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专业21篇)

时间:2023-11-09 07:15:21 作者:雨中梧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专业2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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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写要点

第二章:项目建设背景和必要性,结合区域社会经济环境描述项目的立项背景和必要性,目的是说明该项目立项的目的和意义。

第三章:市场供求分析及预测,结合全球、全国及省内项目所投资产品的市场供求、价格情况,说明项目所投资产品的市场前景。

第四章: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情况,结合项目承担单位的'资金、技术、产品、市场等描述说明该单位承担本项目的实力。

第五章:项目地点选择分析,结合项目自身对环境的影响,说明交通、运输、周边位置等情况说明选址科学合理。

第六章:生产工艺技术方案分析,说明投资该项目生产的流程、工艺、阐明其技术来源和先进性以及预期会达到的工艺参数。

第七章:项目建设目标,说明项目投产后的技术水平、生产能力水平和市场供求能力。

第八章:项目建设内容,根据工艺流程分步骤阐明各个环节的建设内容及所需要采购的仪器设备等。

第九章: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根据实际建设内容,结合实际市场价格因素,估计项目总投资,说明资金来源,是中央、地方还是自筹,分别占的比例是多少。

第十章:建设期限和实施进度安排,说明项目建设的期限以及各个阶段需要完成的工作。

第十一章:环境影响评价,结合项目自身实际情况,分析项目对当地生态、水源、噪声等的潜在的污染情况及需要采取的必要措施。

第十二章:项目的组织管理和运行,阐明项目建设期间和运行期间的组织管理情况。

第十三章:效益分析与风险评价,分析项目的经济效益、投资回报及潜在的风险,并作出财务评价。

第十四章:招标方案,根据国家相关招投标法案,初步拟定基础建设、设备仪器的招投标方案,这一步只需简单提一下,在项目通过可行性验收后的实施方案再来细化。

第十五章:项目可行性结论与建议,可研报告编写机构需结合实际给出项目是否可以的结论,同时针对不足提出改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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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九条依照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第十一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十二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化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写要点

工程分析的主要内容就是通过对建设项目工艺特性的分析,经过现场测试、类比研究及物料平衡等工作来确定污染物及其排放量,对于不能达到国家要求的则需选择合理的防治措施,确保项目污染物达标排放。

笔者认为,成功的工程分析应该解决好以下几个方面。

要想做好化工项目的工程分析,必须有一个清晰的思路。

第一,需要了解原辅材料名称、用量、理化性质、常温常压下的状态、含量(包括杂质或水的含量)及物质的纯度。

第二,列出反应的化学方程式,用分子式描述主副反应,确定物料组分、性质,从化学方程式中能直观地看出有没有三废及副产物的产生,判定污染因子。

第三,了解化学反应类型,由此了解副产物和废物的'产生情况,通过转化率、回收率和物料衡算确定污染物的产生量。

第四,了解中间产物、副产物和介质的状态及水溶性,分析物质的分离是固液分离还是液液分离,是无机物和有机物的分离还是有机物和有机物的分离等等,从而初步确定污染因子和污染物类型。

工程分析中,难点在于掌握详细的生产工艺。

虽然许多建设单位都能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但是工作深度不一,且立足点是工艺路线的选择和最终产品的生产成本和经济效益,因此提供的工艺流程简单,没有污染物产生工段的情况说明和治理措施说明。

对于复杂的项目,企业只关注产品的得率,对于废弃物产生的种类、数量等不清楚。

这些情况都给环评工程分析带来很大的难度。

四、污染防治对策评述。

化工项目品种繁多,原辅材料、合成工艺及产品的化学组成相差极大,使“三废”的组成也千差万别。

对化工项目“三废”治理方案的确定,必须根据污染物的特性选取有效、经济的处理方式。

在评价工作中,不能只是简单地列出各污染源的污染防治对策,还需对各防治对策的工艺从捕集率、除尘率、脱硫率、成本等方面进行分析,最终从经济技术两方面论述所选择污染防治对策的可操作性。

1.化工废水。

化工项目产生的废水,不同于生活废水和其他项目产生的废水。

由于化工产品和工艺的不同,产生的废水差异很大,采用的处理方法也不同。

其废水一般cod值都很高,既含有易降解的醇类、醛类、脂类等杂环物质,又含有卤代烃、多环烃等不易降解的物质,有时还含高盐分,应对不同的废水按易降解和不易降解进行分别处理。

少数难降解的和高盐分的,需要预处理后再进入常规处理工艺。

2.化工废气。

化工废气常常含有有毒有害的成分,并有恶臭(如h2s、cs2、三甲胺等)。

应针对不同的废气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常用的有洗涤、物理吸附、催化水解、催化燃烧等。

3.化工废渣。

一般化工废渣如废催化剂、精馏残液等都属于危险固废,最简单有效的办法就是高温焚烧。

对许多废催化剂和废吸附剂等,要考虑由生产厂家进行回收利用。

参考文献。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

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设单位可以简化。

第十九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当予以公布。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第二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第二十一条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第二十七条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编制不实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化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写要点

申报项目,必须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1、项目的技术从何而来?(自己开发的还是引进的)。

2、做项目的资金从何而来?(自筹还是贷款)。

3、什么人来做这个项目?(公司人员还是产学研)。

4、如何把产品销售出去?(盈利模式是否清晰)。

在整个申报过程中,要明白一个逻辑,就是前期技术市场及队伍都有了,目前就缺部分资金,所以才申报国家的资助。

对一个申报的项目,除非你能证明目前是原创项目,否则你所从事的项目必然有同样或同类项目的竞争:

1、项目的技术是不是在成长期?

2、和同行比较我的目标市场在哪里?是否是比较有把握的目标市场?

3、项目的可持续性有没有考虑?

4、是否了解目前的同行和潜在竞争对手?

(一)、项目创新点务必引起严重注意。

因为项目评审的最重要一条,就是看创新的分量大小。申请书中这一方面的内容必须加强。创新内容包括理论创新、技术创新、工艺创新、应用创新等,应该集中精力写好这一部分,挖掘出项目产品的每一个特点,特别是本项目产品和其它同类产品相比的突出表现。如果国际上没有同类产品,则要详细写出使用前后,对产品性能的重大改善和升级。写好这一条是申请书成败的关键。要求真实、准确、全面反映申报项目的基本情况。在认真阅读重点领域指南和编制要求的前提下,确定所申报的项目是否属于重点支持领域,如果指南已明确表示不支持的项目,切不可强行申报。

项目开发的背景,产品是在什么环境下提出的,市场需求在什么地方,产品是否有较长的产业链。

(二)、项目产品的知识产权必须十分明确。

本项目产品属于合作科研,双方必须有合作科研的合同、并且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厂方有权使用项目产品技术。千万不要有任何模糊的地方。

项目申报名称要主题鲜明。例如:《c-1新型环保高效石油管道缓蚀剂中试》,基本反映了申报项目的特征和内容,包含了产品型号、环保高效的技术特点、应用领域、产品形态、项目阶段等基本信息。而《鞋材废料生产多种纤维复合材料资源化利用技术开发》,给评审人员比较蒙胧的概念,产品、技术、开发设备、工程应用等不清楚,一头雾水。

(三)、在申报材料中要反映申报企业是否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公司体制、管理机制、企业规章制度是否明晰,尽量体现企业的特色。

管理层的组成是否合理,应反映出企业有良好的人才结构和良好的素质。论述管理取得的业绩和企业资信状况。主营业务突出,明确企业在所属行业中的地位,主要技术产品是否属于高新技术产品和在企业总产值中所占的比重。

申报材料应包括企业技术贮备和技术实力方面的论述,人员和资金投入,企业是否具备实施该项目的基础条件。

(四)、企业财务状况,财务指标符合申报基本条件。

特别是企业具备必要的资金贮备来完成项目投资必备的自筹资金来源。

项目负责人及技术骨干基本情况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目前与企业之间的关系需要明确,注明“全职职工”或“兼职”。目的是为了知道技术骨干有多少精力投入本项工作。

(五)、项目技术可行性分析要点。

项目的技术含量论述需要给出专家鉴定或查新报告,尽量提供权威机构或国家和国际的技术标准,比较国内外同类产品的主要技术指标。论述项目产品的关键技术环节和技术原理,对项目的工艺流程合理分析。对于项目的创新程度,明确是否是全新的产品,技术原理是否是新的,工艺设计是否有重大改进,在工艺流程、产品收率、成品率、产品性能等技术指标方面是否有突破。对于项目的成熟度,应明确分析项目的技术风险,关键技术和工艺是否掌握,是否已经有产品和样机,提供性能水平、产品质量和用户意见,论述是否具备规模化生产条件。

(六)、对于申报项目的市场分析。

应在分析市场空间和发展趋势的基础上着重论述产品是否是市场急需,性能价格是否可以被用户接受,尽量避免笼统的分析和按比例放大等。分析方面,如果能够通过用户使用情况和产品订单来说明更好。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一个中小企业来说,不可能拥有比较完善的市场空间和销售渠道,可以提出或者策划一个适合自己的销售模式来说明你的推广力度,比如产品开发初期的代理制、网络推广,借助其他大企业的渠道等,如果不能够拿出比较有说服力的模式,则对于一个很好的项目,无法说服专家,有可能对你的项目提出市场风险,造成申报的失败。对项目产品的国内外发展现状和比较,包括项目产品的各项技术性能,具体技术指标数据,对环境的适应性,价格比较等。至少要有同类的二、三个产品比较,列成一个表格。主要技术指标中可以多列些本项目产品占优势的技术项目。这部分一定要精心准备,以给评审的专家留下深刻印象!

注:竞争优势分析中技术优势、性价比优势、配套优势等内容,应该多作横向比较,即重点不是自己和自己比,而是和别的技术、别的厂家比较,所以称为“竞争”优势。

项目社会经济效益分析要点:项目应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论述项目技术对行业和整个经济的带动作用,在增加税收、创造就业机会、替代进口、企业社会责任等方面是否有积极的作用。项目的经济效益分析,目前有较为完善的分析方法,各专题编制提纲有较为详细的要求。注:社会经济效益要避免空洞的论述,要针对项目表述真正属于该项目的意义,国家层面的申报,一定要反映出该项目对行业、地区的带动,对环境保护、就业机会、综合利用等方面的促进作用。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第二十九条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规划审批机关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前两款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批准,审批部门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负责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兴国经济开发区(南区)首期拆迁安置区市政道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12月2日-12月8日(5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九条依照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第十一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十二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第三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要求对本辖区的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制定。

第三十七条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的原则制定。

第三十八条本法自9月1日起施行。

房地产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析

项目的名称、性质、地理位置、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各类建筑物的构成、投资总额、总工期等基本情况都需要在总论中体现,并说明项目提出的背景、开发建设的必要性、城市总体规划、发展全市经济的意义。

1.2市场调查和需求分析。

通过对房地产市场的详细调查,开发商预测同时期人们对房屋需求,从而分析出开发项目的销售走势或者出租前景的好坏,综上,即可确定面对市场的范围和租售对象。

原建筑物的现状,周围环境的布局,开发时需要拆除的房屋面积,需要安置的原住户和人口,需要的劳动力和材料等因素都要再前期准备中考虑进去。

1.4规划设计方案。

开发项目实施之前,设计人员要设计出建筑的总平面布置图。其中包括建筑物的外观设计,城市的景观设计,并且保证场内外交通布置的畅通,基础设施管网的可行性。

1.5投资估算。

它是场地的购置费、拆迁安置费、工程的总造价、手续费、规划费等相关费用的估计。

1.6经济分析、财务评价、社会经济评价。

通过对项目的销售收入、预期利润、税金、租金、工期等众多影响因素变化的正确评估,以及当财务评价与社会经济评价不发生矛盾时,该项目最终可具体实施。

2.1内部影响因素。

开发企业想要具备资源、能力和竞争优势,就必须寻找机会,利用机会。对投资者来说,市场机会无处不在,所有未满足的需要的都可当做机会来利用,但是在机会面前如果不加以分析和评估,那么机会只会让投资者深陷其中。因此,开发企业首先要把项目有关的不利影响和有利效益罗列出来,然后进行调查、比较、分析、评估,明确企业的自我优势,再去判别机会是否属于自己。

2.2外部因素。

除了可调控的内部因素之外,不易控制的外界环境和条件时时刻刻的变化也可能会给自己创造的条件带来不利的影响。人口、经济、信息、政治法律及社会文化、自然条件、基础和公共设施,规划控制等影响因素都会作用在房地产开发的效益之上。所以,对外部因素合理的协调,就是为了最终开发商能够选择合适的开发地段。

首先费用测算为筹集开发资金提供依据,以便通过各种渠道筹集所需的开发资金,同时它可作为研究工程造价合理性的手段,以便对设计方案提出意见,在经济上达到共同的而目标。其次费用测算是作为选择最优设计方案的重要控制条件,以便选出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设计方案。最后,费用测算作为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投资控制的依据,以便为工程预算提供重要的依据,进行竣工决算。

四主要风险因素。

4.1市场风险。

房地产和其他行业一样存在着市场风险,当市场的供求关系的发生波动时,相应就会引起市场的波动产生风险。因为购买力迫使房地产难以形成有效的需求,市场价格大幅波动,资源价格上涨等不定因素都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4.2经营风险。

在房地产经营过程中会出现意想不到的失误,而在经营商的失误会直接导致风险增加。没有经过周详的调查分析或因决策的失误,错误的选择了投资地区和时机;不熟悉相关政策导致投资失败;还有可能是因企业内部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低等导致原来计划不能按期执行。

4.3利率风险。

由于市场的不确定性,时常会发生变动导致利率的变动,这就造成了利率的风险。一旦风险出现,房地产开发企业融资成本及将会受到重击,从而减少了投资者的收益;同时对居民的购买力也造成了影响,最终表现为开发企业的投资收益减少。

4.4政策风险。

房地产开发投资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经济活动,在相关政策的影响和制约下,房地产的投资对象情况也会随之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影响。因此,投资前需要认真了解城市规划设计,土地获得方式,政策的调控等,掌握政策的基本内容,有利于安全的投资。

4.5其他风险。

失去控制的人为因素或自然本身发生异常造成的损失会给房地产开发投资活动带来损失。

结束语:

房地产业在当今发展迅速,给投资者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丰厚的回报。但随着市场持续的走高,房屋需求有所下滑,相关政策也随之调控,房地产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这时需要投资者和购买者都周详的了解当今的房地产市场的变化和走势,利用信息判断投资机会的可行性,最终达到投资者和购买者双赢的共同目标。

参考文献:

[1]汤炎非,杨青著.《可行性研究与投资决策》武汉大学出版社,

[2]李竹成主编.《房地产经济专业知识与实务》北京团结出版社,

[3]潘蜀健主编.《房地产项目投资》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公路工程的建设和开通会对周围的环境产生一系列的影响,这些影响是不可避免的,在公路建设前以及建设后期都要对公路工程给环境带来的影响进行一个评价,使公路工程对环境的不利影响降到最小,充分照顾到环境效益。下面就对公路工程环境影响评价中应该关注的问题做一个探讨。

公路工程的建设无疑会对环境产生多方面的影响,这些影响有的是直接的,有的是间接的,有的是短期的,有的则会是长期的。所以在对公路工程环境影响进行评价时要进行多方面的综合考虑。公路工程造成的影响会涉及到社会环境、生态环境以及环境污染等方面,社会环境主要包括土地利用、环境景观、拆迁安置、交通环境等方面。生态环境则包含土壤侵蚀、水资源破坏、野生动植物、地形地貌等相关问题;环境污染上会涉及到噪声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大气污染、地表水污染等污染类型。所以,在对公路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时就要进行整体考虑,对各方面可能形成的影响做好充分考量,通过充分的评价,在具体公路修建过程中减少不利因素的影响,使环境受到的干扰降到最小。

2.1土壤问题。

公路工程的建设不可避免会对公路周围的土壤产生影响。公路工程建设前一般是路基的施工,路基施工时一般会在路基周围的土地开挖,以获取路基的培土。这样在路基两旁就容易形成沟塘,由于没有耕地、林地等植被的保护,这些土壤极易发生变化,如果遇到较大的降雨会形成水土流失,使原有土地的营养成分减少,另外这些土地长时间的裸露,经过风化的作用也极易出现沙化现象,使土地失去利用价值。对于这种取土方式建议尽量不采用,虽然节约工程成本,但造成的环境影响较大。项目工程应明确取土场、取土方式、取土场的土壤修复方式,或利用建筑垃圾辅助培土的施工方案进行路基施工。因为表层土富含大量有机质或已形成特色生态环境(如西部地区砾石表层),所以表层土一定要用于土壤生态的修复,不能直接用于路基培土;表层土的堆放也要明确地点和堆放方式,不能造成表层土的流失。公路工程对土壤产生的影响在西北内陆地区尤其严重。这些地区公路修建时对植被的破坏,从而形成地表土壤的裸露,裸露的土壤如果没有任何防护措施,在很短时间内就会出现沙化现象,一旦出现了沙化这个过程就是一个不可逆的,再想恢复到之前的情况就变得不可能。所以,在对公路工程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要首先考虑会对土壤产生的可能影响。

2.2对水资源产生影响。

公路工程的修建会对水资源产生一定影响。对水资源的影响在平原地区多是对地表水的影响。公路工程施工时会排放一些污水,这些污水如果不进行处理直接排放,会对当地的河流、地下水等造成污染,特别是在生活营地、砂石场、预制作场地、弃土场、桥梁施工现场。在施工过程中会产生很多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和施工污水,这些污水含有很多有害物质,直接排放就会对当地的地表水造成污染。另外如果公路工程的修建在有地表径流的山地,那么公路的修建就很可能改变地表径流的原有状态。公路在修建过程中会对地面径流发生阻隔,影响地表径流的汇水区域,从而对当地的水资源情况产生影响。在山地地区修建公路,如果大量弃土进入河道则会使河道变窄,诱发一些水患。山地地区的公路修建挖土的路段如果位于地下水位线之下,就会造成地下水位的下降,从而影响地表植物对水分的吸收。同时对穿越河流的桥梁的选址要考虑桥梁周边水体的流速、流量、功能、用途,上下游的取水口位置等情况。桥梁设计时要考虑特发事件对河流的环境影响,要同步规划设计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如桥面的废水收集系统等),对上下游存在取水口的要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

2.3对生态系统的影响。

一个地区的生态系统具有整体性,一个要素发生变化,对生态系统中的其他要素都会有影响,公路工程在修建中对生态系统就会造成一定的破坏。上面论述了公路工程的修建对土壤和水资源的影响。土壤和水资源是一个生态系统中的最基本的要素。这两方面的要素受到影响,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就会被打破。比如一个地区如果在公路修建时对当地的土壤造成了破坏,那么在土壤上生长的植被就会受到影响,植被的减少或者缺失对一些食草性动物而言就没有了食物来源,这些动物随之减少,食草动物的减少对食肉动物而言食物来源也缺少,最后使整个食物链遭到破坏,生态系统的平衡被打破。所以在公路修建过程中要保护好当地的生态系统,结合所在地生物特性,建立有效的生物通道,保持好原有的生态平衡。在对公路工程环境影响进行评价时要从当地整个生态平衡着眼,充分考虑到系统内的各要素,实现公路建设和生态平衡的保持相协调。

2.4公路工程噪音的问题。

公路工程在修建和开通后都会有噪音产生,这些噪音也会形成噪音污染,对道路附近的居民和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在公路修建的过程中会产生很多噪音,比如爆破声、搅拌声、车辆运输声以及路面的碾压铺摊等噪音,这些噪音会对附近居民的白天工作及夜间休息造成影响,另外长时间的噪音会对道路附近的生物也会形成干扰,使一些生物的生物钟等遭到破坏。当公路建成后也还会持续形成噪音,这些噪音主要来自过往的车辆鸣笛、发动的声音。在做完公路工程环境影响评价之时就应该采取相应措施,比如道路铺设用料的选择、道路两旁隔离带的建设、建设隔音设施等,来减弱噪音的传播,减小噪音对民众生活的影响。

2.5固体废弃物问题。

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会产生很多固体废弃物,这些固体废气物如果得不到处理会对环境造成较大的污染。这些废弃物一般包括石块、水泥块、石灰、砂石料等,这些固体废弃物在公路完工后很可能被遗弃在道路两侧,造成对周围水系和土地的破坏。所以对于这些固体废弃物,在公路工程竣工后要及时进行处理,及时清理掉,防止其对环境造成破坏。当然在对弃土场进行选择时要充分考虑场址及场址周边的地理地质环境和生态环境,要做到不影响地理地质环境的同时,也不能恶化场址及场址周边生态环境。

2.6环境景观问题。

环境景观影响分析是公路项目评价中一个重要环节,城市道路的建设我们在考虑交通通畅、安全的前提下,要注重道路亮化美化与沿线建筑的协调性,同时要避免光污染的产生。特别是在立交桥的选址设计过程中,我们应充分论证通达性、合理性、必要性、美观性。城市间道路建设要充分调研路线沿线的地质特点和环境风貌特点,在线路规划论证过程中要考虑沿线的风景设置,可采取充分利用、合理回避、确当隔离的原则来规划设计路线及沿途的风景。道路的景观影响不仅仅是道路周边的环境风景,还考虑到道路本身的环境景观建设。特别是道路的绿化美化设计、路牌设置,服务区的规划设置、收费站的规划设置,同时在符合交通安全的前提下,结合地形地貌充分分析道路起伏度设置、道路的曲率设置等因素对环境景观的影响,并结合人体视角原理,分析远近景观的影响。

3积极采取防护措施。

在公路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完成后,对那些可能会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因素就要积极采取防护措施,对于有些不合理的设计要及时进行修改。公路建设造成裸露的土壤在施工完成后要积极开展植被恢复工作。对于施工和运营时产生的污水要经过提前处理然后再进行排放,避免对当地的水源造成污染。生态系统方面,避免在公路施工过程中对某些要素造成彻底破坏,对于受损的要素要及时进行修复,与工程同时修建生物通道等预防措施,防止造成不可挽回的破坏。噪音处理上可以在道路两旁栽种高大乔木,建设隔音屏等措施来减弱噪声影响。对固体废弃物在施工完成后要及时进行清理,防止其影响当地植被生长;利用地形地貌,结合环境因素,合理修建弃土场。充分落实景观设计方案,优化选线,合理设置施工场站和服务区等配套设施的建设,从源头控制入手,在实施过程中落实。通过采取这些措施可以有效降低公路修建给环境带来的影响,社会和自然效益都能兼顾。

4结束语。

公路工程的建设对自然产生影响是不可避免的,但是通过有计划地防治,可以把这种影响降到最低,使这种影响降到自然可承受范围内,这样就可以实现人与自然地和谐,让人在拥有便捷的交通的同时还有美好的环境。

化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写要点

摘要:人类和化工的关系十分密切,在现代生活中,几乎随时随地都离不开化工产品。

本文从环境影响的识别、工程分析、污染防治对策等角度,结合作者多年来从事化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经验,提出一些思考后的建议。

在众多行业的环境影响评价中,化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最为复杂的,其产品、原辅材料千差万别,且大多是有毒、有害、易燃和易爆等危险性物质,有的化工产品还是跨行业的综合产品,工艺不尽相同,排污环节多,污染物质复杂多变,对环境影响大。

化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各个环节都是相互关联并互相依托的,准确的工程分析、合理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客观科学的清洁生产评述和可信的风险分析是一个化工项目环评的核心,同时也是化工项目环评的难点和重点。

现代社会,无论是衣、食、住、行等物质生活,还是文化艺术、娱乐等精神生活,都需要化工产品为之服务。

环境影响评价的英文是environmentalimpactassessment,它是指依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拟建工程项目在建设中投产后排出的废弃、废水、灰渣、噪声及排水对环境的影响,以及需要采取的措施进行预测和评估,并提出书面报告。

环境影响评价的总体意义是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评估、预测,提出预防或者是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由于化工产品大都有毒有害且易燃易爆,其生产所需原、辅材料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中间产物和副产物一般也属于有毒有害的危险品。

因此,环评中应将化工项目的原、辅材料、中间产品或副产物产品的物理、化学性质、毒性作用及类型,火灾爆炸危险性,环保参考标准等详细列出。

另外,工程分析中应将主、副反应方程式一一列出,才能全面细致她进行环境影响的识别,尤其要特别关注特征污染物和副产物。

化工废水中一般含有大量盐分及少量有毒物质,其对生化处理过程中选用的微生物是有毒有害或有明显抑制作用的。

有些污染物在国家已颁布的废水排放标准中没有列入,所以,单纯有cod、bod表示其污染状况不能反映出其危险性(致突变、致畸型、致癌、水生生物毒性),评价中应提出特殊因子的污染控制标准,以防其流失到水域中影响水生生物及人体健康。

水环境影响预测应包含化工废水排放对水生生态、饮用水及人体健康的危害影响分析.而不单纯是污染影响。

化工项目风险评价也不应仅限于对生产过程中物料泄漏造成的污染进行影响分析,还应对有毒有害物料或产品的贮运过程中进行事故风险分析、评价。

另外,对事故排放废水污染河流水域也应充分考虑,提出应急防范措施。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

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当根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

第十九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当予以公布。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第二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第二十一条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第二十七条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编制不实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第二十九条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未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规划审批机关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负责审核、审批、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备案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要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要点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通用规定、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及相关要求。适用于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突出环境影响评价的源头预防作用,坚持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

a)依法评价

贯彻执行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政策和规划等,优化项目建设,服务环境管理。

b)科学评价

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方法,科学分析项目建设对环境质量的影响。

c)突出重点

根据建设项目的工程内容及其特点,明确与环境要素间的作用效应关系,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审查意见,充分利用符合时效的数据资料及成果,对建设项目主要环境影响予以重点分析和评价。

由总纲、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环境要素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专题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等构成。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和其他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遵循总纲确定的原则和相关要求。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包括污染源源强核算准则和火电、造纸、水泥、钢铁等行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环境要素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指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声环境、生态、土壤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专题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指环境风险评价、人群健康风险评价、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固体废物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指水利水电、采掘、交通、海洋工程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分析判定建设项目选址选线、规模、性质和工艺路线等与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范、相关规划、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审查意见的符合性,并与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进行对照,作为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即调查分析和工作方案制定阶段,分析论证和预测评价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阶段。具体流程见图1。

4.1 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要求

4.1 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要求

a)一般包括概述、总则、建设项目工程分析、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环境保护措施及其可行性论证、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附录附件等内容。

概述可简要说明建设项目的特点、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过程、分析判定相关情况、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及环境影响、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结论等。总则应包括编制依据、评价因子与评价标准、评价工作等级和评价范围、相关规划及环境功能区划、主要环境保护目标等。附录和附件应包括项目依据文件、相关技术资料、引用文献等。

b)应概括地反映环境影响评价的全部工作成果,突出重点。工程分析应体现工程特点,环境现状调查应反映环境特征,主要环境问题应阐述清楚,影响预测方法应科学,预测结果应可信,环境保护措施应可行、有效,评价结论应明确。

c)文字应简洁、准确,文本应规范,计量单位应标准化,数据应真实、可信,资料应翔实,应强化先进信息技术的应用,图表信息应满足环境质量现状评价和环境影响预测评价的要求。

4.2 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要求

4.2 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要求

环境影响报告表应采用规定格式。可根据工程特点、环境特征,有针对性突出环境要素或设置专题开展评价。

4.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按国家涉密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5.1 环境影响因素识别

列出建设项目的直接和间接行为,结合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及环境现状,分析可能受上述行为影响的环境影响因素。

应明确建设项目在建设阶段、生产运行、服务期满后(可根据项目情况选择)等不同阶段的各种行为与可能受影响的环境要素间的作用效应关系、影响性质、影响范围、影响程度等,定性分析建设项目对各环境要素可能产生的污染影响与生态影响,包括有利与不利影响、长期与短期影响、可逆与不可逆影响、直接与间接影响、累积与非累积影响等。

环境影响因素识别可采用矩阵法、网络法、地理信息系统支持下的叠加图法等。

5.2 评价因子筛选

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环境影响的主要特征,结合区域环境功能要求、环境保护目标、评价标准和环境制约因素,筛选确定评价因子。

按建设项目的特点、所在地区的环境特征、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等划分各环境要素、各专题评价工作等级。具体由环境要素或专题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规定。

指建设项目整体实施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范围,具体根据环境要素和专题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要求确定。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中未明确具体评价范围的,根据建设项目可能影响范围确定。

依据环境影响因素识别结果,附图并列表说明评价范围内各环境要素涉及的环境敏感区、需要特殊保护对象的名称、功能、与建设项目的位置关系以及环境保护要求等。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各环境要素的环境功能区划确定各评价因子适用的环境质量标准及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尚未划定环境功能区的区域,由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各环境要素应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和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应采用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以量化评价为主。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规定了评价方法的,应采用规定的方法。选用非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规定方法的,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特征、影响性质和评价范围等分析其适用性。

建设项目有多个建设方案、涉及环境敏感区或环境影响显著时,应重点从环境制约因素、环境影响程度等方面进行建设方案环境比选。

公路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特点与方法

环境影响评价是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工作,它是决策和开发建设活动中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一种有效的手段和方法。

美国是第一个把环境影响评价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并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国家。我国对公路建设环境影响的研究起步较晚,以1987年西安公路大学编写的《西安至临潼高速公路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为标志,之后,这一技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而日臻完善。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建设项目、区域开发计划及国家政策实施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预测和估计。我国目前只做前两项工作。通过对公路建设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识别、预测和评价,以提出合适的清除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措施和对策。

由于公路是大型的基础性公共设施,所以修建公路对区域环境的影响将是多方面的和深刻的,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评价拟建公路可能对区域环境质量产生的影响、影响的程度和采取的对策。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第一条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

公路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特点与方法

3)为公路建设项目的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提供依据,为路域地区经济发展规划、环保规划提供依据,为决策者提供协调环境与发展关系的科学依据。

国际通行的公路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包括:社会经济环境影响评价;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噪声环境影响评价;交通环境影响评价;文物和珍稀动植物保护及公众参与等。

我国公路环境影响评价一般以“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确定的拟建公路中心线两侧各200米为范围,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或缩小。

我国公路环境影响评价分施工期和营运期两个阶段,预测评价以项目竣工投入营运后第7年和第为特征年。

根据公路建设项目线长面广的特点,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一般采用点线结合,以点带线,突出环境敏感点、敏感区域的评价方法,对大气、噪声环境采用模式计算和类比分析法,对生态环境、水环境、社会经济环境则采用调查分析法。

一个有效的运输系统应当是其所产生的社会净效益最大,即用最少的资源成本取得人便于行、货畅其流的效果,同时减少或避免对环境的破坏。

公路环境影响评价是一门科学。通过对公路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仅可以为公路环保设计、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而且还为采取适合的环保措施提供了界定尺度,提升了公众的环保意识。环保措施的效果可在环境影响评价基础上,综合两方面因素考虑:一是处理环境污染的多少及保护环境空间的大小;二是采取的措施能满足国家规定标准的程度有多大。

3加拿大公路环保与我国的比较。

二次大战后,为适应经济的高速增长,加拿大现代道路运输进入发展高峰期。20世纪70年代加拿大开始关心重视公路环境问题,对在建公路项目开展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80年代后,环境保护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目前,加拿大公路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已比较完善,国家和各省均颁布实施了多项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公路建设和营运期的环境保护工作在法律的框架下得到切实执行和贯彻,公路环境保护技术也得到了飞速进步,全民环保意识非常强,对大中型公路建设项目参与感也很强,他们的意见往往决定了一个建设项目的取舍。

3.1声环境保护。

20世纪50年代以来,加拿大采取多种技术,在噪声控制方面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

首先,合理规划选线,避开居民区、疗养区等环境敏感区域,从根本上减少噪声污染的受体,被迫采取声屏障等有碍景观的环保措施路段在总里程中并不多。其次,采取尽量自然而不漏痕迹的隔声设计,使环境敏感目标处于噪声影响区之外。

对我国而言,公路噪声控制还没有形成规范化的设计体系,声屏障研究还不够深入,只是在某些地区试用,而有意识地结合地形的自然式减噪设计尚未在工程设计中得到充分重视,应用也少。

3.2生态环境保护。

为保护河流自然生态和水生生物,加拿大公路部门在公路建设中采取了很多简单但高成本的环保措施。比如当公路跨越河流时,他们尽量保持水流的原始状态,如果在弯曲的河流两岸架桥,这必然会加大桥梁的跨径。我国一般是将河流裁弯取直,然后根据洪水频率等技术指标,计算出桥梁的经济跨径,这样做虽然节约了工程造价,但往往改变了水生生物栖息环境,造成了不利的环境影响。

对于森林、湿地、湖泊环境的保护,加拿大公路部门同样采取了很多非常富有人情味的措施,并不惜血本,这些措施在我国现阶段真难以想象。

3.3水土保持。

公路工程的水土保持分两部分:坡面侵蚀控制和泥沙沉淀控制。裸露的坡面最容易发生水土流失。因加拿大气候较好,雨水充沛均匀,施工中他们及时采取以绿化为主的防护措施,以控制面蚀和沟蚀的形成。对于公路路面径流,不采用分散漫流方式,而是集中汇入污水管,先流入沉淀池,在沉淀池中设置土工布过滤帘,经充分过滤后再排入水体。

我国公路施工中已逐渐重视了侵蚀控制,但由于忽略了泥沙沉淀控制,仍使工地附近的水体受到一定程度污染,甚至造成了不可逆的环境劣化。

3.4公路生态管理。

在公路的营运期,环保工作除了维护声屏障等各种环境工程设施外,更重要的是保持公路沿线的自然风貌,争取改善沿线的生态环境。草地植被的建植和养护是最持久、最昂贵也最有效的措施。

加拿大的公路设计,围绕着大地景观思想,多设。

置了开阔的中央分隔带,许多区段50―60米,全部植草,两侧植被管护范围约10―15米。每公里植被管护面积达到6―7万平方米,采用较低的路基,使公路融合在自然环境之中。路域范围内,始终树木草地不断。

我国高等级公路绿化已受到普遍重视。设计时采用的技术步骤与加拿大几乎一样,但由于各种原因,施工中仍存在许多问题。比如原表土弃之不用,使草地建植时无营养土可用,养分先天不足,施肥以化肥为主,速效但短期;重建轻养,使草地很快退化,造成巨大浪费。

3.5环境补偿。

公路工程将不可避免地造成一定的环境资源损失。加拿大对此采取了有效地补偿措施,如在公路建设中碰到生态环境中的湿地问题,采取占用多少湿地,就在附近补偿同样面积或更大面积的湿地,使湿地的生态功能少受或不受影响,以恢复往日原有的优美质朴的自然风貌。在这方面,我国缺少严格的法规约束。

3.6空气环境保护。

加拿大侧重污染源控制,汽车全部采用无铅汽油,并对车辆排放制定了非常严格的标准。我国在这方面已有了很大进步,但尚有较大差距。

通过对比,我们看到加拿大的公路环境保护有完善的组织、可靠的法规,还有十分敬业的环保工作者,其环保行为贯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设计期、施工期及营运期,内容遍及自然生态和物理环境的各个方面,其思路是保护一切自然状态、地貌、水文和所有生物。我国目前的公路环保则多侧重于声屏障等摸得着见得到的环境保护工程,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只能尽力以保护区和珍稀动植物品种为主,对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重视程度严重不足。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提高公路环保水平,不仅需要有充足的经费,更需要领导者、决策者、建设者有先进的环保思想、环保行为。

4结语。

按照交通部“十五”交通环境保护发展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交通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管力度,到,在交通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要由现在90%提高到98%以上;全行业基本实现国家规定的环境治理标准,油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率、油污水处理达标率均达到50%以上。

为实现这些目标,我们必须加大公路环境保护工作的力度,从宣传教育方面入手,切实提高公路从业者的环保意识,加强对公路环境问题的深入研究,使我国公路建设、公路环境治理水平早日与发达国家看齐。

希望拙文在此能起到抛砖引玉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

(3)刘书套.高速公路环境保护与绿化.高速公路丛书编委会.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第2条适用范围。

第3条职责。

建设项目部财务处负责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

(2)及时筹措资金,保证建设工程资金需求。

(3)加强资金管理,严格财经纪律。

(4)严格合同管理,保证资金安全。

(5)控制费用支出,降低建设成本。

(6)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7)组织会计核算,发挥会计信息在项目管理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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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轻轨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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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铁建设项目承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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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承担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单位和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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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可行性研究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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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存在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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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地铁建设项目相关政策分析。

一、国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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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铁建设行业技术政策。

第三节地方政策。

一、国家及地铁建设行业发展规划。

二、地铁建设项目发起人和发起缘由。

一、已进行的调查研究地铁建设项目及其成果。

二、试验试制工作情况。

三、厂址初勘和初步测量工作情况。

四、地铁建设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提出及审批过程。

一、现状与差距。

二、发展趋势。

第四节投资的必要性。

第四章市场预测。

第一节地铁建设产品市场供应预测。

一、国内外地铁建设市场供应现状。

二、国内外地铁建设市场供应预测。

第二节产品市场需求预测。

一、国内外地铁建设市场需求现状。

二、国内外地铁建设市场需求预测。

第三节产品目标市场分析。

一、地铁建设产品目标市场界定。

二、市场占有份额分析。

第四节价格现状与预测。

一、地铁建设产品国内市场销售价格。

二、地铁建设产品国际市场销售价格。

第五节市场竞争力分析。

一、主要竞争对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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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营销策略。

第六节市场风险。

第五章地铁建设行业竞争格局分析。

第一节国内生产企业现状。

一、重点企业信息。

二、企业地理分布。

三、企业规模经济效应。

四、企业从业人数。

第二节重点区域企业特点分析。

一、华北区域。

二、东北区域。

三、西北区域。

四、华东区域。

五、华南区域。

六、西南区域。

七、华中区域。

第三节企业竞争策略分析。

一、产品竞争策略。

二、价格竞争策略。

三、渠道竞争策略。

四、销售竞争策略。

五、服务竞争策略。

六、品牌竞争策略。

第六章地铁建设行业财务指标分析参考。

第一节。

地铁建设行业产销状况分析。

第二节地铁建设行业资产负债状况分析。

第三节地铁建设行业资产运营状况分析。

第四节地铁建设行业获利能力分析。

第五节地铁建设行业成本费用分析。

第七章地铁建设行业市场分析与建设规模。

第一节市场调查。

一、拟建地铁建设项目产出物用途调查。

二、产品现有生产能力调查。

三、产品产量及销售量调查。

四、替代产品调查。

五、产品价格调查。

六、国外市场调查。

第二节地铁建设行业市场预测。

一、国内市场需求预测。

二、产品出口或进口替代分析。

三、价格预测。

第三节地铁建设行业市场推销战略。

一、推销方式。

二、推销措施。

三、促销价格制度。

四、产品销售费用预测。

第四节地铁建设项目产品方案和建设规模。

一、产品方案。

二、建设规模。

第五节地铁建设项目产品销售收入预测。

第一节资源和原材料。

项目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合同

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委?托?人:咨?询?人:

委托人:?咨询人:

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跟踪审计。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_____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该工程施工开始实施,至工程竣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结清咨询费用后失效。

委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人:?住?所:?开户银行:?帐?号:?编码:?公司电话:?公司传真:?联系人电话:?电子信箱:?签订时间:

联?系?人:?住?所:?开户银行:?帐?号:?编码:?公司电话:?公司传真:。

联系人电话:?电子信箱:?签订时间:。

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咨询人的责_____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咨询人责_____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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