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附条件的买卖合同条件未成就的判决 附条件的买卖合同(实用5篇)

时间:2023-09-23 07:31:40 作者:念青松 2023年附条件的买卖合同条件未成就的判决 附条件的买卖合同(实用5篇)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怎样写合同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合同应该怎么制定呢?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合同的范文模板,希望能够帮到你哟!

附条件的买卖合同条件未成就的判决篇一

受赠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为父女关系,甲方自愿赠与乙方xxx公司股权,并就具体赠与事宜与乙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赠与标的物

甲方欲赠与乙方的是xxx公司股权。

第二条赠与生效的条件

1、乙方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乙方取得大学本科学历满五年;

3、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三条甲方的履约期限

甲方应于乙方成就第二条约定条件之5日内向乙方交付第一条所陈述之股权。

第四条赠与的撤销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甲方或者甲方的近亲属;

(2)对甲方有赡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2、甲方在赠与股权变更登记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第五条乙方不得为了获取甲方所赠股权而采用不正当手段促成条件成就,否则视为条件未成就,甲方不负赠与义务。

第六条若乙方有前述不正当行为,甲方将撤销本合同。

第七条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赠与乙方xxx公司股权的比例。

第八条乙方在第四条抚养义务未完全履行前,非经甲方同意不得将受赠股权处分、设定典权、抵押、任何债权的担保等。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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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的买卖合同条件未成就的判决篇二

出卖人:_________

兹因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附表一的标的物,依动产担保法规定,双方约定条款如下:

一、买卖标的物:_________

二、买卖标的物业已点交买受人占有使用,但买受人未付清全部价款之前(或买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兑现之前),出卖人保有标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权。买受人使用标的物,应遵守下列条件:

(一)标的物应置放于_________(处所)。买受人妥善保管维护使用。未经出卖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物移离上述地点。

(二)出卖人得随时派员至标的物所在地点,检查标的物的状况。

(三)买受人不得毁损标的物或涂灭标的物上名称、商标、厂牌与编号。

(四)标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灾、盗窃以及天灾地变等不可抗力而发生的损失,概归买受人负担。

(五)买受人不得交标的物出借、让与、出质、出卖、提供担保或为其他任何处分。

三、买卖人取得所有权的方法:_________

四、买受人取得所有权的条件: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格时(如系开票据时,于该票据全部兑现时),买受人始行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五、第三条所定付款,如买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况(或所开票据有任何一张不兑现情况),经出卖人以挂号函发信期限三日催告(发信日为准),买受人仍未清偿时,买受人并愿径受强制执行。出卖人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收回买卖标的物。其已付价款,全部视为买受人使用标的物的折旧损害赔偿,不得请求退还。如标的物有毁损,买受人应按出卖人通知的数额赔偿。

六、买受人如将标的物保险,其受益人应列为出卖人。

七、就本契约所生纠纷之一切诉讼(包括连带保证人部分)以_________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强制执行收回标的物,则由标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辖。

八、其他条件:

(一)双方应即日向管辖登记机关,办理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契约的登记。如买受人不协同出卖人办理登记,任凭出卖人随时收回标的物,并赔偿出卖人的一切损失,买受人无异议。

(二)本件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契约登记有效期间为三年,自登记日起算。

(三)出卖人收回标的物十日内,买受人得以现金缴付余额全部(或未兑付票据全部)及偿还出卖人收回的一切费用于出卖人后,领回原标的物。其领回位置,由买受人自理。

(四)其他未定事项,概依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九、买受人的连带保证人,就买受人因本契约而生的一切债务,负连带责任,并愿抛弃民法保证各条内有关保证人和权利。连带保证人所负责任,以保证至履行本契约所生全部债务时为止。保证人非经出卖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借故中途退保。

十、出卖人依第五条收回的买卖标的物,经拍卖所得的价金与买受人已付的价金合计总数不足清偿全部货款时,买受人及连带保证人仍应负全部清偿责任。

买受人(签章):_________出卖人(签章):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住址: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条件的买卖合同条件未成就的判决篇三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将其拥有产权的房屋赠与给乙方,并就相关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决定将位于_________区_________街_________楼_________层_________号的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无偿赠与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此赠与。

甲方保证其对上述房屋拥有所有权。

第二条甲方保证本次赠与并无任何不正当目的,甲方已将其所知的一切包括瑕疵在内的注意事项告知乙方(但甲方不保证本次赠与物完全无瑕疵),如有隐瞒导致乙方受赠后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乙方保证将房屋不用于违法事项。

如因乙方用赠与财产从事非法活动,甲方有权撤销赠与,并收回赠与财产。

第四条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同意乙方及其配偶和子女在本合同订立后搬入该房屋居住;并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协助乙方到桂林市公证处办理有关该房屋赠与的公证手续。

房屋产权证明过户手续在甲方身故后由乙方自行办理。

第五条乙方无须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但与赠与上述房屋有关的费用包括到有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费用以及有关契税、公证费用等全部费用应由乙方负担。

第六条赠与条件:

1、乙方应在每月5日前,向甲方下列银行账号(开户名,开户银行:。

卡号:)存入人民币1000元,直至甲方身故为止。

2、甲方有权在该房屋永久居住至身故,乙方应承担起对甲方抚养义务。

3、乙方应负责甲方身故后的丧葬等事宜。

第七条赠与房屋尚未交付时,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可以变更或终止合同。

但可以适当赔偿受赠人因相信赠与人赠与行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撤消赠与:

(1)不履行本合同六条1款下赠与条件连续超过三个月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

(2)不履行对甲方的扶养义务的。

(3不同意甲方继续在该房屋居住的。

(4)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

甲方撤销赠与时,乙方应立即搬出并向甲方返还该房屋。

第九条本协议生效后如双方为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法院诉讼。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持一份,交公证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在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条件的买卖合同条件未成就的判决篇四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兹因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附表一的标的物,依动产 担保法 规定,双方约定条款如下:

一、买卖标的物: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买卖标的物业已点交买受人占有使用,但买受人未付清全部价款之前功尽弃(或买受人所交付 支票 未全部兑现之前),出卖人保有标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权。买受人使用标的物,应遵守下列条件:

(一)标的物应置放于______________(处所)。买受人妥善保管维护使用。未经出卖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物移离上述地点。

(二)出卖人得随时派员至标的物所在地点,检查标的物的状况。

(三)买受人不得毁损标的物或涂灭标的物上名称、 商标 、厂牌与编号。

(四)标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灾、 盗窃 以及天灾地变等不可抗力而发生的损失,概归买受人负担。

(五)买受人不得交标的物出借、让与、出质、出卖、提供担保或为其他任何处分。

四、买受人取得所有权的条件: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格时(如系开票据时,于该票据全部兑现时),买受人始行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五、第三条所定付款,如买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况(或所开票据有任何一张不兑现情况),经出卖人以挂号函发信期限三日催告(发信日为准),买受人仍未清偿时,买受人并愿迳受 强制执行 。出卖人得申请 法院强制执行 收回买卖标的物。其已付价款,全部视为买受人使用标的物的折旧损害赔偿,不得请求退还。如标的物有毁损,买受人应按出卖人通知的数额赔偿。

六、买受人如将标的物保险,其受益人应列为出卖人。

七、就本契约所生纠纷之一切 诉讼 (包括连带保 证人 部分)以______________法院为第 一审 管辖 法院,强制执行收回标的物,则由标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辖。

八、其他条件

(一)双方应即日向管辖登记机关,办理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契约的登记。如买受人不协同出卖人办理登记,任凭出卖人随时收回标的物,并赔偿出卖人的一切损失,买受人无异议。

(二)本件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契约登记有效期间为三年,自登记日起算。

(三)出卖人收回标的物十日内,买受人得以现金缴付余额全部(或未兑付票据全部)及偿还出卖人收回的一切费用于出卖人后,领回原标的物。其领回位置,由买受人自理。

(四)其他未定事项,概依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九、买受人的连带保证人,就买受人因本契约而生的一切 债务 ,负 连带责任 ,并愿抛弃民法保证各条内有关保证人和权利。连带保证人所负责任,以保证至履行本契约所生全部债务时为止。保证人非经出卖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借故中途退保。

十、出卖人依第五条收回的买卖标的物,经拍卖所得的价金与买受人已付的价金合计总数不足清偿全部货款时,买受人及连带保证人仍应负全部清偿责任。

附表(略)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 号:________________

连带保证人: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条件的买卖合同条件未成就的判决篇五

出卖人:__________

买卖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条件下约定条款如下:

第一条买卖标的物

第二条买卖标的物已点交买受人占有使用,但买受人未付清全部价款之前或买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兑现之前,出卖人保有标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权。当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格时(如系开票据时,于该票据全部兑现时),买受人始行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第三条买受人使用标的物,应遵守下列条件

1.标的物应置放于(处所)。买受人妥善保管维护使用。未经出卖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物移离上述地点。

2.出卖人可以随时派员至标的物所在地点,检查标的物的状况。

3.买受人不得毁损标的物或涂灭标的物上名称、商标、厂牌与编号。

4.标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灾、盗窃以及天灾地变等不可抗力而发生的损失,概归买受人负担。

5.买受人不得交标的物出借、让与、出质、出卖、提供担保或为其他任何处分。

第四条如买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款情况或所开票据有任何一张不兑现情况,经出卖人以挂号函发信期限三日催告(发信日为准),买受人仍未清偿时,买受人并愿受强制执行的,出卖人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收回买卖标的物。其已付价款,全部视为买受人使用标的物的折旧损害赔偿,不得请求退还。如标的物有毁损,买受人应按出卖人通知的数额赔偿。

第五条买受人如将标的物保险,应列为出卖人为受益人。

第六条其他条件

1.双方应即日向管辖登记机关,办理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合同的登记。如买受人不协同出卖人办理登记,任凭出卖人随时收回标的物,并赔偿出卖人的一切损失,买受人无异议。

2.本件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合同登记有效期间为三年,自登记日起算。

3.出卖人收回标的物十日内,买受人得以现金缴付余额全部(或未兑付票据全部)及偿还出卖人收回的一切费用于出卖人后,领回原标的物。其领回位置,由买受人自理。

4.其他未定事项,概依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买受人的连带保证人,就买受人因本合同而生的.一切债务,负连带责任,并愿抛弃民法保证各条内有关保证人和权利。连带保证人所负责任,以保证至履行本合同所生全部债务时为止。保证人非经出卖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借故中途退保。

第八条出卖人依第四条收回的买卖标的物,经拍卖所得的价金与买受人已付的价金合计总数不足清偿全部货款时,买受人及连带保证人仍应负全部清偿责任。

第九条纠纷解决方式

就本合同(包括连带保证人部分)所发生的纠纷,应先由合同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以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起诉,强制执行收回标的物的,由标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辖。

买受人:__________出卖人: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

连带保证人: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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