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起诉状(通用15篇)

时间:2023-12-04 12:52:29 作者:影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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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起诉状

被告:________,男,汉族,__________有限公司驾驶员。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_________________元;。

三、赔偿原告电动车损失费:______________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年____月____日下午,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电动车正常行经__________路、__________路路口时,遭遇被告_____驾驶的小客车(牌号为_________________)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电动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北京人民医院,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颅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耳聋等。后经__________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1)。原告又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经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定属十级伤残”(见证据2)。事故造成原告留有后遗症,经常头痛、头晕、耳鸣等,不得不被原单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动车损坏严重,至今仍在被告处。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缮和归还义务,现已造成助动车报废,使原告经济损失__________元。(证据3)。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_________________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望法院予以公正裁决。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交通肇事明星是但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永贵(系受害人李治军之父),男,生于1962年12月23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果园镇××村149号。

原告:朱开秀(系受害人李治军之母),女,生于1965年2月4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兰州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腾达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涛,该公司经理。

被告:杨月国,男,生于1974年2月17日,住兰州市七里河区黄峪乡××村5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现被羁押在兰州市第二看守所。

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支公司(简称人保兰州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请求事项:

1、依法追究被告杨月国犯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3、判令第三人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8月19日上午7时15分许,被告人杨月国驾驶兰州腾达公司所有的甘××号运输型拖拉机,从兰州市七里河区黄峪乡九村载预制板十五张到西果园镇,当车行至七里河黄西公路11km+200m处时,由于操作不当,所驾车辆制动不良,车辆侧翻,致路边行人两死一伤,造成重大车损人亡交通事故,其中死者之一李治军乃二原告人之子。该次事故经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交通警察大队第(2007)××62号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杨月国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李治军不负责任。

现被告人杨月国交通肇事一案,经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已由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另外,甘××号运输拖拉机系被告人杨月国5月购买后于2011月17日变更过户到兰州腾达公司,登记产权为公有,车主是腾达公司。杨月国并与腾达公司签订货运汽车联合经营合同,由腾达公司于205月14日至5月14日在第三人人保兰州支公司投保车辆保险,保额限额为2500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杨月国无视国家道路安全法规,造成特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及相关法律规定,现二原告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判如所请!

此致

xxx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

xx年xx月xx日。

交通肇事起诉状

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男,汉族,住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工程总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职务董事长。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告公司有10名股东,原告为股东之一。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被告公司的部分股东在没有通知全体股东的情况下,擅自作出了《关于任选新董事的决定》。

该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违反了公司章程第十九条第一款“股东会的召开,应于会召开前十五日通知全体股东”的规定;决定方式也违反了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损害了原告等股东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依法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_________________被告:_________________。

原告因劳动报酬争议一案,不服南宁市劳动从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__年12月30日作出的.南劳人仲裁字(20__)第1424号仲裁裁决书,现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3、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无须支付被告因拖欠劳动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26065元;。

5、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无须支付被告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10000元;。

6、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无须支付被告因合同到期终止经济补偿金9000元;。

7、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交通肇事民事起诉状参考

原告:李永贵(系受害人李治军之父),男,生于1962年12月23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果园镇××村149号。

原告:朱开秀(系受害人李治军之母),女,生于1965年2月4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兰州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腾达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涛,该公司经理。

被告:杨月国,男,生于1974年2月17日,住兰州市七里河区黄峪乡××村5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现被羁押在兰州市第二看守所。

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支公司(简称人保兰州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请求事项:

1、依法追究被告杨月国犯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3、判令第三人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07年8月19日上午7时15分许,被告人杨月国驾驶兰州腾达公司所有的甘××号运输型拖拉机,从兰州市七里河区黄峪乡九村载预制板十五张到西果园镇,当车行至七里河黄西公路11km+200m处时,由于操作不当,所驾车辆制动不良,车辆侧翻,致路边行人两死一伤,造成重大车损人亡交通事故,其中死者之一李治军乃二原告人之子。该次事故经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交通警察大队第(2007)××62号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杨月国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李治军不负责任。

现被告人杨月国交通肇事一案,经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已由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另外,甘××号运输拖拉机系被告人杨月国2006年5月购买后于2006年11月17日变更过户到兰州腾达公司,登记产权为公有,车主是腾达公司。杨月国并与腾达公司签订货运汽车联合经营合同,由腾达公司于2007年5月14日至2008年5月14日在第三人人保兰州支公司投保车辆保险,保额限额为2500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杨月国无视国家道路安全法规,造成特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及相关法律规定,现二原告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判如所请!

此致

xxx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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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民事起诉状参考

原告:张佰艳,女,生于1955年4月14日,汉族、韩家园林业局医院工作。住址:韩家园林业局2号楼房2单元403室,电话:13845761205。身份证:23272419550414112x.

被告:陈立东,男,汉族,生于1975年1月8日。黑f-20532重型厢式货车的车主。现住黑龙江省望奎县望奎镇四街24委7组557号。身份证号码:232324197501080314.电话:13555334777,13704558745。

被告:赵力通,男,生于1974年4月1日,汉族,黑f-20532重型厢式货车的驾驶员。现住黑龙江省望奎县东郊乡厢兰五村大五井子屯265号。身份证:232324197401151x。电话:15146530376.

一、补充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交通肇事赔偿协议书”。

2、原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中的第一项“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合计合计:136240.00元整。”变更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合计:139,305.00元钱。”就是把利息费3065.4元钱,计算进去。补充利息费涉及的诉讼费,也随之交到法院。

3、其它不变。

二、事实和理由:

1、5月2日下午15时20分,被告人陈立国、赵力通驾车肇事,当场致原告人的女儿连蕾(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由此,给原告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及极大的精神痛苦,至今没有得到法律规定的合理赔偿。

请求法院撤销协议书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156: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因为行使撤销权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根据《合同法》第55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行使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法律不予保护,可撤销合同仍应为有效合同。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是205月25日,还有两个月就到法定期间,而且这个人身损害赔偿的关节点就是这个“协议书”,所以,原告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交通肇事赔偿协议书”。

被告人陈立东、赵力通的父亲赵树有于年5月22日,采取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行为,与原告人签订了显失公平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该协议书的第一条约定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人民币贰拾陆万壹仟陆百元,实际赔偿壹拾陆万元,相差十万元钱,差额巨大,显失公平。原告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赔偿协议书》,原告认为该合同内容有“显失公平”,是无效合同。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撤销。重大误解行为和显失公平行为自始即不合法,因此被称为“民事行为”。

这个案件辩论的关键问题是被告人,是否在旅店给原告10万元现金的问题。原告取得了可以推翻被告所谓收据的相反证据链条。

2009年7月27日上午,在呼玛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被告人赵力通交通肇事一案的时候,被告人陈立东说:在客运旅店提前一个小时给原告人连森斌10万现金,然后,又在呼玛县正祺路邮政储蓄所给原告16万元钱转款,赵力通的父亲赵树有都参加了。被告人赵力通的父亲赵树有说:我在旅店给原告人10万现金,没有任何人在场。(见呼玛县刑事审判庭的开庭审判记录和开庭录音)。

针对被告提供的所谓原告写的26万元钱的收据,以及给原告10万元钱现金的欺诈谎言,原告提供了可以证明被告具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以及乘人之危而使原告违背真实意愿订立协议的证据,主要是呼玛县正祺邮政储蓄所提供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还有被告说没有给原告10万元钱的电话、录音笔的录音证据,包括证人证言的相反证据链条。

2、把利息费3065.4元钱,加进去。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过仔细核实,原告认为此事故给原告带来损失如下:

(1)、死亡赔偿金231,620.00元钱。(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581元乘以)(2)、精神损害赔偿费5万元钱。(独生女,26岁,教师,父母55周岁,年龄比较大,不能够再生育。)(3)、丧葬费11,523.00元钱。(职工半年平均工资)(4)、处理丧葬人员费用3,097.00元。(交通费:1431.00元。住宿费:200.00元。出差补助费:1000.00元。材料印刷邮寄费:466.00元。)(5)、利息费:3065.4元钱。(整存整取一年:136,240.00元。利息率:2.25%。)。

总计:299,305.4元。减去被告人陈立东已付的16万元,尚应该赔偿139,305.40元钱。

综上所述,被告的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上述经济损失,现特将请求加上撤销协议书,原诉讼请求第一项“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合计:136240.00元整。”变更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合计:139,305.00元钱。”

此致呼玛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连森斌、张佰艳。

交通肇事起诉状

原告: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___年_____月出生,_____族,__________人,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男,成年,系原告的父亲现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

1、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元;。

2、判令被告支付残疾赔偿金元;。

3、判令被告支付护理费元;。

4、判令被告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元;。

5、判令被告支付必要的营养费元;。

6、判令被告支付后续治疗费元;。

7、判令被告支付住宿费元;。

8、判令被告支付交通费元;。

9、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元;。

10、判令被告支付伤残鉴定费元;。

以上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元,判令由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1、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17时06分许,被告一驾驭被告二粤b/_________________号货车沿_______________路东往西行驶至_____________路段时,遇原告人骑自行车横过公路,被告一避让不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20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深圳市交警局宝安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_________________被告一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在该交通事故中,由于被告一的过错,造成原告重度颅脑损伤,右额颞部急性硬膜下血肿、右额颞叶脑挫裂伤、颅骨骨折、脑疝、左枕部硬膜外血肿,外伤性癫痫。经深圳市康宁医院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癫痫发作程度应属于三级伤残,精神障碍属于轻度范围,构成八级伤残,构音障碍应为十级伤残;对原告精神伤残的护理依赖等级为部分护理依赖,护理人数估计为0.5,后期医疗费用总计应为12元。

被告的交通肇事造成原告方的经济损失费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被告对原告的一切损失应承担赔偿之责任。被告二于20xx年2月21日向被告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司购置了“第三者责任险”等车辆保险,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规定,被告三应对被告一、被告二所负的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责任认定书下达后,三被告却不履行赔付之义务。

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交通肇事起诉状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_________________元;。

三、赔偿原告电动车损失费:______________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年____月____日下午,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电动车正常行经__________路、__________路路口时,遭遇被告_____驾驶的小客车(牌号为_________________)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电动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北京人民医院,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颅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耳聋等。后经__________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1)。原告又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经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定属十级伤残”(见证据2)。事故造成原告留有后遗症,经常头痛、头晕、耳鸣等,不得不被原单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动车损坏严重,至今仍在被告处。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缮和归还义务,现已造成助动车报废,使原告经济损失__________元。(证据3)。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_________________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望法院予以公正裁决。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交通起诉状

原告:陈______,男,_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x族,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_______市______区______小区______室。

被告:于______,男,_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汉族,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_______市______区______小区______室。

案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_______________元,营养费_______元,护理费____________元,住院伙食补助费____________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_________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物损失____________元。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_______________元。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用。

5、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______分,在_______路上,被告驾驶被告有限公司的x号小型出租客运车由南向北行驶,途中从后面将骑自行车上班的原告撞倒,原告被送到急救中心进行抢救,经医院诊断为:____________。事故发生后,被告支付过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对于此事故给原告造成的误工等其他费用,双方未能协商一致。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__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区人民法院。

状诉人: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交通肇事民事起诉状参考

原告:李永贵(系受害人李治军之父),男,生于1962年12月23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果园镇××村149号。

原告:朱开秀(系受害人李治军之母),女,生于1965年2月4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兰州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腾达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涛,该公司经理。

被告:杨月国,男,生于1974年2月17日,住兰州市七里河区黄峪乡××村5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现被羁押在兰州市第二看守所。

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支公司(简称人保兰州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请求事项:

1、依法追究被告杨月国犯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3、判令第三人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关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由精品学习网提供!

事实与理由:

8月19日上午7时15分许,被告人杨月国驾驶兰州腾达公司所有的甘××号运输型拖拉机,从兰州市七里河区黄峪乡九村载预制板十五张到西果园镇,当车行至七里河黄西公路11km+200m处时,由于操作不当,所驾车辆制动不良,车辆侧翻,致路边行人两死一伤,造成重大车损人亡交通事故,其中死者之一李治军乃二原告人之子。该次事故经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交通警察大队第××62号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杨月国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李治军不负责任。现被告人杨月国交通肇事一案,经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已由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另外,甘××号运输拖拉机系被告人杨月国5月购买后于月17日变更过户到兰州腾达公司,登记产权为公有,车主是腾达公司。杨月国并与腾达公司签订货运汽车联合经营合同,由腾达公司于205月14日至5月14日在第三人人保兰州支公司投保车辆保险,保额限额为2500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杨月国无视国家道路安全法规,造成特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及相关法律规定,现二原告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判如所请!有关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由精品学习网提供!

此致

兰州市七里河人民法院。

原告人:李永贵朱开秀。

二oo七年十月九日。

交通起诉状

原告:杨××,女,汉族,1x年2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镇××村××号。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路××大厦13、14层。

负责人:王××,总经理。

二、要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以上损失。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年x月25日下午3点5分,杨××驾驶电动车走到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与张魏寨南二街发生交通事故,杨××被朱××违章驾驶的面包车撞伤,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朱××负全部责任,杨××无责任。杨××后来住院治疗几天后,又在家休养一个月,花费医疗费1x元,家人杨××为照顾杨××不能上班,造成误工损失,本人一个月不能上班,造成误工损失,同时造成交通费、营养费损失。精神也因事故受到刺激,经常夜不能寐。飞鸽电动车也被撞坏,花去修理费评估鉴定费315元。

经查,事故车辆豫ahm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

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望贵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

交通起诉状

原告:

住所地:

身份证号:

被告一:

住所地:

身份证号:

被告二:

住所地:

身份证号: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护理费________;住院火食补助费________;营养费________;交通费________;伤残鉴定费________。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________,精神损害抚慰金________。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出院后已经实际发生的后续治疗费________。以上各项赔付共计________。

4、判令由被告承担原告因手术安装内置固定钢板,后期需要取出时的医疗费用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5、判令保留原告由于交通事故引发的后遗症、并发症,向被告另行起诉的权利。

6、诉讼费由被告支付。

事实和理由:

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____分,被告______驾驶车牌号为______的小型客车,沿_____路行驶到移动公司路段时,违反禁令标线指示掉头,与______驾驶的车牌号为______的大型客车碰撞,致______公交车上的乘客______摔倒受伤,造成其锁骨骨折,以及多处软组织损伤,住院手术治疗_____天出院。原告出院后生活不能自理(不能穿衣,翻身,洗漱和自我移动),原告因年龄偏大,锁骨骨折手术后,仍感疼痛不适,尤其在天气变化时疼痛加剧,活动功能不能完全恢复,转身,抬手受到限制,而且根本不能再提重物。致使原告无法再独立生活。这不仅给原告带来很大痛苦,也给家人带来很大困难。原告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经________交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______右锁骨骨折致十级伤残,两胸多发肋骨骨折致十级伤残”。

经公安交警出警现场勘察,交管部门认定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由被告______负全部责任。

截止到目前,被告______已垫付原告住院期间的手术费,医药费,以及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用共计________。原告出院后的继续治疗以及其他费用均由原告自己承担。后经原告与被告就应承担的费用方面协议,未能达成一致。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告以上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交通起诉状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郑,住南充市区x村x组。

上诉人于20xx年4月1日收到南充市区人民法院(20xx)民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认为该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不服该判决书的判决,特依法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之子李x(车祸死者)经常居住地在上海,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证据不足。

被上诉人诉称本案受害人李x20xx年1月到上海,同年6月到上海x公司上班,直到20xx年9月请假回老家南充,平均月薪5100元。为此,被上诉人提交了该公司的证明以及受害人亲属的证言,村委会的证明证实以上事实,但上诉人认为以上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李x经常居住地在上海,主要收入来源于上海。理由如下:

1、根据《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连续居住是指至起诉或事故发生之日连续一年以上,而不是曾经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按照我国治安户籍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公民是否在外地长期居住最重要的证据是《暂住证》,按照上海市的规定,凡外省市人员在本市(上海)拟暂住一个月以上,年满18周岁、来沪从事务工、经商和其他经济活动的人员,均应领取《暂住证》。申请《暂住证》条件:

(1)具有居民身份证;(2)在本市有合法固定的居住场所(3)有正当的从事务工、经商和其他经济活动的理由。一审法院要认定本案受害人李x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应由被上诉人提交李x在上海居住的《暂住证》,如不能提交,就不能认定其经常居住地在上海。

2、在庭审过程中,一审法院甚至没有查清受害人李x曾经在上海居住的具体地址,也没有要求被上诉人提交任何租房合同等居住证明来证明李x的居住情况就认定李平经常居住地在上海,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得出这样的结论未免太武断。

3、一审法院认定李x主要收入来源地为上海,其所依据的证据主要是一家名叫上海x公司提交的书面证明。但该证明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首先,该证明的真实性值得怀疑。该证据上的公章不符合国家对企业公章的'规定,没有注册号,是否是该公司的公章值得怀疑。

其次,该证明显示公司同意李x请假回老家学驾驶而同意其请假半年,上诉人认为按照公司管理制度一般规定,请假半年应有请假凭条,以及公司同意李x请假的书面意见,但一审中被上诉人并没有提交相关请假凭证。究竟是李x从该公司离职还是请假均无法证实。

第三,该证明显示李x在上海x公司上班的时间仅有一年,平均收入就达到5100元,远远超过上海市的平均工资收入(上海20xx年职工年平均收入26823元),其真实性值得怀疑。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应向法院提交李x的工资收入证明以及纳税凭证。上诉人不明白的是被上诉人为证明其误工损失向法院递交了两夫妇的工资收入凭证(银行存折),为什么不提交能充分证明李x收入的工资凭证(如职工花名册,李x本人签字的工资单或像被上诉人工资证明一样的银行存折),难道李x在上海期间根本就没有工作或没有在该公司工作?!

第四,经上诉人上网搜索,上海x公司法定代表人就是南充市人,是否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上诉人不清楚。如果确实该证明是该公司出具的,那么该公司的证明究竟是实事求是出具还是出事后碍于人情提供的虚假证明,上诉人不清楚。

第五,被上诉人提交的证人证言不符合法律规定,按照法律规定,证人应出庭接受质证,是否采纳还需要其它证据予以佐证。本案的证人是受害人的亲属,由于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的真实性更需要核实。

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对以上疑点予以查实。上诉人强烈要求被上诉人提交受害人的暂住证、在上海的居住证明、职工花名册、工资收入凭证、纳税凭证、请假凭条等能证明受害人主要收入来源于城市、经常居住地在城市的相关证据。

二、一审法院在计算赔偿费用上存在计算错误的情况,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1、关于死亡赔偿金,上诉人请求按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居民相关标准计算。

2、被上诉人的误工损失,一审法院确认金额为8482元,上诉人认为计算错误。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误工期限为37天,(20xx年2月14日至3月21日),计算时间上存在错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受害人亲属的误工费用是指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损失,而并不包括交通事故诉讼的误工损失,受害人李x火化时间是20xx年3月4日,被上诉人误工时间应是20天,而不是37天。上诉人认为,如果按照一个月计算,两被上诉人误工工资也只有4895元(2948元+1947元),而不应是8482元。

3、交通费用计算过高,按照《解释》规定,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上诉人应承担其中的合理费用。一审法院在认定交通费用时完全采纳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认可被上诉人主张的金额,而对其不合理部分没有一分扣除,上诉人认为其审理不公。交通费用按照规定只能计算受害人亲属三人以内的交通费用,并且只能是处理丧葬事宜和交通事故的合理、必要开支。出租车票过多,并且是连号,其来源不真实,对交通费请二审法院予以公平、合理裁决。

4、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应承担被上诉人生活费6054元没有法律依据。在一审中,被上诉人提交了6054元的餐饮票据以证明其开支生活费,而法院全部采纳了其主张。按照《解释》的规定,生活费并不属于上诉人的赔偿范围。如果被上诉人确实因处理交通事故到城区导致生活费用增加,上诉人认为也只能参照当地乡镇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区出差的生活费补助按照不超过三人来合理确定,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金额显失公平,远远超过当地的生活水平,况且上诉人在事故发生后已垫付了850元的生活费。

5、精神抚慰金50000元过高,上诉人愿意承担30000元。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明显偏向被上诉人,没有在公正的立场上判决。特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公正判决。

此致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交通起诉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出生,________族,住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诉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涵江区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号民事判决(下称“原审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并依法改判。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判决按城镇居民标准认定被上诉人的各项经济损失,不仅不符合客观事实,也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并按农民标准予以认定。

1、被上诉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明显系事后单方制作而成,主要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

(2)该《房屋租赁合同》没有所租赁的房屋具体位置,无法证明被上诉人的实际租住地。卓坡居民委员会与涵东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依法不能采信,《证明》中提到“暂住”,那么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暂住证明;且“新涵街号401室”与上诉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方林和平所有的房产证并非同一地址,前后存在矛盾;再者,林和平系外地人,其在涵江买房应当是用于自身居住,对外出租且租金如此廉价与常理不符。被上诉人所提交的证据,显然系事后为达到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的目的而刻意虚构而成,依法均应当不予采信,一审法院未查清案件事实,草率认定被上诉人的租住地在城区范围,明显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2、被上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所从事工作及主要收入来源,被上诉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上诉人原本就是涵江区人氏,家庭住址在涵江区江口镇,根本无需租房。且,被上诉人为证明其收入来源曾向原审法院提交过工作及收入证明(被上诉人当庭予以撤回),根据提交的工作收入证明,被上诉人系在荔城区西天尾镇的鞋厂上班,那么被上诉人将房子租住在涵江根本不符合常理。被上诉人主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按照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却予以支持明显偏袒被上诉人。

二、被上诉人原审诉求赔偿项目和金额,部分不合理,原审法院予以支持明显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其中,医保费用应按医疗费总额的20%予以扣除;误工费应当按照88.74元/天计算,误工天数为实际住院天数101天;残疾赔偿金赔偿标准应当按照11184.2元/年的标准计算;鉴定费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项目,保险公司不承担;二次手术费应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车损费未经保险公司定损,且成龙摩托车行不具备修车资质,依法不应当予以认定。上述赔偿项目及金额,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三、原审法院在交强险限额内预留给案外人的费用偏少,对案外人不公平,请求二审法院适当予以增加。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按城镇居民标准认定被上诉人的各项经济损失且部分赔偿项目的认定是错误的,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交通起诉状

身份证号:_______。

被告一: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

被告二: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护理费______元;住院火食补助费______元;营养费______元;交通费______元;伤残鉴定费______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______元,精神损害抚慰金______元。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出院后已经实际发生的后续治疗费______元。以上各项赔付共计______元。

4、判令由被告承担原告因手术安装内置固定钢板,后期需要取出时的医疗费用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5、判令保留原告由于交通事故引发的后遗症、并发症,向被告另行起诉的权利。

6、诉讼费由被告支付。

事实和理由:

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____分,被告______驾驶车牌号为______的小型客车,沿_____路行驶到移动公司路段时,违反禁令标线指示掉头,与______驾驶的车牌号为______的大型客车碰撞,致______公交车上的乘客______摔倒受伤,造成其锁骨骨折,以及多处软组织损伤,住院手术治疗_____天出院。原告出院后生活不能自理(不能穿衣,翻身,洗漱和自我移动),原告因年龄偏大,锁骨骨折手术后,仍感疼痛不适,尤其在天气变化时疼痛加剧,活动功能不能完全恢复,转身,抬手受到限制,而且根本不能再提重物。致使原告无法再独立生活。这不仅给原告带来很大痛苦,也给家人带来很大困难。原告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经________交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______右锁骨骨折致十级伤残,两胸多发肋骨骨折致十级伤残”。

经公安交警出警现场勘察,交管部门认定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由被告______负全部责任。

截止到目前,被告______已垫付原告住院期间的`手术费,医药费,以及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用共计______元。原告出院后的继续治疗以及其他费用均由原告自己承担。后经原告与被告就应承担的费用方面协议,未能达成一致。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告以上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交通起诉状

被告二:____公司,住所地: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被告三:____保险公司,住所地: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诉讼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____、____公司赔偿原告误工费9000元、护理费7697.3元、交通费9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350元、营养费540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伤残等级司法鉴定费680元,共计____元。

2、被告____保险公司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赔付责任;

3、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____年_____月_____日3时30分许,被告____驾驶被告____公司所有的_____轿车在北京路倒车时,未确保安全,碰撞行人____,致____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____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____字[____]第340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王____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见证据1)_____轿车已在被告____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单号分别为____。(见证据6)。

事故发生后,被告王____在没有标明现场位置、没有报警的情况下,用云a6666号轿车与原告李____家属一起将伤者李____送往____医院进行治疗55天,被告____已支付全部医疗费。经诊断,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____骨折,医嘱出院后卧床休息一个月。(见证据2)。

原告____于____年12月1日经____司法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左手骨折,出院后需定期复查,并服用药物治疗,后续治疗费____元,自受伤之日起全休4个月。”(见证据3)。

综上所述,此次事故给原告的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特请求贵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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