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工作总结的范围 司法考试备考资料刑法适用范围(精选8篇)

时间:2023-09-20 16:42:01 作者:琴心月 2023年工作总结的范围 司法考试备考资料刑法适用范围(精选8篇)

总结是对过去一定时期的工作、学习或思想情况进行回顾、分析,并做出客观评价的书面材料,它可使零星的、肤浅的、表面的感性认知上升到全面的、系统的、本质的理性认识上来,让我们一起认真地写一份总结吧。怎样写总结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总结应该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工作总结的范围篇一

是指中国地,或者换句话说,犯罪地在中国。此原则适用于外国人在中国犯罪的情形。《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第2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例题】美国人mike在我国吉林省实施抢劫,对甲应( )

a.适用中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b.驱逐出境

c.适用美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d.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这道题的题干告诉我们,实施犯罪的人是美国人mike,即外国人,在吉林省实施抢劫,即犯罪地在中国。这是外国人在中国犯罪的情形,符合属地管辖原则的条件,可以适用中国刑法,因此选择a项。

工作总结的范围篇二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第十三条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第十五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工作总结的范围篇三

出口免税的货物,免予征收出口环节销项税额,相应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具体范围: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为“9803”的货物。(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其具体范围见附件7。(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其具体范围见附件8。

(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7)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8)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9)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规定执行]。

(10)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11)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1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3)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4)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1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下列货物劳务: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

(2)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3)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具体是指: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放弃免税,并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关键词:出口免税、出口退免税、出口免税货物、出口不退税、出口免税申报

工作总结的范围篇四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解读】

按照立法习惯,法律的第一条,规定的是立法宗旨,以示开宗明义。法律的第二条,规定的即是适用范围。

法律的适用范围,是指法律的效力范围,包括时间效力范围、空间效力范围、对象效力范围三种。时间效力范围,指的是法律何时生效,有无溯及力。空间效力范围,指的是法律在那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对象效力范围,指的是法律对谁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对象。

《劳动合同法》的时间效力范围,规定在第九十七、九十八条,此处先按下不表。而本条所规定的,是《劳动合同法》的空间效力范围和对象效力范围。

工作总结的范围篇五

6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从7月1日起调整部分出口产品的退税率,这次政策调整共涉及2831项产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产品总数的37%.此次调整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抑制全国外贸出口过快增长,缓解我国外贸顺差过大带来的突出矛盾,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抑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促进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和进出口贸易的平衡,推动进出口贸易可持续发展,从这次调整的内容来看,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正逐步向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相结合的方向发展。

一、出口退税的税收中性理论分析

税收中性是针对税收的超额负担提出的,指国家征税时应避免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尽可能不给经济个体带来其他的额外损失或负担,对所有经济活动按统一的税率普遍征税。理想的出口退税政策应该是彻底的出口退税,这不会对自由贸易产生扭曲效应并且符合国民待遇原则,使出口产品可以与进口国的同类产品承担相同的税负,符合税收中性原则。正是由于彻底的出口退税符合税收中性原则,有利于世界资源配置效率,《关贸总协定》规定“在任何缔约方领土的产品进口至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时,不得由于此类产品被免除在原产国或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所负担的税费或由于退还此类税费而征收反倾销或反补贴税”.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将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所缴纳的间接税予以免征或退还,从而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我国自1985年起开始对出口产品实施出口退税政策,1988年明确了“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和彻底退税”的原则,1994年结合增值税制度的全面实施,重申了对出口产品实行整体税负为零的零税负政策,因此可以说,我国出口退税制度一开始在设计上是遵循税收中性原则的。但事实上,税收中性原则的内容从来都是相对的,绝对税收中性只是一种理论的抽象,中性原则运用于出口退税制度设计时往往要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一)出口优势产品的存在。国际贸易的基本理论是各国依据自己的比较优势参与国际分工,进行国际贸易,当一国出口货物在国际市场上占据相当份额并足以影响甚至控制市场价格后,这种货物就拥有了竞争优势,出口国对该种货物征收出口税,可以调节该行业利润而增加本国税收。如目前我国纺织、家电等行业在国际市场上具有明显的成本优势,他们在国际上的竞争对手大部分都是国内的同行,对这些出口产品适当征税,使其边际成本上升,不会影响到出口,反而会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通过市场的方法培育他们的竞争力,因而,对此类货物就没有必要实行完全的零税率。

(二)税收优惠政策下的“少征多退”.我国目前存在先征后退、即征即退以及免征本道环节增值税等针对不同性质企业的不同税收优惠政策。政策虽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生产企业直接销售产品给外贸公司出口时不得享受出口退税,但是由于目前企业的经营方式灵活多变,如果这种产品在国内进行多环节生产和流通最终出口,那么就存在多退税款的情况。例如:某进出口公司货物购进的生产企业是非民政福利企业,但是该货物购进单位有大量原材料是从民政福利企业购进,并且开具了专用发票,很显然该货物出口后,在出口环节退税且民政福利企业也享受了优惠政策,这就存在多退税的情况,造成了税款的合法流失和财政收入损失,最终形成政府对出口产品的不合理财政补贴。

(三)征管缺陷。增值税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小规模纳税人不需要专用发票抵扣税款,这就使得一般纳税人销售给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人的货物不开票不申报纳税以及小规模纳税人销货时不开票不申报纳税现象大量存在,破坏了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偷税也在所难免,从而导致出口退税过程中存在欺骗和不公平现象。同时,由于政府的信息不完全、不对称等因素导致政府干预失灵,纳税人和政府总是在征税与偷税、骗税与反骗税领域不断进行博弈,我国目前少征多退和出口骗税严重的情况表明,在出口退税领域所进行的博弈过程中政府仍处在劣势,征收和退税管理还存在漏洞。

(四)不断加剧的国际贸易摩擦。随着我国贸易规模的迅速增长,对外贸易量大幅提升,外贸顺差急剧扩大,2007年上半年我国贸易顺差达到1125亿美元,同比增长83%,这打破了原有的国际经贸格局,不可避免地与一些国家产生碰撞和摩擦。我国遭遇国际贸易争端的领域也由货物贸易扩展到服务贸易、投资、知识产权等多个领域,由以企业为主的微观经济层面向宏观经济政策、体制和制度层面发展,不断加剧的国际贸易摩擦已成为当前影响经济平稳增长的重要因素。在此环境下,实行完全中性的出口退税政策是不可行的,只有对出口退税率进行总量调整,对出口产品有保有压,抑制快速扩大的贸易顺差,减缓人民币升值的压力,才能确保对外贸易“平稳、均衡、协调、健康”发展。

综上分析可知,一方面税收中性原则严格落实到出口退税政策上,应体现为对出口产品所含的国内流转税进行彻底退税,退税率与征税率完全一致,这应是出口退税机制的理想目标。另一方面税收调控原则在出口退税政策方面,则表现为对征税率与退税率之间存在差异的运用,从而有助于国家特定政策目标的实现,这是各国实行出口退税制度的普遍现实性。

二、近年来的出口退税政策调整

自2004年以来,我国连续四年对出口退税率进行了调整,2004年初实行新的出口退税机制改革,调整了出口退税政策,确立了出口退税分担机制,普遍调低了出口货物的退税率,退税率整体降低约3个百分点;2005年重新确定了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出口退税资金的比例,同时先后取消钢坯等多种资源类产品的出口退税,调整了煤炭、锡、钨等部分产品的退税率;2006年大范围地调整了煤炭等部分高污染、高能耗和资源性行业产品出口退税,同时提高了高新技术、机电产品和农产品的退税率,并将取消退税率的产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2007年进一步取消“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降低了服装等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出口退税率的调整有升有降,表明国家不再把税收中性原则作为退税政策制定的唯一原则,而是希望通过退税率调整使企业在提高产品结构、增加产品效益方面更加努力,出口退税作为一项政策,其作用的内涵已发生了重要的变化,已从原来单纯的鼓励出口性政策,转变成了有限制有鼓励的弹性政策。笔者认为自2004年以来的出口退税政策调整体现出了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的高度结合,充分发挥了其潜在的经济杠杆作用。

(一)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有利于缓解中央政府的财政压力。我国自实行鼓励外贸出口政策以来,出口规模迅速扩张,致使我国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大幅增长,年均增长率远远大于财政收入的增长率,出口退税资金需求量逐年增大,给中央财政带来巨大压力。只有对出口产品普遍下调出口退税率,调整出口退税政策,才能缓解中央政府的财政压力,从根本上解决出口退税资金问题。新的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建立了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的新机制,引入地方政府退税方面的责任,减轻了中央财政支出,同时近年来的出口退税率的调整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央财政压力。

(二)出口退税率的调整,可以缓解人民币升值的压力,减少贸易摩擦。降低出口退税率,等于提高出口产品的成本,使出口产品的价格提高,从而使进入国际市场后的竞争力下降,会减缓外贸出口的增长速度;反之,提高出口退税率,则起到相反的作用。出口退税率的这一经济杠杆作用实际上与汇率的微调对出口所起的作用是相似的,因此调节出口退税率可以缓解汇率变动的压力,同时避免了汇率变动对其他方面(如货币市场)带来的负面影响,在当前汇率基本稳定的格局下,调整出口退税政策成为适当缓解贸易顺差过大局面的一个有效手段,有助于缓解国际上对人民币升值的预期,稳定了市场,进而也抑制国内经济过热。

(三)出口退税率调整可以调节我国出口的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对出口产品分别制定不同的出口退税率,能够调整出口的产品结构,对国家鼓励出口的产品退税率可以制定得较高一些,对一般性出口产品退税率可适当降低,对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和一些资源性产品,以及那些具有很强竞争力的出口产品则可以多降或取消退税,其目的是通过出口退税杠杆淘汰低端产业,实现资源配置的调整,使资源向所扶持产业方向流动,推动我国出口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和调整。

三、出口退税发展趋势

理性的出口退税应是消除出口歧视的中性政策,而不是鼓励出口的优惠和补贴措施。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目标的确立应贯彻中性与税收调控相结合的原则,在政策设计上力求按消费地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向彻底的出口退税政策靠拢,但在一定的范围内,出口退税可以根据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成为适度调整外贸出口总量和结构的经济杠杆。

(一)进一步深化增值税制改革,实行规范、中性的增值税制。出口退税主要涉及增值税,因此出口退税的调整要与增值税的政策同步进行。我国目前仍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与世界上标准的增值税存在很大的差距,这种差距的存在必然影响出口退税制度,使其很难达到彻底的出口退税原则。因此在增值税的改革中要尽快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准许将纳税期内购置的用于生产应税产品的全部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金进行抵扣,消除重复征税,保持增值税的中性,使产品出口时全部进项税能得到退还;对劳务普遍征收增值税,消除不同税种带来的税收负担差异,做到真正的税收公平,对劳务出口同样要实行退税政策。

(二)扩大出口退税的范围。首先是目前出口经营权实行备案登记制,私营企业、个体户都可以从事进出口贸易,但按我国现行出口退税政策,个人出口的货物还无法办理退税;其次,对出口企业从事的出口业务都应一视同仁,准予享受出口退税待遇,生产企业为扩大出口以及完成合同的需要,有时需收购非自产货物直接出口或与生产货物配套出口,现行政策不予退税,直接影响企业经营,影响企业出口积极性。因此,应对个人自带货物出境、个人从事贸易出口货物、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产品准予退税。

(三)充分发挥出口退税调整外贸出口总量和结构的杠杆作用。要保持我国经济长期稳步增长,就需要靠内需与外需“两部发动机”一起转,积极开拓外需,扩大出口,需要政策制度的支持,出口退税政策在这一历史条件下,其地位和作用十分重要。我们根据宏观经济发展要求,充分发挥出口退税的税收调控作用,在退税率的调整中要有所侧重,要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对国家鼓励出口的产品退税率提高或不降;对一般性出口产品的退税率适当降低;对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和一些资源性产品多降或取消退税,以逐步调整出口产品的结构,由劳动密集型向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产品转变,实现工业制成品出口由初加工到深加工的转换,这是我国外贸发展的关键,也是增强我国产品国际竞争力的要求。

工作总结的范围篇六

是指中国人,换句话说,实施犯罪的人是中国人。此原则适用于中国人在外国犯罪的情形。《刑法》第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比如中国人李明在美国洛杉矶州实施盗窃,就属于中国人在外国犯罪的情形,中国刑法可以对李明适用。

保护管辖原则强调“保护”二字,即犯罪人不是中国人,犯罪地也不是中国地,但只要侵犯的是中国的国家利益或者中国公民的利益,也可以适用中国刑法。《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比如美国人mike在美国洛杉矶周杀害中国人李明,就可以适用保护管辖原则。

【例题】加拿大人琼斯在安大略省抢劫中国公民王蒙。应当按照何种原则管辖( )

a.属地管辖原则

b.属人管辖原则

c.保护管辖原则

d.普遍管辖原则

题干交代的很清楚,实施犯罪的人是外国人,实施犯罪的地市外国地,但犯罪的对象是中国人,所以适用保护管辖原则,选择c项。

普遍管辖原则针对的是国际犯罪,如海盗、贩毒、贩奴、劫持航空器或船舶,种族灭绝、发动战争等犯罪行为。《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工作总结的范围篇七

甲方(用人单位):

代表人:

乙方:

文化程度: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码:

家庭地址:

根据《^v^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签订本合同,望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为______。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月日终止,其中试用期____个月。

第二条 乙方同意从事甲方所安排的公司保安部门的工作,并接受甲方对乙方的工作职务和岗位进行的相应调整。

第三条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关于本岗位工作任务和责任制的要求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第四条:乙方同意甲方根据公司的需要安排保安工作的时间

第五条:甲方将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及岗位要求,对乙方进行技术和技能的上岗培训。

第六条 乙方的工资为每月_________元,试用期工资为每月_________元,以_________币支付。

第七条 薪金原则上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 。甲方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

第八条 乙方必须自觉遵守甲方制订的规章制度,如果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公司规定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甲方管理制度对乙方实施日常管理与考核;

2、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工作能力及现状,有权对乙方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3、根据公司规定对乙方实施工资增减、职务任免、奖惩、辞退或解除合同等措施;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获得履行岗位职责所应有的权利;

2、获得劳动报酬和按甲方规定所应享受的各项待遇;

4、保安应该严格遵守和执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随意动用甲方的设备,不得随意进入甲方的办公厂所,并严格保守公司之公务机密。

5、保安人员必须着装整齐,仪容整洁,严格依法履行保安职责,确实有效地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利益。在工作时间不得从事与保安工作无关的事情。日常工作中,保安应严格执勤,文明礼貌地处理事务。对故意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要机智、勇敢地维护甲方的利益;如属一般性的违纪,保安员要耐心地做好解释工作,妥善处理,防止矛盾激化;如遇上确实无法处理的事件,应及时将情况上报甲方领导和公安机关。

6、值勤人员在交接班人员未到之前不得擅自离开值班室,如有特别情况必 须交代清楚,使接班人员注意,门卫室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7、人员进出或货物出厂时,按放行条检查核对行李及货物,放行条必须由主管以上干部签名有效,当天之放行条整理后交给人事部存档,不得遗失。

8、纠察进出厂区人员之风纪,对有违纪现象,有权利和义务进行管制。

9、维持打卡秩序,防止和及时纠正打卡作弊现象。

10、客人来访,要态度热情,彬彬有礼,有问必答。并办理来访登记,防止不良分子进入厂区扰乱。

11、负责员工体能素质训练,密切注意危害公司财物及安全因素,有任何 意外及时报告上级。

第十一条 在合同期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

第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立即终止、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或在录用时提供虚假身份、学历等证明文书的;

2、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规定或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的。

3、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损害的;

4、泄露甲方技术、经济和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其它违反公司《员工手册》达到开除处分规定的。

第十三条 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有关自己身份、学历、资格等的一切证件及证书都是真实、合法的。甲方是基于对乙方所提供的各种证件及证书的信任,认为其真实合法才与乙方签署本合同并履行劳动关系的,若日后发现乙方提供的相关证件及证书有虚假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补偿金。

第十四条 乙方欲解除或终止合同时,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若乙方不提前三十天通知,甲方可扣除乙方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甲方在乙方结清业务、财务关系后,应同意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 合同到期或解除、终止后,乙方必须在七日内亲自与甲方办理工作离职手续。乙方在办理离、退职移交手续的同时应一并交还甲方所有文件、资料、合同并予登记注销。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劳动关系自动终止。

第十七条 因乙方工作失误、粗心大意、或者处理事情不当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支付违约金,并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不予任何补偿。

第十八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条件,中途因在工作期间发现有弄虚作假、不胜任工作和违章行为而被辞退者,除相关费用自负外,甲方应按合同期间乙方工资总额的20%对其索赔违约金。

第十九条 乙方应交的各项违约金和赔偿金在其应得薪资中扣除,不足部分作为欠款处理,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追回。

第二十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工作总结的范围篇八

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提法可知【7】,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始于16岁,终于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或60岁)。为什么说呢?因为在两种特殊情况之下,不满足年龄条件的自然人也是有劳动权利能力的:

第一种是文艺、体育和特种单位工艺中的,未满16岁的“小劳动者”。这规定在《劳动法》第15条第二款:“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二种是达到退休年龄的自然人。对于达到退休年龄之后还能不能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这个问题,目前尚有一些争论,一般认为:

第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能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由上述规定可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自然人,即使再行工作,也不再拥有“劳动者”身份,无法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这是没有什么争议的。

第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是否能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尚存争议。,应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该条规定已经明确提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故如有劳动者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则劳动合同理应立即终止,无需再考虑劳动者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考虑到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却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8】的原因比较复杂(如用人单位违法未为劳动者购买社保)【9】,如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一律终止劳动合同,取消该员工的“劳动者”资格,则会让个别居心不良的用人单位有机可乘,如:某用人单位一直违法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辛辛苦苦为该用人单位卖力多年至退休年龄,终于触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于是瞬间被踢出“劳动者”行列,失去《劳动法》保护,降格为劳务关系——这显然是不合理的。该派观点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员工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系用人单位原因所致,因此可以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转而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认定员工未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未终止,员工依旧享有“劳动者”资格。

【案例】

王兆章(男)出生于1958年10月16日,于1994年(36岁)入职鸿宇公司,一直在鸿宇公司从事机修工作,期间鸿宇公司一直未为王兆章缴纳社保。鸿宇公司与王兆章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为2017年2月5日至2019年2月5日。2019年7月8日,王兆章离职。2020年6月30日,王兆章向永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鸿宇公司一次性赔偿因无法享受养老待遇而遭受的经济损失356400元。

鸿宇公司辩称:“王兆章于2018年10月16日年满60周岁,达到法律退休年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18年10月16日终止,王兆章在2020年6月30日才提出仲裁申请,早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

【1】《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广义上的个体经济组织,指的是从事个体经营的组织,除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以外,还应包括农村承包经营户。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二条规定:“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既然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纠纷,那农村承包经营户自然不能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因此《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个体经济组织”,也就只剩“个体工商户”这一种类型了。

【3】《关于贯彻执行〈^v^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的第一条第1点规定:“《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当时规定“七人以下”的原因是为了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保持一致,当时《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施行于1987年-2011年)第四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人经营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请一、二个帮手;有技术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带三、五个学徒。”(两个帮手加五个学徒,就是七个人)。但是《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目前已经被新法《个体工商户条例》所取代,而《个体工商户条例》取消了雇工人数限制,因此个体经济组织就不再是专指“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了”。此外,《^v^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7月1日起施行,2018年3月19日废止)第二条也曾经规定:“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但这一条同样也已废止。

【5】《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6】注意,“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不可作限缩解释(例如错误地认为“保洁员从事的是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外的业务,所以公司的保洁员与公司不是劳动关系”),应该作扩大解释,即,只要员工所做的工作是用人单位安排的,就应当视为“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

【7】《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规定:“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六十周岁退休。上述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五十五周岁时自愿退休。”

【8】我国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有两个:一是达到退休年龄,二是累计缴费满15年。依据是《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9】人社部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v^二次会议第6979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9〕37号)在面对人大代表“关于撤销《^v^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建议”时,曾经对这个问题做出过解释:“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很复杂,有的是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但由于劳动者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规定年限,达到退休年龄时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有部分农民工因种种原因不愿意参加社会保险,而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还存在个别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即便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也不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0】本案例改编自案例《福建省永泰鸿宇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王兆章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闽01民终75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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