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停车收费管理方案 停车收费管理方案(通用5篇)

时间:2023-10-08 17:43:48 作者:HT书生 住宅小区停车收费管理方案 停车收费管理方案(通用5篇)

无论是在个人生活中还是在组织管理中,方案都是一种重要的工具和方法,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应对各种挑战和问题,实现个人和组织的发展目标。那么方案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方案策划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住宅小区停车收费管理方案篇一

28日,《停车费怎么收,请你提建议》报道见报后,读者热线响个不停。长沙的吴先生说,超过一小时停车场就按每小时5元收费,“如今吃饭也要两个小时,这样收费不合理”。株洲的黄先生则认为,“如果对停放的车辆受损不包赔的话,就不应该收费”。

湖南省物价局住房旅游与服务价格处处长邓荣幸表示,欢迎市民对停车收费提出意见,物价局将在10月20日搜集意见截止后,完美管理办法。

根据《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对进入室庐小区停车场、室庐小区与其他场所共用的停车场停车不超过一小时的免收停车费。

博俗湘水湾的谢先生提出了这样的疑问。“我们小区两小时之内免费,如果规定一小时内免费,那我们岂不是要吃亏?”

针对这一疑问,邓荣幸表示,这一规定只是最低要求,没有最高限制,“物价局鼓励停车场给车主们更多更大的优惠,并欢迎有条件的停车场或物业免收停车费。”

车辆在停车场丢失了谁来赔?在今后,这一问题或将得到妥善解决。

征求意见稿规定:未购买机动车财产保险的机动车驾驶人,可向停车场另购车辆特约保管服务费,确保停放车辆因丢失或者损毁以及财物损坏等得到赔偿。

也就是说,停车场今后可根据需要与保险公司合作,购买相关责任险,一旦发生车辆受损或丢失,就可按照“特约服务”的规定给予赔付。但收费也会相对提高,因为多出了保险费这项费用。邓荣幸表示,省物价局正在积极联合包括保险局和保险公司在内的相关部门和单位,促进车辆保管保险合作的成功。

而人保财险长沙市分公司责任险部的彭经理也表示了合作的积极意愿,“我们有成熟的保险产物——停车场责任险,并且很多酒店和宾馆的`停车场都购买了这一产物。”不过,因为车辆被盗或受损的风险较大以及购买数量的限制等因素,很多保险公司都将这一险种纳入了“控制险种”的范围,推广非常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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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规定,对办公时候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医院、学校、文化宫等公益事业单位以及电力、交通等公用事业单位办理业务,在合理时间内停放的车辆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不过,相关人士表示,对于非办理相关业务的其他人员或办理完业务后仍将车辆停放在该处的,是否应当收费应根据各地情况而定。

邓荣幸透露,医院停车收费问题是最复杂的一项工作,但相信通过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以及各部门协调,这一问题会妥善解决,医院停车收费会更加规范。

另外,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九条明确,各类收费停车场均须按规定公示服务收费有关内容,包括:车型分类、媒体报道:http://计费时段、收费标准、服务承诺、收费核准机关、监督机关及价格投诉德律风“12358”等,便于群众监督。

据邓荣幸介绍,以咪表收费为例,目前长沙市停车咪表收费标准为每15分钟一元钱,而今后将按照路段、时间等条件的不同,区别对待。比如,晚上某时段内车流量较小的时候,应当降低收费标准或者免费。而具体收费标准和时段等都应当在醒目位置明确标识,做到公开透明。

住宅小区停车收费管理方案篇二

: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政发[2002]183号

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管理,规范停车行为,维护静态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市区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营业性停车场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配建、自建、补建的室内或室外(含地下)停车场和占用道路停车泊位的临时停车场所。

第五条城市停车场是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城市规划部门应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城市道路交通规划编制城市停车场规划,并根据城市发展,逐步组织实施,以适应城市交通与管理的需要。

第六条凡已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大中型临街建筑停车场面积未达到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标准的,必须补建或出资另建停车场。

小型临街建筑必须按规划配建和补建非机动车停车场。

第七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协同城市规划部门制订停车场的规划,并对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监督。停车场的专项规划,应当与道路交通发展相协调,有计划、有步骤发展大型专用停车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按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规定标准实行。

第八条建立规划、土地、建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的临街停车场建筑图纸会审制度。新建公共建筑必须按规定配建停车场;没有配建停车场的,市规划、土地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许可证》。

第九条居民住宅小区的建设,应当根据小区的规模、居住人口数和规划规范要求配建相应的停车场地。

第十条停车场的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核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开工建筑手续。

第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场点,必须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建设、城-管部门批准,并办理占道许可证,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道设置临时停车场点。

第十二条建设停车场,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控制占道,并鼓励投资者采取多种方式投资建设,谁投资、谁受益。

第十三条新建公共建筑应按规定配建停车场,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

第十四条单位内部自备停车场所,由单位投资建设,并全部对外开放,实行统一收费服务,并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后,纳入社会化停车场管理。

第十五条停车场建设的勘察、设计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承担停车场建设的施工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停车场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六条停车场应配建照明、通讯、排水、消防等设施,并按国家标准gb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和标线,保障车辆安全进出。有条件的必须安装停车场监视设备。

第十七条停车场建设工程竣工后,须经有关部门参与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未经市规划、国土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改变其用途,不得缩小停车场的使用面积。

第十九条凡开办经营性收费停车场的,应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提出申请时应注明名称、位置、面积、泊位、负责人、管理人数、产权证明和平面图,并分别到工商、地税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及办理税务登记后,购置停车场标志牌,领取停车场登记本、月报表和地税部门专用发票,方可开业。

第二十条停车场实行等级管理制度。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根据停车场所处地理位置、内部设施、管理水平、服务条件和供求关系等因素,将停车场分为一、二、三级,并每年进行审查验收,颁发相应的等级合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物价部门根据停车场的等级,核定其收费标准,实行分类收费。

第二十二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履行下列职责:

(四)负责车辆查验、登记;

(五)维护场内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

(七)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可疑车辆,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八)保持停车场环境整洁。

第二十三条所有车辆必须在停车场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停放点依次停放,并服从交通民-警和停车场管-理-员的指挥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停放时,须严格遵守停车规定,按指定的泊位或停车线停放车辆,车主应关闭电路、拉紧手制动器、锁好车门,并按标准交纳停车费。

第二十五条装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和不清洁的`车辆,不准进入停车场停放。

第二十六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停车场管理的监督和管理人员的培训,督促停车场车辆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

第二十七条未经批准停用停车场或者改变停车场用途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并可从停用或改变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二十八条在停车场年度审查验收中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责令整改,降低停车场等级,取消停车场等级合格证的处理。

(一)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二)不按核定的等级和标准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停车场经营者没有执行“五有”、“五统一”、“四公开”管理规范的;

(四)停车场年度审验中发现有严重治安、消防隐患的;

(五)发生车内物品失窃、机动车失窃、因管理原因引起火情等重大刑事、治安事件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的,由规划、建设、城-管、工商、地税、物价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所辖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施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住宅小区停车收费管理方案篇三

1、制定完善的停车场管理制度,并遵照执行。

2、定期检查停车场配置足够的消防栓等灭火器械,并可通过防火卷帘将整个车场分割成若干个防火区域;车管员对易燃易爆物品、烟火等涉及安全的一切事项严格把关,提高警惕性,杜绝隐患。

3、私家车位设立明显识别标示,车管员不让其他车辆挤占私家车位;对于一些禁止停车的场所,设置显著的禁停标志,对违禁的车辆实施处罚。

4、对于临时泊车卡、月保卡与私家车位卡采用不同颜色印制,便于识别管理,在车卡背面注明有关事项如:不赔偿损失、车辆应自办保险等,尽量避免事后纠纷。

5、车场配置显著的出入口指示、限高标志、禁鸣标识、限速标志、车场管理须知、收费标准等。

6、车管员对每辆进入车场车辆作适当检查,注意车辆是否有被撞、被刮等迹象做好现场记录由车主签字确认,在此减少不必要的纠纷;主动礼貌提醒车主不要将贵重物品留在车内,同时阻止闲杂人员进入车场。

7、停车场将安排专职车管员对停车场实施巡查管理,并引导车辆停放,提供问询服务。

8、对车场出入口附近的路面实施人车分流,确保区内人员进出及活动的安全;对于易产生交通瓶颈、造成堵塞的地段及时进行有效疏导。

9、在停车管理员手中将备一份月保车主基本档案,以便车辆发生危险情况或紧急疏散时使用;车管员巡查中若发现停放车辆有异常情况(自燃等)要立刻采取措施实施补救,若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要尽快处理,以不妨碍车辆通行为准则,并好事件报告。

10、对于长期乱停乱放、耍赖不交车辆保管费的车辆,车场管理部按规定给予发函提醒,再实施锁车处理,或将其强拖走交由交警部门进行处罚。

二、月保、临保、ic卡办理

停车场的出入口匀使用ic卡智能系统。有月保车辆需求的业主/租户首先到服务中心填写月保车辆申请,按收费标准交纳月保费用,由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按技术要求将ic卡一卡通输入停车场月保通行指令,此时业主可享用ic卡一卡通的全程服务。若到月底未重新办理月保交费,ic卡一卡通将终止停车场通行服务。

临保车辆是用入停车场自动取卡,出车场时读卡交费。车辆临保的业主,不享受一卡通全程服务。其他外来人员使用的临时停车ic卡不具备从停车场进入楼层的功能。凡业主的大堂门ic卡皆具备从停车场进入楼层之功能。

三、负一层管理建议

负一层为住宅、商业公寓合用之地,按发展场出入口不字的要求,负一层将按照住宅109个车位,商业、公寓100个车位的'划分明确区域,设置明确的行驶、停放指引牌,各行其线共享其路,并在负一层车场管理人员的配置上比负二层多设一人。

四、停车场环境管理

停车场将定期开启风机换气,保证空气流通。每日清洁人员将对车场实施保洁作业,定期对地面进行冲洗、管网实施擦抹。巡查人在其巡查过程中将随时注意地面卫生情况,并对大件垃圾立刻实施清理。

五、停车场物业管理费用收取

停车场的物业管理费用,我公司将按照行业规定对每一月保车位收取管理费100元,对每一临保车位收取管理费150元,空置车位另行商定。

六、停车场物业管理费收取的用途

停车场的物业管理费的收取费用,主要用在支付停车场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停车场设备、设施的养护维修,停车场用水、用电费用以及其它不可预见的费用。

七、停车场标识:市场各区域竖立停车场标识

八、停车场管理规定须悬挂公示

住宅小区停车收费管理方案篇四

航空路等八个停车场均由xxxxxxx运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管理,采取无人值守方式营运。具体情况如下:

(一)申请情况

根据《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鄂价工服〔20xx〕151号)第十四条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的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0xx年2月15日,襄阳灵秀家园智慧城市运营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了关于制定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的定价申请。

(二)停车场现场探勘情况

我局2名工作人员对停车场进行了现场踏勘,停车场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合适场地,申报场地与现场踏勘位置相符;

2.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

3.配有巡检人员定期巡检;

4.计费设施已安装到位;

5.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已建立。

(三)制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1.定价权限。根据《湖北省定价目录》,“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及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车实施服务收费标准”定价部门为:市(州)、县人民政府,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我局有定价权。

2.是否属于政府定价。根据《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鄂价工服〔20xx〕151号)第五条规定,下列场所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政府的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

以上停车场符合上述规定,应纳入政府定价。

3.制定收费标准的`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xx〕46号)、《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鄂价工服〔20xx〕151号)等相关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xx〕46号)差别化停车有关要求,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区分不同区域、位置、时段、车型和占用时长等,拟定以下收费方案。

(一)停车收费标准方案

(1)小、中型车3小时内(含)收费5元,3—24小时白天(早7∶00—晚20∶00)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夜间(晚20∶00—次日早7∶00)每增加1小时加收0.5元。一次停车24小时内最高限额20元。

(2)大型车3小时以内收费8元,3—24小时白天(早7∶00—晚20∶00)每增加1小时加收2元,夜间(晚20∶00—次日早7∶00)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一次停车24小时内最高限额40元。

(3)小、中型车实行包月计费方式的,每月不超过200元;大型车实行包月计费方式的,每月不超过500元。

(4)停车30分钟内,免收停车费。

(5)超过24小时重新按以上规定计收。

2.钻石大道停车场、钻石大道北生态停车场

(1)小、中型车4小时内(含)收费5元,4—24小时白天(早7∶00—晚20∶00)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夜间(晚20∶00—次日早7∶00)每增加1小时加收0.5元。一次停车24小时内最高限额15元。

(2)大型车3小时以内收费7元,3—24小时白天(早7∶00—晚20∶00)每增加1小时加收2元,夜间(晚20∶00—次日早7∶00)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一次停车24小时内最高限额35元。

(3)小、中型车实行包月计费方式的,每月不超过150元;大型车实行包月计费方式的,每月不超过300元。

(4)停车1小时内,免收停车费。

(5)超过24小时重新按以上规定计收。

(二)优惠减免政策

1.对悬挂公安部门核(换)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车辆,停车前2个小时免收停车费;第二个2小时减半收取停车费。超时停车,按正常标准收取停车费。

2.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等免收停车服务费。

3.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如残疾人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残疾人专用通行证驾驶残疾人本人专用车辆,免收停车费。

4.车型大小具体分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有关机动车类型划分的规定确定。

(三)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

实施收费时,在停车场入口处和交费处醒目位置,按明码标价规定公示车型分类、计费时段、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承诺、监督机关及价格举报电话等有关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一)风险评估情况。一是停车服务车位增加,能更好地服务于民、方便于民,有利于社会效益提升;二是优惠幅度更大。全省执行30分钟免费停车,对新能源汽车,多数规定2小时免费,第二个2小时减半收取停车费。停车超过4小时,按正常标准收取停车费。综合评估,本方案无风险。

(二)执行时间。拟定标准于印发之日起执行。

(三)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xx年7月25日。

(一)邮寄:

(二)联系人:

(三)邮箱:

住宅小区停车收费管理方案篇五

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管理,规范停车行为,维护静态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市区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营业性停车场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配建、自建、补建的室内或室外(含地下)停车场和占用道路停车泊位的临时停车场所。

第五条城市停车场是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城市规划部门应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城市道路交通规划编制城市停车场规划,并根据城市发展,逐步组织实施,以适应城市交通与管理的需要。

第六条凡已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大中型临街建筑停车场面积未达到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标准的,必须补建或出资另建停车场。

小型临街建筑必须按规划配建和补建非机动车停车场。

第七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协同城市规划部门制订停车场的规划,并对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监督。停车场的专项规划,应当与道路交通发展相协调,有计划、有步骤发展大型专用停车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按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规定标准实行。

第八条建立规划、土地、建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的临街停车场建筑图纸会审制度。新建公共建筑必须按规定配建停车场;没有配建停车场的,市规划、土地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许可证》。

第九条居民住宅小区的建设,应当根据小区的规模、居住人口数和规划规范要求配建相应的停车场地。

第十条停车场的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核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开工建筑手续。

第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场点,必须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建设、城-管部门批准,并办理占道许可证,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道设置临时停车场点。

第十二条建设停车场,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控制占道,并鼓励投资者采取多种方式投资建设,谁投资、谁受益。

第十三条新建公共建筑应按规定配建停车场,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

第十四条单位内部自备停车场所,由单位投资建设,并全部对外开放,实行统一收费服务,并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后,纳入社会化停车场管理。

第十五条停车场建设的勘察、设计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承担停车场建设的施工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停车场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六条停车场应配建照明、通讯、排水、消防等设施,并按国家标准gb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和标线,保障车辆安全进出。有条件的必须安装停车场监视设备。

第十七条停车场建设工程竣工后,须经有关部门参与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未经市规划、国土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改变其用途,不得缩小停车场的使用面积。

第十九条凡开办经营性收费停车场的,应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提出申请时应注明名称、位置、面积、泊位、负责人、管理人数、产权证明和平面图,并分别到工商、地税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及办理税务登记后,购置停车场标志牌,领取停车场登记本、月报表和地税部门专用发票,方可开业。

第二十条停车场实行等级管理制度。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根据停车场所处地理位置、内部设施、管理水平、服务条件和供求关系等因素,将停车场分为一、二、三级,并每年进行审查验收,颁发相应的等级合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物价部门根据停车场的等级,核定其收费标准,实行分类收费。

第二十二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履行下列职责:

(四)负责车辆查验、登记;

(五)维护场内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

(七)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可疑车辆,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八)保持停车场环境整洁。

第二十三条所有车辆必须在停车场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停放点依次停放,并服从交通民-警和停车场管-理-员的指挥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停放时,须严格遵守停车规定,按指定的泊位或停车线停放车辆,车主应关闭电路、拉紧手制动器、锁好车门,并按标准交纳停车费。

第二十五条装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和不清洁的车辆,不准进入停车场停放。

第二十六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停车场管理的监督和管理人员的.培训,督促停车场车辆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

第二十七条未经批准停用停车场或者改变停车场用途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并可从停用或改变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二十八条在停车场年度审查验收中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责令整改,降低停车场等级,取消停车场等级合格证的处理。

(一)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二)不按核定的等级和标准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停车场经营者没有执行“五有”、“五统一”、“四公开”管理规范的;

(四)停车场年度审验中发现有严重治安、消防隐患的;

(五)发生车内物品失窃、机动车失窃、因管理原因引起火情等重大刑事、治安事件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的,由规划、建设、城-管、工商、地税、物价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所辖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施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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