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心得体会(优秀18篇)

时间:2023-11-05 08:45:52 作者:灵魂曲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心得体会(优秀18篇)

通过写心得体会,我们可以更深入地了解自己的不足和问题,为自己的进一步发展做好准备。以下是一些精选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和思考。

心得体会加强监督管理

第一段:引言(200字)。

监督管理是企业管理中至关重要的一项工作。在一个高效的监督管理下,企业可以实时掌握信息、优化流程、提升效率,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客户,赢得市场份额。而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对于企业来说,最重要的是要加强对员工的监管,因为一旦出现违规行为,这将直接损害企业的形象和利益。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加强监督管理对于企业的意义,并分享一些具有实践意义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理论基础(200字)。

现代企业管理中,监督管理是不可或缺的一环。它通过严格控制切入点,确保企业内部管理的高效和规范。当前,政府、社会各界对于企业的监管愈加严格,企业必须加强自监管,防范人为失误和违法行为的发生,避免承担不必要的风险。事实上,加强监督管理是一项必要的制度建设。只有真正建立了严格有效的制度,才能够在今后的工作中得到充分的执行。

企业加强监督管理,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利益和维护自身的发展。一方面,如果企业失去了德性,陷入腐败丑闻,那么投资人、客户和员工都将对企业失去信心,造成不良的口碑和污名化;另一方面,如果企业的管理不规范,内部互相勾结,搞瞒报、瞒账、瞒事,不仅会损害企业利益,甚至还会触犯法律、侵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加强监督管理意义重大,是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

第四段:实践操作的技巧(300字)。

加强监督管理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它需要企业有一套完善的操作技巧。首先,企业应该建立一套完善的内控制度,使得每一位员工在工作场所中明确自己的职责、义务和权利,并按照相应的原则去执行。其次,企业应该有一套详细的流程体系,防止工作环节中出现错漏和失误。再次,对于关键环节、关键岗位和关键人员,企业应该进行加强监管,增强工作成果的可信度。总之,这些操作技巧有利于企业建立健全有序的管理制度,最终增强企业的执行力、运营效率和竞争力。

第五段:总结(300字)。

加强监督管理,需要我们在实践中深入体会、总结经验教训。既然我们认识到了加强监督管理的重要性,那么在工作中还需要着重强调落实,这样才能够更好地保证企业的日常运营和发展。因此,我们应该更加注重培训启用合格人才,对员工进行改造和教育,并时刻重视顾客的满意度。同时,我们也需要把握好监督管理的尺度,避免刻意扩展范围,将本来简单明了的管理过程复杂化。总之,在调节好视角与观点的同时,我们还要学会反思自由,积极修正不足,最终让加强监督管理成为企业稳健发展的实际保证。

会计监督管理心得体会

近年来,会计监督管理的重要性逐渐凸显,成为了企业管理必不可少的一环。作为会计管理者,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我深感会计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并且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结合自身经验,从五个方面总结会计监督管理的心得体会。

首先,会计监督管理需要加强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是建立透明度和诚信度的重要手段,对于正常的资本市场和公司经营,都具有重要影响。在实践中,我发现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财务信息,能够增强企业的声誉和形象,提高其信任度,有利于吸引投资者和资本的流入。因此,我始终坚持严格遵守会计法规,并鼓励企业加大信息披露的力度,从而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其次,会计监督管理需要注重内部控制。内部控制是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的重要手段。相对独立的内部控制机构可以及时发现企业内部存在的问题,减少差错和舞弊的发生。在实践中,我经常参与内部审计工作,不仅为公司提供发现问题的工具,还促使了企业的自我发展和提升。同时,我也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部门保持紧密合作,分享经验和思路,并引入最新的管理工具和技术,以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提高会计监督管理的效果。

第三,会计监督管理需要强化职业道德。作为会计从业者,职业道德是我们的基本准则。在实践中,我始终坚守诚实、公正、勤奋、专业的原则。我严格要求自己,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和职业操守,做到对公私分明,绝不触碰法律红线。同时,我也积极参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和培训,不断学习和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以更好地为企业服务。只有注重职业道德,才能在会计监督管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四,会计监督管理需要加强对外合作和交流。合作与交流是共同发展的途径之一。在实践中,我积极主动地参与各类会计监督管理交流会议和培训班,与各地会计管理者分享经验和心得,学习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方法。同时,我也主动与相关的监督管理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合作,以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建议和帮助。只有通过广泛的合作和交流,才能不断提高会计监督管理的水平和质量。

最后,会计监督管理需要持续创新与改进。随着经济环境和制度的变化,会计监督管理也需要与时俱进。在实践中,我时刻关注行业的最新发展动态,通过学习和调研,了解行业的新要求和新趋势,及时调整自身的管理方式和方法。同时,我也不断鼓励团队成员参与创新活动,鼓励提出新的想法和创意,提高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只有持续创新和改进,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推动会计监督管理更好地为企业服务。

综上所述,会计监督管理是企业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作为会计管理者,我们需要加强信息披露,注重内部控制,强化职业道德,加强对外合作和交流,持续创新与改进。只有不断总结经验,提高自身素质,才能更好地履行会计管理职责,为企业的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心得体会加强监督管理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和工作能力不断提高,国家对于各行各业的管理也越来越严格。加强监督管理已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没有良好的监督管理,不可能有好的发展。通过本文的讨论,我对于如何加强监督管理,以及如何提高自我约束和监管能力,有了更深入的体会和思考。

在生产、就业、环保等领域,一旦没有了有效的监督管理,就会对人民的安全产生威胁,影响社会的稳定;一个企业没有监督管理也就不能推进生产,失去竞争,最终可能会被淘汰;对于一些公职人员,没有监督管理也就容易迷失自我或者沉沦入贪腐之中。所以,强化监管管理就是为了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安稳,企业运作得更加良好,公职人员能够严格遵守职业规范。

为了加强监督管理,政府采取的规范措施和制度设计非常重要。例如,加强执行力度,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和政策来引导各行各业的正常发展。同时,权力监督也非常重要。反腐倡廉、政务公开、问责制等机制都能够遏制不当行为,强化信用和行为约束,打击违法犯罪和不正当行为。除此之外,还应该注重市场监管和舆论监管,及时回应社会的关注、呼声和反馈,宣传和推广正能量,为实现有效监督管理创造化的舆论环境和新的机制。

第四段:自我约束和监管能力的提升。

在个人和企业层面,自我约束和监管能力同样也是至关重要的。个人应该在思想道德和行为准则方面,时刻保持高度自觉和自律,在各个方面都要讲究道德规范和道德操守。企业方面,如果想要赢得市场,那么必须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消费者满意等方面得到持续的改进和成长。企业应该构建有效的内部管理、业务监控、员工培训等机制,规范自己的行为和发展。

第五段:总结。

总之,加强监督管理至关重要,需要对内制度建设和管理措施进行不断优化和完善,对外拓展更加互动和透明的监管机制和监管环境。同时,人们需要自我约束和监管,强化与社会的联系和责任感,形成统一的精神力量,共同推进中国的发展与繁荣。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应该积极为之做出努力,让我们的生活、我们的环境和我们的社会更加平稳和稳定。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国境口岸范围内的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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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保障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

第五条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工作,增强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意识,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鼓励开展技术服务工作,促进餐饮服务提供者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餐饮服务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餐饮服务提供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而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的管理规范,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配备先进的食品安全检测设备,对食品进行自行检查或者向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送检。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举报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了解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

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聘用本条前款规定的禁止从业人员从事管理工作。

第十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应当加强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第十二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餐饮服务提供者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

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2]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制度。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备查。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三条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等,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企业各门店应当建立总部统一配送单据台账。门店自行采购的产品,应当遵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禁止采购、使用和经营下列食品:

(一)《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食品;。

(三)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的食品;。

(四)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

第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采购、保存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将食品添加剂存放于专用橱柜等设施中,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妥善保管,并建立使用台账。

第十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五)操作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七)制作凉菜应当达到专人负责、专室制作、工具专用、消毒专用和冷藏专用的要求;。

(十)应当保持运输食品原料的工具与设备设施的清洁,必要时应当消毒。运输保温、冷藏(冻)食品应当有必要的且与提供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温、冷藏(冻)设备设施。

第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抽样检验时,被抽样检验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抽样检验工作,如实提供被抽检样品的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相关票证等信息。

第三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理。

第十八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预案实施细则,按照职能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核实情况,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向同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等相关部门通报。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及时做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依法处置,并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有权向有关餐饮服务提供者了解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情况,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并采取以下措施:

(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三)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监督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四)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第二十一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第二十二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在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第二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餐饮服务经营规模,建立并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量化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职责时,发现不属于本辖区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受移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被移送案件的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给移送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发现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食品原料或者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其成因属于其他环节食品生产经营者或者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的,应当及时向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通报。

第二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检查:

(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建立档案情况;。

(七)餐具、饮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清洗、消毒和保洁情况;。

(八)用水的卫生情况;。

(九)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共同参加,依法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经双方核实并签字。被监督检查者拒绝签字的,应当注明事由和相关情况,同时记录在场人员的姓名、职务等。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餐饮服务环节的抽样检验工作,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列支。

第三十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使用经认定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进行快速检测,及时发现和筛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使用现场快速检测技术发现和筛查的结果不得直接作为执法依据。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食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快速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食品安全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抽样时必须按照抽样计划和抽样程序进行,并填写抽样记录。抽样检验应当购买产品样品,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将样品送达有资质的检验机构。

第三十二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检验目的和送检要求,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按时出具合法的检验报告。

第三十三条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异议人有权自收到检验结果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组织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复检工作应当选择有关部门共同公布的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完成。

复检机构由复检申请人自行选择;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复检费用的承担依《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辖区内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及变更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重点监管。

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形式和内容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在7日内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公布下列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一)餐饮服务行政许可情况;。

(三)查处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行为的情况;。

(四)餐饮服务专项检查工作情况;。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查处:

(一)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的;。

(二)《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的;。

(三)使用经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者使用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

第三十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十)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改变经营条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经营或者使用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三)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三)、(四)、(八)、(九)项的有关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指违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所取得的相关营业性收入。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所称货值金额,指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的食品的市场价格总金额。其中原料及食品添加剂按进价计算,半成品按原料计算,成品按销售价格计算。

第四十六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中,涉及《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适用时,“情节严重”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二)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有死亡病例等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七条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十八条在同一违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案件中,有两种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第四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停业、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或者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相关负责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国境口岸范围内的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

水上运营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其始发地、经停地或者到达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均有权进行检查监督。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卫生部2000年1月16日发布的《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会计监督管理心得体会

会计监督管理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合理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可以保障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维护良好的商业环境,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在我的工作中,我深刻体会到会计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和不足。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会计监督管理应该注重规范和标准化。会计工作涉及到大量的数据和信息,如果没有统一的规范和标准,很容易导致混乱和错误。因此,建立和完善相关的会计法律法规,推动会计规范和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是非常重要的。在我所在的单位,我们注重会计监督管理的规范性,积极落实相关的政策和标准,制定了严格的会计制度和工作程序,确保了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其次,会计监督管理应该强化内部控制。内部控制是会计监督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能够有效防范和纠正一些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问题。在我的工作中,我经常会检查和监督单位内部控制的完善程度。例如,我会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审核单位的账目和凭证,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汇报和解决。此外,我还会参与制定和完善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流向的监督和管控,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三,会计监督管理应该加强外部审计的力度。外部审计是对会计监督管理的有效补充,通过独立第三方的审查和评价,可以提高财务信息的可信度和公开透明度。我认为,外部审计应该加强对重点领域和重点单位的监督,通过严格的审核和评估,发现并纠正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同时,相关部门和机构应该加大对外部审计工作的支持力度,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条件,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四,会计监督管理应该加强信息技术的应用。随着科技的发展和进步,信息技术在会计监督管理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通过信息技术的应用,可以实现数据的快速采集、分析和存储,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率。在我的工作中,我经常使用会计软件和系统,对财务信息进行处理和管理。此外,我还参与单位信息化建设的相关工作,推动会计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为会计监督管理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工具和手段。

最后,会计监督管理应该加强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作为会计监督管理的从业者,我们需要具备扎实的会计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以更好地开展工作。因此,相关部门和机构应该加大对会计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同时,也应该注重职业道德和责任意识的培养,确保会计监督管理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综上所述,会计监督管理是一个综合性的工作,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和支持。只有不断加强规范和标准化、强化内部控制、加强外部审计、加强信息技术的应用和加强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才能更好地完成会计监督管理的各项任务,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做出贡献。我会继续努力学习和实践,不断提高自己的能力和水平,为会计监督管理工作做出更大的贡献。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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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2017年9月5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1月6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长签署第36号令并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46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线上线下一致”原则。《办法》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应当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通知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要求其立即停止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二是明确平台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义务。《办法》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需要履行建立食品安全相关制度、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审查登记并公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许可信息、如实记录网络订餐的订单信息、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等义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需要履行公示信息、制定和实施原料控制、严格加工过程控制、定期维护设施设备等义务。

三是明确送餐人员和送餐过程要求。《办法》规定,送餐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保证配送过程食品不受污染。送餐单位要加强对送餐人员的培训和管理。配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的,要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

四是明确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办法》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监测发现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的,通知有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查处。

五是明确与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章的衔接。《办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对小餐饮网络经营作出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办法》对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未作规定的,按照《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执行。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为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保障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特制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下文是小编收集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保障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

第五条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工作,增强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意识,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鼓励开展技术服务工作,促进餐饮服务提供者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餐饮服务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餐饮服务提供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而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的管理规范,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配备先进的食品安全检测设备,对食品进行自行检查或者向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送检。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举报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了解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餐饮服务基本要求。

第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

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聘用本条前款规定的禁止从业人员从事管理工作。

第十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应当加强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第十二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餐饮服务提供者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

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制度。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备查。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三条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等,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企业各门店应当建立总部统一配送单据台账。门店自行采购的产品,应当遵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禁止采购、使用和经营下列食品:

(一)《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食品;。

(三)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的食品;。

(四)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

第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采购、保存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将食品添加剂存放于专用橱柜等设施中,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妥善保管,并建立使用台账。

第十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五)操作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七)制作凉菜应当达到专人负责、专室制作、工具专用、消毒专用和冷藏专用的要求;。

(十)应当保持运输食品原料的工具与设备设施的清洁,必要时应当消毒。运输保温、冷藏(冻)食品应当有必要的且与提供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温、冷藏(冻)设备设施。

第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抽样检验时,被抽样检验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抽样检验工作,如实提供被抽检样品的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相关票证等信息。

第三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理。

第十八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

制定本部门的预案实施细则,按照职能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核实情况,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向同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等相关部门通报。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及时做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依法处置,并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有权向有关餐饮服务提供者了解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情况,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并采取以下措施:

(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三)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监督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四)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第二十一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第二十二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在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第二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餐饮服务经营规模,建立并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量化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职责时,发现不属于本辖区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受移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被移送案件的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给移送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发现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食品原料或者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其成因属于其他环节食品生产经营者或者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的,应当及时向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通报。

第二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检查:

(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建立档案情况;。

(七)餐具、饮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清洗、消毒和保洁情况;。

(八)用水的卫生情况;。

(九)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共同参加,依法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经双方核实并签字。被监督检查者拒绝签字的,应当注明事由和相关情况,同时记录在场人员的姓名、职务等。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餐饮服务环节的抽样检验工作,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列支。

第三十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使用经认定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进行快速检测,及时发现和筛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使用现场快速检测技术发现和筛查的结果不得直接作为执法依据。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食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快速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食品安全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抽样时必须按照抽样计划和抽样程序进行,并填写抽样记录。抽样检验应当购买产品样品,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将样品送达有资质的检验机构。

第三十二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检验目的和送检要求,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按时出具合法的检验报告。

第三十三条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异议人有权自收到检验结果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组织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复检工作应当选择有关部门共同公布的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完成。

复检机构由复检申请人自行选择;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复检费用的承担依《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辖区内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及变更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重点监管。

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形式和内容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在7日内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公布下列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一)餐饮服务行政许可情况;。

(三)查处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行为的情况;。

(四)餐饮服务专项检查工作情况;。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查处:

(一)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的;。

(二)《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的;。

(三)使用经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者使用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

第三十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十)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改变经营条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经营或者使用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三)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三)、(四)、(八)、(九)项的有关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指违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所取得的相关营业性收入。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所称货值金额,指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的食品的市场价格总金额。其中原料及食品添加剂按进价计算,半成品按原料计算,成品按销售价格计算。

第四十六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中,涉及《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适用时,“情节严重”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二)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有死亡病例等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七条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十八条在同一违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案件中,有两种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第四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停业、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或者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相关负责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国境口岸范围内的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

水上运营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其始发地、经停地或者到达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均有权进行检查监督。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卫生部20xx年1月16日发布的《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九条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下列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十一)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停止经营的食品,在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生产者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十条从事食品经营,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凭《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一条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患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疾病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鼓励其他食品经营者按照前款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可将有关资料复印件留存所属相关经营企业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第十四条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

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向购货者开具载有前款规定信息的销售票据或者清单,同时加盖印章或者签字。

第十五条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或者票据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六条鼓励食品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记录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要求记录的事项。

第十七条食品经营者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第十八条食品经营者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九条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经营者销售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空间隔离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第二十条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内容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第二十一条食品经营者应当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

鼓励食品经营者在其销售食品的包装上附加特殊身份标记,将其销售的食品与其他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食品相区分。

第二十二条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依法履行下列管理义务:

(一)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三)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五)建立和完善食品经营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培训;。

(六)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者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经营资格的,应当禁止其入场销售;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与所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环境和条件的,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发现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二十三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食品经营者未依照前款规定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

第二十四条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食品广告中不得含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经营者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鼓励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和有条件的食品经营企业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对食品进行自检或者送检。

农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总结

按照《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报送20xx年食品安全总结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悦来乡认真总结,现将一年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部署。

(一)完善组织机构。成立以乡党委书记刘兰香、乡长杨小强为组长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分管副乡长周新民任副组长,成员包括乡安全生产办公室主任帅罗和9个村安全协管员,办公室设在乡安全生产办,进一步完善了食品安全组织机构,落实乡政府主体责任,对全乡开展食品安全检查。

(二)安排年度工作部署。20xx年年初,悦来乡召开年度工作部署会,对我乡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并在每季度工作会上安排好本季度工作。

(三)落实工作责任。20xx年年初,悦来乡与上级签订20食品安全目标责任书,并与全乡9各村、2家食品加工企业、17家农家乐、7家食品流通经营企业、2所学校、医院和兽防站签订了食品安全目标责任书,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一)定期、不定期进行食品安全检查。一是每季度例行安全大排查,对全乡境内食品加工流通经营企业、企业和学校食堂、农家乐、小饭馆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并上报。二是信息员每月向乡上报告本村范围内巡查检查的情况,并报告红白喜事宴席准备情况,乡安办及时下村检查。三是开展生猪屠宰加工行业专项整治行动。检查了乡肉联厂、乡内生猪屠宰场点、乡内饲料销售大户、乡内兽药销售门市和乡内大型养猪、养鸡、养羊场。检查了生猪屠宰检疫制度、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制度。检查了饲料添加瘦肉精及其违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未发现一起违规违法行为。

(二)宣传贯彻新《食品安全法》。

选择群众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宣传形式,在各行政村、企业、学校开展生动活泼、富有实效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开展食品安全知识“三进”活动。

1.食品安全知识进农家。充分运用广播、标语、图片、墙报、宣传资料等形式向广大村民宣传新《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目前发放宣传资料共计478份,悬挂横幅3幅。

2.食品安全知识进集镇。利用赶场天向村民宣传食品安全重要性和食品安全内容,提高村民科学消费水平和鉴别、抵制问题食品的能力。

3.食品安全知识进学校。与学校合作,利用学校墙报、板报、班会活动、知识竞赛、开设食品安全课等多种形式和载体,引导学生形成科学、安全、合理的饮食习惯,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20xx年8月22日,召开了新《食品安全法》宣传培训会,乡全体机关干部、村三职干部和安全员、乡境内涉及食品安全企业和超市经营代表参会,开展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集中培训学习。

(三)进一步开展农村食品市场“四打击四规范”专项整治。

通过对重点品种和重点场所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排查,与我乡各食品加工流通经营企业、饭店发放告知书,做好食品安全检查登记,检查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对2家食品加工企业检查了相关产品加工设备设施;检查2所学校食堂和8所企事业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员配备情况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检查26家餐饮服务单位餐具、饮具等食品用具使用、消毒和食品货物卫生情况;对18家超市、小商店执行了食品进货查验、从业人员健康情况、库存食品是否过期变质检查,要求各食品生产销售单位按规定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要求各食品生产销售单位必须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或食品原料,不得生产经营侵权仿冒和“五无”食品,严禁生产经营“两超一非”等劣质食品。排查做到了全了解全覆盖,并建立相关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在检查过程中未发现违法违规现象,没有发现食品卫生安全隐患情况,更没有发现“地沟油”、“地脚油”生产和使用情况。但因农村食品市场,商贩流动性大,无证小商贩管理存在难度,仍需要长期坚持不懈的开展此项工作,并加大多区域、多部门联动合作,逐步规范农村食品市场,确保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四)进一步做好群体性聚餐管理,切实保障农村食品安全。

根据食药局对乡厨管理培训相关规定,悦来乡于20xx年1月14日-16日,对全乡境内乡厨进行了摸底排查,了解相关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对各村安全员、乡厨进行了群体性聚餐管理申报程序培训,强化各村对群体性聚餐的监管、上报责任,同时要求承办宴席者在举办宴席前签订《悦来乡群体性聚餐安全承诺书》,严格按照承诺内容进行宴席举办,并完善了《农家宴请台账》,进行动态管理,切实保障农村食品安全。一年来全乡共检查规模群体性聚餐10余次,均按相关规定和流程办理,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一年来,我乡食品安全方面没有发生一起事故,更未发生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但是,我们不能放松警惕,安全工作永远在路上,我们只有以高度的重视和全方位部署,确保各项检查落实整改到位,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烙在群众心中,才能确保食品市场的安全。20xx年即将结束,我们将进一步做好“元旦”、“春节”期间的全乡食品安全方面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让全乡人民过上一个安全的、稳定的、和谐的节日而奋斗。

根据县政府年初与我乡签订的《20xx年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书》和夹食安办[20xx]3号文件的要求,我乡党委政府认真履行职责,主动扎实工作,确保辖区内食品安全,现将20xx年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是领导机构落实。政府成立了乡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为乡长干杰,副主任为副乡长xx成员单位有社会事务办、农业服务中心、党政办、卫生院、各村。

二是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落实。乡政府设立了乡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由副乡长杨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各村村委员会主任具体负责辖区范围的食品安全工作,并接受县食药局的委托,任本村食品安全监管协管员。

三是落实了工作责任。乡食安委负责对全乡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领导,乡食安办负责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和日常事务处理,各村村主任负责本村范围内的食品安全监管,并具体负责辖区内群体性聚餐的申报、监管、资料报送。

在抓好以上几个落实的同时,政府主要抓了几个工作重点工作:。

一是狠抓了食品安全宣传和培训。在各村都设立了食品安全宣传栏;在各种会议上也都要讲食品安全工作,政府除了组织乡村厨师、副食品店经营者、小作坊经营者参加县食药局举办的培训,还在街道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和咨询并发放宣传资料。

二是特别重视并抓好农村群体性聚的监管工作。要求各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必须做到,属于监管范围的群体性聚餐必须每起都要申报并监管到位,政府强化工作监督并将监管工作情况纳入村级目标考核。

三是重视学校师生的食品安全,组织乡食安办人员到学校、幼儿园检查食品安全情况,督促学校、幼儿园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制度和操作规范,经常排查并及时排除食品安全隐患。

四是在五一、中秋、国庆期间,组织人员开展食品安全集中检查,主要检查副食店,发现问题,限期整改。

五是认真开展了农村食品市场“四打击四规范”专项整治行动。对我乡经营者的违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规范食品市场经营行为。

通过以上工作,宣传了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知识,提高了广大群众和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意识。但是,目前我乡的食品安全工作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形势仍然不容乐观。

1、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还比较差,不少食品经营者守法经营意识较差。

2、食品生产环节,特别是农牧产品的食品安全保障存在很大难度,各种农药、化肥、兽药的使用,各种添加剂和添加物的使用很不安全,也很难监管到位。

3、食品安全执法难。执法依据不足,存在法律空白,执法力量不够,执法条件较差,群众和经营者的法治意识差。对于乡政府来说,执法主体资格缺乏、没有执法专职人员、监管协管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和水平,食品安全工作人员其他工作任务多等等,导致执法或协助执法困难。

4、食品安全工作缺乏经费保障,无食品安全方面的专项财政预算。

今年来,伏龙乡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工作在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正确领导和食药所及相关部门的关心支持下,加强领导、采取措施、狠抓落实,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深入推进食品安全整治,进一步规范食品市场秩序,全乡食品市场秩序安全稳定,无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得到有效保障。现总结如下:

一、基本概况。

伏龙乡位于县城东面10公里。辖区总面积28.5平方公里,辖12个村(社区),73个村(居)民小组,总人口11000余人。辖区内现有副食品经营户28家、熟食品经营户2家、屠夫12人、餐饮经营户8家、乡厨6人;村卫生室8个、药品经营户2家、酒类经营户3家、小作坊4家、茶馆13家。整个监管对象呈现出点多、面广、量大的特点。

二、主要工作。

1、强化领导,抓好食品药品安全网络建设。

食品药品安全是关系到全乡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大事。乡党委、政府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全面抓好了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并将工作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人。为此,调整充实了伏龙乡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乡长陈信亲自担任组长,分管副乡长袁伦林担任副组长,片区食药所、工商所、派出所和乡卫生院、畜牧站、学校和12个村(社区)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组成;调整并充实了乡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人员,具体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工作;建立和完善了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和考核机制,对不履行职能造成重大影响或后果的,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乡政府与各相关单位、12个村(社区)签订了食品药品监管责任书,明确各相关单位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体系。

2、落实责任主体,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

坚持监管为重、重点突破、动态监管、用制度监管,形成工作常态。按照新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各类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一是建立了例会制度,坚持一季度一次例会,使食品安全工作有计划、有要求、有步骤地顺利开展;二是建立检查制度,采用集中和分散、定期和不定期、重大活动和平时抽查、专项检查与日常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对辖区内所有食品加工(小作坊、卤制品、熟食品)、食品经营(农贸市场、超市、食品店)等进行检查。三是按照“一岗双责、党政同责、属地管理”的要求,将食品安全管理强化延伸到村社,建立日常巡查、监督管理、报告制度,乡食安办定期对村(社区)食品安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食品安全管理监督检查不力的责任单位负责人、村(社区)干部进行约谈和问责。

3、加强宣传,提高食品药品安全意识。

树立以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本的理念,从提高群众和经营业主的`思想认识着手,引导经营业主自律规范、诚信经营、对超市、市场出售的商品、食品推行以索证索票为主要内容的准入制度,对三无产品(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生产单位)一律不允许进入超市、商店和市场,不允许销售不合格、超过保质期以及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食品。与此同时,我们把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提高群众食品安全意识作为重要内容。一是逢会必讲,乡村干部会、村组干部党员会、户长院坝会必讲食品安全;二是利用场镇led显示屏,宣传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三是利用逢场天开展宣传咨询,发放宣传资料、手册进行宣传;四是张挂标语、村务公开栏、展板等进行广泛宣传,增强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意识。20xx年,共召开乡村干部会1650人次、村组干部党员会3200余人次、户长院坝会1余人次;开展了宣传咨询活动2次,共发放宣传资料2500余份,接受咨询1500余人次,张挂标语60幅、12个村(社区)公开栏分别公开4次、制作食品安全展板13个,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

4、突出重点,抓好薄弱环节。

(一)开展了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整治、学校及校园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肉及肉制品安全专项检查、酒类生产经营专项检查以及重大节日食品安全等方面的专项整治和检查工作,集中时间和人力联合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措施。

(二)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牢固树立“学生健康安全第一”的思想,进一步提高学校师生的食品安全意识,落实和完善学校食品安全责任制度,落实各项监管责任。学校利用健康教育活动、校园板报、广播等多种宣传形式,对学生进行食品安全教育。同时,加强对食堂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定期和不定期到学校食堂进行检查。全年到学校检查8次。

(三)狠抓农村群体性聚餐的管理。严格执行群体性聚餐申报、审核、现场监管等制度。一年来,全乡共申报群体性聚餐85件。其中村监管的77件、乡现场监管的6件、食药所现场监管的2件,未发生一例食品安全事故。

(四)加强节日期间的食品安全工作。在“元旦”、“春节”、“五一”、“中秋”、“国庆”等重大节日期间,为让全乡人民过上一个安定愉快的节日,乡政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自身实际,对辖区内节日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认真谋划,及早部署,全面检查。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理念,组织乡食安办人员对辖区内的食品加工点、商店、食品摊点、学校食堂、药品经营单位等进行全面的食品安全、医疗安全大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出,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消除各种隐患。加强应急值守工作,落实请示报告制度,保证各种通讯畅通。要求各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和食品安全信息员切实履行职责,及时了解村(社区)内食品安全情况,切实落实安全责任制,坚决杜绝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

三、取得的成效。

我乡把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全乡的重大民生工程,通过强化领导、加强宣传、落实责任、突出重点,推动了我乡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工作取得实效,确保了20xx年食品安全“零投诉”、“零事故”,最大限度地保障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一是重机制、抓落实,工作机制进一步夯实。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把开展食品安全工作作为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签订目标责任书,将食品监管工作细化到村、落实到人。

二是重完善、抓普法,食品药品安全法制意识进一步增强。采取多种方式,不断加强宣传。积极开展《食品安全法》的宣传,通过会议、标语、公开栏、展板、宣传单等方式,向群众宣传食品安全科普知识、食品安全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识假辨劣能力和维权意识。

三是重监管,抓重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合力进一步强化。先后4次组织协调片区工商、食品药品监督所等相关部门,开展了“元旦”、“春节”、“五一”“国庆中秋”等各类节日期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不断提高食品安全应急保障能力建设。

四、存在的问题。

一是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反应能力和快速处置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部分经营者、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比较淡薄;广大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自我保护能力和维权意识有待加强,需进一步加强宣传力度;三是食品安全信息来源及信息量偏少。四是我乡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点多面广,一个乡两个集贸市场,商业区块分散,距离远,监管任务重,监管战线长,外加成贵铁路和即将开工的仁沐高速路建设施工企业食堂的监管工作,亟需配备执法车辆和给予必要的办公经费支持。

五、明年工作的基本思路。

20xx年我乡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新《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固强补弱、抓住机遇、扎实工作、锐意进取,确保全乡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构建平安伏龙、和谐伏龙。

一是继续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重点宣传食品安全科学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同时着力提高乡、村(社区)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故的能力。

二是要继续加强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排除隐患。要做好日常性检查和专项整治相结合,确保食品安全。由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涉及面广,监管环节多,加大投入,确保食品安全工作有序开展。

三是努力探索乡村组共管、群众主动参与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制,确保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查处:。

(一)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的;。

(二)《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的;。

(三)使用经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者使用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

第三十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十)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改变经营条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经营或者使用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三)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三)、(四)、(八)、(九)项的有关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指违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所取得的相关营业性收入。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所称货值金额,指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的食品的市场价格总金额。其中原料及食品添加剂按进价计算,半成品按原料计算,成品按销售价格计算。

第四十六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中,涉及《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适用时,"情节严重"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二)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有死亡病例等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七条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十八条在同一违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案件中,有两种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第四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停业、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或者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相关负责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总结

为确保元旦、春节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根据《关于加强元旦、春节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我所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大对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监管,保障了两节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具体情况如下:

为确保元旦、春节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我所组织召开会议,成立领导小组,由所领导担任组长;会议认真分析当前餐饮服务单位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组织监督员学习《通知》精神,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培训,做好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理准备工作;要求每位监督员忠于职守,并严格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通知》精神的要求,针对两节期间餐饮服务单位等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问题及食品安全监管薄弱环节,研究制定我市的行动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加大对承办5桌以上宴席餐饮单位、集体食堂、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管力度,重点检查餐饮服务单位鲜肉及肉制品、食品原料、调味品、食品添加剂和白酒、葡萄酒采购的管理,以及食品贮存、加工制作、餐饮具消毒、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督促餐饮经营者认真执行采购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以及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规范,杜绝使用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

1、宣传动员和自查自纠阶段。

为了两节期间的餐饮食品安全,监督员提前对餐饮业、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区以及。的餐饮服务单位等广泛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强化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要求各单位强化自身管理,层层落实责任,从源头把好食品安全关;同时要求餐饮单位不得超接待能力承办年夜饭,并督促餐饮单位一次性承办5桌以上年夜饭的及时申报。针对两节期间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向餐饮单位下达食品安全指导性意见书。

2、执法检查阶段。

两节前及期间,监督员对管辖范围内的`餐饮单位、集体食堂等,开展食品安全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大中型餐饮单位、集体食堂、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以及。餐饮单位等,采取深入库房、操作场所等,检查鲜肉及肉制品、食品原料、调味品、食品添加剂等采购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情况,以及食品贮存、加工制作、餐饮具消毒、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特别加强年夜饭承办餐饮单位食品安全检查,要求各单位做到环境整洁,食品原料新鲜,凉菜间必须做到“专人、专间、专用工具、专用冰箱(柜)、专用消毒设备”,烹煮食品必须烧熟烧透,加强各类餐饮具、刀具的清洗消毒和保洁,严禁无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食品的工作。严格审查年夜饭菜谱,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凉菜等及时进行调整;同时要求所有承办年夜饭单位烹制菜肴烧熟煮透,凉菜开餐前两小时内制作,并每菜留样100克、密闭冷藏保存48小时。一旦发现疑似食物中毒事件,所涉餐饮单位必须立即向我所报告。

检查中发现主要存在问题:少数餐饮服务单位台账记录不全,荤素水产水池及餐具洗消水池混用,餐具保洁柜不密闭,凉菜间放有杂物,操作台存在超保质期食品、及无标签预包装食品,库房食品落地存放、食品与杂物混放等。针对上述问题,监督员及时提出改正意见,要求限期整改到位;对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单位进行立案查处。

事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准备工作,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值班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保持24小时应急状态,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能迅速采取有力措施予以处理。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保障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

第五条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工作,增强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意识,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鼓励开展技术服务工作,促进餐饮服务提供者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餐饮服务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餐饮服务提供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而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的管理规范,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配备先进的食品安全检测设备,对食品进行自行检查或者向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送检。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举报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了解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总结

以人为本,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家局“三抓一加强”的工作方针,“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以下是文书帮小编为大家准备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总结供大家参考。

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总结,在全县药品经营企业范围内开展了该项行动。

现将开展全面检查阶段主要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积极准备,认真筹划

局领导高度重视“两打两建”专项工作,经常召集相关股(室)的工作人员召开会议,及时总结和了解“两打两建”工作的进度和所取得的成绩,并对下一步工作进行部署,以确保“两打两建”专项行动取得更大的实效:一是及早成立机构,制订方案。

成立“两打两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部署和具体指导全县药品强化组织领导。

二做到精细管理,责任定位到人。

在行动前,对具体操作进行演练,并在工作中不断加以完善。

目的明确,精心实施。

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两打两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方案明确了整治目标、突出了重点内容,细化了工作措施。

一是把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作为重点,

二是把建立和完善制度机制作为重点。

通过这次专项行动,进一步整治规范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在药品购进、存储、养护及票据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全面开展检查,注重法律宣传

1.在打击药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行为方面情况。

在2家药品批发经营企业未发现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挂靠”、“走票”、销售假劣药品等违法行为,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检查发现存在使用过期失效药品、未按规定存储药品等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依法给与警告,立案处理。

3.互联网和广告网站的监管情况。

我县无取得互联网交易药品资格的企业,尚未发现提供药品交易的互联网信息和广告,未发现我县其他有提供药品交易信息、广告的网站。

我县无药品中药材专业市场;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乡镇医院及卫生室对药品规范管理的意识薄弱,票据管理混乱,药品存储,养护制度不够健全,仓储设施无法达到要求,养护不及时。

药品拆包装存放和使用过期药,一次性医疗器械使用后不按规定消毒,毁形的情况较为突出。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按照药品“两打两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针对现场检查阶段发现的问题,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抓好落实。

1、加强药品生产经营规范建设。

一是督促药品生产企业对所生产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负完全责任,建立完善全过程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到人,严把原材料购进关、生产质量关、产品检验关。

二是加强日常监管。

以药品分类管理、药师在岗在位、药械进销存台帐、经营场所管理等为重点,组织开展日常监管活动,不断规范药品经营行为。

积极开展日常监管,提高监管效果,确保按要求完成检查频次、覆盖率达到100%。

2、探索药品监管机制建设。

立足,积极探索建立健全社会监督、企业分级分类监管、药品安全风险防控等机制。

逐步建立完善药品监管制度:

一建立企业分类分级管理制度;

二是建立药品安全风险防控制度;

五是建立健全社会监督制度,发挥媒体监督的积极作用,规范信息发布,科学、准确、及时、有序的发布有关信息。

一、加强领导,明确整顿重点

我局充分认识开展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克服了人员少经费紧张等困难,,迅速开展整顿治理工作。

我局结合本地实际,将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有机结合起来,在开展日常监管的同时,突出重点,明确整顿目标、具体任务、工作要求,落实责任,重点对餐饮单位肉和肉制品进行了监督检查,确保整顿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采购管理,严格落实索证索票等制度

在日常监管中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切实加强对肉和肉制品采购管理,严格执行采购索证索票台账管理规定。

要求餐饮服务单位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肉及肉制品,查验、索取并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严禁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病死、来源不明或不合格的肉及肉制品。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鲜肉及肉制品安全

我们要在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开展全面监督检查的同时,重点对使用肉和肉制品数量较大的学校食堂、小餐饮等重点单位进行拉网式排查。

对不落实索证索票管理制度的餐饮服务单位,及时监督整改,共检查餐饮单位187户次,出动执法人员132人次,出动车辆42辆次,经过整治规范,餐饮服务单位基本能落实索证索票管理的有关规定,未发现使用含“瘦肉精”及私屠乱宰鲜肉及肉制品现象。

四、加强宣传教育,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在加强监督检查的同时,开展肉及肉制品食品安全知识和相关法规标准知识宣传,不断提高餐饮服务单位诚信守法经营意识,提高社会公众食品安全的风险防范意识。

结合各类宣传活动,大力开展肉及肉制品安全常识宣传,确保餐饮服务环节肉和肉制品安全。

一、工作成效

1、领导重视为做好我县的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局将这项工作列为今年工作重点,依据省局制定的办法,制定了实施方案。

成立以主管局长为组长的“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对此项工作进行了全面规划,具体部署和统筹安排,将具体的工作任务、实施办法、操作步骤等进行了划分。

2、宣传法规为做好我县的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局专门召开了有县城有关餐饮单位负责人会议,对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进行广泛的宣传动员,使餐饮企业对在餐饮单位实行的a、b、c、三个信誉等级的评定、实行信誉等级挂牌经营等有了感性上的认识和理论上的了解。

在倡导消费者知情选择的同时,调动了餐饮单位争创a级单位的积极性,促使企业主动改进自身食品安全管理和提高诚信水平,营造了积极开展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3、强化培训我局遵照全面贯彻、认真执行、集中培训的工作原则,对有关餐饮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员,统一接受了食品安全与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培训。

通过对餐饮业推行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有关实施办法透彻的分析和认真的讲解,使餐饮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理论水平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对开展餐饮业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4、指导到位我局首先选定对县城一家大型餐饮单位和一所中学校食堂做为试点,各有侧重,因地制宜地开展工作。

餐饮单位和学校的领导非常重视此次的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成立了组织,责任落实到人,对职工进行了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培训,使职工认识到此次工作的目的、意义和重要性。

根据量化分级管理标准进行自我检查和自我评分,找出不足并立即进行整改,建立健全各项适合自身特点的制度和自查制度,并具体落实每一项工作。

局领导亲自带队,加大指导力度,主要是指导企业从食品安全的角度出发,积极开展工作。

5、公平、公开、公正评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关系到餐饮业的切身利益以及事业的发展,关系到规范餐饮行业、净化餐饮行业、保护广大消费者身心健康等等一系列的工作。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不仅能充分调动广大餐饮业户的诚信自律、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同时,也能使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更加科学、规范、有效、扎实、长期地开展下去,更便于让广大消费者在知情的情况下,做出自己的消费选择。

截止到目前本月底,经过评定,获得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优秀单位31家,良好单位80家,一般档次35家,。

二、存在问题

3、仍有部分餐饮服务单位负责人配合度不够高,对量化分级工作表现不积极。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广泛宣传餐饮服务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积极开展“寻找笑脸就餐”宣传活动,增强公众健康消费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饮食安全的良好氛围,创造良好的餐饮消费环境。

创新监管方式和方法,以专项整治促规范、促提高、保安全,在全县范围内实施了以规范餐饮服务单位经营使用行为、严厉打击餐饮服务单位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行为、强化餐饮服务单位食用油、餐厨废弃物管理、落实餐饮具消毒措施等为主要内容的餐饮服务放心工程;积极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店、示范街创建工作。

通过扩大宣传教育、提高服务水平来促进目标任务的落实,取得了较好成效,为创造安全餐饮消费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障各项重大活动的顺利进行,构建和谐县做出了贡献。

现将2013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总结如下:

一、抓教育,增强责任意识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一、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工作方针政策,在街办食品安全办公室领导下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积极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三、掌握本社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按时向街办食安办报送食品安全工作信息。

四、及时向街办食安办报告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及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及时反映社区群众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完成街办食安办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一)负责起草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拟订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推动建立落实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负责制定食品行政许可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国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三)负责组织制定、公布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制定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并监督检查。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拟订并完善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指导监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参与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制定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四)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建立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六)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七)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国际交流与合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八)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九)承担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省级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十)承办国务院以及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维护食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经营者对其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与其他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食品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第八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为公众咨询、投诉、举报提供方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食品经营中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了解食品流通安全信息,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工作方案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的重要基础,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根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下达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局)制定了本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

一、工作原则。

(一)以专项为主轴。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由六个专项组成,涵盖各重大节日、网络订餐及学校食堂、流通环节专项、食用农产品专项、餐饮环节、生产环节(小作坊)等六个专项。

(二)以问题为导向。注重民生热点、群众关切的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抽检,以农兽药残留、重金属超标、生物毒素污染、食品添加剂等为重点指标,以风险程度高、合格率较低的食品为重点品种开展抽检。

(三)靶向性原则。紧盯重大节日,突出季节性食品问题并结合往年抽检合格率低、舆情热点、突发性食品安全问题,适当调整抽检任务,以农产品批发市场、校园周边、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提高问题发现率。

(四)减批加项原则。在抽检经费不变的情况下,总结分析去年的抽检工作情况,抽检批次有所减少,抽检项目适当增加,更能有的放矢地排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隐患。

(五)抽检与监管相结合原则。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及《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等有关规定开展抽检,在计划性抽检的基础上,结合日常投诉举报、舆情热点、快检不合格样品等日常监管发现的问题,适时调整抽检方案,及时组织开展应急专项抽检工作,做到抽检工作与日常监管信息互联共享,检管联动。

二、抽检任务安排。

生产环节抽检的样品主要在生产环节购买,要优先覆盖本辖区在产食品获证生产企业及食品小作坊;生产环节不能满足抽样要求或未抽到样品,可在流通环节补充抽取。季节性生产销售的食品或存在季节性安全风险的食品在相应季节增加抽检量。节令性食品要在节前15天完成抽检工作。流通环节抽样应涵盖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小食杂店等不同业态。重点加强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学校及周边等区域抽检。餐饮环节要以辖区大中型酒店、大中小学校食堂(含幼儿园)、托幼机构食堂和校园周边200米内的各类餐饮服务单位、***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等不同业态为主,同时兼顾现制现售、小型餐饮服务。样品包括餐饮服务单位自制餐饮食品(含煎炸过程用油)、复用餐具以及网络销售的食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用农产品及各类预包装食品、食品原材料。

种类包括特殊膳食食品、粮食加工品、食用油、肉制品、乳制品、饮料、餐饮食品等大类。抽检项目要覆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规定的主要安全性项目,重点突出农兽药残留、重金属、有机污染物、添加剂、非食用物质等项目。具体抽检食品种类、批次、项目详见附件。

全年抽检任务根据区局的安排,各基层所积极配合区局完成实时抽检任务。

结合区局的专项检查工作、舆情监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元旦、春节“两节”等临时性任务,计划开展应急专项监督抽检,抽检品种、检验项目以及抽查方案待定。

三、组织实施。

区级抽检任务由消费权益保护股拟定各环节的抽检品种、检测项目、批次数等内容、负责抽检方案的制定综合协调、结果汇总、数据分析报送,各基层所负责积极配合并组织开展不合格产品后处置核查。

四、工作要求。

各基层所要高度重视食品抽检监测工作,明确专门人员负责抽检工作,确保工作的延续性和人员的稳定性,积极配合区局开展的应急抽检、专项抽检和风险性监测抽检,特别要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的通知》的“应当不少于2名监管人员参与现场抽样”的规定要求。

参与抽检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更改抽样计划及安排,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检验数据,不得擅自发布有关抽检信息,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样单位和接受被抽样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抽检行为一律停止承检工作,并视情形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食品检验资质。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工商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自查调研报告总结食品流通环节是消费者接触食品的第一道主要环节,同时也是牵涉消费者数量最大的一个重要环节,搞好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工作至关重要。温县工商局围绕提高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实现食品安全长效监管,近期对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状况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基本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县共有涉及食品经营的单位和业户445家。经工商部门注册的个体食品店(含部分经营副食的百货店)375家,有限公司1家,超市(商场)5家;“食品放心示范店”93家,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连锁店”126家,食品统一配送率70-80%;无照经营70家。

这些经营单位是全县流通领域的食品经营主体,直接为百姓提供食品来源,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监督、管理好这些经营单位,就管好了全县人民的“菜篮子”、“米袋子”、“肉案子”,就为百姓创造了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近年来,我县不断加大对食品流通领域的监督执法力度,有效促进了全市食品安全形势持续好转。目前,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状况基本令人放心,经营单位管理制度、索证索票制度、不合格食品退货制度、购销台帐制度有效落实,食品安全基本实现了无缝隙监管。而在农村食品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水平仍有待提高。

今年我局组织了10余次食品类专项检查整治行动,取缔无照食品经营户67户,查处各类食品案件27起,其中无证经营业户84%在农村,食品案件90%发生在农村。检查结果显示,农村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状况较城区仍存在一定差距。

我县设立12315消费者投诉站(点)547个,在全县各行政村聘请一名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聘请食品安全监督员262名,制定了义务监督员制度,定期召开座谈会,集中听取他们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建议和意见,以期达到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改进食品安全工作的目的。

农村是食品流通环节安全问题的多发地区,农村食品流通环节监管是需要着力破解的难点。虽然县政府每年均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目标考核,且在食品监管方面有一定的经费投入。但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还存在有以下问题:主要表现在六个方面:一是集市散裸装食品的“两防”设施不够完善。农村集市食品近60%为散装、裸装,虽然有的业户添置了网罩,解决了防蝇问题,但防尘效果不理想。二是食品店的散裸装食品标示不清晰。调查发现,农村商店所售的散装食品多数无原料说明,无加工日期,无保质期,消费者正当权益得不到保障。三是农村杂货店食品混放严重。农村杂货店规模较小,卫生状况较差,商品类别较杂,洗化用品与食品混放,存在食品被污染的隐患。四是销售三无产品、超期食品现象依然存在。部分经营业户销售本应淘汰的过期商品,少数业户为牟取利润违规销售三无产品,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五是部分食品质量堪忧。集市和小食品店出售的果冻、汽水等食品普遍存在色素、有害菌超标现象。部分饮料由糖精、色素和水简易勾兑而成,未经杀菌处理,便进入市场流通。六是部分食品外包装质量低劣危害人体健康。许多小企业、小作坊为降低成本,选用质量低劣的塑料袋或塑制瓶进行食品外包装,有些企业使用未经充分消毒杀菌的二次包装,对消费者健康构成潜在威胁。

安全意识薄弱。农村总体经济水平不高,农民购买能力不强,质量过硬的名优食品难以占领市场。很多农民缺乏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容易成为假冒伪劣食品的受害者。同时,多数农民辨伪能力不强,在消费时没有查验证照和索要发票的习惯,给一些“三无”食品、过期不合格食品和城市淘汰食品流入农村埋下了隐患。三是农村市场存在监管薄弱环节。食品安全工作已呈现出“跨区域流通、多部门交织”的特点,多数劣质食品由外地加工窝点制造并向本地输出,打掉这些加工黑窝点,需要区域合作、部门配合,存在一定难度。农村食品销售网点多、分布散、流动大,难以实现集中监管。

要有效整合监管资源,促进监管工作高效有力地施行,真正形成各监管部门各司其职、相互协助、无缝对接的联动机制。要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完善各项监管制度,切实做到监管工作全履盖和经常化。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是做好监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虽然我单位基层执法人员均为国家公务员,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根据当前食品安全监管状况,还要继续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水平,提高整体防范食品安全能力。要充分发挥社区居民的作用,鼓励其积极举报违法案件,达到实时监管的效果。

(三)强化食品源头监管。

要继续加强农产品源头的监管,充分利用现有政策,加快无公害基地和无公害产品建设,对已通过认证的无公害基地的产品实行动态监管。要继续加强对外来食品的监管,建立健全各项监管制度,实现食品质量监管关口前移,对食品质量安全卫生情况进行跟踪监测,把好食品市场准入关,确保食品源头安全。

(四)加强食品流通领域监管。

要大力倡导现代流通组织方式和经营方式,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和物流配送;要切实落实经销企业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和质量承诺制度;全面落实市场巡查制度,完善食品质量监测制度,严格实行不合格食品的退市、销毁、公布制度,加大对违法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流通环节经营秩序规范。

餐饮卫生是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要进一步加大对餐饮卫生的监管力度,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对餐饮单位食品、餐具等进行经常性检查、监测机制,保障食品消费安全。要加大对无证经营的整治,开展集中整治卫生不合格现象,规范其经营行为,保证食品清洁卫生。

(六)加强食品安全宣传和培训教育。

要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宣传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广大老百姓食品安全意识、维权意识,增强防范能力。要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业主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进一步提高食品生产经营业主的自觉性和自律性,增强企业法人的第一责任意识、法制意识、社会公德意识,把好食品安全“入口关”。

文档为doc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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