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应定期进行评估和修订,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组织环境和业务需求。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可以参考下文中的范例,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作业场所职业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使员工依法享有职业卫生健康保护的权利,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控制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
1.1总经理职责。
1.1.2定期召开职业健康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1.1.3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1.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
1.1.5保证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投入的有效实施;
1.1.6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1.7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1.2主管副总职责。
1.2.1明确对本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和任务;
1.2.2组织职业危害防治检查及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要求;
1.2.3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1.2.4明确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的组织、实施责任。
1.3.1贯彻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规、制度和标准;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相应制度。
1.3.2负责日常职业危害防治的监督、检查、技术管理、教育以及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组织、统计、上报和建档工作。
1.4职业危害岗位防治职责。
1.4.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劳保用品、器具和防护;
1.4.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1.5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1.5.3负责对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计划和工程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
2.1日常监测。
2.1.1各加气站负责各探测仪、报警仪的正确使用和保养,。
2.1.2加气站负责做好监测记录(记录表);。
2.2检测和评价。
2.2.3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时和在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检测和评价。
3.1岗前告知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将工作场所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
3.2.1作业场所设置规范、醒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3.2.2高毒物品告知卡;
3.2.3公示监测、检测和评价结果。
4.4检查记录保存完好;
4.5明确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规定;
4.6明确对事故隐患整改限期要求及复查要求。
5.1申报工作负责人;
5.2每年申报时间;
5.3申报程序;
5.4申报存档资料。
6.3明确培训应达到的目的及资格要求;
6.4明确教育方式、培训时间、考核方式;
6.5明确必须持证上岗的人员,依法接受有关培训、考核(包括复审)管理规定的要求。
7.1制定职业危害维护检修规定;
7.2明确维护检修单位的职责范围;
7.3明确检修的种类;
7.4各类检修作业应当遵循的规程或规定;
7.5检修的程序和要求;
7.6检修的记录要求;
7.7检修的验收要求。
8.1明确配备标准;
8.2明确采购及特种劳保用品供应方的资质审验办法;
8.3明确劳保用品的发放、使用、报废管理办法。
9.1.1建立上岗前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9.1.2建立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将体检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向所在地安全监管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9.1.3建立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体检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9.1.4建立职业危害事故后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9.2.1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9.2.3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及处理情况;
9.2.4职业病诊疗等员工健康资料。
9.3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9.3.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9.3.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9.3.3职业病报告卡;
9.3.4对职业病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10.1生产操作方法和要求;
10.2重点操作的复核、操作过程的职业危害要求和劳动保护;
10.3异常情况处理和报告;
10.4工艺卫生和环境卫生。
11.1明确职业危害事故报告程序和内容,调查、处理程序及要求;
11.3事故档案管理和事故台帐。
12.1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资质要求;
12.2对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教育和检查办法;
12.3职业危害协议签订要求。
13.1明确各级人员应急责任;
13.2明确应急方式;
13.3明确应急程序。
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健康及生命安全,实现公司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所称的生产作业场所是指公司的cng门站、加气站以及各工程施工现场等生产作业场所的总称。
各场站对其管辖范围内的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柘城丽华燃气有限公司所属各部门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
第一节人员管理要求。
第五条生产作业场所具有易燃、易爆等高风险作业特性,各场站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第六条定期组织生产作业场所的岗位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丰富员工所必需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楚生产作业场所及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预案等。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具有有效资质的机构进行特种培训、考核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节设备、场所管理要求。
第八条生产作业场所的新、改、扩建工程项目按规定进行建设项目安全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环保设施的建设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九条生产作业场所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标志应符合国家标准《安全标志》gb289。
4、《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16179及《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的有关要求。
第十条生产作业场所各种生产设施、设备、安全等的管理应符合公司《设备管理制度》要求,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并建立设备管理动态台账。
第十一条岗位操作员工应按规定对设备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生产作业场所的生产设施、设备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立即如实向班组长和上级领导报告。
在隐患未整改前要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划定安全警戒区,设置明显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重点进行监控。
第十二条生产作业场所必须设置可靠的避雷设施,生产装置应采用导除静电接地、静电消除器等有效的静电消除措施。
第十三条生产作业场所消防器材应按《消防法》和其他有关规定配备,放置的地点应取用方便,且不影响正常作业。
不准配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器材。
岗位员工能正确使用和保养,并建立消防器材管理台账。
第十四条生产作业场所应按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防护、检测器具。
防护、检测器具部件应齐全、完整、安全有效,放置地点不影响正常施工作业且取用方便。
第十五条生产装置区的安全通道要时刻保持畅通,生产区与生活区应有明显的标志,严禁任何车辆驶入生产区。
第十六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岗位员工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作业场所开展识别和评价工作,做好危险源的风险评价和监控,并制定削减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生产安全部定期组织开展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不符合项,确定整改方案和相关责任人,并督促落实整改。
第三节作业管理要求。
第十八条生产作业场所实行准入制度,进入生产场所的一切人员应出示相关证件,将手机和随身携带的火种等交由值班室保管,参加安全知识学习,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
非本岗位操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操作工艺设备。
第十九条凡在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带气作业、动火作业、密闭空间作业、高空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等危险作业时,由施工单位编写作业方案,经安全质检部审核,报主管领导审批通过后,由安全质检部出具相关作业许可证明。
施工单位在作业许可证明的有效期内,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第二十条生产作业场所的技术改造、重大隐患整改等重点施工作业项目应编制施工作业计划书,报相关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
施工前公司要对施工人员进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教育,并派出安全监督人员对施工作业过程进行现场安全监督。
施工作业区域设置明显警示标志,严禁与施工作业无关人员或设备等进入施工区域。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与工程施工承包商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同时,必须与其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在施工作业中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安全监督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安全质检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作业场所的文明生产,强化企业文化建设,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保证场所的安全、整洁、有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及所属各局院、控股公司的所有作业场所。
第三条各生产作业场所除实行本规定外,还要符合国家、行业、总局、及各单位制定的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要求。
第四条作业现场围护。
1.按当地行政区域的划分,市区主要路段的作业现场周围设置的围护结构高度不低于2.5m;一般路段的现场周围设置的围护结构高度不低于1.8m,野外作业现场也要布置适当的围护以标明生产场所。
2.市区内作业现场的围护结构材料应选用砌体、金属板材等硬质材料,禁止使用彩条布、竹笆、安全网等易变形材料,做到坚固、平稳、整洁、美观。野外空旷地区作业时可视周围人群的多少使用彩条布或彩旗条进行围护。
3.围护的设置必须沿现场四周连续进行,不能有缺口,或个别处不坚固等问题。
4.各生产厂点应有坚实完整的围墙。
第五条封闭管理。
1.作业场所应有固定的出入口,大型工地的出入口应设置大门便于管理。各局院、控股公司要制定各单位自己统一的大门及围护样式,大门上要有明显的单位名称标示,且要涵盖“中国冶金地质总局”字样,围护结构的外立面要有能够反映企业文化和安全文化的宣传标语。
2.出入口处应建立警卫管理制度并设专职警卫人员负责。
3.进入生产场所的作业人员都应整齐佩戴统一样式工作卡。
第六条作业场地。
1.作业场所应绘制总平面布置图,且明确标注安全设备设施安设位置、安全应急通道,作业现场工具、构件、材料的堆放必须严格按照总平面图放置。
2.主干道、材料堆放场、设备设施安设处要硬化,场区其他地面根据条件进行硬化,场地要平整坚实,应有良好的排水设施。
3.作业场地应有循环干道,且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构件物料,道路应严整坚实,无大面积积水。
4.工程作业的废水、泥浆应经流水槽或管道流到工地集水池统一沉淀处理,不得随意排放和污染作业区域以外的河道、路面。泥浆沟与泥浆池应做好规划,边缘平整,用后及时填埋。
5.作业场所中的临边部位应加强防护,泥浆池、坑边、悬崖边等有坠落和淹溺危险的部位应设置高度1.2m以上的坚固围栏,涂刷黑黄警戒色,悬挂“当心坠落”等有针对性的安全标志。
6.作业场所应根据生产情况设置固定的吸烟室(处),场所内除吸烟室外的其余地方严禁吸烟,吸烟室(处)应远离危险区并设必要的灭火器材。
第七条材料堆放。
1.各种材料、构件堆放必须按品种、分规格堆放,并设置明显标牌,标明种类、规格、产地、进场日期和数量。
2.各种物料堆放必须整齐。砖成丁,砂、石等材料成方,大型工具应一头齐,钢筋、钻杆、钢模板等易腐蚀的物品应垫高存放;生产车间的物料按加工使用的工序不同堆放,要整齐划一。
3.各局院、控股公司针对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要制定严格的存放和使用制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不得混放、露天存放,并有专人严格管理。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场所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规定设置,有完善的防范措施和设施。
1.作业场所的作业区与办公区、生活区应有明显的界限,且保证一定的安全距离或收有有效隔离和安全防护措施。
2.寒冷地区冬季使用煤炭炉采暖的生活区必需建立严格的动火和防煤气中毒制度,设备设施完善,炉火统一设置,有专人管理并有岗位责任。
3.作业现场生活区用电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用电规程和规定,电力线路、设备、设施配备齐全,且必须规范使用。
4.室内照明能采用安全电压的要采用安全电压,如不能采用安全电压,线路、灯具不得低于2.5m,不准在电压在36v以上的电线上晾晒衣服;帐蓬内照明线必须采用橡套电缆,板房内可用双层塑套电线并穿管规范敷设,各接头处严密包扎;禁止一闸多接现象。
5.炎热季节生活区应有消暑、防蚊虫叮咬和食物中毒措施,为作业人员提供一个安全、舒适得作业生活环境。
6.宿舍内床铺被褥统一,生活用品叠、放整齐、干净,有安全通道,宿舍门向外开,室内无异味,严禁睡通铺。
7.宿舍外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垃圾不乱扔乱倒,应设污物桶,污水池,房屋周围道路平整。
第九条现场防火。
1.作业现场应制定消防制度,配备充足、合理、合格的消防设施,有检查、有落实、有记录。
2.按照不同作业条件,采取不同的防火措施(防火沟、防火帽、禁止吸烟等)。
3.作业现场应建立动火审批制度。凡有明火作业的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批(审批时应写明要求和注意事项),作业时,应按规定设监护人员,作业后,必须确认无火源危险时方可离开。
4.生产车间的消防通道应畅通,无障碍物。
第十条治安综合治理。
1.作业现场应建立治安保卫制度和责任分工,并有专人负责进行检查落实情况。
2.治安保卫工作应该措施得力,效果明显,保证作业现场的安全与稳定和社会安定。
3.员工宿舍不得容留不明身份人员住宿,不得在宿舍内从事非法活动,不得在宿舍内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
第十一条作业现场标牌。
1.各局院、控股公司应制定各自统一的作业场所标示牌。标示牌要美观大方,单位名称突出,能够充分体现单位文化和安全文化,充分展示单位形象。
2.作业现场的进口处应有整齐明显的七牌两图(工程概况牌、安全生产纪律牌、三清六好牌、文明施工管理牌、十项安全技术措施牌、工地消防管理牌、佩戴安全帽牌、施工平面图、现场安全标志布置总平面图),可根据各地方行政规定进行适当调整。
3.如果有的地区和项目认为内容还应再增加,可按地区和项目要求增加。五牌的内容没有具体规定,可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及本工程特点进行要求。
4.作业场所应设明显的安全宣传橱窗或板报,张贴安全标语。
5.作业场所必须在明显、合理位置设置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做到制度上墙,规程到位。
第十二条现场安全标志。
1.作业现场应针对作业条件悬挂符合《gb2894—1996安全标志》的安全色标,并应绘制作业现场安全标志布置图。安全标志布置图应有绘制人签名,并经项目经理审批。
2.安全标志的大小规格应符合要求,既便于悬挂,又清晰醒目。环境信息的悬挂式或柱式的标志下缘距地面不得低于2m,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应放置在提醒物的周围,不得随意放置。
3.安全标志应设置在醒目与明亮处,使人能够有足够时间注意到它所指示的信息与内容。
4.安全标志不能放置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物体移动看不到标志。
5.较大的作业场所应设置多个标志牌,不同类型的标志牌同时设置时,应按照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而下地布置。
6.根据不同的情况,作业现场一般的安全标志有:。
禁止类:禁止吸烟、禁止合闸、禁止转动、禁止跨越、禁止攀登、禁止通行等;。
提示类:可动火区等。各作业现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
7.安全色标应有专人管理,作业条件变化或损坏时,应及时更换。
第十三条生产设备与用电。
1.各种生产设备必须保证完好,防护措施和装置齐全有效。
2.设备放置稳固、整齐,安全通道保持畅通。
3.现场使用的发电机等机械设备应有防雨棚,用石棉瓦等阻燃物搭建,有专人管理,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发电机组的排烟管道必须伸出室外。必须配置可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
4.发电机组应采用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三相四线制供电系统和独立设置tn-接零保护系统。
5.发电机应做好接地保护措施,将工作接地线与钢钎用焊接或螺栓紧固打入土中。单台容量不超过100kva或使用同一接地装置并联运行且总容量不超过100kva的电力变压器和发电机的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10ω。
6.使用电焊机时应在干燥的高处搭建防雨棚,电焊机下垫放干燥的木板。
7.交流电焊机的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应大于5m,其电源进线处必须设置防护罩。二次线应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电缆长度不应大于30m。地线不得用金属构件或钢筋等材质的物体代替。焊把用完后将线盘好挂起,不得放在地上。
8.电焊机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每台交流电焊机都应加装空载降压保护装置。
9.各种配电箱应保持完整,门、锁齐全,喷涂统一颜色油漆及企业标志,高度符合标准并基本一致。配电箱内不得放置杂物。
10.所使用电缆线应完整无破损,无漏电现象,电缆过路架设高度4m,埋设深度不小于0.7m;其它部位架设1m。架设所用工具应统一,电缆与架设工具之间保持绝缘。
11.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与pe线相连接,并装设符合要求的专用照明开关箱。
12.作业现场所用碘钨灯应采用三芯橡套电缆,与金属支架绝缘,安装高度3m以上,移动时人员要穿戴绝缘防护用品。室内照明高度及电压符合2.5.5条之要求。移动式和钻塔上的照明应采用36v电压并使用橡套电缆,接头处包扎严密。光照强度符合安全要求,灯具架设与安装方式应基本一致。
13.手持电动工具绝缘合格,有漏电保护装置,电源线完整规范不乱扯。
第十四条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
1.工作人员应统一着装,工作服应领口、袖口、下摆“三紧”。
2.按规定要求穿戴好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作业现场必须戴安全帽,电工人员及潮湿作业场所作业人员必须使用绝缘手套和绝缘鞋,2m以上高度必须使用安全带,粉尘作业场所必须使用防尘口罩,野外作业配备防滑鞋,其它必须配备的劳动保护用品按有关规定使用。
3.各种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时间和方式必须规范。安全帽必须系下颔带,安全带必须高挂低用,防尘口罩不能用纱布口罩代替,各种劳动保护用品该使用时必须使用。
4.劳动保护用品加强管理,破损及报废时及时更换。
第十五条生活设施。
1.作业现场应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
2.建筑物内和作业现场应保持卫生,不准随地大小便。
3.食堂建筑、食堂卫生必须符合有关卫生要求。炊事员必须有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体检合格证,生熟食应分别存放,食堂炊事人员穿白色工作服,食堂卫生定期检查。
4.保证作业场所作业人员能喝到符合卫生要求的白开水,有固定的盛水容器,有专人管理。
5.生活垃圾应及时清理,集中运送装入容器,不能与作业垃圾混放,并设专人管理。
第十六条保健急救。
1.作业现场应有一般的常用药品,教育员工懂得一般急救处理知识。
2.为保障作业人员健康,应在流行病发季节及平时定期开展卫生防病的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环保要求。
1.作业场所应建立不扰民措施,应针对作业工艺设置防尘和防噪音设施,噪声控制期间内做到不超标,经常进行检查并与社区定期联系听取意见,对合理意见及时处理,工作有记载。
2.按当地规定,在允许的作业时间之外必须作业时,应有主管部门批准手续,并作好相关协调工作。
3.现场不得焚烧有毒、有害物质,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各局院、控股公司应制定相应的更加具体可行的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办法,报总局备案。
第十九条本规定未尽事宜及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外事条款有悖之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外事条款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解释权属中国冶金地质总局。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作业场所职业管理制度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所有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
3、定义。
3.1作业场所:作业场所,是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施工场所。
3.2职业危害: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3.3职业接触限值:职业接触限值是指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长期反复接触,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包括化学有害因素和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4.1如果作业场所存在职业危害因素,公司应设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测的结果应当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4.2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治理,使之符合国家、行业规定的标准。
4.3建立和健全职业危害监测、检测和评价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档案和记录,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4.4发现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5、管理职责。
5.1公司分管职业卫生领导落实好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
5.2财务部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费用的资金保障。
5.3综合办公室负责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及时公布检测结果,建立相关档案等工作。
5.4生产部及车间负责对各自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监测、评价提供支持和帮助。
作业场所职业管理制度
1、为了加强对生产过程中职业健康的控制和预防,消除职业危害,保证本公司员工的职业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临猗分公司。
2、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必须将预防、控制职业危害因素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公司各单位第一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负责。
4、公司生产管理部安全组负责制订年度职业危害预防和控制工作计划。
5、公司职工医院负责协调有关医疗单位对员工职业健康情况进行检查,当发生急性事故时,积极协调有关医疗单位进行抢救。
6、公司各分厂安环处,负责对辖区范围内有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等有职业危害产生场所建立职业卫生档案。
7、公司职工医院负责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职业健康检查计划,并按照要求进行实施。
8、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需要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9、公司各单位应对作业现场的尘毒监测仪和职业健康器材、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10、各单位要不断改善作业现场的劳动环境,加强员工的劳动保护措施,减轻职业危害程度,积极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2)工作场所应悬挂安全警示标识,张贴应不得低于1.5米;。
(3)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
(4)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不得在露天存放;。
(5)加强对危化品的管理,严格执行《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制度》;。
(7)废油漆、油料、纸箱、泡沫等定期处理;油漆等易燃品应统一存放在仓库内;。
(8)消防设施执行“三定”管理。即定人管理、定位管理、定期更换管理;。
(1)施工现场周围应当设置遮挡围栏,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3)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应当设置施工标志;。
(5)气瓶禁止敲击、碰撞,夏季不得放在日光下曝晒,且气瓶上严禁放置电焊地线;。
(8)电焊作业现场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必要时进行强制通风,配备相应的防毒面具;。
(10)电动工具必须装设机械防护装置(如防护罩、保护盖等),且不得任意拆除;。
(13)临时线装在户外的开关、熔断器等电器设备应有防雨雪设施;。
(3)公司区域内交通道路两侧路灯必须保持完好,有足够照明;。
(4)利用通道一边停置车辆的应有划线(白色)标志,但不得超过通道中心线;。
(5)道路土建施工应有警示牌或护栏,夜间要有红灯警示;。
(1)不得在转弯处及公司主干道上停放车辆;。
(2)自行车、摩托车按规定存放在车棚内或指定位置,禁止在厂区内骑车;。
(6)运燃料车辆进入料场必须听从料场管理人员的调度,切实注意行车安全,缓慢行驶。
(1)路面应平整、无沟、无坑、无积水、无油脂、无绊脚物等;。
(2)在生产区域内所设置的坑、池应加盖板或有护栏;。
(3)及时清除工业垃圾、废溶媒、废水及废物等;。
生产现场管理是体现企业管理的亮点,对促进安全生产,防止事故的发生,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树立企业外在形象,推动安全工作起到重要作用。
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危险作业场所人员的生命安全,防止危险作业场所人员在工作中失误而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特制定该制度。
(一)本单位的危险作业人员为电工、叉车驾驶员、产品的装卸工,生产车间的生产人员。
(二)危险场所的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岗位电工、叉车驾驶员等岗位员工的文化程度要求高中以上文化和具备一定技术等级。
(三)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应对单位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四)在危险作业场所作业要办理相关的作业证件。如:压力容器操作上岗证、电工作业上岗证、临时用电证等,作业时并有专人负责现场看护。
(五)危险作业必须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应按操作规程操作。
(六)作业时现场必须设置标有危险等级和注意事项的标志牌,对于存在的隐患必须采取安全措施予以消除。
(七)危险作业场所内的各种安全设施必须经常检查、定期检验,保持完好的状态,做好记录。各种安全设施不能擅自接触或拆除。
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保障设备、设施及人员的安全,规范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生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程序。
3.1技术安全处负责对公司范围内作业场所生产安全的监督检查。
3.2陕柴公安处负责对公司范围内作业场所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
3.3机械动力处负责对公司范围内设备安全的监督检查。
3.4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范围内作业场所安全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
4.1为确保员工的职业健康和设备的安全操作及对环境的保护,在各单位的作业范围内各负其责。
4.2.1陕柴公安处依据公司《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确定公司防火重点要害单位部位。
a)在公司重点单位部位动火,应填写一级动火证;。
b)在火灾危险性相对较大的场所动火,应填写二级动火证;。
4.2.2重点作业场所的动火管理,执行公司《防火防爆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审批后方可动火。
a)动火单位填写动火证,审请在重点要害单位动火作业;。
b)明确动火部位、时间、动火人、监护人、动火班组负责人;。
c)确定在动火场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确保动火作业安全;。
d)动火单位主管安全的负责人审查后签名同意动火;。
e)陕柴公安处消防队接到动火审请后,对动火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f)符合安全动火条件后,签署同意动火的意见;。
g)公司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签名,同意在该重点要害部位实施动火作业。
4.2.3二级单位消防管理人员对本单位作业区域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确保作业场所消防设施器材的完整好用和清洁。
4.2.4因作业需要使用灭火器材及其它消防设施,使用后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联系及时更换和维护。
4.2.5非重点单位作业动火,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依据动火制度负责检查清理易燃易爆物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动火作业安全。
4.2.6作业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4.2.7重点作业场所的动火人员,必须达到“三懂、三会”的标准(即:懂得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懂得火灾预防措施、懂得火灾扑救的基本方法;会报警、会使用各种灭火器、会扑救初起火灾)。
公司危险作业场所主要包括:易燃、易爆区域;人员密集场所、重要财务管理部、重要资料和信息管理部门、特种作业场所、有毒有害物资储存区域、高温高压管线和压力容器的运行场所、高空作业场所、高压电线、高速运转设备等。
4.3.2.1各危险作业场所所在单位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4.3.2.2明确本单位危险作业场所的数量和清单。
4.3.2.4危险作业场所的用电,应执行公司《危险作业审批办法》和《临时用能管理办法》。
4.3.2.5易燃易爆作业场所、有毒有害物资储存区域、高压管线和压力容器运行场所,执行《危点划分标准及管理办法》。
按《特种设备管理控制程序》、《设备管理考核办法》执行。
4.4.2为员工个人配备防护用品,执行《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程序》。
4.4.3安全防护用品护具所需的材料的采购,执行《物资管理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合格产品。
《危险点标准及管理办法》。
《危险作业审批办法》。
《物资管理规定》。
《临时用能管理办法》。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程序》。
《动火证》。
《危险场所作业“安全工作任务书”》。
作业场所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健康及生命安全,实现公司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所称的生产作业场所是指公司的cng门站、加气站以及各工程施工现场等生产作业场所的总称。
第三条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各场站对其管辖范围内的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柘城丽华燃气有限公司所属各部门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
第一节人员管理要求。
第五条生产作业场所具有易燃、易爆等高风险作业特性,各场站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第六条定期组织生产作业场所的岗位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丰富员工所必需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楚生产作业场所及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预案等。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具有有效资质的机构进行特种培训、考核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节设备、场所管理要求。
第八条生产作业场所的新、改、扩建工程项目按规定进行建设项目安全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环保设施的建设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九条生产作业场所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标志应符合国家标准《安全标志》gb289。
4、《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16179及《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的有关要求。
第十条生产作业场所各种生产设施、设备、安全等的管理应符合公司《设备管理制度》要求,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并建立设备管理动态台账。
第十一条岗位操作员工应按规定对设备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生产作业场所的生产设施、设备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立即如实向班组长和上级领导报告。
在隐患未整改前要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划定安全警戒区,设置明显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重点进行监控。
第十二条生产作业场所必须设置可靠的避雷设施,生产装置应采用导除静电接地、静电消除器等有效的静电消除措施。
第十三条生产作业场所消防器材应按《消防法》和其他有关规定配备,放置的地点应取用方便,且不影响正常作业。
不准配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器材。
岗位员工能正确使用和保养,并建立消防器材管理台账。
第十四条生产作业场所应按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防护、检测器具。
防护、检测器具部件应齐全、完整、安全有效,放置地点不影响正常施工作业且取用方便。
第十五条生产装置区的安全通道要时刻保持畅通,生产区与生活区应有明显的标志,严禁任何车辆驶入生产区。
第十六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岗位员工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作业场所开展识别和评价工作,做好危险源的风险评价和监控,并制定削减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生产安全部定期组织开展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不符合项,确定整改方案和相关责任人,并督促落实整改。
第三节作业管理要求。
第十八条生产作业场所实行准入制度,进入生产场所的一切人员应出示相关证件,将手机和随身携带的火种等交由值班室保管,参加安全知识学习,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
非本岗位操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操作工艺设备。
第十九条凡在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带气作业、动火作业、密闭空间作业、高空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等危险作业时,由施工单位编写作业方案,经安全质检部审核,报主管领导审批通过后,由安全质检部出具相关作业许可证明。
施工单位在作业许可证明的有效期内,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第二十条生产作业场所的技术改造、重大隐患整改等重点施工作业项目应编制施工作业计划书,报相关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
施工前公司要对施工人员进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教育,并派出安全监督人员对施工作业过程进行现场安全监督。
施工作业区域设置明显警示标志,严禁与施工作业无关人员或设备等进入施工区域。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与工程施工承包商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同时,必须与其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在施工作业中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安全监督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安全质检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作业场所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我厂职工的健康及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经本单位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讨论制定本制度:。
一、各部长在总经理和职业卫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
二、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规定。
三、依法履行向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治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员工。并以标志公告等形式提高职工对职业病防范的意识。
四、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逐步采取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护用品等。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向员工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五、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班组、工段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领导处理、落实按期解决。
六、依法组织对员工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依法组织职业病患者的诊疗。
七、依法组织对员工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八、组织开展对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管。
九、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单位相关部门报告、并向员工公布。
十、建立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分队、落实职责,严格遵守本制度。
作业场所管理制度
一、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二、采用有效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职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三、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应当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
四、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五、公司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
六、对职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指导职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七、职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八、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职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十、女职工在月经期、已婚怀孕准备期、怀孕期、哺乳期由于生理特性,在劳动和工作中遇到一些特殊的困难。应给予女职工特殊的劳动保护。
作业场所职业管理制度
1.企业各级领导要重视预防职业危害,立足于以人为本,造福于人类,搞好对职工危害治理及防护工作。
2.加强对职工的宣传教育,使员工了解本岗位的职业危害因素的危害,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3.卫生技术措施要符合国家法规及产业政策。
(1)改革工艺:用无毒代替有毒、低毒代替高毒、机械拖拉操作代替人工操作。
(2)排风排毒:有尘毒的场所,应有通风装置,排除尘毒,对高温辐射的场所,做好隔热、通风降温。
(3)合理布局:有毒作业与没毒作业分开,危害大的.毒物要有隔离设施和防范措施。
(4)设备完好:要防止发生跑、冒、滴、漏污染作业场所。
4.要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单位要按国家标准为员工配备各类防护、保护用品,员工在作业场所按要求佩带,防止毒物通过呼吸、皮肤侵入人体。
5.对接触尘毒、高温、辐射、噪声等危害作业的员工,每年进行体检,发现职业病者立即调离有害作业岗位,及早治疗。
6.对有尘毒等危害作业场所,按国家规定,定期职业卫生检测,如达不到国家标准,应进行技术改造或检修,达不到标准,不得进行生产。
7.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在有害物质大量泄漏时,应采取自我防护和抢救措施。
作业场所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使员工依法享有职业卫生健康保护的权利,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控制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
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1.1总经理职责。
1.1.1组织建立职业危害管理机构;。
1.1.2定期召开职业健康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1.1.3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1.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
1.1.5保证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投入的有效实施;。
1.1.6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1.7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1.2主管副总职责。
1.2.1明确对本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和任务;。
1.2.2组织职业危害防治检查及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要求;。
1.2.3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1.2.4明确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的组织、实施责任。
1.3职业危害管理人员职责。
1.3.1贯彻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规、制度和标准;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相应制度。
1.3.2负责日常职业危害防治的监督、检查、技术管理、教育以及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组织、统计、上报和建档工作。
1.4职业危害岗位防治职责。
1.4.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劳保用品、器具和防护;。
1.4.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1.5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1.5.3负责对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计划和工程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
2.1日常监测。
2.1.1各加气站负责各探测仪、报警仪的正确使用和保养,。
2.1.2加气站负责做好监测记录(记录表);。
2.2检测和评价。
2.2.3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时和在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检测和评价。
3.1岗前告知。
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将工作场所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
3.2.1作业场所设置规范、醒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3.2.2高毒物品告知卡;。
3.2.3公示监测、检测和评价结果。
4职业危害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
4.4检查记录保存完好;。
4.5明确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规定;。
4.6明确对事故隐患整改限期要求及复查要求。
5.1申报工作负责人;。
5.2每年申报时间;。
5.3申报程序;。
5.4申报存档资料。
6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6.3明确培训应达到的目的及资格要求;。
6.4明确教育方式、培训时间、考核方式;。
6.5明确必须持证上岗的人员,依法接受有关培训、考核(包括复审)管理规定的要求。
7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7.1制定职业危害维护检修规定;。
7.2明确维护检修单位的职责范围;。
7.3明确检修的种类;。
7.4各类检修作业应当遵循的规程或规定;。
7.5检修的程序和要求;。
7.6检修的记录要求;。
7.7检修的验收要求。
8.1明确配备标准;。
8.2明确采购及特种劳保用品供应方的资质审验办法;。
8.3明确劳保用品的发放、使用、报废管理办法。
9.1.1建立上岗前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9.1.2建立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将体检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向所在地安全监管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9.1.3建立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体检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9.1.4建立职业危害事故后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9.2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9.2.1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9.2.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9.2.3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及处理情况;。
9.2.4职业病诊疗等员工健康资料。
9.3.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9.3.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9.3.3职业病报告卡;。
9.3.4对职业病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10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建立健全各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并张贴在操作岗位。
主要包括内容:。
10.1生产操作方法和要求;。
10.2重点操作的复核、操作过程的职业危害要求和劳动保护;。
10.3异常情况处理和报告;。
10.4工艺卫生和环境卫生。
11.1明确职业危害事故报告程序和内容,调查、处理程序及要求;。
11.3事故档案管理和事故台帐。
12.1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资质要求;。
12.2对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教育和检查办法;。
12.3职业危害协议签订要求。
13.1明确各级人员应急责任;。
13.2明确应急方式;。
13.3明确应急程序。
作业场所管理制度
为了使某些无法在源头上得到有效控制和消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通过加强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与管理,促进作业场所环境质量不断改善,以保护员工的职业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德阳市南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与管理过程。
3.工作职责。
3.2公司安委会按照管理要求,指导各部门具体实施对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控制与管理,其中重点实施部门为生产科、设备技术动力科、行政办、安全消防环保科。
4.工作内容。
4.1.1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应按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基础档案,内容包括本单位基本情况、生产工艺流程图、生产车间有毒、有害因素分布图、职业危害因素动态监测表,掌握危害因素的基本情况。
4.1.2按照专业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定期组织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并完善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1.3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及场所,要求在设备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中应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修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4.2.1.1本公司生产区域有毒物质作业的工作场所主要为脱硫转化中低甲装置、氨合成装置、碳化工段、液氨贮罐岗位,主要有毒物质为氨、一氧化碳。
4.2.1.2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4.2.1.3在具有氨化学灼伤危险的作业场所应设置洗眼器装置。
4.2.1.4有害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健康防护设施,保证有充足的水源,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防护效果,确保正常使用。
4.2.1.5为接触有毒物质因素的员工配备适宜有效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防护急救器具专用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按照不同的危害因素发放不同的防护用品,车间内各作业场所张贴紧急疏散逃生路线图。
4.2.1.6在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4.2.2控制高温的管理措施。
4.2.2.1本单位高温作业工作场所主要为夏天的开工锅炉岗位。
4.2.2.2公司有关部门要制定防暑降温和保健管理措施。
4.2.2.3暑天高温期间要做好岗位人员的防暑降温工作。
4.2.2.4供应清凉饮料或提供充足的开水,保证现场作业人员身体水盐代谢;
4.2.2.5高温作业禁忌症患者应及时调离高温作业岗位,妥善安置。
4.2.3控制噪声的管理措施。
4.2.3.1本单位噪声作业工作场所主要为冰机岗位、压缩机岗位和变压吸附岗位。
4.2.3.2噪声检测,通过环境噪声检测,准确提供危害警示数据;
4.2.3.3个体防护,处于噪声危害的作业场所必须配戴防噪声耳塞。
4.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技术措施。
4.3.1控制工作场所有毒物质的技术措施。
4.3.3控制高温的技术措施。
4.3.3.1合理设计工艺流程;
4.3.3.2利用水或导热系数小的材料进行隔热;
4.3.3.3通风降温。
4.3.4控制噪声的技术措施。
4.3.4.1吸声,是采用多孔吸声材料,板状共振吸声结构、穿孔板共振吸声结构和微穿孔板吸声共振结构等技术方法,降低室内的混响声,从而实现降噪目的。
4.3.4.2隔声,是指应用隔声构件将噪声源和接受者分开,隔离噪声在介质中的传播,从而减轻噪声污染程度。隔声措施包括隔声屏障、隔声罩、隔声操作室等,一般能降低噪声级20db-50db。
4.3.4.3消声,是指采用消声器,允许气流通过,又能阻止或减弱声波传播的装置。对于通风管道、排气管道等噪声源,在进行降噪处理时,需要采用消声技术。消声器的种类很多,依据消声机理主要分为三类:阻性消声器、抗性消声器、阻抗复合消声器。
4.3.4.4隔振与阻尼:物体的振动也会产生噪声。对于振动产生的固体声,一般采用隔振措施。常见的隔振器主要有金属隔振器、橡胶隔振器、空气橡胶弹簧隔振器、各种隔振垫等。阻尼降噪措施主要用于板结构的物体振动,如输气管道、机器的防护壁、车体和飞机的外壳等。
5.相关法律、法规清单。
5.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xx);
5.3《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卫生部令[20xx]第23号);
5.5《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xx)。
作业场所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管理,落实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监总局《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三)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职业安全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四)安全生产委员会为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刘辉为兼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五)向区安监局申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
(六)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完善作业现场,职业危害防治设备、设施,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确保设备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七)依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为员工配备合格的职业安全健康个体防护装备,并督促教育、指导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
(八)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告知工作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防止措施和待遇,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
(九)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人员进行定期的健康体检。
(十)建立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十一)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时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