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厦门维稳工作报告 公安维稳工作报告(实用5篇)

时间:2023-10-07 18:54:42 作者:念青松 最新厦门维稳工作报告 公安维稳工作报告(实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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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维稳工作报告篇一

开年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县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指导下,我乡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省、州、县维稳和信访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领导责任,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不断增强党委、政府凝聚力和战斗力,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为全乡贫困群众脱贫致富、发展经济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现将我所今年维稳信访工作情况作以简要汇报:

一、强化领导,健全机构,落实责任,夯实基础工作

我所立足工作实际,以保护群众基本利益为目标,切实加强信访排查力度,实施了“组织、制度、责任制、落实、督查”五个保障机制,确保工作大局稳定,坚持做到五个到位。

一是组织领导到位。我所与乡政府及时调整充实了维稳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由乡党委副书记赵恒担任组长,所长郭毅担任副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具体负责,相关工作人员为成员,确保了维稳信访工作有人管,能落实。

二是制度约束到位。先后组织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了州、县维稳信访工作会议精神,并把维稳信访工作作为干部综合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定性定量考核,其工作实绩直接与评先评优。同时,制定了《维稳信访工作实施方案》及各项规章制度。坚持每月召开1次会议,定期研究,分析情况,下访调查解决问题。

三是责任落实到位。坚持领导包抓责任制,单位一把手为维稳信访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办事干部为具体责任人,进一步明确了阶段的任务目标,责任和奖罚标准。

四是工作落实到位。紧扣县委、政府的工作思路,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不折不扣的完__县委提出的维稳信访工作目标和任务。工作中始终保持了思路上的前瞻性,工作上的主动性,方法上的创新性,效果上的实效性。

五是督查指导到位。乡党委、政府先后3次对维稳工作信访案件进行专项检查,对矛盾纠纷隐患排查及时调处。

二、精心摸排,努力化解,全力维护大局稳定

我乡坚持把“摸排隐患,化解纠纷”作为综治信访维稳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处理,努力将各种矛盾纠纷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工作中努力做到四点:

一是坚持矛盾纠纷隐患排查制度。我乡对来办上访群众信件都进行认真彻底排查,将排查结果建立台帐,及时上报。同时,随时关注,掌握动态,提前介入,缓解化解矛盾。

二是坚持交办和限期办结制度。各摸排出来的不稳定因素严格按照“四个一”即一名领导、一个责任人、一套方案、一抓到底的要求,及时进行交办,定人定责定时消除隐患,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小事不过夜,大事不过周”。先后多次处理格窝村征地拆迁信访事件,使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答复,及时办结,上访群众比较满意。

三是坚持领导接访周制度。按照领导分工安排了值周制度,领导坚持轮流值周,各分管、办事人员参与接访,热情周到、依法依规依程序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杜绝因初信初访诱发新的不稳定因素。

四是坚持定期汇报制度。每月月底,都要定期召开维稳信访工作会议,听取矛盾纠纷隐患排查化解情况、信访老户稳控情况,查找问题症结,研究制定解决办法。

三、加强宣传,提高素质,确保安全稳定

在维稳信访工作中,我们大力开展了普法宣传活动,从县司法局购买相关法律书籍,引导干部职工学法、知法、守法,开展了《信访条例》宣传活动,使干部职工提高了对信访工作的重要性的充分认识,在处理矛盾纠纷工作中做到得心应手,心中有数。在此基础上,认真贯彻“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大力开展治安防范宣传工作,建立健全维稳安全制度,确保了大局安定和谐。

四、下一步打算

1、对未化解的矛盾纠纷进一步做好调处工作。

2、继续加强维稳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绝不放松。

总之,我乡在维稳信访工作中做了一定的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我们的工作与县委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在今后的工作中,牢固树立“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的思想,不断完善创新机制,切实解决好上访群众的调查处理和答复工作,为我县创建和谐安定团结的工作大局做出贡献。

厦门维稳工作报告篇二

今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关心指导下,我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维护社会和我局的稳定为根本,围绕“预防为主、重在治本”的综合治理方针,狠抓基础管理,从强化“人防、物防、技防”三方面入手,努力实现了全年既定的各项目标,确保了政治、治安和干部职工的思想稳定。

作为房产局综治维稳第一责任人,我的主要职责:一是定期主持召开党政领导班子会议,听取综治维稳工作情况汇报;二是根据我局各个时期的治安状况作出正确决策,对涉及的重大工作和重大问题,亲自部署,研究解决;三是对突发性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立即赶赴组织指挥,果断而妥善处置,并按规定及时上报发生和处置情况;四是支持综治维稳机构和纪检委、组织、人事、监察部门对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地区、部门、单位实施一票否决和责任查究。

为了搞好综治维稳工作,我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抓好综治维稳工作,落实领导责任制是关键。我把综治维稳工作作为局重点工作来抓,以落实领导责任制为主抓手,常抓不懈。局党总支会坚持每月听取一次全局社会治安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人员配备、机构设置、经费投入等事关综治工作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局综治办每月召开一次专题会议,每半月召开一次社会治安形势分析会,研究把握特点和规律,制定对策和措施,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局属各单位从强化工作责任制入手,定期分析治安形势,采取有效措施,狠抓组织落实。年初,我与局属各部门、各单位签订综合治理责任书,各部门、各单位层层分解任务,量化指标,落实综合治理工作目标任务。为使综治措施真正能够落到实处,我局严格实行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定和出台了领导责任追究的有关措施和办法,对综治工作责任不实、社会治安状况不好的部门、单位实行一票否决,保证了综治责任制的落实,推动了综治工作的深入发展。

为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调动公民学法、用法的热情,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法制舆论氛围,今年我局开展了一系列有规模、有影响、效果好的普法活动。一是年初在全市“千名干部送法下乡”活动中,我局购买法律书籍二百多本,派出三名干部进驻文坊镇虹桥进行法律宣传,广泛宣传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制意识,极大地激发了广大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动性;二是开展了房地产法律法规宣传月活动。在主要街道、各物业小区、各开发企业售楼处共展出图文并茂的宣传图板60余块,同时出动宣传车,设立咨询台,散发宣传资料2千余份,现场解答群众咨询近万人次。

我局今年主要房屋拆迁工作是东门货场改造建设项目,其他还有遗留的和准备动工的拆迁项目近二十处,都存在很多不稳定因素。对此我局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作为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构建和谐稳定社会的基础工作,抓在手上,落实在行动上。在拆迁工作中坚持定期排查调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推动工作发展。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的总体要求,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分级管理,归口负责,现场调处。对于群体性事件,制定应急方案,研究处置办法,形成了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今年来,全市未发生因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不及时而引发的重大治安事故和问题。

流动人口管理、已成为新形势下社会治安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我局在这些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有效地消除了影响社会治安的隐患。在流动人口管理方面,我局主要有房地产交易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两大块,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属地管理”原则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协调机构,指导落实流动人口管理各项措施,进一步规范了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规范综治办公室建设,是综治工作发展进步的新起点,良好的运行机制是推动综治工作发展的重要保证。今年,我局设立专门的综治办公室,并投入一定资金规范综治办公室建设,配齐配强综治干部,建立明细台帐,实现资料微机化管理。我局始终坚持不断创新的观念,注重工作长效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从领导机制、工作思路、工作措施、保障机制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有益的实践,推动了我局综治工作上台阶、上水平。

厦门维稳工作报告篇三

近期,拜城县工商局采取多项措施,全力抓好斋月期间的维稳工作,确保社会安定、和谐。

一是加强领导、抓落实。召开专题会议,传达地委、县委政府稳定工作会议精神和当前维稳工作形势,从讲政治的高度,把反恐维稳工作作为当前首要政治任务严抓落实,号召全体干部从当前的大局出发,进一步深化思想认识,自觉承担维稳责任。结合工商工作实际,严格按照“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协助抓、科所干部具体抓”工作机制,齐抓共管,层层落实,目标到人,把维稳工作落到实处。

二是强化管控、抓重点。以监管职能为切入点,重点对人员密集场所、管制器具、危爆物品、商场超市、二手手机市场、斋月期间餐饮行业等进行管控,督促经营户严格落实好安全防范措施及开包检查、实名登记等制度,对进出场所的人员、车辆及物品保持高度警惕。同时全面推行“十户联防”、干部蹲点执勤维稳机制,充分发挥群防群治的力量,坚决防止暴恐活动和大规模体事件发生。

三是加强督查、抓实效。由局领导带队,组织科所干部对辖区商场超市、市场、夜市等重点场所进行督查,重点查看其人防、物防、技防设施、开包检查等制度是否严格按照标准落实到位,不符合规定的,一律关停。同时联合县食药局、城管大队等部门,每天晚上对县内的夜市进行巡查,督促沿街商铺每晚准时关门歇业,全力维护市场秩序及稳定。

四是扩大宣传、抓防范。通过采取召开离退休老干部座谈会、人员密集场所斋月期间维稳工作约谈会、个私从业人员维稳宣讲会、走上街头“点对点、面对面”宣讲及发放维稳提示单等方式,使群众充分认识到当前稳定形势的严峻性,切实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在县委政府的领导下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稳定大局,同故意散布各种谣言、扰乱人心、危害稳定的人和事进行坚决的斗争。

五是完善机制、抓稳定。按照一级响应期间各项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信息报送和值班制度。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干部24小时不间断值班制,充实安保人员,对来访人员一律做到开包检查、询问、登记等,机关门外安装硬隔离设施、门内配备安全防卫工具,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全面实行信息每天例行报告制度,加强维稳工作社情舆情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将每天维稳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送至上级部门,为领导决策研判提供准确信息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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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维稳工作报告篇四

本人任区教育局委书记1一年来,按照区委综治维稳工作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完成各项任务。现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高度重视综治维稳工作,切实担负起工作责任。

二、落实工作责任制,严格考核奖惩制度。

根据综治、维稳工作要求,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制,在年初就与局科室负责人、学校校级领导逐一签订落实。哪一级出了问题就追究哪一级的责任,谁出了问题就追究谁的责任。综治维稳工作与政绩考核、奖励惩处、经济利益挂钩。

三、切实抓好安全稳定工作,构建平安校园。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学校安全工作是重中之重。今年,狠抓了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多次召开会议,多次下发文件,每学期开学前、学期中、学期末都要开展拉网式的安全检查,措施得力,效果明显。其主要做法是:

1、抓宣传,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四月份开展了一次“全区教育系统社会综合治理宣传月”教育活动,这次活动,宣传形式多样,内容丰富。

2、抓教育,提高师生的法制意识。寒暑假利用教师集中学习时间开展了把“师德师风”集中教育推向新的阶段活动,各校聘请法制副校长每学期进行1—2次的法制讲座,内容涉及国家法律法规,未成年人犯罪的警示和防范。今年10月,和区法院共同启动了“法官进校园”活动,学校还通过法制报告、讲座、军训、看宣传教育片、参观戒毒所、法律知识竞赛等活动形式进一步提高师生的法制观念、增强法制意识,真正使师生知法、守法、懂法。

3、抓防范,杜绝事故发生。从今年开始,局党委要求每个学校书记每月上报《教职工思想动态情况表》及时掌握情况,共梳理出6大项的不稳定因素。如:部分学校教职工不满意绩效分配方案、7月份还未发放去年的绩效奖金、部分未实行绩效改革的青年教师收入低、个别学校每月资金拨付困难,学校无法正常运转、部分校安工程实施,影响学校正常办公和教学等,教育局积极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向区委区政府呼吁、多方筹措资金为教职工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具体困难,确保了教育系统的稳定。

要求区属各学校、幼儿园每个月开展一次防震减灾应急演练,在假期开展了学生防溺水、防电、交通安全教育,悬挂横幅标语30多条,更换宣传栏50多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4、抓督查,确保师生安全。不定期对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进行督查,对督查出的问题及时解决。同时,十分重视维稳工作,在国家召开大型会议和换届选举期间,专题召开了维稳工作会,专门下发了做好维稳工作的通知,落实了维稳责任人,对重点信访人员(如企业移交遗留问题上访者,个别不满意绩效方案上访人员、学生纠纷上访人员、原练习者等)派专人跟踪,做好其思想工作,掌握其思想动态,发生问题及时解决,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中。_月_日,__学校发生了学生家长集体上访事件,我带工作组进驻学校现场办公,开展维稳工作,协助上级调查组调查情况,使__学校在短时间内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四、配合职能部门整治校园周边文化市场,净化育人环境。

一年来,积极协调公安、工商、消防、文化等职能部门,对学校周边网吧、歌舞厅、电子游戏室进行专项清理整顿,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超时经营的,进行严肃处理,构建了校园周边良好的育人环境。

总之,通过一年的努力,我在综治维稳工作方面尽心尽责,取得一定成绩,但是,离区委区政府的要求还有差距,我将总结经验教训,在今后的工作中,把综治维稳工作做的更好。

厦门维稳工作报告篇五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管理,美化市容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从事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活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达到一定的环境景观和使用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其外表面进行处理,以及在其外表面上附加各类设备、设施及饰品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外立面包括建筑外墙(幕墙)、外门窗、阳台以及其他外围护表面及附着的建筑构件。

第四条 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应当遵循安全、美观、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进行监督管理。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管理权限范围内负责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

规划、市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 1 范围内,负责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在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中使用安全、环保、节能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应当符合规划、建筑、消防、环保、市容等有关规定和标准,处理好排水、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损害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建筑外立面设计应当满足外立面装饰装修的必要内容及其需要。已建成的建筑外立面不得擅自加装原设计以外的影响建筑外立面外观、周围环境以及增加荷重等不安全因素的内容。

第九条

在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十条 规划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将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的风格、色彩作为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的内容。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应当按照本规定对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的材料、施工工艺的选用以及附加设备、附加设施的设置等进行审查。

2 未按本规定进行设计的,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第十一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查通过的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设计方案和核实的材料进行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相应质量监督,并在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载明相关监督内容。

未按本规定进行施工的,工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二条 建筑外立面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对其建筑外立面定期检查、清洗和维护,对有使用保质期的材料和饰品应当按时检查和更换,对出现安全隐患的建筑外立面装饰及附加设备、附加设施应当及时加固或者拆除,消除安全隐患。建筑外立面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相关权利和义务。

前款所称建筑外立面的维护管理责任人是指建筑物以及建筑外立面附加设备、附加设施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

第三章 建筑外墙饰面

第十三条 建筑外墙饰面应当采用安全、环保、反射系数低的建筑材料和防止脱落的技术措施和施工工艺。鼓励使用高耐候性、高耐玷污性、高保色性的高性能建筑涂料。

第十四条 建筑外墙使用饰面砖(板)做饰面材料的,离地面高度超过24米的区域以及使用表面面积超过0.5平方米的石材饰面砖(板)做饰面材料的,不得采用粘贴式施工工艺。

在前款规定区域以外使用饰面砖(板)并采用粘贴式施工工艺,

3 且建筑外墙下有出入口、通道或者人员活动场地的,应当设置挑檐、顶棚等遮挡防护设施或者绿化带、裙房等缓冲区域。

设置的挑檐、顶棚等遮挡防护设施,其伸出墙面长度应当不小于1.2米,并具有抵挡上部坠落物撞击的强度;无法设置遮挡防护设施的,其相应部位外墙饰面砖(板)应当设计采用防脱落的施工工艺。

第十五条 本市遇重大庆典或者举办大型活动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对市容环境美化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统一对重要区域的建筑外墙饰面进行清洗、粉饰。

第四章 建筑幕墙与外门窗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幕墙包括玻璃幕墙、金属幕墙、石材幕墙、人造板材幕墙、复合板材幕墙等及其组合幕墙。

第十七条 采用建筑幕墙的建筑,应当结合建筑布局,在其周边设置挑檐、顶棚等遮挡防护设施或者绿化带、裙房等缓冲区域;建筑幕墙下有出入口、通道或者人员活动场地的,应当设置遮挡防护设施,其伸出墙面的长度不小于1.2米,并具有抵挡上部坠落物撞击的强度。

第十八条 采用建筑幕墙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建筑幕墙使用说明书;销售采用建筑幕墙的建筑时,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提供建筑幕墙使用说明书。

建筑幕墙使用说明书应当载明建筑幕墙的设计依据、主要性能参数、设计使用年限、施工单位的保修义务、日常维护保养要求、使用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九条 采用建筑幕墙的建筑,建筑外立面维护管理责任人应

4 当按照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进行日常检查、维护和保养。

第二十条 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医院、学校、公共文化艺术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以及临街建筑,需要在二层以上采用玻璃幕墙的,应当使用安全玻璃,并采取防坠落措施。

对采用钢化玻璃等存在爆裂、坠落伤害事故风险的玻璃幕墙,建筑外立面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采取粘贴安全膜等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 新建建筑采用玻璃幕墙、金属幕墙,可能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光照污染的,应当采用低辐射率镀膜玻璃、非抛光金属板,不得采用镜面玻璃、抛光金属板等材料。

第二十二条 建筑外门窗应当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固定节点应当满足在风荷载和地震荷载作用下的受力要求。

窗扇的开启形式应当方便使用,安全和易于维修、清洗。采用外开窗的,应当采取牢固窗扇的措施;采用推拉窗的,窗扇应当有可靠的防脱落措施。

第五章 附加设备、附加设施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附加设备包括空调设备、太阳能设备、空气能等附加在建筑外立面上的设备;附加设施是指设置在建筑外立面上,用于封闭、防盗、防护、晾晒、遮阳和摆设饰品、安装附加设备等的构配件。

第二十四条 附加设备、附加设施的设置应当坚固、美观,与建筑物可靠连接,满足安全要求并符合城市市容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附加设备、附加设施不得占用人行道和建筑物内的

5 出入口、过道、楼梯等共用部位以及其他用于安全疏散和施救的通道。

沿道路、公共通道两侧或者公共活动场地周边建筑外立面设置安装附加设施的,附加设施的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小于2.5米。

第二十六条 附加设施安装面应当坚固结实,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安装面强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加固、支撑或者减震措施。

第二十七条 新建住宅和除使用集中式空调系统以外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当统一设计设置专门用于安装空调设备的座板(以下称空调设备座板)和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或者接纳空调冷凝水的阳台排水系统(以下称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

设计设置空调设备座板应当兼顾设备安装、维护、通风、排水、管线等内容及其对建筑外观、周围环境的影响。

空调设备座板的数量和尺寸应当与房间数量和面积相匹配。 第二十八条 已经统一设置空调设备位置的,应当将空调设备安装在所设置的位置上。

已经设置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的,空调设备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将空调冷凝水的排放纳入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

不得将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的空调冷凝水,直接排放到临街一侧的建筑物外墙面和室外地面上。

第二十九条 新建建筑采用太阳能、空气能等附加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设计并标注设备安装的位置。

第三十条 在建筑物外窗、封闭式阳台安装防盗网的,应当采用

6 平镶内嵌式防盗网或者隐形防盗网,并设置符合消防使用的逃生窗。

第三十一条 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新建高层建筑,临街一侧的阳台应当设计为封闭形式。

新建建筑设计封闭阳台的,应当统一式样、颜色、材料、规格。 既有建筑在装修过程中需要封闭阳台的,应当采取平镶内嵌式设置。

第三十二条 临时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可以对小区封闭阳台以及安装空调设备、太阳能设备、防盗网、雨阳篷等附加设备、附加设施进行统一规定,保持建筑外立面的安全、美观。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和管理规约的示范文本。

第三十三条 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空调设备所有人、使用人将空调设备安装在统一设置的位置上,将空调冷凝水的排放纳入所设置的排水管道。

第三十四条 阳台、露台、外走廊等部位使用玻璃栏板的,应当使用安全玻璃,并采取防止玻璃爆裂、脱落措施。不得使用直接以玻璃作为主要受力构件的插夹式悬臂玻璃栏板和外挂式的玻璃栏板。

第三十五条 在阳台、外窗窗台原设计具有花槽、花台等专用设施摆设花盆等饰品的,应当处理好安全、排水等问题;不得在无专用设施的阳台栏板、外窗窗台外侧摆设花盆等饰品。

第三十六条 防盗网、护栏、金属支架及构件应当采用耐腐蚀材料采取防锈工艺,防止锈蚀污染建筑外立面。

7 第三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外立面管线及箱柜应当保持整洁、美观。鼓励结合建筑造型对其作隐蔽处理。

第三十八条 在窗台、檐口、装饰线、雨阳篷、阳台和落水口等墙面凹凸部位,应当采用防水和排水构造措施。

第三十九条 标志性建筑、重要地段的沿街建筑和其他对城市夜景影响较大的建筑的夜景灯光应当与建筑物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在建筑外立面设置大型设置灯具,应当符合美观、整洁、环保的要求,并配备防水、防火、防风、防漏电、防爆等保护措施,保证设置牢固和使用安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8 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建筑外立面维护管理责任人未按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对建筑幕墙履行日常检查、维护、保养等义务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不遵守临时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中有关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制止;违反相关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规章,且不听劝阻的,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报告,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理,并对单位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历史风貌建筑、古建筑外立面的装饰装修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军事工程、保密设施工程,农村自建住房等建筑外立面的装饰装修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

日起施行。1999年1月7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公布 根据2012年3月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厦门市建筑外墙装饰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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