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读书心得 园林劳动法规报告心得体会(汇总5篇)

时间:2023-09-26 06:48:27 作者:JQ文豪 劳动法读书心得 园林劳动法规报告心得体会(汇总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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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读书心得篇一

近年来,中国园林行业取得了快速发展,成为改善城市环境和提升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力量。然而,随着行业发展,人力资源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为了保障园林从业人员的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我参加了一场关于园林劳动法规的报告会,并深感收益匪浅。

第二段:理解劳动法规的重要性

报告中强调了园林劳动法规的重要性。劳动法规是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而制定的法律体系,是确保劳动关系公平和谐的基石。在园林行业,劳动者往往面临长时间工作、低工资、劳动安全等问题。了解和遵守劳动法规,是维护劳动者权益、提高岗位稳定性和创造良好劳动环境的必要条件。

第三段:了解具体的园林劳动法规

报告中详细讲解了园林劳动法规的相关内容。首先,上班时间、休息时间等工作时间的规定对园林从业者具有重要指导作用。根据劳动法规定,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超过部分需要支付加班费。其次,报告还介绍了薪资、社会保险、假期等方面的相关规定,确保园林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此外,报告还重点强调了岗位安全的重要性,要求雇主提供安全培训和必要的防护措施,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

第四段:体会劳动法规对园林行业的意义

加强园林劳动法规的宣传和实施对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在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基础上,劳动者能够更加积极投入工作,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其次,劳动法规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引导企业合理经营,加强自律,有效预防和解决劳动纠纷。再次,劳动法规的实施能够提高行业整体形象,吸引更多年轻人进入园林行业,为行业长期稳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第五段:个人感悟和行动计划

通过参加园林劳动法规报告会,我深刻认识到劳动法规对于园林行业发展的重要性。作为一名园林从业人员,我将积极行动,遵守劳动法规,维护自身权益。同时,我也将主动宣传劳动法规的重要性,引导更多园林从业者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我相信,只有在劳动法规的引领下,中国的园林行业才能蓬勃发展,为人民创造美好的生活环境。

总结:

园林劳动法规是保障园林从业人员权益的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了解和遵守劳动法规对于促进园林行业健康发展至关重要。通过参加报告会,我深刻认识到劳动法规对行业发展的意义,并将积极实践和传播劳动法规的思想。相信在劳动法规的引领下,中国园林行业必将迎来更加美好的发展前景。

劳动法读书心得篇二

《劳动合同法》是党和政府为了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而制定的。本法规定,用人单位自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就应该尽快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然而,在劳动关系实际操作中,《劳动合同法》是否真的落到实处了呢?劳动者是否知法、懂法、用法,是否在遇到劳动侵权时会选择法律手段?用人单位又是否遵守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来跟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基于此,我以自己暑假期间做暑假工的韶关市始兴县德捷玩具有限公司为例,采用发放问卷调查、采访笔录和与受调查劳动者讨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践调查,通过数据分析及采访整理,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国内用人单位一个点的实际情况,通过这个小点窥视国内劳动合同法的落实情况。

在单位里,我利用平时休息时间,积极开展实践调查。对《劳动合同法》在公司的落实情况进行了调查。在调查中,我翻阅了有关劳动合同法的书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一份调查问卷。

问卷如下:

(4)在进入公司时,公司与你有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问卷共发了152份,实收到完成的问卷136份。在收到的问卷中,我进行了统计并加以分析。

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在问题5:“当公司不与你签订合同时,你会不会坚持要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回答中,受调查的员工不约而同的回答了“不会”。由于问题六是关系到最直接的工资问题,知道加班工资怎么算的人很多,近96%。问题七,回答“忍受”的人竟然有99%。而对于问题十,绝大部分人觉得,劳动合同只是白纸一张,对于保护他们的权益毫无意义。

调查结果是令人难以置信的,虽然这只是一百来个劳动者的问卷答案,但在实际中这样的一百来个回答恐怕也不少,他们是代表,他们是面上各点特征的代表。得到问卷结果后,我又与受调查的劳动者进行了讨论考察并开始采访笔录。通过讨论及采访笔录的情况,我对出现的调查结果加以分析从而得出自己的一些见解。

《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是主要为了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者作为劳动关系中弱势的一方,懂得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是非常重要的。然而在实际中知法、懂法的劳动者太少,这与劳动者受教育程度有关,而在我国又以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在劳动密集型产业中,又以受教育少的农民工居多,又加上政府部门对劳动合同法的宣传不够,因而在劳动者中了解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很少。

对于劳动合同是否签订有多方面的原因,就劳动关系双方来说。用人单位不愿意签订合同,以减少他的生产成本及劳动纠纷。而劳动者,面对当前形势,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就业困难,处于弱势群体的劳动者为了获得一个普通的工作岗位,只有放弃签订劳动合同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当然,这与很多劳动者缺乏法律意识也有关系,他们自身维权意思不强,不知道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

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为了使我国的所有劳动者能共享法治社会所带来的福泽,路是漫长的,前景是美好的。我结合自己与受调查劳动者讨论及自己的看法,对我国建设法治国家进程中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进一步加大舆论宣传力度。使每个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知法懂法,把他们引导到“有法必依”的轨道上来。

位,还需要各级党委、政府重视,各相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通过舆论发动、典型带动、执法促动、劳资双方互动,采取各种措施助推法律实施。

据《南方周末》报道,下面这些职业,有的是主体不适用于该法,有的虽然在法律上属于被保护范围,实际却得不到保护。

1.以“黑砖窑”为代表的非法用工

非法窑主非法使用童工,“资”与“劳”方均属于非法。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必须是合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2.190万保险推销员

严格来说,推销员与保险公司的关系是符合劳动关系的定义的。但在保险推销行业,行业规则强硬于法律条文——整个寿险行业的人事制度是“代理制”,而非雇员制,绝大多数寿险营销员不是公司职员,他们只是一头联系着保险公司,一头联系着被保险人的“中介”。

3.以央视为典型的编外用工

《劳动合同法》颁布后,相当数量的大型企事业单位可能会选择劳务派遣公司解决用工问题。这种模式对于劳动者存在风险——比如单位如果不想用某位员工,他不需要解聘他,而只需将其打回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可以承诺再帮他找一个新单位,但是也许这两个单位的差距是国家电视台和某县电视台的差别。

至于“栏目聘”的人员,与黑砖窑的非法用工等同,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

4.以“北漂一族”为典型的自由职业者

《劳动合同法》强制要求企业必须与员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并从三方面进行了约束。但是专家认为,这在现实操作中很难实现。因为自由职业者与用人单位相比,往往势单力薄无法抗衡,遇到意外,大多只能自认倒霉。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

根据原劳动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协商一致,公司诺只同意与劳动者签n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不成,公司可以按规定提前通知终止劳动关系。而目前新法实施后,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但又继续保留劳动关系状态,而此时用人单位尚未依据规定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在此前提下,劳动者提出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其订立。也就是说,就目前企业内众多工龄在10年以上的职工,企业都必须于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显然对于企业是不公平的,也严重违反了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而就本法而言,尤其是本法14条的“无固定期限合同”条款,在企业圈内引发的激烈反应,确实提醒包括立法者在内的社会各方,不得不再次对我国劳动关系现状,及《劳动合同法》的法律文本、立法过程加以审视。

据网上报道,围绕华为“辞职门”事件,劳动部和广东省劳动厅,曾先后进行过两个不同方向的解释:劳动部称,“华为职工辞职不算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不存在重新计算工作年限问题。”此论不但堵死了华为规避《劳动合同法》的可能性,也让更多为自己的命运担忧的劳动者稍感安心。而广东省劳动厅则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永久员工‟,更不是„铁饭碗‟。企业依然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而且与解除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无根本区别”。”这样的说法,显然有安抚企业之意,但企业究竟能否因此而被安抚,却非常让人怀疑。

一部法律在尚未实施之时,便如此左支右绌,足以让人疑虑法律出台之前是否经过了相关各方的充分博弈、妥协,是否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到了其普适性和可行性。

对于已经经过数百年的充分博弈,劳资关系已经相对稳定的西方发达社会而言,法律只是对既有的劳动关系予以认定和适当的调适而已。而在中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任务,却是要在极度失衡的劳资关系现状下,对劳动者权利给予强制性保护,其必然遇到的阻力不言而喻。

在我国劳资关系现状相对原始,而劳动者权益保护却必须与国际接轨的情况下,劳动立法过程中利益相关各方的博弈、协商、妥协,就必须更加充分和耐心。否则,以国家单方面主导而形成的《劳动合同法》,完全可能陷入既无法改变劳动关系现状,又无力保护大多数弱势劳动者尴尬的境地。

《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通过这次实践调查让我清晰地认识了我国当前《劳动合同法》的落实情况,在调查中我也从中掌握了许多法律知识,知法、懂法才能用法,使自己成为法治社会中合格的一员。

劳动法读书心得篇三

园林劳动法规是保障园林从业人员权益的法律规定,对于园林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日前,我们参加了一场关于园林劳动法规的报告会,深入了解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和实施情况。通过听取专家的讲解和与其他从业者的交流,我们对园林劳动法规有了更为深入的理解,下面是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园林劳动法规的制定和实施需要更加密切的合作和沟通。在报告会上,与会者就各自所在地区园林劳动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了交流。我们发现,由于不同地区的法律法规存在差异,执行效果也有所不同。因此,加强各地区间的合作与协调,推动园林劳动法规的统一化实施是非常必要的。只有通过共同的目标和努力,才能更好地保护园林从业人员的权益,推动整个园林行业的进步与发展。

其次,要加强对园林从业人员权益的维护和保护。园林劳动法规中涉及到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工资待遇、劳动合同、劳动保护、劳动时间等方面的规定。这些规定的出台,旨在保障园林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其劳动权益的平等、公平和合法。我们应当牢固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明确自己的权益和义务,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各项法规的执行和完善中,使自己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此外,加强对园林劳动法规的宣传和普及也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一些园林从业人员对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还比较低,知晓率和遵守率有待提高。因此,我们应该主动参与到法规宣传工作中,积极主动地向身边的同行们宣传和介绍园林劳动法规的重要性。同时,要求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内部法制宣传机制,加强员工对法规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最后,园林从业人员应该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报告会中,专家们强调了园林行业发展的重要性和园林从业人员的责任。他们指出只有通过不断提升自身的素质和技能,才能更好地适应行业发展的需求,获得更好的职业发展机会。因此,我们应该主动参与到培训和学习中,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做到与时俱进。

总之,园林劳动法规报告会让我们深刻认识到了园林劳动法规的重要性和实施情况。我们应当始终保持对法律法规的尊重和遵守,加强内部宣传和普及工作,提升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提高园林劳动法规的执行效果。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园林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和从业人员的全面发展。

劳动法读书心得篇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实施xx年来,重庆市各级工会始终坚持以贯彻实施《劳动法》为重要契机和突破口,切实履行《劳动法》赋予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积极参与劳动关系的调整,努力构建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为我市的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从2005年4月至8月,我们针对工会贯彻实施《劳动法》的主要成效、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研,并提出了有关建议。

重庆工会贯彻实施《劳动法》xx年来所取得成效表现在:《劳动法》赋予工会的职责职权得到进一步落实,推动了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建立,促进了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建立和作用发挥;推动工会工作重心实现了重大转移,工会组织得到发展壮大,《劳动法》逐步深入职工人心,广大职工群众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基本形成。

(一)始终把立法参与从源头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放在突出位臵。参与立法,是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xx年来,尤其是重庆直辖以来,市总工会先后参与了《工会法》、《破产法》、《公司法》、《婚姻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条例》、《劳动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立法和修改论证工作,提出了工会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和推进与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先后重点全过程参与了《重庆市工会条例》、《重庆市厂务公开条例》、《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该条例于今年9月29日由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明年3月1日正式实施)等法规的调研、起草和制定,反映了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提出了工会的建议和主张,使职工的意见得到直接的法律表达。

同时,努力推进贯彻实施《劳动法》的制度建设。xx年来,为了推进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市总工会从制度建设入手,自2000年起,市政府与市总工会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市政府吴家农、童小平等副市长都亲自出席会议,通报有关情况,陆续研究解决了“三条保障线”、困难劳模补助、技术工人队伍建设等涉及职工权益的重要问题;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司法局、安全监察局等建立了涉及职工权益重要问题的信息交流制度,互通信息,沟通情况,不定期研究解决职工反映的有关问题。建立了人大、政协议案、提案征集制度,坚持每年下达调研课题,对涉及职工劳动经济权益基本状况进行调查,对重点课题,还与科研院校联合开展调研论证,形成调查报告,通过人大、政协中的工会代表,用议案和提案等方式反映涉及职工权益的突出问题,为市人大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劳动法律执法监督检查提供依据。

(二)积极推进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建立。20xx年,市总工会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经委、市企业家协会建立了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制度。近年来,三方着力配合推行了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三方协商机制“三项基本制度”。到20xx年,全市40个区县(自治县、市)建立了这一制度,目前还延伸到了部分乡镇。同时,还以“双爱双评”、创建和谐劳动关企业(工业园区)等活动为载体,促进企业协调劳动关系制度的完善和落实。目前,我市集体合同建制工作已初具规模,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出台了《关于深入开展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三资企业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得到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全市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达2.81万户,占应建制企业总数的81%。其中,国有、集体及控股企业建制率达95%;外商投资、私营、乡镇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建制达70%。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稳步发展。全市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企业有2119户,占应建制的8%。

(三)加大参与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力度。全市各级工会积极配合人大和劳动行政部门,开展了多次《劳动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1995年10月,市人大牵头组织市总工会和市劳动局开展了《劳动法》的第一次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全市宣传贯彻情况。之后,市总工会陆续参加了市人大、市政协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劳动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积极参与了对企业拒缴养老保险费、拒签劳动合同、化学危险品管理等突出问题的检查和专项治理。最近三年来,市总工会连续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了支付农民工工资专项执法大检查。去年5-7月,为纪念《劳动法》颁布10周年和《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实施1周年,市总工会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六个部门联合开展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执法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的用人单位发出了“劳动保障监察指令书”,要求限期整改。

市总工会十分重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检查队伍的培训工作,提高他们参与劳动法律监督检查能力。近年来,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培训了180多名兼职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员,颁发了监督检查员资格证书。截至2004年底,全市基层工会建立了劳动法律监督组织799个,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3338人,受理安全生产违法、违纪案件114件,其中工会直接处理的案件67件。

(四)加大劳动争议处理参与力度。为解决好发生在基层的大量劳动争议案件,市总工会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近年来重点抓了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员的培训,以及劳动争议的调处工作。到2004年底止,全市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1443个,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委员7535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3096件,其中集体劳动争议案件60件。此外,市总工会加大了直接参与重大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协调处理力度,参与了涪陵区12起职工工伤、多家商业银行分流安臵出现的劳动争议纠纷、重庆化妆品厂等多起集体仲裁案件的处理。近三年来,全市共参与处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1200多件,为缓解劳动关系矛盾做出了积极努力。

(五)努力促进全市扩大就业工作。1995年以来,全市工会始终把促进扩大就业工作放在重要位臵,努力构建帮扶困难职工长效机制。从1992年开展的单纯为困难职工送温暖活动,已经发展到2002年的为困难职工、下岗职工送观念、送技能、送服务、送岗位的“四送”活动。三年来,全市各级工会共为下岗失业人员送观念13万人次、送技能5万人次、送服务12万人次、送岗位7万余个。通过成立工会再就业中心、建立再就业基地、开办下岗职工夜市、举办现场招聘会、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等形式,千方百计为下岗失业人员创造就业机会;全市各级工会自办或参与举办专场招聘会383场,22.3万人次进场求职,有6.36万人达成用工意向性协议;全市工会还通过建立市、区县、企业不同层次的多个职工消费合作社,为下岗职工直接提供了1000多个就业岗位,拓宽了就业渠道,扩大了就业。

(六)大力开展宣传贯彻劳动法的教育培训活动。《劳动法》颁布以来,全市各级工会深入持久地开展了一系列学习宣传教育活动,把40多万册《劳动法》、《劳动法释义》及其劳动法配套法规文本等学习材料送到职工和基层工会干部手中。基层工会利用闭路电视、宣传栏、黑板报等,广泛组织广大职工反复学习《劳动法》,把《劳动法》作为职工“三五”、“四五”普法的主要内容;市总工会开展的百万职工学习《劳动法》知识竞赛活动,参赛单位达到5000多个,全市重点工业企业全部参加了竞赛,参赛职工超过100万人。1995年,市总工会组织13个行业、15个代表队参加的《劳动法》知识决赛,在电视台直播后引起全市职工巨大反响。据统计,全市参加学习《劳动法》的干部、职工达到了90%以上。与此同时,市总工会还对区县市工会和各产业工会、大中型企业工会、基层工会三个层次的工会干部举办了100多期、1200多工会专兼职干部参加的《劳动法》专业性培训班;另外,全市各级工会会同市劳动局等部委陆续开展了《劳动法》咨询日、宣传月等活动;近两年来,市、区县总工会与人大、劳动、法院、司法等部门联合开展了“为实现公平和正义——法律援助在工会”、“12.4法制宣传日”、“纪念《劳动法》颁布十周年、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进城务工人员法律援助宣传”等大型公益宣传活动,对上百万市民进行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政策的现场解答,发放了《劳动法》、《工会法》、《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法律援助条例》、《进城务工人员维权手册》等法律文本和宣传资料100多万份。今年7月,在市总工会组织的以《劳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四五”普法考试中,全市近20万职工和工会干部直接参加了考试,及格率达到100%以上,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xx年来,职工学法、懂法、用法蔚然成风,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日益成为自觉行动,《劳动法》逐步深入职工人心。

(七)《劳动法》推动工会工作重心实现重大转移。按照《劳动法》关于“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的规定,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提出的“以贯彻实施《劳动法》为契机和突破口,带动工会各项工作”的工会工作总体思路,市总工会成立了贯彻实施《劳动法》领导小组,明确了领导职责分工,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劳动法》贯彻实施情况调研活动,建立了情况汇报制度,按照《劳动法》的内容对工会职能进行了调整,使劳动法律的宣传、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逐步成为工会的主要工作。一方面,注意总结推广工会贯彻实施《劳动法》中的先进典型。近年来,针对进城务工人员多,维权难的状况,推广了南川市总工会建立“4+x”进城务工人员维权联动机制的经验;针对建筑施工企业拖欠进城务工人员工资等问题,推广了重庆广厦一建集团善待进城务工人员的“四好”经验;针对劳动关系矛盾日益突出的状况,推广了嘉陵、abb电器公司等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的经验。另一方面,注重畅通职工反映情况的渠道,提供服务。在市、区县两级工会开通了“12351”职工维权热线电话,为职工利益诉求提供了便捷的渠道和窗口,今年3月开通以来已受理职工热线电话2000多人次;还在市和区县两级建立了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为3250多名职工提供了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咨询,以及劳动仲裁和法律援助代理等服务。

xx年来,《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推动了工会组织的发展壮大。市总工会按照《劳动法》关于“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规定,以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作为重要任务,在巩固国有和国有控股、集体企业等工会组织建设的基础上,全市新建企业组建工会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到2004年底止,全市40个区县市和2个开发区新建工会组织累计达到3.57万个,发展会员70.45万人(截至2004年底,全市职工为237.49万人,会员215.20万人),全市1311个乡镇(街道)全部建立了工会工作委员会或工会联合会,全市有658个社区组建了工会,在进城务工人员中也着手建立了工会,使他们有了自己的“家”。

总之,xx年来,全市工会在全面、深入宣传贯彻实施《劳动法》的过程中,逐步实现了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活动型工会,向市场经济条件下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为基本职能的'重大转移。

xx年来,重庆市委、市政府、劳动保障等部门和工会为认真贯彻实施《劳动法》付出了艰辛的努力,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侵害职工劳动经济和社会保障权利的情况仍然突出。此次调查发现,职工反映的以下问题比较突出:

(1)一些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在签订的合同中,试用期过长、基本内容不完备、不公正、未经双方协商等问题突出;不少合同包含违法的霸王条款,有的连工资和基本的福利待遇都只字不提;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签订率极低,据我市化医工会调查,某化工企业全部3552名职工中,仅有1.3%的职工与企业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91%以上的职工签订的都是3年及其以下的劳动合同;企业不按合同执行,随意处罚和辞退职工的情况时有发生。

(3)以各种名义或变相克扣、拖欠职工工资,尤其是建筑施工企业和私营企业拖欠严重,据调查,有的区县50%以上的建筑施工企业都不同程度拖欠进城务工人员工资。

(4)在部分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外资企业以及一些新兴行业,如保安公司、物业管理、保健娱乐行业及大型商场的专柜人员大多未参加社会保险,一些亏损困难企业拖欠养老金现象也比较突出。在参保企业中,医疗、工伤、生育等参保险种不完全,少报缴费基数、基数不清、人数不清的情况也不同程度存在。私营企业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的不到20%。在这些企业中,参保的一般都是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市总工会去年在对41家企业的劳动保护调查中发现,仅有8家企业为职工办理了工伤保险,参保率为19.5%。

(5)侵犯女职工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一些企业在招工时,明确告诉女职工在合同期间不能怀孕。另据市总工会女职工部今年4月份对34户不同类别企业的调查,劳动合同中涉及女职工权益条款比较全面的,仅为1.17%。

(6)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情况参差不齐,私营企业几乎没有得到落实。

(7)有的企业在改制、破产过程中,未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没有得到完全落实。

二是职工劳动保护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状况有待改善。一些企业在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很少载明和告知职工有关安全生产、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职工拒绝违章指挥权难以实现;有的企业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处于弱势的职工往往不敢抵制,因为一次合法的抵制,后果可能就是失业;安全技措工程、安全设备和安全教育费用投入少,或者根本没有投入的现象比较突出。一些单位不重视、不支持工会的群众监督。《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原来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和安全部门、卫生部门新的管理体制尚未理顺,职责职权不清和交叉现象比较突出,给工会参与“三同时”的职责带来了较大影响。

三是企业职工基本医疗制度改革滞后矛盾突出。重庆作为老工业基地,老职工多,欠账多,资金缺口大。目前大部分企业的职工未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制度改革矛盾突出,有职工形容医改是一座“围城”,没有参加医保的想参加,而参加了的又想退出,认为得不偿失。职工普遍对目前的医改不满意,“看不起病,吃不起药,住不起院”成了患病职工的口头禅;医患矛盾突出,“医保药拖命,自费药救命”,“小病不看大病拖”等说法和现象反映出患病职工的不满和无奈。职工普遍反映,一些医院在抗菌类药上大做文章,动不动就开头孢,廉价的青霉素却说没有,甚至出现了打青霉素找熟人开后门的现象;一些完全不必要的检查检验项目,让职工难以承受。目前职工因为医疗费、住院费不能及时报账、大病统筹制度未建立等问题,影响了企业稳定。另外,对于参加医保后,职工直系供养亲属报销50%的医疗费规定被取消,困难职工反映很大。

四是劳动关系中的新问题亟待解决。工程项目承包和分包等无用工主体资格招工比较普遍,造成职工在劳动争议仲裁中举证困难,合法权益难以主张;非全日制用工、退休人员再工作后的劳动合同、工伤保险亟待规范;劳务派遣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用工主体资格尚需确认;有的用人单位钻社会保障制度的空子,单位本应按20 %承担社保费,但实际却按10%的钱返给职工,让职工自己到社保局建立个人账户,逃避另外10%的社保费,导致退休时与同工种和同年龄职工的养老金差距较大,社保基金缺口加大;另外,由于企业困难,长期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在个别企业还出现了满60岁的职工领不到养老保险金,而不能退休的现象。

五是建筑施工企业拖欠进城务工人员工资情况复杂。据市总工会上半年对主城区19户建筑施工企业调查,拖欠金额达进城务工人员工资8000万元的主要原因:

(1)未完工程垫资、业主未按约定给付工程款,企业无力支付工资;

(3)建设单位资金不到位,工程成为烂尾楼,施工企业前期工程款收取困难;

(5)一些地方公共基础设施、交通建设项目拖欠部分工程款;

(6)部分包工头受农民工亲属委托扣下部分工钱,年底交与其亲属,以免农民工在外乱花钱。

一是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国企改革步伐加快,就业压力严峻。发展经济的中心工作与职工就业、劳动权益保护的矛盾,是贯彻实施《劳动法》中长时期存在的突出矛盾。重庆二元结构矛盾突出,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结构性矛盾凸显,就业形势十分严峻;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与劳动者争取合理劳动报酬、企业用工自主权与劳动者择业自主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存在实事上的不平等三大矛盾突出。重庆作为老工业基地,产业基础薄弱,技术、资本、人才匮乏,缺乏新的经济增长点,就业岗位严重不足。特别是三峡库区企业关闭、破产量大面广,产业层次低,还没有形成新的产业带和产业链,职工就业门路狭窄。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加快,城市周边土地被征用的农民、其他进城农民工约6500万人(其中市内约320万人),以及新增城镇劳动力增长较快,都给就业工作带来严峻形势,给《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带来更大的压力。

二是个别地方和一些企业对贯彻实施《劳动法》的认识不到位。个别地方领导认为,要推动企业改革,发展市场经济,提高经济效益,牺牲职工利益是不可避免的,因此片面强调推动改革,发展经济,忽视或漠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的把不缴、少缴、缓缴社会保险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在一些地方招商引资、企业在争取生产订单时,往往忽视了职工利益,还津津乐道于工资低成本的引资比较优势。 三是区县劳动保障监察力量薄弱,执法难度较大。我市从去年以来加强了市一级劳动保障监察力量,但区县劳动保障监察力量仍很薄弱,目前我市区县的劳动监察人员受编制限制,一般只有3人左右,只能应付日常的职工投诉,没有足够的力量及时有效处理和制止众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跟踪整改和处罚很难到位。在区县劳动保障监督执法中,来自社会各方面的阻力大,包括有些地方领导和执法部门上级单位的干预,导致执法难度增大。

四是《劳动法》本身存在一定缺陷。如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合同产生的纠纷处理、拖欠工资和养老金,侵犯休息休假权和加班加点不给报酬等,缺乏强有力的处罚措施;又如在企业改制、破产中劳动者安臵和分流方案缺乏程序性规范;还如目前出现的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灵活就业人员、退休职工再工作后的劳动合同和工伤保险等问题都缺乏规范。

四、对进一步贯彻实施和修改《劳动法》的有关建议。认真贯彻实施《劳动法》,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只有建立起规范、和谐的劳动关系,才能从根本上促进发展、推动改革、保持稳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为此建议:

一是进一步加大学习宣传《劳动法》的力度,形成依法调整和规范劳动关系的社会共识。

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阵地和舆论工具,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加大《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力度,在全社会继续深入进行《劳动法》的普及宣传。特别要通过劳动保障、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和工商联、私企和外企协会等组织,对用人单位和经营者进行重点宣传教育,提高其依法经营、尊重职工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把《劳动法》、《工会法》等涉及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纳入地方党政和企业干部的培训内容,作为“五五”普法重要内容。同时,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职工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切实改变目前部分职工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法律意识淡漠的状况,提高他们学法、知法、懂法、用法的自觉性。

二是整合力量,进一步加大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行为的查处力度。

增强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力量,变被动应付为主动查处;广泛强制推行劳动合同制度,重点督促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督促企业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通过人大代表视察、政府执法检查、社会舆论等方式,加大对用人单位拒签劳动合同的监督和查处力度;严肃查处劳动关系领域的各类违法行为,依法惩处恶意和蓄意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典型案件中的单位和个人。继续开展专项治理,努力从制度安排和源头上加大对劳务工工资的清欠力度。加快完善企业职工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步伐,加大对企业拖欠职工各项社会保险的查处力度。增强职工社会保险交纳透明度,规范缴费基数,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实行五项保险“一卡通”制度。我市高新区建立的“五险合署”的社保机构,对此作出了积极的探索。要进一步加强对劳动力市场、职业介绍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建设,督促非公有制企业与工会建立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逐步形成和谐、稳定的企业劳动关系。 三是修改完善《劳动法》,加快配套法律法规立法步伐 《劳动法》是在计划经济色彩比较浓厚的时期制定的,所涵盖的对象主要是国有和集体经济单位,因此应当根据新的形势发展需要,对如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中的职工、进城务工人员、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权益等方面做出新的明确规定。同时,要加快与《劳动法》配套的《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社会保险法》、《促进就业法》、《劳动争议处理法》、《企业职工民主管理条例》等立法工作步伐。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加快《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这两项基础性和根本性的法律关系到所有劳动者的最根本和长远的利益的实现,更关系到社会政治的基本稳定。

四、加强各方协调配合,完善《劳动法》贯彻实施机制。从立法、执法、法律监督等环节进一步完善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机制,是贯彻落实《劳动法》的重要保障。这些机制主要包括:建立健全企业市场准入机制和诚信机制;建立完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拖欠工资、社会保险先行抵扣、追偿与处罚机制;劳动争议处理协调机制;劳动法律监察与监督机制;执法检查机制;群众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机制等,为《劳动法》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体制环境。

劳动法读书心得篇五

园林行业是我国城市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园林工人肩负着绿化美化城市的重要任务。为加强对园林工人权益的保障,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园林劳动法规。近日,我参加了一次关于园林劳动法规的报告会,并从中收获颇丰。在这次报告会上,我深刻意识到园林劳动法规对园林工人权益的保障具有重要意义。下面就我在报告会上所学到的园林劳动法规,以及对园林劳动法规报告的心得体会进行总结。

第一段:园林劳动法规

在报告会上,专家详细解读了我国现行的园林劳动法规体系。这些法规涵盖了园林工人的就业、劳动合同、工资福利、劳动安全等各个方面。其中,我最关注的是劳动合同和工资福利方面的法规。专家指出,园林工人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者的权益和义务。此外,工资福利的支付也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薪资支付标准,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第二段:园林劳动法规的意义

园林劳动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园林工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它能够确保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得到保障。通过明确园林工人与用人单位的权益义务关系,劳动者的工资支付、工时休假等基本权益将得到切实保障。其次,园林劳动法规的实施可以提高园林工人的工作积极性。如果园林工人不受到合理的薪酬待遇和工作条件的保护,他们可能会丧失对工作的热情,影响工作质量。因此,园林劳动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整个园林行业的工作积极性非常重要。

第三段:园林劳动法规应用存在的问题

尽管园林劳动法规对园林工人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实际应用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首先,一些用人单位不遵守劳动法规定,没有按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其次,一些用人单位存在非法解雇劳动者的现象,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解雇程序。此外,在一些园林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得不到保障,给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带来威胁。这些问题的存在,对园林工人权益的保障造成了一定的障碍。

第四段:解决园林劳动法规应用问题的思路

要解决园林劳动法规的应用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首先,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和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对于逾期未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强制执行等方式进行处罚。其次,需要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监督,确保用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解雇劳动者。最后,园林工程的施工安全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提高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五段:个人体会

通过这次园林劳动法规报告会,我进一步了解了园林劳动法规对园林工人权益的保障意义,也了解到园林劳动法规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作为园林工作者,我们应当更加重视自身权益的保护,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同时,也希望有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加强对园林劳动法规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园林工人的法律意识和权益保护意识。

通过这次园林劳动法规报告会,我深刻意识到园林劳动法规对园林工人权益的保障具有重要意义。掌握并严格遵守园林劳动法规,不仅能够确保自己的基本权益,也能够提高工作积极性,推动园林行业的发展。同时,也希望用人单位和相关部门能够共同努力,加强对园林劳动法规的宣传和执行力度,为园林工人提供更好的工作条件和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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