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优秀5篇)

时间:2023-10-08 15:39:46 作者:温柔雨 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优秀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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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篇一

仲裁实行协议仲裁制度,即争议双方当事人必须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共同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同时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和约定仲裁事项,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当事人而言,应该注意写好仲裁条款。

双方拟订仲裁条款,既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又要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完整的仲裁条款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上述三项基本内容缺一不可,否则,仲裁机构就不能受理。

仲裁条款中,特别要注意写好“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尽管《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但是在实践中,双方一旦发生争议,很难在这类问题上达成共识,往往达有成补充协议,从而导致仲裁条款无效最终无法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因此,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时也就是在争议发生之前就须防患于未然,将仲裁条款订得规范完整。

值得注的是,当事人在约定仲裁机构时,不要随意地写上仲裁机构的大致名称,也不要再写已不存在的仲裁机构名称,因为这样极有可能造成仲裁委员会无法受理。例如,只写“提请仲裁机构解决”,就会因缺少仲裁机构名称而造成不能受理。

有的.写法虽不会发生歧义,也不影响到响仲裁委员会受理,但当事人仍应尽可能地避免出现仲裁条款不规范的写法。

仲裁条款中还可约定其它一些事项。如涉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仲裁用语、所遵循的法律及仲裁规则、仲裁地点。没有特别约定的,按所选定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篇二

这是我国《仲裁法》对仲裁协议所必须采取的`形式的规定,其目的是证明当事人双方同意仲裁,避免产生异议。仲裁协议可以是在合同中规定仲裁条款的方式,即在合同中就设立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专门条款;也可以是单独的书面协议方式,即在合同之外另行签订的有关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协议,这种协议可以在纠纷发生之前,也可以在纠纷发生之后订立。

二、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是指双方当事人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解决的一致表示和共同愿望。

三、仲裁事项

这是指双方当事人同意提交仲裁解决争议的事项,是关于通过仲裁来解决什么争议问题的内容要求。我国《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而以下两类纠纷不能提交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四、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实行协议管辖,而没有地域管辖或级别管辖。在订立仲裁协议时,要明确由哪个仲裁委员会对争议进行仲裁,否则无法履行协议,也就无法进行仲裁。

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篇三

今天,本站小编就给大家普及下关于仲裁协议书格式及必须约定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仲裁协议书,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表示自愿将他们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依法可以仲裁解决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评判和裁决的法律文书。

根据《仲裁法》第21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订立仲裁协议。仲裁协议书是仲裁协议的一种形式。仲裁协议书既是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仲裁的书面意思表示,也是仲裁机构解决争议问题的前提条件。

1、标题。居中写明:“仲裁协议书”。

2、当事人的简况。当事人是个人的,写明个人简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法人或组织名称、处所、,另行写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处所、另行写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称呼,各方当事人可用原合同中的称谓,也可主要重新标注甲乙丙丁各方称呼。

1、双方或几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2、订立协议日期。

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时,一定要依据《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仲裁协议中必须约定以下三项内容:

一是要有明确的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这部分内容在合同的仲裁条款中,通常是提出双方当事人有权在纠纷发生后,向某一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纠纷。不要在条款中既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又约定向某一法院提起诉讼,这样的仲裁条款被视为无效。

二是要有仲裁事项。即提出对什么内容申请仲裁。一般要明确对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什么纠纷申请仲裁。如合同当事人属长期合作关系,双方在前一合同尚末履行完毕时又签订了含有仲裁条款的新合同,且两合同的履行具有一定的交叉性,这样会导致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一部分在仲裁管辖范围内,一部分在诉讼管辖范围内,所以一旦发生合同争议,就会出现合同当事人既要进行仲裁,又要到法院诉讼的情况。故为防止类似问题的产生,合同当事人在约定仲裁协议时,应将对前期没有约定仲裁方式的前合同一并写入新合同争议条款中。

三是要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双方必须选定某一个仲裁委员会,就是说所选的仲裁委员会必须有明确的名称,并在仲裁条款中写明所选定的是哪一个仲裁委员会。如果仅约定仲裁地点而没有约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或者约定两个仲裁委员会的,则视为没有选定仲裁委员会。

甲方:xx省xx市贸易公司

地址:xx省xx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王xx 职务:经理

乙方:xx省xx县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于xx 职务 :经理

当事人双方自愿提请xx市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如下争议:

双方于x年3月签定购销鲜蘑合同。在合同履行中,因买方对卖方提供的鲜蘑质量等级提出异议,导致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选择xx市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该会仲裁规则对双方合同中涉及蘑菇的质量等级和双方如何继续履行合同作出裁断。

甲方:xx贸易公司(盖章) 乙方:xx县xx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王xx 法定代表人:于xx

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篇四

我国实行协议仲裁制度,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故此,当事人约定仲裁必须具备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以书面协议方式请求仲裁机构仲裁经济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意思表示。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约定的仲裁内容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根据我国仲裁法规定,完整的仲裁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以上三项内容是仲裁协议的必备要素,缺一不可,否则,仲裁委员会就不能受理。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是指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表达将提交仲裁的'愿望。

仲裁事项可以是概括的或具体的。当事人可以约定将全部财产权益纠纷提交仲裁或者仅仅约定将某项具体的财产权益纠纷提交仲裁。

仲裁实行协议仲裁原则,因此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写明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否则,仲裁委员会无法受理。

如果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写明仲裁事项、或者选定仲裁委员会。如果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则仲裁协议无效。故仲裁协议应尽可能在签订合同时写完整、写清楚。

郑重推荐规范的仲裁条款“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提交庆阳仲裁委员会按其规则进行仲裁。”

约定仲裁协议时应注意的事项是:

1、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仲裁法规定了仲裁范围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间的合同纠纷和其它财产权益纠纷。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仲裁协议,仲裁机构不能受理。

2、仲裁协议必须约定明确的事项。

对于仲裁事项的范围应该从宽约定,不能约定得过于狭窄,这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够得到恰当保护的问题,比如:买卖货物的双方在仲裁协议中仅约定将因货物质量问题而产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这样的话,如果卖方迟延交货给买方造成损失,或者买方收了货,延误付款均不能将该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3、仲裁协议必须正确表述选定的仲裁机构。

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不能缺少仲裁机构的名称,也不能只写明提交仲裁的地点或者随意地写上仲裁机构的大致名称,否则,将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4、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达成,口头的仲裁协议无效。

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订立仲裁协议。

6、不具备签约主体资格的单位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综上所述,仲裁协议是仲裁制度的基石,当事人约定仲裁必须具备正确、完整、合法的书面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篇五

仲裁的基石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双方当事人必须以仲裁协议的方式确定同意仲裁,这是仲裁的原则和出发点。我国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法的规定要求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并且原则上将书面协议分为两大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达成的仲裁协议。所以在存在担保合同情况下,如果主合同中有仲裁条款,担保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从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要求的严格解释来看,虽然担保合同为债务主合同的从合同,但是由于合同主体的不同,如果担保人没有在主合同上签署确认,在担保合同中也没有明确接受适用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则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不能约束担保人。

但实践中的另一个问题是,2000年12月13日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合同管辖。”第二款规定:“主合同与担保合同的选择的管辖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这是在管辖权问题上贯彻主从合同的原则,即担保合同的管辖随主合同的协议管辖。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也严格适用该司法解释裁定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当约束担保人。按照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因此法院在管辖问题上所作的裁定是具有权威的。而上述主从合同原则显然与仲裁法严格解释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要求的做法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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