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安置房协议才有效(模板14篇)

时间:2023-11-07 14:31:36 作者:琉璃 专业安置房协议才有效(模板14篇)

在合同协议中,双方应明确约定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内容、数量、价格、交付方式等关键条款。合同协议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商业交易中,合同协议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通过签订合同协议,可以确保各方遵守约定,减少纠纷的发生。编写合同协议前,需要充分了解各方的需求和意愿。在编写合同协议时,应当注意语言的准确和表达的清晰。下面是一些关于合同协议的范例,供您参考和借鉴。

有效协议书

签订合同生效有两种情况:一是必须依法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以办理该手续为确认生效的时间。在这种情形下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后,须将合同在规定的部门办理批准或登记,合同才能生效。二是合同一经双方当事人签订,即立刻具有法律效力,其合同本身不需要批准或登记。房屋买卖合同属于第一类买卖合同。

同时需要注意,合同的生效与所有权的转让之间是有本质区别的。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从这条规定可以知道,如果我们购买动产,比如说手机、电视、家具等生活用品,当买家向我们交付这些产品时,其所有权便归我们所有,无需去办理其他的手续;但如果我们购买如房子等不动产时,则情况就不同,即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城镇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等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变动应登记才生效,也就是过户登记手续的完成。《合同法》也将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与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效力区分开来,规定该类买卖合同从依法成立时成立并生效,所有权从登记过户生效。

为促进家庭和谐,保持家庭和睦,防止家庭纠纷,甲、乙、丙三方为座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今后的分配归属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为房改房,房屋登记证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甲方具体为乙丙之父(该房屋系乙丙之父单位分配给甲方夫妻的房改福利房)。

第二条、本协议所述房屋,原甲乙丙三方曾有口头协议,由丙方出资两万元整以甲方名义购买后,由甲丙双方共同居住,其所有权归甲方享有。待甲方百年之后,该房屋所有权由丙方继承,与乙方无关。由于丙方长期在外工作,且目前出现了困难,急需钱周转,故三方共同协商一致,并征求女婿与儿媳意见后,共同决定改变原口头协议。

第三条、本协议所述房屋,由乙方出资八万元交付丙方,房屋所有权仍归于甲方;但甲方百年之后,该房屋所有权由乙方继承,丙方对本协议所述房屋无继承权。

第四条、甲方本着平等对待每个儿女的原则承诺,在享有该房屋所有权与使用权期间,不对该房屋作出任何处置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出卖、抵押、赠送等行为)。

第五条、该房屋在甲方使用居住期间,如需维修、装璜等,在甲方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由甲方承担;如费用过大,甲方征得乙丙双方同意后,由三方共同出资。

第六条、该房屋在甲方在世之年,乙方不得以出资为由,未经甲、丙两方同意,对本协议所述房屋作出任何处置行为。

第七条、本协议不改变乙、丙双方对甲方应尽的法定赡养义务,也不改变乙丙双方对甲方除房屋之外的任何财产继承份额的权利。

第八条、本协议订立后,乙、丙双方每年都应抽出一定时间,带上家人,到此房屋内陪甲方居住一段时间,以尽精神赡养之义务。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三份,每方各执一份,自三方共同签名之日起成立,自乙方给付丙方人民币八万元整时生效。女婿与儿媳作为见证人在本协议上签名。

第十条、本协议效力约定:除新的三方书面协议可以改变本协议约定内容之外,任何协议或单方指定均不得改变本协议内容。本协议法律效力高于除新三方协议之外的任何协议及其他指定行为(包括公证文书在内)。

甲方(父):甲方(母)乙方:

乙方爱人见证:

丙方:丙方爱人见证:

订立时间:年月日。

订立地点:

有效协议书

男方:某某,男,汉族,20xx年xx月xx日生,住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女方:某某,女,汉族,20xx年xx月xx日生,住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双方于xx20xx年xx月xx日在 大连市 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因双方性格不和,无法共同生活,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现有的房产为婚前男方购买、归属男方。

三、房内家具、家电等设施归属男方。

四、婚前双方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私人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五、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六、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考虑到婚姻存续期间,女方对家庭有较大的付出,男方愿意补偿人民币 0万。男方承诺,上述款项在xx年 2月3 日前一定付清。

七、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前述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匿、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匿前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匿、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匿、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隐匿、转移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处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十、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女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男方: (签名) 女方: (签名)

20xx年xx月xx日 20xx年xx月xx日

有效协议书

以上各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乙双方合作投资 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甲、乙双方同意,以双方注册成立的 公司(以下简称 )为项目投资主体。

各方出资分别:甲方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乙方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1.共同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

(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

6.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 (1)转让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 (3)更换事务执行人。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

2.共同投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4.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

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甲方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提供担保。甲方承诺在其违约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的情况下,以上述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_______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 _ __年__ _月__ 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 ___

有效协议书

怀孕期间一般是不可以离婚的,如果怀孕期间签订而女方不同意的话那就应该是无效的。《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怀孕期间一般是不可以离婚的,如果怀孕期间签订而女方不同意的话那就应该是无效的。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所以在女方怀孕和分娩后的一年之内,男方是不可以提出离婚的。

女方在怀疑期间签订了离婚协议书,那么这份离婚协议书的效力如何,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根据此条款的规定如果女方在怀疑期间男方提出离婚,那么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一般是无效的,如果是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是法院认为男方提出的请求是有需要受理的,那么这样的情况下是可以离婚的,双方签订的怀孕期间离婚协议书也具有效力。

不过,婚姻关系中毕竟还包含了身份关系在内,由此导致的纠纷,也注定具有自身的特点。所以处理问题时,不能置身份关系于不顾,简单、全部适用其他法律规定。在这一思想指导下,《解释(二)》作了一些具体规定。例如,对属于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当事人变更或者撤销协议的情形,在明确列举出的事项中并没有规定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内容,就是基于这种考虑而设计的。当然,也不是完全排斥这些未明确写出事项的适用,只是对这几方面的内容,在适用的时候必须严格限制。个案中如果确实属于应该适用这些规定的,可以依据《解释(二)》第九条规定处理。根据现在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此类诉讼的,只要是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的,人民法院都应依法予以受理。但当事人是否有实体上的胜诉权,要看当事人是否能够证明订立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存在。否则,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此外,如果当事人在履行此类协议过程中因对方违反约定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应依法受理。

离婚协议是否生效,往往是处于离婚边缘的双方当事人关注的问题。通常会出现这种情况,双方离婚协议已达成,双方均签字认可,但在到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处办理时,一方反悔,提出了新的要求,这是,另一方是否有权利要求一方必须执行协议内容,或向法院起诉时,法院是否一定会按离婚协议判决呢?我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离婚协议书是集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抚养关系为一体的综合书面约定。对于人身关系的约定,即是否同意离婚的约定,是不能用书面契约来约束的,即法律不会干涉当事人之间是否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反复更改,但一旦当事人进行了要式登记,即办理了相关的离婚登记,法律就对离婚的事实予以确认。但如果仅仅是双方书面约定好一起办理离婚手续,但一方反悔,法律上也不会赋予另一方强制执行权,也不会授予法院有强制认可权。

其次,离婚协议书中涉及的财产关系、以及意见等与人身关系的意思表示是紧密相连互为一体的,既然离婚没有成就,财产、子女的约定自然也没有生效。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中的意思表示是针对当时特定的环境背景、特定的心理状态作出的。当然,虽然离婚协议没有生效,但一旦签订有过离婚协议,其协议内容往往会成会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判决的重要的参考依据。因此,不能说离婚协议没有作用。

有的当事人离婚过程是痛苦和漫长的,在反复拉剧式的`讨价还价过程中,可以产生二份甚至若干份离婚协议,当事人最终会依据最后一份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有效协议书

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离婚协议书只有在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才生效。不管是通过民政部门离婚还是通过法院离婚。也就是说,即便签订好离婚协议,在未办理离婚手续之前,只要有一方反悔,协议就不生效。如果一方拿着离婚协议书起诉离婚,法官审判时,也不会根据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来判决。

已经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在双方都愿意去登记离婚时有重大作用,但即使协议不成需要离婚诉讼,亦可作为夫妻之间感情破裂,或说明现有财产状况的重要证据。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四)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六)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

因女方生活困难,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元给女方。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原因,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费元。上述男方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年月日前支付完毕。

(七)违约责任的约定。

(八)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行文至此,不觉到了尾声。以上便是对“离婚协议有什么作用”以及“离婚协议要如何写”两个问题的浅要介绍,希望能为大家带来些许帮助。协议离婚的需要签订离婚协议,离婚牵扯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因此需要谨慎对待。除了上述问题外,有关婚姻家庭的问题还有很多,如协议离婚应满足哪些条件、协议离婚的如何离婚等。如果您对上述问题存在疑问,不妨向律师询问,专业的律师能为您答疑解惑。

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离婚后与征地部门协商变更安置协议有效

在征地安置过程中,大渡口区征地办根据魏某莉(户主)提交的相关材料,依法将尹某胜(户籍不在征地范围)与魏某莉合并安置。2011年8月31日,大渡口区征地办(甲方)与被安置户魏某莉(乙方)签订两份《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协议约定:乙方常住人口3人,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农转非人员魏某莉[户主](特殊增购)、尹某(女儿)2人;户口在征地范围外的尹某胜(夫)1人;其中一份协议约定乙方购甲方统建安置房的建筑面积约60㎡,安置房金额为18000元;其中另一份协议约定乙方购甲方统建安置房的建筑面积约45㎡,其中按建安造价优惠购房30㎡,计15000元,特殊增购15㎡,计37500元;协议还对搬迁过渡费等进行了约定。2015年3月13日,尹某胜与魏某莉协议离婚。2015年12月1日,大渡口区征地办与被安置户魏某莉重新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协议与之前比较,变更内容为:乙方购甲方统建安置房的建筑面积约90㎡,安置房金额为15000元,其中按规标准优惠购房60㎡,计18000元(已付);按建安造价50%购房30㎡,计15000元。尹某胜不服,以大渡口区国土分局与魏某莉于2015年12月1日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无效为由向法院起诉。

【分歧】。

如何处理本案,存在如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诉争的合同无效,支持尹某胜的诉请。

第二种意见认为,尹某胜诉讼理由不能成立,驳回其诉请。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本案涉及的行政行为不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不违反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行为无效的规定。行政协议属于行政行为的一种,对行政协议效力的判断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关于无效行政行为的规定。本案中,大渡口区征地办受大渡口区国土分局委托作为签订涉案《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并不违反相关规定,且涉案被征收土地经重庆市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大渡口区国土分局公告、大渡口区政府批准,亦不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在此情形下,大渡口区征地办受大渡口区国土分局委托与魏某莉依据补偿安置方案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依据充分。尹某胜诉请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2.本案所涉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行政协议区别于一般的行政行为,兼具行政与合同的双重特征,对行政协议效力的判断可以适用相关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本案中,魏某莉作为户主与大渡口区征地办于2011年8月31日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该协议内容载明常住人口为3人,且包括对尹某胜的住房安置。而涉案协议属对2011年8月31日《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中魏某莉因病特殊增购15平方米条款的变更,尹某胜享受优惠购房、合并安置的条款未进行任何更改。且尹某胜与魏某莉于2015年3月13日协议离婚时,明确约定“重庆市大渡口区新华村x号附x号房屋权全部归魏某莉所有”,涉案《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是魏某莉所签,系魏某莉真实意思表示,尹某胜诉请确认涉案《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无效不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有效协议书

甲、乙双方同意,以双方注册成立的公司(以下简称)为项目投资主体。

各方出资分别:甲方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乙方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

第二条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第三条事务执行。

1.共同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

6.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1)转让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3)更换事务执行人。

第四条投资的转让。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五条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

2.共同投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4.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甲方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提供担保。甲方承诺在其违约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的情况下,以上述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_______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年___月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有效协议书

根据婚姻法第二条的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该协议以放弃房产及支付巨额的所谓赡养费为要挟不得离婚的条件显然限制了婚姻自由原则中的离婚自由,且协议内容的不对等,也违反了婚姻法的男女平等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五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本案中的协议内容实际上已经侵犯了离婚自由,显然已经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属于无效的合同。

同时《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结婚以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属,例如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也就是说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样的约定是有法律效力的。

有效协议书

根据我国《税法》及相关的行政法规,未满5年的房产上市交易要全额征收营业税。

因此,二手房买卖在一定条件下是需要缴交税款的。对于买卖双方来说,二手房买卖所需要交的税种和数额是不一样。首先,买方需要缴纳契税、印花税、工本费。

第二,是不是符合当事人的特殊约定。

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二手房买卖的一般流程是:当事人协商并签订合同后,买方支付价款,卖方交付房屋,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因此,二手房买卖合同公证不是法律规定的必须办理的程序。

但是,如果当事人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只有办理二手房合同公证后合同才生效的,那么没有公证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就是无效的。

近日,家住皇姑区的李女士遇到了一件令其十分头痛的事情。据了解,李女士姊妹五个中排行老大。在20xx年之前,自己的父母相继去世。同时,因为父母都是省里的老干部,按照相关规定,他们应享受省级公寓260平方米。然而,20xx年省里需要将继承该套房产的子女名字尽快报上,并强调只能报一人。

于是,在约定的时间,其他的四个姊妹悉数来到李女士家中。最终姊妹们商议,这套房产可以由一人继承,但是需按市场价给其他的四个姊妹返钱。20xx年的时候,该套房子的价格为6000元/平方米,但因为此套房子面积相对较大,同时也考虑到姊妹亲情的缘故,李女士建议,由条件相对较好的二妹继承此套房产,并按房价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直接给付其他四个姊妹现金;或是直接按照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其他四个姊妹购买一套50多平方米的房子。最终,姊妹之间签订了房产继承协议。在此期间,继承这套房产的李女士二妹,按约定的价格给付了其中两位现金,也给李女士的大弟弟购买了一套40多平方米的房子。然而,李女士大弟弟的单位,在20xx年当中进行房改,按房改规定,依职级补贴房屋面积款。

为此,李女士的大弟弟特别开心:因为按他自己现居住的40多平方米的房子,单位应补贴25平方米的房屋面积款。但是,单位要求:李女士的大弟弟出具房证或是购房发票。这时,李女士的大弟弟傻眼了:自己手里只有购房收据。后来,他来到开发商那里询问情况得知:当时,为贪图便宜,李女士的二妹明知此套房子是不具备相关合法的竣工验收等材料,仍然坚持购房。

李女士的大弟弟,找到了李女士表示,自己的二姐没有履行协议,只是进行敷衍。因此,父母的这套房产,李女士的大弟弟说:“仍然要继承自己的那一份。”然而,当李女士找到二妹反映这样的情况后,二妹坚称:我们有协议,同时,也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因此,目前,这套房产应归自己所有。

无奈之下,李女士拨打了本报“以案说法”栏目热线电话。针对此事,记者咨询了沈阳市房产局法律顾问室律师高成华。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结合本案,李女士姊妹之间签定的房产继承协议是当事人真实的意见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当事人各方应按照协议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至于履行该协议过程中产生的瑕疵,李女士的大弟弟可要求李女士的二妹参照遗产分割协议约定的`应得财产份额合理赔偿自己的损失。

有效协议书

很多时候,我们会有这样的经历:自己和同事辛辛苦苦组织一次招聘,从策划、信息发布、简历筛选、通知面试。好不容易面试完毕,当公司通知面试合格的新员工上班时,却发现他们不来了或来几天就无声无息消失了。这样的经历在所有hr们的职业生涯中都或多或少会碰到。特别是在公司急需新人补充,时间紧急,没有时间安排复试,更没有安排岗前面谈程序的时候以及那些规模有限、管理尚待规范、待遇不高的中小型企业,hr主管可能会频频遭受这样的‘打击’。

首先我们应该自我剖析我们的工作和招聘的流程,分析合格应聘者不来的真正原因,再来寻求相应的对策。

因此,在招聘时我们也应该坚持“诚实守信”的原则招人,不应该不切实际的制造所谓的亮点和轰动效应,最终落得竹篮打水一场空,自己搬石头砸自己的脚。因为我们本来就是双向选择,而不是“诓人”。

第二、人力资源部门,包括我们hr自身应该切实提高招聘一线人员的职业化水平(态度、技能、行为习惯等),加强对招聘过程的组织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让应聘者在沟通中就能直接感受到公司职员的职业化素养、公司规范化管理和公司良好的文化氛围。笔者曾经就职的一家大型纸业公司就有这么一条不成文的规矩:在面试当天,所有与应聘者接触的工作人员,包括前台、甚至是总经理,一律穿正装。同时,人力资源部门会以书面、邮件的形式将面试注意事项等要求通知到当期参与面试的所有部门、主管和员工。事实证明这样的规定取得的效果非常不错,普遍增加了应聘者对公司的印象分。

同时,我们应该就招聘中的面试测评方式(如结构化面试、非结构化面试、无领导小组讨论、情景模拟、性格测评、职业倾向测评等)进行科学、合理、专业的界定,特别是结合企业目前的业务规律、管理状态、文化氛围做出一些有针对性的测评方案,杜绝面试中间随意、胡乱提问,甚至是粗暴涉及应聘者个人隐私的提问等情况的发生。面试中应用的测评技术也是所有hr必须具备的职业技能,因此我们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第三、在正式录用合格的应聘者之前,人力资源部门应该注重同候选人之间做好进一步的沟通,比如采取复试、电话沟通、入职面谈、最近离职单位调查、搜集候选人的背景资料等,通过这些方式增加对候选人的了解,同时让候选人对将来的工作内容、待遇、职位、可能的调动、出差、驻外等做通盘的考虑,决定是否来公司任职。这样一来,一是可以将临时性就业人员、过分在乎自己而忽视公司要求的人员排除在外,让他们自己权衡后退出,避免出现潜在不稳定性因素;二是真正合格的应聘者可以很明确了解未来的工作情况,加入公司后就会全力投入工作,避免出现刚入职时新员工心理不踏实,在工作中有意无意打探“薪情”而影响工作等现象发生;三是人力资源部门可以籍此机会给合格候选人员排队,确定优先录用的顺序,便于公司统筹安排录用。

第四、作为公司的招聘人员,应该采取有效的方式及时准确甄别出无真实就业意愿和“脚踩两只船”、瞻前顾后的应聘者,比如加强应聘者背景资料的调查、最近离职单位调查、面试中强化对职业道德、意识的考察等,让那些可能占用公司录用机会而不来的合格应聘者尽早出局。

商场如战场,人才市场亦如战场。面对纷繁复杂的才市,hr们应该树立策略至上,过程严格,审慎严密,快速反应,主动出击的工作机制,尽一切可能录用到公司想要的“千里马”。

第一、招聘广告与应聘者来公司后看到的景象差距过大。

文档为doc格式。

安置协议书

为进一步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管理,促使安置帮教工作顺利开展,帮教人与被帮教对象特立以下协议:

一、帮教人应履行职责、义务。

(1)帮教人要及时到被帮教人家中了解情况,每季度不得少于1次,并将帮教内容形成书面记录。

(2)帮教人要切实关心被帮教人,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能解决的立即解决,暂时不能解决的报镇安置帮教工作站,及时解决。

(3)在思想上对他们进行教育,着重宣传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适用农业生产技术,使他们思想趋于稳定。

(4)帮教人要多方寻求信息,为帮教对象走向致富之路,创造良好条件。

二、被帮教人应履行的职责、义务。

(1)应积极投入到社会生产、生活中去,不能自暴自弃,用自己的双手勤劳致富。

(2)在思想上转变,加强学习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知识,增强自律,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

(3)要多方寻求致富信息,利用自己勤劳的双手,发展生产,争做当地的致富带头人。

(4)及时向帮教工作站、组汇报自己的思想动态和自己的去向,在政府的帮教、扶持下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本协议一订三年,一式三份,帮教人与被帮教人各执一份,镇安置帮教工作站存档一份,双方必须遵守协议内容。

帮教人:被帮教人:

安置协议书

手机:

电话/传真:

地址:广州市艺体学校新校区。

乙方:

毕业院校:

专业:

电话:

为了缓解内地师范院校毕业生的就业压力,促进珠三角地区教育事业蓬勃发展,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推荐乙方到公办学校、民办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要达到下列要求:

1、甲方安排乙方到教育集团属下各学校或者广州、深圳、东莞、佛山等广东省经济发达地区的民办中小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2、若乙方付合广东省公办学校招考条件,甲方组织乙方报名参加公招考试。

3、试用期1-2个月,试用期月纯收入900—1600元,学校包食宿。

4、试用期满后,月纯收入1300—3000元,学校包食宿。

5、乙方毕业后(拿到毕业证)月纯收入1500—3500元,学校包食宿。

第二条:甲方推荐的`民办中小学校的待遇及条件符合本协议第一条各条款,而乙方又被该学校聘用就业,则视为推荐成功。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责任。

1、甲方做好乙方就业前初步面试工作及岗前培训工作,负责推荐就业到用人单位接收为止。

2、乙方通过甲方面试合格后,甲方应保证乙方就业,因甲方原因乙方没有上岗就业,甲方退还乙方所交的推荐费,并承担乙方广州至乙方就读学校的往返路费(火车硬座票)。

3、乙方应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若乙方到甲方推荐的用人单位报到上班后,没有经过甲方及用人单位同意,擅自离岗、辞职,所出现的后果由乙方自负,且甲方不退还推荐费。

第四条:推荐费及付款方式。

1、甲方为乙方推荐就业,推荐总费用为1300元(含岗前培训费、培训期间食宿费、就业安置费、三年跟踪服务费),交通费乙方自理。

2、经面试合格乙方愿意去甲方就业,在签约时需缴纳定金300元,签约后乙方不前往甲方就业,定金300元不退还,作为违约金。

3、乙方到达甲方办公所在地后即交清所余费用1000元。

第五条:跟踪服务。

1、乙方被用人单位录用之日起,甲方三年的跟踪服务开始。

2、乙方上岗三年内,若被学校辞退,甲方经核实后4个工作日内重新安置,不收任何费用;再次安置期间乙方交通费、食宿费等自理。若甲方逾期安置,则逾期期间乙方食宿费由甲方负责。

第六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上述协议,甲乙双方应自觉遵照执行。如一方违约,责任由违约方自负。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注:乙方到甲方报到的具体地址是:广州市新校区。

广州火车站乘或路公交车站下;广州火车东站乘或路公交车在新村站下,回走150米过天桥即到学校。

甲方代表:乙方:甲方(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有效协议书

签订合同生效有两种情况:一是必须依法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以办理该手续为确认生效的时间。在这种情形下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后,须将合同在规定的部门办理批准或登记,合同才能生效。二是合同一经双方当事人签订,即立刻具有法律效力,其合同本身不需要批准或登记。房屋买卖合同属于第一类买卖合同。

同时需要注意,合同的生效与所有权的转让之间是有本质区别的。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从这条规定可以知道,如果我们购买动产,比如说手机、电视、家具等生活用品,当买家向我们交付这些产品时,其所有权便归我们所有,无需去办理其他的手续;但如果我们购买如房子等不动产时,则情况就不同,即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城镇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等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变动应登记才生效,也就是过户登记手续的完成。《合同法》也将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与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效力区分开来,规定该类买卖合同从依法成立时成立并生效,所有权从登记过户生效。

为促进家庭和谐,保持家庭和睦,防止家庭纠纷,甲、乙、丙三方为座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今后的分配归属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为房改房,房屋登记证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甲方具体为乙丙之父(该房屋系乙丙之父单位分配给甲方夫妻的房改福利房)。

第二条、本协议所述房屋,原甲乙丙三方曾有口头协议,由丙方出资两万元整以甲方名义购买后,由甲丙双方共同居住,其所有权归甲方享有。待甲方百年之后,该房屋所有权由丙方继承,与乙方无关。由于丙方长期在外工作,且目前出现了困难,急需钱周转,故三方共同协商一致,并征求女婿与儿媳意见后,共同决定改变原口头协议。

第三条、本协议所述房屋,由乙方出资八万元交付丙方,房屋所有权仍归于甲方;但甲方百年之后,该房屋所有权由乙方继承,丙方对本协议所述房屋无继承权。

第四条、甲方本着平等对待每个儿女的原则承诺,在享有该房屋所有权与使用权期间,不对该房屋作出任何处置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出卖、抵押、赠送等行为)。

第五条、该房屋在甲方使用居住期间,如需维修、装璜等,在甲方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由甲方承担;如费用过大,甲方征得乙丙双方同意后,由三方共同出资。

第六条、该房屋在甲方在世之年,乙方不得以出资为由,未经甲、丙两方同意,对本协议所述房屋作出任何处置行为。

第七条、本协议不改变乙、丙双方对甲方应尽的法定赡养义务,也不改变乙丙双方对甲方除房屋之外的任何财产继承份额的权利。

第八条、本协议订立后,乙、丙双方每年都应抽出一定时间,带上家人,到此房屋内陪甲方居住一段时间,以尽精神赡养之义务。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三份,每方各执一份,自三方共同签名之日起成立,自乙方给付丙方人民币八万元整时生效。女婿与儿媳作为见证人在本协议上签名。

第十条、本协议效力约定:除新的三方书面协议可以改变本协议约定内容之外,任何协议或单方指定均不得改变本协议内容。本协议法律效力高于除新三方协议之外的任何协议及其他指定行为(包括公证文书在内)。

甲方(父):甲方(母)乙方:

乙方爱人见证:

丙方:丙方爱人见证:

订立时间:年月日。

订立地点:

有效协议书

根据我国《税法》及相关的行政法规,未满5年的房产上市交易要全额征收营业税。

因此,二手房买卖在一定条件下是需要缴交税款的。对于买卖双方来说,二手房买卖所需要交的税种和数额是不一样。首先,买方需要缴纳契税、印花税、工本费。

第二,是不是符合当事人的特殊约定。

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二手房买卖的一般流程是:当事人协商并签订合同后,买方支付价款,卖方交付房屋,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因此,二手房买卖合同公证不是法律规定的必须办理的程序。

但是,如果当事人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只有办理二手房合同公证后合同才生效的,那么没有公证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就是无效的。

近日,家住皇姑区的李女士遇到了一件令其十分头痛的事情。据了解,李女士姊妹五个中排行老大。在20xx年之前,自己的父母相继去世。同时,因为父母都是省里的老干部,按照相关规定,他们应享受省级公寓260平方米。然而,20xx年省里需要将继承该套房产的子女名字尽快报上,并强调只能报一人。

于是,在约定的时间,其他的四个姊妹悉数来到李女士家中。最终姊妹们商议,这套房产可以由一人继承,但是需按市场价给其他的四个姊妹返钱。20xx年的时候,该套房子的价格为6000元/平方米,但因为此套房子面积相对较大,同时也考虑到姊妹亲情的缘故,李女士建议,由条件相对较好的二妹继承此套房产,并按房价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直接给付其他四个姊妹现金;或是直接按照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其他四个姊妹购买一套50多平方米的房子。最终,姊妹之间签订了房产继承协议。在此期间,继承这套房产的李女士二妹,按约定的价格给付了其中两位现金,也给李女士的大弟弟购买了一套40多平方米的房子。然而,李女士大弟弟的单位,在20xx年当中进行房改,按房改规定,依职级补贴房屋面积款。

为此,李女士的大弟弟特别开心:因为按他自己现居住的40多平方米的房子,单位应补贴25平方米的房屋面积款。但是,单位要求:李女士的大弟弟出具房证或是购房发票。这时,李女士的大弟弟傻眼了:自己手里只有购房收据。后来,他来到开发商那里询问情况得知:当时,为贪图便宜,李女士的二妹明知此套房子是不具备相关合法的竣工验收等材料,仍然坚持购房。

李女士的大弟弟,找到了李女士表示,自己的二姐没有履行协议,只是进行敷衍。因此,父母的这套房产,李女士的大弟弟说:“仍然要继承自己的那一份。”然而,当李女士找到二妹反映这样的情况后,二妹坚称:我们有协议,同时,也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因此,目前,这套房产应归自己所有。

无奈之下,李女士拨打了本报“以案说法”栏目热线电话。针对此事,记者咨询了沈阳市房产局法律顾问室律师高成华。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结合本案,李女士姊妹之间签定的房产继承协议是当事人真实的意见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当事人各方应按照协议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至于履行该协议过程中产生的瑕疵,李女士的大弟弟可要求李女士的二妹参照遗产分割协议约定的应得财产份额合理赔偿自己的损失。

有效离婚协议书

有效的仲裁协议书应具有哪些基本内容

制作有效简历

如何制作有效简历

“有效技能”学习总结

如何才能最有效学习

怎样学习英语的有效

怎样有效的学习英语

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日

仲裁协议有效的条件

相关范文推荐

猜您喜欢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