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山西(实用16篇)

时间:2023-11-26 12:19:08 作者:文锋

山西的传统艺术丰富多彩,代表性的有山西剪纸、山西快板等。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山西旅游总结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山西省讲话

受中共山西省第十次党代表大会主席团指派,李兆前同志主持会议。

全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了新一届山西省纪委常务委员、书记、副书记,并经山西省委十届一次全会通过。李兆前同志当选山西省纪委书记。

会议通过了山西省纪委十届一次全会决议。山西省委棠委、省纪委书记李兆前同志作了重要讲话。

李兆前说,要把握新形势,在学习贯彻山西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上下功夫,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山西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上来。要牢牢把握加快转型跨越发展、再造一个新山西的奋斗目标,以更加鲜明的态度、更加坚决的举措、更加扎实的工作,为实现山西省第十次党代会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提供有力保障。要牢牢把握山西省委对反腐倡廉工作提出的各项要求,推动反腐倡廉建设不断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李兆前要求,要破解新课题,在“六个注重”上见实效,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上下功夫。要注重以科学理论为指导,注重把握科学规律,注重建立科学制度,注重运用科学手段,注重采用科学方法,注重构建科学的组织领导体系,真正走出一套反映时代要求、适应发展大局、体现山西特色、符合群众意愿的.反腐倡廉建设新路子。

李兆前要求,要创造新业绩,在狠抓反腐倡廉各项工作落实上下功夫。要切实加快具有山西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科学谋划下一个5年的惩防体系建设工作思路,着力提高惩防体系建设的综合效能。要切实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大力传承和弘扬太行精神、吕梁精神、右玉精神,深入持久地开展纪律作风整顿,凝聚起干事创业的强大力量。要切实加大六项重点工作推进力度。

李兆前提出,要树立新形象,在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上下功夫。要进一步抓好棠委会班子建设,增强政治意识、学习意识、服务意识、团结意识、规范意识、表率意识;进一步发挥省纪委全会和委员的重要作用,不断增强全委会的议事能力和整体效能;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着力打造一支清正廉洁、干事创业的干部队伍。

李兆前,男,汉族,1962年1月生,山东胶州市人,中共-党员,工学博士,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1985年7月起任山东工业大学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1990年9月至1992年2月在英国纽卡素理工大学进修;1993年4月至1998年4月任山东工业大学机械制造教研室副主任、机械工程系副主任、机械工程学院副院长;1996年12月任博士生导师;1997年2月至1998年2月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高级访问学者;1998年4月至2000年6月任山东工业大学校长助理、副校长、党委棠委;2000年6月至2001年2月任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2001年2月至2001年6月任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正厅级);2001年6月任中共日照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代市长;2002年2月任中共日照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2002年12月任中共日照市委书记;2003年2月-2008年2月任中共日照市委书记、日照市人大棠委会主任。2008年2月当选为山东省副省长。

山西省请假制度

(一)凡因病因事不能坚守岗位者,都须请假。凡请假,必须写请假条,以有关人员批准。具体程序和批准权限如:

1、请假一天及以下,由年级负责人批准,各处室人员由本处室外负责人批准。

2、请假二至三天,由年级负责人签署意见,教导主任批准,各处室人员由本处室领导批准。

3、请假三至六天,由年级负责人、教导主任签署意见,管理人员由处室领导签署意见,主管校长批准。

4、请假一周以上,由年级负责人、教导主任、分管校长签署意见,管理人员由处室领导、分管校长签署意见,校长批准。

5、处室领导请假,付职三天以下,由正职签署意见,分管校和批准,正职请假由分管校长签署意见,校长批准。

6、校级领导请假,副职由正职批准,正职由校委会批准。

7、请假被批准后,教师将假条交回教导处并登记,管理人员和领导交回各签到处并登记。月底汇总存档。

8、因特殊情况需续假者,必须办理续假手续(同请假)

9、请假期满或提前到校者,应到有关处室办理销假手续。

10、不按上述各项要求履行手续者(不论替课或换工),一律以旷工论。

(二)有关问题

1、本人婚假可享受10天假期。提倡将婚事安排在寒暑假。

2、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的丧事,可给7天假期。

3、子女婚事,岳父母丧事,可给5天假期。

4、产假:符合晚育规定的可享受产假四个月。产假期间如采取了有效节育措施,并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可享受产假六个月。非晚育产假可享受100天假期。计划外生育不享受假期。

5、享受上述假期者,假期间不享受岗位津贴,除上述享受假期以外的假,不享受岗位津贴的同时,事假一天扣3元,病例假一天扣一元。

6、无故旷工一天扣20元。

7、凡一学期内累计请假一个月以上者,不得享受学校福利奖金,累计请假虽在一月内但已逾两周者,只享受学校福利奖金的一半。

8、无故旷工累计一周以内,只享受学校福利奖金的一半,累计两周,不享受学校的福利奖金。

根据领导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领导干部请假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厅处级以上干部(指厅领导和行政、事业单位副处级以上干部)因公、因私(指正常工作时间)离岗、离并,必须按规定履行请销假和报告手续。

二、厅处级以上干部因公、因私离岗、离并,按照以下要求履行请假和报告手续:

(一)厅长按程序向分管副或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履行请假手续。

(二)其他厅领导请假或因公外出,需向厅长请假,并告知厅办公室。

(三)厅行政、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或因公外出,时间在3天以内(含3天)的,提前口头报告分管厅领导,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出,并告知厅办公室;4—7天(含7天)的,填写《省农业厅处站主要负责人请假和因公外出审批表》(附表1),分管厅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出;7天以上的`,分管厅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厅长审批。审批表均需报厅办公室备案。

(四)厅行政、事业单位除主要负责人外的其他处级干部请假或因公外出,时间在3天以内(含3天)的,需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3天以上的,填写《省农业厅其他处级干部请假和因公外出审批表》(附表2),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分管厅领导审批,审批表报厅办公室备案。

三、在请假报告手续未批准前不准擅自离岗。确遇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可先电话或口头请假,事后补办手续。

四、领导干部外出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

五、领导干部应严格遵守请假报告规定,按时返岗,不准擅自超假。

六、期满后需续期,必须重新履行请假报告手续。

七、期满返岗后,应及时报告批准领导,并到厅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填写返岗时间。

八、领导干部因病或因事不能参加会议,也要履行请假报告手续:

(一)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厅长例会、厅长专题会,要求处站主要负责人参加,而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的,需向厅长请假,并报告厅办公室。

(二)由分管厅领导主持召开的会议,处站主要负责人不能到会的要向分管厅领导请假。

(三)其它全厅性会议,根据会议通知要求,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的,要向会议组织单位请假。

九、处级领导干部履行请销假报告制度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厅办公室每月汇总《请假审批表》呈报厅领导。

十、厅办公室、人事处、机关党委会同驻厅纪检监察室不定期对请假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十一、对不履行请假报告手续、请假未被批准擅离工作岗位或逾期不归、不续假者,要向厅党组写出书面检查,并在全厅通报。对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十二、厅属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本制度制订本单位的请假制度。

十三、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1;省农业厅处站主要负责人请假和因公外出审批表

附表2:省农业厅其他处级干部请假和因公外出审批表 

山西省退休制度

20xx年,我院离退休管理服务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我院科研生产业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政策,在院党委的正确领导和关心下,在广大离退休同志们的热心支持下,紧紧围绕实现离退休人员“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乐”的目标,全处职工团结协作,全面完成了全年各项工作。现将一年来的主要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积极组织离退休三个支部开展各项活动。组织参加院党委、纪委组织的各项活动,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积极参加“创先争优”活动,在活动中发挥了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组织离退休老干部参加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和听报告等。离退休党支部克服各种困难,每月组织党员活动,对于因病活动不便的党员,党支部和人劳处非常关心,经常到家中探望,转达党组织的关怀,送去党组织的温暖,传达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相关文件精神,通报院里的相关情况,使他们倍感党组织的亲切关怀和温暖。

(一)开展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

1、组织慰问。春节前夕院领导带领有关人员到老同志家中进行慰问。老同志生病住院院领导亲自或委托人劳处专程探望和慰问,及时给逢十及八十岁以上过生日的老同志送去蛋糕,并把院党委的关心、关怀和美好的祝福送到老同志家中,让他们切实感受到黄科院大家庭的温暖。老同志们对组织无微不至的关怀表示衷心感谢,对离退休管理人员周到细致的服务十分满意。

2、组织节日活动。为庆祝“三·八”妇女节,组织离退休女职工到北戴河活动;重阳节,举办了沿湖健身竞走、麻将、双升、象棋、跳棋、台球等一系列活动。为使老同志分享我院改革开放带来的胜利成果,领略祖国的大好河山,我处力争把这项工作办好,办实,精心筹划了多条适合老年人参观游览线路,春秋两季组织老同志赴辉县九莲山、鹤壁云梦山参观,使老同志们开阔了视野,陶冶了情操,身心得到放松。使老同志们切身体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通过开展各项活动,老同志们不仅感谢院党委对离退休人员的关心,并对工作人员的悉心安排和精心照顾感到非常满意。纷纷表示在今后我院科研事业中积极发挥作用,贡献余热。

3、全年组织老年扑克牌、麻将、中国象棋、台球、跳棋等活动,组织我院老年门球队、麻将协会、太极拳辅导站等参加各种比赛。通过组织参加各项活动,活跃我院离退休职工文体生活,展现出老同志团结协作、积极进取、顽强拼搏的体育精神,增强了队伍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促进了团结,增进了友谊,同时,也为我院赢得了荣誉。

(二)做好各项管理服务工作

1、为离退职工精心选择订阅了二十余种报刊杂志,为离休干部每人按规定订阅一份中央或省级报刊和一本《老人春秋》杂志。

2、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做好有针对性的思想工作,尽可能帮助部分老同志解决思想、家庭、身体方面遇到的问题。通过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达到了做好思想工作的目的,使其保持稳定积极的思想状态和乐观向上的精神,感到大家庭带来的温暖。

3、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地完成相关报表的统计、上报工作。

4、足额、按时发放离退休金。20xx年全院离退休全年支出总经费1577万元,20xx年全院离退休全年支出总经费万元。

5、按规定为离休干部报销医药费,及时发放。坚持“处方、单据、病例三对照”的原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做到笔笔清楚、款款准确。全年报销医药费万元(20xx年127万元、2010年万元)。

6、离退休人员的特需经费、公用经费、活动经费及其他经费按规定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7、组织离退休职工进行身体健康检查,检查结果出来后,及时组织医生来我院进行健康咨询,真正起到预防为主,治疗为辅的作用,充分体现了院党委对离退休人员的深切关怀,受到老同志们的一致好评。为20位老同志办理了慢性病申报手续。为200多名老同志以及家属代办老年乘车证,优待证等相关证件。为符合规定过生日的老同志送去生日祝福和礼物,全年共xx人次。

8、做好已故离退休人员的丧事办理,全年病逝8人,创造了历史之最。在他们病危之时做到得到消息第一时间赶到医院,代表院里给予临终关怀,并帮助家属为他们穿寿衣,与家属沟通,按照有关规定,合理料理后事,使去世老同志的家属倍感温暖和安慰。

(三)搞好平台和制度建设

1、在院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下,在计财处大力配合下,为活动室更换和维修维护了部分活动设施、设备。

2、为加强思想沟通、增进感情,全心全意为离退休职工服务,20xx年建立了《黄科院在职干部联系离退休职工工作制度》这个沟通平台,努力营造尊老、爱老、敬老的`良好氛围,使离退休职工队伍成为建设和谐黄科院的重要力量。

3、合理安排老年合唱团、电子琴班、舞蹈队、葫芦丝班、太极拳辅导站等每周活动。

4、工作人员按照制定的《黄科院离退休职工活动室工作人员守则》等七个管理制度,制定值班制度,积极打扫,为老同志提供舒心、干净的活动场所,做到了想老同志所想,急老同志所急,受到老同志的好评。

(四)发挥老同志余热

认真动员组织广大离退休老同志发挥余热,也是老干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它不仅可以丰富老年人的晚年生活,也可以使老同志们老有所学、老有所为,更好地为我院两个文明建设做出贡献。如组织开展退离休职工自我管理、担任各种协会负责人、为在职人员完成科研项目咨询、在各种活动中帮助服务等等,均为老同志们发挥余热提供了载体。

我院离退休老同志发挥作用作为河南省老干部工作典型调研单位,离退休老同志发挥作用的先进事迹和做法,深受黄委和河南省离退休主管部门的好评。

以上汇报的是我们20xx年离退休管理和服务的主要工作,同时我们也看到在工作中还存在缺点和不足。

3、我们队伍越来越大,离休人员整体进入“双高期”、退休人员逐年增多,年龄参差不齐,身体状况相差很大,在外出活动中,为了确保个人健康安全,我们限定了外出参加人员身体条件,有时解释工作做的还不够。

20xx年,我们将发扬成绩,克服缺点和不足,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在管理和服务上下功夫,继续发扬“默默无闻做好工作,为老同志无私奉献”的精神,按照“主动、热情、耐心、周到”的标准,全面落实好党和国家离退休政策、搞好离退休管理服务工作。根据老同志晚年生活需求的多样性,创新工作思路,拓宽管理服务工作内容,不断提高离退休工作水平,使我院的离退休工作有声有色,努力做到让领导放心、使老同志满意,让老同志的晚年生活幸福而有尊严。

最后,我代表人劳处感谢院领导一直以来对离退休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感谢一年来离退休党支部及各个协会负责人对我们工作的鼎力相助、积极配合,感谢一大批热心离退职工在开展的各项活动中给与的无私奉献,感谢全体离退休职工对我们工作的理解、支持和包容。

山西省结婚礼仪

山西结婚习俗中的迎娶,又叫“迎亲”、“娶媳妇”,等于“六礼”中的“亲迎”。通常是由新郎亲自到女家迎娶新娘,但在忻州、吕梁的一些地方,也有媒人或小叔子带领迎亲队伍前往迎娶,而新郎在家坐候的。

在山西地区,迎亲的队伍,旧时讲究要用各种仪仗,从前到后,有炮手、开道锣、开道旗、“肃静”、“回避”朱牌、宫灯、金瓜、斧钺、朝天镫、龙虎旗、团扇、日罩……吹打鼓乐更是不能少的。花轿一般为两乘,新郎、新娘一人一乘。去的时候,新娘之轿例不空行,晋南一带要放花糕,青馍作为镇物;晋中有的地方则由一个与新娘属相相同、父母健在的小男孩坐着压轿,称为“压轿喜倌”。

山西各地的迎亲队伍中,都要有陪伴新郎的人。左权一带,是从年长亲友中找两个人,称为“冰人”;再从新郎的子侄辈中找一个年龄与新郎差不多的,称为“引婿”。雁北平鲁等地讲究“女一男二”,要新郎的妗子和两个兄长随花轿同去同回;回来时,女方自然也以“一女二男”相陪送亲。大同一带娶亲、送亲则专要双方女眷中娴熟礼仪的相陪。对陪伴新郎的人,太谷一带称为“伴客”;对女方陪伴新娘的人,则称为“送客”。“送客”之外,女方再去人,便是“吃客”了。

女儿在出嫁前,山西各地大多有“哭嫁”的习俗,人称“媳妇哭,娘家富”。据民俗学专家研究,这一习俗的起源与远古时代的“抢婚”有关,后来女子被掠夺时的哭诉才逐渐演化为婚俗中的“哭嫁”。这不是乐极而悲,往往有其真实的内容。一般是感叹无虑少女生活的结束,感谢父母的养育之恩,眷念兄嫂弟妹及与女友的友好相处之情,同时对为人妻、媳的人生转折甚感惶惑不安。如果对婚事不太满意,感到委屈,更要借机发挥,大哭而特哭一场。新娘的母亲、女友与家族中的女眷,一般都要陪哭。

迎娶的队伍到来后,女方的家门往往由新娘的妹妹或女友们紧闭、关锁。一方面显示女方家族的尊严,另一方面是故意捉弄迎亲者。迎亲者怕误了时辰,只有付“开门钱”了事。吕梁柳林一带,迎娶队伍到女家门口时,要把一只羊赶在前头进门,俗称“撞门”。迎娶队伍进门后,女方设筵盛情款待。晋中榆次等地,招待女婿时,除一应酒菜外,还有薄饼一样主食,当新女婿的一定要“偷”十几张饼、几双筷子和一些酒器,当地人称为“得富贵”。晋南襄汾一带讲究新郎、新娘同吃“合婚饼”。晋东南沁县等地,女儿临行前要吃鸡蛋饼,俗称“三颗鸡蛋一壶酒,打发闺女上轿走”。

撤席后,新郎再次向岳父、岳母叩头辞行。晋中祁县一带,岳父此时要为女婿披红、簪花。然后乐声大作,迎娶队伍再加上女方陪送人员,以更为盛大的气势起程了。“婚”、“昏”同音,晋南一些地方还保留着新娘晚上出嫁的古老习俗,娘家筵请新郎,一直要到初更才打发闺女出门。

女儿出嫁离家时,山西各地都有不带娘家土的习俗。民间认为“土能生万物,地可产黄金”,怕带走了土会带走娘家种庄稼的好运气。这自然是农业社会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女儿出嫁时,要在炕上换上新鞋,然后由哥哥或舅舅背上或抱上轿;或者坐在椅子上,由人抬上轿;有的地方是以红毡或红布铺地,女儿脱去脚上的旧鞋,进了轿再换新鞋。不管怎样出门,反正是脚不沾地。

一般山西地区女儿临行时,晋东南沁县一带,母亲要含着眼泪绕轿二圈,默默祝愿女儿幸福吉祥;父亲则象征性地护送“百步”,然后由其舅、叔、兄、弟等四人伴行送亲。

迎娶路线一般讲究走大回环,回时不走来时路。晋中祁县一带依据村落位置,有玄武(北)入,朱雀(南)出;或白虎(西)入,青龙(东)出的说法。迎娶队伍要随带红毡或红布,除了供新娘上下轿踩踏外,路经寺庙、井台或石碾、石磨时,还要用来遮掩轿窗和新娘,意在防止白虎星等鬼崇邪怪相扰。路遇别人家的嫁娶队伍时,双方要互换“针线”,即新娘的女红消灾。现在迎亲队伍相遇时互赠手帕,即此遗风。

迎娶旧时多用轿或轿车,除此而外,吕梁山区有些地方新娘出嫁骑驴;长治、屯留等地,新娘、新郎都要骑马。雁北平鲁一带还有“骡驮轿”的特殊交通工具,即两头骡子一前一后驮着一乘长轿。娶亲这天,“骡夫”最受人尊敬,他们身着黑色新衣;头缠白色毛巾,装束得精精干干。据说他们既能把“骡驮轿”赶得稳稳当当,又能使人饱受颠簸之苦,所以喜钱是不能少给的。

迎娶这一天,新郎、新娘的妆束因时因地而异。新郎旧时头戴宽边黑色硬礼帽,身穿马褂长袍,后来改为制服,现在则大都是西装革履了。

晋中、晋南等山西地,新娘着装比较特殊,要头戴凤冠,身穿蟒袍,腰扶玉带,宛似戏台上皇后娘娘的形象。后来不穿蟒饱了,改套红棉袄;不戴凤冠了,改戴茶色眼镜,一律改穿时装。

山西省买卖合同

需方:______。

分配号:______。

合同编号: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年__月__日。

1、产品名称、质量、数量供货时间。

2、计量标准:需方有轨道衡,以轨道衡为准,途耗__%,无轨道衡则按供方矿石比重划线装车为准,其他损耗不负责任。

3、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按双方约定的质量为准,允许锰品位误差为__%,允许含水分__%。若超差,由需方保留原矿并电告供方,在30日内到需方,以共同取样化验为准;但过期以需方复验为准;若需方30日内未电告供方或需方未保留原矿或动用了矿石的,以供方原化验数据为准。

4、运输方式及其费用负担:运输由供方代办到需方指定火车站。发车后,在__小时内电告需方:货物品种、数量、质量(猛、铁、磷)车号、发车日期等。短途运杂费每吨__元,火车运杂费凭铁路运单结算,每吨收服务费__元(交省锰矿公司)以上费用均由需方负担。

5、价格:锰矿石按国家物价局、冶金工业部__规定执行,富猛渣按___规定执行,若国家价格变动,按新文件规定执行。

6、结算方式及期限:供方托收承付,货到需方15天内付款(包括其他几项承付费用)。

7、违约责任:供方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供货,必须提前一个半月通知需方,否则按未发部分货款总额的1%承付违约金,需方不按时付款,按每日万分之___承付滞纳金。

8、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发生纠纷,协商解决。协调不成,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两者任选一)。

9、其他约定事项:

供方:

需方:

单位名称(章):__。

单位名称(章):__。

单位地址:_____。

单位地址: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

法定代表人:____。

委托代理人:____。

委托代理人:____。

电话:_______。

电话:_______。

传真:_______。

传真: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

开户银行:_____。

帐号:_______。

帐号: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

邮政编码:_____。

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全文。

山西省就业促进条例(最新版)。

山西省买卖合同

买受人:县(区)供销合作社签订时间: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一、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售时间

产品名称

规格

计量单位

数量

价格

交售时间

棉花

一级至

等外级

公斤

按国家规定每50公斤标准(327)皮锟棉单位价元,其他等级棉花价格按等级差价率计算。

出卖人按本合同种足种好棉田亩,并将棉田面积、交售任务落实到每个植棉户(附分户细表)。

二、验收办法及时间、地点

1.买受人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棉花标准和检验规定,不压级压价,不提级提价,正确执行价格政策出卖人凭证售棉,晒干拣净,头底一致,不夹人化纤等其他杂物,不售湿花统花。出卖人如出售湿花、统花或头底夹心花,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方纠正后方收购。

2.买受人合理安排轮售时间,方便植棉户交售出卖人在买受人约定的时间中交售,自觉遵守售棉秩序。

3.出卖人到买受人指定的棉花收购站交售棉花。

4.出卖人对收购检验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复验,可要求保留小样。

三、检验单位、地点、方法、标准

1.由买受人棉花收购站检验。

2.按商业部颁布的《棉花检验工作规程》。

3.执行国家标准gbll03一72。

四、包装物:出卖人自备,交售棉花时不得用化纤绳捆扎,售棉后带回。

五、结算方式:现金结算,市政府确定的各项扶持棉花生产优惠按国务院规定办理。

七、买受人供应的与定购棉花挂钩的农业生产资料:买受人保证兑现国家的各项棉花奖售政策和本市确定的各项扶持生产优惠。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出卖人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电报挂号: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买受人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电报挂号: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鉴(公)证意见:

经办人:

鉴(公)证机关(章)

年月日

(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鉴

(公)证实行自愿原则)

山西省房屋买卖合同

山西省劳动合同

山西省教育督导规定(全文)

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山西省生态脆弱区的分析

山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全文)

山西省关于劳动合同条例全文

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全文

山西省就业促进条例(最新版)

山西省平遥古城的导游词

山西省退休制度

第一条 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建立一套符合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人才成长规律的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新老交替有序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主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享受国家和市规定的各项待遇。

第五条 事业单位的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含聘期满xx年的聘用职员、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工作年限满xx年的;

二 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六条 事业单位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xx年的;

二 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 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xx年的;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职员、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按照对同级在职人员的规定,阅读有关文件,听有关报告,参加有关学习、会议和重大活动。

第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未建立之前,每月按以下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固定工资与活工资(全额拨款[财政拨款]单位固定工资70%,活工资xx%;差额拨款[财政补助]和自收自支单位固定工资60%,活工资40%)之和根据不同工作年限按以下比例计发:

1.工作年限在xx年以上的,按90%的比例计发;

2.工作年限在xx年至xx年的',按85%的比例计发;

3.工作年限在xx年至xx年的,按80%的比例计发;

4.工作年限在xx年至xx年的,按70%的比例计发;

5.工作年限在xx年以下的,按50%的比例计发。

第九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公)负伤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退休的,每月按以下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固定工资和活工资之和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比例计发:

2.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95%的比例计发。

第十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荣获市(省、部)级以上劳动英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等称号的职工和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一等功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可提高退休费比例5%至15%。高级专家获市(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劳动英雄、先进生产(工作)者等荣誉称号,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可提高退休费比例10%至15%。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获市(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和发明奖、科技成果奖中的四等以上奖(集体奖指主要发明者或作者),可提高退休费比例5%至15%。对其他在生产、科研、文教、卫生、管理等方面的社会科学、自然科学领域中有突出成就者,经市主管部门确认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酌情提高退休费比例5%至15%。

第十二条 对符合国家和市其他有关规定提高退休费比例的,可按规定提高退休费比例。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并计算后,实际计发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额。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根据国家规定,适时调整退休费。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享受本单位在职人员同样的非生产(工作)性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去世的,其安葬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直系亲属抚恤费,与同级在职人员同等对待。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在医疗保险制度尚未建立之前执行现行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所需住房,按同级在职人员的住房标准一起列入计划,执行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因违法违纪受到处分的人员,其待遇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山西省劳动协议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在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务工许可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山西省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实施办法》,签订本合同,同遵守执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_劳动合同。合同期从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____年(月)。(乙方如为临时工,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不实行试用期。乙方如为农民合同制工人,应注明批准招用文号)。

二、工作内容。

甲方根据本企业生产、工作的需要,安排乙方从事工作。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在_____岗位,承担_____任务,从事____工种。

乙方在生产(工作)上应达到的数量、质量指标: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设施,以及不低于国家规定应配给的劳动防护用品。具体为:

2.乙方有权拒绝甲方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摸视乙力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四、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

1.甲方实行每日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 ,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1日。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五、规章制度 。

1.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2.乙方应增强主人翁意识,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领导、管理和指挥,积极做好工作,完成劳动任务。 (乡村集体企业没有劳动管理规定,甲方应参照国有企业的有关劳动法规制定规章制度)。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甲方按国家和省规定向社会保险机构为乙方缴纳养老、工伤、医疗、生育和失业保险费。乙方按国家和省规定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乙方离退休,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每月发给离退休金。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期间的有关待遇。

(农民轮换工实行回乡补助金制度,从城镇招用的临时工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具体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2.乙方在合同期间的各种公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女工产假等福利待遇,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3.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女工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的待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七、教育和培训。

1.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各种必要的政治、思想品德教育和职业技术及上岗前培训。

2.乙方应刻苦钻研业务,达到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技术等级标准,持证上岗。

3.甲方出资培训乙方后,乙方须为甲方服务_年,否则乙方应支付甲方培训费____元。

八、合同的终止、变更、解除和续订。

1.劳动合同期满或甲乙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终止执行。如双方同意续订,应提前30日办理续订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则本合同视为自动续订,并应补办续订手续。

2.在下列情况下,甲乙双方可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

(1)甲方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双方协商同意的;

(2)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已经修改的;

(4)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

(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2)甲方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山西省劳动协议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山西省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实施办法》,签订本合同,同遵守执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_劳动合同。

合同期从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____年(月)。

(乙方如为临时工,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不实行试用期。

乙方如为农民合同制工人,应注明批准招用文号)。

二、工作内容。

甲方根据本企业生产、工作的需要,安排乙方从事工作。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在_____岗位,承担_____任务,从事____工种。

乙方在生产(工作)上应达到的数量、质量指标: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设施,以及不低于国家规定应配给的劳动防护用品。

具体为:

2.乙方有权拒绝甲方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摸视乙力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四、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

1.甲方实行每日不超过_____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_____小时的工时制,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_____日。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_____小时,特殊情况,每日不超过_____小时,每月不得超过_____小时。

2.合同期间,甲方应按国家和企业的规定发给乙方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具体办法和标准为:___________________。

五、规章制度。

1.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2.乙方应增强主人翁意识,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领导、管理和指挥,积极做好工作,完成劳动任务。

(乡村集体企业没有劳动管理规定,甲方应参照国有企业的有关劳动法规制定规章制度)。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甲方按国家和省规定向社会保险机构为乙方缴纳养老、工伤、医疗、生育和失业保险费。

乙方按国家和省规定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

乙方离退休,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每月发给离退休金。

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期间的有关待遇。

(农民轮换工实行回乡补助金制度,从城镇招用的临时工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具体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2.乙方在合同期间的各种公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女工产假等福利待遇,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3.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女工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的待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七、教育和培训。

1.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各种必要的政治、思想品德教育和职业技术及上岗前培训。

2.乙方应刻苦钻研业务,达到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技术等级标准,持证上岗。

3.甲方出资培训乙方后,乙方须为甲方服务_年,否则乙方应支付甲方培训费____元。

八、合同的终止、变更、解除和续订。

1.劳动合同期满或甲乙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终止执行。

如双方同意续订,应提前_____日办理续订手续。

逾期不办理的,则本合同视为自动续订,并应补办续订手续。

2.在下列情况下,甲乙双方可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

(1)甲方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双方协商同意的;。

(2)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已经修改的;。

(4)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

(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_____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2)甲方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3)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甲乙双方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乙方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

(4)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6.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_____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心健康的;。

(4)甲方不能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和提供福利待遇的;。

(5)依法服兵役或经甲方同意自费考人中等以上学校脱产学习的。

九、甲乙双方协商同意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违约责任。

1.由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如属双方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法律责任。

2.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或一方受损害的,可不承担法律责任。

4.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给双方造成损害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按有关规定向对方支付赔偿金。

十一、合同鉴证与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合同签订后,应经同级劳动部门鉴证;经鉴证后的劳动合同变更内容的应重新鉴证。

甲乙双方执行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由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企业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与今后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有抵触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本合同自____年___月___日起生效。

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份,鉴证机关_____份。

涂改、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山西省计生条例

人口问题始终是制约中国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下文是山西省计生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在本省的公民。

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执行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实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坚持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宣传教育与利益导向、依法管理与优质服务相结合,实行综合治理。

第四条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享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优育。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统筹解决人口数量、素质、结构等问题的政策,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保证人口控制在预定目标以内。

第六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实施情况,应当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年增加,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安排必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应当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开展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宣传工作。

第二章生育调节。

第九条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婚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夫妻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

第十条收养子女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

禁止借收养、代养名义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

禁止以送养、寄养方式违反本条例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或者归国华侨的。

夫妻一方经设区的市以上医疗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患不育(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怀孕的,经批准可以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要求生育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款规定的情形要求生育,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夫妻一方或双方为非农业人口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女孩的;。

(三)男方到只有女孩的家庭落户并赡养扶助女方父母的;。

(四)男方的同胞兄弟或者同胞兄弟的配偶,年龄超过30周岁,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没有生育能力,且未收养子女的。

符合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女方姐妹多人或者男方兄弟多人,二人以上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只批准其中一人。

第十三条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二)一方丧偶且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三)双方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子女均依法随原配偶生活的;。

(四)一方丧偶且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但子女依法随原配偶生活的。

第十四条因计划生育政策试点、科学研究和其他特殊情况的需要,根据夫妻双方的意愿,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批准其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五条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登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同时免费发放《生育服务证》。

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子女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具有管理权限的批准机关。批准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批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批准并免费发放《再生育服务证》;不符合批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需要进行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的,不得超过180日。

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生育子女的,视为再生育子女。

第十六条夫妻申请再生育的,应当向批准机关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出具虚假证明。

弄虚作假骗取计划生育批准文件的,批准机关应当收回批准文件或者宣告批准文件无效。

第三章技术服务。

第十七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条件,为公民提供生育、节育、不育等计划生育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

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第十八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九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或者医疗保健机构的执业许可证登记计划生育服务诊疗科目的,方可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具有医疗保健性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非营利的公益性事业组织,其设置、执业许可、变更、注销,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其医疗技术人员应当取得执业资格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接受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节育手术常规》的规定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保障受术者的安全和健康。

禁止个体行医者和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和出生缺陷干预制度,组织开展优生筛查、优生检测等工作,提高妇女和出生婴儿的健康水平。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推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

第二十二条结婚和生育应当接受优生优育指导。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知识,定期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孕情检查、节育和生殖保健等方面的技术服务,育龄夫妻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夫妻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告知,并指导其采取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已经怀孕的,应当告知其终止妊娠。

对产前诊断其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的孕妇,医师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

育龄夫妻应当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已有一个子女的,提倡一方采取长效节育措施;已有两个子女的,提倡一方采取绝育措施;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怀孕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夫妻一方接受绝育手术后,符合再生育条件要求生育的,由受术者提出申请,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施行复通手术,费用从计划生育手术费中支付。

第二十五条经依法鉴定确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给予免费治疗,治疗费用由人民政府承担,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经治疗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的,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工作和生活上予以照顾;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确有困难的,民政部门应当给予社会救济。

第二十六条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避孕药具发放、供应的管理,并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物价等部门对避孕药具经营活动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章优待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符合晚婚规定的,享受婚假1个月;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符合晚育规定的,女方享受产假4个月,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女方享受产假6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对实行晚婚、晚育的农业人口,村民委员会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九条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或者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在育龄期内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一胎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除外。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

(二)子女入园、接受教育、就医时,双方所在单位可以给予一定补贴;。

(三)退休时所在单位可以按照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农业人口,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奖励和优待外,还享受下列优待:

(一)优先列为脱贫或者致富对象,在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扶持;。

(三)在劳务输出或者招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家庭劳动力;。

(五)优先批给宅基地;。

(八)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待。

第三十一条夫妻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自愿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生育,且子女满10周岁的,由人民政府给予1000元至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金;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的,由人民政府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金。但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十四条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独生子女死亡或者被依法鉴定为二级以上残疾的,由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5000元的标准给予其父母一次性补助。独生子女死亡或者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从女方满49周岁起,由人民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特别扶助金。独生子女康复或者扶助对象再生育、收养子女的,终止发放特别扶助金。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其独生子女死亡或者因伤(病)残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优先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并优先进入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第三十三条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60周岁起由人民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奖励扶助金:

(一)只有一个子女的;。

(二)只有两个女孩的;。

(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一次性奖励金、特别扶助金以及奖励扶助金的具体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五条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各项优待和奖励后生育或者收养第二个子女的,收回证件,并追回全部优待和奖励所得。

第三十六条夫妻一方接受绝育手术的,术后享受休假2至3周;需要另一方护理的,经施术机构证明,给予护理假2周。休假和护理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已有两个女孩,一方接受绝育手术的,参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优待,并由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节育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和发放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七条对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所在单位可以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三十八条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指标的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对违法生育或者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如实举报的,应当给予奖励。

第五章综合管理。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和本条例规定,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与人口有关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当统筹考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研究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承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和考核的具体工作;。

(四)负责育龄人群的生育服务和管理;。

(五)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改善出生人口结构等工作;。

(六)综合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二条建立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安、民政、卫生等部门应当互相通报人口出生、死亡、新生儿户籍登记、暂住人口登记、人口迁入迁出、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出生证明办理和计划生育手术情况等方面的信息。

第四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人口比例配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专职人员,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具体工作。

城市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机制。

第四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依法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碍。

第四十五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教育和督促村(居)民履行计划生育义务,并按照人口比例确定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员,承办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具体工作。

村民委员会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员的报酬应当不低于所在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报酬的80%。居民委员会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员应当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社会保障待遇,其报酬不得低于所在县(市、区)的最低工资标准。

村(居)民委员会和育龄人员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可以签订计划生育。

合同。

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教育和督促本单位人员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执行本条例规定的优待、奖励或者限制措施,确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专(兼)职人员,承办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具体工作。

第四十七条失业人员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由现居住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四十八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定期公布《生育服务证》和《再生育服务证》发放、人口出生、社会抚养费征收、违法生育处理等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九条涉嫌违法生育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调查。调查时,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调查涉嫌违法生育当事人的有关情况时,当事人所在单位和公安、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五十条婴儿死亡的,其亲属应当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并提交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证明;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能出具证明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

第五十一条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应当及时、准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并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三条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和第十四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20%,合计征收7年的社会抚养费,其总额不得低于7000元;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按照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40%,合计征收20xx年的社会抚养费,其总额不得低于3万元;再多生育子女的,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但未经批准生育的,征收500元至1000元的社会抚养费。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1000元至3000元的社会抚养费;再生育子女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违法生育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四条借收养、代养名义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违法生育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

违反本条例规定收养、送养、寄养子女的,按照违法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再生育子女的,除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在限制期间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二)不得录用、聘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三)在村民委员会任职的,依法予以罢免;。

(四)农业人口不再增加宅基地使用面积;。

(五)集体收益以人均分配的,减发违法生育户1人份的份额,以户计发的减发户均标准20%以上的额度。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限制7年,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限制20xx年,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限制期间从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二)做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三)非法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以上的处分。

第五十七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对当事人的再生育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不予审查或者不严格审查,批准其生育的,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徇私舞弊批准他人生育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以上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五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以上直至开除的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虚报、瞒报、拒报、伪造或者篡改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三)截留、克扣、挪用、贪污社会抚养费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的;。

(四)索取、收受贿赂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以下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隐瞒不报的;。

(二)授意弄虚作假,造成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严重失实的;。

(三)提拔任用违法生育限制期未满人员的;。

(五)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六十一条未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指标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和文明单位;对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或者通报批评。

未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指标的各级人民政府,当年不得评为先进,主要负责人不得晋职、晋级;连续两年没有完成上述指标的,对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侮辱、伤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者故意损害其财物的。

第六十四条对按照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或者处罚决定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征收或者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六十六条本条例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1、有利于国家加速资金积累。实行计划生育,使国家用于新增人口的消费减少,从而加速资金积累。

2、有利于劳动就业。实行计划生育,可以使每年进入劳动适龄人口减少,从而有利于劳动就业。

3、有利于提高全民族的人口质量。实行计划生育,国家可以把积累下来的资金用于教育,使更多的人受到更多更好的教育和技术训练,从而达到提高全民族的人口质量的目的。

4、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和提高人均资源水平。实行计划生育,可以缓解人地矛盾,提高人均占有耕地面积、人均占有粮食的水平。

5、有利于农民少生快富。实行计划生育使每个家庭的人口减少,不仅可以减少家庭消费,而且使家庭主要成员腾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发展家庭经济和健康娱乐中,从而保证家庭幸福、社会稳定。

山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合同山西省

企业名称:

经济类型:

企业法定代表人:

职工人数:

甲方(企业方):乙方(职工方):

协商首席代表:协商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职务:首席代表职务:

代表人数:代表人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集体合同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根据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对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提出如下方案:

二、根据政府公布的今年本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和上年度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以及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协商确定本年度工资总额为万元,比上年增(减)万元,同比增(减)%,职工平均工资收入应达到元,比上年增(减)元,同比增(减)%。

三、职工奖金、津贴、补贴的设置和发放办法:

四、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加班、加点时,应征得工会和职工同意,并分别按以下办法支付乙方加班、加点工资:

1、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基数:

2、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标准:

(3)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乙方职工日或小时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3、乙方职工实行计件工资的,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甲方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甲方应按上述办法支付乙方工资。

4、按上述办法支付的加班、加点工资是另外增发的,不含支付给乙方职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五、甲方每月至少给乙方职工发放一次工资,并于每月日以货币形式予以支付,如遇节假日和休息日应提前进行发放。不得以产品、商品等实物抵付职工工资性收入。企业不得拖欠职工工资性收入,如确因生产经营困难,可延期一个月支付,但须事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报告。无故拖欠,应按有关规定,给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六、甲方支付给乙方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月工资收入不得低于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经协商确定本年度企业内部最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元。

七、职工带薪年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因工负伤人员的工资待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职工婚假、丧假、探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支付。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山西省中考政策

山西省2017年中考政策出台。根据规定,中考网上填报志愿。今年我省中考志愿填报工作,由各市组织考生在本市向社会公布的网上志愿填报平台上,填报普通高中、职业高中、职业中专以及五年制高职、普通中专学校志愿,五年制高职、普通中专学校招生计划、招生专业等招生相关信息在各市中考招生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布。

全省文化课考试科目及分值:语文120分、数学120分、英语120分(听力考试占20分)、理科综合150分(物理80分、化学70分)、文科综合150分(思想品德75分、历史75分)。

考试科目中“思想品德”为开卷考试,其余各科均为闭卷考试。“思想品德”开卷考试时,考生只准带普通初中思想品德课本。英语听力考试采用播放录音的办法,开始播放的时间统一定为6月22日上午8∶30,不得提前或推迟,录音只播放一次。

考试时间为6月20日、21日、22日,各市不得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和科目。

6月20日

上午8∶30—11∶00语文,

下午15∶00—17∶30理综 (物理、化学);

6月21日

上午8∶30—10∶30数学,

6月22日

上午8∶30—10∶30英语。

体育考试项目为3项,分值为50分。其中必考项目为男子1000米,女子800米,分值均为20分,其他两项由各市确定,分值各为15分。体育考试在文化课考试前完成。

理化实验操作和信息技术考试工作由各市按照《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考加试理化实验操作和信息技术有关工作的通知》(晋教基〔2015〕3号)文件精神执行。理化实验操作成绩10分和信息技术考试成绩10分统一计入中考成绩。

报考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学校的考生,按各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和办法在网上自主填报志愿。

报考五年制高职和普通中专学校的考生,也可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山西招生考试网“考试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自主填报志愿。

五年制高职院校前三年招生(含职业中专班)的对象必须是参加当年中考的初中毕业生,不得免试入学;普通中专学校的招生对象是应、往届初中毕业生;普通中专学校(学制为一年或一年半)的招生对象是高中阶段及以上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遵纪守法、身体健康的应、往届毕业生。

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由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负责;高职、普通中专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由省招考中心负责;职业中专学校(班)的入学备案工作由省招考中心负责。

高职和普通中专学校的录取工作由省招考中心组织实施,在山西招生考试网“考试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上完成。录取工作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根据考生志愿,按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录取,实行“学校负责,招生部门监督”的网上录取办法。高职院校从参加中考的学生中单独划线,对总成绩达到院校分数线的考生,由院校决定是否录取,不得免试入学。普通中专学校必须首先招收参加中考的学生,生源不足的可以招收应、往届初中毕业生注册入学,学制为三年;普通中专学校也可招收应、往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和各类中职学校毕业生注册入学,学制为一年或一年半。师范类专业和省外学校不得招收免试注册学生。各职业中专学校(班)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山西招生考试网全部实行网上录取备案,录取审核表加盖“山西省招生考试委员会职业中专录取审核专用章”,被职业中专学校(班)(含五年制三二分段前三年职业中专班)录取的学生,按原有规定不办理户籍迁移手续,不发就业报到证。

(一)台湾省籍、“少数民族”应届初中毕业生,录取时在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

(二)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录取时在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5分投档。

(三)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子女和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录取时在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四)夫妻双方及子女均属农业户口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报考本县(市、区)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录取时在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五)烈士子女,录取时在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六)2015年5月5日前在初中阶段参加“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和“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获得省一等奖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当年中考成绩基础上加5分投档。

(七)2015年5月5日前在初中阶段获得省级以上优秀学生干部和三好学生称号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当年中考成绩基础上加5分投档。

(八)2015年5月5日前在初中阶段参加省教育厅和省体育局联合举办或批准的中学生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跆拳道、国际象棋、中国象棋、围棋、健美操体育比赛项目获单项前六名或集体前三名主力队员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当年中考成绩基础上加10分投档。

(九)军人子女按如下规定执行加分:

1、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中考时可以按照批次录取分数线分值10%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2、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中考时可以按照批次录取分数线分值5%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3、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以及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根据本人申请,可以回父母原户籍所在地参加中考,并按照前两款规定的比例降分录取。

4、前三款规定之外驻晋部队现役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学校,在当年中考成绩基础上加10分投档。

政策性加分和文化课总分相加作为考生的投档分数,由学校审查录取。加分不累计,同时享受两种以上政策性加分的,按照加分最高的一项计算。各类加分对象登记表在考生录取后,由各市招生部门连同考生档案一起交录取学校。

山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合同山西省

企业地址:_______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_______。

职工人数: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首席代表: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工首席代表: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和河南省《关于开以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本协议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二条工资协议的内容。

2.工资标准;

3.企业根据各类人员不同岗位性质,工资分配的具体形式为。

6.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支付办法为______;

8.员工在病假、事假以及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支付办法为_________;

9.奖金、津贴、补贴的分配形式为______;

10.企业补充养老_____的办法和标准为______;

11.各项福利待遇为____________。

第三条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是: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可以制订与工资支付相关的规章制度;企业根据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考核和奖惩;根据对员工考核情况,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员工的工资。

第四条员工的权利和义务是:企业工会或协商代表应参与企业规章制度的制订;员工应积极负责地按时完成生产或工作任务;员工完成任务后,按时足额领取劳动报酬。

第五条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或变更:

1.国家法律、法规有重大变化,如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

2.企业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工资协议中的部分条款难以履行时;

3.本地区或同行业员工平均工资水平发生较大变化;

4.城镇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发生重大变化,影响企业员工实际收人较大。

第六条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协议:

1.企业破产或濒临破产;

2.协议双方发生重大对抗,致使企业生产经营不能正常运行;

3.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第七条违约责任。

2.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不能履行协议或一方受损害的,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

3.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协议时,应按国家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4.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协议时,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本协议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有抵触的,按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条本协议签订前须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本协议经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后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协商双方于5日内将生效的工资协议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员工公布。

第十二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一份,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各一份。

以上所列条款已经协商双方确认无误。

企业首席代表签字(盖章)______员工首席代表(盖章)__________。

山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合同山西省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资决定机制的转变,建立企业内部分配正常增长与制约机制,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协调与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会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国家有关工资政策、法规,经与集体协商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分配原则1.各企业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和“按劳动要素分配,效率优先”的原则。

2.坚持职工实际工资水平在本企业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合理增长的原则。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工资集体协商的范围公司与工会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分配方式、工资水平及年度增长幅度、工资支付、奖金和津贴的分配及其他与履行协议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作为双方协商的内容。

第四条分配制度和分配方式1.职工的基本工资包括标准工资、职务工资、岗位工资、计件工资、基本月奖金、津贴和补贴等。

2.本镇所属企业为使职工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在正常上班(按法定工作日)和完成生产任务的情况下,对职工执行不低于每月元的最低工资制度,上不封顶,并根据各企业经营情况确定各自奖金金额。

3.奖金、津贴发放水平按劳动和工作质量、劳动纪律、安全卫生条件及公司的规章制度、产品质量、数量、国家法规等考核认定。

4.考核认定由各企业负责,签约双方参与民主审定,审定后的奖金、津贴水平总金额向职工公布。

5.职工工资以货币形式并按月发放,各企业可自定发放日,如遇节假日可以提前或顺延。

奖金、津贴按月、半年、年度发放,发放时要有工资清单。

6.职工参加经公司批准同意的社会活动,所占用的时间不影响工资标准和奖金补贴。

第五条公司因工作生产需要安排员工加班加点,原则上作调休处理,调休不完的,到年终一次性结算,按《劳动法》规定发放加班加点工资。

第六条婚丧假、年休假和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产假,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员工工资扣除规定1.职工工资应当按月按时发放,不得随便克扣或无故施欠职工工资。

2.因职工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按劳动合同约定,由职工赔偿经济损失,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能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

第八条经济补偿规定1.企业要终止、中止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生活补助费”、“经济补偿金”按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执行。

其计发标准按每年工龄补偿一个月工资,按劳动者本人履行正常劳动义务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发。

2.职工本人主动提出中止解除劳动合同或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不发任何补助费,还应按公司规章制度向公司赔偿培训教育费(凭培训发票上的费用,按规定服务年限平均,赔偿未到期年限的培训教育费)。

第九条员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职业病伤害后被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工资待遇,其标准按《__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条增加职工工资应掌握以下比例1.职工工资总额的增长应与公司上年实现的利税,上缴利税或销售收入等经济效益指标增长相一致,二者之间的比例应掌握在0.3~0.7:1左右为宜。

2.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应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相适应,一般二者的比例关系不高于1:1。

3.企业工资利税率的水平应与职工工资增长同比例,后者不能高于前者。

4.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是指职工工资增长的主要参考因素,应在企业经济效益逐步提高的基础上,使职工实际工资水平每年有所提高。

第十一条增加员工工资要考虑的企业内部因素1.劳动生产率;资产保值增值率;3.人工成本水平;4.经济效益情况;5.企业资产负责表和损益表情况;6.企业工资支付能力。

第十二条协议的时间和履行协议有效期为三年,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在有效期内,每年月为各企业协商确定调整职工工资的时间。

根据上年决算进行认真测算,确定本年度增长幅度、基数和增资时间,化解到部门、班组和个人。

3.协商、测算结果和增资基数细则,由协商小组成员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

4.协议到期到前天内,双方应召开会议协商,做好修订、重订工作,如双方未提出修订、重订和终止意见,此协议今后三年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终止本协议;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修改或者废止的;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不能履行的;3.企业破产、兼并、解散等资产发生重大变动或者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的;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的其他情形;5.协议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解除、终止条件出现时即行终止。

第十六条在履行本协议中发生的权利、义务争议,按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员工的劳保、福利、社会保险等规定按集体合同约定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本协议一式份,签订单位各执一份,报市总工会、市劳动局各一份。

第十九条本协议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公司公司工会法定代表人签名:工会主席签名:

山西省导游词

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好!

非常欢迎大家来中国四大佛教名山之首的五台山旅游观光,现在我们正行进在忻州至五台山的公路上,利用行车时间我先向大家介绍一下五台山概况。

五台山是第一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位于山西省忻州地区东北部,风景区绝大部分坐落在以台怀镇为中心的五台县境内,有小部分跨繁峙、代县和河北阜平,周边达500余里。五台山的壮美风景在于它的东西南北中五座高峰和奔流不息的清水河,五台山的名胜精华则是它那众多佛教寺庙。

五台山这一名称是对五座山峰的共同特点的形象概况。东西南北中五座高峰的山巅都是高大的缓坡平台,所以叫五台山。五台的海拔高度多在2700米以上,最高的北台海拔达到3058米,为华北第一高峰,素有“华北屋脊”之称。地处黄土高原的山西,绝大部分地区干旱少雨,而五台山例外。这里山高林深,气候凉爽,降雨较多,植被覆盖率很高,风光秀丽,景色壮观,有清凉山之称,是旅游避暑的胜地。五台山虽然山高谷深,但交通比较方便,有“四关一门”与外部相通。北部有华严岭鸿门岩关,通往繁峙县境,西部有峨岭关通往代县,东部有龙泉关通向河北阜平,东南有牛道岭关可通盂县、阳泉,南部有大关连通定襄、忻州和太原。

五台山主要是以佛教圣地而名扬天下的。那么五台山是如何成为佛教圣地的呢?东汉明帝永平十一年(公元68年),印度两位高僧摄摩腾、竺法兰在中国传播佛教,当他们来到五台山,见五座台顶拱围台怀腹地,其山形地貌与释迦牟尼佛的修行地灵鹫山几乎相同,返回洛阳后就奏请汉明帝去五台山修建寺院,明帝准奏颁旨,在五台山修建了大孚灵鹫寺,即今天显通寺的前身,成为与洛阳白马寺齐名的我国最早的佛寺之一,五台山也就成为佛教圣地。从此五台山的佛寺越来越多,香火日盛一日。到南北朝时,五台山已有寺庙200多处,唐代更达到360多处,有僧尼3000余人。但由于唐武宗、周世宗两次大规模灭法,全山佛寺几乎全部被毁。宋、元、明、清,五台山的佛寺逐渐得到恢复和发展,明朝时寺庙已近104处。清朝的康熙、乾隆、嘉庆诸帝均对五台山佛寺极为重视,不断投入巨资予以修建,到清末,五台山共有寺庙122处,其中青庙97处,黄庙15处,僧尼1000多人。

五台山现有寺庙50余座,尽管与历史上不能相比,但在四大佛教名山中仍然是寺庙最为集中,香火最为旺盛的。而且五台山的佛寺,唐、宋、辽、金、元、明、清各代以及民国均有遗存,建筑宏伟,式样繁多,精细严整,手法典型,连续性强,本身就是一部唐代以来中国建筑史,是研究和欣赏中国古建筑的难得场所。另外,寺内佛教造像手法多样,技艺高超,泥塑、木雕、铜铸、玉雕应有尽有,同样是欣赏我国佛教造像艺术发展演变的最佳场所。

前面这个小城叫东冶,东冶镇西北10余里便是我们这次五台之行的第一个游览点——南禅寺。

南禅寺:南禅寺到了。我们从南路上五台山,首先游览这座古刹,事实上已经登上了五台山文物的最高峰。因为南禅寺内有我国现存最古老的木结构建筑——大佛殿。大家可能知道,山西素有地上文物博物馆的美誉,现存古建筑,其数量之多、价值之高都居全国之首。国家级重点保护的文物单位有35处,省级重点保护的文物单位有284处。宋金以前的木构建筑有106处,占全国同期建筑物的70%以上。山西的古建筑以五台山地区最为集中,而五台山的古建筑又以南禅寺最为古老。

南禅寺位于五台县阳白乡李家村附近小银河一侧的河岸土崖上,庙宇坐北朝南,迎面和背面各有一道山梁,寺旁渠水环绕,林木繁茂,红墙绿树,溪水青山,极为幽静。南禅寺就是在如此美丽的环境中已经存在了1200多年。寺院并不大,占地约3000多平方米,南北长印米,东西宽51米,分两个院落,共有殿堂六座,即大佛殿、东西配殿及南过门殿等。

大佛殿为寺院主体建筑,面宽和进深都是三间,而内里却是一大间,是单檐歇山顶建筑,共用十二根据柱支撑殿顶,墙身并不负重,只起间隔内外和防御风雨侵袭的作用。四周檐柱柱头微微内倾,四个角柱稍高,使得层层伸出的斗拱翘起。这样,大殿既稳固又俏丽,是典型的唐代建筑风格。据大殿横梁上题记可知,此殿重建于唐德宗建中三年(公元782年),距今已有1217年,是中国现存所有木构古建筑的老大哥。这也是南禅寺海内外闻名的主要原因。殿内的塑像都是唐代作品,以释迦牟尼佛为中心,两旁是文殊、普贤二位菩萨,其余为大弟子阿难和迎叶及护法天王等群像,主次分明,错落有致,营造出佛界肃穆而和谐的良好氛围,不论是结跏趺坐于正中的佛主,或者是骑狮的文殊菩萨和乘象的普贤菩萨,抑或是凝神肃立的阿难和迎叶,还是威猛雄壮的护法天王,个个神态自若,表情逼真,若动若静,栩栩如生,都是艺术精品,其风格与敦煌莫高窟彩塑如出一辙。佛坛四周嵌有砖雕70幅,是唐代砖面浮雕艺术杰作,同样颇具艺术价值。置身大佛殿内,犹如进入一座唐代艺术殿堂,不论建筑,还是塑像、砖雕均是稀世国宝。

走出大佛殿,大家可能产生这样的疑问,这样一座唐代建筑为何能够完好地保存下来?答案应从三方面去找。从地势和气候上说,这里高而背风,较为干燥,有利于木构建筑物的完好保存;从所处地理位置上讲,南禅寺远离寺庙最集中的台怀闹区,藏于偏僻山乡之中,不太引人注意,所以能够躲过唐代以后历次大规模灭法和刀兵之劫;最后还要归功于当地人民群众的精心保护,免去了可能发生的其他人为破坏。正是这几方面的原因,从而使南禅寺这座千年古刹得到完善的保存。解放后,国家对古刹极为珍视,列为全国重点保护文物单位,拨专款进行维修,进而使南禅寺得到了更好的保护。

我们的南禅寺之行暂且到此,今天大家早点回去休息,回去的时候注意安全,我们明天继续我们的旅行!

山西省内导游词

高平市位于山西省东南部,太行山西南边缘,东与陵川县接壤,西与沁水县毗邻,南连晋城市泽州县,北靠长治,长子两县。东西长41.2公里,南北宽37公里。辖3个办事处,7个镇,15个乡,17个居委会,465个行政村,692个自然村。总人口47.8万人。春秋时称泫氏,战国时为长平,初属韩,后属越。长平之战后秦置高都县。两汉至两晋均为泫氏县。北魏和平五年(464)改泫氏县为元氏县。永安二年(529年)改置建州,设长平郡,领泫氏、高平二县,高平之名始于此。北齐天保七年(556年)改高平县为平高县。北齐末又改为高平,泫氏县并入。唐武德元年(6)于长平置盖州(今高平米山镇),贞观元年(627)废。

之后,高平归属屡变,县名无改。1943年曾将高平东南部划陵高县,抗占胜利后仍归属高平。1958年,高平并入晋城县,1961年恢复高平县。1993年5月撒销高平县,设立高平市;辖区不变。1994年初,撒销城关镇,分设东城区、北城区、南城区3个街道办事处。高平市的版图接近正方形,东、西、北三面环山,状如簸箕,整个地势西北高,东南低。境内最高点为市境东北与长治县交界的金泉山,海拔1391.1米;最低处为河西镇杜村,海拔800米。境内大小河流30余条,流域面积在30平方公里以上的有丹河、许河、大东仓河、小东仓河、东大河、永录河等6条。地表水年平均流量3888万立方米,地下水1.49亿立方米。

全市属大陆性气候,年平均气温为9.8℃,年平均无霜期为177天,年平均降水量为607.3毫米。全市土地总面积148.7万亩,其中耕地58.65万亩,境内矿产资源主要有煤、铁、坩土、铝土、硫磺、石灰石等。含煤面积271平方公里,地质储量约为161亿吨,已探明储量30亿吨。铁矿储量约1.8亿吨,多为“鸡窝矿”,适于手工开采。硫磺储量约为5.5亿吨。工业支柱产业有:煤炭、冶炼、化工、食品、建材,主要工业产品有:煤、生铁、水泥、铁矿石、铸铁管、化肥,变压器,糠醛,紧固件,棉布、家具、饮料、合成氨、农用挂车,工业链条、散热器、花岗岩板材等。全市完成工业增加值8.54亿元。

黄梨饮料等名牌产品畅销全国。农业高平市是国家级商品粮生产基地和瘦肉型猪生产基地。支柱产业有:种植、养殖、林果、蔬菜等,主要农产品有:玉米、小麦、苹果、黄梨、高梁、谷子、大豆、薯类等。19,农业增加值为3.05亿元,粮食总产20.2万吨,农民人均收入2451元。财政金融年,全市完成国内生产总值22.8亿元,财政收入1.5亿元,城乡储畜存款余额21.79亿元,各项贷款余额15.45亿元。商业1998年,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4.05亿元,农业生产资料销售额964万元,集市贸易成交额1.39亿元,国合商业销售额2.9亿元,全市有大中型集贸市场6个。

相关范文推荐

猜您喜欢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