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是人们在面对各种挑战和任务时,为了更好地组织和管理自己的时间、资源和能力而制定的一种指导性工具。通过制定计划,我们可以更好地实现我们的目标,提高工作效率,使我们的生活更加有序和有意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计划书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辽宁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篇一
据了解,修正案取消了晚婚晚育假的奖励,但是增加了生育假。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不分一孩二孩
男方也可享20天护理假
现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修正案(草案)》删除了晚婚晚育假的奖励,这就意味着晚婚目前可以享受的23天假期,或将变为3天。
两种情况还可申请再生一个
去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会会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于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修正案(草案)》根据上位法授权和国家卫计委的指导性意见,具体规定了照顾生育的两类情形为病残和伤残。《修正案(草案)》第十三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已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有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二)夫妻一方为五级以上伤残的”。
父母不再享独生子女奖励优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已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规定。国家卫计委在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方面,明确了“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法律修改前按照规定应当享受奖励扶助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独生子女父母和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父母继续享受奖励扶助。对2016年1月1日后生育一个子女且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故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继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
《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第二款规定:“领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及其子女、家庭继续享受的相关政策不变,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辽宁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篇二
《修正案》全文如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二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1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月21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辽宁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篇三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也就是“单独二胎”政策。16日,国家卫计委副主任王培安答记者问,就这一政策为什么启动给出了四个方面的中肯理由。
计划生育政策一直是各界关注的热点。评价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应有这几个立足点。其一,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以来,成就巨大,有效控制了人口过快增长。统计显示,我国人口出生率由1970年的33.4‰下降到的12.1‰,人口自然增长率由1970年的25.8‰下降到20的4.95‰,是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妇女总和生育率由1970年的5.8下降到年的1.5至1.6,达到了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1970年我国出生人口2739万人,净增2321万人,2012年出生人口1635万人,净增669万人。
其二,有效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
其三,计划生育并不单兵突进,还与优生优育齐头并进。
此外,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使世界70亿人口日推迟了5年,为其他发展中国家解决人口与发展问题作出了表率,树立了负责任人口大国的良好形象。这一点不容忽视。
有人口学家认为,放开“单独”家庭生二胎,是中国生育政策调整的“一小步”,对中国人口增长的影响并不大,但具有风向标的意义。从根本上说,还是要还“计划生育”的本来面目,让它真正变成“家庭的计划”,让家庭和个人享有生育决定权。不管怎么调整,其落点都应该是尊重和保障国民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辽宁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篇四
(宁夏法制办)为了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作出的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我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修改。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保障公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前后条文对比稿以及修改情况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请将书面修改意见寄至“银川市解放西街36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法规处(邮政编码:750001)”,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发送至:xzfgc@。
联系人:包晓荣
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1月15日
辽宁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篇五
(征求意见稿)
一、删除第十四条。
二、将第十七条与第二十条合并作为第十六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夫妻婚前共计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共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五)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一个以上子女因伤致残,经依法鉴定,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依法收养的孤儿、残疾儿、弃婴不计算为子女数,送养的子女计算为子女数。
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个子女;夫妻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两个子女。”
三、将第十八条修改为:“生育两个以下子女实行免费登记服务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的时间,依法享受政府提供的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
四、删除第十九条。
五、删除第二十一条。
六、删除第二十二条。
七、将第二十三条作为第十七条,修改为:“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条件的夫妻要求再生育的,应当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条件的证明材料,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对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给再生育通知单,并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八、删除第二十四条。
九、删除第二十五条。
十、删除第二十六条。
十一、删除第二十七条。
十二、将第三十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的奖励由其所在单位执行的,单位负责人应当承担落实责任。”
十四、删除第四十四条。
十五、删除第四十五条。
十六、删除第四十七条
十七、删除第五十三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了相应调整。
本修正案自20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