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述职报告(精选14篇)

时间:2023-12-21 07:56:50 作者:雨中梧

在写述职报告之前,我们需要充分了解自己的工作内容和目标,然后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客观和准确地描述。为了更好地向领导和同事展示自己的工作成果,我们整理了一些精选的述职报告供大家参考。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导述职报告住房公积金领导述职报告

2009年6月5日,我踏上了泰州这块陌生的土地,开始了到现在为期近两年的工作之旅,这期间,我调换了两个科室,调整了三次岗位,工作内容是丰富多彩的。现将我的工作情况跟大家交流沟通一下。

刚来中心,我就加入了缴存——这个最重要也是最基础的工作团队。在主管领导和老员工的帮助下,我从第一个步骤一步一步开始做起,从每天早上到银行取单、登记、入账、开票据到办理单位新开户、基数变更、个人增加、封存,每一项业务我都从接触到熟悉再到掌握,在这个过程中,我深刻体会了熟能生巧这个词语的含义。7月份开始,我正式接手了贺姐的工作,做财政拨款这部分单位城东农行扣缴公积金的工作。万事开头难,第一次做财政这部分问题多多,遇到问题积极向李姐、贺姐请教,再加上自己摸索,花了两个星期的时间我终于完成了,到后来我只用两天时间就可以做完并保证正确无误。8月份的时候,由于我的工作还需要与其他部门沟通,我还自己设计了一些报表,如向任姐她们汇报的各月缴交情况,我就编制了《各月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明细表》,里面包含了每个月缴交单位的个数,缴交人数,缴交月份,归集金额,新增、减少人数等,另外还有总的情况说明表《各月统计情况》,明细表与统计表的呼应,保证了每月数据记录的准确性。在做这向工作的时候,使得我对各个单位的缴存情况有了全面的及时的了解,这对我工作有很大的帮助。缴存工作的另一重要成果就是建档。在缴存科的员工集体努力下,为每一个缴存公积金的单位都建立自己的档案,这样就方便登记、变动、查找等各项工作。在建档的过程中,我不光加深了对于系统的熟悉,更体会到了一些道理,不光在缴存的时候要建档,我们更应该为自己“建档”,把自己每一天的工作情况都记录下来,每隔一段时间就整理总结,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这样才能让自己在工作中不断提高。工作进步在于创新。除了做好传统的工作外,我喜欢探索系统中未被使用的新功能。报盘功能就是一个很好的功能,用它可以做个人开户/变更工资基数、部分人员缴存、多单位人员开户/变更工资基数、录入个人身份证号等,这样做大大节省了时间并保证了信息的准确率。我把这一功能与老员工一起分享,提高了我们办事的效率,对于按时超额完成任务有很大的帮助。

2010年1月我进入了个贷中心工作,开始了更进一步的学习。如果说在缴存工作需要很认真很细心,那在贷款这就需要跟加倍的认真和细心,涉及资金的安全,工作中任务分工明确,环环相扣,有一环出错,都会影响后期的各项工作。在贷款的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打杂学习阶段。

都说“隔行如隔山”,我说“隔部门亦如隔山”,初到个贷中心,首先要做的就是学习个贷的相关知识,从条例到文件再到各种表格,都要学习并且精通,只有做到这样,才能为前来咨询贷款者答疑解惑。科室其他同事忙不过来的时候我就去帮把手,哪里需要我,我就出现在哪里,在这个过程中,不断学习。

第二阶段县区的工作。

这是我今年的主要工作。县区的贷款实行新的发放办法后,由县区进行初审,然后拿到市里审查,最后返回县区主任审批。而我的工作就是进行市里的审查工作,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复审,并根据其提供的有效工资表及家庭实际情况来核定其实际贷款金额及年限。由于不能与借款人面对面进行沟通,不能很好的了解借款人的需求及实际情况,刚开始的工作有些棘手,后来我通过向同事咨询,自己摸索解决办法,办理前都会向县区的同事了解情况,有特殊情况的就打电话给借款人本人,详细给他们解说他们的困惑,直到最后确定贷款额度和年限。到目前为止,我经手的县区贷款共683户,共计8258.9万元。在处理县区贷款之外,还要对市里的贷款进行受理,并对资料进行录入。市里跟县区工作冲突时,需要自己调解时间,有时为了及时完成工作,晚上加班也是常有的。

最近,我又接手了市里贷款的初审。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进行第一道把关,确保其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与借款人面对面的沟通交流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每天不知道会遇到什么样的人,需要有极大的耐心和极好的脾气,这项工作对我来说是个考验。

做好本职工作之余,我还积极参加了各项活动。

(七)目前,协助王经理做房地产和住房公积金知识竞赛,主要是核对答案,确保准确无误。

这近两年的工作锻炼了我的沟通协调能力,培养了我的团队合作意识,但是,成绩中仍有不足:政策法规学习仍有欠缺,学习不够全面细致;遇事有时不够冷静,好冲动,无心会伤了别人,待人处事的方式有待改进;新系统的功能还没全部熟悉,仍需继续创新。

新的旅程即将开始,希望在各位领导和同事们的帮助下,将成绩继续,把不足改进,有更快更好更进一步的发展。

最后,跟大家分享一句话:做工作要做到不误事,不出事!这句话看起来简单,做到实属不易,希望与大家共勉!

我的述职完毕,谢谢!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述职报告范文

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事:

大家好!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导班子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办的精心指导下,以党的xx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本着全心全意为全市广大缴存人服务的思想,以改善职工居住条件、促进城市建设为目标,带领全体干部职工,努力拼搏,开拓进取,圆满地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

两年来市中心先后被省建设厅、财政厅联合授予“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先进单位”、“档案管理示范单位”、“贷款业务示范单位”、“清理回收项目贷款和挤占挪用资金示范单位”,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速度、归集增长速度一直保持全省第一。

我中心的领导班子自从xx年成立以来,一直是一个团结向上、充满朝气和活力的集体。领导班子首先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坚持党组织各项制度,“一把手”履行好“班长”神圣职责,采取书记抓班子,班子带队伍,要求班子成员带头学习、带头贡献、带头团结。在全中心开展“党员领先、群众争先、服务优先、岗位创先”四先活动,搞结对子,班子成员与科室、管理部,科长与科员,老党员与新党员,党小组长与群众结合,负责思想教育,工作互动、生活互助、团结互敬、进步互比。其次是广泛开展谈心活动,书记每年都对全体干部职工普遍进行一次谈心,对个别情况、个别人重点做工作、解疙瘩,其中有一年和一个同志谈过6次心,达到解决问题为止。再次是坚持民主集中、公开公道办事,在平时工作中,遇事很注意和大家商量沟通,单位大事集体研究、共同决策,做到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顾全大局、勇于负责,单位的人权、物权、财权从不越权乱用,形成了良好的工作氛围,提升了我中心在社会的形象。两年来,中心支部发展3名新党员,其中2名预备党员已经转正,党员占全体职工的80%;同时鼓励职工参加业务知识学习,近两年来,我中心有3人获得了高级经济职称,5人获得了会计师和经济师职称,有3人本科在读,1人研究生在读,从而使我中心的队伍素质、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不断提高。

中心领导班子对待整体工作的思路非常清晰,各项工作重点也非常明确,一直围绕“抓归集、控开支、稳运作、强管理”的指导思想开展工作。

(一)、狠抓归集,扎实做好住房公积金的工作。

归集是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我们一直采取争取政府支持和自我加压的方式来促进归集工作的开展。一是加强协调,让更多的财政供养人员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财政供养住房公积金一直是困扰着我市归集覆盖面的一个大问题,我中心每年都向分管领导报告,积极争取公积金管委会成员和各级政府部门的领导对住房公积金工作的继续重视和关心,xx年以政府办和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形式联合召开分管县(区)长、财政局长座谈会,推动财政拨款单位全面实行公积金制度。截至目前,全市仅有少数几个乡镇和学校还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二是制订出归集目标任务,从领导班子开始分解目标,人人有任务、个个有担子,带领大家跑工厂、跑学校、医院、跑单位,不厌其烦地做工作,像跑保险那样跑归集,像挤牙膏那样挤归集。三是加大宣传力度,小到在全市企事业单位门前散发传单和闹市区摆摊设点,大到**电视台、《**日报》做专题,千方百计使住房公积金制度深得人心。

两年多来,新增开户500个,净增归集4亿元,归集余额9.02亿元,归集增速在全省一直名列前茅。

(二)、加大放贷力度,支持职工改善居住条件。

6月份,出台“缴交住房公积金满一年的职工就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申请公积金贷款可以提取保留账户一年余额以外的公积金用于购房首付”,这一举措,改变了一些购房户提取了住房公积金却到商业银行做房贷现象;8月份,针对部分职工受公积金贷款额度所限,而享受不了公积金贷款的政策优惠的问题,报经市政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提高我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调整最高限额为:市中心由原21万元提高到25万元,宿豫、宿城由原18万元提高到21万元,沭阳、泗阳、泗洪由原16万元提高到21万元,贷款额度的上调,基本上满足了购房户一次性贷款的需求。10月份,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由30%降至20%。11月份出台了《**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和《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办法》。

面对房地产的发展形势,出台了一系列相应的贷款政策和对策,尽全力维护我市房地产业的稳定和发展,同时也有效地遏制了公积金贷款量下滑的趋势,累计贷款总额6.8亿元、余额5.3亿元,支持了5800名职工购房贷款。有力的推动了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拉动了我市的经济繁荣发展。

(三)、加强财务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增值和安全。

一是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余额较少的实际情况,在贷款数量下降和利息倒挂双面夹击的情况下,千方百计运转好资金,时刻观察资金的运行情况,在满足日常支取和贷款的的资金后,尽量不让有闲置资金活期存在银行,采取通知存款、定期半年、一年和二年等手段,尽量运用资金产生效益,今年整个资金运行良好,使资金少、增值效益高、管理质量好。二是加强内部财务管理,严格各项财务支出,比如业务招待和购买办公用品,先填写申请单,经办公室审核、分管主任和主任审批后方可实施,报销发票实行“联审会签”,需要经办人签字、财务科审核、分管主任和主任审批后才可报销,严格的财务制度使单位形成良好的廉政风气和节约风气,同时也杜绝了一些不良行为发生。我中心从组建时亏损305万元,到目前按规定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近千万元,没让市、县区政府投资一分钱的情况下,与经办银行合作建立了自有数据库、现代化管理网络,为县区购置办公用房等固定资产590万元,基本上保证了每年的管理费用外,还提取了廉租房资金80万元。

(四)强化政风行风建设和廉政建设,提高服务质水平。

一是xx年我中心被市委、市政府列入重点部门和重点岗位(窗口)名单后,我们对照《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办法》,逐一检查,弥补不足。印制了精致的公积金服务手册,设立了意见箱、意见簿;在原有的服务设施上更换、添置接待桌椅,让来办理公积金业务的群众对公积金政策一目了然,办事环境方便轻松。二是认真做好《网上**》来信工作,回复率100%,满意度95%。三是把开展学习张璟同志先进事迹的活动作为政风行风学习的主题,以张璟同志为榜样,进一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发扬克己奉公、清正廉洁的优良作风,为人民管好钱、用好权。四是坚持好“三会一课”制度,经常性地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观看警示教育片,教育干部职工“常修为政之德,常怀律己之心”;“5.12”大地震后,全体干部职工踊跃为受灾群众捐款,党员主动要求交纳“特殊党费”,我中心先后2次开展干部职工捐款活动,并鼓励职工采取多种多样的献爱心活动,捐款捐物达3万多元。四是把政行风工作作为日常工作的“一票否决制”,在平时的工作中,如因自身原因而受到群众的投诉,单位和个人不得参加年底的先进评选,并视情节轻重对照制度给予处罚。五是始终把廉政建设作为单位的第一政治生命,单位一把手和领导班子能处处严格要求自已,坚持用制度来管人,用制度来管事,用制度来管权,使廉政制度落实在用人、用钱、采购等方方面面,真正做到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能够在廉洁上不放松,不含糊,经得住各种诱惑和考验,从没违规操作资金。六是到县(区)管理部检查指导工作,几年来一直坚持吃工作餐,从没接受一次招待;单位实行阳光开支,民主理财,制度管财,程序控制,大事集体研究决定,不越权,不违规,从没乱开开支口子,乱搞招待,该自已掏钱绝不利用机会借口揩公家油水,与职工打成一片,待遇上不搞特殊与职工一样。七是支部经常性地开会教育干部职工,我们管的是人民的钱、职工的钱,只是保管员,只有管好权,没有动用权,做到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使管钱的单位营造良好的廉政风气。xx年被市委、市政府授予政风行风“先进窗口”和市级“青年文明号”称号。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协调力度不够,我市部分财政拨款的乡镇、教师等还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全省也只有我市有这样的情况,以后要多加强汇报、沟通和协调,尽快使我市财政供养人员的公积金全部落实到位。二是执法力度不够,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赋予权力的局限性,对一些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企业无法实行强制措施,我市目前有1200个企业、86个社会团体和410个机关事业单位没有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占应缴单位的47.35%,我们将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学习研究,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让更多的职工能享受到住房公积金的政策。

回顾过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导班子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上级要求相比、与不断发展的形势相比、与兄弟城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我们坚信,在上级正确领导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导班子凝心聚力,和全体同志一道,携手共进,我们将抢抓机遇,迎接挑战,赢得新发展,创造新辉煌。

谢谢大家!

述职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述职报告

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事:

大家好!

20xx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重返全省第一方阵宏伟目标的引领下,市公积金中心全体干部职工团结一心,共同努力,积极应对新情况、新问题,开拓创新,稳中求进,超额完成了年度预期工作目标,现将全年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面超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

缴存覆盖面达84%,达到目标任务要求100%;当年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12.87亿元,完成目标任务的183.86%,全市共有6027户家庭使用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严格执行贷款制度,资金运行安全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0.01‰,优于目标任务要求(1‰);住房公积金风险准备金率达到2.42%,超过目标任务要求(1.5%);当年实现增值收益7334.63万元,比上年增长27.53%。

二、切实履职,开创工作新局面。

(一)立足归集,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率。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发布各类新闻、报道100余篇,提高了公积金政策知晓率,营造良好的缴存氛围;扎实开展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年度调整及公积金联名卡发放,不断规范缴存管理;推进部门协作,形成扩面合力。以教育系统、卫生系统聘用人员的建缴为突破,带动全市扩面工作。当年全市共新增单位160个,新增缴存职工14202人。

(二)突出使用,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

经三届一、二次管委会审议通过,调整了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确保我市中低收入家庭足额使用住房公积金解决和改善居住条件;严格执行贷款三级审批制度和贷款项目的集体审核,确保贷款资金安全;强化对逾期贷款的跟踪管理,降低贷款风险。

完善管理制度,印制了新的《制度汇编》,将管理要求、廉政建设、服务质量等全面管理内容融于一体,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加大内部审计工作力度,全年开展6次内部审计,及时纠正工作中出现的偏差,有效规避管理风险;坚持集体研究资金划拨及存储方案,确保资金运用化,实现增值收益的稳步增长。

(四)强化服务,增强住房公积金制度社会影响力。

(五)狠抓廉政,构筑安全防线。

实行党风廉政“一岗双责”,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来约束干部职工的一言一行,20xx年市公积金中心无一起违纪现象发生。

加强廉政教育,组织干部职工学习中央、省、市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的有关规定、观看警示教育片,提*部职工廉洁自律自觉意识;主动纠正与上级规定不符的一些问题,如退还合作银行两辆工作用车、清退节日值班费、取消考勤奖、按标准整改办公用房;采用发放征求意见函、电话回访等方式了解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整改,收到良好效果,在20xx年全市两次民主评议重点科室电话回访中均获得满分;明确廉政责任,强化防控措施,构建廉政风险防控长效机制。20xx年10月,省住建厅专项检查组对我市住房公积金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

三、工作体会。

一是住房公积金制度有着较强的互助性和政策性,与群众的幸福安居密切相关,管理这样的大额资金,应正确把握职工需求和政策限制之间的关系,侧重保障中低收入家庭通过住房公积金制度解决住房困难;二是经过十年的发展,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已取得长足发展,归集余额达41.63亿元,贷款余额达37.56亿元。必须加强制度建设和风险防控,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同时加强干部职工的业务培训及廉政教育,构筑牢固的技术防线和思想防线,才能确保资金有序运行、安全增值。

四、存在问题。

回顾过去的一年,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不能达到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发展要求;二是工作创新的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全市企业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较低。

五、20xx年工作目标与计划。

20xx年主要业务指标计划为:归集住房公积金16亿元,覆盖面达到84.5%;发放贷款7.77亿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率低于1‰;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率不低于上年末贷款余额的2%;主要措施如下:

(一)大力推进扩面工作,提高住房公积金覆盖面。

开展聘用人员及非公企业职工的扩面工作,促进覆盖面进一步扩大;适度调整缴存上限,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能力;加大执法力度,让更多职工共享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优惠。

(二)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

加强对宏观形势、金融态势和贷款政策的研究,确保中低收入家庭改善住房条件;稳妥探索预抵押登记或全程担保,保障贷款资金安全;强化对委托银行考核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时发放。

(三)扎实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科技管理水平。

做好住房公积金数据异地备份的前期准备工作,妥善保存业务数据;启用oa办公系统,提高信息化办公水平;完善12329热线服务,拓展业务回访、跟踪服务等功能,提高服务管理水平。

(四)着力加强自身建设,提升整体形象素质。

健全廉政风险防控制度,构建科学完备的防控体系,保障我市公积金安全运行;完善规章制度,规范管理服务,促进机关效能进一步提高;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化机关文化建设,提*部职工素质水平。

谢谢大家!

述职人:

20xx年xx月xx日。

住房公积金管理述职报告范文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导班子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办的精心指导下,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本着全心全意为全市广大缴存人服务的思想,以改善职工居住条件、促进城市建设为目标,带领全体干部职工,努力拼搏,开拓进取,圆满地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两年来市中心先后被省建设厅、财政厅联合授予"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先进单位"、"档案管理示范单位"、"贷款业务示范单位"、"清理回收项目贷款和挤占挪用资金示范单位",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速度、归集增长速度一直保持全省第一。

一、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整体素质。

我中心的领导班子自从20xx年成立以来,一直是一个团结向上、充满朝气和活力的集体。领导班子首先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坚持党组织各项制度,"一把手"履行好"班长"神圣职责,采取书记抓班子,班子带队伍,要求班子成员带头学习、带头贡献、带头团结。在全中心开展"党员领先、群众争先、服务优先、岗位创先"四先活动,搞结对子,班子成员与科室、管理部,科长与科员,老党员与新党员,党小组长与群众结合,负责思想教育,工作互动、生活互助、团结互敬、进步互比。

其次是广泛开展谈心活动,书记每年都对全体干部职工普遍进行一次谈心,对个别情况、个别人重点做工作、解疙瘩,其中有一年和一个同志谈过6次心,达到解决问题为止。再次是坚持民主集中、公开公道办事,在平时工作中,遇事很注意和大家商量沟通,单位大事集体研究、共同决策,做到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顾全大局、勇于负责,单位的人权、物权、财权从不越权乱用,形成了良好的工作氛围,提升了我中心在社会的形象。

两年来,中心支部发展3名新党员,其中2名预备党员已经转正,党员占全体职工的80%;同时鼓励职工参加业务知识学习,近两年来,我中心有3人获得了高级经济职称,5人获得了会计师和经济师职称,有3人本科在读,1人研究生在读,从而使我中心的队伍素质、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不断提高。

二、工作思路清晰,管理重点明确。

中心领导班子对待整体工作的思路非常清晰,各项工作重点也非常明确,一直围绕"抓归集、控开支、稳运作、强管理"的指导思想开展工作。

(一)、狠抓归集,扎实做好住房公积金的工作。

归集是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我们一直采取争取政府支持和自我加压的方式来促进归集工作的开展。

一是加强协调,让更多的财政供养人员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财政供养住房公积金一直是困扰着我市归集覆盖面的一个大问题,我中心每年都向分管领导报告,积极争取公积金管委会成员和各级政府部门的领导对住房公积金工作的继续重视和关心,07年以政府办和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形式联合召开分管县(区)长、财政局长座谈会,推动财政拨款单位全面实行公积金制度。截至目前,全市仅有少数几个乡镇和学校还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是制订出归集目标任务,从领导班子开始分解目标,人人有任务、个个有担子,带领大家跑工厂、跑学校、医院、跑单位,不厌其烦地做工作,像跑保险那样跑归集,像挤牙膏那样挤归集。三是加大宣传力度,小到在全市企事业单位门前散发传单和闹市区摆摊设点,大到**电视台、《**日报》做专题,千方百计使住房公积金制度深得人心。

两年多来,新增开户500个,净增归集4亿元,归集余额9.02亿元,归集增速在全省一直名列前茅。

(二)、加大放贷力度,支持职工改善居住条件。

近两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速度在全省一直是名列前茅。虽然我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开办迟,但我中心领导班子大胆解放思想,大力降门槛,加速放贷款,提高工作效率,简化贷款手续,根据购房职工的需求以及房地产形势的不断变化,适时地调整贷款政策。

6月份,出台"缴交住房公积金满一年的职工就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申请公积金贷款可以提取保留账户一年余额以外的公积金用于购房首付",这一举措,改变了一些购房户提取了住房公积金却到商业银行做房贷现象;8月份,针对部分职工受公积金贷款额度所限,而享受不了公积金贷款的政策优惠的问题,报经市政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提高我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调整最高限额为:市中心由原21万元提高到25万元,宿豫、宿城由原18万元提高到21万元,沭阳、泗阳、泗洪由原16万元提高到21万元,贷款额度的上调,基本上满足了购房户一次性贷款的需求。10月份,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由30%降至20%。11月份出台了《**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和《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办法》。

面对房地产的发展形势,出台了一系列相应的贷款政策和对策,尽全力维护我市房地产业的稳定和发展,同时也有效地遏制了公积金贷款量下滑的趋势,累计贷款总额6.8亿元、余额5.3亿元,支持了5800名职工购房贷款。有力的推动了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拉动了我市的经济繁荣发展。

(三)、加强财务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增值和安全。

一是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余额较少的实际情况,在贷款数量下降和利息倒挂双面夹击的情况下,千方百计运转好资金,时刻观察资金的运行情况,在满足日常支取和贷款的的资金后,尽量不让有闲置资金活期存在银行,采取通知存款、定期半年、一年和二年等手段,尽量运用资金产生效益,今年整个资金运行良好,使资金少、增值效益高、管理质量好。

二是加强内部财务管理,严格各项财务支出,比如业务招待和购买办公用品,先填写申请单,经办公室审核、分管主任和主任审批后方可实施,报销发票实行"联审会签",需要经办人签字、财务科审核、分管主任和主任审批后才可报销,严格的财务制度使单位形成良好的廉政风气和节约风气,同时也杜绝了一些不良行为发生。

我中心从组建时亏损305万元,到目前按规定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近千万元,没让市、县区政府投资一分钱的情况下,与经办银行合作建立了自有数据库、现代化管理网络,为县区购置办公用房等固定资产590万元,基本上保证了每年的管理费用外,还提取了廉租房资金80万元。

(四)强化政风行风建设和廉政建设,提高服务质水平。

一是07年我中心被市委、市政府列入重点部门和重点岗位(窗口)名单后,我们对照《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办法》,逐一检查,弥补不足。印制了精致的公积金服务手册,设立了意见箱、意见簿;在原有的服务设施上更换、添置接待桌椅,让来办理公积金业务的群众对公积金政策一目了然,办事环境方便轻松。

二是认真做好《网上**》来信工作,回复率100%,满意度95%。

三是把开展学习张璟同志先进事迹的活动作为政风行风学习的主题,以张璟同志为榜样,进一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发扬克己奉公、清正廉洁的优良作风,为人民管好钱、用好权。

四是坚持好"三会一课"制度,经常性地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观看警示教育片,教育干部职工"常修为政之德,常怀律己之心";"5.12"大地震后,全体干部职工踊跃为受灾群众捐款,党员主动要求交纳"特殊党费",我中心先后2次开展干部职工捐款活动,并鼓励职工采取多种多样的献爱心活动,捐款捐物达3万多元。把政行风工作作为日常工作的"一票否决制",在平时的工作中,如因自身原因而受到群众的投诉,单位和个人不得参加年底的先进评选,并视情节轻重对照制度给予处罚。

五是始终把廉政建设作为单位的第一政治生命,单位一把手和领导班子能处处严格要求自已,坚持用制度来管人,用制度来管事,用制度来管权,使廉政制度落实在用人、用钱、采购等方方面面,真正做到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能够在廉洁上不放松,不含糊,经得住各种诱惑和考验,从没违规操作资金。

六是到县(区)管理部检查指导工作,几年来一直坚持吃工作餐,从没接受一次招待;单位实行阳光开支,民主理财,制度管财,程序控制,大事集体研究决定,不越权,不违规,从没乱开开支口子,乱搞招待,该自已掏钱绝不利用机会借口揩公家油水,与职工打成一片,待遇上不搞特殊与职工一样。

七是支部经常性地开会教育干部职工,我们管的是人民的钱、职工的钱,只是保管员,只有管好权,没有动用权,做到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使管钱的单位营造良好的廉政风气。20xx年被市委、市政府授予政风行风"先进窗口"和市级"青年文明号"称号。

三、存在问题。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协调力度不够,我市部分财政拨款的乡镇、教师等还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全省也只有我市有这样的情况,以后要多加强汇报、沟通和协调,尽快使我市财政供养人员的公积金全部落实到位。

二是执法力度不够,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赋予权力的局限性,对一些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企业无法实行强制措施,我市目前有1200个企业、86个社会团体和410个机关事业单位没有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占应缴单位的47.35%,我们将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学习研究,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让更多的职工能享受到住房公积金的政策。

回顾过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导班子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上级要求相比、与不断发展的形势相比、与兄弟城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我们坚信,在上级正确领导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导班子凝心聚力,和全体同志一道,携手共进,我们将抢抓机遇,迎接挑战,赢得新发展,创造新辉煌。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述职报告范文两篇述职报告

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做好20xx年度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为扎实有效地开展好政风行风民主评议工作,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切实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区委、区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我管理部深入宣传发动,积极自查自纠,坚持在宣传上突出主题,在落实上狠下功夫,在整改上力求实效,以政风行风民主评工作促进作风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是深化工作职能,健全内控机制。在xx管理部服务大厅全面推进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度,做到首问必接、首问必答、首问必果,真正做到马上办、热心办、办得好。管理部每周行政例会都要对本周政风行风建设情况进行点评。邀请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和按揭项目开发商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广泛听取服务对象与合作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在服务大厅和服务窗口设立意见簿和意见箱,实时征询了办事群众对服务质量的评价。

二是优化服务水平,规范办事流程。xx管理部严格要求各项业务流程“内部循环”,不让职工多跑冤枉路。各服务窗口设立业务办理流程公示栏和明白纸,方便群众办事。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购房和退休支取、异地转移等业务,实行即时或限时办结制度。xx管理部服务大厅自启用以来,得到办事群众和相关部门的一致好评,先后两次被团市委表彰并授予市级“青年文明号”。

三是转变工作作风,创新工作思路。对归集、提取和贷款业务大户,约定时间上门服务,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xx管理部在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及时为山东耐火材料76户非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解决购房贷款问题,受到职工和缴存单位的称赞。xx管理部近年来组织工作人员集中上门为干部职工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达500多人(次)。

四是加大政策宣传,维护职工利益。xx为加大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电视、报纸等平面媒体的宣传效应,全方位对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进行解答,让干部职工更广泛知晓住房公积金政策。通过延长服务时间,拓宽业务服务范围,方便群众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建立网上业务咨询、政策解答,逐步完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依法管理、严格执法,对群众举报、投诉和侵犯职工权益的事件,及时组织人员调查核实处理,切实维护群众的利益。

五是党务政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xx管理部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对党务政务应该公开的相关事项,特别是对行政权力运行和办事程序、办事结果实行全面公开,使权力在阳光下操作,流程在透明中运作。始终坚持把政风行风建设同党风廉政建设和政务公开工作紧密结合在一起,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近几年来,市中心不断加强本系统干部职工政治和业务学习,全面提升综合素质,做到清政廉洁。所有窗口服务工作人员在对外办理业务中,没有出现一起“吃拿卡要”违纪违规现象的发生,没有收到过一封投诉举报信件。

通过开展政风行风民主评议工作,我管理部干部职工思想认识有了显著提高,工作作风有了明显改变,文明建设取得了良好的进展。但是,行风建设是一项长期性、艰巨性的工作任务,由于时间短、任务重,我管理部目前取得的成效还只是初步的和暂时的,我管理部将正视评议过程中所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全面实施整改,真正落到实处,常抓不懈,推动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述职报告住房公基金管理述职报告

20**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导班子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住建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的精心指导下,带领职工队伍,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积极开展创优争先活动,继续围绕“强攻归集、财政覆盖,调整政策、加速放贷,扩大支取、规范用途,加强管理、确保安全”的工作思路,服务大局,确保资金安全稳定运行,为推动住房公积金管理事业科学发展,满足缴存人日益增长的住房需要,提供了有力的保证。

(一)业务工作完成情况。

1-11月份,全中心新增开户161家,新增职工7996人,完成目标任务的2.7倍;本年净增归集额达3.2亿元,个人支取1.72亿元;1-11月份,共为2083名职工发放贷款4.4亿元,回收贷款1.22亿元,贷款逾期率为0。预计今年的增值收益有望突破2000万元。

(二)领导班子建设情况。

中心领导班子自2003年组建以来,一直是一支团结向上、充满朝气和活力的集体。领导班子首先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班子成员齐心协力,努力把公积金中心打造成一支“政治过硬、作风优良、业务熟练、服务规范”的集体,为公积金事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保障。一是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坚持党组织各项制度,“一把手”履行好“班长”神圣职责,采取书记抓班子,班子带队伍,要求班子成员带头学习、带头贡献、带头团结,形成了团结一心、工作协调、风正气顺的局面,奠定了领导班子的组织基础。二是加强领导班子的思想建设。不断建立健全制度,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能力为重点,鼓励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全体职工参加各种形式的的培训,提高职工思想政治水平。三是加强领导班子的作风建设。按创先争优工作的要求,中心班子成员和全体党员进行了公开承诺,形成了“党员领先、群众争先、服务优先、岗位创先”的良好氛围。四是坚持民主集中、公开公道办事。在平时工作中,遇事很注意和大家商量沟通,单位大事集体研究、共同决策,做到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顾全大局、勇于负责,单位的人权、物权、财权从不越权乱用,形成了良好的工作氛围,提升了我中心在社会的形象。

(三)规范管理积极创新。

1、强抓归集,确保公积金之源。

归集工作是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一直是中心工作的侧重点,今年我们重点针对一些财政供养人员以及乡镇老师还没建立住房公积金问题,积极主动去县区协调,给市里打报告反映,争取财政供养人员及乡镇老师能够全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通过市领导的支持和我们的努力,已计划在二年内逐步为已建立公积金制度的职工提高基数、缴存比例,为还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财政供养人员及乡镇老师建立公积金制度。对一些能交而不交的企业单位宣传做工作,帮助职工维权,加强协调协作。积极请有关职能部门配合,加大宣传力度,在广播、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和公积金网站上宣传公积金政策,帮抓归集,今年新增开户161家,新增归集4亿多元,归集余额15.2亿元,归集增速在全省一直名列前茅。

2、稳妥放贷,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实行公积金放贷以来,处处以缴存人利益角度考虑问题,从降低门槛,简化手续,到政策上再进一步放宽,都体现出公积金政策为协助职工购房所提供的强有力的支持。我们先后出台更改贷款额度计算办法,放大额度,延长退休年龄5年,先后取消保险,取消公证,这在全国也是首创。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等优惠政策,惠及缴存人。大力地推动了我市房地产业发展,有力增加了税源,扩大了财政收入。但由于我市商品住房销售大幅增长,住房公积金贷款迅速增长,市区和宿豫、宿城两区的公积金贷款占归集余额已经超过100%,超过了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的80%的临界点。

由于我市缴存总量小、贷款需求大,资金周转困难,为了保证资金安全稳定,中心根椐住建厅转发住建部颁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补充办法》,制定了符合xx市情的《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管理补充规定》,及时向市政府和管委会主要领导报告。经分管市长同意,会同经办银行共同商讨出台组合贷款,既满足缴存人的贷款需求,又确保资金安全稳定运行。鉴于目前形势,中心领导班子要求全体同志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为缴存人搞好服务,严把贷款计算、审核、审批管理关口,确保资金安全,正常可持续运行。

(一)、以纪检组派驻为契机,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2010年,根据市纪委的统一部署,市纪委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派驻纪检组。中心根据全市纪检监察机构统一管理的新要求,迅速调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新体系,明确要求中心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的工作职责,中心五个科室、县(区)五个管理部都要做到一手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一手抓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做到党风廉政建设和业务管理工作同时部署、同时落实、同时检查、同时考核、同时推进,并明确责任追究主体。中心成立了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领导班子的责任分工,规定了责任追究具体办法,不断修改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规程。围绕中心资金管理、组织人事管理、重大事项管理等三个方面,修改完善了相关工作规程,明确了中心领导班子和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

(二)、运用绩效审计报告结果,提高公积金监管水平。

2010年7月至9月,市审计局对2007年至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审计结果表明:全市公积金资产质态优良,增值收益状态良好。中心领导紧密结合绩效审计,及时优化制度设计,不断提升公积金监管水平,不断完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加强资金风险防范,提高资金运营能力。一是全面总结提升管理制度。结合绩效审计,中心组织有关科室对现有的管理制度进行了全面梳理,将近三年来形成的有效经验上升为制度化,提高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重点对公积金支取、公积金贷款审批、公积金增值收益评价等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进行了规范、修订和细化。将中心历年来的各项规章制度汇编成册,人手一册。二是突出防范资金运行风险。建立公积金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检查考评制度。组织有关科室定期对公积金支取和贷款情况进行抽查,定期考核评价,并将抽查考评结果作为管理部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通过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支取和贷款行为,规范会计核算行为,切实防范资金运作风险,保障广大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三是不断完善内部监管。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引导职工队伍遵纪守法,真正做到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事、以制度管钱。

(三)、继续强化政行风建设,夯实反腐倡廉的思想基础。

今年以来,中心开展创优争先活动中以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为重点,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反腐倡廉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基础、坚持推进机关作风建设和效能建设,努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办事高效、服务一流、管理规范的公积金干部职工队伍。今年以来,围绕巩固提高政行风建设成果、优化办事环境、促进依法行政等工作重点,公开公积金有关业务办理规范和办事程序,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中心主任亲自带领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参加了纠风办和市广播电台举办的《政风行风热线咨询栏目》,解答群众提问,受到了群众的好评。严明工作纪律。坚决杜绝冷脸服务、办事不公、推诿拖拉、刁难群众的不正之风,防止吃、拿、卡、要的行为发生。认真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中心支部和全体党员进行了公开承诺。中心主任对各科室、各管理部的工作实绩进行了点评,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

(四)、发挥班子模范带头作用,切实做到廉洁自律。

今年以来,中心领导班子认真重温学习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系统的学习了《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切实增强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的自觉性,不断提高拒腐防变能力。一是严格遵守《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心领导班子对照《准则》,严格遵守“八个禁止、五十二项不准”的规定。中心通过电话投诉、意见箱、网站投诉等形式,开辟了多种信访举报和舆论监督渠道。二是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厉行节约,反对和制止奢侈浪费行为。中心按照财政预算安排,合理安排和控制各项费用支出。今年以来,中心还对各种固定资产进行了清理登记。对办公经费、会务费和公务接待等费用实行重点管理和公示制度。三是自觉遵守派驻纪检组的监督。财务开支一律由纪检组审核。重要工作部署和人员安排首先征求纪检组的意见并集体研究后执行。定期召开主任办公会,研究、分析、部署纪检监察工作。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宣传协调力度还不够,我市部分财政拨款的乡镇、教师等还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还没有使我市财政供养人员的公积金全部落实到位。二是执法力度不够,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赋予权力的局限性,对一些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企业无法实行强制措施,我们将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学习研究,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让更多的职工能享受到住房公积金的政策。

回顾过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导班子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上级要求相比、与不断发展的形势相比、与兄弟城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我们坚信,在上级正确领导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导班子凝心聚力,和全体同志一道,携手共进,我们将抢抓机遇,迎接挑战,赢得新发展,创造新辉煌。

住房公积金管理述职报告

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事:

大家好!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导班子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办的精心指导下,以党的xx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本着全心全意为全市广大缴存人服务的思想,以改善职工居住条件、促进城市建设为目标,带领全体干部职工,努力拼搏,开拓进取,圆满地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

两年来市中心先后被省建设厅、财政厅联合授予“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先进单位”、“档案管理示范单位”、“贷款业务示范单位”、“清理回收项目贷款和挤占挪用资金示范单位”,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速度、归集增长速度一直保持全省第一。

一、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整体素质。

我中心的领导班子自从xx年成立以来,一直是一个团结向上、充满朝气和活力的集体。领导班子首先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坚持党组织各项制度,“一把手”履行好“班长”神圣职责,采取书记抓班子,班子带队伍,要求班子成员带头学习、带头贡献、带头团结。在全中心开展“党员、群众争先、服务优先、岗位创先”四先活动,搞结对子,班子成员与科室、管理部,科长与科员,老党员与新党员,党小组长与群众结合,负责思想教育,工作互动、生活互助、团结互敬、进步互比。其次是广泛开展谈心活动,书记每年都对全体干部职工普遍进行一次谈心,对个别情况、个别人重点做工作、解疙瘩,其中有一年和一个同志谈过6次心,达到解决问题为止。再次是坚持民主集中、公开公道办事,在平时工作中,遇事很注意和大家商量沟通,单位大事集体研究、共同决策,做到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顾全大局、勇于负责,单位的人权、物权、财权从不越权乱用,形成了良好的工作氛围,提升了我中心在社会的形象。两年来,中心支部发展3名新党员,其中2名预备党员已经转正,党员占全体职工的80%;同时鼓励职工参加业务知识学习,近两年来,我中心有3人获得了高级经济职称,5人获得了会计师和经济师职称,有3人本科在读,1人研究生在读,从而使我中心的队伍素质、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不断提高。

二、工作思路清晰,管理重点明确。

中心领导班子对待整体工作的思路非常清晰,各项工作重点也非常明确,一直围绕“抓归集、控开支、稳运作、强管理”的指导思想开展工作。

(一)、狠抓归集,扎实做好住房公积金的工作。

归集是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我们一直采取争取政府支持和自我加压的方式来促进归集工作的开展。一是加强协调,让更多的财政供养人员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财政供养住房公积金一直是困扰着我市归集覆盖面的一个大问题,我中心每年都向分管领导报告,积极争取公积金管委会成员和各级政府部门的领导对住房公积金工作的继续重视和关心,xx年以政府办和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形式联合召开分管县(区)长、财政局长座谈会,推动财政拨款单位全面实行公积金制度。截至目前,全市仅有少数几个乡镇和学校还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二是制订出归集目标任务,从领导班子开始分解目标,人人有任务、个个有担子,带领大家跑工厂、跑学校、医院、跑单位,不厌其烦地做工作,像跑保险那样跑归集,像挤牙膏那样挤归集。三是加大宣传力度,小到在全市企事业单位门前散发传单和闹市区摆摊设点,大到电视台、《**日报》做专题,千方百计使住房公积金制度深得人心。

两年多来,新增开户500个,净增归集4亿元,归集余额9.02亿元,归集增速在全省一直名列前茅。

(二)、加大放贷力度,支持职工改善居住条件。

6月份,出台“缴交住房公积金满一年的职工就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申请公积金贷款可以提取保留账户一年余额以外的公积金用于购房首付”,这一举措,改变了一些购房户提取了住房公积金却到商业银行做房贷现象;8月份,针对部分职工受公积金贷款额度所限,而享受不了公积金贷款的政策优惠的问题,报经市政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提高我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调整限额为:市中心由原21万元提高到25万元,宿豫、宿城由原18万元提高到21万元,沭阳、泗阳、泗洪由原16万元提高到21万元,贷款额度的上调,基本上满足了购房户一次性贷款的需求。10月份,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由30%降至20%。11月份出台了《**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和《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办法》。

面对房地产的发展形势,出台了一系列相应的贷款政策和对策,尽全力维护我市房地产业的稳定和发展,同时也有效地遏制了公积金贷款量下滑的趋势,累计贷款总额6.8亿元、余额5.3亿元,支持了5800名职工购房贷款。有力的推动了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拉动了我市的经济繁荣发展。

(三)、加强财务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增值和安全。

一是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余额较少的实际情况,在贷款数量下降和利息倒挂双面夹击的情况下,千方百计运转好资金,时刻观察资金的运行情况,在满足日常支取和贷款的的资金后,尽量不让有闲置资金活期存在银行,采取通知存款、定期半年、一年和二年等手段,尽量运用资金产生效益,今年整个资金运行良好,使资金少、增值效益高、管理质量好。二是加强内部财务管理,严格各项财务支出,比如业务招待和购买办公用品,先填写申请单,经办公室审核、分管主任和主任审批后方可实施,报销发票实行“联审会签”,需要经办人签字、财务科审核、分管主任和主任审批后才可报销,严格的财务制度使单位形成良好的廉政风气和节约风气,同时也杜绝了一些不良行为发生。我中心从组建时亏损305万元,到目前按规定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近千万元,没让市、县区政府投资一分钱的情况下,与经办银行合作建立了自有数据库、现代化管理网络,为县区购置办公用房等固定资产590万元,基本上保证了每年的管理费用外,还提取了廉租房资金80万元。

(四)强化政风行风建设和廉政建设,提高服务质水平。

一是xx年我中心被市委、市政府列入重点部门和重点岗位(窗口)名单后,我们对照《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办法》,逐一检查,弥补不足。印制了精致的公积金服务手册,设立了意见箱、意见簿;在原有的服务设施上更换、添置接待桌椅,让来办理公积金业务的群众对公积金政策一目了然,办事环境方便轻松。二是认真做好《网上》来信工作,回复率100%,满意度95%。三是把开展学习张璟同志先进事迹的活动作为政风行风学习的主题,以张璟同志为榜样,进一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发扬克己奉公、清正廉洁的优良作风,为人民管好钱、用好权。四是坚持好“三会一课”制度,经常性地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观看警示教育片,教育干部职工“常修为政之德,常怀律己之心”;“5.12”大地震后,全体干部职工踊跃为受灾群众捐款,党员主动要求交纳“特殊党费”,我中心先后2次开展干部职工捐款活动,并鼓励职工采取多种多样的献爱心活动,捐款捐物达3万多元。四是把政行风工作作为日常工作的“一票否决制”,在平时的工作中,如因自身原因而受到群众的投诉,单位和个人不得参加年底的先进评选,并视情节轻重对照制度给予处罚。五是始终把廉政建设作为单位的第一政治生命,单位一把手和领导班子能处处严格要求自已,坚持用制度来管人,用制度来管事,用制度来管权,使廉政制度落实在用人、用钱、采购等方方面面,真正做到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能够在廉洁上不放松,不含糊,经得住各种诱惑和考验,从没违规操作资金。六是到县(区)管理部检查指导工作,几年来一直坚持吃工作餐,从没接受一次招待;单位实行阳光开支,民主理财,制度管财,程序控制,大事集体研究决定,不越权,不违规,从没乱开开支口子,乱搞招待,该自已掏钱绝不利用机会借口揩公家油水,与职工打成一片,待遇上不搞特殊与职工一样。七是支部经常性地开会教育干部职工,我们管的是人民的钱、职工的钱,只是保管员,只有管好权,没有动用权,做到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使管钱的单位营造良好的廉政风气。xx年被市委、市政府授予政风行风“先进窗口”和市级“青年文明号”称号。

三、存在问题。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协调力度不够,我市部分财政拨款的乡镇、教师等还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全省也只有我市有这样的情况,以后要多加强汇报、沟通和协调,尽快使我市财政供养人员的公积金全部落实到位。二是执法力度不够,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赋予权力的局限性,对一些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企业无法实行强制措施,我市目前有1200个企业、86个社会团体和410个机关事业单位没有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占应缴单位的47.35%,我们将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学习研究,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让更多的职工能享受到住房公积金的政策。

回顾过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导班子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上级要求相比、与不断发展的形势相比、与兄弟城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我们坚信,在上级正确领导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导班子凝心聚力,和全体同志一道,携手共进,我们将抢抓机遇,迎接挑战,赢得新发展,创造新辉煌。

谢谢大家!

述职人:

20xx年xx月xx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述职报告范文

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事:

大家好!

20xx年,xx分中心在市中心和xx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增人扩面”为重点,全面深化作风建设、强化内部管理,积极化解经济形势带来的不利影响,全力促进各项业务快速发展。全年归集总量、增值收益均取得较大增长。

1、归集业务增长显著。

20xx年,我分中心归集业务量增长迅速。年初,全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重启已停滞了四年的基数调整,从今年1月份起按新的基数缴存。今年6月份,在报请xx市政府批准后,我分中心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由10%调整为12%。

年初以来,我分中心大力推广托收业务。20xx年年末时我分中心的单位托收率仅有64%,到20xx年年末,单位托收率已达84%。由于托收率的增长,大大减少了欠缴、迟缴情况的发生,使资金到帐更加及时、快捷,也减少了职工因缴存不及时而影响贷款、提取业务的矛盾。

2、贷款业务平稳发展。

今年的房地产调控政策仍在延续,为了增加贷款量,扩大增值收益,我分中心密切关注楼盘开发情况,主动与开发商协调,及时办理房源准入手续,确保符合条件的职工都能尽快办理公积金贷款。

20xx年我分中心贷款发放呈现“前低后高”的局面,与去年相比基本持平。

3、宣传工作形式多样。

4、作风建设开拓创新。

今年既是市中心确定的“精细化管理提升年”,同时也是xx市政府确定的“能力作风建设突破年”,我分中心以“三创一评”为中心,即“创建星级服务窗口、创建优质服务品牌、创建省级青年文明号、开展窗口服务明星评比”,大力推进作风建设。坚持以业务操作规范为标准,实行精细化管理,着力推进业务效能的提升,以优良的作风、过硬的本领、高效的服务、精细的管理,赢得了缴存单位和职工的赞誉。

(一)增人扩面工作。

1、积极争取行政推动。年初,xx市政府再次将“扩大住房公积金保障覆盖面,为基本住房消费提供更多支持”列入全年政府重点工作目标中,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也连续第三年列入市委、市政府对镇区“科学发展、争先进位”工作综合考核。

由于今年市政府对各镇区的考核文件下达比较晚,我分中心就先期召集各镇区分管领导和劳服所长开会,预先将今年的扩面指标分解给各镇区,提前启动全年扩面工作。

在今年的xx市两会期间,十二名政协委员联合提出了“在民营企业中普建住房公积金制度是落实市政府今年‘扩大住房公积金保障覆盖面’重点工作的关键举措”的提案。7月12日,xx市政府指定市经信局主持召开调研座谈会,主题为“如何在民营企业中进一步推进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市人社局、总工会、各镇区分管镇长和部分企业代表出席会议,我分中心做了专题汇报。

10月15日,xx市政协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等一行14人来我分中心视察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市政协调研组在听取工作汇报后,现场察看了分中心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充分肯定了我分中心多年来推进住房公积金科学发展、立足地方服务民生保障所取得的重要成效。政协领导希望分中心要深入开展政策宣传,营造良好工作氛围,表示市政协将尽力推动住房公积金增人扩面工作,让住房公积金制度更好地惠泽民生。

3、做好重点企业扩面工作。年初,我分中心向35家重点企业寄送了《催建函》。为了加强扩面工作的力度,从二季度开始,我分中心抽调人员组成两个外勤扩面组,由主任、副主任各带一个组,分片包干,会同各镇区劳服所人员一起跑企业,以35家企业为重点开展扩面工作。在做好重点企业扩面工作的同时,我分中心还要求业务部门做好后续跟踪服务,在企业有建缴承诺后及时跟进,指导帮助企业建立公积金制度。

(二)贷款管理工作。

1、严格执行各项政策,实施规范化管理。今年以来,市中心加强了对贷款业务的规范化管理,陆续出台了贷款业务操作规范、特殊情况处理意见和贷款档案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在接到上级文件后,我分中心及时组织员工进行学习,与当前实际工作进行对照,发现有差异的地方立即进行整改,务求全面贯彻落实市中心的各项规范。

3月份xx市管委会关于贷款贴息的文件下发后,我分中心一方面通过电视台、网站、电子屏、指示牌等形式进行宣传,另一方面及时组织贯彻实施。经与xx市民政局、工会联系,金坛地区有三户贷款人符合贴息条件。我分中心多方设法,与这三户贷款人逐一联系并告之优惠政策,按规定进行了申报,并通过审批、公示等流程,最终发放贷款贴息9762.40元。

2、加强贷后管理,防范贷款风险。为了防范贷款风险、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我分中心持续强化贷前、贷后管理。由专人负责察看楼盘施工情况,随时掌握楼盘施工进度,把好房源准入关。同时密切关注贷款逾期情况,一经发现及时会同银行和担保公司进行催收。

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贷款风险,我分中心还十分注重期房转现工作。定期对期房进行清理,只要发现符合转现条件的已贷楼盘,立即要求担保公司督促开发商和购房人提供相关手续,做好转现工作。

截止今年年末,我分中心连续第五年保持贷款逾期率为零。

(三)归集管理工作。

1、加强培训,规范归集业务操作。在市中心归集、提取业务操作规范出台后,我分中心组织窗口业务柜员进行集中学习,要求每一位柜员都能熟练掌握并运用,确保各项业务操作符合规范要求。业务部门负责人在每天柜员上岗前,充分利用“岗前十分钟”对工作进行点评,提示业务操作和服务质量方面的注意事项,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进行预警。

8月30日,我分中心还对全市50余家大中型住房公积金业务缴存单位进行了业务规范培训,详细讲解了各项单位业务的政策规定、业务流程、所需材料及注意事项(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汇报)等内容,使参训的经办人员对住房公积金单位业务操作有了更深刻的了解,提高了业务操作的规范性、准确性。

根据市中心《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的具体规定》(常公积金〔20xx〕27号)的要求,从9月1日起执行新的提取还贷政策。新政实施前,我分中心已组织窗口柜员进行了学习,同时还对各受托银行业务操作人员进行了集中培训。业务正式开办后,我分中心业务窗口耐心做好咨询解答,指导客户办理部分提取还贷业务。

2、大力推广托收业务。为了保证住房公积金资金及时到帐,减少拖欠现象的发生,我分中心始终大力推广托收业务。新开户的单位一律要求办理托收,老缴存户通过做工作,成熟一个就托收一个。对某些老大难问题,则通过与各方协调,帮助单位解决实际困难,力争实现托收。如教育系统各学校,由于涉及到财政结算中心与教育局财务部门的协调,一直未能实现托收。经我分中心和财政局、教育局多次协商,最终达成一致,在解决了一系列历史遗留问题后,终于使各学校全部实现托收。

3、做好基数调整和验证工作。基数调整工作是每年归集的重点工作,6月初调整工作开始后,我分中心及时将文件转发到全市所有单位,并根据金坛的实际情况重新编印了《业务指南》,随文发至各单位。同时我分中心还将文件在政务网站和金坛公积金网站上公布,方便单位和职工查阅、下载。

(四)其它。

1、财务管理。我分中心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实施财务管理,全年多次接受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未发现违规、违纪现象。财务档案交接及时,凭证制作审核无差错,银行对账准确无误,现金出纳无错失遗漏工作报告。

2、综合管理。

此外,根据市中心的统一部署要求,综合部门还编写了岗位说明书并上报。

3、档案管理。自去年顺利通过省三星级复查验收以来,今年我分中心档案室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苏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要求,全力推进档案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档案工作成绩斐然。分中心档案管理员陈俊获得了xx市档案局授予的“民生档案、服务民生”专项活动“先进个人”表彰。

谢谢大家!

述职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总结

在面对今年归集、贷款任务形势相当严峻的情况下,我部强化管理、规范运作,多举并措扩大住房公积金的宣传范围,继续加大贷款发放力度,认真做好收贷工作,紧紧围绕全年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不断提升工作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努力让公积金服务窗口成为一道靓丽的风景。

一、2017年主要工作回顾

2017年,我县住房公积金总体运行继续保持快速健康态势。截止 2017年10月31日,全县当年归集住房公积金x万元,完成年度计划的x%,比上年增长x%;全县当年向183户干部职工发放个人住房贷款x万元,完成年度计划的x%。预计全年归集住房公积金x万元,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总额达x亿元,累计归集余额达x亿元;预计全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x万元,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x亿元,个贷余额达x万元;当年干部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x万元,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x万元。

(一)归集扩面工作稳中求进

我们始终把归集扩面作为年度工作重点来抓,不断创新工作理念,不断寻求新突破,加大政策宣传。充分利用多种宣传渠道,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公积金制度及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住房公积金的认知率和支持率。我部深入双江镇社区,走访个体工商户,采取上门服务的形式,为群众发放宣传资料共x余份。同时邀请了县经信局领导对惠龙兔业、牛百岁等重点企业做了宣传工作,对企业负责人的疑问一一做了详细解答。我部在xx县体育广场电子屏专设字幕广告,在怀化日报等媒体上的宣传,专题报道住房公积金“为民,便民”的工作理念,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进一步加强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的实施意见》的宣传力度,召开住房公积金扩面座谈会。同年3月,在我部多次与教育局和财政局的衔接下,已经为xx县x名转正后的特岗老师设立了住房公积金账户,并为这批特岗老师补缴了2017年—2012年近x万元的住房公积金。在对特岗老师的住房公积金问题上取得进展后,我部已与组织部积极衔接,准备把大学生村官纳入公积金缴交范围。在扎实推进宣传工作的同时,我部不断加强县级财政代扣代缴力度,把住房公积金制度向更多的职工干部延伸,积极完善缴存单位信息,规范了单位职工的信息资料,实现了缴存人数、覆盖率、归集额指标每年递增的目标。

(二)个贷发放再创新高

序,缩短了贷款业务办理时间,竭力为贷款人提供便捷的服务,使广大缴存人员快乐购房、快乐贷款。

(三)收贷工作常抓不懈

在加大贷款发放力度的同时,贷款总量和余额不断增大,信贷员的工作量不断增加,贷款管理工作的风险也越来越大。我部严格把关,防范风险,始终注重个贷的基础性工作和个贷质量,不断强化信贷员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不断加强到时催贷工作力度,做到放贷收贷两不误。同时我部建立了期房清收明细台帐,对期房转现及时进行清理,基本清除了风险。截至目前我部个贷逾期率一直控制为零。

(四)加强学习型单位建设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学习培训建设学习型单位的通知》要求,我部每月组织干部职工进行一次政治、业务学习,不断加强员工的政治素养、提升工作技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进一步加强了资金归集、资金使用、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计算机信息等基础性管理。建立健全了群众投诉举报机制,在服务大厅设立了投诉举报箱,公布了有关投诉举报电话。同时,主动接受各级各职能部门、缴存单位缴存人的监督,全面构筑“自控、互控、监控”相协调的资金风险防线,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安全有序高效运行。

(五)队伍建设日益加强

住房公积金管理是“窗口单位”,直接面向人民群众,队伍的建设关系到住房公积金的形象。我部采取将日常工作与机关作风建设、效能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的措施,打造一支爱岗敬业、乐于奉献、不怕吃苦、勤奋工作,懂业务、守纪律、讲团结、高素质的员工队伍,努力塑造良好的公众形象。一是加强了业务培训。积极参加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举办的各类培训。通过专题培训、集中学习等方式,强化了干部职工的风险意识,提高了干部职工的业务技能和依法履职本领,更好的为当地缴存职工提供服务。二是加强了团队建设。我部通过参加xx县“机关杯”篮球赛、发展新党员等活动,丰富了单位员工的业余生活,增进了同事之间的了解,对于团队建设有着积极的作用。同时积极参加社会捐赠、扶贫帮困等公益活动。三是加强了作风建设。我部严格执行《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标准》,认真落实了首问责任制度、挂牌上岗、限时办结、政务公开、一次性告知等文明服务制度,加大了文明服务问责力度,坚持做到“三声、四心”,即“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接待热心、解释耐心、办事细心、接受意见虚心”,努力使办事职工有宾至如归之感,增强管理部的亲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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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如何管理

公积金指的是公司公积金和住房公积金。下文是小编收集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第十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

规章制度。

进行统一核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合同。

第三章缴存。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二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三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第二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第五章监督。

第三十一条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三十六条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

法定公积金,也叫强制性公积金,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比例必须提取的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又称任意盈余公积金,是指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于法定公积金外自由提取的公积金。

公司的公积金来源有以下几项:一是股票溢价发行时,超过股票面值的溢价部分列入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二是依据中国《公司法》的规定,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按比例提存部分法定公积金;三是股东大会决议后提取的任意公积金;四是公司经过若干年经营以后资产重估增值部分;五是公司从外部取得的赠与资产,如从政府部门、国外部门及其他公司等处得到的赠与资产。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的这一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离退休职工也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虽然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按中国规定,企业都应该给职员存储住房公积金,不分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

深圳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深圳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哪些内容?那么,下面就随本站小编一起来看看吧,如有变动,以官网为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第十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

规章制度。

进行统一核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合同。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二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三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第二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第三十一条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第三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三十六条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管理中心)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等法规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审核、记载并核算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为单位和缴存人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对账、查询和政策咨询服务,受理投诉,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承办管委会决定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下称单位)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等法规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办理并记载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办理或协助办理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对账、查询、咨询、投诉等事宜,维护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益;办理需要单位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

第六条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xx银监局,依法监督管委会履行住房公积金提取决策职责情况,监督管理中心履行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职责情况,监督受委托的商业银行(下称受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金融业务情况。

第七条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一)非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者,凭有关证明材料,在办妥产权证或购房。

合同。

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并付清购房款或支付首次购房款(集资款)后,可申请从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上年度余额中一次性提取不超过购房款的住房公积金。

(二)贷款购买自住住房者,凭相关证明材料,可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账户余额内不超过支付额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或从首次归还贷款之月起一年后,申请每年度一次或分次从本人和配偶账户的上年度余额中提取不超过当年或提前还款本息额的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本息。

(三)非配偶缴存人共同购买同一产权的自住住房,凭有关证明材料,可申请按各自所占购房款份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没有明确份额的平均计提。

第八条缴存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一)在城镇国有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凭县(区)及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凭县(区)及以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鉴定证明、规划及建设管理部门批准文件、《房屋所有权证》等,可申请提取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费用的本人和配偶账户余额。

(二)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凭县(区)及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集体土地使用证》,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还应凭农村房屋安全管理机构的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等,可申请提取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费用的本人和配偶账户余额。

第九条缴存人租赁自住住房,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房租超出家庭收入的规定比例,凭相关证明材料,每年可申请从本人和配偶账户余额中一次性提取当年房租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以上部分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房租超出家庭收入的比例,由各市(州)管委会规定。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不受房租与收入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职工退休、因特殊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国(境)定居、死亡等,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职工退休,凭市州(区、县)劳动部门颁发的退休证,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全部余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及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凭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全部余额。

(二)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凭县(区)以上医院及劳动鉴定部门的证明和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全部余额。

(三)缴存人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凭护照、签证、国(境)内户籍注销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全部余额。

(四)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既不可能再就业又不符合委托管理中心管理账户的,凭司法部门判决裁定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全部余额。

(五)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凭其死亡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

公证书。

对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还应当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调解文书申请提取其账户内全部余额或转至继承人(受遗赠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继续存储。

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无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其账户内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十一条缴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灾难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申请提取个人账户内部分住房公积金:

(一)缴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等家庭成员,患省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所规定的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凭医保定点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支付证明、本人和配偶及子女身份证明,可申请合计提取本人、配偶、子女账户余额中最多不超过个人应负担医疗费用的住房公积金。

(二)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凭相关单位灾难事故处理情况证明和家庭收入证明,以及缴存人和配偶、子女的身份证明,在灾难事故发生后一年内,可申请从本人、配偶、子女账户余额中合计提取最多不超过处理灾难事故所需费用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缴存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可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正在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支付房租的,凡涉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情形,应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或房租。

第十四条提取住房公积金除需注销个人账户的外最小起提额度以百元整数为单位计提。

第十五条申请和办理提取程序:

职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凭提取证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证,职工代提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还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配偶身份证及配偶签署的委托授权书,委托他人办理提取还须提供委托人和代办人身份证并由委托人签署授权。

委托书。

向所在单位申请并经其核实后出具加盖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提取。

申请书。

》。

委托管理中心管理账户的职工,以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凭提取证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证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请,经管理中心核实后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管理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缴存人身份证及有关证明材料,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准予提取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应出具相应凭证,不准予提取的应说明理由。

受托银行依据管理中心开出的准予提取凭证及所附相关材料,以及缴存人和提取人身份证件,核对无误后办理支付。

(一)以转帐或汇兑方式划转回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帐户。

(二)划入缴存人本人或缴存人指定的个人结算账户(含银行卡)或银行活期储蓄账户。

(三)现金支付。

第十七条管理中心应按《条例》等规定,接受或实行监督:

(一)依法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监督、财政部门的财政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二)年度终结,应及时向管委会报告和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年度提取情况。

(三)切实督促单位及受托银行为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第十八条骗取住房公积金的,由相关单位追回并追究责任: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证明材料不实或属伪证骗取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追回被骗取的住房公积金,并由相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所在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追回,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由管理中心负责追回,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单位、管理中心及受托银行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提取造成工作失误的,由所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人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有权向省行政监督部门、管委会及管理中心检举揭发住房公积金提取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各设区城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具体规定,以前各设区城市制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具体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执行本办法规定。各民族自治州可根据《条例》单独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负责解。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述职报告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导班子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办的精心指导下,以党的十七次人民代表大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本着全心全意为全市广大缴存人服务的思想,以改善职工居住条件、促进城市建设为目标,带领全体干部职工,努力拼搏,开拓进取,圆满地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

两年来市中心先后被省建设厅、财政厅联合授予“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先进单位”、“档案管理示范单位”、“贷款业务示范单位”、“清理回收项目贷款和挤占挪用资金示范单位”,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速度、归集增长速度一直保持全省第一。

一、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整体素质。

我中心的领导班子自从20xx年成立以来,一直是一个团结向上、充满朝气和活力的集体。

领导班子首先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坚持党组织各项制度,“一把手”履行好“班长”神圣职责,采取书记抓班子,班子带队伍,要求班子成员带头学习、带头贡献、带头团结。

在全中心开展“党员领先、群众争先、服务优先、岗位创先”四先活动,搞结对子,班子成员与科室、管理部,科长与科员,老党员与新党员,党小组长与群众结合,负责思想教育,工作互动、生活互助、团结互敬、进步互比。

其次是广泛开展谈心活动,书记每年都对全体干部职工普遍进行一次谈心,对个别情况、个别人重点做工作、解疙瘩,其中有一年和一个同志谈过6次心,达到解决问题为止。

再次是坚持民主集中、公开公道办事,在平时工作中,遇事很注意和大家商量沟通,单位大事集体研究、共同决策,做到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顾全大局、勇于负责,单位的人权、物权、财权从不越权乱用,形成了良好的工作氛围,提升了我中心在社会的形象。

两年来,中心支部发展3名新党员,其中2名预备党员已经转正,党员占全体职工的80%;同时鼓励职工参加业务知识学习,近两年来,我中心有3人获得了高级经济职称,5人获得了会计师和经济师职称,有3人本科在读,1人研究生在读,从而使我中心的队伍素质、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不断提高。

二、工作思路清晰,管理重点明确。

中心领导班子对待整体工作的思路非常清晰,各项工作重点也非常明确,一直围绕“抓归集、控开支、稳运作、强管理”的指导思想开展工作。

(一)、狠抓归集,扎实做好住房公积金的工作。

归集是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我们一直采取争取政府支持和自我加压的方式来促进归集工作的开展。

一是加强协调,让更多的财政供养人员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财政供养住房公积金一直是困扰着我市归集覆盖面的一个大问题,我中心每年都向分管领导报告,积极争取公积金管委会成员和各级政府部门的领导对住房公积金工作的继续重视和关心,07年以政府办和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形式联合召开分管县(区)长、财政局长座谈会,推动财政拨款单位全面实行公积金制度。

截至目前,全市仅有少数几个乡镇和学校还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是制订出归集目标任务,从领导班子开始分解目标,人人有任务、个个有担子,带领大家跑工厂、跑学校、医院、跑单位,不厌其烦地做工作,像跑保险那样跑归集,像挤牙膏那样挤归集。

三是加大宣传力度,小到在全市企事业单位门前散发传单和闹市区摆摊设点,大到**电视台、《**日报》做专题,千方百计使住房公积金制度深得人心。

两年多来,新增开户500个,净增归集4亿元,归集余额9。02亿元,归集增速在全省一直名列前茅。

(二)、加大放贷力度,支持职工改善居住条件。

近两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速度在全省一直是名列前茅。

虽然我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开办迟,但我中心领导班子大胆解放思想,大力降门槛,加速放贷款,提高工作效率,简化贷款手续,根据购房职工的需求以及房地产形势的不断变化,适时地调整贷款政策。

贷款额度从最高16万元逐渐调整到现在的25万元,办理时间从原来的15工作日调整为5个工作日,贷款年限延长至退休后5年。

特别是从20xx年开始,房地产市场不断变化,我中心领导班子及时召开专题会议,深入调查研究,带人员到兄弟城市学习先进经验。

3月份取消保险手续,改为公证,这样可为每个贷款户节省1000—1500元左右;

6月份,出台“缴交住房公积金满一年的'职工就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申请公积金贷款可以提取保留账户一年余额以外的公积金用于购房首付”,这一举措,改变了一些购房户提取了住房公积金却到商业银行做房贷现象;8月份,针对部分职工受公积金贷款额度所限,而享受不了公积金贷款的政策优惠的问题,报经市政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提高我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调整最高限额为:市中心由原21万元提高到25万元,宿豫、宿城由原18万元提高到21万元,沭阳、泗阳、泗洪由原16万元提高到21万元,贷款额度的上调,基本上满足了购房户一次性贷款的需求。

10月份,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由30%降至20%。

11月份出台了《**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和《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办法》。

面对房地产的发展形势,出台了一系列相应的贷款政策和对策,尽全力维护我市房地产业的稳定和发展,同时也有效地遏制了公积金贷款量下滑的趋势,累计贷款总额6。8亿元、余额5。3亿元,支持了5800名职工购房贷款。

有力的推动了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拉动了我市的经济繁荣发展。

(三)、加强财务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增值和安全。

一是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余额较少的实际情况,在贷款数量下降和利息倒挂双面夹击的情况下,千方百计运转好资金,时刻观察资金的运行情况,在满足日常支取和贷款的的资金后,尽量不让有闲置资金活期存在银行,采取通知存款、定期半年、一年和二年等手段,尽量运用资金产生效益,今年整个资金运行良好,使资金少、增值效益高、管理质量好。

二是加强内部财务管理,严格各项财务支出,比如业务招待和购买办公用品,先填写申请单,经办公室审核、分管主任和主任审批后方可实施,报销发票实行“联审会签”,需要经办人签字、财务科审核、分管主任和主任审批后才可报销,严格的财务制度使单位形成良好的廉政风气和节约风气,同时也杜绝了一些不良行为发生。

我中心从组建时亏损305万元,到目前按规定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近千万元,没让市、县区政府投资一分钱的情况下,与经办银行合作建立了自有数据库、现代化管理网络,为县区购置办公用房等固定资产590万元,基本上保证了每年的管理费用外,还提取了廉租房资金80万元。

(四)强化政风行风建设和廉政建设,提高服务质水平。

一是07年我中心被市委、市政府列入重点部门和重点岗位(窗口)名单后,我们对照《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办法》,逐一检查,弥补不足。

印制了精致的公积金服务手册,设立了意见箱、意见簿;在原有的服务设施上更换、添置接待桌椅,让来办理公积金业务的群众对公积金政策一目了然,办事环境方便轻松。

二是认真做好《网上**》来信工作,回复率100%,满意度95%。

三是把开展学习张璟同志先进事迹的活动作为政风行风学习的主题,以张璟同志为榜样,进一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发扬克己奉公、清正廉洁的优良作风,为人民管好钱、用好权。

四是坚持好“三会一课”制度,经常性地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观看警示教育片,教育干部职工“常修为政之德,常怀律己之心”;“5。12”大地震后,全体干部职工踊跃为受灾群众捐款,党员主动要求交纳“特殊党费”,我中心先后2次开展干部职工捐款活动,并鼓励职工采取多种多样的献爱心活动,捐款捐物达3万多元。

把政行风工作作为日常工作的“一票否决制”,在平时的工作中,如因自身原因而受到群众的投诉,单位和个人不得参加年底的先进评选,并视情节轻重对照制度给予处罚。

五是始终把廉政建设作为单位的第一政治生命,单位一把手和领导班子能处处严格要求自已,坚持用制度来管人,用制度来管事,用制度来管权,使廉政制度落实在用人、用钱、采购等方方面面,真正做到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能够在廉洁上不放松,不含糊,经得住各种诱惑和考验,从没违规操作资金。

六是到县(区)管理部检查指导工作,几年来一直坚持吃工作餐,从没接受一次招待;单位实行阳光开支,民主理财,制度管财,程序控制,大事集体研究决定,不越权,不违规,从没乱开开支口子,乱搞招待,该自已掏钱绝不利用机会借口揩公家油水,与职工打成一片,待遇上不搞特殊与职工一样。

七是支部经常性地开会教育干部职工,我们管的是人民的钱、职工的钱,只是保管员,只有管好权,没有动用权,做到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使管钱的单位营造良好的廉政风气。

20xx年被市委、市政府授予政风行风“先进窗口”和市级“青年文明号”称号。

三、存在问题。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协调力度不够,我市部分财政拨款的乡镇、教师等还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全省也只有我市有这样的情况,以后要多加强汇报、沟通和协调,尽快使我市财政供养人员的公积金全部落实到位。

二是执法力度不够,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赋予权力的局限性,对一些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企业无法实行强制措施,我市目前有1200个企业、86个社会团体和410个机关事业单位没有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占应缴单位的47。35%,我们将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学习研究,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让更多的职工能享受到住房公积金的政策。

回顾过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导班子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上级要求相比、与不断发展的形势相比、与兄弟城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我们坚信,在上级正确领导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导班子凝心聚力,和全体同志一道,携手共进,我们将抢抓机遇,迎接挑战,赢得新发展,创造新辉煌。

住房公积金管理新条例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下文是最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全文,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

规章制度。

进行统一核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合同。

第三章缴存。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二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三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第二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第五章监督。

第三十一条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三十六条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的;。

(八)非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户口地就业且离开的;。

(九)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福建省劳动社保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参照公积金中心网站的“部门文件”栏目),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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