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得思想报告 中共党员权利与义务思想汇报(优质5篇)

时间:2023-09-15 07:52:00 作者:琴心月 法律得思想报告 中共党员权利与义务思想汇报(优质5篇)

报告是一种常见的书面形式,用于传达信息、分析问题和提出建议。它在各个领域都有广泛的应用,包括学术研究、商业管理、政府机构等。报告的作用是帮助读者了解特定问题或情况,并提供解决方案或建议。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报告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法律得思想报告篇一

思想汇报是党员自觉地争取党组织的教育和监督,定期用书面形式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3篇中共党员权利与义务思想汇报,欢迎大家阅读。

敬爱的党组织:

第一、二次党课分别是由技术学院的陈和政治与行政学院的冼xx老师教授的。陈给我们讲的是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的课程,冼老师讲的是有关党的组织原则和纪律的知识。下面就说说我对这两次课程的认识和一些收获吧!

生活在公民国家,每个人都有其相应的权利与义务。一个和谐的社会了,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当然,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人,是一个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党员也有他特别的权利和义务。和一套完善的制度一样,党员权利也是慢慢地被摸索、形成、演变。参与权、知情权、培训权、意见表达权、建议权、批评权、监督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申辩权、意见保留权、申诉权和请求组织帮助权,这八项党员权利的确立,使党员的合法利益得到保障。当然,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党员作为思想先进积极分子,更应该履行好自己的义务,争取更好地位人民服务。身为成年人,身为一名大学生,应该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付诸行动;身为一名想争取入党的大学生,除了好好学习科学文化以外,还要对党员的权利与义务有深刻的认识。如今社会上有人知晓得自己作为党员所拥有的权利,而且还以此为借口谋取私利,而不知自己肩上也有沉重的义务!这些都不是一名合格的党员的表现!

第二次党课讲的是有关党的组织原则和纪律的知识。每个政党都会有自己的组织原则和纪律,以便规范成员的思想和行动,是党内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民主集中制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组织制度,它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个人认为,这在人口众多的中国是一个经得起考验与实践的决定。毕竟“一千个人心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人们就一个问题可能有许许多多的看法,而最终的决定只能是一个。在法治下,集大多数人的利益所做的决定应该是最适合的。再说纪律,一个班级、一个企业、一个集体、甚至社会都必须有其纪律,而且只有成员都遵守正确的纪律,这个群体才能有条不紊地进行下去。其实,不光入党积极分子应当增强纪律观念和法治理念,每一位当代社会的公民责无旁贷,要加强这些观念,一来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二来也可为社会建设尽一份力!别说社会与你无关,因为每个人都离不开社会!

我相信这些认识的收获只是全部党校学习的冰山一角,我愿意更深入学习更多有关中国共产党这个先进政党的知识财富,结合自身实践,时刻严格要求自己!

敬爱的党组织:

上一周党课的主要内容是《党员的权利与义务》,经过学习后,我对党员的权利与义务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

上一周的党课的主讲老师所讲授的内容偏重于党员的权利,他从党的历史说起,讲述了党员的权利的演变,以一个个生动的历史事件向我们阐述党员权利的重要性。

《章程》里面写道“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由此可凸显我们党的重要性。我们党是由千千万万的共产党员组成,因此,党员的素养直接影响到党组织发挥功能、保持战斗力的水平。只有明确了党员的权利与义务,我们才能永葆党的先进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够被执行,才能维护党内团结。我觉得,在明确了党员的权利与义务的情况下,这一股先进的力量才能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党员义务是党员先进性标准的具体化。党员的8项义务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和作风上明确规定了党员言行和行动的基本准则。是对党员如何发挥先进作用的基本要求,义务就是责任,党员履行义务就是对党承担责任,党员义务履行得怎么样,是衡量一个党员党性强不强,模范作用发挥得好不好的重要标志。因此,每一个党员都要努力履行8项义务,充分发挥先进作用,争做合格党员。

作为党员,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也享有一定的权利。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使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条件下加强党的自身建设的实际需要,是党员以主体身份积极参与党内事务的重要体现。党员要十分珍惜自己的权利,以对党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行使这些权利,为党和人民的利益而奋斗。党员正确行使党员权利需要注意几个问题。首先,党员行使权利要出于公心;其次,要坚持原则、坚持真理;最后,要提高素质,学会正确使用权利。另外,党员还要提高自己关于党内民主的知识修养,以保证正确地行使好自己应有的权利,在党的事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党员的义务和权力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履行义务是行使权利的前提,而行使权利又是履行义务的保证。党员行使权利的时候,也是在为党尽义务。党员在尽义务的同时,要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行使权利是为了更好地履行义务,履行义务才能保证党员享有充分的民主权利。而那种把权利和义务对立起来,割裂开来,要求只享受权利,不尽义务,或只要求党员尽义务,无视党员权利的做法,都是错误的, 对于保持党和党员的先进性都是大为不利的。

通过这次党课的学习,我明确了作为一名共产党员的权利与义务。作为一名入党积极分子,我必须在学习本专业的知识与技能,从事本领域研究工作的同时,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时间加强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结合党代会的精神,认真贯彻执行、学习党的路线、方针、策略,在工作和生活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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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爱的党组织:

通过这两次的党课学习,我知道了党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陈极其生动的讲解,让这节课的内容深深地烙印在我的脑海,并且通过自己的上网查资料,我知道了党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具体如下:党员的权利指党员按照党章规定应享有的权力和利益。在党内,每个党员都是平等的,都有权参与党的工作,共同管理党的事务,发挥自己的积极性和负责精神,维护党的利益,保证党的事业的健康发展。党章中规定党员享有八项权利: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等。党员的义务指党员对党应尽的责任,是党对党员的基本要求,是党员条件的具体化,也是衡量一个党员合格不合格的具体标准。党章中规定党员有下列义务: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等。

从党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我感觉到了共产党员身上肩负着极大的责任,一方面要本着全心全意的宗旨为人民服务,另一方面又要在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严格要求自己,这也是一个中国共产党员必须要有的素质。

另一节课,蒋xx老师运用理论与实例相结合的方法为我们生动地解说了党的组织制度和党的纪律,他从以下方面说明了问题,一是为什么要强调加强党的组织性和纪律性,二是党的组织制度与党的纪律的基本内容,三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民主集中制。

结合自己日常生活积累的知识,我知道了,我们党是由众多组织、众多党员集合起来的政治组织,这个组织的指导思想、奋斗目标是一致的,要使这个浩浩荡荡的队伍统一意志、统一行动,带领工人阶级和全国各族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向着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前进,就必须要有组织制度和铁的纪律作保证,否则,就不可能完成党的历史使命。作为一个党员或入党积极分子,必须要了解和熟知党的组织制度和纪律,并且做到自觉执行和遵守,否则就无法进行党内生活,无法正确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所以这次我重点阐述一下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是维护党的团结、增强党的战斗力、达到全党思想政治上保持一致和组织行动上集中统一的根本保证。民主集中制的科学涵义: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申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是群众路线在党内生活和组织建设中的运用,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民主集中制的民主,就是党员和党组织的意愿、主张的充分表达和积极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民主集中制的集中,就是全党意志、智慧的凝聚和行动的一致。民主集中制的民主和集中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辅相成的辩证统一关系,具体表现在:民主是集中的基础和前提,集中是民主的指导和归宿。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了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民主集中制的重要作用:民主集中制是巩固发展党的组织、实现党的团结统一的基本条件;民主集中制是正确制定和有效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证;民主集中制是加强党内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关系的关键环节。;民主集中制是充分调动全党和全国人民的积极性创造性的根本途径。

经过这几次的党课,我更加明白了党的有关知识,我加入党的决心更加大了,因为我知道了,中国共产党是一个优秀的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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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得思想报告篇二

中国共产党党员是党的细胞,是党组织的组成部分。党员不仅要在组织上入党,而且更要在思想上入党。党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党的基层组织的战斗力、凝聚力和吸引力。因此,增强党员的素质是十分必要的。而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在入党之前,充分学习党的基本知识,了解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更是必不可少的,是为以后更好地服务人民的打下基础。

在高中政治课上,我们已经知道: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相统一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作为一个党员,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更是十分必要的。在许多人看来,党员应该是在群众中起着先进的带头作用的,自然地,党员的权利会被无意地清楚放大,而让人常常忽略了相对应的义务。针对这个问题,黄书记着重为我们仔细讲解了党员的义务的相关内容。 《章程》里面写道“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由此可凸显我们党的重要性。党员的素养直接影响到党组织发挥功能、保持战斗力的水平。

对于我们来说,我们现在也要深刻去认识党员的权利与义务,从细节上认识和理解党员的权利与义务。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思想上做好准备,规范自身的行为,在生活中形成为人处世的标准,处处锻炼自己,磨练自己的意志,提高自身的思想境界。在此黄书记给我们看来我国很多杰出的共产党员的相关事迹,如:任长霞,郑培民,温,经大忠等等,再结合党员的八大义务我们可以知道,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我们要走的路还很远很远,我们的思想境界还很低很低。

但是,只要我们有决心,在生活中不断以党员的标准要要求自己,在生活中做到遵纪守法、团结同学、热心助人,在学习上做到刻苦认真、勤奋好学、精益求精。为人正直,在遇到社会不公现象或在别人需要帮助的时候能够挺身而出,用自身行动弘扬“真”“善”“美”。只要坚持,所有的困难我们都可以克服。而从党员的八大权利可以知道,党员拥有很大的空间去进行自我的一个提升,能够不断地发展并能够保证自身的权利。只有党员发展了,我们的党才能拥有更强大的力量。也许对党员来说,这只是个小小的进步;但对党组织来说,党员的进步能够对组织产生重大的影响,有时候还能使党的事业向前迈出一大步。党员的发展最终会汇成一种力量,让党组织在实现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上不断跨越障碍,不断前进,带领我们的人民描绘出更加美好的明天。

通过学习,我发现自身还有很多很多的不足,还有很多缺点需要改进。在生活和学习上也找到了前进的路标,对自身的要求也更加明确了。我希望自己能在以后的日子里,和自己赛跑,不断进取,不断完善和提高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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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得思想报告篇三

通过对党员权利与义务、民主集中制的学习,深刻地认识到这一点:党员享有权利,但要在民主集中制原则下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也要牢记并切实履行自身所承担的义务。

在刚刚结束的两会中,温代表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了政府工作报告。报告中提出要深入推进重点领域改革,特别是政治体制改革。为完成这一任务,需要加强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各项长期性、基础性工作,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严格依法设定、实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严禁领导干部插手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土地矿业权拍卖等经济活动;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加强行政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坚决查处各类违纪违法案件,严厉惩治腐败分子。

近年来,公款吃喝备受公众关注。尽管从国务院到地方都有尝试地公示“三公”经费,但实际效果远不令人满意,要么在公布时惜字如金,要么就选择性地公开,使得我们对公款吃喝的监督如同盲人摸象。在此情况下,将公款吃喝纳入刑法实际上是一种无奈的选择,但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历史形成的官本位思想没有改变、权力信仰没有改变,因而即便付诸实施恐怕也难收治本之效。

公款吃喝,说白了就是在浪费公共财政。因为,大多数时候,公款吃喝只是讲排场的产物,天价茅台从何而来?在权力仍然是自上而下任命的情况下,上级到下级所辖区域考察指导工作,下级请吃请喝某种程度上就表明对上级的尊敬,而吃喝的档次还代表着领导的面子,下级若不懂个中“规矩”,上级必然不悦,由此导致的结果必然是仕途不顺,甚至于乌纱不保。而茅台作为“政治之酒”,其潜台词即茅台就是面子,如此以来,茅台便成为了公款饮酒之首选。而为了拉开不同级别领导的差距,也就出现了不同价位的茅台,以体现身份与地位。

说到底,若权力来自于群众,下级不必看上级眼色行事,只需对赋予自己权力的民众负责,自然就不必花费纳税人的血汗钱来给足上级面子,或者以请吃请喝来表达对上级的尊敬。而上级自然也就没有底气让下级提供吃喝,更勿说挑剔不满。因此,从根本上说,要遏制公款吃喝风,就势必要重塑权力的信仰,改变唯上不唯下的状况。只有真正实现权力来自于民,让权力对民众产生绝对的敬畏。唯此,公款吃喝入刑方能治本。

身处广东、特别是广州这个改革开放的先行地,作为一名入党积极分子,作为一名新闻传播学类的学生,我应当有良好的新闻嗅觉,敏锐地发现、关注现实社会中的新闻点,同时还要深入调研、思考这些现象背后的种种原因,体现作为一个新闻人应有的人文关怀。如老师所讲,行使好权利:关心民生、民情,勇于行使权利,揭露社会不公。

马克思曾说过,“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我首先是一名学生,这就要求我认认真真学习,做好自己的本职,同时还要踏踏实实做人,履行作为一名入党积极分子的义务,才有资格堂堂正正地行使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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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得思想报告篇四

由于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故仅由赠与人负担给付赠与财产的义务,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和瑕疵担保责任,而受赠人则享有接受赠与的权利,一般情况下不承担义务。

一、赠与人给付赠与财产的义务

将赠与的财产按照赠与合同的约定交付受赠人并转移其所有权,是赠与人的主要义务。赠与人将财产交付并转移其所有权后,即使是以口头形式订立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也不得再行任意撤销赠与。

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责任

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是否构成违约行为,并承担违约责任,应当依照赠与目的和赠与合同是否经过公证来区分。对于一般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转移赠与财产的权利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而对这类赠与合同,赠与人不给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也就不能请求赠与人给付赠与的财产,赠与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因其不得任意撤销,在赠与人迟延履行或者不履行给付赠与财产的义务时,即为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受赠人可以请求赠与人给付赠与的财产,赠与人仍不为给付的,受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履行赠与义务。

由于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仅由赠与人单方承担义务,当赠与人不履行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时,其责任也应当有所限制,而不像一般双务合同那样,在履行给付义务时还应当支付迟延利息或者赔偿其他损失。因此,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但不包括迟延利息和其他损害赔偿,而仅限于赠与财产的本身。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在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时,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由于赠与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导致赠与的财产失去功效或者不复存在,致使履行不能的,赠与人可以免除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但应当承担给赠与人带来的其他损失的赔偿责任。

三、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

1.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原则上不承担责任。

2.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的财产如有瑕疵,赠与人需在受赠人所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对于附义务的赠与,受赠人虽受有利益,但又需履行约定的义务。如赠与的财产有瑕疵,必然导致受赠人所受利益有所减损,这便与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不相对应,使受赠人遭受损失。为保护受赠人的利益,并求公允,应由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就受赠人履行的义务而言,有如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地位,因此,赠与人应在受赠人所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同一的瑕疵担保责任。

3.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并且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既有主观上的恶意,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赠与财产的瑕疵给受赠人造成其他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如果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但没有给受赠人造成损失,则不承担赔偿责任。赠与人保证赠与物无瑕疵,给受赠人造成损失的,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法律得思想报告篇五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简单的说就是权利主体对实施还是不实施一定行为的选择权。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民事权利主体的知识,欢迎阅读。

1.自然人 2.法人 3.非法人组织 4.国家

熟悉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各种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了解不同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规定,处理不同主体申请土地登记过程中涉及的各种法律问题。

民法调整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传统民法及民法学说普遍使用“自然人”概念,用以表明国民的民事主体资格。《民法通则》第二章标题为“公民(自然人)”。

自然人和公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所谓自然人,指一切具有自然的生命形式的人类成员;而公民,则指具有某国国籍,根据该国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因此,自然人的内涵与外延均与公民不同。自然人是指生理学上的人,而公民是指具有本国国籍的自然人。在中国,公民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而自然人不仅包括中国公民,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民法通则》第八条规定,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自然人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之所以成为法律上的民事主体,就是因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1.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性 《民法通则》第十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任何公民,无论年龄、性别、职业、地位等,都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

2.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统一性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既包括自然人享受民事权利的资格,也包括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即他们既可以享受法律赋予的民事权利,同时,也必须承担法律所要求的义务。

3.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内容的法定性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内容是由法律预先规定的,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无关,个人意志无权予以变更。

4.民事权利能力的人身性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本人既不能转让或者放弃,他人也无权予以限制或者剥夺。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

2.关于胎儿利益的保护问题 按照上述规定,尚未出生的胎儿自然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不能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但胎儿毕竟有成为民事主体的现实可能性,故法律上一般均承认并保护其利益。

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因此,死亡是民事权利能力消灭的唯一原因。自然人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自然死亡又叫生理死亡或绝对死亡,是指公民生理机能的绝对终止,生命的最终结束。

确定自然死亡的标准,应当以医学上公认的标准和医学上鉴定的时间为准。我国一般以医生签署的死亡证所记载的时间为推定的死亡时间。当相互有继承关系的若干人在同一时间中死亡的,若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宣告死亡又叫推定死亡或相对死亡,是指公民下落羽明,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时间,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宣告该公民死亡的一种法律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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