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船舶管理心得范文(20篇)

时间:2023-10-30 06:03:12 作者:文轩 最新船舶管理心得范文(20篇)

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总结经验和教训,为今后的学习和工作提供指导和参考。英雄的心得体会,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精选的范文,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启示和思考。

管理船舶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言(约120字)。

管理船舶是一门复杂而具有挑战性的工作,需要有效地组织、协调和监督各种船舶运营的活动。在多年的从业经验中,我深深体会到,管理船舶不仅需要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还需要一系列的良好管理原则和有效的沟通方法。在本文中,我将分享我在管理船舶方面的心得体会,希望能够对其他从业人员有所启发和帮助。

第二段:建立良好的团队(约240字)。

首先,建立一个高效而凝聚力强的团队是管理船舶成功的关键。一个好的团队不仅需要具备专业技能,还需要具备紧密的协作精神和积极的工作态度。在任命船舶管理团队成员时,我会注重平衡各个方面的素质,保证团队的多样性和互补性。此外,我会定期组织团队建设活动,加强团队成员之间的交流与沟通,以及提高他们的集体荣誉感和使命感。

第三段:注重细节和风险管理(约240字)。

在管理船舶过程中,细节决定成败。为了确保船舶的安全和运营效率,我始终注重细节方面的管理。这包括定期检查设备和船舶的状况,保持设备的良好运转和有效维修,以及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定和标准。同时,我也非常重视风险管理,不断完善风险评估和预防机制,确保船舶在各种情况下能够应对和处理各种紧急事件,最大程度地避免损失的发生。

第四段:有效的沟通和协调(约240字)。

管理船舶需要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我意识到,当船上的工作人员来自不同的国家和文化背景时,沟通可能变得更具挑战性。因此,我注重建立积极和谐的工作氛围,通过培训和交流来提高员工的跨文化沟通能力。此外,我也重视与船东和港口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及时反馈船舶运营情况和处理各种商务事务,以确保良好的合作关系和业务推进。

第五段:持续学习和创新(约360字)。

管理船舶是一个充满挑战和机遇的行业,因此,持续学习和创新至关重要。我鼓励团队成员积极参与各种培训和学习机会,学习最新的管理理论和技能。我自己也会积极参加各种研讨会和行业会议,与同行们交流分享经验,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此外,我也倡导团队成员积极提出创新想法,鼓励他们尝试新的工作方法和流程,以不断提高船舶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

结尾:(约120字)。

管理船舶需要全面的素质和专业知识,以及良好的管理原则和沟通技巧。通过建立好的团队、注重细节和风险管理、有效的沟通和协调,以及持续学习和创新,我们可以提高船舶的运营效率和安全性。我相信,只有不断地学习和总结经验,我们才能在管理船舶的道路上不断前行,迎接更多新的挑战和机遇。

船舶管理心得体会总结

船舶管理是一项复杂而具有挑战性的工作,需要管理者具备丰富的知识和经验。在过去的几年里,我一直从事船舶管理工作,并获得了一些宝贵的经验和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总结一下我在船舶管理方面的心得体会。

首先,对于管理船舶,我们需要具备全面的专业知识。船舶管理涉及到许多方面,包括航行安全、船舶维护、船员管理等等。作为一名船舶管理者,我们需要了解船舶的构造和性能,熟悉船舶相关法规和标准,以及了解船舶维修和维护的基本知识。只有具备全面的专业知识,才能够更好地管理船舶,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

其次,良好的沟通和团队合作能力是船舶管理的关键。船舶是一个特殊的工作环境,船上的人员来自不同的国家和文化背景,拥有不同的能力和经验。因此,作为船舶管理者,我们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团队合作能力,以便更好地与船上人员进行沟通和协调。只有打破语言和文化的障碍,建立起良好的工作关系,才能更好地管理船舶。

此外,安全意识和紧急处理能力也是船舶管理者必备的素质。船舶管理涉及到许多安全风险,如船舶意外、货物损坏、火灾等等。作为船舶管理者,我们需要不断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制定并推行相关的安全措施,在紧急情况下迅速做出正确的决策和应对措施,以确保船舶和船员的安全。

此外,在船舶管理中,我们还需要具备一定的应变能力和问题解决能力。船舶管理是一个充满变数的工作,常常面临各种挑战和问题。作为船舶管理者,我们需要能够灵活应对各种突发情况,及时解决问题,并做出正确的决策。只有具备良好的应变能力和问题解决能力,才能应对各种复杂的情况,确保船舶的正常运行。

最后,我认为船舶管理需要持之以恒的学习和成长。船舶管理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变化的领域,船舶技术和管理理念也在不断更新和改进。作为船舶管理者,我们需要时刻保持学习的态度,不断充实自己的知识和技能,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只有持续学习和成长,才能成为一名优秀的船舶管理者。

综上所述,船舶管理是一项需要全面专业知识、良好沟通团队合作能力、安全意识和应变能力的工作。作为船舶管理者,我们不仅要具备这些素质,还要时刻保持学习和成长的态度。只有如此,我们才能更好地管理船舶,确保船舶和船员的安全运行。

船舶管理心得体会

船舶作为重要的运输工具,在当前全球化的时代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船舶管理作为船舶运营保障的核心,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发展和船运的安全。在过去几年中,我在船舶管理方面有了一些心得体会,愿意在此与大家分享。

1.紧跟最新技术。

随着时代的发展,每年都会有新的技术和船舶管理制度的出现,这些对于企业的运营和船舶的安全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船舶管理者应该紧跟最新技术,保持更新的了解,力求不断的提升船舶的性能和运营效率。

2.认真制定计划。

良好的船舶管理需要有一个良好的计划,每个具体实施角色都应该做好自己的计划,尤其是在船舶维修和保养方面,计划的制定是至关重要的。这样每一个角色都能够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任务,并且能够保持时刻的沟通和联系。

3.关注船员的意见和建议。

船员是船舶安全和航行的中坚力量,船舶管理者应该时刻关注并听取船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船员提出的问题。这样不仅能够增加船员的归属感和认同感,也能够提高船员的工作积极性,进而提升船舶的安全性和工作效率。

4.做好沟通和交流。

一个良好的船舶管理者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和交流技能,能够与其他部门和船员进行及时的沟通和交流,即使遇到问题也能够及时解决。沟通和交流不仅仅是纸上谈兵,更要落实在实际行动上。

5.保持学习的态度。

良好的船舶管理需要保持学习的态度,不断学习新的知识和技能,并结合自己的实际管理经验,做到不断创新和进步。通过学习和实践,不但可以取得更好的管理效果,更能够给自己和船员带来实实在在的收益和利益。

在船舶管理的实践过程中,以上5个方面都是非常重要的,而每一个方面也都需要不断地实践和探究。船舶管理工作虽然较为繁琐,但只要我们认真思考和实践,相信一定能够做好管理工作,确保航行的安全和企业的持续发展。

船舶管理心得体会

船舶管理是一项重要的任务,它不仅包括保护船舶和船员的安全,还涉及到保护海洋环境和财产利益。在我过去的船舶管理工作中,我从中学到了许多经验和教训,这使我意识到船舶管理是一个需要持续不断学习和改进的领域。

第二段:培训和知识。

在船舶管理方面,培训和知识是至关重要的。我们必须持续学习和更新自己的知识,以便了解新的技术和法规。在我的船舶管理工作中,我发现了许多有用的课程,如灾害应对和预防、危险品管理、燃油管理等。了解这些知识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应对各种情况,并确保船舶和船员的安全。

第三段:沟通和协作。

船舶管理涉及许多部门和人员,需要各种技能、知识和专业知识的团队合作。沟通和协作是成功的关键。我们必须与船舶的各个部门、船员和其他相关方进行交流,以便了解船舶的运作情况,并协调各个部门的工作。通过良好的沟通和协作,我们可以防止误解和错误,并确保船舶管理工作的有效执行。

第四段:紧急情况处理。

在船舶管理工作中,我们经常会遇到紧急情况,如火灾、漏油、撞船等。良好的准备工作和协调应对方法是解决紧急情况的关键。我们需要学习如何保护船舶和船员的安全,以及如何减小船舶和海洋环境的损失。并且我们还需要通过定期演习和培训来增加应对不同紧急情况的技能,这可以使我们在危急时刻作出正确的决策,并及时采取行动。

第五段:持续改进。

持续改进是船舶管理工作中一个重要的方面。我们需要识别存在的问题,并制定解决方案,以使我们的船舶管理工作更加高效和可持续。为了持续改进我们的工作,我们可以参考其他行业的优良实践,定期评估和审查我们的船舶管理体系,以便不断优化我们的工作流程。

结论:

总的来说,船舶管理是一个需要持续不断学习和改进的领域。通过培训和知识获取、沟通和协作、紧急情况处理以及持续改进等措施,我们可以更好地实现船舶管理工作的安全和高效运作。

船舶安全管理心得体会

我有幸于9月23日至9月28日参加了由北京联合世通会务所在青岛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活动,培训课题比较新颖——“救,在身边”。22日,我们一行十人从公司出发赶赴青岛。当列车飞速驰骋在开往青岛的路上,我的心情格外轻松、舒畅,甚至有种小鸟脱笼的感觉,我想一行的其他几人也有同感。俗话说:得意忘形,一点也不假。列车上正当我们说笑玩耍时,谁也没有注意列车员突然出现在我们的车厢“谁让你在这儿抽烟了,罚款200!”,一句沉闷的声音使车厢内欢快的气氛嘎然而止,这时我才注意我们的一个员工抽烟了。“这有什么,不就抽支烟,又不是在易燃易爆区域!”我心里如是想着,但没表态。列车员继续理直气壮的质问:“抽烟发生火灾怎么办?车上这么多人出了事故你能负起责?还有你们,看他抽烟也不制止?”列车员这句话让我们倍感惭愧,随即我们全体虚心认错才算作罢。事后,赵厂长风趣的说:“还没到青岛就上了生动的一课!”第二天早8:00我们来到培训教室,看见来自全国各地各行各业的人士约五、六十人参加培训。说实话,在此以前大小培训我也参加了很多次,心里多少存有为培训而培训的思想,如果带着这种思想坐在课堂上,其效果可想而知。

课意义不大,参加人员多是流于形式,大部分人员心不在焉、听而不学、学而不用。这句话撞击了我的心,让我先前的思想有所转变。紧接着侯老师就安全方面一连串提出几个问题,台下几十名人员无人回答。“通过以上几问,大家还觉得你们生活的安全吗?”侯昭敏老师这一问使我彻底震撼了。

近一周的培训课堂上,侯老师穿古插今、拆字解词并用上海静安区高层住宅起火、上海商学院火灾、和环大西洋号海伦沉船以及央视大楼火灾等大量事故案例和各种物的状态、人的行为来诠释安全工作包罗万象、无处不在。做好安全工作要求事无巨细、整体防范,经常保持“居安思危,有备无患”“存而不忘亡、安而不忘危、治而不忘乱”的忧患意识,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要求作业,严密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才可能减少或降低事故频发率和伤亡率。课堂上侯老师还多次详解事故发生后如何逃生、如何选择逃生路线以及如何实施科学救援等常识。结合现实工作相比之下我们的逃生技巧和救援方法显得有些拙劣,听后让我受益匪浅、茅塞顿开。当看到幻灯片播放一个个血淋淋的事故时我震惊了;当屏幕上跳跃着一组组骇人听闻的数据时我惊呆了;当惨痛的事故发生后给家庭、企业、社会带来巨大的损失时我悍然了。

一周的培训结束了,在返回的途中,我们几人似乎都没有去时的愉悦,或许是还沉浸在侯老师精彩的讲堂上而心里多少增添了几分忧患意识的缘故吧。但愿这份忧患意识能在我们和我们的企业中生根发芽。

回想我自己在工作时何尝不是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只是侥幸没有发生事故而已。身为工段长如果安全意识不强,平常对自己要求不严格,那么不出事故是偶然的,出事故才是必然的,这也是郭总经常开会时教导我们的。我想:培训时侯老师强调的“德不合则位必损”也涵盖此意。

为了自己、为了亲人,我们有责任也有义务将安全生产进行到底。从“要我安全”过渡到“我要安全”,再转变思想提高意识做到“我会安全”,请朋友、亲人放心,直至“我能安全”,来回报亲人、社会。用高度的责任心和超强的安全意识驾驭生产,让安全始终就在身边也“救”在身边!

船舶精度管理心得范文模板

针对以上分析,为有效减少安全事故,应采取以下措施。

加强总包,分包的资质认证和管理。一个项目,严禁业主方肢解分包,严禁多次转包,加强总承包商对分包的管理。加强安全法建设,对存在违章指挥,不为施工操作人员提供安全防护设施用品,强令民工冒险作业,长期连续作业的责任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施工企业在目前已有的法规制度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加强适合本企业生产管理工作实际的法律,标准和制度的补充完善,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尽快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让每一个员工懂得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技能,实现自己的安全行为责任,做到:

2、对特种岗位作业人员一律凭劳动管理部门颁发的操作岗位证书上岗;。

3、对进入施工现场持证的架子工必须定期进行体验;。

4、对施工生产中违章指挥的管理人员进行严厉的处罚;。

5、对施工生产中违章操作员工一律停工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罚。

工程中标后,要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前要有施工技术员编写的书面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向工人交代,特别是高空、有毒作业,必须有相应的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和急救处理方法。每日有班组长、班组安全员对当天工作操作工序提出的安全要求。定期召开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会议定期检查安全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指挥,加强条条、条块、块块之间的协调配合。

企业应加大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力度,对违章指挥、操作,冒险作业要责令限期整改或停工整顿,规范项目的施工安全行为。安全人员要加强对施工现场材料,设备的检查,杜绝不合格的材料,设备对人员的伤害,加大对安全工作的投人,完善各种安全设施。在施工作业面上设固定的安全管理员,对危险性大的脚手架,起重机搭设和拆除,机械设备吊装,用电设备工作,基础土方开挖等进行监督和控制。

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是一个系统的动态管理进程,它包括安全组织和安全意识,企业只有综合利用这些手段,才能取得有效的结果。加强安全管理,首先必须建立科学的安全规章制度,而且这些制度要随着施工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变化,使之与新的施工技术相配套。同时企业要加大对安全管理的投入,使之与生产能力相吻合,使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落实到每个工作岗位和每个人头上。并经常性的开展和利用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法规知识宣传活动,努力提高建筑职工和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切实做到不伤害他人,不伤害自己,不被他人伤害,安全生产,警钟长鸣。

管理船舶心得体会

管理一艘船舶并不简单,它牵涉到船舶的设计、建造、运营、维护等各个环节。良好的船舶管理能够提高船舶的效能和安全性,确保乘客和货物的安全运输。船舶管理更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管理者充分发挥管理技巧和领导才能,以确保船舶运行的顺畅和高效。

二、培养团队合作的意识。

在船舶管理中,团队合作是至关重要的。管理者需要培养乘员之间的合作意识,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只有团队成员相互支持、协作,船舶才能够顺利运行。为了培养团队合作的意识,我常常组织团队建设活动,加强成员之间的沟通和合作能力。通过促进团队合作,我成功地提高了船舶运行的效率和准确性。

三、灵活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船舶运行中经常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突发情况,如恶劣天气、机械故障等。管理者需要具备灵活应对的能力,及时做出决策,确保船舶和乘客的安全。在我担任船舶管理者的期间,我积极参与相关培训,提升了自己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同时,我还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应急预案,以确保船舶在突发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四、加强船舶的维护和修护工作。

船舶作为一种重要的运输工具,需要定期维护和修护,以确保其运行的稳定性和安全性。作为管理者,我始终注重船舶的维护工作,建立了一套科学的维修计划和修护制度。我定期组织船舶检修和维护工作,保持船舶设备的良好状态。通过加强维护和修护工作,我有效提高了船舶的寿命,降低了运营成本。

五、培养管理者的责任感。

作为船舶管理者,我深刻体会到责任感的重要性。船舶的安全和乘客的安全都是我作为管理者的责任。为了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责任,我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管理能力,时刻保持对船舶运营的敏感和关注。我积极参加各种培训和学习活动,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通过培养责任感,我能够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确保船舶的高效运行。

总结起来,管理船舶需要培养团队合作的意识,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加强船舶的维护和修护工作,以及培养管理者的责任感。这些心得体会对于提高船舶的运行效率和安全性有着重要的意义。作为一名船舶管理者,我们应该不断总结经验,提升自己的管理能力,为船舶运行做出更大的贡献。

船舶精度管理心得范文模板

在20xx年年底召开的全国铁路工作会议上,*党组作出了全面推行安全风险管理的工作部署。我认为全面推行安全风险管理,对于做好新形势下的铁路安全工作,深入推进铁路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有着极其重大的意义,也使我更清醒地认识到作为一名基层干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我本人有以下心得体会:

1、长期以来,铁路高度重视安全基础工作,始终高喊坚持“安全第一”不动摇,但安全基础薄弱的状况始终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以我所在的货运车间为例,突出表现在:安全管理和现场作业控制较为薄弱;规章制度不够严谨、规范,临时性措施办法多,职工队伍老龄化严重,职工队伍素质能力还有欠缺等等。随着新技术装备大量投入使用,安全基础薄弱所带来的安全风险将更加突出。切实解决安全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已是极为紧迫的工作。因此我认为想要破除铁路安全基础薄弱的“顽疾”,就必须增强安全风险防范意识。部党组在铁路发展的关键时期,适时的引入安全风险管理方法,是非常必要的,通过对风险因素的有效控制,进一步促进干部职工安全意识的提高,进一步促进各项措施的落实,最大限度地减少或消除安全风险。

2、部党组针对铁路安全面临的严峻现实,深刻总结了铁路安全工作规律,提出了牢固树立“三点共识”,把握好“三个重中之重”等一系列安全管理新理念,有力地促进了安全持续稳定。全面推行安全风险管理,是强化铁路运输安全工作的必经之路。安全风险管理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以传统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思路,构建安全风险控制体系,就是要加强对安全风险的全面分析、科学的制定措施,最终实现消除安全风险的目标。我认为安全风险管理能使铁路系统的安全管理达到一个更高的层次,更能提升全路安全管理的水*。因此,做为一名铁路人,我们应该主动适应新体制、新格局、新变化,增进融入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要在提高自己的同时,还要带领车间的全体同志共同搞安全风险管理工作,通过班组学习会和安全讨论会把“安全风险管理”的理念与安全生产的辩证关系渗透到每一名职工的日常工作中去,确保车间的安全生产。

3、加强自控型班组建设,确保车间安全风险控制。要不断规范、完善班组管理各项制度,做到班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分工明确、责任具体,形成作业标准、纪律严明、考核严格、设备完好、积极文明的班组,达到安全生产管理的良好氛围。同时强化现场作业安全互控、卡控机制,实现安全持续稳定。各班组、各岗位作业人员严格落实本岗位作业标准的,加强对相关岗位作业安全风险点的互相卡控,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风险,做到“你的问题我来纠、你的作业我来控、你的漏洞我来补”的良好工作氛围。练就过硬的业务素质和实做能力,不断提高应急应变处理能力。各班组要按照车站下发的业务学习计划,结合车间的作业特点、人员情况以及季节性特殊要求,加强日常的职工业务培训,通过班前、班后点名会,集中业务学习、职工自学、实做技能演练等形式,不断提高职工的综合业务素质,从而提高岗位安全自控能力。还要加强劳动安全教育。开展经常性的劳动安全观念教育,教育全体干部职工认真遵守各项管理制度,通过最严格的劳动安全管理和考核,形*人遵守劳动纪律、重视劳动安全的良好氛围。

4、以月度安全考核制度为有效手段,狠抓安全基础管理。我们要进一步强化月度安全考核,提高车间的安全风险管理,加强对现场的控制,通过月度安全考核这一有力的管理抓手,激发职工安全生产的积极性,逐步规范各项作业标准,达到对安全关键环节、关键作业、关键人员的有效控制,逐步实现车间消灭违线问题,不断较少严重违章问题的发生。同时加强车间的基础管理及基本规章制度的管理,及时组织职工学习掌握不精、比较生疏的规章制度,提高职工业务素质,同时对发生的违线及严重违章问题,按规定召开专题分析会,深刻查找车间安全风险存在的深层次原因,及时制定针对性强、操作性简单的.整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得到落实。应该不断提高—干部职工业务能力,刻苦钻研业务知识,不断创新、改进工作方法。加强行车、货运之间的.联劳协作,加强现场作业控制,加强标准化作业的监控工作,充分发挥“月度安全考核”机制,奖罚分明,严格考核,通过月度安全考核,有效的控制好现常。

20xx年的车间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艰巨,确保实现安全、稳定、经营和建设目标的责任重大、考验严峻。我们要全面推行安全风险管理,提升安全工作水*,为开创运输安全工作新局面做出积极的贡献。

船舶管理心得体会

近年来,我国的船舶工业不断发展,船舶持续增长。而船舶管理对于船舶安全、经济运营等方面至关重要。在船舶管理的工作中,相信每个船主都有着自己的管理心得体会。本文将从船舶管理的实际出发,结合自身的工作经验,探讨船舶管理的一些心得体会,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参考和借鉴。

第二段:重视船舶维护。

船舶是一项高度集成的系统工程,其中包含了许多关键的装置和设备。因此,一定要重视船舶的维护工作。对于船舶的各项设备和装置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可以减少因设备故障而带来的运营失误和安全事故。在航行中,要时刻注意检查、调整并合理使用船舶的各种设备,做好船舶运营维护保养工作,保证船舶安全顺利地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段:强化人员培训。

船舶的船员是船舶运营的重要基础,船员的能力和素质不仅直接影响着船舶的安全性和运营质量,更关乎到船舶公司的品牌形象。因此,在船舶管理中,要注重强化人员培训,提高船员的专业技能水平。除了必要的证照培训外,还应在实际工作中加强技能传授和交流,引导船员深入了解、熟悉船舶的各项设施、设备和系统,更好地执行航行任务。

第四段: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

船舶管理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以确保船舶运营的安全和高效。可以建立严格的操作规范、安全操作制度、应急预案等制度,降低船舶发生安全事故的风险。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过程中,要注意不断地总结经验教训,对制度进行完善和更新,以适应船舶管理工作中的各种变化和挑战。

第五段:加强信息化管理。

现代社会信息技术的发展为船舶管理带来了很多便利。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高效的船舶运营管理。比如,在船舶的航行和作业中,可以利用船舶管理软件和通讯技术,及时获取各种信息,为船舶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同时,还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船舶公司的内部沟通和协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总结:

综上所述,对于船舶管理者而言,要结合自身的工作实际,不断学习、总结经验,不断完善依托于科技的管理手段和运用科技的经营模式。在今后的工作中,务必要时刻保持对船舶运营的安全和质量的高度关注和认识,加强船舶管理的各项实践探索,推动船舶行业不断向更高层次迈进。

船舶管理心得体会总结

船舶运营管理是船舶管理的核心环节,也是保证船舶运行顺利的基础。在我的实践经验中,我发现建立科学的船舶运营管理制度是非常重要的。这包括船舶运营计划的制定、船舶运营数据的收集与分析、船舶巡航和操纵的规定等。另外,我还发现及时的问题反馈和总结也是至关重要的。只有通过及时的问题反馈,我们才能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从而提高船舶的运行效率和安全性。

二、维修管理。

维修管理是保持船舶良好状态的关键。在我的管理实践中,我发现了一些有效的维修管理方法。首先,要做好预防性维修。根据船舶运行情况制定维修计划,对船舶设备进行定期巡检和维修,以预防故障的发生。其次,要注重船舶设备的保养和保护。船舶设备长期海上运行,容易受到海水腐蚀和磨损,所以及时清洗、润滑和防腐保养是非常重要的。此外,要建立完善的维修记录和档案,方便日后的维修和管理。

三、人员管理。

人员管理是船舶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船舶管理需要有一支稳定和高效的船员队伍。在我的管理实践中,我发现了一些有效的人员管理方法。首先,要做好船员的培训和教育工作。提供丰富的培训资源,加强船员的专业技能培训和安全知识教育,使船员具备应对各种复杂情况的能力。其次,要加强人员的履职意识。建立科学的考核和奖惩机制,激励船员积极履行职责,使整个船舶管理团队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四、安全管理。

安全是船舶管理的核心价值和目标。在我参与船舶管理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安全管理的重要性。船舶运行过程中存在众多安全隐患,如火灾、碰撞、人员伤亡等,因此要做好安全管理工作。首先,要加强船舶的安全意识。培养船员的安全意识,强化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其次,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航行安全规定、船舶安全程序和紧急情况应对预案,确保船舶安全运行和船员生命安全。

五、环境保护管理。

环境保护是船舶管理的最新要求和重要任务。在船舶管理过程中,我认识到保护海洋环境和减少船舶排放对环境的影响是非常重要的。为此,我们要重视船舶排污处理工作,合理使用船舶燃料,减少二氧化碳和其他污染物的排放。另外,要加强对船舶运输过程中可能造成的污染源的监测和管理,确保不对海洋生态产生负面影响。

总结:船舶管理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工作,需要全面考虑船舶运营管理、维修管理、人员管理、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管理等方面的内容。通过我的实践经验,我发现科学的管理制度、及时的问题反馈、预防性维修、员工培训和教育、安全意识培养和环境保护措施是有效的船舶管理方法。只有做好这些方面的工作,船舶管理才能更加科学、高效和持久。在今后的船舶管理实践中,我们将继续总结经验,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为船舶的安全运营和环保贡献力量。

船舶精度管理心得范文模板

2005年,**乡镇船舶管理站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全面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做好做实船舶安全管理基础工作,实现了连续十年无安全事故的工作目标。

一、加大投入建设小客渡码头,搞好船舶行使安全基础关。

从2001年开始,**镇抓住全省小客渡码头建设之机会,下大力气建设客汽渡码头,有效改变了辖区码头破烂不堪的现状,方便群众和车辆上下客汽渡船舶,消除了码头上的安全隐患。**码头是全镇第一个小码头建设项目,为搞好建设,镇管船站在镇村的支持配合下,坚持质量,现场把关,高标准建成了全区第一个小客渡码头。后来,镇党委政府又积极主动争取项目,投入大量配套资金先后建成了三滩、烟灯汽渡和烟灯、明月峡客渡码头,谢坝子、**上渡、三滩沟汽渡建设正在进行之中。2006年全镇范围内所有客汽渡船舶码头将实现全面硬化和标准化,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了横客汽渡船舶安全行使基础环节的安全问题。

二、强化现场安全检查,促使船舶业主和驾驶人员以及过往群众提高安全意识。

“安全天天挂嘴上,不如现场跑几趟。”有效的现场安全监管,是保障水上交通安全的常胜法宝。镇船管站定期不定期到船舶码头现场安检,查船况、查证件、查装载、查两线、查设施,对客(汽)渡船、旅游船、采砂(金)船、自用船、打渔船随时进行全面的排查和整治,对过往人员也加强了安全常识的宣传和贯彻。

网-2005年4月21日上午,原三滩自用船在为自家装载建筑用材料时被管船员现场发现了安全问题:船舶密封舱内严重渗水,舱内水线与河面基本持平!庚即,管船员将情况报告了区地方海事处,并采取紧急措施,将所载一吨水泥全部卸载,人员从离该船泊位下游1公里处的索桥上顺铁路返回。同时,在海事部门的协助下,当场责令船主立即将船舶解体作报废处理。22日,**废旧物资回收站派员现场割船,将解体船舶材料予以回收,彻底排除了此安全隐患。为方便群众过河,船管站又主动协调解决了该处船舶来源问题,报区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新设置了三滩沟客渡口。通过拆解船舶、协调船源,使当地群众既能体会安全监管的意图和力度所在,又能感受到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真心为其服务的拳拳之心,群众理解支持了,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安全乘船的自觉性也就提高了。

三、强化水上交通安全综合管理,全面提升行业管理水平,全力打造平安水上交通。

一是强化落实了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体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这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镇在包括水上交通在内的安全管理上,实行了全面的“人本”管理模式:安全工作要以人的生命安全为本,做好安全工作也要以做安全工作的人为“本”!为此,全镇实行了人盯人的“金字塔”式安全管理责任体系:从镇长到分管安全、交通的副镇长到船管站管船员、联系客汽渡船舶的镇干部再到各村委会主任、各船舶业主和驾长,层层落实和签订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把船舶日常安全监管纳入了政府重要工作日程,主要领导随时带队检查船舶码头安全,各专兼职人员和联系船的干部认真履行船舶安全监管职责,各村主任则强化了客渡船的签单发航制度的落实,各船主、驾长随时关注船况、安全驾驶,这样层层把关全员参与,就实现了“一人把关一处安、众人把关稳如山”的安全管理体系和机制,从而有效遏止了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是建立健全了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为切实抓好水上交通安全监管,**镇强化了乡镇船舶安全监管机构建设。镇管船站设在镇安办,专门刊刻了船管站公章,制作了“船管站”科室牌,由一名公务员担任管船员,专门负责水上安全监管工作。各有船村设置了船舶签单员,由各村主任负责(以政府文件形式予以明确);对明月峡旅游景区的两艘游览船(艇)专题进行了落实:在景区属文化旅游局直管时由景区管理人员负责,在景区归属到旅游公司时又落实到公司安全员头上负责船舶发航签单事宜。同时,成立了船员协会,使船主、船员在行业自律的框架内安全营运、平安行船。

辖区安全平稳的形势。

四是全面规范处理了船舶及日常安全管理档案。镇船管站建立了船舶船员综合档案,包括营运、船检、证照、所有权登记等综合情况,实行“一船一档”专卷储存;安全会议、检查、违章违法行为处理、船舶签单等记录资料完整及时有效。同时,船舶日常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留有照片档案,并在安全宣传活动时制作专题展板进行广泛宣传,从而提高村居民对水上安全的知晓率和安全乘船、平安归家的意识。

“小心驶得万年船”,这千年的古训就是**船管站工作的指针!一切,时时事事都小心为上;尽职,兢兢业业图平安行船!

船舶管理专业心得体会

作为一名船舶管理专业的学生,我深感这个领域的魅力和广阔前景。船舶管理专业是一个综合性的学科,包括船舶的设计、制造、维修、运营等方面,同时涵盖了船舶相关行业的知识,如航运、物流、贸易等。在学习期间,我深入了解了这个领域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深受教育和启发。

第二段:专业教学与实践活动的结合。

培养船舶管理人才需要专业教学和实践活动的结合。我们的专业教学不仅注重理论知识的学习,也注重实践技能的训练。在大学期间,我参加了很多与船舶管理专业相关的实践活动,如实习、研究性学习、技能比赛等。通过实践活动,我学会了船舶的基本结构和组成部分,掌握了船舶的运营规律和安全管理制度,也提高了检查、维修、保养船舶的能力。

第三段:团队合作与管理能力的培养。

在船舶管理专业的学习中,团队合作是非常关键的。在实践活动中,我发现要成功完成一个项目,需要所有组员的共同努力和配合。在团队合作中,我学到了如何与他人协作、如何根据自己的特长发挥最大的作用。此外,团队合作还锻炼了我的管理能力。在队长的角色中,我学习了如何掌握团队成员的情况,如何选拔合适的人才并将他们发挥出来。

第四段:面临困难与挑战时的应对方式。

在船舶管理专业的学习过程中,我也遇到了很多困难和挑战。例如,我在学习打理船体时学习中发现很多问题,这时我通过多角度思考,参考新技术和新认知,详细地分析问题,确定问题点,发现原因,最终找到了解决方案。我发现,积极的心态、勇于尝试、不断探索与实践是克服困难与挑战的关键。

第五段:迎接未来的航程。

船舶管理专业是一个充满机遇和挑战的行业。作为年轻的船舶管理专业学生,我深深感受到这个领域的广阔前景和无限可能性。我希望未来能投身于航运、物流、海洋开发等行业中,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和技能发挥出来,并致力于推动行业的发展和进步。同时,我也希望不断学习、积累经验、更新知识,以更好地适应未来的航程。

船舶登记管理条例

现行的船舶登记管理条例是20xx年7月29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的,那么,下面是详细内容。

(1994年6月2日国务院令第155号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xx年7月29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对船舶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

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未经登记的,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第四条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凡在外国登记的船舶,未中止或者注销原登记国国籍的,不得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五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六条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七条中国籍船舶上应持适任证书的船员,必须持有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证书。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

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

船舶登记港由船舶所有人依据其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所在地就近选择,但是不得选择二个或者二个以上的船舶登记港。

第十条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船名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核定。船名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重名或者同音。

第十一条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建立船舶登记簿。

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允许利害关系人查阅船舶登记簿。

第十二条国家所有的船舶由国家授予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的,本条例有关船舶所有人的规定适用于该法人。

第十三条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文、副本。

就购买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

买卖合同。

和交接文件;。

(三)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

就新造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但是,就建造中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仅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就自造自用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足以证明其所有权取得的文件。

就因继承、赠与、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船舶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对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船舶所有人颁发船舶所在权登记证书,授予船舶登记号码,并在船舶登记簿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船舶名称、船舶呼号;。

(二)船籍港和登记号码、登记标志;。

(三)船舶所有人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四)船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日期;

(六)船舶建造商名称、建造日期和建造地点;

(七)船舶价值、船体材料和船舶主要技术数据;。

(八)船舶的曾用名、原船籍港以及原船舶登记的注销或者中止的日期;

(九)船舶为数人共有的,还应当载明船舶共有人的共有情况;。

(十一)船舶已设定抵押权的,还应当载明船舶抵押权的设定情况。

船舶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船舶所有人。

第十五条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国籍,除应当交验依照本条例取得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外,还应当按照船舶航区相应交验下列文件:

(一)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根据船舶的种类交验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下列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1.国际吨位丈量证书;。

2.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

3.货船构造安全证书;。

4.货船设备安全证书;。

5.乘客定额证书;。

6.客船安全证书;。

7.货船无线电报安全证书;。

8.国际防止油污证书;。

9.船舶航行安全证书;。

10.其他有关技术证书。

(二)国内航行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根据船舶的种类交验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簿和其他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从境外购买具有外国籍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在申请船舶国籍时,还应当提供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舶,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予以核准并发给船舶国籍证书。

第十六条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申请登记的船舶,经核准后,船舶登记机关发给船舶国籍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七条向境外出售新造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和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从境外购买新造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和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境内异地建造船舶,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以及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在境外建造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以及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光船承租人应当持光船。

租赁合同。

和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舶,船舶登记机关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予以核准并发给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第十八条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

以光船租赁条件从境外租进的船舶,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期限可以根据租期确定,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年。光船租赁合同期限超过2年的,承租人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第十九条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对20总吨以上的船舶设定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

(一)双方签字的书面。

申请书。

(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者船舶建造合同;。

(三)船舶抵押合同。

该船舶设定有其他抵押权的,还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时,还应当提供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证明文件。

情况以及抵押登记日期载入船舶登记簿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并向抵押权人核发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第二十二条船舶抵押权登记,包括下列主要事项:

(一)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被抵押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的颁发机关和号码;。

(三)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利息率、受偿期限。

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允许公众查询船舶抵押权的登记状况。

第二十三条船舶抵押权转移时,抵押权人和承转人应当持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将承转人作为抵押权人载入船舶登记簿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并向承转人核发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封存原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办理船舶抵押权转移前,抵押权人应当通知抵押人。

第二十四条同一船舶设定二个以上抵押权的,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抵押权登记申请日期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并在船舶登记簿上载明登记日期。

登记申请日期为登记日期;同日申请的,登记日期应当相同。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承租人应当办理光船租赁登记:

(一)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本国企业的;。

(二)中国企业以光船条件租进外国籍船舶的;。

(三)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的。

第二十六条船舶在境内出租时,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在船舶起租前,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光船租赁合同正本、副本,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将船舶租赁情况分别载入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登记簿,并向出租人、承租人核发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各一份。

第二十七条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时,出租人应当持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中止或者注销其船舶国籍,并发给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一式二份。

第二十八条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承租人应当比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确定船籍港,并在船舶起租前持下列文件,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

(一)光船租赁合同正本、副本;。

(二)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三)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者注销船舶国籍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者注销船舶国籍的证明书。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发给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并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在船舶登记簿上载明原登记国。

第二十九条需要延长光船租赁期限的,出租人、承租人应当在光船租赁合同期满前15日,持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和续租合同正本、副本,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续租登记。

第三十条在光船租赁期间,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申请光船转租登记。

第三十一条船舶应当具有下列标志:

(一)船首两舷和船尾标明船名;。

(二)船尾船名下方标明船籍港;。

(三)船名、船籍港下方标明汉语拼音;。

(四)船首和船尾两舷标明吃水标尺;。

(五)船舶中部两舷标明载重线。

受船型或者尺寸限制不能在前款规定的位置标明标志的船舶,应当在船上显著位置标明船名和船籍港。

第三十二条船舶所有人设置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可以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按照规定提供标准设计图纸。

第三十三条同一公司的船舶只准使用一个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

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审核。

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相同或者相似。

第三十四条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对经核准予以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应当予以公告。

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属登记申请人专用,其他船舶或者公司不得使用。

第三十五条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船舶变更船籍港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国籍证书和变更证明文件,到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船籍港变更登记。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在船舶国籍证书签证栏内注明,并将船舶有关登记档案转交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船舶所有人再到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第三十七条船舶共有情况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有关船舶共有情况变更的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船舶抵押合同变更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和船舶抵押合同变更的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在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以及船舶登记簿上注明船舶抵押合同的变更事项。

第三十九条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原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注销该船舶在船舶登记簿上的所有权登记以及与之相关的登记,收回有关登记证书,并向船舶所有人出具相应的船舶登记注销证明书。向境外出售的船舶,船舶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注销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国籍的证明书。

第四十条船舶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和船舶失踪,船舶所有人应当自船舶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或者船舶失踪之日起3个月内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有关船舶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船舶失踪的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审查核实,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注销该船舶在船舶登记簿上的登记,收回有关登记证书,并向船舶所有人出具船舶登记注销证明书。

第四十一条船舶抵押合同解除,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和经抵押权人签字的解除抵押合同的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注销其在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登记簿上的抵押登记的记录。

第四十二条以光船条件出租到境外的船舶,出租人除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外,还应当办理船舶国籍的中止或者注销登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封存原船舶国籍证书,发给中止或者注销船舶国籍证明书。特殊情况下,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可以发给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者注销船舶国籍的证明书。

第四十三条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者光船租赁关系终止,出租人应当自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者光船租赁关系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光船租赁合同或者终止光船租赁关系的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光船租赁注销登记。

以光船条件出租到境外的船舶,出租人还应当提供承租人所在地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船舶国籍的证明书。

经核准后,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注销其在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登记簿上的光船租赁登记的记录,并发还原船舶国籍证书。

第四十四条以光船条件租进的船舶,承租人应当自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者光船租赁关系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光船租赁合同、终止光船租赁关系的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船舶,还应当提供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经核准后,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注销其在船舶登记簿上的光船租赁登记,收回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并出具光船租赁登记注销证明书和临时船舶国籍注销证明书。

第四十五条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年内,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国籍证书和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证书换发手续。

第四十六条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污损不能使用的,持证人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

第四十七条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遗失的,持证人应当书面叙明理由,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声明原证书作废。

第四十八条船舶所有人在境外发现船舶国籍证书遗失或者污损时,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但是必须在抵达本国第一个港口后及时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船舶国籍证书。

第四十九条假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由船舶登记机关依法没收该船舶。

中国籍船舶假冒外国国籍,悬挂外国国旗航行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十条隐瞒在境内或者境外的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并视情节处以下列罚款:

(一)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20xx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50000元以上、20xx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五十直至没收船舶登记证书:

(一)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的;。

(三)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的。

第五十二条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责令其补办有关登记手续;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十。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十;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第五十四条船舶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由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对船舶登记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船舶”系指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但是船舶上装备的救生艇筏和长度小于5米的艇筏除外。

(二)“渔业船舶”系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属于水产系统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

(三)“公务船舶”系指用于政府行政管理目的的船舶。

第五十七条除公务船舶外,船舶登记机关按照规定收取船舶登记费。船舶登记费的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十八条船舶登记簿、船舶国籍证书、临时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申请书以及其他证明书的格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港务监督机构统一制定。

第五十九条本条例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1.船舶开航前必须按《最低配员证书》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持证船员,船员必须严格遵守制度,提前回船准备开航工作,不许无故耽误船舶开航。

2.开航前,船长应组织船员召开航前会议。研究部署装载和航行计划,落实安全措施,并把会议内容记录在《航行日志》中。

3.各船员按自己的岗位职责,开航前对自己负责的航行设备、操纵设备、信号设备、消防设备、救生设备、机械设备、堵漏器材实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船长、船东或公司,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后再开航。船长应把发现的`隐患和整改措施记录于《航行日志》以备日后查阅。

4.自卸砂船严格按《货物装载手册》装载,装砂后立即把砂推平、推匀,确保船舶装货之后处于正浮状况,严禁超载运输。

5.自卸砂船装砂时,同时开启抽水泵,抽出舱内积水,防止积水形成自由液面影响船舶稳性。

6.船舶航行期间,驾驶台应保持安静;不能从事对航行无关的其他活动,防止分散当班人员的精神。

7.航行中,当班人员应严格遵守航行规章,在感潮河段坚持靠右航行的原则,加强了望、慎重驾驶、使用安全航速。夜间航行正确使用夜航灯号,会船时确保与来船统一会船信号后再驶过。

8.船员应当熟练掌握雷达、gps等导航设备的使用,并善于使用船上的导航设备协助了望,及早发现接近船舶、做出正确判断,及早采取相应措施。

9.船舶在桥区水域航行时,应按助航标志标示的通航桥孔通过,并与桥墩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禁止在桥区水域内追越、掉头、试航或并排航行。

10.当班人员应当注意收听天气预报和搜集航行安全信息,遇到雷雨大风等危险天气,立即报告公司,及早做好防范措施,选择安全水域锚泊。

11.船舶进出港口,应主动向海事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并呈交相关资料。

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管理,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交通部《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依法登记航行在长江宜宾至浏河口航段的机动船舶(以下简称长江机动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

第三条  交通部通信管理机构是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管理的主管部门。

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具体负责实施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管理工作。

第二章   长江机动船舶无线电通信设备及电台管理

第四条  长江机动船舶无线电通信设备的配备、基本技术要求和安装应满足船舶无线电通信设备规范的要求。

第五条  长江机动船舶无线电台应具备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电台执照。

第六条  长江机动船舶电台使用人员的配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任用未持有相应船员适任证书或无合格证件的人员担任报务员、话务员。船舶电台使用人员应熟练地掌握该电台设备的操作技能。在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能及时修理以保证船舶无线电台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七条  长江机动船舶实行通信进网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制定,报部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长江遇险和安全通信管理

第八条  长江机动船舶遇险和安全通信,是指长江机动船舶发生重大危急事项,严重危及船舶安全,需要立即援救时和长江机动船舶发生紧急情况,或船上人员患有急病或发生气象突变以及要发送重要的涉及航行安全的各类遇险通信。

第九条  承担长江机动船舶遇险和安全通信的长江航务管理局所属江岸电台,是指定的用于长江遇险和安全通信的工作电台。在遇险通信中指定的长江机动船舶遇险和安全通信的电台应做为遇险通信的管制电台,可以强制遇险区域内的所有船、岸电台保持静默。

第十条  长江机动船舶遇险和安全通信的主要方式和使用频率:

(一)莫尔斯无线电报、单边带无线电话。在长江机动船舶遇险后,可直接在指定的长江遇险和安全通信的工作电台的工作频率上呼叫某一岸台直至回答,发送遇险信号和遇险报告。

(二)甚高频无线电话16频道(156.800mhz)是水上移动业务无线电话国际遇险、紧急、安全和呼叫频率,用于发送遇险信号,进行遇险呼叫和遇险通信,还用于发送紧急和安全信号、进行紧急通信。

(三)甚高频无线电话06频道(156.300mhz),为长江机动船舶间的导航、避让等的专用频道,以辅助声号和雷达观测的不足。

(四)甚高频无线电话08频道(156.400mhz),为长江航道部门安全专用频道,用于长江航道信号台与长江机动船舶的通话。

第十一条  长江机动船舶需要进行遇险、紧急通信时,经船长批准,应及时发送“sos”或“may—day”和“xxx”或“panpan”信号和报告。

第十二条  指定的长江机动船舶遇险和安全通信的电台在收到长江机动船舶遇险、紧急信号和报告后,应立即向当地港航监督部门报告,随后将所抄收的内容尽快送有关港航监督部门。如指明发给收报(话)单位时,亦应尽快通知收报(话)单位。

第十三条  长江机动船舶必须按时收听或抄收指定的长江机动船舶遇险和安全通信电台每日定时播发的航道变动、水位、气象、船舶动态等内容的航行安全信息,并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  长江机动船舶不得利用长江机动船舶遇险和安全通信的使用频率进行非船舶遇险和安全通信活动。

第十五条  长江上游南津关至羊角滩控制河段中船队和单船的航行动态,必须校有关控制河段安全管理规定报告。

第十六条  几经长江专用长途电台处理关于长汀遇险和安全通信内容的来往电话,发话人应向长途台说明“安全电话”长途台即按一类电话转接。

第十七条  参与处理长江机动船舶遇险、紧急通信的江岸电台,在每次通信结束后,应尽快书面报告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应及时报告交通部通信主管机构。

第十八条  长江机动船舶遇险和安全通信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严格执行交通部《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的规定。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九条  交通部通信主管部门定期颁布长江机动船舶遇险和安全通信工作电台台名录。

第二十条  长江航务管理局所属江岸电台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未履行职责,造成后果的,由长江航务管理局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长江机动船舶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三条规定,由有关的港务(航)监督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利用长江机动船舶遇险和安全通信的使用频率进行非船舶遇险和安全通信活动的,由有关的港务(航)监督机构对违法船舶处以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对违法人员处以警告、并可处以100元至枷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安全检查工作,规范对船舶安全检查员的管理,提高船舶安全检查员的专业技术水平,更好地发挥船舶安全检查在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997)》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海事行政执法机构的船舶安全检查员。船舶安全检查员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或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的考核,取得船舶安全检查员的资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对船舶实施安全检查的海事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工作,各级海事机构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对船舶安全检查员实施分工管理。

第四条    船舶安全检查员必须按本规定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证书后,方可独立从事相应范围的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未取得船舶安全检查员资格的任何人员,不得独立从事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可在持证船舶安全检查员的指导下见习船舶安全检查。

第五条    船舶安全检查员应遵纪守法、遵守良好的职业道德规范,严格奉行保护人命安全、财产安全和环境的工作宗旨。

第二章   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根据检查对象的不同,船舶安全检查可分为以下类别:

(一)            对外国籍船舶实施的港口国监督检查;

(二)            对中国籍国际航行海船实施的船旗国监督检查;

(三)            对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实施的检查;

(四)            对中国籍国内航行河船实施的检查;

(五)            界河国际航行船舶实施的检查

第七条      船舶安全检查员分为高级船舶安全检查员、a级船舶安全检查员、b级(沿海或内河)船舶安全检查员、c级(沿海或内河)船舶安全检查员四个等级。

第八条      内河c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适任范围为检查除特种船舶、大型客船以外的中国籍国内航行河船,并签发《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

第九条      沿海c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适任范围为检查除特种船舶、大型客船以外的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并签发《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

第十条      内河b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适任范围:

(二)           指导内河c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工作。

第十一条           沿海b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适任范围:

(四)           指导沿海c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工作。

第十二条           a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适任范围:

(三)            检查外国籍船舶,并签发《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四)            指导b、c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工作。

第十三条           高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适任范围:

(三)            检查外国籍船舶,并签发《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四)            指导a、b、c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船舶安全检查员需具有“海事行政执法证”。

第十五条        c级船舶安全检查员任职资格申报条件:

(一)            海事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二)            经过相应类别船舶安全检查基础培训;

第十六条        b级船舶安全检查员任职资格申报条件:

(一)            海事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二)            经过相应类别船舶安全检查基础培训;

第十七条        a级船舶安全检查员任职资格申报条件:

(一)            海事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            经过港口国监督专业基础培训;

第十八条        高级船舶安全检查员任职资格申报条件:

(一)            具有a级船舶安全检查员资格四年以上

(三)            具有独立解决专业领域重大技术问题的能力;

(四)            英语口语、听力、阅读、写作达到熟练水平;

第四章      考试和发证

第十九条        船舶安全检查员申请人需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的或授权组织的适任考试,适任考试合格者,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核发船舶安全检查员证。

第二十条        考试的科目为:相关类别及适任范围内的

(一)            理论考试

1.        船舶、船员所适用的法规、规范;

2.        海事相关专业基础知识;

3.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实务

4.        专业英语口语、听力、阅读、写作(港口国监督检查员适用)。

(二)            实操考核

第二十一条 申请者参加经各级海事机构认可的船舶安全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培训班,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免除理论考试要求,只进行实操考核。

第二十二条 b、c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适任考试由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组织实施,报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第二十三条 a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适任考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高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选拔评估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实施。

第五章   培训和技术交流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组织协调全国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培训和技术交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指导下,各直属海事局、省(直辖市、自治区)地方海事局负责对本单位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培训和技术交流工作。

第二十六条 船舶安全检查培训分为:

(一)            各类别、等级的基础培训;

(二)            专项培训;和

(三)            知识更新培训。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组织拟定培训大纲,psc分委会负责培训大纲的更新工作。

第二十八条 申报c级船舶安全检查员所需船舶安全检查基础培训由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按培训大纲组织实施,并报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第二十九条 申报b级船舶安全检查员所需船舶安全检查基础培训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实施。

第三十条           申报a级船舶安全检查员所需港口国监督检查培训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船舶安全检查员每年必须参加知识更新培训。知识更新培训由各海事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拟订的知识更新培训大纲进行。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组织协调全国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国内和国际技术交流活动,组织专家研讨会,对船舶安全检查中的课题进行研究。各直属海事局、省(直辖市、自治区)地方海事局应组织辖区内的技术交流活动。

第六章        考核和证书的保持

第三十三条 按年度对船舶安全检查员在工作业绩、专业技术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各直属海事局、省(直辖市、自治区)地方海事局组织对本地区船舶安全检查员的考核,对高级和a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考核结果应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将抽查各单位考核结果。各海事机构应建立本单位的船舶安全检查员档案。

第三十四条 船舶安全检查员每次检查船舶时须认真填写《船舶安全检查员手册》,检查完成后将《船舶安全检查员手册》与《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或《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一并收存,每年年底汇总填写《船舶安全检查员年度总结报告》。

第三十五条 对于考核不合格的船舶安全检查员,负责考核的各级海事局有权对其降低等级或取消资格,对高级、a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处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做出。

第三十六条 船舶安全检查员出现过错,由各直属海事局、省(直辖市、自治区)地方海事局视情况对持证人员作出警告、降低等级或取消资格的处理。对高级、a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处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做出。

第三十七条 船舶安全检查员每年应完成一定艘次的检查工作量。各直属海事局、省(直辖市、自治区)地方海事局根据本辖区的情况制定本地区各等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工作量指标。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工作量指标的人员,视为己调离船舶安全检查岗位。对于不能完成工作量指标的海事局,上级海事局可适当减少其船舶安全检查证书的保有量。

第三十八条 船舶安全检查员调离船舶安全检查岗位,其船舶安全检查员证由各直属海事局、省(直辖市、自治区)地方海事局收回。原持证人员返回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岗位,需经知识更新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发回证书。

第三十九条 各海事机构应为船舶安全检查人员配备保护用品、工作用品和必要的后勤保障,以保障船舶安全检查工作顺利进行和船舶安全检查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七章      其他

第四十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术语定义如下:

(一)            海事相关专业系指航政管理、船舶工程、船舶驾驶、船舶轮机、船舶电气、海洋工程等专业。

(二)            特种船舶系指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散装运输液化气船、油船、滚装船、高速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根据安全管理需要而指定的其它船舶。

(三)            大型客船系指3000总吨及以上的沿海航行客船、1600总吨及以上的内河航行客船。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1、船舶开航前必须按《最低配员证书》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持证船员,船员必须严格遵守制度,提前回船准备开航工作,不许无故耽误船舶开航。

2、开航前,船长应组织船员召开航前会议。研究部署装载和航行计划,落实安全措施,并把会议内容记录在《航行日志》中。

3、各船员按自己的岗位职责,开航前对自己负责的航行设备、操纵设备、信号设备、消防设备、救生设备、机械设备、堵漏器材实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船长、船东或公司,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后再开航。船长应把发现的隐患和整改措施记录于《航行日志》以备日后查阅。

4、自卸砂船严格按《货物装载手册》装载,装砂后立即把砂推平、推匀,确保船舶装货之后处于正浮状况,严禁超载运输。

5、自卸砂船装砂时,同时开启抽水泵,抽出舱内积水,防止积水形成自由液面影响船舶稳性。

6、船舶航行期间,驾驶台应保持安静;不能从事对航行无关的其他活动,防止分散当班人员的精神。

7、航行中,当班人员应严格遵守航行规章,在感潮河段坚持靠右航行的原则,加强了望、慎重驾驶、使用安全航速。夜间航行正确使用夜航灯号,会船时确保与来船统一会船信号后再驶过。

8、船员应当熟练掌握雷达、gps等导航设备的使用,并善于使用船上的导航设备协助了望,及早发现接近船舶、做出正确判断,及早采取相应措施。

9、船舶在桥区水域航行时,应按助航标志标示的通航桥孔通过,并与桥墩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禁止在桥区水域内追越、掉头、试航或并排航行。

10、当班人员应当注意收听天气预报和搜集航行安全信息,遇到雷雨大风等危险天气,立即报告公司,及早做好防范措施,选择安全水域锚泊。

11、船舶进出港口,应主动向海事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并呈交相关资料。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

“振洋盛”轮,散货船,河北省船舶检验局检验,船舶所有人和船舶经营人:沧州渤海新区振洋海运有限公司。

2010年09月体系文件上船,为了确保体系在“振洋盛”得到有效推进,公司制定了“振洋盛”轮体系实施计划并按计划进行了体系推进,通过培训和推进“振洋盛”船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大大增强,船员的安全操作技能也得到了提高,船舶设备和系统的维护保养也逐步融入了计划性保养模式,船舶的安全管理水平得到了不断提高,船舶的安全状况也有了明显的改善。2010年9月9日,为了满足nsm规则的要求,公司申请,船舶通过了河北海事局的临时审核,2010年11月公司对“振洋盛”轮进行了体系内审,内审结果表明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基本上满足了sms文件的要求,体系在该船基本上得到了有效运行。

1、安全管理体系培训:“振洋盛”轮2010年9月份进入公司体系,2010年9月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正式在该船运行。为了尽快地将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引向正规,规范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操作,加深船员对安全管理体系的认知和认同,以公司指定人员为首的管理人员利用船舶在港作业的停航时间上船推进,按推进计划对船员进行了体系培训。为了便于船员对体系文件的理解和接受,公司采用张贴、制作幻灯片和教育光盘等方法,加强了培训力度;对船长、轮机长、大副培训效果进行考核;对新聘船员把好船员招聘审核关,按新聘转岗人员熟悉程序做好上岗前的培训,确保新聘船员适任、适岗;按培训程序要求,所有在船船员要对体系文件认真学习,系统了解。船长负责船舶的体系培训工作,安排适任人员或亲自授课,进一步介绍和学习公司sms文件和资料,确保船员对公司sms的熟悉和理解。通过培训,船员熟悉了本职岗位职责,改变了过去职责不清,责任不明的状况,掌握了公司安全环保方针和体系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提高了船员按体系要求进行运作的能力。

2、关键性设备、船舶的关键性操作:公司管理人员上船指导,协助船舶做好对关键性设备的标识工作,落实关键性设备可靠性的措施,及时提供岸基支持,确保了关键性设备的可靠性;对船舶的关键性操作,公司协助船舶制定了符合船舶实际情况的操作规程,在船舶各个明显地方张贴,对操作人员进行了培训和实操,保障了关键性操作符合规定的要求。

3、应急训练演习:船舶按公司要求制定了船舶应急演习计划并在船舶按计划实施演习,对演习情况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对应急训练,船舶定期对船员按训练手册内容进行讲解,通过应急训练和演习,船员的安全意识得到了提高,同时提高了船员应对各种突发险情的处理能力。

4、设备维护:船舶按公司要求制定保养计划和月度保养计划,对每月的保养情况及时上报,机务部门对保养工作及时检查指导,使船舶、设备和系统的维护从故障检修模式逐步纳入了计划检修模式,船舶和设备得到了行之有效的维护保养。体系运行以来,船舶末出现因故障停航,为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奠定了基础。

5、不符合事故、险情的报告和分析处理:体系运行以来船舶共接受了一次部门机关检查,保持了较好的记录,未出现滞留项目,针对安检出现的缺陷,公司和船舶按相关程序要求进行了整改,复检合格。2010年11月公司在秦皇岛港对船舶进行了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一些问题,船舶及时进行了整改,体系运行以来末有事故发生,对海事安检、船舶安全自查、公司检查出现的缺陷船舶按整改要求进行了分析、制定了纠正措施,实施了整改。

6、内审:2010年11月,公司内审组对“振洋盛”轮进行了体系内审,开具了《内审不符合规定情况报告》,内审缺陷集中反映在法定记录的记载、体系文件的理解深度、活动记录的正确记载等方面。为此船舶召集了相关责任人,对照《内审不符合规定情况报告》重新认真学习了有关文件,制定了纠正措施,逐一改正,目前全部纠正完毕。

总之,在公司指定人员、有关部门和全体船员的共同努力。

下,“振洋盛”轮的工作效率明显提高,船舶设备得到了及时有效的维护保养,船舶防污染水平不断提高,从而保证了船舶的安全营运,船舶的社会和市场信誉正在不断提升。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有效。

当然,“振洋盛”轮sms运行还处在初期,船员对体系文件的学习理解还不够,还存在有关记录不规范的问题,为此我们将不断加大sms学习力度,严格按体系文件要求操作和管理,保持sms的有效运行。

沧州渤海新区振洋海运有限公司。

振洋海。

2010年11月25日。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有的灯光、信号标志必须完好,必须按规定配备救生设备。

二、施工船舶上的锚机具、锚链锚缆、缆绳必须处于良好状态。

三、施工船舶必须根据施工的需要安全停靠,并根据水位,潮汐情况拴好缆绳或。

抛锚定位。

四、交通船舶,必须配备足够的救生设备,严禁超员。

五、运输船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禁超载,超宽,严禁人货混装。

六、吊机(车)上方驳充当起重船时,吊机(车)必须保证船舶的平衡,支架(支。

脚)的安放必须采承加固措施,严禁打滑编位。作业完毕后及时将扒杆放下或收回,以免发生碰撞和扭曲变形等机损事故发生。

施工船舶在施工时,应悬挂相应的信号标志,以免与过往船只发生碰撞、挂缆事故而影响施工。

船舶消防管理制度

1、为保护企业财产及员工生命安全,防火救火是每个船员的职责,每个船员必须严格守防火规则,熟悉各种救火信号,一是发生火灾应及时采取各种措施灭火,避免损失或降低损失。

2、每个船员应加强学习,努力掌握防火救火的知识。积极参加公司和船上组织的防火演习,熟悉各自职责及技能。

3、严禁在船上使用明火电炉,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准在电线上挂东西,不准私自乱拉乱接电线,要经常检查线路,防止损坏电线(绝缘)包皮或短路造成火灾。

4、不准随意丢烟头,对进入燃油仓或检查漏油点时,严禁抽烟。

5、救火人员要随时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使用灭火工具时应注意位置及风向。

7、发生火灾时应把所有的船舶文件,证件、票据等重要证据资料及时转移到安全地方。

8、对发生火灾火势不能控制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立即向消防部门求救,向公司报告情况。

9、对违反本规定,公司将视情况给予处罚,对防火救火作出显著成绩的公司将给予奖励。

方针、责任

船舶消防安全工作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船舶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船长对船舶防火安全负全面的责任;大副、轮机长对其部门防火安全负责;船员对其工作场所和居所防火安全负责。

船舶领导有责任对船员进行遵章守纪和消防安全法制宣传教育,提高船员安全防范意识。

监督

船舶消防安全接受公安消防和港务监督的监督检查;接受公司消防监督员、海务监督员、机务监督员、劳动安全监督员监督检查。

对检查发现的各类隐患,必须立即整改,整改有困难的,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报船舶管理处,由船舶管理处负责协助船舶消除隐患。

消防设备、器材管理

船舶应按《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修正案和适用规范的要求配备消防设备和器材。

消防设备、器材由二副负责管理,由各主管人员按《船舶检修、养护责任分工》、《船舶消防设备维护保养须知》和《机舱应急设备管理须知》的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持消防设备、器材处于立即可用的良好状态。船长、轮机长、大副负责检查。

船舶应每月按“船舶防火定期检查表(”见附录1)规定的项目定期进行防火检查,认真填写“船舶防火定期检查表”并签名负责。检查出的问题应尽快纠正,船方无法自行解决,应立即报告船舶管理处落实解决。检查表一式二份,一份报公司管理部 ,一份留船备案。

船舶应每周对通用报警设备进行试验;定期对货舱、机舱、生活区感烟、感温等探测报警设备进行检查。

每3个月对机舱应急切断装置进行检查,每月对灭火器、消防设备进行检查,并挂牌。

安全通道、应急通道、逃生孔必须保持畅通,照明、应急照明保持良好。 自闭式防火门必须保持使用状态,禁止人为行为将其敞开并固定。 船舶通风筒设备良好,防火挡板开关正常,开关标志明显。

消防泵、应急消防泵使用2根水带时,压力应符合要求;消防阀四周不得堆放杂物,水枪应为两用水枪。国际通岸接头及其附件齐全。

大型二氧化碳灭火设备两年进行称重,并持有效证书;站室配有中英文施放操作

说明、各舱室所需二氧化碳量;各阀门良好、开关标志清晰,船长、驾驶员均能熟练操作。

火灾预防

日常防火

贯彻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以及港口颁发的消防法令和规章制度。

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及有关安全规定。

船舶建立防火巡回检查巡视制度,制定巡视路线图并在驾驶台张贴,每班至少按路线巡视检查一次,检查情况记入《航海日志》。

禁止在货舱甲板、物料间、机舱(含集控室)吸烟;禁止躺在床上吸烟;烟头、火柴杆必须放在注水烟缸里,禁止向舷外乱丢烟蒂,航行中不得锁门睡觉。 船舶应在货舱、机舱、油漆间、氧乙炔间等禁烟场所设立明显禁烟标志。

应使用不燃垃圾桶,四周不得开口,桶内需注水;机舱垃圾桶必须有盖,垃圾及时清除,以防自燃。

不得私存私放易燃易爆物品,船舶用油漆等易燃、易爆液体存放在专用油漆间,不得存放其他场所。

人员离开居住舱室、工作场所随手关灯;禁止使用任何物品遮盖电灯;禁止在电、热器具上烘烤衣物。

船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玩弄救生信号。

大管轮为船舶安全用电管理责任人,对船舶电气设备进行安全管理,对船员安全用电实施监督;对船舶存在的电气设备隐患有责及时消除,不能自行解决的应向轮机长、船长、公司管理部报告,在隐患消除前,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安全防范,保证船舶安全。

按工作需要,电水壶、电暖瓶仅限船长、轮机长、大副使用,使用时不得离人。(限自动恒温型)

禁止船员携带电热杯等电热器具上船使用,严禁私自拉接电源线。

公司为船舶配备的影碟机、洗衣机、电冰箱、微波炉等电器设备,由大管轮负责指定安全专用插座或另接专线。

大管轮定期检测各类动力、电力、电器绝缘状况,并满足船检规范要求。

甲板电源插座应保持水密,不用时应旋紧插座保护盖,防止受潮、短路引发火灾。 各类电源线头必需进行绝缘包扎,不得暴露,以防不测。

室外各类照明灯具应保持水密,防止因上浪、下雨致使电线短路引发火灾。 为保证马达绝缘良好,使用烘烤灯具对马达进行驱潮,必需对烘烤灯具进行良好固定,防止因船舶摇晃或振动发生碰撞导致事故,灯具下方需避开易燃物。 机舱配电板四周禁止存放任何物品。

明火作业

船舶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应按《船舶装运危险品、大件、特殊货物操作须知》的规定进行。

消防演习与训练

船舶由二副负责,在开航前编妥“应变部署表”、“船员应变卡”,经船长签名批准后张贴在驾驶台、机舱集控室、餐厅等场所。

船舶应制定船岸应急计划、应急计划中所涉及的船岸通讯用的电话、电传、传真应及时更新。

船舶消防器材、设备实际位置应与防火控制图相符,防火控制图应在公共场所张贴并在舷梯附近专用水密筒内存放。

船长应根据本船实际状况制定船舶灭火预案;每月进行一次消防演习并记入《航海日志》。演习中使用过的设备应立即复原,保持即刻可用,演习中发现的任何故障、缺陷应尽快纠正。

船员要熟悉各种应急信号的意义,熟悉其消防职责及操作,熟悉使用不同类型的消防器材。

船舶应定期对船员进行包括本船全部消防设备的使用及知识培训。

船长应通过培训和演习对船员所担任的消防工作胜任情况定期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一步改进,确保船员具有适应能力。

记录

“船舶防火定期检查表”由船长负责保存,保存期为1年。

交公安发(1995)13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运输船舶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船舶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民用钢质运输船舶(以下简称船舶)以及与船舶消防有关的个人和单位。

运输船舶,是指从事客、货运输的机动船、驳船和拖带驳船的推、拖轮。

第四条 本规定由船舶及航运单位贯彻实施,交通港航公安机关和港务监督部门负责监督。

第二章 船舶火灾预防

第五条 船舶设计、建造要符合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船舶建造规范的消防规定,并经船舶检验部门审核、检验。

船舶建造部门必须按批准的消防设计施工。凡需变更设计的,须经审核部门同意。

第六条 船舶探火、报警及固定灭火系统必须保证完好适用。

船舶的消防器材要在指定位置存放,确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

船舶要按规定配备消防员装备品。

第七条 船舶机舱操作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定,供油系统必须完好,高温管系不得裸露,及时清除可燃杂物。

第八条 船舶自用的危险物品要集中存放于专门的物料间。氧气和乙炔气瓶要分开存放,保持安全距离。

第九条 船舶载运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执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和交通部门关于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有关规定。

氧化物质(第5·1类)、有机过氧化物(第5·2类),须接受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消防监护。

第十条 油船要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定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要有防止静电产生、积聚和放电的措施;

(二)避雷装置完好,接地电阻要在规定的范围内;

(三)货油舱呼吸阀、阻火器要保持正常技术完好状态;

(四)惰性气体装置要保护完好。

第十一条 客船防火要符合以下规定:

(一)要制定发生火灾时疏散旅客的应急方案,并定期演练;

(三)严禁旅客携带和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四)要实行防火值班巡视制度,并加强对旅客的防火宣传教育;

(五)旅客用过的卧具经检查后,确认无火种方可放入卧具间。

第十二条 客滚船防火要执行客船防火的有关规定,并要符合以下规定:

(一)严禁上船车辆在燃油箱外夹带燃料;

(二)严禁装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毒害品的车辆上船;

(三)上船车辆要保护良好车况,燃油箱不渗漏,制动有效;

(四)车辆上船后要采取绑、扎等固定措施;

(五)航行中汽车舱实行封闭管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舱内禁止吸烟。 第十三条 船舶装运易自燃货物,在航行途中要定时检测舱内温度,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不得装运已发生自燃的货物。

第十四条 船舶进厂修理必须执行交通部、公安部、中船总公司制定的《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船舶严禁随意使用电热器具。必须使用的,需经消防监督机构或船舶所属单位批准,并在指定处所、有专人看管的情况下使用。

船舶不得随意接拉电源线。

第十六条 船舶明火作业要执行国家标准《海洋营运船舶明火作业安全技术要求》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船舶明火作业实行审批制度。

船舶在港口停泊时明火作业由港务监督部门审批,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

(二)明火作业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三)船方不得擅自扩大明火作业范围,超过作业时限;

(四)明火作业完毕,作业人员要清理检查现场,不得留有火种。

第十七条 船舶应在货(油)舱、机舱等禁烟处所设立明显禁烟标志,并制定火源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船员必须经过消防业务知识和基本技能培训并取得港务监督部门颁发的《船舶消防》培训证书。

第十九条 船舶所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防火负责人,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防火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政府和有关部门颁发的消防法令和规章制度;

(二)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制度,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对船员职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四)组织防火安全检查,负责整改火险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

(五)领导专职或义务消防组织;

(六)组织制定重点船舶、重点部位的灭火方案,督促检查演练情况;

(七)负责消防安全奖惩事宜。

第二十条 船长为船舶防火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规和各其消防管理规定;

(二)落实船舶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认真执行各项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对船员进行消防知识教育;

(五)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六)领导专、兼职防火员;

(七)制定船舶灭火应急方案,定期组织演练并认真作好记载;

(八)带领船员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二十一条 大型油船、旅游船、客滚船、航行国际航线客船等船舶,应

设立一至三名专职或兼职防火员。防火员在船舶防火负责人领导下做好本船防火安全工作。

第二十二条 预防船舶火灾是船员和乘船旅客应尽的'义务。船员和旅客应负责所在岗位和舱室的防火安全。对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 船舶火灾扑救

第二十三条 任何人发现船舶火情,必须立即报警,并迅速进行扑救。 第二十四条 船舶要制定消防应急部署和灭火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二十五条 船舶在航行中发生火灾,船长负责组织全体船员施救,并及时向就近的港务监督部门和上级部门报告,保持通讯畅通。

第二十六条 船员在火灾警报发出后,应按应急部署在二分钟内到达指定位置;机舱应确保警报发出后五分钟内启动消防泵。

第二十七条 船长在组织指挥扑救火灾中要采取正确、有效的施救措施,避免不必要的人身伤亡。在火情不明时,不得盲目打开起火处所的门、窗或舱盖。

第二十八条 客船发生火灾,应首先疏散旅客,保证旅客生命安全。 第二十九条 船舶在港口靠泊或锚泊时发生火灾,要及时向公安消-防-队或港务监督部门报警。在消-防-队未到达前应积极自救。

船舶火灾由港务监督部门负责总体指挥,公安消-防-队负责灭火指挥。公安消-防-队到达火场后,船方应提供船舶及火场情况,并积极协助灭火。

第三十条 船舶要配合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调查火灾原因,保护火灾现场,反映真实情况。

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一条 在船舶消防工作中,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船舶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二)能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的;

(四)在扑救火灾中,能积极抢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成绩显著的;

(五)能及时提供和反映情况,对查明起火原因有贡献的;

(六)在消防安全设施、技术装备上有重大革新和发明创造,成效显著的。 第三十二条 消防奖励经费从安全奖励基金中开支。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船舶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和港务监督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本单位或上级部门要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二)故意隐匿灾情或提供假情况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安装、使用电热器具、乱接乱拉电线、电插头及插座的;

(四)在禁烟场所违章吸烟的;违章进行明火作业的;明火作业审批不当的;

(七)擅自改动船舶消防设施或有意损坏消防器材的;

(八)防火负责人不履行职责,日常防火管理不严,不按要求进行消防演习的;

(九)重大火险隐患,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逾期仍不加整改的;

(十)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允许擅自清理火灾现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航运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七八年五月十二日交通部发布试行的《船舶安全防火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1、水上施工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向当地海事部门申请办理《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

2、施工船舶应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

3、施工船舶的适航区域要符合航区要求。所有的.施工船舶,包括打桩、起重船、驳船、交通船、运输船等,都应持有船检部门签发的有效适航证书。

4、施工船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话务员必须持有合格的适任证书。

5、施工船舶在航行、锚泊或作业时,除应按规定的信号外,根据不同的施工状况,显示不同的信号。

6、在各施工作业点,夜间应按规定显示警戒灯标或采用灯光照明,避免航行船舶碰撞水中桩墩。在显示灯光照明时应注意避免光直射水面,影响船舶人员的瞭望。

7、施工船舶应加强值班制度,船上应有夜间照明设备,设有发电设备的船只,应备有防风灯和电池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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