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合同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合同的范文模板,希望能够帮到你哟!
2023年资料员劳务合同免费(5篇)篇一
2022年7月颁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是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的基础性法规。准确理解其立法精神,结合实际着力细化、补充和探索相关的制度规范,是我们贯彻执行好《若干规定》,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推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提高拒腐防变能力,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基础和关键所在。
一、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工作面临的挑战
近几年来,重庆市国有企业蓬勃发展,至2022年11月,全市国有资产总量由2002年的1700亿元增至8867亿元,名列全国第四,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与此同时,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工作也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政规定问题时有发生,有的甚至违纪违法,走上犯罪道路。比如,有的对中央清理规范投资入股行为有抵触思想,步伐缓慢,拖了全市的后腿;有的在经营管理中民主集中制执行不好,不愿接受监督,维护出资人权益意识不强,甚至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有的职务消费奢侈,职工群众意见很大等。重庆市地产集团原董事长王斌受贿170多万元、重庆市江北嘴中央商务区开发投资公司原董事长梁晓琦受贿1589万元等案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成为国企领导人员腐败的典型案例。
二、落实好《若干规定》的思路
制改革中国有企业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积极适应重庆国有企业经营的内外部环境所发生的巨大变化,着力针对操作层面的制度规范存在的疏漏和缺失,有序展开和推进细化、补充和探索试验的工作,对于我们切实贯彻落实好《若干规定》,深入推进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巩固国有经济企稳回升的发展势头具有重要意义。
重庆细化、补充和探索制度规范的基本思路是:在全面、准确、充分理解《若干规定》原文精神的基础上,对比较原则和抽象的条文,采取外延列举的方式进行细化阐释,对需要落实的条文,进一步明晰责任主体和增强落实措施;针对市^v^对国有企业实行的是管人、管事与管资产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的实际,重点明确市^v^等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职责;顺应国有企业改革构建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趋势,把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管纳入法人治理结构框架内进行,重点加强对相关制度的完善性和执行力的监督,充分尊重企业的法人治理权,充分授权企业进行自我管理和自我监督。
三、五个方面细化、补充和探索相关的制度规范
遵循这一基本思路,我们认为贯彻执行《若干规定》应着力从以下五个方面细化、补充和探索相关的制度规范。
(一)进一步明晰责任主体
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其纪检监察机构监督检查,国有企业具体施行,这就能够从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上保障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细化补充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进一步具体规范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是贯彻执行好《若干规定》的核心内容。在这方面,应着力把握好“三重一大”、重大捐赠赞助、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兼职管理、职务消费、任职和公务回避、同类经营企业、关联关系、业务关系、利用婚丧嫁娶敛财等重点内容,并作列举式细化。比如,对“三重一大”的具体内容,可参照^v^^v^2022年对央企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予以列举。重大决策事项,可从企业的重大战略管理事项、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分配事项、重要奖惩事项、反腐倡廉建设重要事项、安全稳定的重要事项和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及职代会审议决定的重要事项等八个方面进行列举;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可从年度投(融)资计划、计划外追加的投(融)资项目、应当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的重大投(融)资管理事项、重大或者关键性的设备引进和重要物资设备购置等重大招投标管理项目、重大工程承包发包项目和企业产品配套及资源外包重大项目安排等五个方面进行列举;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可从大额度资金使用计划、大额度预算外资金使用、大额度的非生产性资金使用(包括对外担保、期货投资、资金拆借、委托理财、代开信用证、捐赠赞助等)几个环节予以细化。关于重大捐赠赞助事项,可结合实际从单笔捐赠赞助额度、同一年度累计捐赠赞助额度、同一对象累计捐赠赞助额度等环节作出更具可操作性的规定。
(三)落实实施责任
时限可限定为三年。另外,在述职述廉制度方面,应规定对主动交代说明违反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应从轻处理等。
(四)强化监督保障
贯彻执行好《若干规定》须强化监督保障措施。如在章程监督方面,应规定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加强对国有企业公司章程的审查和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构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治理机制和权力运行模式。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监督方面,可以要求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加强监督管理,逐步探索建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在薪酬管理方面,可以明确要求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市场调节与政府监管相结合、激励与约束相统一、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兼顾、领导人员薪酬增长与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等原则,建立健全薪酬管理办法;积极探索实行年薪制、期权制、廉洁奖金等制度,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在建立健全监督协调机制方面,可以明确各级审计部门按照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权限,将有关审计结果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等内容。在考察考核方面,除了《若干规定》明确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将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外,可以明确提出重点加强对作为责任主体的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履行职责情况的考察考核。
(六)细化违规行为处理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授权企业依据内部规章制度管理内部员工。因此,在这方面的制度设计,应该充分尊重企业的自主经营管理权,并明确提出企业可以按照依法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对内部员工进行处理。在扣发薪金方面,应在《若干规定》明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须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的基础上,可根据情节轻重和国有资产受损程度,对哪些处理应当减发、哪些应当扣发等作出具体规定。在清退和赔偿方面,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因违反廉洁从业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可明确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拒不清退、赔偿的,应采取扣除薪酬和提请民事诉讼等方式进行追偿。这是因为国有企业是特殊主体,承担着比其他企业更多的社会责任,如果轻易放弃追偿权,则会造成国有资产的变相流失。提起民事诉讼进行追偿不仅仅是国有企业的权利,也是其应尽的义务。
2023年资料员劳务合同免费(5篇)篇二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一、工程(项目)名称:
主要内容:
质量要求:按电力部门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二、工程造价:
三、承包方式:包工包料,费用包干, 甲方自签订合同之日全部付清。
四、技术资料,图纸提供方法:甲方在开工之日前应向乙方提供相关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并指定 同志为施工代表,负责施工中的协调工作。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图纸和有关技术要求进行施工,并指定 同志为施工工地负责人,以便双方共同处理施工中的问题。
五、开、竣工日期:本工程自年月日开工至年月日竣工,总计工作造成停工,工期顺延。
六、违约责任:甲方未能按照承包合同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乙方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工程中途因甲方原因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减少损失,并赔偿乙方由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甲方如对安装标准有特殊要求,必须在开工前向乙方提供有关资料。如不符合工程质量,甲方有权令其返工,费用由乙方负担,如因甲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其返工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违约金额由甲、乙双方约定。
八、乙方工程不符合工程质量、技术要求。甲方有权责令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延期,每延期五日,处以工程总造价1%的违约金。
九、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在协商不成时,按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裁决。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如需分送有关单位,份数另定。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解决需另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一切安全问题,由乙方自行承担。
甲 方:(盖章) 乙 方: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023年资料员劳务合同免费(5篇)篇三
企业的股权转让本属于《公司法》调整范畴,转、受让双方只需要按《公司法》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含转让方主管/监管部门的决策),办理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即可。但是矿山企业的股权转让,因为涉及矿业权的问题,在实践中却遭遇了尴尬。
我国对矿业权的流转实行严格的行政审批制度,其转让需报^v^门审查批准。而矿山企业股权转让和矿业权转让属于两种性质不同的交易。虽然矿山企业股东发生变更,但矿业权仍然是登记在矿山企业名下的,矿业权的主体并未发生变更。所以我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均未规定矿山企业股权转让需^v^门进行审批。然而,在各地矿山企业进行股权转让的实际操作中,却不尽然。
经树人矿业律师梳理,部分省/自治区^v^门规定矿山企业股权变更尤其是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在矿山企业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前,需经过^v^门的审批。还有一些省份,地方政府或^v^门虽未作出明确规定,但是省高院对于这类纠纷作出了明确的处理意见。
第一类明确规定矿山企业股权变更需要矿业权审批/变更登记
西藏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意见》第二条第七款第六项规定,持有矿业权的企业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须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矿业权转让批复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湖南省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规定,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办法》要求,资产整体出售、采矿权转让、控股股东发生变更、股权结构发生变更,必须申请进行变更登记,控股股东必须担任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
安徽省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第二十五款规定,矿业权发生全部或部分转移的、矿山企业投资主体(控股人)发生变化的、国有矿山企业改制的,应依法申请矿业权转让,并报经原登记机关批准办理转让审批手续。
树人律师观点:
以上省份/自治区对矿山企业股权变更事项均明确作出了限制性规定,但各地方规定也不尽相同。
在湖南省,股权转让不需要履行矿业权审批手续,但是需要进行矿业权变更登记;而在安徽省,若矿山企业控股人发生变化,则需要按照矿业权转让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类省高院的处理意见
黑龙江省《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涉煤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煤矿企业的投资人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转让他人,使他人取得煤矿企业控制权,未经采矿权审批部门审批,即由受让人组织开采,可以认定为以股权转让形式变相转让采矿权。该《意见》第八条规定,以承包、股权转让等形式变相转让采矿权,未办理采矿权审批手续即行生产的,可以认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该采矿权转让行为无效。
云南省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探矿权、采矿权相关纠纷案件会议纪要》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将全部或绝大部分股份、合伙份额进行转让,明确了矿山企业财产及相关权证的移交,在实际经营中原来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已经完全退出了矿山的经营管理,由新的经营者进行管理,诉至法院后争议的主要标的系矿山企业及相关权证的归属、投资及收益等,在审理中能够确认实际是变相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按照《^v^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
树人律师观点:
可见,在黑龙江省,煤矿企业股权转让如果导致煤矿企业的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应该进行采矿权审批;在云南省,矿山企业转让全部或绝大部分股权,而导致矿业权实际经营者发生变更的,可能会被认定为变相转让矿业权的行为,从而导致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的风险。因此,对于黑龙江的煤矿企业和云南省的矿山企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若未取得^v^门的审查批准,则可能存在被认定为变相转让矿业权进而导致交易合同无效的风险。
当然,各地规定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国家“简政放权”工作的不断推进,各地政府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取消或调整部分行政审批事项。为响应国家“简政放权”政策的号召,一些省/自治区就对矿山企业股权转让的审批事项作出了调整,比如青海省。
2007年8月13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印发青海省矿业权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五条、第六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矿山企业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应该办理矿业权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矿山企业控股股东未发生变化,股权结构发生变化的,应该到^v^门备案。
但是青海省政府2014年4月23日公布的《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省政府令[第101号]),取消了省国土资源厅对矿业权股权变更登记/备案的审批,而青海省政府2014年12月16日公布的《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省政府令[第104号]),取消了省国土资源厅对“矿业权公司企业法人未发生变化,原控股股东发生变化按矿权转让审批”的审批事项。
1、矿山企业股权转让,国家层面并没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v^门审批或备案。矿山企业股权变更未履行^v^门的审批,并不会必然导致股权转让的交易合同/协议无效。
2、考虑不同省份/自治区对矿山企业股权转让事项的不同态度,为便于矿山企业股权转让交易的顺利实施,在实际操作中应充分考虑各地方的具体规定,制定符合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求的交易方案,以避免对股权转让交易产生不必要的阻力。
最后,以最高院的一个案例来结束本次探讨。
【审理法院】^v^最高人民法院
【案件字号】(2012)民一终字第98号
2023年资料员劳务合同免费(5篇)篇四
为规范合伙经营项目的正角实施以及确保多方合伙人的利益,依据《^v^合伙企业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合伙各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合伙宗旨
合伙人各方本着互惠互利、风险公担、利益共享的合伙原则,共同在8673工程的土地整改及相关工程项目工作中担当居间职能,具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尽力做好个面协议工作。
第二条 工程的真实情况,如果工程不真实,所有各项开支费用均由郭小春一人承担,如工^v^实,所有费用开支均由所有股东共同承担。
第三条 合伙期限
本合伙协议限暂为两年(自—),期满若有自愿退出的经其他各方同意方予退出。
第四条 盈余分配
以居间合同比例为依据,按付出多少、回报多少为原则分配,详情如下:
1、各款项工程款到位之后,扣出的所有股东投资款后,所剩余的金额按股份配配,同时各股东有责任承担外面所借的投资款项,按股份分配,利润与风险同进退,各投资股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外资搞好的各款项,如有此发生视为退出,不得参与利润分配。
第五条 委托执行人
根据职责划分经各方协商,一致同意由郭小春同志全权代表合伙人各方与中标方签订居间合同,全权参与居间工作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执行人的职责
居间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主持合伙项目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3、拟定合伙项目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4、制定合伙项目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5、制定合伙具项目体管理制度或者者规章制度制度;
6、提出聘任合伙项目的经营管理人员;
7、制定增加合伙项目的出资金的方案;
9、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外,对合伙项目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表决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但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裁决权。
第七条 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项目事务的情况;
2、为了解合伙项目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4、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项目事务时,其他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八条 合伙事务的决定
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1、处理办公用品等不动产;
2、申请营业执照;
3、以合伙项目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4、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项目的经营管理人员;
5、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伙;
6、合伙人与其他合伙项目进行交易;
7、合伙人增加对合伙项目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亏损;
8、依照合伙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九条 禁止行为
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1、禁止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竞争的业务;
2、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以合伙项目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3、禁止合伙人从事损害本合伙项目利益的活动;
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伙项目,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条 可以退伙的情形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对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项目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不给合伙项目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一条 当然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当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项目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第十二条 除名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因故意或者重大过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2、执行合伙项目事务时不正当行为;
3、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第十三条 退伙程序
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2、合伙人退伙,其它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项目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盈余份额;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项目亏损或债务按占有比例承担责任。
3、退伙人有未了结的合伙项目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4、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项目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 合伙的解散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给予解散:
1、合伙期届满时,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项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5、出现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合伙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十五条 清算的顺序
2、合伙项目清算时,应通知和公告债务权人;
3、清理项目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项目未了结的事务;
6、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确认。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占有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人合伙人,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项目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3、合伙人违反本合同关于禁止行为规定的,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七条 声明和保证
本协议签署各方面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合伙人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2、合伙人各方投入本项目的资金,均为各合伙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3、合伙人各方向本项目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第十八条 保密
合伙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项目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两年。
第十九条 通知
1、根据本协议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快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方式。
2、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合伙人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协议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方,征得他方同意后,各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十日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各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协议,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律起诉。
第二十二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各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天向各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依据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协议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各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协议。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各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协议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各方可协商解除协议或暂时延迟协议的履行,且遭遇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二十三条 协议的解释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协议各方当事人中以根据本协议的原则、协议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协议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协议相抵触。
第二十四条 补充与附件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各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协议的效力
1、本协议自各方或各方其授权代表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六份,六名合伙人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签字):
年 月 日
2023年资料员劳务合同免费(5篇)篇五
乙方: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
一、根据劳动合同期限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期限:从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2、合同终止后双方可以在平等自愿条件下商议续签。
二、合同工作内容
乙方的工作岗位为__。
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是__。
三、工作时间及节假日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按季节调整工作时间,每周六、周日为带薪休假日。
其它节假日按照国家法定假日休假,过年期间可享受公司给予的天带薪休假。
四、工资待遇及社会福利
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下列形式执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基本工资:元/月,每月日发放。
2、绩效工资:
3、甲方每月发给乙方交通补助元,通讯费补助元,与基本工资同时发放。
4、甲方安排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外加班的,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加点的,甲方应支付加点工资。
其他形式:
1、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2、甲方每月日发放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3、如乙方经常在外办理公司业务,甲方应为乙方交纳意外保险。
五、劳动合同中的劳动纪律
甲方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劳动纪律、法规和企业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如乙方掌握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有义务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
六、劳动合同范本的变更
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办理变更本合同的手续。
七、劳动合同的解除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1、试用期内证明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9、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的。甲方按照第5、6、7、8、9项规定解除本合同的,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并按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中按第6项解除本合同并符合有关规定的还需支付乙方医疗补助费。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
4、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本合同后,甲乙双方在七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有关手续。
八、劳动合同的终止本合同期满或甲乙双方约定的本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
九、保险福利待遇
5、甲方为乙方提供的福利待遇包括:
十、劳动合同的调解及仲栽双方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无无效,可在争论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栽委员会申请仲栽;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栽委员会申请仲栽。对仲栽决不服的,可在十一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有关劳动管理新规定相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或盖章后立即生效。
甲方:______乙方:______
____年_月_日____年_月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