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与男女比例失调(模板5篇)

时间:2023-09-27 21:49:39 作者:梦幻泡 计划生育与男女比例失调(模板5篇)

光阴的迅速,一眨眼就过去了,成绩已属于过去,新一轮的工作即将来临,写好计划才不会让我们努力的时候迷失方向哦。优秀的计划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计划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计划生育与男女比例失调篇一

我们紧紧围绕全面落实"三为主"工作方针,始终把宣传教育放在计划生育工作的`首位,加大以《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主要内容的计划生育宣传力度。开展了以"婚育新风进万家"为主题的一系列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注重社会宣传的效果,营造全局上下人人都关心、支持计划生育工作的良好氛围。

利用元旦、春节的庆祝活动、慰问活动、灯展活动,进行以《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主要内容的的见缝插针的宣传;另外,我们还通过开设固定宣传栏,制作永久性标语,对育龄职工进行潜移默化的教育。通过宣传,进一步增强了广大育龄职工计划生育意识,提高了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计划生育与男女比例失调篇二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一法三规“、《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普法宣传和法制培训,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责任制,加大政务公开力度,进一步在各乡镇村组级健全政务公开栏;进一步加强对县直相关部门、驻县企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考核指导,落实责任制,加大奖惩兑现力度,实行齐抓共管,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社会合力。

计划生育与男女比例失调篇三

根据《xx市xx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组关于实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通知》精神(泸纳人口领发[20xx]11号),区交通局今年列入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部门,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完成区上下达的目标管理任务,结合我局职能管理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计划生育与男女比例失调篇四

为进一步深化我镇人口计生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发挥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先导作用,不断营造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环境氛围,为我镇创建国家级优质服务先进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先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宣传贯彻中央《决定》精神为主线,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工作思路,加强新型婚育文化阵地建设,突出载体创新,积极调动各方面力量,权利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上台阶。

二、主要任务

(一)突出首位意识,构建大宣传、大联合的工作格局

1、广泛学习宣传《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深入开展有重点、分层次、多形式的宣传活动。进一步强化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积极创建人口文化建设示范村。

3、整合社会资源,积极融入到社会打宣传的各方面。要针

(二)突出服务关怀,抓好宣传重点

1、强化“五期”教育可皮知识宣传。依托人口计生宣传、服务阵地,按照不同人群的需求,开展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知识宣传。要把加强婚检教育、预防出生缺陷和0-3岁婴幼儿家庭宣传作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切入点,切实提高宣传效果。

2、高度重视对重点人群的宣传。认真做好辖区内各类企事业单位和流动人口的宣传教育工作。特别强化对有生育意愿的已婚育龄夫妇的宣传教育,防范违法生育行为的发生。

3、加强对流动人口宣传。要多形式宣传贯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切实落实流入地、流出地人口计生部门工作职责和流出人口应履行的义务,对流出人员要通过为其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正确引导流出人口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婚育观,自觉规范自己的生育行为;对流入人员要通过落实现居住地管理,使宣传指导、培训服务、督促落实“三到位”,以真正实现对流动人口的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

4、通过对村(居)两委成员的宣传,为落实村(居)为主工作机制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全面推进计划生育村(居)

民自治进程。

(三)创新宣传载体,推动生育文化发展

1、以重大纪念日、活动日为载体,抓好主题宣传。坚持把人口计生“一法三规”的宣传贯彻于计生宣教工作的全过程。重点抓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学习宣传培训工作。通过悬挂横幅、设立展牌、发放宣传品、现场咨询等形式广泛宣传计生相关法律法规。

2、以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为载体,推动关爱女孩行动广泛深入开展。部署和启动新阶段“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积极推进新型家庭文化建设,努力建设以“婚育文明、性别平等,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家庭幸福”为主要内容的家庭人口文化,引导家庭积极健康、负责人的婚育行为,切实强化领导,落实部门职责,建立健全“党政领导、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落实有奖举报制度,强化云清跟踪管理,晚上政策内孕14周以上无出生个案汇审和月报告制度,规范查处程序,加强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管理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两非”行为。规范落实实名登记各项工作制度,规范应用pis系统,不断完善出生实名登记长效工作机制。

3、计生办、站要及时更新交通要到的宣传标语,在各村组建设多个宣传栏,并自制宣传品发放。

三、工作要求

(一)深化认识,强化领导。牢固树立宣传教育的首位意识,真正把建立“以宣传教育为先导”的人口计生工作新机制落到实处。

(二)协同配合,落实这人。宣传、教育、文化、人口计生、共青团等单位部门密切配合,大力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人口文化活动。党委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组织、协调作用,将人口计生宣传纳入宣传工作总体安排,落实各项工作责任。

(三)立足实际,用于创新。计生宣传工作内容多,涉及面广,要在全面抓的同时,突出重点,要善于学习借鉴其他地方的好经验,好做法,创造新鲜活泼的宣传形式,创新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内容,扩大宣传效益,改变工作面貌。要注重经验交流和信息反馈,及时做好蚊子信息、音像资料收集工作。

计划生育与男女比例失调篇五

(一)生育奖励假30天

新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

解读:在实行原有计划生育政策期间,女职工只有符合晚育的条件,才可享受规定98天产假之外的30天奖励假,而且这奖励假还可以由男方享受。新《条例》实施后,只要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98天产假的基础上,均可再享受30天的生育奖励假。即不但将30天的奖励假由晚育女职工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女职工,而且30天奖励假完全属于女职工,无需再与其配偶“分享”。

(二)条件允许可再延长1至3个月

新法规定: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解读:女职工经过用人单位同意,可以要求在上述产假的基础上再增加假期1至3个月,因为并非强制性的规定,至于能否批准,决定权在用人单位。

配偶可获15天陪产假

新法规定:女职工的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

解读:原《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晚育的女职工,增加奖励假三十天,奖励假可以由男方享受。新法实施之后,女职工配偶的15天陪产假成为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再需要与女职工“分享”30天的奖励假。

7天晚婚假取消,普通婚假增加7天

新法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7天。

解读:按照原条例规定,只有符合晚婚条件的夫妻才可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再享受7天的奖励假。但新条例实施后,只要是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外,均可再享受7天的假期,即将原先的7天奖励假由晚婚职工扩大到了所有职工。

对于1月1日之后办理婚姻登记的职工如何休婚假的问题,小编咨询了北京市政府工作人员、北京市卫生和计生委员会工作员,得到的回复为:目前《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的实施细则还未公布,请等待卫生和计生委员会出台更详细的实施细则。所以对于201月1日之后登记结婚,目前想要休婚假的职工,只能按照原有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来操作。

新产假政策与旧政策如何衔接,有待进一步细化

针对这一系列问题,笔者咨询了12333社保咨询热线、北京市卫生和计生委员会工作人员,得到的答复均为:目前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的实施细则还未公布,因此关于女职工产假的问题仍然按照原有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其相关规定执行。关于生育津贴报销问题,笔者咨询了各区社保局,得到答复为:已暂停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职工的生育津贴报销事宜,等待相关实施细则的公布后再行决定。

而对于本《条例》中新增的“配偶15天的护理假,有条件的女职工可申请享受1至3个月的产假”具体如何操作的问题,笔者得到的答复为:目前相关的实施细则还未公布,对于具体如何操作请耐心待。所以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若正在休产假的职工提出再延长产假的请,或者男职工提出陪产假的申请,在还未明确该产假期间的工资是否由社保基金来负担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准假。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再婚夫妇可生“三孩”

新法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三)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再婚夫妻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解读:按照之前的政策,除独生子女外,再婚家庭、生育的第一孩有残疾等情形才可以生育二孩,而新政策实施后,一对夫妻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两个孩子,对于再婚夫妻,符合条件还可生育第三个子女。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条文中的“再生育一个子女”指的是生育三孩。

生育二孩不再有时间间隔的限制

新法规删除了原《条例》第十八条“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的规定。

解读:实行一孩计划生育政策时,为了保证该政策的有效性,对于符合条件生育二孩的家庭,仍然给予了生育间隔的时间限制。现“全面二孩”政策落地后,家庭可以自由安排生育一孩、二孩,不再有时间间隔的限制。

取消“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的规定

新法规删除了原《条例》第十六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的规定。

解除:当前我国现实情况时,男女的初婚年龄已经达到了25岁左右,初育年龄达到了26岁以上,为了贯彻实“全面二孩”的新生育政策,国家不再专门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在晚婚晚育方面不再做限制,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计划,为实施“全面二孩”政策提供了良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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