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心得体会大全(20篇)

时间:2023-12-01 11:50:49 作者:雅蕊

培训心得体会是通过培训学习来实现自我提升的重要方式之一。小编为大家挑选了一些优秀的培训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写作提供一些参考。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在举国上下贯彻落实“十一五”规划的重要时刻,中央颁发《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是加强和改进干部培训工作的重要举措,对于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近一段时期以来,我坚持学习《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收获很大,体会很深。

一是提高了对学习贯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重要性的认识。通过学习,使我认识到《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对于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推动学习型政党、学习型社会建设,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是提高了对做好党校教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通过学习,使我认识到干部教育工作与党政其他部门工作一样,都是在党的领导下,为人民服务的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工作,是其他部门不可替代的重要工作。要做好干部教育工作,必须要不断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一要有较高的政治水平;二要有较高的道德修养;三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四要有奉献精神。所以,通过学习,使自己对干部教育工作重要性有了一个正确的认识。

三是开阔了视野。通过学习讨论和交流,联系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联系干部教育工作的实际,无论是理论和实践,都有许多问题需要。

总结。

特别是在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形势下有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要研究、要探索。通过学习讨论和交流使自己对开展干部教育工作进一步开阔了视野惟有不断学习努力实践积极探索、不断创新才能做好新形势下的党校工作。

四是拓宽了思路。当前,以党的十六大为标志,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新的历史发展时期。新时期、新阶段,本文来源于文秘知音给全党和全国人民提出了新的奋斗目标和新的工作任务,同时,也给党校赋予了新的历史使命,党校面临着多方面的新情况和新课题:一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征程中,如何更好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大力促进当地的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如何在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中更好地发挥自己的职能和作用等。

五是明确工作重心。学习贯彻这一条例,对我校来说,有两个方面的任务:一是要发挥党校三个阵地、一个熔炉的作用,尤其是在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任务中要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二是我们学校内部要加强教职员工的自身培训、创建学习型党校。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明确提出,干部教育培训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这是我们党第一次以党内法规形式明确了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第一条为了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干部教育培训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x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把“三严三实”要求贯穿干部教育培训全过程,培养造就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推动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和学习型社会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不断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其他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国有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结合各自特点执行本条例。

(一)服务大局,按需施教。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结合干部。

岗位职责。

和健康成长需求,开展教育培训,全面提高质量和效益。

(二)以德为先,注重能力。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理想信念教育和党性党规党纪教育,将能力培养贯穿始终,全面提高干部德才素质和履职能力。

(三)分类分级,全员培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教育培训,把教育培训的普遍性要求与不同类别、不同层次、不同岗位干部的特殊需要结合起来,增强针对性,确保全覆盖。

(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大力弘扬马克思主义学风,围绕中心工作,以问题为导向开展教育培训,引导干部在改造主观世界的同时,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五)与时俱进,改革创新。适应形势任务发展变化,遵循干部成长规律和干部教育培训规律,坚持开放办学,完善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队伍,不断推进干部教育培训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

(六)依法治教,从严管理。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法规制度,依法依规开展干部教育培训,从严治校、从严治教、从严治学,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风气。

第五条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主管,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分工负责,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六条中央组织部履行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制度建设、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等职能。

全国干部教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负责指导本行业本系统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地方各级党委领导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研究部署。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主管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地方各级干部教育领导小组或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条干部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应当作为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干部所在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干部教育培训职责的,由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双重管理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经协商,也可以由协管方负责。

第十条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抽调下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培训,必须报同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审批,避免多头调训和重复培训。

第十一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社会监督。

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干部,重点是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和优秀中青年干部。

第十四条干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的集中轮训;。

(二)党的基本理论和党性教育的专题培训;。

(三)新录(聘)用的初任培训;。

(四)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

(五)在职期间的岗位培训;。

(六)从事专项工作的专门业务培训;。

(七)其他培训。

第十五条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每5年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或者550学时以上的培训。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作出规划,统筹安排。

其他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90学时。

规章制度。

严格遵守学习培训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任务。

干部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干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干部弄虚作假获取培训经历、学历或者学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干部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教育培训期间,一般应当享受在岗同等待遇,一般不承担所在单位的日常工作、出国(境)考察等任务。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必须严格履行手续。

第十八条干部个人参加社会化培训,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不得由财政经费和单位经费报销,不得接受任何机构和他人的资助或者变相资助。

第十九条干部教育培训坚持以理想信念、党性修养、政治理论、政策法规、道德品行教育培训为重点,并注重业务知识、科学人文素养等方面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干部素质和能力。

第二十条政治理论教育重点开展马克思列宁主义、毛x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教育培训,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党史国史、国情形势等教育培训,引导干部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强领导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本领。

对党员干部,必须加强党性教育,重点开展党章、党的宗旨、党规党纪、党的优良传统、党风廉政建设等教育培训,引导党员干部增强党的意识、宗旨意识、执政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规矩意识,做到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

对党外干部,也应当根据其特点,开展相应的政治理论教育。

第二十一条政策法规教育重点加强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教育,开展党中央关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重大决策部署的培训,提高干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

开展总体国家安全观教育,增强干部国家安全意识和推进国家安全建设的本领。

第二十二条业务知识培训应当根据干部岗位特点和工作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知识的培训,加强各种新知识新技能的教育培训,帮助干部提高专业素养和实际工作能力。

第二十三条科学人文素养教育应当按照提高干部综合素质的要求,开展哲学、历史、科技、文学、艺术和军事、外交、民族、宗教、保密、心理健康等方面教育培训,帮助干部加快知识更新、优化知识结构、拓宽眼界视野。

第二十四条干部教育培训以脱产培训、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网络培训、在职自学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脱产培训以组织调训为主。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干部调训计划,选调干部参加脱产培训,对重要岗位的干部可以实行点名调训。干部所在单位按照计划完成调训任务。干部必须服从组织调训。

第二十六条坚持和完善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中心组学习应当以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为基本内容,在自学和调研基础上保证每个季度不少于1次集体学习研讨。

第二十七条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网络培训制度,建立兼容、开放、共享、规范的干部网络培训体系。提高干部教育培训教学和管理信息化水平,用好大数据、“互联网+”等技术手段。

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干部在职自学制度。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支持鼓励干部在职自学,并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九条严格规范和改进境外培训工作。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择优选派培训对象,合理确定培训机构,严格培训过程管理和效果评价。

第三十条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内容要求和干部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实现教学相长、学学相长。

第三十一条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体系。充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在干部教育培训中的主渠道、主阵地作用。加强社会主义学院建设。

第三十二条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和社会主义学院应当坚持功能定位,突出办学特色,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部门和行业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提升专业化办学水平,做好本部门和本行业本系统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社会培训机构等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任务。

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加强交流合作,通过联合办学等方式,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增强办学活力和实力。

充分发挥现场教学基地作用,统筹规划、规范管理,提升教学质量。

第三十三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干部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违反规定的,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以教学为中心,深化教学改革,完善培训内容,科学设置培训班次和学制,优化学科结构,改进课程设计,创新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

第三十五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领导班子建设,改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基础设施和办学条件。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坚持办好基础较好、优势明显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调整、整顿不具备办学能力和条件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十六条实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准入制度。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社会培训机构等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任务,必须获得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资质认可。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和公布相应的准入标准。不得组织干部到没有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培训。

培育和规范干部教育培训市场,引导和推动教育培训机构积极参与、规范运作、优化服务、提高质量,逐步形成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指导、公开平等、竞争有序、能进能出的干部教育培训市场机制。规范干部教育培训收费标准,严禁借干部教育培训之名谋取不当利益。

第三十七条实行干部教育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直接委托、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承担教育培训任务的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十八条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管理者队伍建设,加强培养,严格管理,促进交流,优化结构,提高素质。

第三十九条按照政治合格、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建设高素质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

第四十条从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必须对党忠诚、政治坚定,严守纪律、严谨治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四十一条从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应当联系实际开展教学,有的放矢,力戒空谈,严守讲坛纪律,不得传播违反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中央决定的错误观点。对违反讲坛纪律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实行专职教师职务聘任和竞争上岗制度,通过考核、奖惩和教育培训,加强专职教师队伍建设。

建立专职教师知识更新机制和实践锻炼制度,保证专职教师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个月。逐步建立符合干部教育培训特点的师资队伍考核评价体系。

第四十三条选聘思想政治素质过硬、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专家学者和先进模范人物、优秀基层干部等担任兼职教师,充分发挥兼职教师的作用。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上讲台制度。县级以上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到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和高等学校等授课。

第四十四条中央组织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应当建立完善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

第四十五条建立完善干部教育培训课程开发和更新机制,构建富有时代特征和实践特色、务实管用的干部教育培训课程体系。

第四十六条加强精品课程建设,重点开发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反映各领域理论和实践创新的精品课程。

建立国家级和省级干部教育培训精品课程库,实现优质课程资源共享。

第四十七条适应不同类别干部教育培训的需要,着眼于提高干部综合素质和能力,逐步建立开放的、形式多样的、具有时代特色的干部教育培训教材体系。

第四十八条坚持干部教育培训教材的开发和利用相结合,做到与时俱进、科学规划、编审分开、讲求实效。

第四十九条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教材编写、出版、发行、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全国干部培训教材编审指导委员会负责组织制定干部教育培训教材建设规划,审定全国干部教育培训教材。有关地方、部门和机构按照教材建设规划的要求,可以编写符合需要、各具特色的干部教育培训教材,积极选用中央有关部门组织编写、推荐的权威教材和学习读本,并可以选用国内外优秀出版物。

第五十条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保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需要。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管理,厉行节约,勤俭办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五十一条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干部教育培训支持力度,推动优质培训资源向基层延伸倾斜。

第五十二条建立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和激励机制。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应当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三条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的内容包括干部的学习态度和表现,理论、知识掌握程度,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情况,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

第五十四条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应当区分不同教育培训方式分别实施。脱产培训的考核,由主办单位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实施;网络培训和境外培训的考核,由主办单位和干部所在单位实施。

干部教育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各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

建立健全跟班管理制度,加强对干部学习培训的考核与监督。

第五十五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年度考核、任用考察时,应当将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干部参加脱产培训情况应当记入干部年度考核表,参加2个月以上的脱产培训情况应当记入干部任免审批表。

第五十六条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评估制度,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项目及课程的评估。

第五十七条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评估,也可以委托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认可的机构进行评估。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的内容包括办学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学风建设、基础设施、经费管理等。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充分运用评估结果,指导干部教育培训机构改进工作。

第五十八条干部教育培训项目评估由项目委托方组织实施。

项目评估的内容包括培训设计、培训实施、培训管理、培训效果等。

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评价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质量的重要标准,作为确定教育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任务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九条干部教育培训课程评估由教育培训机构组织实施。

课程评估的内容包括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评估结果作为指导教学部门和教师改进教学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教育培训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基本精神制定。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自2019年10月14日起施行。2019年1月21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附送:

学习廉政工作会议上讲话情况汇报。

学习廉政工作会议上讲话情况汇报。

社会蛀虫相继落马,这为我们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时刻敲响反腐倡廉的警钟,工业滤布在这样的大背影下,201x年3月份宿迁市交通局领导陈学平同志在全市交通系统廉政工作会议上,再次提出反腐倡廉的重要性、紧迫性,要求与会人员以身作则,充分加强自身廉洁意识,会上陈学平同志还就近几年来,宿迁市交通局在反腐败倡廉方面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绩。以生动鲜活的事例影响教育大家。我站在认真学习陈学平同志在市局廉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同时,结合我站实际情况,认真剖析,深刻警醒,以案示法,现场教学,现场学习气氛热烈,通过学习,全站干部职工形成广泛共识,即:

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充分认识违法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以及对个人家庭的冲击力,增强拒腐反变能力,以崭新的生活姿态,努力推进航道事业的新征程。通过学习,全站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到陈学平同志此次讲话的重要意义,站主要领导明确指出,加强和控制依法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要常抓不懈,切实加强法制认识,提高法制素职,不断加大依法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加大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的责任人得不偿失,从而形成浓烈的打击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发生的社会氛围,让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案件的现任者,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让其失去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的沃土,进而有效预防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为维护良好、稳定的社会秩序打下基础。小陈老师工作室原创为了配合学习,进一步落实此次学习的效果,县站成立了由李奎同志为组长的专项领导小组,滤布成员由张泽宇、郑如度、孙明扬、刘军、陆玉超组成。

一是加强管理制度建设,细化实施细则。强化监督、构筑制度防线,以期从体制、机制、制度和源头上遏制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完善管理。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解读

随着形势任务和干部队伍状况的变化,中央颁布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要求,中央决定予以修订。与之前的《条例(试行)》相比,《条例》在保持原有框架基本不变的基础上,章节上有所调整,内容上有所增减,贯彻了中央最新精神,吸收了改革创新成果,体现了问题导向,完善了干部教育培训体制机制。

进入新时期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用更大的规模、下更大的力气抓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显得更为紧迫、更为重要。对此,《条例》规定,干部教育培训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这是我们党第一次以党内法规形式明确了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二、对培训干部提出新要求。

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人,在于有一支思想上、政治上、作风上全面过硬的干部队伍。从干部教育培训的角度,《条例》把引导党员干部做到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作为核心,要求把“三严三实”要求贯穿干部教育培训全过程,培养造就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为不断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三、服务大局、以德为先等被列入干部培训原则。

相较之前,新颁布的《条例》对干部教育培训应遵循的原则进行了微调,增加了服务大局、以德为先、依法治教、从严管理等要求。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是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永恒主题、根本要求和价值所在。《条例》要求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结合干部岗位职责和健康成长需求,开展教育培训,突出理想信念教育和党性党规党纪教育,全面提高干部德才素质和履职能力。

在继续强调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的同时,《条例》规定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理想信念教育和党性党规党纪教育,将能力培养贯穿始终,全面提高干部德才素质和履职能力。

贯彻落实“三严三实”精神,体现在《条例》中就是把从严的要求贯穿到干部教育培训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对此,《条例》鲜明提出要从严治校、从严治教、从严治学,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法规制度,依法依规开展干部教育培训,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风气。

成长为“好干部”,离不开“自律自觉”,更需要“考核激励”。《条例》规定,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应当作为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的内容增加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情况两项,并要求建立健全跟班管理制度,加强对干部学习培训的监督。干部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教育培训期间,一般不承担所在单位的日常工作、出国(境)考察等任务,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必须严格履行手续。

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年度考核、任用考察时干部参加脱产培训情况应当记入干部年度考核表,参加2个月以上的脱产培训情况应当记入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强化保障措施、健全约束机制,《条例》中的这些规定和要求,体现了中央对干部的关心,顺应了广大干部对培训工作的期望,将有力激发干部参训的内生动力和学习潜力。

五、更加突出理想信念和党性教育。

除在遵循原则中突出理想信念教育和党性党规党纪教育外,《条例》还在多处强调了两者的重要性。教育培训以政治理论培训为重点扩展为以理想信念、党性修养、政治理论、政策法规、道德品行为重点,把理想信念和党性修养教育放在了重要位置。尤其是党员干部,《条例》规定,必须要加强党性教育,重点开展党章、党的宗旨、党规党纪、党的优良传统、党风廉政建设等教育培训等,从而在制度上切切实实保证了理想信念和党性教育始终是干部教育培训第一位任务。

此外,《条例》还对提高干部综合素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增加了宪法教育、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学习板块,要求开展总体国家安全观教育,增强干部国家安全意识和推进国家安全建设的本领等。

六、更加注重对培训教师的纪律要求。

在师资队伍建设上,《条例》明确提出要建立专兼职结合的高素质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并将政治合格列为首要原则。《条例》规定,从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必须对党忠诚、政治坚定,严守纪律、严谨治学,有的放矢,力戒空谈,严守讲坛纪律,不得传播违反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中央决定的错误观点。对违反讲坛纪律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在选拔兼职教师的过程中,也将思想政治素质过硬列为首要标准,兼职教师的任职范围扩大到先进模范人物、优秀基层干部,并要求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上讲台制度,县级以上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到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和高等学校等授课。

七、严格培训经费等方面的管理。

严格经费管理。干部教育培训经费要按照厉行节约、勤俭办学的原则,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不再一味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干部个人参加社会化培训,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不得由财政经费和单位经费报销,不得接受任何机构和他人的资助或者变相资助。

严格培训机构管理。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评估时增加了对学风建设情况评估,并增加对干部教育培训项目、干部教育培训课程的评估,规范干部教育培训收费标准,严禁借干部教育培训之名谋取不当利益。严格境外培训工作管理,强调效果评价,并进一步完善了干部教育培训市场机制,提出“能进能出”的要求。

在教育培训方式上,《条例》提出要坚持和完善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中心组学习应当以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为基本内容,在自学和调研基础上保证每个季度不少于1次集体学习研讨。教学方法上改研究式为研讨式,更加强调互动研究讨论的重要性,并要求有关地方、部门和机构编写干部教育培训教材要积极选用中央有关部门组织编写、推荐的权威教材和学习读本。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解读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按照党和国家的要求,把握干部的成长规律和教育培训需求,分级分类地开展干部教育培训,激发干部学习的内在动力和潜能,增强干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全员培训,保证质量。干部教育培训面向全体干部,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条件,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实现干部教育培训的规模和质量、效益的统一。

(三)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坚持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全面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和健康素质,将能力培养贯穿于干部教育培训的全过程。

(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紧密联系国际形势的新变化,联系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进展,联系干部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引导干部在改造主观世界的同时,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指导实践,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与时俱进,改革创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队伍,推进干部教育培训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主管,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分工负责,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六条。

中央组织部履行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制度规范职能。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本系统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

地方各级党委领导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部署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主管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条。

干部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九条。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组织;经协商,也可由协管方负责组织。

培训对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干部,重点是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

第十二条。

干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

(一)在职期间的各类岗位培训;。

(二)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

(三)从事专项工作的专门业务培训;。

(四)新录(聘)用的初任培训;。

(五)其他培训。

第十三条。

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

其他干部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

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实行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学分制。

第十四条。

干部必须遵守教育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任务。

第十五条。

干部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教育培训期间,一般应享受在岗同等待遇。

内容方式。

第十六条。

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要求,结合岗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干部的特点,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和技能训练等为基本内容,并以政治理论培训为重点,综合运用组织调训与自主选学、脱产培训与在职自学、境内培训与境外培训相结合等方式,促进干部素质和能力的全面提高。

第十七条。

政治理论培训重点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的教育,党的历史、党的优良传统作风、党的纪律的教育,国情和形势的教育,引导干部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夯实理论基础、开阔世界眼光、培养战略思维、增强党性修养。

对党外干部,应当根据其特点,开展相应的政治理论培训。

第十八条。

政策法规培训重点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教育,进行党和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外交、国防等方面的重大部署和要求的培训,提高各级干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

第十九条。

业务知识培训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知识的培训,提高干部的实际工作能力。

第二十条。

文化素养培训和技能训练应当按照完善干部知识结构、提高干部综合素质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一条。

坚持和完善组织调训制度。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干部脱产培训计划,选调干部参加脱产培训。干部所在单位按照计划完成调训任务。被抽调的干部必须服从组织调训。

实行干部调训计划申报制度。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部门抽调下级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参加培训,必须报同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审批,避免多头调训和重复培训。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干部在职自学制度。鼓励干部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习培训。

干部所在单位应当对干部在职自学提出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推行干部自主选学。在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干部可以自主选择参加教育培训的机构、内容和时间。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或者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定期公布供干部自主选学的教育培训项目,明确要求,加强管理。

第二十四条。

加强和改进境外培训工作。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科学设置境外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合理确定培训机构,严格培训过程的管理,注重培训质量和效益。

第二十五条。

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干部的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质量。

第二十六条。

推广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提高干部教育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培训机构。

第二十七条。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体系。充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在干部教育培训中的主渠道作用。

第二十八条。

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应当突出办学特色,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部门和行业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行业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以发挥自身优势,承担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任务。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和境外培训机构承担干部培训项目。

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通过联合办学等方式,促进干部教育培训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二十九条。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必须贯彻党和国家的干部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需求,深化教学改革,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班次和学制,完善学科结构和课程设计,提高教学水平。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深化人事制度、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充满活力、运转高效的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十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领导班子建设,改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基础设施和办学条件。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重点扶持条件较好、优势明显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调整、整顿不具备办学能力和条件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十一条。

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准入制度。培训机构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任务,必须获得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资质认可。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制定和公布相应的准入标准。

培育和规范干部教育培训市场,引导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优化服务,提高质量,逐步形成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指导、公开平等、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市场机制。

第三十二条。

实行干部教育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直接委托、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承担培训项目的教育培训机构,加强项目实施的管理,提高培训绩效。

第三十三条。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管理者队伍建设,注重培训,促进交流,优化结构,提高素质。

师资经费。

第三十四条。

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建设高素质的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

第三十五条。

从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

实行专职教师职务聘任和竞争上岗制度,通过考核、奖惩和教育培训,加强专职教师队伍建设。

建立专职教师知识更新机制,保证专职教师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个月。逐步建立符合干部教育培训特点的师资队伍考核评价体系。

选聘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国内外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师,充分发挥兼职教师的作用。

建立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实现资源共享。

第三十七条。

干部培训教材建设应当适应不同类别干部教育培训的需要,着眼于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逐步建立开放的、形式多样的、具有时代特色的教材体系。

第三十八条。

坚持干部培训教材的开发与利用相结合,做到一纲多本、编审分开。全国干部培训教材编审指导委员会负责组织制定干部培训教材建设规划和教材大纲,审定全国干部培训教材;有关地方、部门和机构按照教材大纲的要求,可以编写符合需要、各具特色的干部培训教材,并可选用国内外优秀出版物。

第三十九条。

加强干部培训教材的编写、出版、发行、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条。

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保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需要。

考核评估。

第四十一条。

建立干部教育培训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将干部的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十二条。

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的内容包括干部的学习态度和表现,掌握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知识和技能的程度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

第四十三条。

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应当区分不同的教育培训方式分别实施。组织调训和干部自主选学的考核,由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实施;干部在职自学的考核,由干部所在单位实施;境外培训的考核,由主办单位或者干部所在单位实施。

干部教育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各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和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

第四十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年度考核、任用考察时,应将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第四十五条。

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和规范简便的评估办法,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评估。

第四十六条。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的内容包括办学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基础设施、经费保障等。

第四十七条。

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负责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评估,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四十八条。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充分运用评估结果,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建设与发展提出指导性意见。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评估结果,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监督纪律。

第四十九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五十条。

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一条。

干部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

干部在参加教育培训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干部弄虚作假获取学历或者学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十二条。

干部所在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干部教育培训职责的,由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十三条。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和干部所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以干部教育培训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干部教育培训费用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教育培训办法,由中央军委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制定。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

答:近年来,网络培训已逐步成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方式之一。中央组织部于开通了中国干部网络学院,绝大部分省区市都已经开通了干部网络培训平台,大部分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中管金融企业、中管企业和中管高校也广泛开展了干部网络培训。适应网络培训快速发展的新形势,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首次以法规形式把网络培训明确为干部教育培训的方式之一,提出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网络培训制度,建立兼容、开放、共享、规范的网络培训体系;提高干部教育培训教学和管理信息化水平,用好大数据、“互联网+”等理念和技术手段。这些举措将有利于引导和规范网络培训健康发展,更好发挥现代信息技术在教育培训中的作用,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注入新的活力。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解读

答:,中央颁布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经过近十年的贯彻实施,为培养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推动学习型政党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实践证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提出的工作原则和主要规定是行之有效的,由试行到正式颁布的条件已经成熟。同时还应看到,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必须与时俱进,加以修订完善:

四是需要与《党章》《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衔接配套。

总体来看,新颁布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贯彻了中央最新精神,吸收了改革创新成果,体现了问题导向,完善了干部教育培训体制机制,是党的干部教育培训事业发展的最新制度成果,是做好新形势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根本遵循。

它的颁布实施,对培养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答:新颁布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在保持原有框架基本不变的基础上,章节上有所调整,内容上有所增减。

概括讲,主要的修订体现在五个方面: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明确提出,干部教育培训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这是我们党第一次以党内法规形式明确了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二是更加突出理想信念和党性教育。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更加鲜明地强调了理想信念和党性教育的重要性,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培训内容、培训方式、课程教材、学习考核等各个方面都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这就从制度上切切实实保证了理想信念和党性教育始终是干部教育培训第一位的任务。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着眼于大规模培训干部的实际,突出强调要“全面提高质量和效益”,对按需施教、搞好需求调研,改进方式方法、增强吸引力感染力,完善考核评估体系、严格质量评估等作出具体规定,从干部教育培训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进一步完善了保证质量、提高效益的办法措施。

没有高水平的办学机构,没有优秀的师资队伍,没有好的课程教材,搞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就是一句空话。《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着力加强干部教育培训能力建设,在打造一流培训机构、一流师资队伍、一流课程教材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务实管用的措施和办法。

五是更加强调从严治校、从严治教、从严治学。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要求,提出把“三严三实”贯穿干部教育培训全过程,进一步细化了对培训机构、师资、学员的纪律规定,明确了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培训机构和教师的责任义务,强化了依法治教、从严管理的导向。

答:组织路线是为政治路线服务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作为组织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历来是围绕党的中心任务来开展的。可以说,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是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永恒主题、根本要求和价值所在。

回顾党的历史,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一点:

在革命战争年代,围绕民族的独立、人民的解放这个中心任务,我们党在极其艰苦的情况下,坚持不懈地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培养了一批又一批革命骨干,为战胜日本侵略、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提供了有力保证。

新中国成立后,面对从夺取政权到执掌政权的历史性转变,党中央专门作出决议,大规模培训能够管理军事、政治、经济、党务、文化、教育等项工作的干部,培养了一大批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内行。

改革开放之后,适应党和国家工作重心的转移,中央向全党发出“善于学习、善于重新学习”的号召,在全国广泛兴起了学习现代化建设专门知识的培训热潮,进入新世纪又及时提出并实施“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战略,从干部培养和人才输送方面,为改革开放30多年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今天,我们的中心任务是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我们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理所当然地要围绕这个中心来谋划、来部署、来推进。

为此,《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在指导思想中明确提出,要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开展教育培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不断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在原则中把服务大局作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原则的第一条,要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开展教育培训。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还在培训内容方面规定,要紧扣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部署开展培训,全面提高干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

答:总书记明确提出:“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并强调了“三严三实”、忠诚干净担当、“四有”等要求。这些标准和要求,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干部标准,赋予了其新的时代内涵。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按照总书记的指示要求,从干部教育培训的角度,围绕培养造就好干部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具体的规定和措施。

比如:在指导思想上,把好干部的20字标准直接列为工作目标;在基本原则上,突出强调以德为先、注重能力,把育德放在第一位;在培训内容上,突出理想信念和党性党规党纪,教育干部做到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在学风建设上,贯彻“三严三实”要求,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强调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促进干部养成良好学风、作风,等等。

我理解,干部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是辩证统一的,干部在享有教育培训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干部在履行教育培训义务时,应当获得相应的权利保障。

一是提出了全员培训原则。

强调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干部,要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实现全覆盖。

二是明确了量化要求。

规定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每5年应当参加累计3个月或者550学时以上的培训,其他干部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90学时。干部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应当及时补训。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任务。

三是强化了保障措施。

要求干部所在单位按照计划完成调训任务,组织实施好本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支持鼓励干部在职自学,并提供必要的'条件。规定干部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教育培训期间,一般应享受在岗同等待遇,一般不承担所在单位的日常工作、出国(境)考察等任务。同时规定,干部参加脱产培训的情况要记入干部年度考核表和任免审批表。

四是健全了约束机制。

规定干部必须服从组织调训,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规定将干部的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干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这些规定和要求,体现了中央对干部的关心,顺应了广大干部对培训工作的期望,将有力激发干部参训的内生动力和学习潜力。

答:落实从严治党方针,贯彻“三严三实”精神,体现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上,就是要把从严的要求贯穿到干部教育培训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

在从严治校方面,规定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必须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依法办学,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干部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在从严治教方面,把政治合格作为建设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的第一位要求,强调教师必须对党忠诚、政治坚定,严守纪律、严谨治学;必须联系实际开展教学,有的放矢、力戒空谈,严守讲坛纪律,不得传播违反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中央决定的错误观点,对违反讲坛纪律的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在从严治学方面,强调干部必须遵守教育培训的规章制度,遵守学习培训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要求建立健全跟班管理制度,加强对干部学习培训的考核与监督,对干部学习态度和表现,理论、知识掌握程度,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情况等都要进行考核,并提出要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作出这些规定,目的就是要通过从严治校、从严治教、从严治学,培育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使干部教育培训机构、教师、学员成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和纠正“四风”的表率。

答:质量是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生命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围绕全面提高培训质量提出系列新举措:

一是坚持按需施教。

强调遵循干部成长规律和干部教育培训规律,以组织需求、岗位需求为主导,兼顾干部个人需求,把教育培训的普遍性要求与不同类别、不同层次、不同岗位干部的需要结合起来,分类分级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培训。

二是创新方式方法。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单设一章,就干部教育培训方式方法作出规定,并明确提出引导和支持干部教育培训方式方法创新。强调要根据内容要求和干部特点,综合应用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教学方法,切实增强教育培训效果。

三是加强能力建设。

在培训机构建设上,强调要以教学为中心,深化教学改革,坚持开放办学,完善培训内容,科学设置培训班次和学制,提高教学水平。在师资队伍建设上,明确提出要建立专兼职结合的高素质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建立专职教师知识更新机制和实践锻炼制度,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上讲台制度。在课程教材建设上,要求建立完善干部教育培训课程开发和更新机制,建立开放的、形式多样的、具有时代特色的干部教育培训教材体系等。

四是严格考核评估。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构建了系统完备的评估体系,从考核评估的主体、内容、方法和结果使用等方面,对培训机构、项目、课程和学员学习情况的考核评估分别提出明确要求。这些规定,覆盖了干部教育培训各个主体、各个环节、各个要素,把这些举措落实好,将有助于更好地实现干部教育培训数量与质量、规模与效益相统一。

答:近年来,网络培训已逐步成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方式之一。中央组织部于开通了中国干部网络学院,绝大部分省区市都已经开通了干部网络培训平台,大部分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中管金融企业、中管企业和中管高校也广泛开展了干部网络培训。

适应网络培训快速发展的新形势,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首次以法规形式把网络培训明确为干部教育培训的方式之一,提出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网络培训制度,建立兼容、开放、共享、规范的网络培训体系;提高干部教育培训教学和管理信息化水平,用好大数据、“互联网+”等理念和技术手段。这些举措将有利于引导和规范网络培训健康发展,更好发挥现代信息技术在教育培训中的作用,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注入新的活力。

答:中央已经颁布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组织人事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

现阶段主要做好三件事:

一是深入学习宣传。

中央组织部将于近日专门发出通知、召开座谈会,对各地各部门学习贯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作出部署、提出要求。通过媒体报道、编写出版辅导读本,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的宣传解读。

二是开展集中培训。

中央组织部直接举办培训班,将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省(区、市)党委组织部负责人轮训一遍。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抓好相关组织人事干部的轮训。通过广泛宣传和学习培训,使各级领导干部熟悉《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组织人事干部掌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者精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

三是抓好配套制度建设。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是纲,是管总的。下一步,我们将对照《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对相关制度规定进行梳理修订,不断完善干部教育培训制度体系。中央组织部还将适时开展督促检查,确保《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

中共中央印发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2019年中央颁布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在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推动学习型政党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形势任务和干部队伍状况的变化,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要求,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通知强调,《条例》体现了中央关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吸收了干部教育培训实践中创造的新经验新成果,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对干部教育培训制度进行了改进完善,是做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基本遵循。《条例》的颁布实施,对贯彻落实党的xx大和xx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培养造就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推动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和学习型社会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大力宣传、严格执行《条例》,进一步加强理想信念和党性教育,完善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队伍,全面提高质量和效益,切实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真正把培养造就高素质执政骨干队伍的任务落到实处,为不断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一条为了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干部教育培训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把“三严三实”要求贯穿干部教育培训全过程,培养造就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推动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和学习型社会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不断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其他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国有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结合各自特点执行本条例。

(一)服务大局,按需施教。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结合干部。

岗位职责。

和健康成长需求,开展教育培训,全面提高质量和效益。

(二)以德为先,注重能力。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理想信念教育和党性党规党纪教育,将能力培养贯穿始终,全面提高干部德才素质和履职能力。

(三)分类分级,全员培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教育培训,把教育培训的普遍性要求与不同类别、不同层次、不同岗位干部的特殊需要结合起来,增强针对性,确保全覆盖。

(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大力弘扬马克思主义学风,围绕中心工作,以问题为导向开展教育培训,引导干部在改造主观世界的同时,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五)与时俱进,改革创新。适应形势任务发展变化,遵循干部成长规律和干部教育培训规律,坚持开放办学,完善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队伍,不断推进干部教育培训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

(六)依法治教,从严管理。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法规制度,依法依规开展干部教育培训,从严治校、从严治教、从严治学,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风气。

第五条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主管,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分工负责,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

全国干部教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负责指导本行业本系统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地方各级党委领导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研究部署。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主管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地方各级干部教育领导小组或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应当作为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干部所在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干部教育培训职责的,由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双重管理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经协商,也可以由协管方负责。

第十条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抽调下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培训,必须报同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审批,避免多头调训和重复培训。

第十一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社会监督。

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干部,重点是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和优秀中青年干部。

第十四条干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的集中轮训;。

(二)党的基本理论和党性教育的专题培训;。

(三)新录(聘)用的初任培训;。

(四)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

(五)在职期间的岗位培训;。

(六)从事专项工作的专门业务培训;。

第十五条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每5年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或者550学时以上的培训。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作出规划,统筹安排。

其他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90学时。

规章制度。

严格遵守学习培训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任务。

干部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干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干部弄虚作假获取培训经历、学历或者学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干部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教育培训期间,一般应当享受在岗同等待遇,一般不承担所在单位的日常工作、出国(境)考察等任务。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必须严格履行手续。

第十八条干部个人参加社会化培训,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不得由财政经费和单位经费报销,不得接受任何机构和他人的资助或者变相资助。

第十九条干部教育培训坚持以理想信念、党性修养、政治理论、政策法规、道德品行教育培训为重点,并注重业务知识、科学人文素养等方面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干部素质和能力。

第二十条政治理论教育重点开展马克思列宁主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教育培训,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党史国史、国情形势等教育培训,引导干部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强领导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本领。

对党员干部,必须加强党性教育,重点开展党章、党的宗旨、党规党纪、党的优良传统、党风廉政建设等教育培训,引导党员干部增强党的意识、宗旨意识、执政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规矩意识,做到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

对党外干部,也应当根据其特点,开展相应的政治理论教育。

第二十一条政策法规教育重点加强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教育,开展党中央关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重大决策部署的培训,提高干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

开展总体国家安全观教育,增强干部国家安全意识和推进国家安全建设的本领。

第二十二条业务知识培训应当根据干部岗位特点和工作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知识的培训,加强各种新知识新技能的教育培训,帮助干部提高专业素养和实际工作能力。

第二十三条科学人文素养教育应当按照提高干部综合素质的要求,开展哲学、历史、科技、文学、艺术和军事、外交、民族、宗教、保密、心理健康等方面教育培训,帮助干部加快知识更新、优化知识结构、拓宽眼界视野。

第二十四条干部教育培训以脱产培训、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网络培训、在职自学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脱产培训以组织调训为主。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干部调训计划,选调干部参加脱产培训,对重要岗位的干部可以实行点名调训。干部所在单位按照计划完成调训任务。干部必须服从组织调训。

第二十六条坚持和完善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中心组学习应当以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为基本内容,在自学和调研基础上保证每个季度不少于1次集体学习研讨。

第二十七条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网络培训制度,建立兼容、开放、共享、规范的干部网络培训体系。提高干部教育培训教学和管理信息化水平,用好大数据、“互联网+”等技术手段。

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干部在职自学制度。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支持鼓励干部在职自学,并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九条严格规范和改进境外培训工作。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择优选派培训对象,合理确定培训机构,严格培训过程管理和效果评价。

第三十条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内容要求和干部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实现教学相长、学学相长。

第三十一条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体系。充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在干部教育培训中的主渠道、主阵地作用。加强社会主义学院建设。

第三十二条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和社会主义学院应当坚持功能定位,突出办学特色,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部门和行业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提升专业化办学水平,做好本部门和本行业本系统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社会培训机构等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任务。

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加强交流合作,通过联合办学等方式,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增强办学活力和实力。

充分发挥现场教学基地作用,统筹规划、规范管理,提升教学质量。

第三十三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干部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违反规定的,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以教学为中心,深化教学改革,完善培训内容,科学设置培训班次和学制,优化学科结构,改进课程设计,创新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

第三十五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领导班子建设,改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基础设施和办学条件。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坚持办好基础较好、优势明显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调整、整顿不具备办学能力和条件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十六条实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准入制度。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社会培训机构等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任务,必须获得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资质认可。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和公布相应的准入标准。不得组织干部到没有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培训。

培育和规范干部教育培训市场,引导和推动教育培训机构积极参与、规范运作、优化服务、提高质量,逐步形成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指导、公开平等、竞争有序、能进能出的干部教育培训市场机制。规范干部教育培训收费标准,严禁借干部教育培训之名谋取不当利益。

第三十七条实行干部教育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直接委托、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承担教育培训任务的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十八条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管理者队伍建设,加强培养,严格管理,促进交流,优化结构,提高素质。

第三十九条按照政治合格、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建设高素质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

第四十条从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必须对党忠诚、政治坚定,严守纪律、严谨治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四十一条从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应当联系实际开展教学,有的放矢,力戒空谈,严守讲坛纪律,不得传播违反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中央决定的错误观点。对违反讲坛纪律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实行专职教师职务聘任和竞争上岗制度,通过考核、奖惩和教育培训,加强专职教师队伍建设。

建立专职教师知识更新机制和实践锻炼制度,保证专职教师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个月。逐步建立符合干部教育培训特点的师资队伍考核评价体系。

第四十三条选聘思想政治素质过硬、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专家学者和先进模范人物、优秀基层干部等担任兼职教师,充分发挥兼职教师的作用。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上讲台制度。县级以上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到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和高等学校等授课。

第四十四条中央组织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应当建立完善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

第四十五条建立完善干部教育培训课程开发和更新机制,构建富有时代特征和实践特色、务实管用的干部教育培训课程体系。

第四十六条加强精品课程建设,重点开发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反映各领域理论和实践创新的精品课程。

建立国家级和省级干部教育培训精品课程库,实现优质课程资源共享。

第四十七条适应不同类别干部教育培训的需要,着眼于提高干部综合素质和能力,逐步建立开放的、形式多样的、具有时代特色的干部教育培训教材体系。

第四十八条坚持干部教育培训教材的开发和利用相结合,做到与时俱进、科学规划、编审分开、讲求实效。

第四十九条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教材编写、出版、发行、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全国干部培训教材编审指导委员会负责组织制定干部教育培训教材建设规划,审定全国干部教育培训教材。有关地方、部门和机构按照教材建设规划的要求,可以编写符合需要、各具特色的干部教育培训教材,积极选用中央有关部门组织编写、推荐的权威教材和学习读本,并可以选用国内外优秀出版物。

第五十条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保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需要。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管理,厉行节约,勤俭办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五十一条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干部教育培训支持力度,推动优质培训资源向基层延伸倾斜。

第五十二条建立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和激励机制。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应当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三条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的内容包括干部的学习态度和表现,理论、知识掌握程度,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情况,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

第五十四条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应当区分不同教育培训方式分别实施。脱产培训的考核,由主办单位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实施;网络培训和境外培训的考核,由主办单位和干部所在单位实施。

干部教育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各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

建立健全跟班管理制度,加强对干部学习培训的考核与监督。

第五十五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年度考核、任用考察时,应当将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干部参加脱产培训情况应当记入干部年度考核表,参加2个月以上的脱产培训情况应当记入干部任免审批表。

第五十六条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评估制度,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项目及课程的评估。

第五十七条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评估,也可以委托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认可的机构进行评估。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的内容包括办学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学风建设、基础设施、经费管理等。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充分运用评估结果,指导干部教育培训机构改进工作。

第五十八条干部教育培训项目评估由项目委托方组织实施。

项目评估的内容包括培训设计、培训实施、培训管理、培训效果等。

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评价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质量的重要标准,作为确定教育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任务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九条干部教育培训课程评估由教育培训机构组织实施。

课程评估的内容包括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评估结果作为指导教学部门和教师改进教学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教育培训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基本精神制定。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自2019年10月14日起施行。2019年1月21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

根据委组[20xx]514号精神,现将我局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基本情况:

我局现有工作人员14人,其中行政编制10人,事业编制4人。离退休人员12人。局长1名、副局长2名、副书记1名。内设机构7个,即:办公室、医政科、规划与财务科、防疫妇幼保健科、卫生监督科、爱卫科、初保科。科长(含办公室主任1名)4名、副科长1名。其主要职责贯彻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贯彻卫生工作技术规范,提出含县卫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国家爱国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全县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综合管理、业务指导和质量监督。协助县红会开展人道主义宣传和救护等工作。

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党政负责人由乡镇征求县xx局的意见后,由乡镇任免。根据中共xx县委《关于进一步明确县委宣传部的范围、职责的通知》(x委发[1992]1号)精神,卫生系统的县直属医疗卫生单位的党政正副职,xx局内设机构负责人(正职),爱卫办副主任均由县委宣传部考察任命。今年7月根据中共xx县委、xx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委发[20xx]47号和中共xx县委办公室、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县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委办发[20xx]115号)精神,将乡镇卫生院(含中心卫生院)的人、才、物上划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县乡共管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乡镇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院长由乡镇政府提名考察,报xx局审批,乡镇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书记和副院长仍由乡镇考察任免。由此可见我局限性今年7月以前除有任免局机关内设机构副职以外没有外设有其他干部管理权。

二、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

之后,程序起决定性作用。在选拔作用干部中严格按照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前公示等程序办理。做到坚持程序一步不缺、履行程序一步不错。四要严格遵守纪律。增强党委一班人政治观念、组织观念、法纪观念,坚持公道正派,严格遵守《干部作用条例》规定的十条纪律,对违反干部选拔作用工作的各种行为,敢于抵制,勇于斗争,真正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一样,履行程序不复通,遵守纪律不放松。

三、严格按照《干部作用条例》选好、用好干部。

卫生院的前四名。这充分说明了只要我们严格执照《干部作用条例》要求,选好用好领导,就能管好一个单位,或者带动一方经济发展。

四、存在的问题。

(1)内疫机构竞争上岗的问题。根据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局职能配臵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府办发[20xx]13号)精神,我局内设机构6个,设正副科长6名。同有正副科工5名,其中48岁以上占3名,占现有科长的60%。全局工作人员符合中共xx县委组织部、xx县人事局《关于印发xx县机构改革中县属局级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职位竞争上岗实施办法的通知》(委组[20xx]17号)竞争上岗条件的人员只有3人,并要求每一职位至少应有2人参与竞争。为此,内设机构竞争上岗只有待条件成熟时再进行。

(2)双重管理干部任免的问题关于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情况汇报。

按照委办发[20xx]115号规定,我局的管理权限仅有乡镇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院长的审批权,提名、考察由乡镇政府管理,这样有可能出现意见不一致在酝酿协调时可能会遇到阻力。建议能否将乡镇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院长的任免改为卫生主管部门在征求乡镇党委政府意见后考察聘任。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

为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艰苦奋斗、执政为民的要求,以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推动学习型政党、学习型社会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按照党和国家的要求,把握干部的成长规律和教育培训需求,分级分类地开展干部教育培训,激发干部学习的内在动力和潜能,增强干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全员培训,保证质量。干部教育培训面向全体干部,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条件,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实现干部教育培训的规模和质量、效益的统一。

(三)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坚持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全面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和健康素质,将能力培养贯穿于干部教育培训的全过程。

(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紧密联系国际形势的新变化,联系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进展,联系干部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引导干部在改造主观世界的同时,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指导实践,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与时俱进,改革创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队伍,推进干部教育培训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主管,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分工负责,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六条。

中央组织部履行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制度规范职能。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本系统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

地方各级党委领导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部署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主管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条。

干部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九条。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组织;经协商,也可由协管方负责组织。

培训对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干部,重点是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

第十二条。

干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

(一)在职期间的各类岗位培训;。

(二)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

(三)从事专项工作的专门业务培训;。

(四)新录(聘)用的初任培训;。

(五)其他培训。

第十三条。

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

其他干部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

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实行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学分制。

第十四条。

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干部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教育培训期间,一般应享受在岗同等待遇。

内容方式。

第十六条。

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要求,结合。

岗位职责。

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干部的特点,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和技能训练等为基本内容,并以政治理论培训为重点,综合运用组织调训与自主选学、脱产培训与在职自学、境内培训与境外培训相结合等方式,促进干部素质和能力的全面提高。

第十七条。

政治理论培训重点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的教育,党的历史、党的优良传统作风、党的纪律的教育,国情和形势的教育,引导干部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夯实理论基础、开阔世界眼光、培养战略思维、增强党性修养。

对党外干部,应当根据其特点,开展相应的政治理论培训。

第十八条。

政策法规培训重点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教育,进行党和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外交、国防等方面的重大部署和要求的培训,提高各级干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

第十九条。

业务知识培训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知识的培训,提高干部的实际工作能力。

第二十条。

文化素养培训和技能训练应当按照完善干部知识结构、提高干部综合素质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一条。

坚持和完善组织调训制度。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干部脱产培训计划,选调干部参加脱产培训。干部所在单位按照计划完成调训任务。被抽调的干部必须服从组织调训。

实行干部调训计划申报制度。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部门抽调下级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参加培训,必须报同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审批,避免多头调训和重复培训。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干部在职自学制度。鼓励干部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习培训。

干部所在单位应当对干部在职自学提出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推行干部自主选学。在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干部可以自主选择参加教育培训的机构、内容和时间。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或者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定期公布供干部自主选学的教育培训项目,明确要求,加强管理。

第二十四条。

加强和改进境外培训工作。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科学设置境外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合理确定培训机构,严格培训过程的管理,注重培训质量和效益。

第二十五条。

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干部的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质量。

第二十六条。

推广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提高干部教育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培训机构。

第二十七条。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体系。充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在干部教育培训中的主渠道作用。

第二十八条。

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应当突出办学特色,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部门和行业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行业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以发挥自身优势,承担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任务。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和境外培训机构承担干部培训项目。

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通过联合办学等方式,促进干部教育培训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二十九条。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必须贯彻党和国家的干部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需求,深化教学改革,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班次和学制,完善学科结构和课程设计,提高教学水平。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深化人事制度、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充满活力、运转高效的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十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领导班子建设,改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基础设施和办学条件。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重点扶持条件较好、优势明显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调整、整顿不具备办学能力和条件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十一条。

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准入制度。培训机构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任务,必须获得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资质认可。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制定和公布相应的准入标准。

培育和规范干部教育培训市场,引导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优化服务,提高质量,逐步形成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指导、公开平等、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市场机制。

第三十二条。

实行干部教育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直接委托、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承担培训项目的教育培训机构,加强项目实施的管理,提高培训绩效。

第三十三条。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管理者队伍建设,注重培训,促进交流,优化结构,提高素质。

师资经费。

第三十四条。

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建设高素质的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

第三十五条。

从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

实行专职教师职务聘任和竞争上岗制度,通过考核、奖惩和教育培训,加强专职教师队伍建设。

建立专职教师知识更新机制,保证专职教师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个月。逐步建立符合干部教育培训特点的师资队伍考核评价体系。

选聘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国内外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师,充分发挥兼职教师的作用。

建立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实现资源共享。

第三十七条。

干部培训教材建设应当适应不同类别干部教育培训的需要,着眼于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逐步建立开放的、形式多样的、具有时代特色的教材体系。

第三十八条。

坚持干部培训教材的开发与利用相结合,做到一纲多本、编审分开。全国干部培训教材编审指导委员会负责组织制定干部培训教材建设规划和教材大纲,审定全国干部培训教材;有关地方、部门和机构按照教材大纲的要求,可以编写符合需要、各具特色的干部培训教材,并可选用国内外优秀出版物。

第三十九条。

加强干部培训教材的编写、出版、发行、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条。

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保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需要。

考核评估。

第四十一条。

建立干部教育培训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将干部的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十二条。

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的内容包括干部的学习态度和表现,掌握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知识和技能的程度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

第四十三条。

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应当区分不同的教育培训方式分别实施。组织调训和干部自主选学的考核,由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实施;干部在职自学的考核,由干部所在单位实施;境外培训的考核,由主办单位或者干部所在单位实施。

干部教育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各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和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

第四十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年度考核、任用考察时,应将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第四十五条。

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和规范简便的评估办法,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评估。

第四十六条。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的内容包括办学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基础设施、经费保障等。

第四十七条。

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负责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评估,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四十八条。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充分运用评估结果,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建设与发展提出指导性意见。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评估结果,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监督纪律。

第四十九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五十条。

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一条。

干部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

干部在参加教育培训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干部弄虚作假获取学历或者学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十二条。

干部所在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干部教育培训职责的,由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十三条。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和干部所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以干部教育培训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干部教育培训费用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教育培训办法,由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制定。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解读

答:近年来,网络培训已逐步成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方式之一。中央组织部于2012年开通了中国干部网络学院,绝大部分省区市都已经开通了干部网络培训平台,大部分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中管金融企业、中管企业和中管高校也广泛开展了干部网络培训。适应网络培训快速发展的新形势,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首次以法规形式把网络培训明确为干部教育培训的方式之一,提出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网络培训制度,建立兼容、开放、共享、规范的网络培训体系;提高干部教育培训教学和管理信息化水平,用好大数据、“互联网+”等理念和技术手段。这些举措将有利于引导和规范网络培训健康发展,更好发挥现代信息技术在教育培训中的作用,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注入新的活力。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自查报告

按照省局党组关于对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要求,我局结合实际,进行了认真的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学习宣传《条例》情况。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颁布后,市局党组非常重视,列为重要议事日程,利用党组会、中心组学习日对《条例》进行了认真、反复的学习和讨论,充分认识到《条例》的颁布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了中央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新要求,是我们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对于建立和建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对于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对全系统学习贯彻落实《条例》工作进行了统一布置,特别强调了对干部选拔任用的原则、条件、程序、纪律、监督等重点地学习。为保证学习效果,市局党组采取了以下措施:

三是把贯彻执行《条例》情况作为考核县市局领导班子的重要内容,对干部选拔任用中发现严重违反《条例》问题的,年终考核视为不达标,并严肃追究有关领导责任。通过以上措施进一步促进了《条例》的学习、贯彻和落实,加深了对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原则、条件、程序、纪律、监督的认识,使班子成员掌握《条例》、人事干部精通《条例》、广大干部群众了解《条例》。

近年来,市局党组严肃认真地落实了《条例》的内容和要求,共提拔、调整、任用干部共21名,全部采用了“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形式,在选拔任用过程中,对干部选拔任用的标准严格掌握不走样,对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切实遵守不变通,严格执行了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职等程序,落实了任前公示制,考察预告制,任职试用制,进一步加强了组织监督和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防止了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达到了公开、公正、公平的目的。特别是今年二月份,市局党组结合系统科级领导班子人员和领导队伍建设的实际,根据省局“三定”方案的要求,本着有利于调动干部积极性,有利于队伍稳定的原则,拿出21个副科级领导干部空缺职位,在全系统进行了公开选拔,此次干部选拔任用,在市局党组的领导下,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和程序,做到了以下几点:

一是严把五关。资格审查关,不符合报名资格的一律不得报名。全系统共有211人报名,经过人事、监察部门的资格审察,有5人不符合报名条件,取消报名资格;成绩关,笔试成绩达不到报考职位1:3比例的不得进入面试,面试成绩达不到报考职位1:2的不得进入民主测评阶段;民主测评关,民主测评票达不到50%的党组不予讨论;党组讨论关,党组成员一人一票,然后根据各环节积分,从高到低决定人选;全程监督关,这次公开选拔干部,邀请省局派驻监察组,全程参与监督,保证公开选拔工作的公平、公正。

二是严格程序。从发布公告、组织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组织考察、研究任命,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三是严格民主。把干部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选拔干部的一条重要标准。凡是民主测评不超过半数的一律不得列入考察对象。

四是严格监督。此次公选工作,对公开选拔的每个环节全部张榜公布,将全过程置于全体干部群众的监督之下。

整个选拔工作公开透明、严密有序,取得了良好效果,在拓宽用人视野、扩大选拔任用中的民主、为优秀干部脱颖而出创造良好条件、激发领导干部增强进取意识等到方面产生了积极影响。

此次公选工作在系统内外产生了强烈的反响。广大干部群众普遍反应选出的干部政治业务素质高、群众基础好,认为市局这次选拔干部是公正的、是成功的、群众是满意的,对《条例》的贯彻执行是充分的,从而在系统内部竖立了正确的用人导向,创建了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营造了公开、公正、公平选拔任用干部的氛围。

三、完善制度、强化监督情况。

市局党组严格执行《条例》,按照德、能、勤、绩、廉的标准,在《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省局《公开选拔领导干部的实施意见》的基础上,建立了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主要包括: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制度;公开选拔领导干部考试实施办法;面试实施办法;考试面试登统程序、民主推荐和考察任命实施办法等,进一步完善了任前公示、任职试用、考察预告制度,从而增强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的透明度,完善了选拔任用干部的程序和制度,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置于群众监督之下。

陕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

陕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的具体实施内容是怎样的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陕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艰苦奋斗、执政为民的要求,以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推动学习型政党、学习型社会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按照党和国家的要求,把握干部的成长规律和教育培训需求,分级分类地开展干部教育培训,激发干部学习的内在动力和潜能,增强干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全员培训,保证质量。干部教育培训面向全体干部,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条件,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实现干部教育培训的规模和质量、效益的统一。

(三)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坚持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全面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和健康素质,将能力培养贯穿于干部教育培训的全过程。

(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紧密联系国际形势的新变化,联系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进展,联系干部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引导干部在改造主观世界的同时,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指导实践,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与时俱进,改革创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队伍,推进干部教育培训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主管,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分工负责,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六条中央组织部履行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制度规范职能。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本系统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地方各级党委领导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部署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主管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条干部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九条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组织;经协商,也可由协管方负责组织。

第十一条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干部,重点是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

第十二条干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

(一)在职期间的各类岗位培训;。

(二)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

(三)从事专项工作的专门业务培训;。

(四)新录(聘)用的初任培训;。

(五)其他培训。

第十三条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

其他干部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

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实行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学分制。

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干部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教育培训期间,一般应享受在岗同等待遇。

第四章内容与方式。

第十六条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要求,结合。

岗位职责。

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干部的特点,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和技能训练等为基本内容,并以政治理论培训为重点,综合运用组织调训与自主选学、脱产培训与在职自学、境内培训与境外培训相结合等方式,促进干部素质和能力的全面提高。

第十七条政治理论培训重点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的教育,党的历史、党的优良传统作风、党的纪律的教育,国情和形势的教育,引导干部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夯实理论基础、开阔世界眼光、培养战略思维、增强党性修养。

对党外干部,应当根据其特点,开展相应的政治理论培训。

第十八条政策法规培训重点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教育,进行党和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外交、国防等方面的重大部署和要求的培训,提高各级干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

第十九条业务知识培训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知识的培训,提高干部的实际工作能力。

第二十条文化素养培训和技能训练应当按照完善干部知识结构、提高干部综合素质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一条坚持和完善组织调训制度。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干部脱产培训计划,选调干部参加脱产培训。干部所在单位按照计划完成调训任务。被抽调的干部必须服从组织调训。

实行干部调训计划申报制度。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部门抽调下级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参加培训,必须报同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审批,避免多头调训和重复培训。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干部在职自学制度。鼓励干部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习培训。

干部所在单位应当对干部在职自学提出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推行干部自主选学。在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干部可以自主选择参加教育培训的机构、内容和时间。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或者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定期公布供干部自主选学的教育培训项目,明确要求,加强管理。

第二十四条加强和改进境外培训工作。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科学设置境外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合理确定培训机构,严格培训过程的管理,注重培训质量和效益。

第二十五条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干部的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质量。

第二十六条推广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提高干部教育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七条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体系。充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在干部教育培训中的主渠道作用。

第二十八条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应当突出办学特色,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部门和行业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行业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以发挥自身优势,承担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任务。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和境外培训机构承担干部培训项目。

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通过联合办学等方式,促进干部教育培训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二十九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必须贯彻党和国家的干部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需求,深化教学改革,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班次和学制,完善学科结构和课程设计,提高教学水平。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深化人事制度、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充满活力、运转高效的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十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领导班子建设,改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基础设施和办学条件。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重点扶持条件较好、优势明显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调整、整顿不具备办学能力和条件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十一条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准入制度。培训机构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任务,必须获得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资质认可。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制定和公布相应的准入标准。

培育和规范干部教育培训市场,引导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优化服务,提高质量,逐步形成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指导、公开平等、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市场机制。

第三十二条实行干部教育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直接委托、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承担培训项目的教育培训机构,加强项目实施的管理,提高培训绩效。

第三十三条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管理者队伍建设,注重培训,促进交流,优化结构,提高素质。

第六章师资、教材、经费。

第三十四条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建设高素质的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

第三十五条从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实行专职教师职务聘任和竞争上岗制度,通过考核、奖惩和教育培训,加强专职教师队伍建设。

建立专职教师知识更新机制,保证专职教师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个月。逐步建立符合干部教育培训特点的师资队伍考核评价体系。

选聘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国内外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师,充分发挥兼职教师的作用。

建立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实现资源共享。

第三十七条干部培训教材建设应当适应不同类别干部教育培训的需要,着眼于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逐步建立开放的、形式多样的、具有时代特色的教材体系。

第三十八条坚持干部培训教材的开发与利用相结合,做到一纲多本、编审分开。全国干部培训教材编审指导委员会负责组织制定干部培训教材建设规划和教材大纲,审定全国干部培训教材;有关地方、部门和机构按照教材大纲的要求,可以编写符合需要、各具特色的干部培训教材,并可选用国内外优秀出版物。

第三十九条加强干部培训教材的编写、出版、发行、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条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保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需要。

第七章考核与评估。

第四十一条建立干部教育培训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将干部的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十二条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的内容包括干部的学习态度和表现,掌握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知识和技能的程度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

第四十三条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应当区分不同的教育培训方式分别实施。组织调训和干部自主选学的考核,由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实施;干部在职自学的考核,由干部所在单位实施;境外培训的考核,由主办单位或者干部所在单位实施。

干部教育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各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和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

第四十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年度考核、任用考察时,应将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第四十五条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和规范简便的评估办法,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评估。

第四十六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的内容包括办学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基础设施、经费保障等。

第四十七条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负责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评估,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四十八条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充分运用评估结果,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建设与发展提出指导性意见。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评估结果,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章监督与纪律。

第四十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五十条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一条干部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

干部在参加教育培训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干部弄虚作假获取学历或者学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十二条干部所在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干部教育培训职责的,由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十三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和干部所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以干部教育培训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教育培训办法,由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制定。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认真学习贯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更好地发挥干部培训主阵地主渠道作用,发挥新闻主流传媒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的宣传、服务、促进作用,5月30日下午,由省行政学院和陕西日报社联合主办的学习《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发挥主阵地主渠道作用理论研讨会在西安召开。

省委、省委组织部部长杨士秋出席研讨会并讲话。

今年3月份,中共中央颁布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这对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培养和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推进建设学习型政党、学习型社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顺利完成“”时期的各项目标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省委、省政府非常重视《条例》的学习贯彻,省委组织部、省干教办、省人事厅分别作出了详细、周密的安排。

杨士秋在讲话中指出,党中央一贯重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这次又总结了以往干部教育培训的经验,集全党智慧形成了《条例》,这必将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进一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全省各级各部门都要认真学习《条例》,各级党校、行政学院都要按《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做好干部培训工作。作为干部教育培训主渠道之一,行政学院一定要进一步培养高素质师资力量,制定明确的培训制度和培训方向,创新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师资队伍,关键要在求实效上下功夫,真正体现出干部教育培训主阵地、主渠道的优势并充分发挥出来,使各级公务员通过培训养成高尚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言行一致,绝不能搞说一套、做一套;增强依法行政意识,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切实提高履行职责所具备的业务素质和业务能力,为我省加快建设西部经济强省步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杨士秋同时对省行政学院和陕西日报社多年来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方面所起的作用给予充分肯定。他说,省行政学院多年来在干部教育培训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适应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培养了大批干部;陕西日报社积极配合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通过《陕西日报》这一重要媒体的喉舌作用,有力地推动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报社的发展。希望两家再接再厉,继续充分发挥作用,把工作做得更好,促进我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人事厅厅长王绪刚,陕西日报社总编辑杜耀峰,省干教办副主任李炜,省委党校副校长王安琦,省行政学院副院长曹钢、张贵孝等部门领导、专家、学者分别围绕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作了研讨发言。

省行政学院党委书记、常务副院长欧阳克刚主持了研讨会。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自查报告

中共中央今年三月颁发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我国第一次就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制定的具有法规性质的规范性文件。它不仅是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法宝;也是广大干部获得受教育的权利的保护伞;是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的思想政治保证;是培养和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必然要求。现结合我市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际,谈谈学习《条例》的体会。

一、《条例》是对干部教育培训提出了更高要求。

我国正处在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时期,需要一大批德才兼备、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带领广大人民群众通过艰苦努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就我市的情况看,我市属鄂西北山区,交通不发达、信息闭塞、观念陈旧、经济发展缓慢,其中的原因很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人才。人才缺乏制约了经济发展。因经济落后,外来人才不愿来,现有的人才留不住,不仅专业技术人才留不住,近年来一些地方和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也在不断流失。人才的流失原因也很多,其中也与干部教育有一定的关系,组织上放松了对这些人的思想教育,使他们放弃了对理想报负的追求,不愿意过艰苦日子,哪条件待遇好就往哪里去,“孔雀东南飞”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市一中、市医院这几年年都有人才流失的现象,特别是市一中,这所中学的教师大都是从本市各学校选拔的教学尖子,这些老师不负众望,为国家培养了一大批优秀学生,考上大学的学生人数在全十堰市名列第一,在全省也是屈指可数的,成为湖北省名校之一。一所人才济济的中学,在2019年这一年夏季,一次走了8位老师,一度影响了教学。在领导层,先后有乡镇党委书记、局长辞官下海。若是我们加强了各方面的工作,包括干部教育工作,就可以尽可能减少人才流失的现象。还有一些领导干部,由于放松对这些人的思想政治教育,他们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争名夺利,追求物本文来源于质生活,贪图享受,为了达到目的,不择手段,结果走向了末路。我市目前经济正处于高速发展黄金时期,如何来保证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造就一大批人才势在必行。除了加快体制创新步伐外,不失时机的培养引进一批人才外,更重要的是加速提高现有人才培养。现在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关键时期,顺利实施“xx”规划,丹江口市也不例外,全市正在全面推进新农村建设,实现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迫切需要培养和造就一支规模宏大的高质干部人才队伍,特别能够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善于治国理政的领导人才。《条例》的出台,使干部教育工作有法可依,也是推动干部教育工作的动力,同时,也是压力,只要有了动力和压力的,有法律作保障,干部教育工作就一定能取得更大的成绩。只要我们从事干部教育管理工作人员依照法律大胆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就一定能完成干部教育培训任务。只要在工作中善于发现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干部教育培训的办法和制度,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就一定能与经济发展与时俱进。

我们一直在探讨这个问题。为提高干部教育培训质量,使学员学有所获,我们经常利用各种机会进行调查研究,在走访中,一部分同志讲,每次学习都学马列脱离工作实际;有的讲,要学一些对工作有实用价值的东西等。我们根据不同人的'反映,作了分析研究,又对课程进行了一些调整,采取了菜单式的培训。根据培训对象的不同,决定开设什么课程,如我们对任职干部培训班,在开设的课程上重讲政治理论、党规党法、市场经济知识、经济管理和机关管理等。在初任培训中,我们除要开设马列理论政治教育课外,重讲政策法规、公文写作等。通过不断改进工作,收到了较好效果。过去每次培训请假旷课的学员多,上课注意力不集中、东张西望、说闲话的多,愿往后排坐的多。现在课堂情况有了很大转变,请假缺课的少了,上课说话的少了,每次上课都很早抢前排座位,怕坐到后面影响学习。除此之外,下课带着问题围着老师请教,自己掏钱复印教师讲稿。通过学习《条例》,我们肯定了自己的做法,同时也认识到了工作中的不足,有待于今后不断改进。

《条例》明确规定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既是干部的权力,也是干部的义务。在过去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我们遇到为调训某个人,单位总是以各种理由阻止被调训的同志参加学习,被调训的同志拿领导没有办法,而组织人事部门对不参加学习的人也没有办法。处理没参加学习的同志,缺乏法律依据;处理单位某个领导,轻描淡写的批评不起多大的作用,反而会更加不支持教育培训工作。现在有了《条例》,单位领导不按《条例》办事,组织人事部门可依照《条例》在提拔职务和年终考核等问题给予制约。《条例》既是干部个人参加培训的“护身符”,也是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工作者的锐利武器。

四、《条例》是推动干部教育事业向前发展的动力。

《条例》将是推动干部教育事业向前发展强有力的动力。首先体现在教育培训经费有了着落。干部教育难,其中,很大程度上是培训资金难落实。过去出台的政策都要求各级把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实际执行的很少,并被个别部门挤占挪用,真正用到教育培训工作上很少,甚至没有。各单位为了完成培训任务,大都是从有限的办公经费中节约列支的。人多单位大的可以,人少单位小的就不能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组织人员参加培训。尽管我市在过去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绩,每次调训报到率都在90%以上,但这在很大程度上与我们对被调训单位领导和被调训人员做的大量的思想政治工作是分不开的,否则,是不可能的。《条例》规定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有利于减轻单位负担,改善办学条件,使每个干部都有受教育的权力,使从事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的单位以及工作人员减轻工作压力和负担,一心一意的搞好教学研究和培训管理工作。

《条例》还对教学机构、师资做出了明确规定和要求。这对教学机构、教师既是一种压力,也是一种动力。在实践工作中,我们也发现了不少问题,听到了很多反映,如学校教学条件差,在生活上学校以盈利为目的,克扣学员生活费;住宿脏乱差,教室无教学设备,坐在后排的学员听不见、看不见;在教学质量上,教师一次备课管几年很少变动,临场发挥的少,照本宣课的多,讲课生动活泼的少,死板、呆板的多。为开展好干部教育工作带来很多不利影响。有的参加过一次学习的同本文来源于志就不愿意第二次参加学习了,有的甚至直接提出批评。针对上述问题,我们也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向教学部门提合理化建议,有的得到改进和采纳,如重新装修了学员宿舍、教室;个别教室添置了投影仪等。为鼓励教师提高教学质量,学校采取了由学员参与评老师,学员结业时背靠背投票;另外,也有一些课题请聘教师授课;年底教师的奖金多少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学员投票和讲课学时多少而确定,得满意票多的,讲课学时多的年底奖金也高。这种办法也极大的调动了教师的积极性,现在的教学质量有了明显的提高。《条例》的出台,给干部教育培训事业带来了勃勃生机,首先是经费得到了保证,再者给教育改革撑了腰、壮了胆,学校有压力、教师有压力,迫使教学部门必须走改革发展这条路,促进干部教育事业向前发展。

从总的情况来看,中共中央出台的《条例》是我国几十年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结晶,也是我国各项事业逐步走向法制社会的一个新亮点,它将为规范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使干部教育管理工作逐步进入法制轨道,促进干部教育培训事业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自查报告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颁布实施,是我们党在新的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举措。作为少数民族地区的干部,以《干部教育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不断创新民族地区干部教育培训理念,积极探索干部教育培训的新途径、新方法,推动民族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上水平、上台阶。通过学习、贯彻、实施《干部教育条例》,现将今年我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总结如下:

一、创新培训内容,实行多元化的干部教育培训体系。

一增强培训内容的适用性。根据新世纪新阶段的新任务对干部的要求和岗位、专业、文化程度等特点,做到“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本着“干什么、学什么”,“需什么、教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提高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二讲求干部教育培训内容的层次性。科级以下干部培训课程以政治经济学常识、公务员知识、公文处理等为主;科级干部以行政管理、公共关系政策和法律法规等为主;村级干部以当前党的农村工作方针政策、实用科学技术、新农村建设等为主。理论培训按由浅入深,由常识理解到研究探讨梯次安排,体现层次差异,走多元化教育培训之路;三体现教育培训内容的系统性。坚持整体规划与个别落实相结合,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建立干部教育培训内容体系,分级制定教育培训大纲和培训规划,作出具体安排。

二、改进培训方式,增强教育培训的吸引力和实效。

增强教育培训的吸引力,着力抓好“四堂课”。

一是主要领导讲形势课。主要领导能做到率先垂范亲临培训班现场授课,全年共讲授形势课20余场(次),为广大学员及时讲解全县经济运行情况及当前发展的趋势等,使学员全面了解当前经济发展的走势及县委县政府的主要决策,从而为完成各项重点工作任务提供有力保证;二是教授专家讲专业课。有针对性地邀请有关专家、学者为培训班授课,以高素质的师资保证培训效果,全年共邀请有关专家或学者讲授专业课15场(次)三是一线同志讲实践课。安排实践经验丰富,工作成绩突出的同志,结合自身工作经历,谈体会、授经验,引发大家对实践工作的思考与共鸣,有效地帮助学员进一步理清思路;四是外出考察上经验课。坚持做到“请进来”与“走出去”并重、理论教育与实践锻炼一齐抓,结合市委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定期安排全县党政领导、科技干部、企业经营管理者、中青年干部、村干部赴先进省市区考察。同时举办双休日讲堂、干部夜校、岗前培训、各类知识讲座等,有效拓展各级干部服务经济的工作思路,找差距,增见识,激发干事创业的热情。通过举办学习xx届六中全会轮训班,共举办科级干部轮训班5期,培训250人,中青年后备干部培训班1期50人,村干部培训班1期50人,共计培训干部350人(次),培训农村致富带头人60余人(次)。

通过干部教育培训,实现“三个紧贴”和“三个转变”即:紧贴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级干部素质和能力的实际需求;紧贴干部的思想、工作、能力素质的实际状况;紧贴县委未来五年发展的目标任务。做到教育培训体制由“分散培训,多头培训”向“统一领导,宏观调控,分级负责,分类培训”转变;培训对象从抓重点对象培训为主”向既突出重点又整体推进的全员培训转变;培训内容从通用型知识培训向能力型培训转变。

一是形成县委牵头,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的培训格局。县委设立干部教育培训指导协调中心,各培训单位年初提出培训计划,具体指导协调实施;二是建立健全党校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交流机制。县委对有发展潜力的党校教师,可以安排到乡镇或机关单位任职,换岗锻炼;三是党校等培训机构也可聘任有实践经验的党政领导和专家、学者任兼职教师。逐步打破由党校单一培训的旧模式,倡导开放式培训的新格局。

专家解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这部条例有哪些亮点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专家解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新华社北京10月21日电(新华社记者华春雨荣启涵)中共中央近日印发《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专家表示,条例根据新形势新任务进行了修改完善,将进一步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是做好新形势下培训工作的基本遵循。条例突出表现出四个方面特性。

按照党中央的要求,条例更加鲜明地强调了理想信念和党性教育的重要性,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培训内容等方面都做了具体规定,从制度上切实保证理想信念和党性教育始终是干部教育培训第一位的任务。

井冈山干部学院副院长柯华表示,条例及时吸收了党的xx大以来党的理论创新成果和中央的新要求,要求干部教育工作必须始终坚持“姓党”和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专家同时表示,加强政治理论教育的目的,不仅是要引导干部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还要增强干部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

“最终的目的则是要提高干部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强领导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本领。”中央党校教务部主任柳建辉说。

国家行政学院原副院长周文彰认为,干部解决问题的水平和能力最终要落脚到各个岗位上,提高广大干部解决问题的能力,要做到教育培训对所有岗位的干部进行全覆盖,实现干部水平的整体提高,同时,还要针对岗位横向的类别和纵向的层次对广大干部进行不同的、有针对性的培训。

条例将“分类分级,全员培训”确立为干部教育培训的原则之一,使干部教育培训更加符合自身的规律,更加具有针对性、科学性和实效性。

此外,专家认为,经过修订的条例更加重视干部教育培训质量和效益,着眼于大规模培训干部的实际,突出强调要“全面提高质量和效益”,对搞好需求调研、改进方式方法、完善考核评估体系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这就从干部教育培训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进一步完善了保证质量、提高效益的办法措施。”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常务副院长冯俊说。

全面从严治党,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治国理政的鲜明特征。条例贯彻这一要求,鲜明提出了从严治校、从严治教、从严治学的具体措施和规定,为确保干部教育培训的严肃性、规范性提供了制度保证。

条例进一步明晰了干部教育培训的分级管理体制,强调地方各级党委必须“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规划,统筹研究部署”,并将“三严三实”精神贯穿干部教育培训全过程,对培训计划申报、干部参训、经费管理等各个方面都作出了比以往更严格的规定。

同时,条例把政治合格作为建设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的第一位要求,提出“要严守讲坛纪律,不得传播违反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中央决定的错误观点”,要求从事干部教育培训的教师,必须“对党忠诚、政治坚定,严守纪律、严谨治学”。

此外,条例还通过量化的方式,对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参训时间和累计学时进行刚性约束,提出建立健全跟班管理制度,对未按规定参训或考核不合格的干部明确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总之,条例是新形势下从严治党要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思想的重要体现。”延安干部学院教学科研部主任赵耀宏说。

干部教育培训只有立足于党的中心工作和时代背景,才能取得实效。专家认为,条例与时俱进,紧贴现实,对培训内容、培训方式、管理体制进行了丰富和创新。

在培训内容上,条例提出了加强国家安全观、科学人文素养及外交、民族等方面内容,以帮助干部加快知识更新、优化知识结构、拓宽眼界视野。

在培训方式方法上,条例提出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网络培训制度。专家表示,用好大数据、“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将有助于提高干部教育培训教学和管理信息化水平,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注入新的活力。

在机制运行上,条例则根据市场化趋势,提出培训项目管理制度,规定可以通过直接委托、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培训机构等参与干部教育培训,进一步增强了干部教育的开放性。

“条例的修订非常及时、必要,适应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需要,对于培养和造就高素质领导干部队伍,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柳建辉说。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自查报告

近两年来,市委组织部紧紧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这条主线,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拓宽教育培训干部之路,提高培训质量,教育培训工作枝繁叶茂,花开灿烂,多次受到上级表扬。

我市以党校为培训的主阵地,每年在市委党校举办6期以300余名市管干部、乡科级实职干部、中青年后备干部为培训对象的主体班,在上海举办两期70余人参加的经济管理班。我市实施“请进来”与“走出去”战略,积极探索干部培训的新形式,一方面与中国人民大学联合在我市开办了行政管理专业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有110名同志参加了为期两年的高层次教育学习;开办了每月一次的《学习论坛》,邀请全国知名学者、专家教授来我市讲课,为干部充电;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形势任务举行相关内容的专题报告,提高干部的宏观决策能力和战略思维能力。另一方面,我市不断拓展培训途径,与高等院校和社会知名培训机构合作,建立了上海、苏州、深圳、青岛、潍坊5个国内异地培训基地,每期主体班都到相应的基地进行培训;积极探索境外培训新路子,从开始,我市每年安排一批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到加拿大莱桥学院,进行为期20天的境外学习,截至目前已有36名县处级以上公务员接受了培训。我市还让干部到经济发达地区挂职培训,并不间断地抽调一些后备干部到市信访部门工作接受锻炼。目前,全市有87名科级以上干部到长三角、珠三角挂职学习。这些多形式的培训使广大干部解放了思想,更新了观念,开阔了视野,增强了发展意识。

在干部培训中,我市突出培训重点,搞好分类培训。在培训对象上,坚持以市管干部、中青年后备干部和正科级实职干部为重点,并抓好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和实用人才的培训。在培训内容上,坚持以增强执政意识,把握执政规律,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把马克思主义作为必修课,将理论基础、党性修养、世界眼光、战略思维贯穿始终。同时,在培训中突出“新理论、新知识、新技能、新实践”和“贴近时代、贴近实践、贴近干部需求”的内容,根据形势,适时安排时事政策讲座,介绍科技前沿、统战、人口和计生、人防、防震减灾等知识。在培训时间和组织方式上,我市坚持长期和短期相结合、重点培训和其他培训相结合,具体组织与指导、协调相结合,逐步实现培训由综合型向专业型、通用型向能力型的转变。

根据干部教育实际,市委组织部不断完善干部教育规章制度,在以往制定的《党校主体班次管理制度》、《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制度》、《党政领导干部政治理论水平任职资格考试制度》等基础上,又相继出台了《加强党校教学与学员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干部培训计划申报审批(备案)制度的意见》等,进一步规范“教”与“学”的管理,提高了培训质量。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自查报告

按照贵部转发中共xx市委组织部关于对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的通知精神(春组通32号),我镇结合实际,对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情况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总体情况。

干部任用条例颁布后,我镇非常重视,把学习贯彻干部任用条例列为重要议事日程,利用党委会、中心组学习日对干部任用条例进行了认真、反复的学习和讨论,充分认识到干部任用条例的颁布是我们党关于建立和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监督的基本规章,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努力形成“靠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用制度规范行为”的长效机制,坚决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20xx年5月以来,我镇共提拔了13名股级以下干部,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严格按照民主推荐、考察工作实绩、充分酝酿、讨论决定、任前公示的程序进行,把住了选人用人关,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供了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杜绝了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化现象,干部群众对选拔任用的干部是比较满意的,对提拔的干部是认可的。

二、学习宣传《干部任用条例》情况。

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我镇对学习贯彻落实干部任用条例工作进行了统一布置,特别强调了对干部选拔任用的原则、条件、程序、纪律、监督等重点的学习。为保证学习效果,我镇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召开镇党委会,镇班子成员带头学习,增强了学习贯彻的责任感和自觉性,熟悉了内容要求,进一步明确了今后做好干部工作的原则和程序。二是召开镇工作会议,对干部任用条例的学习贯彻进行了安排和部署,要求镇机关各办公室提高对干部任用条例贯彻落实重要性的认识,将学习贯彻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工作抓紧抓好;三是要求人事干部在自身学好的基础上,加强对各办公室学习的监督检查。通过以上措施进一步促进了干部任用条例的学习、贯彻和落实,加深了对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原则、条件、程序、纪律、监督的认识,做到了班子成员掌握干部任用条例、人事干部精通干部任用条例、干部群众了解干部任用条例。

三、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

近年来,我镇认真落实了干部任用条例的内容和要求,在选拔任用过程中,对干部选拔任用的标准严格掌握不走样,对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切实遵守不变通,严格执行了民关于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情况汇报。

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前公示、任职等程序,落实了任前公示制,进一步加强了组织监督和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防止了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达到了公开、公正、公平的目的。一是严把四关。资格审查关,预提干部必须经过人事、监察部门的资格审察;民主测评关,民主测评票达不到50%的党组不予讨论;党委会讨论关,班子成员每人一票,从高到低决定人选;全程监督关,选拔任用干部,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保证选拔任用工作的公平、公正。二是严格程序。从资格审查、民主测评、组织考察、研究任命,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三是严格民主。把干部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选拔干部的一条重要标准。凡是民主测评不超过半数的一律不得列入考察对象。四是严格监督。我们对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每个环节实施全程监督,将全过程置于全体干部群众的监督之下。选拔任用工作公开透明、严密有序,取得了良好效果,为优秀干部脱颖而出创造良好条件。

四、加强监督检查,做好自查自纠。

我镇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按照德、能、勤、绩、廉的标准,在干部任用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任前公示制度,从而增强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的透明度,完善了选拔任用干部的程序和制度。群众普遍反映选出的干部政治业务素质高、群众基础好,选拔干部是比较公正的,群众是满意的',从而在镇机关内部树立了正确的用人导向,创建了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营造了公开、公正、公平选拔任用干部的氛围。我镇高度重视对直属单位贯彻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的监督检查,镇组织部门每年都对新提拔的干部信息资料进行认真的建档、审查,收到良好的效果,没有出现群众反映选人用人上失察、不公正的问题。

五、存在的问题和下步工作打算。

近年来,我镇在学习和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还存在着不足和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一是干部任用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力度还有待进一步加大,仍存在着学习不够、理解不深、把握不细的问题;二是严格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适合科学发展观要求以及不同层次、不同职务特点的政绩考核指标体系还不够完善,对调整不称职、不胜任现职干部工作上,顾虑比较多,力度不够大;三是对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还存在薄弱环节,有待进一步强化。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以这次检查为契机,加大对干部任用条例的学习、宣传力度,强化工作措施,加快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步伐,重点抓好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继续深入学习宣传干部任用条例进一步抓好贯彻落实。

二是从整体上不断推进干部制度改革步伐。

三是切实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自查报告

在举国上下贯彻落实十一五规划的重要时刻,中央颁发《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是加强和改进干部培训工作的重要举措,对于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近一段时期以来,我坚持学习《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收获很大,体会很深。

一是提高了对学习贯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重要性的认识。通过学习,使我认识到《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对于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推动学习型政党、学习型社会建设,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是提高了对做好党校教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通过学习,使我认识到干部教育工作与党政其他部门工作一样,都是在党的领导下,为人民服务的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工作,是其他部门不可替代的重要工作。要做好干部教育工作,必须要不断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一要有较高的政治水平;二要有较高的道德修养;三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四要有奉献精神。所以,通过学习,使自己对干部教育工作重要性有了一个正确的认识。

三是开阔了视野。通过学习讨论和交流,联系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联系干部教育工作的实际,无论是理论和实践,都有许多问题需要总结,特别是在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形势下,有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要研究、要探索。通过学习讨论和交流,使自己对开展干部教育工作进一步开阔了视野,惟有不断学习,努力实践,积极探索、不断创新,才能做好新形势下的党校工作。

四是拓宽了思路。当前,以党的十六大为标志,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新的历史发展时期。新时期、新阶段,本文来源于文秘知音给全党和全国人民提出了新的奋斗目标和新的工作任务,同时,也给党校赋予了新的历史使命,党校面临着多方面的新情况和新课题:一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征程中,如何更好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大力促进当地的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如何在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中更好地发挥自己的职能和作用等。

五是明确工作重心。学习贯彻这一条例,对我校来说,有两个方面的任务:一是要发挥党校三个阵地、一个熔炉的作用,尤其是在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任务中要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二是我们学校内部要加强教职员工的自身培训、创建学习型党校。抓住两点才能更好地贯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自查报告

我单位有在职干部12人,其中党员7人。从3月以来,我室领导干部和全体党员干部参加了“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采取党组和支部集中学习,领导干部讲党课,党员干部研讨交流和个人自学等方式,深入学习了党章党规、习总书记系列讲话。学习了中央、省、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决策部署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认真学习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历届全会讲话精神,集中学习了省市委“三项机制”。同时,3名县级领导参加了市委办组织的学习贯彻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全市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准则》《条例》专题培训班、学习贯彻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树立五大发展理念专题轮训班。此外,还组织参加了会计人员培训、全市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第二期新任科级干部廉政教育培训,积极参加了强化领导干部的战略思维、推动供给侧改革等各类专题报告辅导会。通过教育培训,提高了党员干部的政治理论素养和专业技术水平。

二、主要做法及成效。

1、加强领导健全制度。

成立了以室主任为组长、副主任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干部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对“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进行安排部署,制定了学习计划。坚持把干部培训工作列入班子重要议事日程。同时我们还研究制定了干部职工学习培训制度,坚持把干部的参培情况与本人的年度考核相挂钩,调动了干部参学积极性。

2、创新方法增强效果。

一是学与思、学与行结合。组织党员干部赴延安开展庆祝建党95周年主题党日活动,深入帮扶村开展“扶贫帮困”送温暖活动。

二是坚持开展“每周一课”。通过室领导干部讲党课、集中学习、研讨交流等形式,先后组织了学党章党规、习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党风廉政教育、贯彻十八届三、四、五中全会精神、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等活动,全面提高干部职工的业务素质和综合素养。

三是鼓励干部在岗自学,开展干部“终身教育”活动,让学习成为工作的日常部分。

四是积极参加各类培训和轮训,选派年青干部积极参训,不断加强调研队伍建设。

五是运用现代媒介组织培训。利用手机、电脑、网络、报刊、微信、微博等资源加强信息化培训学习。

六是实行痕迹化管理。做好干部培训系统信息录入工作,及时更新干部培训系统信息。

七是加强监督管理。室办公室定期对干部学习个人计划、学习笔记进行抽查,了解干部的学习情况,及时通报检查结果。

通过灵活多样的学习培训,我室党员干部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平不断提高、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也不断提高。

三、存在的问题。

1、教育培训深度不够,系统性不强。

2、培训经费仍显不足,特别是外出培训考察经费缺乏。

3、一定程度上存在工学矛盾。

四、今后的打算。

1、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切实加大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力度。抓好在职干部的知识更新培训、以及应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的专业知识、法律法规等培训。

2、探索干部培训的新路子。创新培训方式,采取走出去,开眼界,吸收好经验等。

3、探索干部教育培训新机制。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激励机制、考核机制,使干部对培训有兴趣、有责任,有动力。

4、加大对培训工作的投入。让培训有充足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顺利地、高质量地完成各项培训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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