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管理工作报告 机关停车管理

时间:2023-08-30 12:21:45 作者:曹czj

停车管理工作报告 停车管理作为城市交通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对于保障道路畅通和城市秩序的维护起着重要的作用。本次工作报告旨在总结和概述我所负责的停车管理工作,并提出改进和优化的措施。通过深入分析各方面的情况,我们致力于提供高效的停车服务,有效解决停车难题,促进城市交通的发展和居民生活的便利。在不断探索和实践中,我们将不遗余力地推进停车管理工作的现代化,以期为城市发展和公众福祉作出更大的贡献。

停车管理工作报告 机关停车管理篇一

(一)所有外来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出大院。

(二)出入大院时的车辆应按规定方向减速行驶,时速不超过5公里,不得大声鸣号,不准在大院内学习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须下车进出大院。

止停车,机关部门车辆停放在停车库内,外来车辆按规定的地点停放。必须锁好车门,关好车窗,注意安全,保持车位清洁,因车辆行驶不当而撞坏公共设施,须追究责任,予以赔偿。

(四)进入停车库的车辆必须严格按划定的车位停放,不得占道乱停,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和其他机动车必须在指定区域内整齐停放,停车库内严禁吸烟。

(五)为确保停车库道路畅通,通道上不准堆放物品,不准乱扔纸屑和脏物;严禁擅自移动、挪用消防设施,保证完好无损,确保安全。

为了缓解机关停车压力,在落实机关停车制度的前提条件下,维护机关停车秩序,进行停车分流,开展“少开一天车”的活动。

一是按照机关停车管理制度,规范机关院内停车秩序,严格登记、核查机关进出车辆,杜绝外来车辆停放。

二是将机关部分干部职工家属车辆分流到宿舍区内停放,使机关办公区域停车压力得到一定的缓解。

三是落实机关一、二办公区周边街道停车,为自觉将车停放在停车位上的机关干部职工提供免费停车证的.停车服务,在机关召开大会时,放置会议停车标志,停放部份参会人员和外来办事群众的车辆。

四是我局会同机关工委发起“绿色出行,每周少开一天车在行动”的倡议,对缓解机关停车压力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上半年为机关干部提供停车服务13.6万辆次。

停车管理工作报告 机关停车管理篇二

黄兴路步行街位于长沙市最繁华的地段之一,是一条集购物、休闲、娱乐、餐饮、文化及旅游等多项功能于一体的步行商业街。商铺众多,品牌齐全,每天都吸引着大批市民和游客前去消费游览。为了给消费者提供良好的停车环境,提高步行街的停车管理水平,步行街引用了科拓停车场免取卡管理系统,通过车牌识别,实现对车辆免取卡收费。

科拓停车场免取卡管理系统设置在黄兴路步行街停车场出入口处,系统采用目前最先进的`车牌识别管理模式,配备专业的卡口专用高速摄像机,可实现车辆1秒钟超速识别进出。无论是步行街的vip车辆还是临时车辆,进出时都无需取卡、刷卡等复杂程序,待系统快速完成车牌识别过程后,道闸会自动抬杆放行,从而实现不停车快速进出,一改步行街出入口车辆拥堵的现象。而且,通过车牌识别自动核算停车费,核算机制严密,且以车辆的车牌为进出唯一凭证,对出入车辆进行照片对比,严格车辆管理制度,可有效保障步行街消费者的车辆财产安全。

另外,除了常规的车配识别和收费功能,科拓停车场免取卡管理系统还可有效统计黄兴路步行街的车流、停车场使用率等信息,提升步行街停车场的信息化功能,便于步行街管理方随时掌握停车场的整体使用状况,方便即时管理。

目前该项目科拓停车场免取卡管理系统还在施工阶段,再过不久便可正式投用。相信随着科拓停车场免取卡管理系统的顺利运行,长沙黄兴路步行街的停车拥堵问题将得到有效解决,步行街的停车环境也将得到大大改善。

停车管理工作报告 机关停车管理篇三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和停车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经营和管理活动以及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供社会车辆停放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或者危险化学品运输等专用车辆停放的场所;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闲置空地临时停车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施划,并规定一定使用时间,占用道路停放机动车辆的场所。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场及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确保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

第五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负责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管理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管理。

土地、工商、税务、物价、市容园林、道路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有专用停车场和停车条件的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场地。

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机动车停车场。

第七条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进行编制,并根据本市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由市公安机关组织编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一)新建项目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其土地供应方式按照新建项目的土地用途确定。

(二)已建项目需要扩建停车场的,其土地供应方式不变。

(三)利用地下空间单独新建停车场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土地用途为道路广场用地,核发地下土地使用证。申请有偿使用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四)利用地上空间单独新建停车场的,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停车场,其建筑面积不计入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不收取土地出让金。

第九条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新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以及相关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停车场。不按照《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不符合相关机动车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停车场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审批。

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及时改建或者扩建。

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建、改建或者扩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修建地下停车场应当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

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结合本市机动车发展情况,及时编制或修订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的相关规范和标准。

第十条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确因场地等条件所限,难以配建、增建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泊位的,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所缺停车泊位的数量情况缴纳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建设单位不缴纳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所缺每一停车泊位需缴纳的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由市规划、建设交通、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全市统一的标准。

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由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

第十一条设置临时停车场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相应的技术规范,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遇有重大活动,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时,专用停车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条件下,向社会开放。

停放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专用停车场不得存放社会车辆。

第十二条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征求市容园林、道路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后可以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并规定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应当明示。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应当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园林、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道路停车泊位状况每年评估一次,根据城市发展状况,适时增减道路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开。

施划新的道路停车泊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园林、道路行政主管部门举行听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宽度不足15米或单向通行的城市车行道路,不得双侧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下列区域或者路段不得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二)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

(四)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300米以内;

(五)铁路沿线两侧32米内;

(六)城市快速路、市区主干路以及其他交通流量大的市区道路;

(七)双向通行宽度不足9米或者单向通行宽度不足8米的城市车行道路;

(八)其他不宜施划的区域或者路段。

第十四条已建成的机动车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施划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在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阻止停车。

第十五条居住区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停车泊位、停车库,应当满足本居住区内业主的停车需求,不得闲置。

公共建筑、商业街区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应当全天向社会开放。

第十六条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客流量较大的机场、车站、港口、商业街区、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划定客运出租汽车候客停靠区域,向全行业开放,供客运出租汽车免费停靠候客。在有条件的道路上划定客运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客运出租汽车在候客停靠区域内停靠,不得向停靠的客运出租汽车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道路停车泊位、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应当通过经营权招标或者拍卖确定经营者。招标或者拍卖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道路停车泊位占用道路的日常维护和修缮,不得挪作他用。

其他单位和个人投资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可以由投资者经营,也可以通过委托、租赁、招标等形式确定经营者。

第十八条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并在所在地税务部门申请领取停车场专用发票后,方可进行经营。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在办理上述规定的手续后10日内,应当持有关材料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解散的,应当按规定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并自变更、注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同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投入使用的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ga/t761-2015)国家标准。

第二十条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制定停放车辆、安全防范、消防等管理制度;

(三)配置完备的照明、计时收费设备,保证停车设施正常运行;

(四)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

(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价格收费,使用专用发票;

(六)工作人员佩戴服务牌证;

(七)不得在机动车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安全停放的经营活动;

(八)停车场达到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管理亭周边不得乱堆乱放,保证干净整洁。

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前款第(一)、(五)、(六)、(七)项规定,并配备必要的照明设施;采用电子仪表收费方法的,应当在醒目位置明示电子仪表收费设施的使用说明,确保设施整洁、完好;不得擅自扩大占路面积。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停车场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三)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四)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五)不得在场内吸烟、使用明火、试车、乱扔垃圾。

停车场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的标准收费、未佩带服务牌证、不使用专用发票的,停放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可以拒付停车费。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区别不同区域、不同停车时间,并按照中心城区停车收费高于边缘城区停车收费、同一区域道路停车泊位收费高于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收费的原则,确定停车收费标准。停车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研究制定。

第二十三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擅自设置临时停车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在经营活动中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在经营活动中无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施划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在道路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阻止停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每一泊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居住区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停车泊位、停车库闲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每一闲置泊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

(四)公共建筑、商业街区配建的公共停车场未全天向社会开放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投入使用的机动车停车场不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国家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六)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六)、(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已建成的机动车停车场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不缴纳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的,由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

第二十六条对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实施管理的相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停车管理工作报告 机关停车管理篇四

停车场(库)由物业公司设置专人服务,所有出入停车场(库)的车辆,必须服从专职管理人员的'指挥和安排。

物业公司所发出的车辆“出入证(卡)是车辆出入停车场(库)的唯一有效证件,一证一车,领证后请勿放置在车上,需妥善保管,勿借给他人。如不慎遗失,请立即挂失并交纳相关工本费补办。无车辆“出入证(卡)”或未交清停车费用的车辆,管理人员有权拒绝放行。

摩托车、自行车需停在停车场(库)的,必须遵守规定,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按规定交付停车费。

严禁装载“易燃、易爆、剧毒品”的车辆进入停车场(库),禁止超高超重超限制车辆停放。

请勿在停车场(库)内洗车、修车、加油或清理杂物。

本停车场(库)按物业公司规定缴费,逾期未交纳停车费的,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停放。

停车管理工作报告 机关停车管理篇五

如何挖掘更多地停车位成为新管家的当务之急。宋 峤 摄

2012年1月1日起,南京市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工作将由市公安局移交至市城-管局。停车设施管理体制调整后,将形成以区级为管理的主体,最大限度地提高停车资源的利用率,并利用“五高五低”的价格杠杆缓解停车难。昨天上午,南京市政府就此召开新闻发布会,城-管局行政执法总队总队长靳楠、公安交管局秩序科科长毕衍蒙、城-管局停车管理中心负责人刘国强就停车管理的新政和热点问题答记者问。

亮点剖析

因为街道社区更清楚辖区内哪里有停车空间

南京市城-管局停车管理中心负责人刘国强介绍说,这次调整将理顺南京停车设施管理的体制,形成以区为管理的主体。一直以来,南京市停车设施建设和管理长期统在市级层面,经费管理融不进区级财税体系,形成了条与块的分离。实施停车设施改革调整后,在管理体制形成市级层面主要实施业务指导,区级为建设和管理主体的模式,以发挥最大效能。因为街道和社区最为熟悉辖区的地理情况,可以最大限度地挖掘停车空间。

记者了解到,北京等城市在挖掘城市停车潜力时也是采取类似办法,区里培训社工人员等,组成车位调查小组,下沉到小区里掌握一手的停车位资源信息,汇总后再统一划分车位。刘国强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这些都说明,停车位的挖潜和有序停放,都需要充分挖掘街道等基层力量,由区里来“统建统管”这种新体制将会带来更加合理的资源整合。

焦点关注

鼓励私人投资建设停车场

车位缺口大,90万辆汽车无法完全停得下

毕衍蒙介绍说,目前南京机动车保有量已达138万辆,除去48万辆的摩托车,汽车仍有90万辆,而市公安交管局统计到的停车位为17万个,这个17万是不完全统计,包含的是经营性停车场、路外公共停车场、路内占道停车场等,而各大厦大楼和机关单位等内部配建的地下地面停车位数量不在其中。因此,要想让90万辆车完全能停下是困难的。而从目前全市违停乱停现象突出来看,全市停车泊位的供给和需求的落差是非常大的,导致那么多的违停,每年的处罚量都那么大,该问题已引起市政府高度重视,市里已成立停车场建设和领导管理小组,其中建设小组设在住建委,管理小组设在城-管局。

关于停车位的建设,建设小组也出台了年度工作计划,同时也把建设任务的一部分发到区里。不过具体车位增加多少有关方面未透露。

至于如何来弥补停车位,毕衍蒙介绍说,将来还要出台政策鼓励私人投资建设停车场。

泊位影响交通,勘察后可取消

智能化引导加网格化巡防,治理违停乱象

记者在新街口就常看到各种五花八门的违停现状,比如华联商厦正在建设,密密实实的围挡里就常“藏”着几辆汽车,交-警也大多没有放过,罚单照贴。另外,主干道上靠边违停,骑在路牙上卸掉车牌的现象也非常多。

昨天的发布会上,城-管部门也表示,管理手段将智能化,提高停车设施管理的科技含量,引进先进的管理手段,利用好全市各项交通管理资源,把停车设施管理和车辆分流有机结合起来,使市民更方便停车,减少违停。

同时,停车管理还纳入南京市网格化管理模式,依托网格化巡防,做好停车日常管理及执法,发现违停就尽快引导。另外,也有一些划出的泊位让市民感觉到交通影响。毕衍蒙表示,南京有一些泊位是划在夜间流量非常低的干道上的。泊位情况对交通有影响的,市民可以提出意见,现场勘察后确有影响的可以取消。

“五高五低”价格杠杆正在制定

中心区和白天停车收费相对都会比较高

对车主来说最关心的就是停车收费问题,之前有消息说,元旦后南京的停车收费将实行“五高五低”的思路:路面停车收费高,地下停车收费低;中心区停车收费高,非中心区停车收费低;白天停车收费高,夜晚停车收费低;大车停车收费高,小车停车收费低;长时间停车收费高,短时间停车收费低。

在昨天的新闻发布会上,靳楠也确认了这一消息,利用价格杠杆来调整城区的停车量,而这在其他城市也得到了实践,特别是在北京起到了很大作用,缓解了奥运会期间停车难的问题,因此南京也借鉴了其他城市的经验,学习了北京、成都、无锡等地价格调控的经验,目前市城-管局正在和物价部门紧锣密鼓制定南京市的停车收费的杠杆调控办法,具体的办法举措正在制定当中。

而对于目前有些收费员收个几块钱不撕票,而私揣腰包的'现象,也将制订相关管理办法,予以规范。(记者 孔小平)

新“管家”推出八大新政

1为使管理规范化,市政府办公厅将正式下发停车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

2建立市区两级管理体制,市里成立了停车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市城-管作为停车设施管理的主管部门。

3不断开拓停车资源。市区两级城-管部门将对全市各区域、街巷停车需求与实际供给之间的矛盾,进行定性定量的分析,进行公共停车泊位增量挖潜和调整运用。

4实现管理手段智能化。南京将提高停车设施管理的科技含量,引进先进的管理手段。

5把停车管理纳入南京市网格化管理模式,依托网格化巡防,做好停车日常管理及执法。

6提升管理队伍的素质。对停车场人员的管理,南京市也将制订管理办法,规范完善招录、培训、考核、奖惩等事项。

7规范停车设施配套建设,实现“五个统一”,即:统一许可、统一施划、统一标志、统一价目公示、统一票据。

8规范信息披露,提高市民的参与度,围绕停车问题主动征询市民群众好的意见和建议。

热点问答

违停罚单今后谁来开?

还是交管部门

靳楠:南京市城-管局管理的是停车场内部的一些设施设置、收费人员等,对社会停车场管理则是行业指导。对于执法工作来说依然在交管局,所谓的贴单子等处罚权依然在交管局。

停车费用去哪里?

主要用于区里统配统建

靳楠:这次在深化和优化停车场管理实施意见中,非常明确的是,为避免利益的部门化,收费收上来以后倾向于基层,服务于建设,满足现有的管理需求的三原则。目前南京停车场管理人员有700多人,今后随着停车场数量增加,人员还将有所增加,在保证这块开支基础上,目前采取以区为管理模式,把管理权限下放到区里面,这样“建”与“管”紧密结合在一起,既管又建,区里对这部分收费作为统配统建的补充,市里面也有统一的建设的规划。

小区停车位只卖不租怎么管?

即将出台办法来清理

靳楠:很多新建小区的地下都建了大型停车位,但开发商只卖不租,导致买不起的车主就把车停在小区外面或者道路上,造成道路拥挤,这个情况是现实存在的,且具有一定代表性。这次调整管理工作中,南京市住建委牵头正在制定南京市停车建设和管理的办法,里面已考虑到停车设施如遇到只售不租的情况,下一步的工作计划中,住建委将牵头与房管局和人防部门,对这一块做进一步清理,同时成立相应法规进行限制。

政府机关停车位对外开放吗?

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推广

靳楠:全国很多城市这么做,南京也提倡这样,利用一些社会资源,包括一些政府机关大院的停车场,学校、工厂等夜间闲置的停车位,来提供给社会服务,缓解停车难问题,这也是解决停车难的出路之一。南京在方案中也明确提出来,鼓励错时停车,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停车设施。其实,南京有些部门和单位已有所尝试,有些学校已把操场或者操场周边区域,在夜间集中起来,供周边小区停车。但停车牵扯到安全等问题,所以这一举措在全市推广还有个过程,现在是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保证安全的情况下,积极提倡这一方式。

中心城区占道车位会变少吗?

严格控制并趋向减少

毕衍蒙:繁华区的公共交通很发达,加上也是交通拥堵区,所以“繁华地区的占道车位要让位于通行”,因此像商贸繁华区等中心发达区域的占道停车位将严格控制,并趋向减少。像新街口繁华区,公交和地铁的线路非常多,甚至超过了东京和新加坡,仅次于香港。这样中心城区的占道停车位减少后,为了方便开车市民在城市外围进入中心区,城-管部门已和地铁公司沟通,下一步要完善地铁尤其是外围站点的大型换乘枢纽。届时,市民开车只需到城市外围的地铁站点。

停车管理工作报告 机关停车管理篇六

停车场的法律责任和风险责任规避

各位上午好!

很高兴有一个机会跟大家一起来探讨在停车场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一些法律问题以及停车场风险责任的规避问题。我今天的讲座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讲:存放在停车场的车辆丢失时停车场责任的认定;第二部分讲停车场对停放车辆内货物的丢失应承担什么责任;第三部分:车辆在停车场管理期间丢失,停车场不承担责任的情况;第四部分:停车期间,如果发生车主将停车卡或停车小票丢失,如何收取停车费用。第五部分:有关停车管理的主要法律、法规;第六部分:停车场的风险规避以及发展前景。

首先讲第一部分:存放在停车场的车辆丢失时停车场责任的认定问题。总体上讲,法院在审理停车场丢失车辆的案件时,普遍的观点是:把停车人和停车场之间的关系,认定为保管合同关系,认为停车场作为专业的停车管理服务企业,对它管理范围内的车辆,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发生车辆在停车场丢失的情况,通常会判决停车场赔偿停车人的损失。

关于停车场责任的认定问题,我讲两个案例:案例1:交纳4元停车费 停车场赔偿车主六万元[案件简介]2014年8月,西城法院对一起停车场丢车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判决停车场的管理者北京某停车管理有限公司赔偿车主黄女士6.1万元丢车款。据黄女士说,她是一辆桑塔纳2000型车的所有人, 2014年4月15日,她将车借给同学关某使用,同日20时许,关某将车停放在被告负责管理的一个电影院停车场内,并交纳了4元停车费,同日22时20分关某取车时,发现该车辆已不在原位置。关某立刻找到停车管-理-员询问,确认车辆丢失后,拨打了110报警。后车主黄女士将停车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车辆丢失损失费9.9万元。在案件审理中,停车场一方否认黄女士的车辆是在该停车场存放丢失的事实,不同意黄女士的诉讼请求。为证明黄女士的桑塔纳2000是否在停车场丢失,法院根据黄女士的申请,调取了西城分局刑侦支队对黄女士、停车场女收费员等人的询问笔录。在对丢车人关某的询问笔录中,侦查员问发现车不见后,那停车场的收费管-理-员说过什么,关某回答,她当时说电影散场之前她还曾看见车在。在侦查员对一名在场保安员的询问笔录中,侦查员问那个停车管-理-员说过什么,保安员说,停车管-理-员说电影散场前还曾见过这车,车还在。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作为专业的停车管理企业,停车管理公司对在其管理经营的停车场内停放的车辆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其停车场内,原告的车辆丢失,停车场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2:收费停车场内丢车 法院判赔11万 [案件简介]2014年2月,张先生驾驶一辆03年购买的帕杰罗越野车前往朝阳区一家饭店用餐。在交纳了4元钱停车管理费后,张先生将车停在了饭店对面的停车场里。过了一个多小时,用餐完毕的张先生从饭店出来准备驾车离开,却发现自己的帕杰罗已经不翼而飞了,张先生立即拨打了110并联系保险公司。由于此前购买了保险合同,张先生从保险公司那里得到了34万元的赔偿,但是当时买这辆车的时候花了50多万元,剩下的钱谁来赔?为此,张先生将该停车场的管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停车管理公司赔偿剩余的损失。但停车管理公司不同意赔偿,他们的理由是,停车场只收取了停车费4元钱,车主并未把车钥匙、行车证交给停车场管理人员,车辆始终在张先生的控制之下,所以双方之间没有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公司不应赔偿。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停车管理公司向张先生赔偿损失费11万元。 [法院认定]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停车管理公司在向张先生收取了停车费并出具了盖有其财务公章的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后,保管合同已经成立,双方之间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张先生是否把车辆钥匙、行车证交给停车管理公司不影响该保管合同的成立。因公司保管不善,造成张先生车辆丢失,公司应对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做出的赔付,无法弥补张先生的实际损失时,停车管理公司应予以赔偿。

第二部分:停车场对停放车辆内货物的丢失应承担什么责任当一辆机动车存放在停车场后,车上的物品能否作为车辆的一部分与停车场形成保管合同关系?车上物品的丢失,停车场是否也应承担责任?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通常会认为:停车管理服务只是针对车辆的一种保管关系,并不针对车辆内的物品,因此,通常会判决:停车场对车主车上物品的丢失不承担责任。

关于这个问题我讲两个案例:案例1:车内笔记本电脑丢失 车主责任自负 [案件简介]:2014年7月5日,杨女士搭乘朋友的汽车到机场接人。当晚21点30分,他们一行人将车辆停放在机场楼前的停车场后去附近吃饭,杨女士将一台笔记本电脑放在了车的后座上。两个小时后,他们回到停车场,发现车内的笔记本电脑不见了。杨女士当即报案,刑侦支队在现场勘察发现,该车左前门车锁有被撬痕迹。杨女士认为,是停车场保管失职造成自己的笔记本电脑被偷,要求停车场对此进行赔偿,索赔金额为:电脑的价款11.32万元以及汽车换锁费用2874元等。而停车场认为,杨女士既非车主也非车辆驾驶员,与停车场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且在停车场入口处的“停车须知”告示牌上,已明确告知车主“请妥善保管车内外物品,丢失概不负责”,在管-理-员发给车主的停车票据上也印有“特别提示”,声明“停车场对放置于车辆内外之物品,或停泊期间车辆之被盗窃与损毁概不负责,我方只保管车辆,不保管车内物品”。因此,他们没有必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朝阳区法院一审认为,停车场和杨女士等人之间存在保管合同关系,保管人的责任是对整个保管物进行保管,因此,停车场对杨女士放在车内的财物具有不可推卸的保管责任,其为了免除其法定责任而单方做出的各种“声明”均属无效。2014年3月,朝阳区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支持杨女士的诉讼请求,考虑到笔记本电脑折旧因素,判令首都机场赔偿杨女士电脑丢失的损失7000元以及更换车锁费用2874元。一审判决后,首都机场不服,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笔记本电脑损失缺乏法律依据。2014年7月,该法院审理认为,杨女士虽然不是车辆的所有人,但能出示存车发票,首都机场应对寄存车辆发生撬盗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于贵重物品放置在车内的安全隐患,首都机场履行了相应告知义务,杨女士离开车辆时没有随身携带笔记本电脑,对笔记本电脑丢失具有明显过错,其要求首都机场赔偿笔记本电脑损失缺乏法律依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首都机场赔偿杨女士2700余元更换车锁费用,驳回了杨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的观点是:未经保管方同意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审理此案的北京市二中院告知该案中,杨女士的存车发票可作为保管合同,证明寄存人与首都机场已形成了合法有效的车辆保管合同关系。合同履行期间,首都机场应对寄存车辆发生撬盗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杨女士存放车辆时,既没有将笔记本电脑交付停车场管理人员,也没有将笔记本电脑放置在车内的情况明确告知停车场管理人员,所以,无法认定杨女士与首都机场达成笔记本电脑保管合同关系,因此,对于笔记本电脑的丢失,首都机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2:未明确约定 停车场对车载货物无保管责任 [案件简介]:原告罗某、黄某合伙驾驶赣c22836东风货车跑运输。1999年6月2日,两原告与第三人某运输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由两原告承运第三人交付的50套空调,从珠海运至合肥。该空调单价6977元/套,总价值348850元。运输途中,两原告于6月4日晚11时许,将车停进被告的停车场,并对停车场门卫鄢某说车上装有空调,要好生看管,但未说明数量、规格和单价,也未进行验收交付。6月5日晚8时左右,一男青年对停车场门卫鄢某说,他与两原告是合伙的,即到服务台交了8元停车费将车开走了。6月6日晨6时许,两原告到停车场取车,发现车不见了,便向当地公安机关报了案。因案件一时不能侦破,两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因保管不善致车货被盗造成的车辆损失38010元、货物损失348850元。因货为第三人之货,故某运输公司以货主身份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货损348850元。 [法院认定]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原告与被告沿用当地习惯口头达成的汽车保管合同合法有效。两原告的车停放在被告停车场被盗,被告应对该车进行赔偿。但对车上货物,原告仅说装有空调,未要被告验收,也未讲明货物数量、规格和单价,未取得被告给付的空调保管凭证,故原、被告之间未形成空调保管合同法律关系,两原告与第三人要求被告赔偿货物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可保留向两原告索赔的权利。依照合同法及民法通则之规定,该院判决被告赔偿两原告车辆损失38010元,对两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驳回第三人要求被告赔偿货损的诉讼请求。通过上面的案例就可以看出:停车场有偿向客人提供停车服务,车辆是保管标的物是没有争议的,保管标的物是否同时包括车上所载货物或客人放在车内的其他物品,这就要根据保管合同的法律性质、特征来判断。一般来说,停车服务指向的标的物为车辆,并不包括车上物品或车载货物的保管,如果包括,则必须另行以明示的方式成立保管关系,保管人因责任重大,相应的就需要另行收取车上物品或货物的保管费用。所以,在保管人收取的费用仅为停车费的情况下,很难推定停车服务包括车辆保管和车上物品、货物保管都在内。本案原告虽然向被告工作人员说车上有空调,要好生看管,但并未要求工作人员验收,也就是说没有交付行为,工作人员也未开出该方面的保管凭证,根据上述,认定就车上空调成立了保管关系就缺乏证据,法院据此认定双方就车上空调未形成保管合同法律关系,是有理由的。

第三部分:车辆在停车场管理期间丢失,停车场不承担责任的'情况。现实中也有车主丢车,但是因为车主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所丢失的车辆丢失在停车场,法院会判决停车场不予赔偿。一般法院判决不予以赔偿的案例,大多与停车凭证有关。通常认定车辆是否在停车场存放的凭证是停车凭证。停车凭证是双方成立保管合同关系的直接证据,如果车主拿不出停车凭证又找不到其他有利的证据如停车纪录、证人证言等,其索赔请求通常难以得到支持。

关于丢车,停车场不赔的案例,我讲两个,案例虽然说的是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但和存放汽车的道理是相同的:案例1:停车场管理无瑕疵,失主索赔败诉 [案件简介]原告单某是上海市某小区居民。2004年12月,原告购买了一辆菲利普电动自行车,并自2014年1月起与被告某停车场建立了保管关系,租赁由被告管理的原告居住小取内的非机动车停放库一个车位。2014年4月14日,原告与停放库的管理人员交涉,认为其停放在停放库内的电动自行车被窃。后双方未能协商解决,原告诉至法院。在法庭审理中,原告诉称,2014年4月14日上午前去取车时,发现所停放的车辆不见了,遂与管理人员交涉,但未果。因被告在寄存车辆的管理制度中存在瑕疵,故要求被告赔偿其购买电动自行车的经济损失2600元。被告辩称,非机动车停放库24小时有人管理,车辆进库时由管理人员交给车主号牌,车辆出库时由车主将号牌交还管理人员,现原告的停车号牌在被告处,证明原告的电动自行车未进停放库,故不同意原告的诉求。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车辆已交付被告保管的事实,且双方在庭审中均陈述,车主在停放车辆时管理人员给予相应号牌,而在领取车辆时则交还号牌,故号牌系双方约定的保管凭证。现原告的号牌仍在被告处,更不能证明原告已将车辆交付保管的事实。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2:没有存车凭证 车主状告停车场败诉 [案件回顾]朱先生诉称,2014年1月25日下午17点,其到海淀区知春路沃尔玛超市,将自行车停在被告的存车处,存车时有被告公司的工作人员,原告特意问清被告是在晚上20点下班后进入超市购物,当原告在18点50分从超市出来时发现存车地方的看车人不在了,朱先生自行车也丢失了,随后报110,后去双榆树派出所作笔录,后与被告多次交涉此事,没有结果。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购车费用1298元。被告则称,原告没有将自行车存放在我公司所属的停车场内,我公司没有和原告形成保管合同关系,我公司的存车场在存车时均有存车凭证,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我公司工作人员疏忽管理,致使原告车辆丢失。 [法院认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由于被告并不认可原告将车辆存放在其所管理的停车场,因此原告应当提交充足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其确实将车辆存放在被告管理的停车场。而根据原告所提交的报案回执单和发票,无法认定原告所述存车事实的存在,只能认为是报案人的单方面陈述,由于原告所报的盗窃案目前公安机关尚未侦破,因此对于相关事实亦无法认定,也无法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着保管合同关系,现原告主张被告赔偿购车款,证据不足,据此,2014年4月28日,海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朱先生要求某停车公司赔偿其购车款的诉讼请求。

由以上案例可以看出,除非停车双方有特别的约定或者法院判定时能够有足够的其他证据(如口头、证人书面证明)证明等,停车凭证是为双方存在保管合同关系的主要也是最重要的证据。停车场一般制作停车牌等停车凭证,规定一车一牌、凭牌停车、交牌取车等,停车凭证在停车合同中意义重大,它直接反映了车辆控制权的转移,是证明保管合同的有力证据。因此,我建议停车场应注意在停车凭证和停车告示等方面改进,比如:1、停车场应该制作并公示停车场管理规定,如“请车主随身携带贵重物品,如有丢失车场不承担负责”,“车主凭停车凭证入出停车场,一车一牌,驶入取牌,驶出交牌”等。提示停车人保管好自己的财物,以减少车主车上丢失物品的责任;2、管理好停车牌、停车证等停车凭证,做好相关停车记录,出现相关纠纷后做到证据完备,为己方主张提供有力支持。3、车主停车时,在可能的情况下,由停车管-理-员跟随、记录车辆有无刮蹭等状况,以防止车主主张在停车场发生车辆碰撞造成车辆损伤时,己方无法证明该事故并非发生在该停车时段。

第四部分:停车期间,如果发生车主将停车卡或停车小票丢失,如何收取停车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停车场张贴有告示牌,事先声明按全天收费,则可能被判决按照全天的收费价格收费。

这方面的案件,在北京法院已经有了一审判例:案例:丢失停车卡按全天收费,车主状告停车场败诉 [案件简介]王先生在北京某广场的地下停车场停车。后由于丢失进场时被告停车管理人员发放的停车计时磁卡,导致双方对实际停车时间产生分歧。原告要求按实际停车1个半小时收费,被告管理人员以其停车场相关管理规定即“停车卡丢失,按全天24小时计费,收取120元”为由,要求原告交纳120元停车费。经交涉,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在交纳了120元停车费后离开。原告以消费者的身份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按实际停车时间收费,退还强行收取的实际停车时间之外的费用112.5元;赔偿精神损失费100元,汽油费11.5元;被告取消其停车管理规定中“停车卡丢失,按全天24小时计费,收取120元”的规定;赔礼道歉;由被告提供3日停车场监控录像及停车电脑相关资料,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北京某广场停车场在庭审中陈述了五点理由,说明停车场已在入口处放置了“停车卡丢失,按全天24小时计费收取120元”的告示牌,停车场要求王先生支付全天停车费并没有过错。关于原告要求取消告知牌上的相关规定的诉讼请求,原告作为个人无权提出此项主张,而且被告在此事发生后已经对相应的规定作了适当调整,该项规定已不再存在。据此,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被告停车场已经摆放了停车收费的相关告示牌,在停车磁卡上也有相关的提示规定,王先生没有尽到对停车卡的保管义务,遗失了停车磁卡时理应按照停车场内的告示标准支付停车费,因此停车场要求王先生支付120元停车费并无不妥。宣判后,原告王先生表示上诉,该案是否有二审,以及二审结果目前无法得知,但一般来说,法院将支持一审判决。

第五部分:有关停车管理的主要法律、法规目前,法院审理停车场纠纷案件主要依据《合同法》来认定停车场和车主之间成立保管合同,另外,还根据2002年7月北京市公布的《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认定停车场对车辆丢失、损坏是否负有责任。我简单地给大家讲解几个法条,帮助大家理解法律的规定:1、《合同法》关于保管合同的条款:第三百六十五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此条是停车双方成立保管合同的主要法律依据。第三百六十七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以上案例均为车主向停车场交付车辆时保管合同即成立。第三百六十八条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上述案例中就是根据当地的习惯仅有口头约定,法院也认定双方成立保管关系的案例。第三百六十九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此条规定了保管人的义务。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条规定了保管人的责任。2、《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按照规定向公共停车场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监督和检查;(三)工作人员和收费人员应当佩戴明显标志;(四)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收费,明码标价,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五)保持公共停车场内良好的停车秩序,确保停车设施的正常运行;(六)保障停车安全,杜绝事故隐患,防止车辆丢失、损坏。《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第六款是法院认定停车场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清楚了这些法条,大家可以对法律规定有一个简单的了解,有助于作好工作。

第六部分:停车场的风险规避以及发展前景关于停车场的风险规避,除了上边谈到的对于停车凭证、告示牌的重视以及出现停放车辆丢失、损坏时的处理问题方式时,还应该重视的是保险问题。

目前,北京不少停车场采取为车位投保“停车场公众责任险”来分散风险,尤其是经营性的停车场。“停车场公众责任险”的作用是:使本应由停车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比如说由于停车场经营者的过失、管理不善引起的碰撞、剐蹭、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盗抢和他人恶意行为,造成的车辆损失和人身伤亡,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一般情况下,保费在3000—10000元左右,投保100万元保额。因此,我们建议停车场可以向有关保险公司咨询有关停车场公众责任险的事宜,以降低停车场的经营、管理风险。保险公司通常是根据停车场的规模、位置、管理制度等来衡量,拟订一个保费的系数,从而最终确定保费,也就说,保费是可谈的,而且管理越完善的停车场,保费会更低。

对于北京的停车场发展前景,权威专家都认为,大力利用地下空间,发展地下停车场是最佳方案,也是趋势。因为这样好处很多:不会占用有限的土地;不会因花花绿绿的车辆颜色而影响城市景观;有利于进行停车管理,杜绝乱停乱放现象和因此引发的其他交通问题等,在北京是切实可行。对于地下停车场的发展在国外比较成熟了,比如美国、韩国、日本等国家,均有立法明确规定:停车场管理单位不承担停放车辆的丢失、损坏责任,这个责任由社会保险机构承担。我国立法虽然没有此规定,但是可见,参加商业保险以转移风险将成为未来停车场规避风险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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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管理工作报告 机关停车管理篇七

为了加强停车场的管理,保障停车场的正常运行,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车辆管理负责人职责

1.依法循章交通,车辆进行管理。

2.负责按物价部门收费标准进行收取车辆保管费。

3.熟悉掌握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布置安排,优先保证业主使用车位。

4.负责对外协调与联系,对员工进行考核并填写(员工考核表)

5.负责对外协调和联系,处理车辆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客户投诉。

6.负责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二、车辆管理员的职责

1、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服从统一安排调度。

2.规定着装,佩戴工作证,对出入车辆按规定指挥放行,并填写(车辆出入登记表)。

3.遵守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做好交接班手续,不得擅离职守。

4.按规定和标准收费,开具发票,及时缴交营业款。

5.负责指挥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维持停车秩序。

6.负责停车场的消防以及停车场、值班室,岗亭和洗车台的清洁工作。

三、门卫管理制度

停车场库门卫需设两人,一人登记收费,一人指挥车辆出入和停放。

其职责是:

1、严格履行交接班制度。

2、对进出车辆作好登记、收费和车况检查记录。

3、指挥车辆的进出和停放。

4、对违章车辆,要及时制止并加以纠正。

5、检查停放车辆的车况,发现漏水、漏油等现象要及时通知车主。

6、搞好停车场库内的清洁卫生。

7、定期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如有损坏,要及时通报上级,维修更换,不准使用消防水源洗车等。

8.值班人员不准睡觉、下棋、打扑克或进行其他与执勤无关的事,要勤巡逻,多观察,随时注意进入停车场库的车辆情况及车主的行为,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1、按时交接班,接班人员应提前10分钟到达岗位,在接班人员未到达前,当班人员不能离岗。

2、接班时,要详细了解上一班车辆出入和停放情况以及本班应注意事项。

3、向下一班移交值班记录和《车辆出入登记表》。

4、交接班时应将上一班移交的值班物品如对讲机等及其他设备清点清楚,并在值班记录上签名。

管理处负责车辆管理,车辆行驶停放,车场班长负责协调指导停车场的管理工作,车管员负责车辆的存放、保管、放行等具体管理工作。

1.进入停车场的车辆须具备一切有效证件,包括行驶证或待办理证明、保险单等,车辆号牌应与行驶证相符,待办车辆应与待办证明相符。

2.进入停车场的司机,须按进出场各种程序办理停车手续,并按指定的车位停放。

3.车辆停放后,司机须配合车管员做好车辆的检查记录,并锁好车门窗,带走贵重物品,车管员没有帮司机保管物品的义务。

4.进场车辆严禁在场内加油、修车、试刹车,禁止任何人在场内学习驾驶车辆。

5.进场车辆和司机要保持场内清洁,禁止在场内乱丢垃圾与弃置废杂物,禁止在场内吸烟。

6.进场司机必须遵守安全防火规定,严禁载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场。

7.禁止超过停车场限高规定的车辆、集装箱车以及漏油、漏水等病车进入停车场。

8.进场车辆如不服从车管员指挥,造成本身车辆受损时,后果自

负。

注:各车主应自觉执行上述规定,如有违反上述规定者,要无条件服从车场管理人员的批评、教育、处罚。无理取闹者取消泊位资格,严重的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值班室(岗亭)管理规定

1、值班室(岗亭)应用镜框悬挂车辆管理制度(主要为岗位制度、操作规程和停车场管理规定)、收费标准、营业执照,保管员姓名和照片等。

2、值班室内设一套完好的单人办公桌椅作记录使用,不准放长椅和床,不准闲杂人员进入,岗亭外不准摆放凳椅。

3.值班室(岗亭)内不准存放杂物,随时保持室内外清洁。

4.值班室(岗亭)“值班记录”、“车辆出入登记表”及“车辆保管卡”均固定位置,且应摆放整齐。

5、值班室(岗亭)不准作其他使用。

九.车辆管理员仪容仪表规定

1、着装规定

2.制服统一,穿黑色皮鞋,佩戴员工证,服装整齐、干净、笔挺。

3.不得佩戴饰物,口袋内不宜装过多物品,制服外不得显露有个人物品。

4.禁止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穿拖鞋或赤脚。

5.不准留长发、蓄胡子、留长指甲。

6.精神振作,姿态良好,抬头挺胸,不得弯腰驼背,不得东倒西歪,前倾后靠,不得伸懒腰,不袖手、背手、插腰或将手插入衣袋,不准边执勤边吸烟、吃零食,不搭肩挽臂。

7.做到“微笑服务”,对待车主、业主(住户)友善、热诚,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文明礼貌服务用语。

上岗前,必须对照整容镜整容,检查衣、领带、鞋带及装备是否穿戴整齐、规范,班组长、分队长、房管员在场应检查或予以纠正。

以上管理规定至本日起执行实施

停车管理工作报告 机关停车管理篇八

因酒店车场停车位有限,而外来的车辆在酒店停放较多,为了对酒店车位进行有效的控制,能给宾客提供更多更好的停车服务,便于控制外来车辆在酒店停放,使酒店停车场有良好的管理,特制定以下管理方案及服务流程。

一、管理方案:为了便于酒店停车场的管理,制作警示牌(非本酒店消费车辆禁止入内,进入收费4元/小时)摆放保安亭前;格瑞芙精品酒店免费停车卡放在营业区域前台。保安员对所有车辆停车时间和号牌等资料进行登记,并需对放行车辆收取停车费或收回酒店免费停车卡。

1.进入停车场由保安给客人发放停车收费计时卡,并说明在本酒店消费的可免费停车,如发现未在酒店消费停车,将按照外来车辆对待,白天收取停车费4元/小时,过夜车辆每晚收取停车费20元,提供发票。

2.本酒店消费车辆由各营业区域前台工作人员发放酒店免费停车卡,保安员见到酒店免费停车卡在给予放行。

3.特殊车辆(各部门临时会客车辆等)由保安员联系接待部门负责人确认后放行,保安需在计时卡上注明接待人姓名。

4.为了进一步加强酒店车辆管理,酒店内部员工车辆全部停放酒店后院。送货车及送布草车辆需将车牌号报送保安部存档,日常出入核对车牌号放行,停放在酒店主楼后西头。

二、酒店各部门配合工作及服务流程如下:

1.餐饮部宴会客人,服务员要在客人用餐的时候给客人提醒;如果您开车请在离店时去吧台领取免费停车卡。

2.客房前厅部在给客人登记入住时询问客人是否需要免费停车卡,如需要请客人报车牌号,发放免费停车卡并注明车牌号和房间号;客人在店期间凭此卡免费停车。

3.会议车辆由酒店营销部和会务组沟通车辆数量,到前台领取酒店免费停车卡并注明会议时间;酒店长包房车辆由营销部统计车牌号报保安部存档,日常出入核对车牌号放行,协议到期由营销部负责通知保安部。

4.保安部协调酒店财务部采购,规定送货时间,不能在酒店高峰期送货,以免导致车位紧张和车位不够用。

三、以上管理方案,由酒店质检部负责监督,保安部管理实施,相关部门按照车辆管理方案服务流程配合。

格瑞芙精品酒店工程保安部 2014年3月5日

停车管理工作报告 机关停车管理篇九

第一条 为了维护停车场内的秩序,确保停车场内的设备、设施和停放车辆的安全,规范停车场收费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酒店辖区内停车场

第三条 职责:

(一)保安按标准收取非酒店消费客人驶出车辆的车位有偿使用费并放行。

(二)保安负责指挥车辆整齐停放、存放、巡视、监护并做好进出场记录。

(三)保安各班组负责人负责车辆管理的监督、指导。

第一条 停车场内应按消防要求设置、配备手提或便携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第二条 停车场和车行道路应做好停车位和行车线等醒目标识。

第三条 停车场内应设置垃圾桶(箱),在泊车位设置停车标识。

第四条 车辆进场必须服从保安的指挥,遵守停车场管理规定,履行相关手续,按规定交纳费用。

第五条 保安必须提醒车主停放好车辆后,必须上锁,车箱、车篓内贵重物品随身带走。

第六条 保安必须提示并监督驾驶员保持车场清洁,不得将车上的杂物和垃圾丢在车场内。

第七条 保安必须监督任何人不得损坏停车场内设施。

第八条 停车场由保安24小时值班。

第九条 不准保安员私自取车启动机动车辆并驾驶。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保安员承担。

第十条 车辆进出:

(一)保安应引导驾驶员在指定位置停放车辆,主动、礼貌上前接待。

(二)保安需和驾驶员核对后方可允许车辆离场,如因私自放行导致车辆失窃,保安员承担一切责任。

(三)夜间停放的`车辆,保安应做好记录并在交接班记录上注明并由交接班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巡视:

(一)保安每半小时或临时详细检查车辆的车况,发现漏油、未上锁、车箱(车篓)遗留物品等情况应及时处理并通知车主,同时应在交接班记录本上做好记录,特殊情况报告值班经理处理。

(二)逾夜车辆或遇交接班时应清点、核对数量,确保安全。

(三)值班经理检查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发现逾期或其它异常情况应在交接班记录本上记录并及时上报,立即处理。

(四)保安负责维护好停车场内清洁卫生,保持车场整洁。

第十二条 意外事故的处理:

(一)当保安发现停车场内的车辆被盗或被损坏时,应立即通知车主,同时报告部门负责人和值班经理。

(二)属撞车事故的,保安不得放行肇事车辆,并保护好现场。

(三)属酗酒或寻衅肇事而引发的砸车事故,保安应立即制止,并立即通知车主,对造成的事故进行确认。

(四)保安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如实写明逾夜停放车辆的数量、区域停放情况、发生事故的时间以及发现后的处理情况。

(五)车辆在停车场被盗后,保安应立即汇报酒店处理,待车主确认后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保安以及车主都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处理工作,涉及酒店内部人员责任问题,由酒店组织调查,视情况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 免费范围:

(一)酒店消费客人免费停放。

(二)各董事车辆、酒店车辆、到酒店进行业务办理的相关单位车辆免费停放。

第十四条 收费范围:

(一)未在酒店消费的客人车辆一律采取有偿收费。

(二)停车时由保安发放停车卡收取费用,取车时见卡放行的方式执行收费。

(三)收费标准按照轿车5元/次/车执行。

(四)针对大货车或装有货物的车辆按照20元/次/车执行。

(五)次日早9点下班前,保安将收到的款项上缴财务部

第十五条 监督管理:

由酒店值班经理进行审核、监督。

第一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条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昭化大酒店所有。

停车管理工作报告 机关停车管理篇十

新建住宅小区的停车位通常会有租、售两种方式,而眼下多数已售项目多数业主都会倾向于选择租赁车位。

在记者走访的近十家新开盘或在售的住宅项目中,售楼处人员均表示,会为业主预留足够的停车位,车位多为地下,但具体是租是卖,则要等到入住之前由物业公司通知业主。“现在买车的人越来越多,开发商在先期规划时都尽量将停车位考虑在内。小区车位预计售价在10万元以上,多数已付款的客户也都表示会选择租赁车位。”梅江某项目售楼处任女士表示。

据了解,名都新园、铜锣湾花园等小区停车位由物业公司或开发商进行租赁式管理,“我们这儿地下停车位是月收费在300元左右;虽然也可以买,但租的人占到了八-九成”,据铜锣湾花园物业人员介绍,因为该小区内严格限制外来车辆进入,目前还没有出现过恶意争抢车位的情况。

无序涨价争议多

目前本市已建成10年以内的“准”新小区内停车位大多是以租赁的方式进行管理,今年以来有不少社区都上调了收费标准,业主们则表示对停车位价格的调整应征得全体业主同意。

本市国土房管局物业处张学军副处长表示,对于占用社区公共部位的机动车场地,其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属于全体业主,其场地占用费虽然不需要物价部门参与定价,但价格的制订和更改应当由物业公司制订方案后提交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再提交至业主大会,告知全体业主相关方案,并进行投票表决,通过后方可执行。也就是说,对于车多位少的小区来说,停车费可以通过价格调整来进行管理,但必须按照相关程序征得业主认可才能执行。

新盘规划仍不足

私家车数量的与日俱增让不少新建楼盘都把停车位作为重要的配套标准,但多数楼盘仍难以做到户数与车位数量达到1:1的比例,购房者要避免入住后的麻烦,还需要对社区的车位配比和今后的不足车位不足方案进行了解。

也有一些楼盘与联华停车场合作开发项目周边的空地停车场作为社区车位补给,业主也可以按月或按年缴纳停车费,以确定相对固定的停车位。

业内人士建议购房者,在购买新楼盘之前,最好严格确认自己所购房屋是否能有附赠车位或可以确保得到租赁车位,若有相关承诺最好写入合同。若不能确定,则应当与物业公司确认后期有何车位补充措施,以免入住后有车无位造成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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