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消防安全各项制度大全(14篇)

时间:2024-01-14 04:48:41 作者:紫衣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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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消防安全各项制度

第一条为控制乡镇企业火灾事故,减少损失,保护乡镇企业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包括乡镇企业兴办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及“三来一补”企业在内的所有乡镇企业。

第三条企业必须遵守国家的消防法规;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

第四条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切实加强对乡镇企业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落实一名领导分管企业的消防工作。

第五条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乡镇企业消防管理的政策及规章,监督企业实施;

(二)参加新建、改造、扩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和消防设施的竣工验收;

(三)监督检查企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教育工作;

(四)指导企业建立义务或专业消-防-队伍,组织消防训练,提高队伍素质;

(五)监督企业消除火险隐患,落实消防技术措施;

(六)组织开展防火检查。

第六条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消防监督员有权进入企业,检查消防管理工作;查阅有关资料;发现重大火险隐患时,有权要求企业立即采取防范措施。

第七条企业厂长(经理)是企业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全面负责企业的消防工作。

第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凡生产、使用、储存、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关于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各类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设置在远离生产、生活区的安全地带;从事使用、保管易燃易爆物品的人员,应了解其安全性能、安全操作方法及预防措施。

第九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用电管理制度。企业的各种电气设备应由电工负责安装、检修、拆除,电工应严格执行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程;严禁使用不符合规定的保险装置。产生大量蒸汽、气体、粉尘的工作场所,应采用密封式电气设备;生产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或仓库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对电气线路、机械设备,应经常检修,保证完好;严禁电气设备和线路超过安全负荷。

第十条企业应加强对生产、生活用火设备的管理,做到用火不离人,用火不超量,熄火要彻底;禁区内严禁烟火。

第十一条企业应严格执行库房、货场、生产区、维修工房分开布置的规定;仓库的建筑等级、储存管理、装运管理、电源管理、火源管理、消防设施等,必须符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凡不符合该规定的,必须立即整改。

第十二条企业采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时,必须研究其火灾危险性的特点,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企业应对职工进行消防法规和消防常识的教育;职工应掌握必要的防火、灭火知识,熟悉所从事岗位的火灾危险性、预防措施及灭火方法;新工人要经过防火知识教育后才能正式上岗作业;对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要进行消防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企业的建筑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企业的消防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违反消防法规、没有消防配套设施或存在重大隐患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企业的生产场所,应根据实际需要留足安全通道;生产人员集中的场所,应保持地面平整,创造良好的生产环境;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废料,应分别堆放,不得妨碍通行;安全出口、人行通道,应保持畅通无阻,不得以任何借口将其堵塞。

第十七条严禁企业将职工宿舍、生产车间和料品仓库混设在同一建筑物内;凡不符合“三分开”原则的,应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职工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章制度,主动提出消除火险隐患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建议;职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险情特别严重时有权停止作业,并采取紧急防范措施,同时报告有关负责人。

第十九条企业应建立健全防火检查制度。充分发动职工经常进行防火自查。

第二十条对检查出的隐患,企业应及时整改;对重大火险隐患,要及时采取可靠的'临时防护措施,限期整改;对特别重大隐患,要逐项建档,紧急报告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落实整改措施。

第二十一条企业比较集中、发达的地方,可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组建适合当地需要的专职消-防-队伍;规模企业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的义务消-防-队伍。

第二十二条事故发生后,企业必须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伤亡事故必须立即报告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当地政府,并逐级上报。

第二十三条发生一般事故,由企业负责调查和处理;发生重大事故,由政府有关部门、企业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自觉遵守国家消防法规、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奖励;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集体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事故责任者要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的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农业部乡镇企业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这是一个新生事物,这是指由县区政府牵头,由乡镇政府建立,实现“灭火救援、防火巡查、宣传教育”三大职能的专职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其目的在于缓解乡镇应急救援力量的不足,提高抵御各类灾害事故的能力。

湖州结合实际,创新思路,将原有乡镇级消防专职队与乡镇公共安全监管中心资源有机整合,全面实施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探索出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湖州模式”。

全国首创“队站合一”模式

德清县新市镇的消防工作,有个全国首创,那就是国内首支以“队站合一”模式建立的乡镇级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

这支队伍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乡镇消-防-队,它依托原镇专职消-防-队,与该镇消防安全工作站合署办公,除承担辖区火灾扑救任务外,还承担着交通事故、化危品泄露、群体性事件等处置任务。同时,按照“险时救援、平时防范、日常宣传”的工作方针,队员们定期参与辖区消防安全巡查,组织辖区企业群众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是一支集“综合救援、日常巡查、社会宣传”三大职能于一体的政府专业力量。

作为这支队伍推动者之一,湖州市德清县消防大队大队长郑晓东说:“从实践来看,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能有效整合消防灭火、灾害事故综合救援、社会消防管理的资源,在人员编制紧张的乡镇现状中,实现社会效应的最大化,避免了重复建设和公共资源的浪费。”

德清的有益探索是湖州市积极推行乡镇级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的一个缩影。为了更好地推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建设,湖州市政府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消防安全工作站和乡镇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通知》,并制订出台了《湖州市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建设标准》和《湖州市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管理规定》两个文件,湖州市公安局还将其纳入了2012年度“十大惠民”行动。在德清率先行试点的基础上,湖州市政府将德清新市、安吉孝丰、吴兴埭溪、长兴和平等18个政府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的建设任务纳入到各县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责任书,年内全部进行验收挂牌。

乡镇情况不一,发展水平不齐。在推进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建设过程中,湖州市结合实际,因地制宜,探索出了一套完整的建设模式。在建设过程中,湖州市实施了“三级建队”模式,根据各乡镇面积、常住人口、经济总量等具体情况,将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建队规模划分为三个等级,明确各级专职队营房、装备、人员等基础建设标准,以满足灭火、应急救援和社会消防管理、教育的需要。同时,为充分尊重地区乡镇实际,对乡镇辖区内已有的企业消防专职队,提倡乡镇政府与企业专职队共建形式,减少了重复建设浪费,实现了互惠双赢。对达到建设标准的乡镇,则推行“队站合一”模式,将现有的乡镇消防安全工作站与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合并,消防安全工作站的人员由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人员兼任,职能、任务由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承担,有效解决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队长、指导员行政事业编制问题。

通过一年多的探索实践,湖州市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明确、规范了“训、管、用”等一系列制度,形成了由政府统一领导,建设、规划、公安、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消防等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目前,湖州市共有18个重点乡镇建立了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基本实现了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力量全覆盖,为保障乡镇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全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2015年,湖州市政府更是把乡镇级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改造提升纳入“2015年十大民生实事”工程,继续深化推动。

全天候多功能应急生力军

在吴兴区埭溪镇,有支老少皆知的“轻骑兵”,这就是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两辆轻便助力车,每天行驶于镇上的街巷学校、农村社区,平时进行消防安全宣传、火灾隐患检查,险时迅速出动灭火救灾。

对于采用助力车开展消防工作,吴兴区埭溪镇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队长陈根生道出了初衷,埭溪路窄巷深的老街道较多,大型消防设备无法进入。为提升社会化火灾防控能力,队员们把上级配备的两辆助力车进行了改装。经过精心设计改装的助力车,不仅能够大量携带宣传资料进行发放,还能够利用车辆前端加装的车载mp3播放器播放消防常识。

8月7日晚,湖州市发布台风“海葵”紧急警报。当晚8许,埭溪镇召开紧急会议,决定对位于市南郊的浙北山货交易市场内的所有人员进行转移。作用区域内的这支综合应急救援专业力量,当天刚刚挂牌成立的埭溪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成为转移居民的攻坚力量。至当天22时,救援队共转移转人员近2000人。

在转移中,应急救援队员挨门挨户地走到经营户家中,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地做好解释工作,进行人员转移的大巴车坐不下,救援队把两辆执勤车用于群众转移,往返与安置点与市场之间。经过近2个小时的努力,市场内的近2000人有效转移到安置点。

一支队伍要发挥作用,人员是基础。在组建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中,湖州市严格按照事业编制人员招录程序,经过层层帅选,为所有乡镇综合应急救援队配齐了纳入事业编制的队长和指导员,并按照退伍军人优先的原则,招聘了近200名业务素质高,作风纪律好的消-防-队员,解决了以往专职消-防-队员“招不来、留不住、战斗力不强”的现象。同时,将乡镇级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所有业务经费列入年初财政预算,实行县(区)、镇两级财政按比例分摊的方式予以保障。目前,湖州市各县区、乡镇政府仅用于营房装备建设的资金就达到了7300万元。

为更好发挥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作用,湖州市还将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纳入全市综合应急救援指挥调度系统,建立350m同频同播网,安装火警受理终端系统,切实提高队伍的信息化水平。最近,湖州市又提出了“3+x”理念,将进一步在乡镇整合安监、人防等部门资源,不断融入新的职能。

创新的机制体制焕发出了强大的战斗力。去年以来,湖州市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在处置突发事故、抢险救援、抗击自然灾害等各项任务中表现突出,多次受到上级部门的表扬。

乡镇医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1各级各类库房的消防工作必须由科室领导主抓并负责,专职专人管理,建立昼夜值班巡逻制度,并对新职工进行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1.2库存物品应分类、分垛储存,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米,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易相互发生反应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醒目标明物品名称和灭火方法。

1.3易自燃、易分解的物品,必须有良好的通风设备,严格控制温、湿度不超标准。物品入库应当有专人检查,禁带火种入库。对包装破损的应及时进行安全处理。

1.4库房内不得堆放大量纸箱、被褥等易燃物品,不得存放汽油、酒精及化学物品。

1.5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绝对不许吸烟和使用电炉,库房内电线应穿管,不得使用超过60w以上的白炽灯并加装防爆罩,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不准使用火炉取暖。

1.6仓库应当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牌,库区内的消防设施必须处于良好状态,灭火器不得挪用。仓库出口严禁堆放物品。

1.7对爆炸物品、剧毒物品、精神麻醉物品要执行双人保管、双本帐册、双把门锁、双人领发、双人使用的“五双”制度。

2.1手术室其火灾危险性主要与使用易燃易爆的麻醉剂有关,其吸入浓度大都在空气中的爆炸极限范围之内。必须落实如下防火防爆措施:。

2.1.1手术室内应有良好的通风设备,排风不得再循环使用。

2.1.2控制易燃物。操作要谨慎,绝对禁止任何火种。不得使用盆装酒精泡手消毒。易燃药品应随用随领,不得储存。其中氧化亚氮必须与其它可燃品分开存放。

2.2.2应有静电消除措施。应采用特制的导电软管,铺设接地的铜板或金属网,用易燃性麻醉的药物的过程中,禁止使用电灼、电凝器、激光刀。凡需使用心电图、除颤器、内窥镜等带电器械,各项检查工作均应在手术前做好;手术室内非防爆型开关、插头,应在麻醉前插好,并需等手术完毕,乙醚蒸气排除干净后,方可切断或拔去插头;手术室内禁止使用电炉、酒精灯等明火,电源、动力系统的电源设备绝缘性能必须良好,防止短路产生火花。

3.1严格按规定使用电源。氧站周围架设高、低压电缆应大于安全距离。

3.2做好避雷和防静电保护。

3.3氧站工作区严禁烟火,杜绝明火。严禁将火柴、打火机等火源带进工作区。

3.4工作人员熟悉操作规程,熟悉管道、阀门使用方法,并制定应急处理的预案,进行演练。

3.5按规定进行加氧等操作,加氧时清理四周火源,无关车辆不得进入,确保进出安全。

3.6做好其他相关人员的防火工作。进入氧站工作区一切人员事先应经过消防安全教育,服从管理。

4.1线机室除了保证安装机器所需的面积外,还必须有足够的余地,做到环境宽敞、通风良好,以保证正常工作和机器的散热。

4.2中型以上的诊断用x线机,应设置一个专用的电源变压器。为保护高压电缆,x线机用的电缆应敷设于电缆沟内,缆沟应封闭,防止老鼠咬坏电缆。

4.3x线机及其设备部件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

4.4控制台应置于空气流通、整洁、干燥的场所,切忌潮湿、洒水并应定期检查和保养。

4.5组合机头散热不强,其连续工作时间不可太长,温度高时,可用电风扇帮助散热。

4.6高压发生器及机头不应随意打开观察窗口和拧松四周的固定螺丝,以防落入灰尘。

4.7在工作中要经常察听高压发生器或机头是否有异常声响,如有吱吱或啪啪的放电声,应立即停止使用,进行检查维修。

乡镇医院消防安全制度

近年来,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快速发展,医院的消防工作日趋繁重,特别是随着人们对医疗服务要求的提升,对医院的消防安全的要求也是越来越高。同时,医院的建设也朝着规模化、高层化、复杂化发展,医院里致灾因素也随之增多, 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一)火灾危险性。

一是建筑结构复杂

就滨海目前而言,医院正常为综合楼,主要有门诊和病房等,科室分别有放射、理疗、病理生化检验等,还有药房、制剂室和仓库、配电房、锅炉房、设备维修间等,科室相互连通,大部分建筑连成一片,火势很容易蔓延扩大。此外,特别是一些乡镇的医院的部分建筑还都是老建筑,耐火等级低,疏散通道狭窄,建筑面积狭小,消防设施不完善。

二是易燃易爆品多

医院有大量的棉被、床垫、医用棉花、麻醉剂、酒精和各种化学试剂等易燃易爆物品、锅炉房、消毒锅、高压氧舱液氧罐等危险的医疗设备,并有酒精灯、煤气灯等明火和电炉、烘箱等电热设备,如果在管理中使用不当,很容易造成比较大的火灾事故,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三是用电荷载量大

大型医疗设备与日俱增,用电量剧增,同时电器线路往往不按照规范设计、安装,不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容易致使电器线路超负荷或老化造成短路,导致火灾的发生。

四是人流量非常大

医院内医患人员比较多,同时病员自身活动能力差,疏散困难,而且住院楼多位于高层建筑中,一旦发生火灾,有毒烟雾浓,能见度降低,很容易造成人员恐慌、混乱,不利于人员施救,易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

(二)管理中问题。

一是重业务、轻安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医院能够获得优越的发展离不开精良的技术和过硬的业务水平,从而能够吸引更多的病人到医院治疗,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以促进医院向大、精、优发展。但是部分负责人往往为过分追求经济利益,而忽略了消防安全,重视扩大医院规模,购置先进医疗设备,忽视了对消防安全的投入,有的甚至尽量缩减对消防设施的的安装,认为消防工作对于医院的发展可有可无,极易在医院的建设过程中造成先天性隐患,同时,对产生的消防隐患整改不积极,消防安全事故极易发生。

二是重服务,轻管理

为了医院的'长远发展,大多数医院积极在加强医院的服务上下功夫,提升员工的服务水平,但是忽视了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安全管理,另外,由于医院的特殊性质,消防监督机构通常本着医院服务民生为主,对医院的消防违法行为,处罚少,教育多,对一些消防违法行为不能进行积极有效的进行整改,在某种程度上也组长了医院的不正之风,诸如在新建、改建、装修工程中,未经消防审核擅自动工,未经消防验收身子投入使用,随意更改消防设计,任意降低施工标准等消防违法行为不时发生。

同时,部分医院的消防消防安全人员责任不明确,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换乱,习惯性违章行为极易发生,如:部分医院为增加病人的容量,随意增加床位占用消防安全通道和安全出口;夜间为提高医院安全对安全出口进行锁闭。

三是重形式、轻学习

医院领导的消防安全素质高低直接关系着医院的整体消防安全素质,关系到医院的“四个能力“提升,从而关系医院的整体消防安全,目前大多数医院认为消防设施设备用不上,投入多,没效益,而医护人员只要提高自身医疗业务水平,做好救死扶伤工作就可以,消防安全与自己无关,新职工的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更是走形式,走过场,加上工作繁忙,更不会加强对消防知识的学习,当真正发生火灾时,不仅不会报警,不会逃生,更谈不上怎样组织病人疏散和扑救初起火灾。

(三) 预防及对策。

一是加大资金投入,强化安全意识

消防安全工作是一项经常性规章,需要全体职工共同努力,齐心协力去做好和完成,应打好基础,抓好基层,加大资金投入,在前期的施工中不能降低施工标准、偷工减料,在建成管理中与有资质的消防安全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定期不定期的进行消防安全维保,确保消防设施完整好用。医院要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组织全院职工不同批次的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积极开展以消防灭火、逃生演练为内容的消防安全演练。结合医院保安队伍的建设,加强义务消-防-队的建设,积极开展灭火演练,确保在关键时刻拉得出、用得上,降低火灾引起的损失。

二是健全规章制度,制定奖惩措施

要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制定各类消防安全防火管理制度、灭火救援预案,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部门安全操作规程,着重抓好防火重点、要害部位,如:氧气房、药品库房、电工室、高压氧舱、化学危险品库等,在工作中督促、落实安全防火制度的执行。同时,为保障消防制度的落实,还应建立消防安全的奖惩制度,健全奖惩机制,以促进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三是加强安全管理,强化责任落实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由院长为医院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主管副院长医院的消防安全具体负责人,与各科室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严格落实责任,层层分解责任,切实做到消防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同时,要进一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违反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造成责任火灾事故或人员伤亡的,要严格追究相关责任。

四是加强消防监管,强化隐患整改

消防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大对医院火灾隐患的排除整改,避免走过场,走形式,把消防安全工作流于形式。进一步加大消防执法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及时督促整改并加大处罚力度,对发现存在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上报政府,该停产的停产,该停业的停业,绝不姑息。

综上所述,医院的消防安全管理也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强化消防安全投入,强化火灾隐患整改,提高消防安全意识,才能确保医院不发生消防安全事故。

(一)本院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

(二)院消防工作由沈旸书记负责领导,院防火委员会领导小组负责消防宣传教育、技术培训、年终考评等有关事宜,并由院保卫科对各科室(部门)实施消防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

(三)本院每位职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参加灭火的义务,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四)本院建立一支义务消-防-队,在院防火委员会小组领导下,承担全院范围内防火、灭火、或协助公安消防的火灾扑救任务。

(五)各科室(部门)负责人为所在科室(部门)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科室职工在科室消防负责人领导下,做好医疗设备安全检查,用电用火安全、易燃易爆物品管理等消防安全工作,发现火险隐患应及时上报。

(六)按消防法规定,确立我院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危险品仓库、高压配电房、病区、氧气塔、锅炉房、计算机中心、职工集体宿舍、职工餐厅及地下病区食堂。

(七)凡划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禁止烟火区域内,不准擅自动用明火及吸烟,因工作需要使用明火(电焊、气焊等),必须由所在科室报保卫科审批同意后,并采取相应消防安全措施,方可动火施工。

(八)凡使用、保管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人员,必须经培训上岗,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和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储存的库房必须符合防火要求。

(九)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等物品购置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电器设备、线路的使用、安装、铺设和维修,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消防技术规定。

(十)任何部门和个人(包括集体宿舍住宿人员),严禁使用热得快、电炉等电热器具,确因工作需要,须经保卫科同意,并落实责任人。不得私有使用煤气灶具,不得私自拉接电线,工作场所严禁生活用火或将制热电器用作生活用途,严格执行安全用电用火规定。

(十一)根据消防安全要求,院内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设备,由保卫科负责购置布局、更换、检查、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挪位、外借和移作他用。

(十二)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职工防火安全责任意识,做到新职工上岗前接受消防安全教育,特殊工种应经安全操作技术培训后持证上岗。

(十三)本院消防安全实行责任区域管理和逐级防火责任制,各科室(部门)防火责任人必须学习消防知识,熟知本部门消防重点,灭火器材操作等,定期向职工宣传消防常识,落实防火措施。

(十四)对认真遵守消防安全各项管理制度,积极提供合理化建议和火险隐患整改意见,发现火情及时报警,并参加扑救。工作突出的科室或个人,本院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防火责任制度造成火警火灾事故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乡镇安全生产各项制度

为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对全镇安全生产工作的统筹、规划,研究、协调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工作管理制度

1 、认真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机构,明确责任人, 镇属各企事业单位、部门、行政村(居) 委会、生产经营单位,都要建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即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行政主要领导或法人代表担任,并落实安全生产专( 兼) 职人员.

2 、每季召开一次 镇安委会成员会议或例会。会议由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分析形势,研究对策,提出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文件、指示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安排部署阶段性工作任务。

3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产、供、销综合性检查,每年至少开展两次专项检查。

4 、每季度末月的25 日向 镇党委汇报本季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每半年召开一次由村( 居) 委会、企事业单位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全体安委会成员参加的安全生产工作总结会。

5 、事故报告与处理。辖区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突发性事件及时上报,主要领导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协助上级部门做好善后工作和调查处理,并采取果断措施消除危险,防止事态扩大或蔓延,指导尽快恢复生产,减少损失。

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为确保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有序开展和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严格奖惩,特制定本制度:

1 、各村( 居) 委会、企事业单位、部门,依照上级下达的年度目标,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制定本部门、单位( 企业)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计划,确保年度目标的完成。

2 、各村( 居) 委会、企事业单位、部门,对上级下达的目标进行量化,并层层分解,签订目标责任书,切实把职责和责任落实到基层、业主、人头。

3 、各村( 居) 委会、单位对举报和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必须迅速制定整改方案,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经费,按要求及规定标准落实整改,凡未采取措施落实整改的,对责任单位领导及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并限期落实整改。

4 、各村( 居) 委会、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指导,制定考核细则,实施严格考核,并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对年度内发生一次死亡1 人、或重伤2 人、或直接经济损失3000 元以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并纳入 镇党委、政府总目标考核分值中扣分计算。凡发生事故的单位,在年度各项目标考核结果的基础上降低一个等次,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连续三年未发生伤亡事故的各村( 居) 委会、企事业单位及第一、二责任人, 镇政府授予安全生产模范单位( 企业) 或安全生产管理模范工作者,并予以奖励。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为了不断提高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熟练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学习培训,提高安全思想素质,特制定本制度:

1 、 镇政府每年定期组织一次到二次安全教育、培训和业务学习,集中对各单位、各部门领导、各村(居委会) 干部、管理人员、驾驶员、业主及各类从业人员进行认真培训,每年培训率要达到100 %。

2 、各村( 居) 委会,对村( 居) 民、群众的教育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教育面达到60 %。

3 、各中、小学校对职工及学生的安全学习教育,每学期不得少于1 小时,教育面达到100 %。

4 、各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在抓好安全教育培训的基础上,对全体职工的集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二次,教育面达到100 %。

5 、对学习教育培训的内容、时间、人员的核实,以记录、登记、签到为准,凡因未落实学习教育培训内容、时间、人员,因此而酿成伤亡事故的,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安全检查是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形式,也是消除事故隐患的重要手段。为更好地督促企业不断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1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广泛开展查隐患、堵漏洞、保安全,形成人人、处处、事事讲安全的社会氛围。

2 、 镇属各企事业单位、部门、村( 居) 民委员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业主等,有职责和义务对所属范围内的安全有组织地进行经常性地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为人民群众的生活、工作、生产及经营活动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

3 、 镇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每季度对所属单位必须开展一次集中安全大检查,同时对所属单位、企事业、重点场所要定期不定期开展抽查、督查和检查。

4 、凡对自查、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要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整改,并作好记录,该上报的要及时上报。

5 、检查中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负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详实记录在案,根据隐患程序,按要求及规定标准提出整改意见,发出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重大危险源或予以关闭的按法律规定程序办理,并跟踪落实整改措施。

五、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为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管理,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全面实现全 镇安全生产目标,特制定以下事故隐患整治管理制度。

1 、对查出的`不安全隐患,做到“四定”,即定人员、定项目、定时间、定经费,确保隐患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相关部门验收备案。

2 、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要采取强制性防护措施,并分别纳入技术措施安排和检查计划内,落实限期整改。

3 、对安全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单位,安全监督部门要发出隐患限期整改指令书,限期进行整改,因拖延整改而造成事故的要按规定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4 、对个别重大隐患,因多方原因暂时不能整改的,要及时上报,争取上级部门的帮助尽快解决。

5 、凡不按要求及规定标准落实隐患整改任务的企事业单位、村( 居) 委会、生产经营单位或业主,因此而酿成不良后果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六、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制度

为确保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工作正常有序和人身及财产安全,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做到万无一失,特制定本 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制度:

1 、 镇属企事业单位、村( 居) 委会、生产及经营组织必须制订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2 、 镇成立以常务副镇长高文博为组长、党政办、各农村工作组组长、派出所、学校等部门为成员的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明确职责任务,组织实施。全 镇相关部门必须主动、积极配合协调,提高救援能力。发生重特大事故后,组织机构的全体人员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排险、救助,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把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3 、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及时如实报告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

4 、重特大事故发生后,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认真调查,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时限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同时,及时安抚受害者家属,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确保社会稳定。

5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支持和配合事故救援工作,保护事故现场,提供一切可能的便利条件。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查处。

七、安全生产警示告诫制度

为确保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到位,防范措施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1 、 镇政府和 镇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本辖区安全生产状况按季度对事故发生的村(居)或企业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及业主实行安全生产警示告诫。

2 、凡发生一般伤亡、中毒、消防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一律进行书面告诫。

3 、对村( 居) 委会、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不按要求及规定标准落实整改措施的,一律进行书面告诫。

4 、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而又不按规定整改的,一律进行安全生产告诫。

5 、凡被警示和书面告诫的村(居)和企事业单位,其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应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分析原因,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切实防止或减少事故的发生。

6 、凡被警示和书面告诫的村(居)和企事业单位要在收到告诫通知书后l0 日内,书面向乡( 办) 政府和乡( 办) 安委会报告警示、告诫整改计划和整改落实情况。

八、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统计制度

为严格依法、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 、调查处理伤亡事故,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分明,依法建立按规定如实上报各类事故制度。

2 、本着有事故报事故,无事故报平安,及时、准确无误地如实上报各类事故和按月填报伤亡事故月报表。

3 、在辖区内发生除轻伤事故外的伤亡事故,应立即按规定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并在4 小时内书面报告事故概况( 含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类别、经过、伤亡情况、损失情况、初步原因分析) 。并按照应急制度要求,立即采取紧急措施,保护好现场,组织抢险、施救。

4 、发生轻伤事故,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5 、发生一般死亡事故和重特大伤亡事故, 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的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6 、对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有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以及无正当理由的,拒不接受事故调查及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安全生产工作措施

1 、 领导重视,责任人必须把安全工作与月度工作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考核,同时总结。

2 、认真组织安全教育,贯彻学习《安全生产法》,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生产素质的提高,努力达到我要安全,保护公司财产和自身健康的目的。

3 、认真抓好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各单位、部门、车间要经常适时地组织自身的安全检查,对职业危害监控点及重点要害部位防范部位要经常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重大隐患要及时上报公司安委会,并协同有关部门及时整改。

4 、安全生产要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从细节抓起,实现两个转变:从事后处理转到事前预防上来,从传统管理转到科学管理技术进步上来。从生产源头上坚决杜绝“三违”现象,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乡镇消防安全制度

以贯彻《消防法》为指导。以建设“平安南川”为目标,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乡镇职能作用,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体制、机制,推动完善消防安全服务网络体系,延伸和扩展消防安全触角,强化和夯实消防基层基础,全面提升城乡消防安全水 平。在2015年,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部建立防火安全委员会,成立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 并雇用一名合同 制消防员,所有行政村全部成立村委会消防工作小组。

二、建立消防组织机构

(一)建立健全乡镇防火安全委员会。乡镇防火安全委员会是乡镇政府的非常设议事机构,其主任由乡镇政府主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担任,其主要任务是在乡镇党委、政府领导 下,指导和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建立健全乡镇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乡镇可以单独设立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也可以依托综治办办公。并应该做到“六有”。

(三)建立健全村(居)消防工作小组。村(居)消防工作小组为消防工作自治组织,由村(居)主要负责人牵头,负责本区域的防火自救工作。

三、明确消防工作职责

乡镇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是建立健全消防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研究、部署、检查行政区内的消防安全工作,积极开展消防宣传,消除火灾隐患;根据当地经济 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 消-防-队,并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四、健全基本工作制度和基础台帐

(一)消防工作会议 制度,乡镇政府每年召开一次辖区消防工作会议,总结 年度 消防工作,表彰先进 单位 ,部署来年消防工作。

(二)消防安全检查制度。乡镇政府应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 和火灾多发季节,针对本辖区薄弱环节和重点场所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并形成文字材料 ,存档备查和上报公安消防支队或抄送公安派出所。

(三)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制度。每年的119消防日期间,组织开展一次大规模的消防宣传活动。平时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宣传,对市民进行消防知识培训讲解,组织一次消防应急疏散演练。

(四)建立基础台帐。主要内容为:辖区基本情况 ,包括道路 、消防水源、消防设施、消防组织机构;消防工作会议记录、纪要 ;消防工作考核 、表彰情况;消防安全检查记录;消防宣传培训活动影像、图片、文字资料 。

《指导意见》出台后,区政府将把乡镇消防安全工作纳入领导班子政绩考核、社会 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创建等内容,凡工作不落实、发生消防安全事故的,不能评“先进单位”、“平安乡镇”。乡镇政府也应将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纳入部门考核内容,对办公室人员实施 量化考核,并与评选先进和个人 福利待遇挂钩。

第一条为控制乡镇企业火灾事故,减少损失,保护乡镇企业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包括乡镇企业兴办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及“三来一补”企业在内的所有乡镇企业。

第三条企业必须遵守国家的消防法规;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

第四条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切实加强对乡镇企业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落实一名领导分管企业的消防工作。

第五条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乡镇企业消防管理的政策及规章,监督企业实施;

(二)参加新建、改造、扩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和消防设施的竣工验收;

(三)监督检查企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教育工作;

(四)指导企业建立义务或专业消-防-队伍,组织消防训练,提高队伍素质;

(五)监督企业消除火险隐患,落实消防技术措施;

(六)组织开展防火检查。

第六条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消防监督员有权进入企业,检查消防管理工作;查阅有关资料;发现重大火险隐患时,有权要求企业立即采取防范措施。

第七条企业厂长(经理)是企业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全面负责企业的消防工作。

第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凡生产、使用、储存、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关于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各类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设置在远离生产、生活区的安全地带;从事使用、保管易燃易爆物品的人员,应了解其安全性能、安全操作方法及预防措施。

第九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用电管理制度。企业的各种电气设备应由电工负责安装、检修、拆除,电工应严格执行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程;严禁使用不符合规定的保险装置。产生大量蒸汽、气体、粉尘的工作场所,应采用密封式电气设备;生产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或仓库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对电气线路、机械设备,应经常检修,保证完好;严禁电气设备和线路超过安全负荷。

第十条企业应加强对生产、生活用火设备的管理,做到用火不离人,用火不超量,熄火要彻底;禁区内严禁烟火。

第十一条企业应严格执行库房、货场、生产区、维修工房分开布置的规定;仓库的建筑等级、储存管理、装运管理、电源管理、火源管理、消防设施等,必须符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凡不符合该规定的`,必须立即整改。

第十二条企业采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时,必须研究其火灾危险性的特点,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企业应对职工进行消防法规和消防常识 的教育;职工应掌握必要的防火、灭火知识,熟悉所从事岗位的火灾危险性、预防措施及灭火方法;新工人要经过防火知识教育后才能正式上岗作业;对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要进行消防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企业的建筑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企业的消防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违反消防法规、没有消防配套设施或存在重大隐患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企业的生产场所,应根据实际需要留足安全通道;生产人员集中的场所,应保持地面平整,创造良好的生产环境;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废料,应分别堆放,不得妨碍通行;安全出口、人行通道,应保持畅通无阻,不得以任何借口将其堵塞。

第十七条严禁企业将职工宿舍、生产车间和料品仓库混设在同一建筑物内;凡不符合“三分开”原则的,应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职工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章制度,主动提出消除火险隐患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建议;职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险情特别严重时有权停止作业,并采取紧急防范措施,同时报告有关负责人。

第十九条企业应建立健全防火检查制度。充分发动职工经常进行防火自查。

第二十条对检查出的隐患,企业应及时整改;对重大火险隐患,要及时采取可靠的临时防护措施,限期整改;对特别重大隐患,要逐项建档,紧急报告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落实整改措施。

第二十一条企业比较集中、发达的地方,可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组建适合当地需要的专职消-防-队伍;规模企业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义务消-防-队伍。

第二十二条事故发生后,企业必须立即组强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伤亡事故必须立即报告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当地政府,并逐级上报。

第二十三条发生一般事故,由企业负责调查和处理;发生重大事故,由政府有关部门、企业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自觉遵守国家消防法规、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奖励;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集体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事故责任者要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的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农业部乡镇企业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乡镇医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医院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二、医院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三、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四、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巡查记录应当记明巡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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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自治县“三资”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镇“三资”管理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促进“三资”管理规范化,扎实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以下十项补充规定:

一、各村报帐员必须经村两委班子集体商定,报帐员必须具备一定财经知识和业务能力,其人员报财政所备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若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换的,必须提前报告并办好相关交接手续。

二、各村不得担任报帐员。镇“三资”管理中心只接受由各村报帐员经手的各项收支业务,否则停拨所有资金,拒绝办理一切支付业务。

三、各村所有收入必须开据《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并在7日内进财政“双代管”专户,严禁坐收坐支、私存私放。

四、各村支出实行备用金制度,支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合法,500元以内由经手人签字,村书记(主任)审签,报帐员复核付款。500元以上的由经手人注明事由并签字,村书记(主任)和村民-主理财小组(组长)审签后、报帐员复核付款。

五、各村干部待遇分配方案,必须集体研究提出方案,报联村领导审核签字后施行。

六、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处置,必须两委班子及全体村民代表集体决策。村“两委”班子成员不准擅自个人表态、暗箱操作,所得收入,必须全额缴入财政“双代管”专户。资金使用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和范围。其处置程序、结果以及使用情况必须进行专项公示。

七、各村财政扶贫、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等项目必须按照相关的规定和程序申报、实施和验收报帐,不得截留、挪用、虚报冒领。

八、各村书记(主任)不得个人承包本村内由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公益性项目工程。

九、各村“两委”班子成员必须坚持项目建设“量入为出”的原则,不得私自或以村集体的名义表态新增任何建设性项目(包括公益性项目)或者对在建工程项目扩大或变相扩大投资规模和建设范围、增加开支标准。由此造成的新增债务和资金缺口一律由其表态人承担。

十、各村每季度必须按照镇“三资”管理中心规定的时间进行报帐和财务结算,未能按规定时间进行报帐和财务结算的,镇“三资”管理中心将停拨所有资金。年终各村必须将全村所有财务收支情况公示,并在村民代表大会上公布。

第一条为控制乡镇企业火灾事故,减少损失,保护乡镇企业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包括乡镇企业兴办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及“三来一补”企业在内的所有乡镇企业。

第三条企业必须遵守国家的消防法规;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

第四条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切实加强对乡镇企业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落实一名领导分管企业的消防工作。

第五条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乡镇企业消防管理的政策及规章,监督企业实施;

(二)参加新建、改造、扩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和消防设施的竣工验收;

(三)监督检查企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教育工作;

(四)指导企业建立义务或专业消-防-队伍,组织消防训练,提高队伍素质;

(五)监督企业消除火险隐患,落实消防技术措施;

(六)组织开展防火检查。

第六条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消防监督员有权进入企业,检查消防管理工作;查阅有关资料;发现重大火险隐患时,有权要求企业立即采取防范措施。

第七条企业厂长(经理)是企业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全面负责企业的消防工作。

第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凡生产、使用、储存、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关于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各类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设置在远离生产、生活区的安全地带;从事使用、保管易燃易爆物品的人员,应了解其安全性能、安全操作方法及预防措施。

第九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用电管理制度。企业的各种电气设备应由电工负责安装、检修、拆除,电工应严格执行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程;严禁使用不符合规定的保险装置。产生大量蒸汽、气体、粉尘的工作场所,应采用密封式电气设备;生产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或仓库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对电气线路、机械设备,应经常检修,保证完好;严禁电气设备和线路超过安全负荷。

第十条企业应加强对生产、生活用火设备的管理,做到用火不离人,用火不超量,熄火要彻底;禁区内严禁烟火。

第十一条企业应严格执行库房、货场、生产区、维修工房分开布置的规定;仓库的建筑等级、储存管理、装运管理、电源管理、火源管理、消防设施等,必须符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凡不符合该规定的,必须立即整改。

第十二条企业采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时,必须研究其火灾危险性的特点,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企业应对职工进行消防法规和消防常识的教育;职工应掌握必要的防火、灭火知识,熟悉所从事岗位的火灾危险性、预防措施及灭火方法;新工人要经过防火知识教育后才能正式上岗作业;对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要进行消防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企业的建筑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企业的消防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违反消防法规、没有消防配套设施或存在重大隐患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企业的生产场所,应根据实际需要留足安全通道;生产人员集中的场所,应保持地面平整,创造良好的生产环境;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废料,应分别堆放,不得妨碍通行;安全出口、人行通道,应保持畅通无阻,不得以任何借口将其堵塞。

第十七条严禁企业将职工宿舍、生产车间和料品仓库混设在同一建筑物内;凡不符合“三分开”原则的,应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职工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章制度,主动提出消除火险隐患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建议;职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险情特别严重时有权停止作业,并采取紧急防范措施,同时报告有关负责人。

第十九条企业应建立健全防火检查制度。充分发动职工经常进行防火自查。

第二十条对检查出的隐患,企业应及时整改;对重大火险隐患,要及时采取可靠的临时防护措施,限期整改;对特别重大隐患,要逐项建档,紧急报告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落实整改措施。

第二十一条企业比较集中、发达的地方,可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组建适合当地需要的专职消-防-队伍;规模企业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的义务消-防-队伍。

第二十二条事故发生后,企业必须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伤亡事故必须立即报告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当地政府,并逐级上报。

第二十三条发生一般事故,由企业负责调查和处理;发生重大事故,由政府有关部门、企业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自觉遵守国家消防法规、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奖励;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集体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事故责任者要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的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农业部乡镇企业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7、消控中心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每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四)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2、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处理消防报警电话。

3、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设备情况、事故处理等情况的交接手续。无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4、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修复。

5、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内线电话,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员禁止进入值班室。

6、上班时间不准在消控中心抽烟、睡觉、看书报等,离岗应做好交接-班手续。

7、发现火灾时,迅速按灭火作战预案紧急处理,并拨打119电话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并报告部门主管。

(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3、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1)烟、温感报警系统的测试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保安部参加,每个烟、温感探头至少每年轮测一次。

(2)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压送风、防排烟系统每半年检测一次。

(4)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六)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七)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2、用火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向保卫部借取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

(3)如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应按规定向作业点所在单位经理级(含)以上主管人员申请,申请部门需派人现场监督并不定时派人巡查。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有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4)未办理“动火许可证”擅自动火作业者,本单位人员予以记小过二次处分,严重的予以开除。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库存放。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4、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6、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九)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1、义务消防员应在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各项技术考核应达到规定的指标。

2、要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每个义务消防员进行轮训,使每个人都具有实际操作技能。

3、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4、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考核优秀给予表彰。

5、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防火灭火自救能力。

(十)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组织全员学习和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精心开会部署,明确分工。

4、应按制定的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5、演练结束后应召开讲评会,认真总结预案演练的情况,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

(十一)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1、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2、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

3、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4、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5、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安全小组、维修部人员检查加长电线是否仅供紧急使用、外壳是否完好、是否有维修部人员检测后投入使用。

6、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本单位标准划定黄色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7、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8、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门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

9、使用明火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

10、场所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

(十二)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1、对消防安全工作作出成绩的,予以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

2、对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将依据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予以不同的处理,除已达到依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已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责任人将依法移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外,根据本单位的规定,对下列行为予以处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损失情况与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口头告诫:

a、使用易燃危险品未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或保管不当而造成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b、在禁烟场所吸烟或处置烟头不当而引起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c、未及时清理区域内易燃物品,而造成火灾隐患的;

d、未经批准,违规使用加长电线、用电未使用安全保险装置的或擅自增加小负荷电器的;

e、谎报火警;

f、未经批准,玩弄消防设施、器材,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g、对安全小组提出的消防隐患未予以及时整改而无法说明原因的部门管理人员;

h、阻塞消防通道、遮挡安全指示标志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通报批评:

a、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

b、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或改为它用的;

c、违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擅离职守从而导致火警、火灾损失轻微的;

d、强迫其他员工违规操作的管理人员;

e、发现火警,未及时依照紧急情况处理程序处理的;

f、对安全小组的检查未予以配合、拒绝整改的管理人员。

(3)对任何事故隐瞒事实,不处理、不追究的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予以解聘。

(4)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导致事故发生(损失轻微的),但能主动坦白并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处理事故、挽回损失的肇事者或责任人可视情况予以减轻或免予处罚。

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除以上主要内容外,还有火灾事故处理报告制度,消防工作奖惩制度,建筑设计、审批施工防火制度,易燃易爆物品防火管理制度等等。在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中,会明确各级防火责任人所管辖范围的消防安全具体职责;有针对性地具体规定出各种岗位人员的消防安全职责;制定重点部位消防安全制度,如油库、变配电室、锅炉房等等。

乡镇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本村的消防安全及和谐稳定,经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制定本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具体如下:

一、本村消防工作在辖区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实施。本村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逐步提高本村火灾防范水平和居民的自防自救能力。

二、本村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由芦潮港派出所负责,对村民委员会的防火安全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成立一支5至10人的义务志愿消防队,每年采取自愿报名和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村义务消防队负责扑救和协助安全消防部队扑救本村发生的.各类火灾,并帮助受灾村民进行疏散救援。

四、村民委员会成立防火安全小组,设立消防安全员,健全工作制度,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组织火灾扑救,建立消防工作档案。

五、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农村居民制定规范农村居民行为的防火安

全全公约。防火安全公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和堆放易燃物品等行为的安全要求;

(二)保证消防车道畅通、公共消防器材设施完好有效的措施;

(三)对老弱病残人员的监护和帮助措施;

(四)根据本村实际,保证消防安全的其他内容。

六、统筹规划开展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将其纳入村容村貌改造、乡村道路、河道建设工程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之中。

七、本村开展灯会、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群体性活动的主办者应当制定灭火、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乡镇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颁布的各项消防法规,努力学习和掌握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灭火技能,加强知识化、专业化建设,积极作好消防安全工作,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

二、努力学习政治理论,提高思想觉悟。在工作中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团结同志,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尽职尽责,爱岗敬业,努力提高工作效率。积极参加科里的各项集体活动。

三、工作中要礼貌待人,讲究公德,作风正派,不徇私情,讲究礼仪,举止庄重,爱护公共财物,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努力维护保卫人员形象。

四、消防员实施安全检查时要持证上岗,带对讲机,保持与消防科的联系,主动向被检查人员出示证件,要求对自己分管的楼宇要每天巡查一次。

五、巡查内容主要包括消防通道是否畅通,规章制度是否健全,灭火器材是否完好,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完整,有无安全隐患等。

六、加强消防安全执勤工作,一旦发生火灾,迅速赶到现场,承担抢救和火灾扑救任务,听从指挥,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

七、上班实行轮休制,没有休息日,按时上下班和交接班,严格执行检查记录和交接班记录,要实事求是,认真详细填写。

八、自觉接受保卫处、消防科和监督、检查。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重大活动。

九、工作中发现问题,及时向科领导报告。有权向领导提出整改意见。

十、严格请假制度,对无故缺岗的严肃处理。值班期间严禁喝酒。

十一、完成处、科领导交给的其他工作。

中国乡镇消防安全工作制度

一、消防工作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全体师生的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的安全,全体师生都必须高度重视,人人都有责任搞好学校消防工作。

二、学校消防工作的指导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严格遵守《消防法》。

三、学校成立消防工作领导小组,校长担任组长,主管副校长担任副组长,各处室主任为组员。消防领导小组的责任是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宣传,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检查和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组织和采取应急手段,确保学校消防安全。

四、校长为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校长应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是:

1、贯彻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2、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3、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4、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分管副校长为学校消防安全的管理人,应履行的职责是:

1、为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

2、拟定年度消防计划,制定学校消防安全措施,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组织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

4、确保灭火器材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确保消防安全标志完好。

六、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主管领导与各处室、教研组、班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各处室主任、教研组长与教职工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到人。

七、对消防重点部位如实验室、微机室、图书室、主控室、电教室、财务室、配电室等实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自职责,并按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安全标志,定期检查、检验、维修、更新灭火器药品,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并对有关人员定期进行消防灭火技能的培训,掌握灭火器材的正确操作。

八、坚持每日防火巡查、夜间巡逻制度,落实到人,由总务处负责安排和检查并建立记录。

九、坚持对全校师生进行经常性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增强消防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消防安全法规,严禁学生携带烟花、爆竹、火柴等易燃易爆物品进校,不准在校内随意乱烧旧书本、废纸等。

乡镇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为及时了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情况,研究解决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消防安全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全校教职员工以及学生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校园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召开时间

每月召开一次,一般为本月中旬,会期半天。

(二)参加会议人员

学校消防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

(三)会议主要内容

1、总结通报前一阶段全校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2、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制定改进措施,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3、明确当前消防安全工作重点和目标,提出下一步工作意见和要求。

(一)会议召开时间

每个季度召开一次,一般为这个季度的第二个月上旬,会期半天。

(二)参加会议人员

各部门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

(三)会议主要内容

1、各部门对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检查。

2、各部门和总务处组成检查组对全校重点部位和各科室进行抽查。

3、听取检查组开展消防安全工作检查的情况汇报。

4、对各部门存在火灾隐患的场所,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

5、收集《消防安全工作情况登记表》,整理归档。

中国乡镇消防安全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村(社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证正常的办公和生活秩序,保障公众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 各村(社区)应当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规则制度,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积极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 各村社区(村)的第一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 各村(社区)应当在公安消防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第五条 各村(社区)制定其相应的重点部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六条 各村(社区)应当按照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的特点,建立健全其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第七条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及个人,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因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的法律和本制度,对其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和直接责任人,将视情节的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规范和指导各村(社区)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规办。

乡镇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王村镇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本镇重要文物古建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王村镇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镇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王村镇发展的总体规划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

第三条:本镇消防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镇政府领导下的逐级消防责任制。

第四条:镇政府应设立由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人士组成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各行政片区、各驻镇单位和文物保护单位均应成立消防工作领导小组或指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镇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制止违反消防安全法规和规定的行为、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普法安全教育规划,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消防意识。

第七条:镇区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消防法规和本规定。

第八条:在王村镇区内生产、储存、运输或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到公安消防机关办理消防安全审批手续,必须落实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报警等消防安全措施,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到镇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备案。危险品库房的选址和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当地公安消防机关批准。危险品库房必须按有关要求配备相应的防爆、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非特定场所,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防设施。工程竣工后,必须通过公安消防机关的验收方可投入使用。有关验收合格证明报送镇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具有易发火灾危险性的场所禁止使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严密的防火措施,切实保证安全。

第十一条:镇上举办大型集会、晚会、社戏等活动时,主办或承办单位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于举办日三天前报镇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二条:加强用电、用气管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道的设计、铺设,必须选用质量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必须指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任何单位、个人不准违章用电、用气,不准私自接线、变更管道、换表和随意拆卸控制装置;出现用电、用气故障要及时向消防部门报修。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通过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增强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十四条:镇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职责:

2、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3、根据本镇消防安全工作的特点,制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计划;

4、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就改进和加强本镇消防安全工作提出意见;

6、依照有关规定,对本镇内发生的火灾事故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各行政片区、各驻镇单位及文物保护单位防火领导小组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确定本单位及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8、协助有关部门查明火灾事故的原因,认真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六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任何单位、个人必须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第十七条:失火单位和有关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扑灭火灾、疏散人员、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财物,并派人接应和引导消防车辆。

第十八条:政府应将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装备的配置和维护资金列入消防安全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使用、更换,必须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条:消防器材应置于通风、干燥、便于取用的位置,并设有明显的指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消防器材要定期保养、检修、更换;要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器材档案,及时记录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使用、更换、检修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移动、拆卸、挪用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消防标志,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

第二十三条:政府应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4、积极参与扑灭火灾,抢救伤员和重要文物,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四条: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造成的后果及应承担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处分、处罚。

1、施工人员不按消防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引发火险、火灾的;

3、值班人员失职或擅离职守,责任区发生火险、火灾的;

4、违反消防安全制度和有关操作规程,引发火灾的;

5、损坏或擅自动用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

6、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导致火灾事故者。

第二十五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条款者,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工作特点和业务性质,制定消防安全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王村镇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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