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解读(优秀5篇)

时间:2023-10-07 08:29:18 作者:灵魂曲 机关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解读(优秀5篇)

为保证事情或工作高起点、高质量、高水平开展,常常需要提前准备一份具体、详细、针对性强的方案,方案是书面计划,是具体行动实施办法细则,步骤等。优秀的方案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方案应该怎么去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机关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解读篇一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从8月正式启动。经过几年的发展,参保范围已覆盖我市所有行政机关、自收自支单位。止目前,参保单位共270家,参保人员19725人,离退休人员4210人,占在职职工的22%;年应征养老保险费6000万,应发放养老待遇5796万元,历年累计结余4000万元。

一、工作现状。

1、实现了养老保险费单基数征缴。我市从198月以来,一直按照双基数征缴,即参保单位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与离退休费之和为基数进行缴费。此办法虽然有利于增强基金实力,但没有体现出养老保险对于用人单位离退休费负担的均衡作用,没有真正解决各单位之间离退休费用负担畸轻畸重的问题。为此,我们经过严格测算,在确保养老保险费的征缴与发放保持平衡的基础上,从去年7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实行单基数征缴。即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缴费,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不再纳入缴费基数。

3、建立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个人帐户。长期以来,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一直存在着缴费与待遇相脱节的问题,没有体现出养老保险制度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为了建立缴费与待遇挂钩机制,增强各用人单位和广大职工的缴费积极性,充分保障机关事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我市决定从元月起统一为机关事业单位建立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计入个人帐户。建帐时间从年8月起计算,1996年8月以后参加工作的,按实际参加工作时间计算。

二、存在的问题。

1、缺乏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和法律、法规依据。由于从国务院到省政府均没有出台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规范性文件,缺乏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造成在制定具体办法时缺少政策依据。另外,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缺乏刚性,工作存在很大难度。同时,由于各地政策不统一,造成人员流动困难,养老保险衔接困难。

2、缴费基数没有真正反映出在职职工工资水平。按照规定,职工的缴费基数应按职工上年度工资文件所确定的工资计算。但相当部分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实际工资远不止这个水平,这样就造成了养老保险费没有应收尽收,影响了基金的积累,降低了基金抗风险能力。

及人事编制的限制等原因,参保人员呈减少趋势,长期以往,势必造成征集总额下降。

三、乡镇机构改革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影响。

一是必将造成参保人数的大量减少。我市乡镇机构改革后只保留少部分行政事业人员编制,其余原有在编人员和大量聘用人员均进行分流和全部清退,另外还有部分符合提前退休人员。因此,乡镇机构改革后,参保人数将会大量减少,也必将给基金征缴工作造成损失。二是必将增大养老金的支付压力。我市目前共有14个乡镇,共有行政、事业全供人员1225人。按省政府文件规定,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预计有70人。每人每月的退休工资如按1200元的标准计算,每月需增发退休费8.4万元。而同时这部分人按目前我市31%的征缴比例计算,每月将少征收2.6万元左右,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差达11万元左右,必将给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的发放增添更大的压力。

市社会保障局

12月7日

机关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解读篇二

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21 日上午在哈尔滨召开。

会议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及全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部署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工作。

省委常委、副省长郝会龙出席会议并讲话。

他强调,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精心组织推动,扎实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

郝会龙指出,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利于建立全民覆盖、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深化收入分配体制改革、逐步化解“待遇差”的矛盾,有利于深化机关事业单位改革、推动人力资源合理流动。

改革的基本原则是,权利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量力而行,平稳过渡,稳步推进。

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一个统一、五个同步”,即建立与企业职工等城镇从业人员统一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同样的缴费标准、计发办法和调整机制,从制度上化解“双轨制”矛盾。

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待遇调整机制与计发办法同步改革,改革在全省范围同步实施。

郝会龙要求,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积极筹措资金,准确解读政策,正确引导舆论,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和社会稳定。

专家表示, 不是要将绩差公司都扫地出门,而是让该退市的公司退市。

为维护证券交易市场秩序,将一些不符合规定的上市公司从股票市场驱逐出去,沪深两市相继公布了上市公司退市方案,对退市制度做了进一步细化。

“虽然政策制度在进一步完善,但总是雷声大雨点小。”中投顾问金融行业研究员霍肖桦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一方面,相关政策的漏洞很难在短时间内进行完善,修改退市制度审批过程较长;另一方面,退市的利益纠纷较多,即使在政策层面上对健全退市制度非常重视,但是推行起来并不容易,一些上市公司的利益既得者会对公司退市形成阻碍。

财经评论人皮海洲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退市制度并不是要将绩差公司都扫地出门,而是让该退市的公司退市。

“连续三年亏损退市,属于各类指标设置的退市标准范畴,满足退市条件的公司就应该退市。目前的常规性退市主要是通过各种指标的设置来确定退市标准。如何使这些指标的设置更加合理,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皮海洲表示。

霍肖桦表示,要解决退市难的问题,就需要让中国投资者对“垃圾股”保持理性,投资者如果对“垃圾股”的炒作热情降低,许多业绩不佳的企业可能不会再押宝最后一搏。

此外,要降低“壳资源”价值,对借壳上市进行规整,控制“壳资源”溢价,同时尽快落实相关政策,加大监管、惩罚力度。

机关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解读篇三

2019年10月省政府下发《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标志着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式启动。

1月21日省政府召开会议进行专题推进。就此,记者采访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详细解读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政策。

关于改革范围。根据国务院《决定》和省政府《实施办法》的规定,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

经国家备案同意,符合上述范围的驻我省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也纳入我省参保范围。

对于分类改革中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如此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此前没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这样规定与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制度是相适应的。

另外还有两个群体:一是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约1.7万名离休人员,国家规定不纳入这次改革范围,他们离休待遇的调整政策另行制定,资金由原渠道解决。二是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目前大都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这部分人员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政策规定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关于缴费比例。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缴费比例,个人和单位分别是8%和20%。对于计算个人缴费基数的具体工资项目和单位缴费基数,省里将在配套文件中明确。

关于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改革后的基本养老金待遇分为两部分:一是基础养老金,以社会平均工资和本人缴费工资平均值为基数,每缴费一年计发一个百分点,也就是缴费年限越长,待遇水平越高。

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累计历年个人缴费的本息除以规定的计发月数,也就是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这样规定比原来按工资分档确定退休费能够更全面、历史地体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既体现了多缴多得、长缴多得,也与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相一致。

关于改革前后待遇衔接的政策。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此次改革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一是对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维持原待遇不变,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

二是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之和。

三是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由于改革前的工作年限里没有实行个人缴费,为体现这段时间的劳动贡献,将这段时间确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加发过渡性养老金。

为更好地保证中人待遇的平稳衔接,这次改革设定了十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办法对比,即新办法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标准补齐;新办法高于老办法的,对高出的部分进行限制。这样可以保证待遇水平既不降低也不冒高,使其有序过渡。

关于统筹层次和基金管理。我省自1992年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以来,全省各地均实行的是市(地)、县(市)分级统筹,统筹层次低、政策多样、情况复杂,在没有实现市(地)级统筹前,我省暂不具备省级统筹条件。

对此,我省规定,在改革起步阶段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仍实行市(地)、县(市)层级统筹,逐步向省级统筹过渡,并明确各级政府是基金征收、管理和支付的责任主体。同时要求养老保险基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确保基金安全。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国家规定,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主要考虑到机关事业单位的缴费大多由财政资金支付,单独建账管理基金有利于明确各级财政的责任,避免两项基金混用,导致社会上的猜疑。

关于职业年金。按照国家规定,在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为机关事业单位改革范围内的所有参保人员建立职业年金。

职业年金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保证职工待遇不降低的一种强制性养老保障政策措施。

职业年金由单位缴费8%和个人缴费4%两部分构成,都实行个人账户管理。待参保人员退休时与基本养老金一并发放,这有利于优化养老金结构,实现新老制度待遇的平稳衔接,保证参保人员的待遇水平不因改革而降低。目前,我省的《职业年金办法》已起草完成,正在征求意见。

机关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解读篇四

按照党的xx大和xx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决定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xx大、xx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改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三)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四)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五)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量力而行,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先行解决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突出矛盾,再结合养老保险顶层设计,坚持精算平衡,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二、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三、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机关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解读篇五

我国大概有3亿多人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今年有累计3800万人中断缴保险,占城镇职工参保的一成还多。中断缴纳社保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参保年限已满15年后中断社保,待到退休年龄后直接领取养老金;另外一种情况则是缴纳年限未满15年,暂时中断或者彻底中断缴纳社保的行为。

[累积3800万人中断缴社保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实际影响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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