签字应该代表被上诉人,上诉人有理由相信xx有代理权”为由,主张其是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保护,依法不能成立。事实是,上诉人早在十年前就与答辩人一家相识,且常有往来。尤其是上诉人于xxx年到答辩人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工作后,一直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公司经营,对公司和答辩人家庭的情况十分了解。也就是说,上诉人明知答辩人是公司的股东,而且在知道答辩人住所、联系电话,经常会与答辩人见面的情况下,与答辩人丈夫xx签署转让答辩人股份的出资转让协议的行为,不合常理,更不构成善意第三人。理由为:第一,上诉人明知答辩人在公司的出资是个人出资,即使是答辩人的丈夫也不当然享有处分权或者代理处分权;第二,上诉人在能够与答辩人取得联系的情况下,与xx实施转让答辩人在公司出资的行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第三,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已实际支付了出资转让款,即上诉人并没有支付出资转让对价。三、上诉人冒用答辩人签名取得的《出资转让协议》,当属无效。本案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已确认出资转让协议书中“李xx”的签字并非答辩人所签,同时主张出资转让协议书中冒用“李xx”签字的行为人是答辩人的'丈夫xx。但是,上诉人未提供证据对出资转让协议书中“李xx”的签名是xx所为予以证实,而根据答辩人对丈夫xx字体的辨认,《出资转让协议》中“李xx”的签名并不是xx书写。据此,上诉人在答辩人既没有转让出资的意思表示,也未进行过转让出资的任何授权的情况下,采取冒用答辩人签名的方式伪造了《出资转让协议》,该出资转让协议依法应属无效。上诉人据无效《出资转让协议书》,且在未支付对价的情况下,办理了工商登记,取得公司股东身份,显属恶意侵权,损害了答辩人的财产和人身权益。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此致

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李xx。

相关知识。

到法院起诉离婚,当事人首先要向法院递交《民事诉状》,诉状中应注明离婚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并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

定期开庭。法庭审理后,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判决。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应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应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提交副本一份。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可以上诉。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离婚案件上诉答辩状离婚案件驳回起诉

答辩人:xxxx,女,xxxx生,住xxxxx号,身份证号:xxxx,电话:xxxx。

被答辩人:xxx,男,xxx生,住xxxx,联系电话:xxxx。

答辩人因xxx起诉离婚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如下:

1.答辩人同意解除与xxx的婚姻关系。

答辩人同意离婚,不是因为被答辩人诉状中所称的感情完全破。

裂,而是考虑到被答辩人、被答辩人家人现在想极力拆散这段姻缘的不正常想法和现状,考虑到想为我的孩子提供一个温暖温馨的家庭生活环境才同意离婚。

答辩人想说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是自由恋爱认识,并由双方亲友认可后结婚,感情一直很好。但由于被答辩人听信他人闲言,加上没有固定工作,导致性情孤僻猜忌,经常为家庭琐事挑起家庭纠纷。

直至答辩人收到起诉状之日,答辩人仍相信被答辩人是受他人挑拨一时意气用事。

被答辩人在诉状中称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口角,夫妻感情破裂,这不是事实。感情再好的夫妻也难免有矛盾,有摩擦有争吵在家庭生活中并非不正常的事,并不能因此说夫妻感情破裂。

事实上被答辩人和答辩人因为家庭琐事几乎很少发生争吵,大多数都是被答辩人被其他人尤其是其母亲、胞姐说教、闲言后就会挑起与答辩人的争吵。

被答辩人诉状中所说的5月发生的争吵,也是由于被其。

家人说教闲语后由被答辩人挑起的。这次事情之后,由于当时答辩人带着小孩回娘家住了一段时间,期间答辩人的父母胞弟都曾多次联系被答辩人,希望能回到婆家居住,但被答辩人及其家人都不予理睬。没想到,不久之后答辩人就收到一纸诉状。

答辩人一直认为,一日夫妻百日恩,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才能修得共枕眠,答辩人十分珍惜和被答辩人的缘分,尤其是现在还有尚咿咿学语的孩子,答辩人和被答辩人一直感情很好,也有共同的生活目标,答辩人想不出能有什么严重的矛盾使得双方要以离婚的'方式才能解决,也无法相信被答辩人竟然如此臵夫妻感情、父子感情于不顾,为莫须有的家庭琐事要对簿法庭。既然被答辩人执意如此,尤其是被答辩人的家人,不但不为其至亲的婚姻祝福,还推波助澜,答辩人认为即使现在不同意被答辩人的要求,被答辩人和其家人也不会善罢甘休。

考虑再三,为了答辩人和孩子有个更平和融洽的家庭成长环境,答辩人愿意成全被答辩人及其家人,同意离婚。

2.婚生子xxxx由答辩人抚养,被答辩人定期给付抚养费。

原被告于xxxx日生育一子xxxx,为了儿子的健康成长,答辩人要求抚养儿子。理由有以下几点:

第一,孩子刚刚满2岁,而且一直由答辩人直接抚养。从孩子出生到现在,从照顾孩子的衣食起居直到现在孩子上幼儿园,都是由答辩人在承担。而被答辩人却对孩子漠不关心,不仅平时对小孩缺乏关注照顾,甚至孩子生日、端午中秋、国庆等重要节日都未与孩子一起度过,甚至电话都没有打过,可见被答辩人对亲生孩子的感情冷淡到何地步!

第二,答辩人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而被答辩人却一直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第三,被答辩人有抽烟的不良嗜好,烟史多年,且烟瘾很大,即使在答辩人怀孕期间,也无法戒掉。如果小孩跟随父亲生活,将对小孩的身体健康造成巨大伤害。

第四,答辩人的娘家父母、胞弟都有稳定的收入来源,都愿意无条件帮助答辩人抚养孩子,并且答辩人的娘家家庭成员组成较之被答辩人家庭更完整,四代同堂,和睦温馨,从无矛盾,是远近闻名的模范家庭,将更利于孩子的成长,弥补孩子因为家庭缺失而产生更大消极影响。

3.请求法院判决将双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并由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支付自205月起由答辩人一人承担的孩子的营养、教育、医药、日常生活费用共计10581.9元的一半(因答辩人从未料想到被答辩人会提起离婚诉讼,所以大部分孩子日常开销的收据发票并未有意保存,现将部分现有收据发票附上,作为小孩每月基本营养、教育、医药等费用的标准。

1)营养费用:192元/月,共计1344元。

2)教育费用:340元/月,共计2380元。

3)医药费用:229.7元/月,共计1607.9元。

4)其他日常生活费用:25元/天*30=750元/月,,共计5250元。共同财产情况:

1)婚后购买的家具一套,现市值约3000元;。

2)婚后购买一辆车一部,现市值约为6000元,一直由原告使用;。

3)婚后购买摩托车一部,现市值约为2600元,目前由答辩人使用。

另外,因结婚前答辩人娘家购臵了一套家具作为嫁妆赠与女方,此为答辩人个人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4.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答辩人承担。

答辩人一直认为“成一个家难、拆一个家易”,原告现在不珍惜婚姻,不珍惜家庭,但答辩人希望原告能以孩子为重,以此为戒,不要再杜撰事实,混淆视听,给孩子造成更大的伤害。同时也恳请法院核实上述答辩意见并采纳。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1月12日。

起诉离婚答辩状

法定代理人:尹xx职务:部长。

因周xx不服我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一案([xxxx]二中行初字第1251号),提出答辩如下:

一、我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情况。

xxxx年3月12日,我部法制工作机构收到原告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据一,落款日期为xxxx年3月8日),该申请书申请事项为:“1.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重新审议其《告知单》的正当性;2.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重新审议申请人关于依据他的以往工作经历证明书补建档案的合理要求;3.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通过行政复议,向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指令,准许申请人依据他的以往工作经历证明书补建档案并依此按照相当于助理研究员职务的国家行政干部级别办理退休手续”。xxxx年3月16日,我部法制工作机构作出并送达书面告知(证据二),其内容为:“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从你提交的材料看,你称要求我部重新审议其《告知单》的正当性,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请你依照《信访条例》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反映。”xxxx年5月28日,我部法制工作机构收到原告再次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据三,落款日期为xxxx年5月25日),其请求事项为:“1.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承认,被申请人在法定的60天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准许周xx依据他以往工作经历证明书补建档案并依此办理退休手续的申请书’不作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2.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通过行政复议,批准申请人关于依据他的以往工作经历证明书补建档案的合理要求;3.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通过行政复议,在准许申请人依据他的以往工作经历证明书补建档案的.基础上,同意按照相当于资深助理研究员职务的国家干部级别并以合适的渠道为申请人办理退休手续”。经研究,我部于xxxx年5月28日作出并依法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证据四)。xxxx年6月16日,我部依法作出了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证据五)。

二、我部作出的复议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依据正确。

本案基本焦点:第一,我部是否具有处理原告权益请求的职责。根据原告提交的标注日期为xxxx年6月26日的书面申请(证据六),要求为原告办理社保养老金手续。根据我部职责,我部并无办理社保养老金手续的职责。第二,我部是否对原告的书面材料进行了适当处理。我部业务工作部门于xxxx年7月3日收到申请人标注日期为xxxx年6月26日的书面申请,建议其就待遇问题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访部门反映,并依据《信访条例》第33条规定的办理时限以《告知单》(证据七)的形式作了回复。xxxx年4月8日,我部业务工作部门再次收到原告就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的申请(证据八),按照《信访条例》第35条关于重复来信不再受理的规定,我部没有再行处理。

综上,我部对原告作出的信访答复及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依据正确,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xxxx年7月23日。

起诉离婚答辩状

原告xx,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

电话:

被告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

电话:

案由:离婚。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2、请求法院判决平均分割属于原、被告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家用电器和家具和首饰;请求分割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存款1万元,股金61000元(因股金无法取出,可折现为现金方式由被告补偿给原告)共计71000元的一半(即35500元归原告)。

3、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件的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xx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xx年11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

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男方经常玩至凌晨,婚后因此事常常吵架,20xx年3月底女方怀孕后,男方还是经常玩至深夜,女方因此事经常与男方争吵,于5月下旬女方流产,女方一再包容认为他会改,可是江山易改,本性难移,男方竟然说如果女方再说,就把女方掐死,女方彻底死心。

短短一年,因被告单位要入股,女方承担了家庭费用及吃住都由女方承担,男方理所当然。

家务事也都是女方一人承担,男方没有一点责任感,让女方心理上和身体上受到伤害。

经女方多次苦心规劝,仍劣性不改。

原告面对被告的冷漠无情和无动于衷,双方因为矛盾激烈,于20xx年11月分居。

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极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且被告对婚姻的破裂有着重大的责任,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

原告为解脱在这名存实亡的婚姻家庭继续生活下去,于20xx年2月21日向通海县人民法院法院起诉要求离婚,通海县人民法院通过开庭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感情没有达完全破裂的程度,仍有和好可能,于20xx年4月18日以通民一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离婚。

但通海县人民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至今,原被告双方仍分居至今,没有任何和好之可能。

综上,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多次发生矛盾后,双方性格不合、观念差异及被告对家庭极不负责任,导致了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20xx年2月21日提出离婚请求,在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已超过六个月,但原被告双方现仍在分居,已完全无和好的可能,符合法定离婚条件。

因此,原告特依法提出上列诉讼请求,恳请法院给予判准为谢。

此致

通海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答辩人:xxx,女,xxx年xxx月xxx日出生,住武汉市xxx区xxx大道xxx号。

诉讼代理人:xxx,湖北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xxx,男,xxx年xxx月xxx日出生,住武汉市xxx区xxx路xxx号。

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并有幼子需要双方抚养教育,答辩人不同意离婚。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xxx年相识恋爱,经过xxx年的相互了解和慎重考虑,两人于xxx年结婚,婚后感情很好,两人相互鼓励,共同进步,在各自的事业上都取得了较大的发展。

婚后,两人不仅在事业上获得了大丰收,xxx年xxx月还生下了一名健康、可爱的儿子。

然而被答辩人全然不念夫妻之情和答辩人的牺牲,违背夫妻间相互忠实的法定义务,先后与名叫xxx的'女青年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使答辩人长期忍受了令人难以想象的痛苦和屈辱。

考虑到这里面也有第三者不道德使然,不完全是被答辩人的过错,更加考虑到儿子现在年纪还小,这么早就双亲离异,得不到健全家庭的温暖,绝对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必然会造成儿子童年的人间悲剧,答辩人多次找被答辩人谈心,动之以情、晓之以理.

在这种情况下被答辩人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多次对答辩人保证不再做出对不起被告的事情,还对答辩人作出书面的保证,承认了对妻子不忠的事实,并下决心改正,答辩人也因此原谅了被答辩人的错误。

故答辩人认为双方婚前基础牢固、婚后感情和睦、两人的感情还没有完全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答辩人不同意与被答辩人离婚,为了维护家庭的稳定和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请法庭驳回被答辩人的离婚诉请。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

四、(子女抚养权归谁所有的问题。)。

答辩人:xxx。

xxx年xxx月xxx日。

起诉离婚答辩状

答辩人:xxx,女,xxx年xxx月xxx日出生,住武汉市xxx区xxx大道xxx号。

诉讼代理人:xxx,湖北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xxx,男,xxx年xxx月xxx日出生,住武汉市xxx区xxx路xxx号。

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并有幼子需要双方抚养教育,答辩人不同意离婚。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xxx年相识恋爱,经过xxx年的相互了解和慎重考虑,两人于xxx年结婚,婚后感情很好,两人相互鼓励,共同进步,在各自的事业上都取得了较大的发展。

婚后,两人不仅在事业上获得了大丰收,xxx年xxx月还生下了一名健康、可爱的儿子。

然而被答辩人全然不念夫妻之情和答辩人的牺牲,违背夫妻间相互忠实的法定义务,先后与名叫xxx的女青年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使答辩人长期忍受了令人难以想象的痛苦和屈辱。

考虑到这里面也有第三者不道德使然,不完全是被答辩人的过错,更加考虑到儿子现在年纪还小,这么早就双亲离异,得不到健全家庭的温暖,绝对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必然会造成儿子童年的人间悲剧,答辩人多次找被答辩人谈心,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在这种情况下被答辩人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多次对答辩人保证不再做出对不起被告的事情,还对答辩人作出书面的保证,承认了对妻子不忠的事实,并下决心改正,答辩人也因此原谅了被答辩人的错误。

故答辩人认为双方婚前基础牢固、婚后感情和睦、两人的感情还没有完全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答辩人不同意与被答辩人离婚,为了维护家庭的稳定和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请法庭驳回被答辩人的离婚诉请。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

四、(子女抚养权归谁所有的问题)。

答辩人:xxx。

xxx年xxx月xxx日。

答辩人:杨xx,女,汉族,1975年10月05日生,云南省巍山县人,教师,住云南省巍山县xx镇xx街xxx号,身份证号码532923xxxxxxx,联系电话139872xxxxx。

被答辩人:高xx,男,汉族,1972年4月21日生,云南省巍山县人,教师,住云南省巍山县xx镇xx街xxx号,身份证号532324xxxxxxxx,联系电话138872xxxxx。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高xx提起离婚诉讼一案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被答辩人诉称的离婚理由纯属捏造杜撰的不实之词,完全不成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相识,后经四年的自由交往确立恋爱关系,20xx年10月23日双方登记结婚,随后办理了婚宴,被答辩人入赘至答辩人家,婚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相敬如宾,双方夫妻感情一直较为融洽,并于08月16日生育儿子高xx。

结婚后,我们一起加入到我父亲经营的“xxxx经营部”,齐心协力地进行经营活动,生意做得红红火火,日子也过得红红火火,一家五口人其乐融融。

20xx年,用一家人积攒的钱,我们还购买了250多平方米的房产,处于信任,在我父亲的主张下,该房产所有人登记为答辩人杨xx,被答辩人作为共有人。

(二)被答辩人诉称的离婚理由纯属捏造杜撰的不实之词,完全不成立。

主要列举以下几点:

1、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编造双方认识的形式和认识时间,说明双方缺乏感情基础,是昧着良心杜撰的谎言。

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所述双方20xx年经媒人介绍认识,当年10月结婚,与事实不符。

事实情况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19认识并逐渐熟悉,被答辩人从此开始主动追求答辩人,双方经过四年多的恋爱,逐渐建立起深厚、真挚的感情,于20xx年10月23日登记结婚。

经过婚前四年的充分认识、了解后才结婚,感情基础牢固,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婚后夫妻感情较好,答辩人的父母、弟弟把答辩人当作自己亲人一样看待,相处和睦。

所以,根本不存被答辩人所说的“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婚后没有建立起感情”的情况,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严重不符。

2、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编造双方自20xx年5月以来分居达二年的情节,是彻头彻尾的谎言,无任何事实依据。

事实情况是:答辩人、被答辩人、小孩以及两位老人一家五口人一直其乐融融地生活在一起,我们夫妻也从来没有出现分居的情况。

仅仅是207月,我生孩子前面一段时间,被答辩人无缘无故离家出走了20多天,至今我也不知道他去了哪里。

3、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编造“20xx年3月被告(答辩人)提出离婚”,与事实严重不符。

实际情况是:20xx年3月,被答辩人突然向我提出离婚,我开始以为他开玩笑。

后来,他用短信再次向我提出协议离婚,我父母得知情况后,当晚来做我们的工作。

第二天,被答辩人说,为了孩子不离婚了,以后好好过日子。

起诉离婚答辩状

答辩人:xxx,女,汉族,1974年05月08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关镇人民南路xx号7栋3单元1楼4室。身份证号5329xxxxxxxxxx,联系电话139872xxxxx。

被答辩人:xxx,男,汉族,1971年06月1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大理市xx医院医生,联系电话139873xxxxx。

答辩人因xx起诉离婚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同意解除与xxx的婚姻关系。

我与xxx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正如原告所述,由于双方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且原告在争吵之后多次打电话到被告单位无理取闹,严重影响了被告的生活及工作。

基于双方均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已经多次尝试协议离婚,在协商过程中,双方自20xx年6月起一直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与xxx的婚姻关系。

二、请求人民法院对双方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共同财产情况:

2、共同债务:因购买上述房产向银行按揭贷款25万,目前尚欠银行款项211766.03元。

三、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上的第二条进行的答辩:

2、原告声称其母亲给双方买房钱30000.00元,与事实不符。该30000.00元实际是原告母亲在结婚前10天左右拿给女方(被告)的彩礼,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应该属于被告方所有,并非原告所述的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起诉状杜撰事实,混淆视听,其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20**年**月**日。

离婚答辩状

答辩人:,男,x年xx月xx日生,现住xx镇xx村组。

被答辩人:,女,x年xx月xx日生,住xx县xx镇xx村组。

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现将事实陈述如下:

一、双方于x年相识恋爱,经过相互了解和慎重考虑,两人于x年xx月结婚,婚后感情很好,和睦共处,互相鼓励,共同进步。曾一起外出打工多年,在家庭和事业上都有了较大的发展。后于x年xx月生育一女,x年x月又生一子,夫妻恩爱,并遵守国家法规,两人通过慎重考虑后决定让被告人到当地计生办做男扎手术,而愿意承担家中一切事务。

二、事后原告不念夫妻感情和作为一个母亲的责任,而违背了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法定义务,背着家人和子女多次离家出,走上了不轨之道,因此被告看在眼里,苦在心中,长期承受着整个家庭的重担与令人难以想象的痛苦。

三、原告诉讼请求依法庭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并要求离婚,而被告不同意,因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决裂,并育有一子一女,还需要双方共同承担抚养教育与承担夫妻商议之责,因此答辩人不同意离婚而决不签字。

四、原告起诉被告沾有赌博恶习,并对原告。

大打出手而造成人身伤害,以上的事都是无中生有,随意捏造是非污告他人。被告可让当地的乡亲父老及村组领导作证,并要求原告付给被告x人身荣誉费,费用面议。

五、双方膝下有一儿一女,而原告不顾母子感情执意要离婚,此时此刻的唯一做到的事是把子女养育成人,走进社会做一个有用的人才,而原告无权继续抚养,并要求付给被告抚养费至18周岁,费用面议。

六、虽原告做出了种种有悖常理之事,但为了子女,被告依然请求依法主持公道,让夫妻二人合好如初,一起创造美好的明天,共建美好家园。

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离婚答辩状

答辩人:xxx,男,,汉族,住址:xxxx,身份证号:xxxxx。

被答辩人:xxx,女,,汉族,住址:xxx,身份证号:xxxxx。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答辩人特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xxxx年相识,后经一年多的热恋,我们加深了彼此之间的了解,xxxx年年底,我们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一直较为融洽,双方一直和睦相处,相亲相爱,相敬如宾,在生活上相互关心,精神上相互鼓励,夫妻感情一直非常好!

特别是xxxx年07月23日女儿出生以后,我们又有了爱情的结晶,我们的家庭生活更加和睦、美满。后又于xxxx年1月7日生育儿子。另外,我家里还为我们出钱承接了被答辩人转手的玉器店,齐心协力地进行经营活动,生意做得红红火火,日子也过得红红火火,一家四口人其乐融融。为了养家糊口,我努力在外打工挣钱,工资卡也一直交给被答辩人保管。我父母与被答辩人相处也非常的好,从没有要求被答辩人干什么活,家庭关系也一直非常和睦。

我与被答辩人是经过充分了解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已经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并育有子女。对于被答辩人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我经过深思熟虑,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我坚决不同意被答辩人的离婚诉讼请求。

(二)被答辩人诉称的离婚理由纯属捏造杜撰的不实之词,完全不成立。主要列举以下几点:

1、被答辩人诉称双方之间性格差异较大,时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吵架,不属实。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x年认识并逐渐熟悉,双方经过长时间的自由恋爱,逐渐建立起深厚、真挚的感情。经过婚后多年的充分认识、了解,感情基础更加牢固,婚后夫妻感情非常好。

2、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说答辩人常常酗酒滋事、并以跳楼自杀相威胁,完全是杜撰的谎言。

答辩人更是洁身自好,将打工等收入全部交给了别答辩人,没有多余的闲钱与别人喝酒,而且也不爱喝酒,故从不喝酒,更没有酗酒滋事。被答辩人所诉称的以跳楼自杀相威胁更是无中生有。

3、系主要由答辩人家人出资经营,被答辩人诉称完全是在捏造事实。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结婚后,我家里人想为我及被答辩人谋个营生,我们便一起打算开一家店。x年,刚好被答辩人叔叔李占武在康德有个玉器店向外转让,价格12万。我们家里存款3。5万、我姐出2。6万、姨姨1万、同学1万、舅舅2万、我有存款8000元,共计10万多,被答辩人家里出了2万元,承包了该玉器店。而且,我一边和被答辩人经营玉器店,一边在外打工,将工资卡一直是交给被答辩人用于生活及玉器店进货等等。有时候,玉器店进货没钱时,我们家都是把粮食卖了,向亲朋好友借钱用来进货。而被答辩人却说玉器店是别人的,完全是在捏造事实,是在恶意编造谎言。

答辩人为了改善家庭生活,更为了被答辩人和两个孩子能够生活的富裕幸福,自己还在外打工,每月收入四、五千元的工资卡全部交给被答辩人。但是,被答辩人在x年开始经常和别人一起出去旅游,外出购物,花钱也越来越多,不仅我给他的工资他用来和别的男人一起出去旅游、玩等花销,我名下的5张共5万元的信用卡也交给了被答辩人,但是仍然不够她花销!而且,被答辩人对家里孩子也不闻不问,孩子都是我和我妈在养,我除了在外工作上班,回家以后还做饭、洗衣服等等,几乎承包了所有家务。而被答辩人却经常和别的男的一出去旅游,一出去就好几天,打电话也联系不上,回来了也不说去哪里了,回到家里就玩手机,和别的男的在网上聊天,打电话也背着我,言语甚是亲昵!更令人气愤的是,其中有一次,被答辩人还让一个男的来我在x店门市跟我闹事!

对于被答辩人的种种不良行径,答辩人实在是非常气愤,但是考虑到两个年幼的孩子将来的成长,我不想让孩子从小就生活在一个离异的家庭,更不想让孩子有后爸后妈!所以,只要被答辩人能够回心转意,保证不再和第三者联系,我愿意再次原谅被答辩人,只为孩子能够有一个微暖的家!希望法庭对被答辩人进行批评教育!

三、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故对子女抚养问题及不作任何答辩。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余地,答辩人不同意离婚,恳请法庭能给双方一个缓冲的过程并对被答辩人进行批评教育,给原本幸福的婚姻一个挽救的机会。被答辩人杜撰离婚借口,编造歪曲事实后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违反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离婚答辩状

【案件情况】20xx年10月,男女双方经共同之亲戚介绍后认识,赶在百年一遇的20xx.11.11登记。婚前缺少了解,且存在女高男低文化水平差异,男方脾气相对暴躁。男方之父好酒,多次规劝无果。在案件中的那次对其父规劝中,女方收到惊吓,回娘家,到本县精神病医院就诊。男方误以为其精神病严重且难以医治,遂提起诉讼。并索要彩礼等财务5000余元。

【登记时间】20xx年11月11日。

【诉讼时间】20xx年5月。

【诉讼提起】男方。

【诉讼理由】女方无故回娘家,拒不返回夫家。

【诉讼请求】解除婚姻,索要彩礼。

【诉讼成本】男方20xx元律师代理费,女方为0。

【结案方式】案件开庭前,原告方代理律师告知女方:撤诉,并给予女方一定补偿。

【维权方式】积极应诉外,提出反诉。

【案件切入点】。

1.疑点问题:处于新婚之喜的女孩,不可能无故回娘家而拒绝回夫家。

2.显失公平:男方起诉离婚,竟然向女方索要费用,超出一般人的思维。

3.提出反诉:反诉离婚及返还财产及予以精神赔偿。

答辩人:刘**,女,1988年**月**日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住山东省***县**镇***村,联系电话***********。

答辩人因原告赵**诉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告起诉离婚的“事实与理由”与真实存在之事实严重不符。

原告在“民事诉状”中,有“被告无故回娘家居住不归”,并“原告及家人多次去被告娘门叫人,被告不回”及“被告拒不回家”的离婚理由。可事实是:原告的父亲于20xx年*月**日在外饮酒至醉回家,原告见状后当即跑到屋里拿出菜刀,情绪极其激动的让其父亲要么当即将原告砍死,要么从此以后不再喝酒,并又返回屋内将**瓶白酒和**瓶啤酒一一的猛摔到地上。在这一过程中,被告曾试图对原告的恶劣行为予以阻拦,可原告竟然将菜刀和酒瓶挥向被告。面对被告的家庭暴力行为,看着地上破碎的酒瓶和满地流淌着的酒液,被告忽然觉得原告竟然会对辛辛苦苦养育了自己20多年的父亲实施了如此强烈的家庭暴力,可见自己的人身安全更是无从可言。便匆忙独自一人回了娘家。当晚,因受到原告家庭暴力的恐吓,而致使被告患病,后被***县精神病医院诊断为:“由于受到强烈刺激引起的抑郁症”。

其间,原告及其家人确实到过被告娘家,但并非为劝说被告返回夫家,而是窥探被告的病情。当得知被告到精神病医院看过病后,原告及其父亲等家人担心原告日后会成为“包袱”,而根本没有提出让被告返回夫家的要求,更未给被告提供医病之费用。

由此可见,被告至今未愈的抑郁症,其原因是受到原告家庭暴力的恐吓而致。原告起诉离婚,是基于对被告日后成为“包袱”的担心和故意抛弃。

二、原告要求“由被告返还部分彩礼款”于法无据。

原告被告两人确实是由媒人于20xx年10月认识,次月按照民间习惯举行了订亲仪式,并在20xx年11月11日结婚登记。在这一过程中,原告及其家人为了实现原告和被告“订亲”、“婚姻登记”的目的,曾先后对被告实施了赠与行为。原告及其家人对被告实施的赠与行为已经完成,且其赠与目的已经实现,故其赠与不得撤销。原告的诉求,法院应该予以驳回。

综上,请贵院在准确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切实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刘***。

离婚答辩状

因原告起诉离婚一案,答辩如下:

原告1977年跟随父母下放到农村时与我相识,因性格相投,互相吸引、互相爱慕而确定恋爱关系。我们恋爱到第二年时,1979年国家落实回城政策,原告全家迁回,同年底原告到县去接我回,如果说我们当时没有感情基础,原告回后完全可以断绝来往,而原告再回农村来找我,说明我们彼此之间感情很深,因此原告说婚前感情基础较差不是事实。

和原告结婚以后双方相互体贴,相互理解,相处融洽,夫妻感情很好。原告所称婚后未能培育起新的感情,不是事实。只是最近这一两年,由于原告有婚外异性交往双方才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只要原告能端正生活态度,珍惜昔日夫妻感情,增进夫妻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夫妻感情是能够恢复的,我有信心等待原告回心转意。

综上所述,我坚决不同意离婚,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答辩人:

离婚答辩状

答辩人:

联系电话:

被答辩人:

联系电话:

答辩人因_____起诉离婚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如下:

我与________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正如原告所述,由于双方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且原告在争吵之后多次打电话到被告单位无理取闹,严重影响了被告的生活及工作。基于双方均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已经多次尝试协议离婚,在协商过程中,双方自_____年____月起一直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与________的婚姻关系。

2、共同债务:因购买上述房产向银行按揭贷款____万,目前尚欠银行款项______元。

2、原告声称其母亲给双方买房钱________元,与事实不符。该_____元实际是原告母亲在结婚前_____天左右拿给女方(被告)的彩礼,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应该属于被告方所有,并非原告所述的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起诉状杜撰事实,混淆视听,其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此致

_______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日期:

附:

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

离婚答辩状

被答辩人(原告):周**女汉现住**县**镇**村。

身份证:*******电话:****。

答辩请求:

1、周**提起离婚诉讼一案,贵院已依法受理。现答辩人就被答辩人的起诉提出答辩意见。答辩人认为,双方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被答辩人提出的离婚理由未达到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法定离婚条件,答辩人不同意离婚。

2、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理由如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被答辩人上诉理由完全不成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20xx年经熟人介绍相识,后经二年的自由交往确立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我们彼此快乐开心,彼此倾诉双方的家庭背景,随着时间的发展,我们的感情日益升华,彼此都见到双方父母,并且给双方父母留下了良好的印象,答辩人还按风俗送彩礼,得到被答辩人的同意。于20xx年5月双方登记结婚,随后办理了婚宴,婚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相敬如宾,双方夫妻感情一直较为融洽,并于20xx年4月20日生育儿子靳佳乐。

(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基础良好。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经人介绍相识,两年的恋爱,相互了解,有深后的感情基础,双方的性格相近,爱好相同,婚前婚后均能和睦相处,感情较好。两年的恋爱,走入婚姻必然是深思熟虑的结果。双方结婚时均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对对方有深入的了解,婚后一起度过了三年多的幸福生活。这些基本的事实,是被答辩人不能否认得。

(三)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共同生活中,一直和睦相处。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在诉状中谈到的婚后经常吵架,不是事实。吵架不是没有,但没有经常吵架,婚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一起在被答辩人家中生活了一年多,在此期间被答辩人的父母及家人,对我很好,待我像亲生儿子及亲兄弟一样,与其父母及家人从没有发生过口角。在居住期间,家人们也帮助我解决很多问题,比如工作问题,洗衣做饭等等。这些事实,也是被答辩人及其家人不能否认的。

(四)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故对子女抚养问题及共同财产问题不作任何答辩。

二恳求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判决不准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离婚。

1本案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关系的现状是虽有微小矛盾但属于夫妻正常闹别扭,远未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确已破裂的程度。

2本案被答辩人有和好的愿望,也有和好的可能。

由此看来,本案被答辩人与答辩人闹离婚仅仅是正常的夫妻生活,锅碗瓢勺交响曲中的一个小插曲,是几乎每对夫妻都有可能碰到的“槛”。答辩人相信,只要合议庭能够根据案件事实,结合法律规定,辅以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是能够化解答辩人和被答辩人的“疙瘩”,帮助答辩人与被答辩人迈过这道“槛”的。从而也维护了一个本来不该解体的家庭,答辩人愿意给予更多的宽容和理解,通过交流沟通消除彼此之间的误会,更不愿看到因为离婚而伤害到年幼的儿子,让儿子从小在残缺的家庭中生活成长。

综上所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且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中的离婚事由,故答辩人不同意与被答辩人解除婚姻关系,请贵院依法驳回其起诉。

此致

**矿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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